如何看待農民抓33隻石蛙被拘6個月 稱抓石蛙為"解饞"?
農民抓33隻石蛙被判拘役六個月 稱抓石蛙為"解饞"
如題,不知情的情況下在田地里抓個青蛙摸個蛤有可能被判刑?是否量刑過重
貌似無尾目的幾個物種,只要到了三有級別,二十隻以上就足夠量刑了,更別說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
1初犯不會這樣的,警察叔叔也是爹生娘養
2名貴又好吃的野生動物都集中在某一地區,三十年前遍地都是,隨便抓沒人管,當年的熊孩子都活著呢。不存在識別斷代
3有好吃的出沒的地方,必然有販子出沒,有違法犯罪的地方,必然有警察叔叔。正反兩方面的宣傳教育,咱不懂,當地人門清。
4海關知道啥叫合理自用,緝毒警分的清吸毒販毒,還是以販養吸,真當警察叔叔不知道,您是打算自己吃還是拿來賣啊
5探索養殖才是王道啊
[致富經]押上全部身家進山養石蛙(20150107)
解饞一家人也吃不了33隻吧
逮癩蛤蟆被定罪的「第一人」
2014年7月5日凌晨,在村頭附近的河溝里逮了87隻蟾蜍的駐馬店市確山縣留庄鎮譚庄村村民汪某,本打算把捕捉的蟾蜍拿到黑市上換倆錢。沒想到,他剛上公路,就被巡邏的民警抓獲,87隻蟾蜍被及時放生。
警方對查獲的蟾蜍進行鑒定:這種蟾蜍是生活在當地的「癩蛤蟆」,學名又叫中華蟾蜍,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癩蛤蟆雖然沒有被列入國家一、二、三級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進入了「三有動物」名錄。所謂「三有動物」,是指被列入國家林業局頒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動物,共計1700種,我們平時比較常見的白鷺、八哥、喜鵲、青蛙、野豬、松鼠、麻雀、野雞、野兔、蟾蜍、黃鼠狼、刺蝟、壁虎和各種蛇類等均屬「三有動物」的範疇。
雖然「三有動物」並不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讓汪某沒有想到的是,這次,他因捕捉癩蛤蟆而付出了高昂的代價。他因涉嫌非法狩獵罪,於7月17日被逮捕,7月29日被確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三有動物」20隻以上就構成犯罪。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就其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進行了嚴格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汪某非法獵捕87隻癩蛤蟆,屬於在禁獵區、禁獵期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為重大案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汪某當庭認罪悔罪,痛哭流涕地說:「(以前)真的不知道逮癩蛤蟆會犯法。今後,再也不幹逮麻雀、捉癩蛤蟆之類的事了。」確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汪某違反狩獵法規,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檢方指控罪名成立。2014年11月,法院判處汪某拘役三個月,汪某成為我國因逮癩蛤蟆不足百隻被定罪的「第一人」。
33隻石蛙半年,87隻蛤蟆才3個月,按理說沒超過50隻不屬於重大案件,應該更輕些,難道品種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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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別手癢,三有名單一長串,多半名字都沒聽過,再說野生的東西保不齊沒有什麼寄生蟲啊,傳染病什麼的,也不見得有多好吃,吃檢疫過的省心些。
至於這位,估計是慣犯,而且數量夠立案了,不冤,至於是拿來吃還是拿來賣,只有他自已知道,但不影響定罪。
三有動物有哪些? - 農業常識 - 黔農網 大量文字,看著眼暈。
我真看不出來哪又犯禁了,求放過
只能說小編太暴力
如果每個人都用無知做借口,那要國家法制有何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不光是對那些殺人犯說的。
你不知道犯了法,怪我咯?
那下次我犯了法直接就說我沒讀過刑法,不知道這是犯罪好了。
一邊說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一邊卻嚷嚷放過「質樸」農民一馬,咱這雙標也是玩的6。
還有,別把農民都想的那麼蠢,人家有的地方比你精。
不知法不是違法不究的理由,也不是違法輕究的理由。
這種事,依鍵盤俠們的意見,罰酒三杯下不為例得了,啥法律法規三有動物的,糊弄下上面就夠了,較啥真。人家已那麼可憐了,何必趕盡殺絕。
抓蛤蟆也必須符合基本法
因為肉食者糜,新聞界快
我是山東人,住水庫邊上,麻雀斑鳩禍害小麥,冬天大雁因為田裡有麥種可吃也在這裡過冬,核桃園被灰松鼠吃的絕產,我爸一氣之下把核桃全砍了,冬天野兔也不少。
於是我夏天可以吃知了,
秋天可以吃松鼠,好吧,那東西我姐夫用彈弓打了一些,我負責解剖,沒敢吃。
冬天可以吃斑鳩,麻雀太小,處理起來太麻煩,野兔肉很不錯。
可惜大雁不能吃,因為派出所會管。
我想說的是,對於農村人來說就是常見的野味,如果派出所不管的話,沒人在乎是不是破壞環境前陣子澳大利亞一男子因為踩了一腳海龜,罰款20000美金
看了下鏈接,果然還是狗改不了吃屎,這些記者小編啊。
農民抓石蛙,大學生掏鳥蛋,一幫sx在評論里高潮。
欺君之罪
知法是你的義務。
就算有人拿著大喇叭對著喊,你也可以回頭說,我耳朵不好聽不清,不知道這條法律~
為什麼總有人覺得無知是一種資本呢?
因為沒人敢抓吃穿山甲的,所以中央已經決定了,就抓這種沒權沒勢的,好欺負。
我就想知道,如果捉1.2隻來吃,不知道犯罪的情況下:
如何判?
有法必依是必須的?
法都不知道,你奢求他知法?
你學識高好吧,中國法律你都知道。
不好意思,還有其他人不知道有些行為是犯法呢。
小時候捉過蛤蟆,和鄰居小夥伴烤過青蛙吃。
家裡那邊有人把癩蛤蟆當藥引的。
所以,看到還是比較震驚的。
提高姿勢水平才能發大財
有法必依是必須的,覺得可憐就不追究了,那是人治不是法治。
何不食肉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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