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10歲女童遭生父性侵,母親不聞不問,父母監護權被剝奪」這件事情?


謝邀。
這是一個法條必須具備可執行性的典型例子。
剝奪監護權的法律依據首先是1987年的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然後是2006年底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聽起來是不是很合理又全面?但是實踐中適用了多少次呢?零次。因為這兩條法條根本就沒有規定「有關人員」是誰,「有關部門」是哪個部門,「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情形。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沒有具體的執行標準,審判機關不敢援引法條、執法機關不知自己權力的範圍大小,所以這樣的法條,客觀上是沒辦法執行的。
一直到2014年底,才出台了真正管用的東西:《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這個意見其實相當於53條的一份實施細則,從七種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形到各個相關部門的責任、義務、許可權,撤銷監護權的情形和撤銷後的處理辦法,甚至包括何時需要臨時照料人、如何通知照料人其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和撤銷監護人資格這樣的細節問題。這份意見生效於2015年1月1日,而題主提到的案例,監護權撤銷申請在1月7日得到了法院受理。
說了這麼一大堆,可能有點偏題,我只是想說明一個問題:立法從來不是個簡單的事情,修法亦然,這是一份無比細緻、講究方法的工作。所有對立法、量刑、修法簡單化的看法,其實是在法律領域沒有經驗和幼稚的表現。
至於題主你的其他具體問題,基本上都可以在《意見》中找到,如果你對此有興趣,我希望你能自己查閱原文,找到你需要的答案。


天下之為父母者眾,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為法

——墨子·法儀

願有朝一日,「禮儀之邦」終成「法儀之邦」。


有的人生理上是父母,但是不配做父母


以前就是有父母對兒女實施家庭暴力鬧到了公安局裡也就是調解吧,沒聽說過我們這裡有哪位父母因為家庭暴力而被剝奪監護權的。

這個判決不是很好么,它終於告訴了一部分家長,孩子不是類小動物,孩子不是大人私有,可以在孩子身上為所欲為,再小的孩子也是個人,落了地後就享有人權。

父母對子女不再享有天大的權利,關起門來實行家法已經開始行不通了。


隨手查了查,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2007年就修訂了。

細思極恐。


謝邀

法律的事情,我不是很懂,不多說。

但我要說一種很常見的思想,就是所謂的「清官難斷家務事」。我們的文化,一直以來都不贊成將全社會通行的法律法規同樣地適用於家庭內部的問題。


雖然我們都在講法律的重要性,但很多人,甚至是一些基層的警察和法律工作者也都會把很多也許很嚴重的事情,草率地歸結定性為「家庭內部的糾紛」,進而忽視,乃至不管不顧。

這樣的思維的存在,就導致了在一個個家庭內部,幾乎等於形成了一個個小小的「法外之地」

丈夫毆打妻子,叫做夫妻糾紛,不能算故意傷害。

父母虐待孩子,只能說是別人自己的家庭教育問題,不能算是非法拘禁和虐待兒童。

子女毆打老人,只能說是子女不孝,並不是暴力傷害。

可以設想,如果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沒有血緣關係,那麼這些案件至少也會被認為應該「交給法律處理」,比如孩子在學校被老師毆打,家長必然興師動眾去追責、去報警。


但在很多人眼裡,僅僅因為加害人和被害人是「一家人」,於是他們就默認這是家務事了,就默認國家法律得靠邊站了,就默認外部力量不該干涉了,否則就是破壞別人家庭,然後就會有諸如「別人到底是一家人,真把他家男人抓了,那女人肯定要恨你。」這樣的殘酷又現實的考量。

於是,這樣的詭異想法就催生了血淋淋的案例:

董珊珊案,長期遭受丈夫毒打的女性,多次報警求助卻被忽視,最終慘死。

燕志雲案,長期遭受父母虐待的女童,即使多次被鄰居發現並幫助,但仍然沒有將法律介入,導致小孩子還是生活在魔爪之下,最終慘死。(給我最深的印象的,莫過於燕志雲案。)


這次事件,終於將法律介入到了家庭事務之中,在我們之前忽視、輕視甚至鄙視採用法律手段的那些地方,採取了法律的手段。


如果我們能早幾年做到把法律有力地介入到家務事之中去,也許小蘇麗和董珊珊就不會死了……


具體不是非常了解法律條文,但是說起來,以為很多都是教育教育就算了,這等於給一些熊父母敲了警鐘,在胡來剝奪監護權


一想到為人父母居然不用經過考試,就覺得真是太可怕了。—— 伊坂幸太郎


從法制史角度來看。
早在漢代,我們國家在立法上就把訴訟分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公室告指家庭以外的刑民事糾紛,非公室告指家庭內部的刑民事糾紛。後者官府告之不理。
如果你非要堅持訴訟,還得小心官府把你抓起來。
所以吧,這種事算是中華法系,外法內儒的光榮偉大傳統。
不過總算有打破這種傳統的判例出現,也算是取得進步了。


等到剝奪監護權的時候,孩子已經面目全非了,無論身體精神,特別是精神上,最早有看一集今日說法,講中國第一例剝奪母親監護權的案子,孩子好像才10歲左右,已經被母親虐待好幾年,我還記得採訪那母親她說忍不住就要打孩子孩子站在面前就想打他,最後一個兒童福利機構收留了這個孩子,結果就是這孩子變成裡面一霸,各種欺負毆打其他小朋友,連院長都說這孩子太晚了已經廢了。
我當時就想等他出社會也會是一個禍害,精神傷害將伴隨他一身,不知道怎麼拯救他,除了他自己能走出來,但,這很難很難很難,很無奈。


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是對受害者人權的最基本尊重,早就說要持證結婚、持證生孩,這些持證統統都是要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的,想生就生、生了不去教,那不叫父母,那只是到了發情期的牲口罷了


我11歲被我爸猥褻我還威脅我說出去打斷我的腿,他從小就有家暴行為。有一次我終於忍受不了聲嘶力竭抱著最後希望跟我媽說我媽裝作沒聽到,然後我爸知道了關上門那掃把棍一頓毒打,報警有什麼用,猥褻而已,家暴而已到現在過去那麼多年 ,我換上了雙相情感障礙。還曾經被我爸媽綁去精神病院,威脅我聽話就放我出去。又有誰知道呢,我說出去說會聽呢?就算有人信,又有誰能徹底拯救我?


突然想起一件事。二三十年前,一男子強姦其親生女兒,三個女兒,無一倖免。然後女兒報警,警察抓走男子,他的妻子居然掏錢把男的「救」出來了。不知道她當時是怎麼想的,老公真的比親生女兒重要嗎。後來還是單位領導禁足該男子,不允許他接觸別人。說真的,有時候人真是一種可怕的生物。


中國的司法以及美國的司法,我不想多說什麼了,強姦自己10歲的幼女才判11年?去看看人家美國怎麼做的,女老師強姦16歲男孩要判29年!我不懂中國的法律,但我知道什麼是公道


想到做人父母居然不用考試 真是太可怕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我能不能添加一個問題。

這種收養協議僅僅是停止了生父生母的撫養權。

孩子在法律上和他們究竟還有怎樣的關係?

老畜牲們以後再來要求女孩盡贍養義務怎麼辦?


判的輕,死刑也太輕
無期才是最好的懲罰


這個案例很幸運的有個張媽媽,以後再有類似的案件,如果沒有「張媽媽」,又該怎麼解決呢~


殺之後快


這件事放在網易新聞、新浪微博、今日頭條、騰訊新聞、鳳凰新聞、ZAKER等等,監護人可是要槍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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