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每一場戰役之後是怎樣處理戰場屍體以及安撫戰死士兵家眷的?


問題範圍很寬泛,各朝各代對陣亡將士撫恤方式不盡相同,補充下@王納米的答案,將各代史料中關於陣亡將士撫恤方式查詢數例,以做一覽:

1、收瘞遺骸,官給葬事

《通典》 :「凡行軍,吏士有死亡者,給其喪具,使歸邑墓」(周)

《呂氏春秋·孟冬》:立冬之日,天子親率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於北郊。還,乃賞死事,恤孤寡。(周)

《漢書·高紀》 :「十一月,令士卒從軍死者,為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春三月,行如雒陽。令吏卒從軍至平城及守城邑者皆復終身勿事。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劉氏冠。賈人毋得衣錦、綉、綺、縠、絺、紵、罽,操兵,乘騎馬。」(漢)

《明會要》 :「如洪武三年八月已酉,遣使瘞中原瘞。十七年四月庚寅,因雲南平,收陣亡遺骸。十八年三月乙亥,命天下郡縣瘞暴骨。」(明)

2、致祭哀悼祈福

《墨子·號令》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斗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吊哀之,身見死事之後。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春秋戰國)

《諸葛亮集·哀死》 :「古之善將者,養人如養己子,有難,則以身先之,有功,則以身後之,傷者,注而撫之,死者,哀而葬之,飢者,舍食而食之,寒者,解衣而衣之,智者,禮而祿之,勇者,賞而勸之。將能如此,所向必捷矣。」(三國· 蜀)

《續資治通鑒長編》 :「賜平貝州將士緡錢,陣歿者官為葬祭之」(宋)

《明會要》 :「如洪武三年太祖已大封功臣,思天下大定,皆諸將之力,存者得膺爵賞,沒者乃不復見,遂設壇親祭之,且撫其兄妻子孫,俾食其祿。又設壇祭戰歿軍士,優養其父母妻子。又有「永樂七年二月乙丑,遣官祭靈壁等處陣亡將士。」(明)

3、建祠立廟

《全唐文》 :「唐貞觀三年,太宗頒詔曰:「雖復項籍方命,封樹紀於邱墳;紀信捐生,丹青著於圖史。猶恐九泉之下,尚淪鼎鑊,八難之間,永纏冰炭。愀然疚懷,用忘興寢,思所以樹立其福田,濟其營魂。可以建義以來交兵之處,為義士兇徒隕身戎陣者,各建寺剎,招延勝侶。」(唐)

《宋會要輯稿》 :「以知州事謝季成言:』神宗熙寧中,交趾圍城,緘血戰四十餘日,糧盡,舉族死之。緘竭節於國,有德在民,乞立祠賜額』。從之。」 (宋)

4、賜謚號,追封官爵

《新唐書》 :顏真卿被叛軍李元濟所殺,「懷、蔡平,子頵、碩護喪還,帝廢朝五日,贈司徒,謚文忠,賻布帛米粟加等。」(唐)

《舊唐書》 :李嗣業同郭子儀等將圍相州,奮勇向前中流失而亡。「賊每出戰,嗣業被堅衝突,履鋒冒刃,」「可贈武威郡王。其賻贈及緣葬事,所司倍於常式,仍令官給靈輿,遞還所在。以其子佐國襲其官爵,食實封二百戶。」(唐)

5、直接經濟補償

《唐律疏議》 :「從行身死,折衝賻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別將十段,並造靈轝,遞送還府。隊副以上,各給絹兩疋,衛士給絹一疋,充殮衣,仍並給棺,令遞送還家。(唐)

《宋史》 :「有死於矢石者,人給絹三匹,仍復其家三年」。(宋)

《續資治通鑒長編》 :「諸軍小校以上,死者官給賻物,或嗣絕及孤幼不能申請者,令中使就賜之」。「丁未,詔自今陣亡軍校無子孫者,賜其家錢,指揮使七萬,副指揮使六萬,軍使、都頭、副兵馬使、副都頭五萬。」 (宋)

《宋會要輯稿》熙寧七年(1074年),宋廷規定陣亡家屬「欲歸鄉者」除孝贈外,並給路費錢,大使臣「錢一百五十 千」,「小使臣百千」、「差使、殿侍五十千」。(宋)

《明史》 :「陣亡病故軍給喪費一石,在營病故者半之。」(明)

《弇山堂別集》 :「洪武元年,給陣亡將士四百十五人,百戶、鎮撫人給米二十石,麻布十匹;軍士人給米五石,錢一千二百,麻布二匹;又指揮孫靖家米三十石,布十五匹,鈔百錠,織金文綺及帛各十匹;千百戶楊貴、俞清、嚴整家米二十石,布各十五匹,鈔各百錠。又征南死事家屬指揮米三十石,麻布十五匹,鈔五錠;千戶米二十五石,麻布一十二匹,鈔四錠;百戶米二十石,麻布十匹,鈔三錠。」(明)

《光緒會典》 :八旗官員陣亡後,由禮部發給祭銀、葬銀,由兵部發給恤銀,工部發給碑價銀。祭銀標準:公四十兩,侯三十五兩,伯三十兩,子及一品官二十五兩,男及二品官二十兩,三品官十六兩,四品官十二兩,五品官十兩,六品官八兩,七品以下官員六兩。

葬銀標誰:公六百五十兩,候六百兩,伯五百五十兩,子及一品官五百兩,男及二品官四百兩,三品官三百兩,四品官二百兩,五品以下百兩。

碑價銀標準:公、侯、伯四百兩,子及一品官三百五十兩。二品以下官員,除奉特旨予謐者外,不賜溢者,不給碑價銀。

恤銀標準:一品官按所任官職的不同,分為一千一百兩、一千零五十兩、一千兩三個等次。二品官,按職別區分為九百五十兩、九百兩、八百五十兩、八百兩四個等次。三品官,按職別分為七百五十兩七百兩、六百五十兩、六百兩四個等次。四品官,按職別區分為五百五十兩、五百兩、四百五十兩、四百兩四個等次。五品官,按職別區分為三百五十兩、三百兩二個等次。六品官二百五十兩。七品及以下官員二百二十兩。(清)

《清會典事例》 :陣亡八旗兵丁的恤銀標準是「前鋒、護軍、領催及執我人二百兩,甲兵一百五兩,炮手一百三十兩,各部落通事一百兩,滿洲、蒙古隨役並滿洲家下漢人充綿甲兵者均一百兩。」(清)

6、精神慰問

《吳子兵法·勵士第六》 :「歲使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於心。」(春秋)

《冊府元龜》 :「隋文帝開皇元年九月詔戰亡之家遣使賑給仍令使者就家勞問。」(隋)

《冊府元龜》 :將士「蒙霜露冒鋒鏑,行有攻戰之苦,居有徭戍之勤,而可不愍之者哉?是以歷代帝王下蠲復之詔,降賑給之命,存者待以爵賞,沒者斂以衣衾,故曰悅以使民,民忘其死。君子之於人,序其情而閔其勞。」

7、免賦役差科

《冊府元龜》 :「高宗龍朔中左武衛大將軍鄭仁泰等討鐵勒無功遣右驍衛大將軍契何力為鐵勒道安撫使左衛將軍姜恪為副以輯其餘眾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軍收瘞之仍蠲免其家。」「至德二載十二月戊午,肅宗下詔:瘞陣亡者,致祭之,給復(免除課役)其家二載。」(唐)

《續資治通鑒長編》 :「緣邊士卒死於征戍者,先受廩給,勿復征(贈予陣亡家屬糧食,免除他們的稅收)」(宋)

《宋會要輯稿》 :「死亡義勇、保甲系本戶正身,與免夏秋二稅兩料」(宋)

《明史》:「士卒戰傷除其籍,賜復三年。將校陣亡,其子世襲,加一秩。」(明)

8、封敘女眷、蔭補子嗣

《續資治通鑒長編》 :皇祐年間,儂智高叛宋,率軍攻打廣州,戰鬥中,廣東都監張忠「馬陷濘,不能奮,遂中標槍死」,宋廷封其母賈氏「為河內郡夫人」,其長女「為清河縣君」。(宋)

《續資治通鑒長編》 :蘇緘在陣亡後,宋廷特「官其親族七人」。寶元二年階、鳳等州都巡檢使、內殿崇班史繼和與鳳州巡檢、左侍禁祖士龍因「與群盜格鬥而死」,朝廷除厚贈其家外,各錄其三子入仕為官。(宋)

《明太祖實錄》 :「洪武四年三月,明太祖詔令:凡大小武官亡故,悉令嫡長子孫襲職,有故則次嫡承襲,無次嫡則庶長子孫,無庶長子孫則弟侄應襲者襲其職。」(明)

9、優給遺屬

《新唐書》:德宗下詔,「稟死事家三歲。」(唐)

《全唐文》:憲宗平劉辟後下詔曰:「官軍陣亡將士等,並委崇文監軍審勘,具名銜事迹申奏,即與襃贈。家口等並委本軍優賞,五年不停衣糧,並委所在州縣速為收葬,仍量事致祭。(唐)

《續資治通鑒長編》 :定川寨之戰後,宋廷將「陣亡將校妻女無依者養之禁中」。(宋)

《明會典》:洪武四年,規定陣亡將士「無子弟而有父母若妻者,給全俸。三年後給半俸。」 永樂元年令奉天征討陣亡官員的幼男送錦衣衛優給,成年後「俱照祖職與全俸優給。」(明)

《清會典實例》:「乾隆三十九年定製,陣亡、傷亡八旗兵丁,子弟幼小不能頂補名糧者,發給半響銀米至子弟十六歲成丁食糧時止。妻寡無子者或無妻而父母尚在無人養贍者,例給半晌養贍終身。」(清)


瞭解不多,拋磚引玉。

簡單來講,撫卹制度主要目的:

  1. 穩定軍心
  2. 穩定民心(防止瘟疫等也算此類)

基本方法:

  1. 禮葬,祭祀。一般來講有條件送還故土,無條件則就地安葬。
  2. 撫卹家屬。

大概按歷史順序來說下吧。

#商周

較早的有名的言論應該是呂尚說的

凡行軍,吏士有死亡者,給其喪具,使歸邑墓。

#春秋

《墨子 號令》:

吏卒民死者,輒召其人,與次司空葬之,勿令得坐泣。傷甚者令歸治病家善養,予醫給藥,賜酒日二升、肉二斤,令吏數行閭,視病有瘳,輒造事上。詐為自賊傷以辟事者,族之。事已,守使吏身行死傷家,臨戶而悲哀之。

簡單意譯一下:

  • 戰死者由「次司空」(官職)負責埋葬,制止衆人坐著哭泣(大致就是鼓舞士氣和鬥志之意吧)。
  • 傷者有福利,醫藥酒肉。定期探望,其實也是監視,病情好了就要歸隊,裝病者族。
  • 死者入土後,守城將領挨家挨戶到死者家中探視。

《墨子 號令》:

寇去事已,塞禱。守以令益邑中豪傑力鬥諸有功者,必身行死傷者家以弔哀之,身見死事之後。城圍罷,主亟發使者往勞,舉有功及死傷者數使爵祿,守身尊寵,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

相關的內容大概有:

  • 戰爭結束後
    • 進行「塞禱」,大概是一種令亡者安息的祈禱儀式。
    • 論功行賞,官員去死傷者家中弔唁。
  • 封鎖解除後
    • 派使者去犒勞將士,獎勵有功及死傷者。
  • 最後一條最重要,是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明白貴之,令其怨結於敵」,就是使大家尊重有功和死傷的將士,同仇敵愾。

軍隊制度當然也要看兵書,不過印象中《孫子兵法》沒有提到很細的撫卹制度,我們來看《吳子》:

有死事之家,遂遣使者,勞賜其父母,著不忘於心

這一段在《吳子》屬《勵士》一章,顧名思義,就是爲了提振士氣,大意是每年慰勞死者的家屬。

另外,戰國時期對於戰死將士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因戰致殘軍人,都有不同的撫卹政策,例如:

發候,必使鄉邑忠信、善重士,有親戚、妻子,厚奉資之。必重發候,為養其親,若妻子,為異舍,無與員同所,給食之酒肉。(《墨子 號令》)

這裡是說,要選用本地忠信的人來作爲細作,要供養他們的妻子,還要單獨給他們的妻子安排住所(也有監視的成分)。

# 漢

前文中我們看到,先秦的撫卹制度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禮葬死者,二是優待家屬,事實上,歷代的撫卹制度基本都是這兩個方面,只是程度不同罷了。

漢八年劉邦下令:

士卒從軍死者,爲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長吏視葬。

大意是:戰死者先用小棺材裝起來送回家鄉,縣政府負責安葬祭祀,縣級的官吏員要親自出席。

# 唐

到唐代,相關制度更加完善。無論是平時還是戰時,軍中都有明確的登記造冊制度。「有死即上陳」「具善其狀」,死者還要報送地方政府在除其戶籍。

1. 將士遺體的處理:

死者遺體要送還家鄉:

諸從徵及從行、公使於所在身死,依令應送還本鄉,違而不送者,杖一百。(《唐律疏議》)

對於「從徵」(從軍的),「從行」(跟班的),「公使」三種身份的人,身死時的處理還有更細節的區別,但大體思路是一致的,可以參見疏議中的《軍防令》《喪葬令》《兵部式》。

但是很多時候,尤其是在境外作戰時,屍體不方便送還家鄉,那麼就要就地安葬,一般是由軍隊或附近的州縣政府負責。

《大唐衛公李靖兵法》中記載了兵士戰死時收葬的禮儀:

有死於行陣,同火收其屍

諸兵士死亡祭埋之禮,祭不必備以牲牢,埋不必備以棺槨,務令權益,輕重摺衷。如賊死者,單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將使人臨哭。內地非賊庭死者,準前祭哭,遞送本貫。

宋《武經總要》也說:

其有死者,簞醪祭酹,墓深四尺,將校親哭之,仍立標記,以防後取。若非賊庭,遞歸本貫,每人給錢帛,充送終之用。所由不舉者罪之。

貞元年間大唐與吐蕃會盟於平涼,吐蕃無恥,陰謀劫盟,大唐將士死傷千餘。當時只是草草「坎瘞」(草草收埋之意)。後來德宗「深自克責」,下詔:

……以御廚饌物及內造衣服數百襲,令劉昌收其骸骨以歸。大將三十人,將士一百人,皆具棺攢,斂以衣服,葬於淺水原,置二冢。其大將曰「旌義冢」,將士曰「懷忠冢」。詔翰林學士撰二冢志文及祭文。其曰,劉昌盛陳兵於葬所,具牢饌祖祭之禮。昌及大將皆素服臨之。焚其屍及紙錢千幅,又立三堠,題以冢名,表於道傍。師人觀之,莫不感泣。(《太平御覽》)

有時戰場形勢緊急,無法收葬,會採用「合葬」,如《通典 兵五 撫士》所載:

大唐貞觀中,太宗親征高麗,駕次定州,兵士到者,幸定州城北門親慰撫之。有從卒一人,病不能起,太宗招至床前,問其所苦,仍敕州縣厚加供給。凡在徵人欣然,縱有病者,悅以忘疲。師次白巖城,將軍李思摩中弩矢,太宗親為之吮血,由是從行文武競思奮勵。及軍迴,行次柳城,招集戰亡人骸骨,設太牢以祭之,太宗慟哭盡哀,軍人無不灑泣。兵士觀者,歸家以言,其父母曰:「吾兒之死,天子哭之,死無所恨。

如果戰爭發生在大唐境內,那麼就由當地政府負責埋葬。

貞觀年間,唐太宗還下詔(《爲戰陣處立寺詔》)在戰場建寺立碑來安撫陣亡將士。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系列碑剎名義上是爲了雙方將士共同樹立的。

2. 對於家屬的撫卹優待:

唐代將士立功可得「勛官」,標準規定相當明確(出少擊多,曰上陣;兵數相當,曰中陣……),陣亡將士亦可,而且對於陣亡將士,政府會給予額外的授勳,實際上就由死者家屬享受了。

另外,還有地方政府也要負責從各方面救濟陣亡將士家屬,包括幫助農作,減免賦稅等等:
從軍之家,州縣爲之營農。

其諸軍長徵人家,單貧乏無力者,宜令本管州縣勸率其家,助其營種,使有秋望。
其子孤者,州縣給糧安養
諸道陣亡人家,仰州縣存恤,不賙濟者,量事賑給
陣亡人家,並損免戶,州縣隨事優恤賑給
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軍收瘞之,仍蠲免其家(免賦稅)
將褒贈其官爵,憂恤其妻子,仍伸本道使者郡縣勿差科其家(免差役賦稅)
如有身死王事者,……,令臣五年莫停衣糧(五年的基本生活補助,後改爲三年)
有死王事者,……,如有父兄子弟,試其武藝,堪在軍中承名請糧賜者,先須收補(這是說,陣亡者家屬可以優先頂替陣亡者入伍從軍。沒錯,這也是一種福利,原因有二:一是當時的募兵制催生了很多世代從軍之家,「皆父子之軍,不習農桑之業」;二是藩鎮割據,各軍爲爭搶兵源所以待遇優厚。)

# 宋

在宋代,宗教對於安葬將士的方式起到了更大的影響,例如戰後除了派大臣赴戰場收殮安葬以外,還會設「水陸齋會」超度亡魂。

另外,還會令寺廟僧侶負責戰場收殮,並依數量給予鼓勵,獎勵的方式呢……

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號。
及兩百具者,官給度牒一道

(所以說,宗教歸政府管理是很早之前就開始了的……)

額外的,宋代政府還會修建陵園,名叫「漏澤園」,意思是「澤及枯骨,不使有遺漏」。

在撫卹家屬方面,主要依然是物質補償,免稅免役,賜給糧衣等等,但宋朝素來聞名的「冗兵冗官冗費」,在這方面依然沒有改變。撫卹制度效果不佳,反而助長軍官腐敗,例如軍官將陣亡將士謊報爲逃跑,如此種種就不細說了。

#

大概就是這樣吧,要瞭解這方面的資料,一是歷代兵書武經,二是典章制度,三是奏章詔書。也可以直接找現代學者的軍事制度史和社會保障史方面的文獻和書籍。


鄭襄公知楚師得勝,親自至邲城勞軍。迎楚王至於衡雍,僭居王宮,大設筵席慶賀。潘黨請收晉屍,築為「京觀」,以彰武功於萬世。庄王曰:「晉非有罪可討,寡人幸而勝之,何武功之足稱耶?」命軍士隨在掩埋遺骨,為文祭祀河神,奏凱而還。——《東周列國志》

戰勝者可以帶回己方士兵的遺骸,出於炫耀可能會將敵軍屍體築成「京觀」(將屍體堆積成山,封土而成的高冢),偶爾大發善心就埋了。

至於撫恤,歷朝歷代都有,不過現實多是——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春閨夢裡人。


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深閨夢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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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管


君不見青海頭,古來白骨無人收。

新鬼煩冤舊鬼哭,天陰雨濕聲啾啾。

——一將功成萬骨枯


死了那麼多人肯定要就地掩埋啊,不然爆發了瘟疫咋辦。


看情況,兩邊勢均力敵的時候一天打完了會各自派人打掃戰場,帶回己方戰士的屍體。然後燒了或者埋了,瘟疫可不是鬧著玩的。
假如一方打贏了,另一方丟盔棄甲跑了,那麼戰勝方打掃戰場,己方屍體離得近的也許會帶回去埋(其實我覺得可能還是很少見的吧)對面屍體交給烏鴉就行了。
至於對戰死者家屬的寬惠,我還沒聽說過,為國捐軀是榮耀!


各朝各代差的好遠,關鍵看在誰的地盤上打,是自己人就埋了,是敵人把該切下來領功的部位切下來,然後依據歷史需求,宣撫就哪來送回哪去,震懾就堆起來築個京觀啥的做紀念碑啥的,都不需要大部分就埋了做肥料了


有些時候沒糧食了,可以洗洗吃掉。比如北朝某些時候


北方匈奴是帶回戰友屍體繼承對方老婆孩子,家產


補充古代國外的做法。古希臘戰爭結束後,勝者打掃戰場 (因為方陣作戰,就是兩軍互相頂牛,一旦有一方撐不住了,就會丟盔棄甲地逃跑,跑得慢就會被捉住幹掉),剝下敵人的鎧甲,選一套出來插在木樁上面立在戰場作為勝利紀念碑。敗者要排出一個信使來乞和,然後勝方就會答應 (這就是個習俗,走過場而已,不答應是褻瀆神靈的大罪),然後把戰敗方的士兵遺體送回來,好讓他們帶回家鄉安葬。古羅馬也是類似的習慣。只不過這些都局限於近距離作戰,如果是遠征的話,屍體一般就只能丟下不管了,因為逃命要緊,實在是沒那運輸條件。至於搞個京觀弄個什麼萬人台,那是天朝上國文明之邦的文明做法,在特洛伊戰爭里小戰神光是虐了一下赫克托爾的屍體就搞得天怒人怨。在我看來,西方文明更加尊重戰死者,像泱泱上國這樣屢見不鮮的辱屍,把敵方將領的頭拿來做尿壺的事情在西方歷史裡並不常見。


古代帶兵,都是一個地方出來的,部隊里的基本是老鄉,象我們湖南的曾國藩,左宗裳等湘軍們,打叛軍時,象太平軍,如打輸了,就管不鳥了,成了野鬼,打贏了,如有一批戰死的士兵,是要歸根的,給父老鄉親有個交代,否則以後再也不會有人跟他賣命,古代沒有車,路途遙遠,特別是夏天,屍體如何保存好不腐爛,他們就請會法術的道士……趕屍,晚上行走,十天半月,魂歸故里,入土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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