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關張或者倒閉後,知識產權是否還得到保護?
1、科技公司關閉或者倒閉,申請的軟體著作權,商標,專利,是否還能得到保護
2、關閉清算之時,將知識產權也分配給各位股東,在分配上,如果公司章程上沒有約定,對開發人員股東是否會有傾斜?
3、按照股份來分知識產權,每位股東都佔比例,如果達不成協議,是否每位股東將來都無法開展就知識產權所寫明的業務?
一家公司俗稱的所謂「倒閉/關張」在中國法律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正常情況下的公司清算解散,一種是資不抵債情況下的破產清算。前者根據公司法(及有關的外資企業法和司法解釋)進行,主導者是股東任命(在司法清算情況下可能是法院任命)的清算小組或清算委員會;後者根據企業破產法進行,主導者是債權人委員會、法院及其任命的破產管理人。
無論哪種情況下,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都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會根據相關的規則進行分配。中國目前沒有普遍適用的優先股制度,因此理論上來說,在公司有剩餘資產的情況下,其分配應該按照各股東的簡單股權比例進行,並不存在對某些股東(如開發人員)優先分配或加以傾斜的說法。當然,如果股東在章程中加以特別規定是完全可以的。作為開發者在以知識產權入股時尤其應該考慮採取措施保護其成果。
關於知識產權共有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比如說,對於專利而言,各共有人可以各自實施專利或向其他人進行普通許可,只需要將收入在共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即可。而對於商標來說,其任何處置或使用都必須在共有人之間達成一致才能行動。
一般來說,一個科技企業的知識產權往往還包括其他內容,比如域名、專有技術以及客戶數據等,這些資產是很難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的,現行法律也沒有詳細規定。因此,將知識產權及相關業務打包出售或分配給一個主體,才能最大程度實現這些知識產權的價值。
知識產權是一種需要持續維護和發展才能保持其價值的資產。在實踐中,企業面臨破產清算時,其運營往往已經停擺,對知識產權的維護往往也不到位。這種情況下,知識產權資產的貶值速度是非常快的,如果處置不當,可能半年到一年裡就會失去大部分價值。因此在企業破產清算時,一般都應該將知識產權資產的處理放在最優先的位置。如果說這些專利是有價值得那麼這個公司會被收購。就是一個空殼公司的持有成本並不高。
各國法律都認同知識產權是一種資產,只要是資產都會被保護,尤其是知識產權也關係到國家政策。行業里不乏很多公司破產但是擁有價值客觀的專利,可以對這些資產評估,清理,進行轉讓,拍賣。
謝邀,小弟見識有限,未實際操作過類似案例,但零零散散聽朋友聊過一些其它糾紛,以下僅代表個人觀點,見笑!
1.企業破產或倒閉,按法規要求進行破產清算債務清償之類的行為,那麼知識產權在企業中算是特定的核心無形資產,盈利能力強的更是香饃饃,各方有眼光的有能力的債務人、債權人盯著,不被保護的可能性不高,當然不排除意外遇到煞筆給敗了。
2.在沒有公司章程約定情況下,對開發人員股東是否有傾斜,按理說是先協商,協商不成變賣按比例,但個人認為還是得看股東的個人能量吧,遇到會玩賴的,協商那階段都要耗費大量精力,開發者股東大部分社交人脈資源相對弱一些,條文寫的再規範再仔細總會有瑕疵,所以我覺得實際上開發者股東反而處於弱勢。
3.至於每位股東能不能開展知識產權所寫明的業務?在目前環境下,膽大心細不要臉再來點運氣的短期內收益見效快,違法成本不高,再遇到其他股東能量不大,生米已煮成熟飯?崩成爆米花,哼哼!只要能掙錢,總會有人出頭干!
附:短期內解決糾紛還是靠個人能力可調動資源,把大部分雞蛋放到法律的籃子里,我是極其不看好,也許會有那麼一天法律環境完善了的幸福生活,我希望我們的後代能儘快享受到!
1.知識產權是一種准物權。本質上與夫妻分割共同財產一致
2.因此,如果沒有主體了,如公司清算、破產清算後沒有人繼承、購買等,就成為無主物,不存在繼續受保護的問題了
3.如果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書面決議沒有特別約定(指自我清算解散公司),就折算成錢分呀。想一想,夫妻是如何分配的,知識產權就如何分配。
關於知識產權共有的情況是非常複雜的。比如說,對於專利而言,各共有人可以各自實施專利或向其他人進行普通許可,只需要將收入在共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即可。而對於商標來說,其任何處置或使用都必須在共有人之間達成一致才能行動。
交納維持費就能保有權利,獲得保護。否則失效了就沒有保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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