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有的男人糾結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寫老婆的名字?

身邊的一個例子, 某男腳踏兩隻船,拋棄相處四五年有感情的人, 立馬去跪舔認識在後的土豪坯子女博士, 馬上就跟女博士所在的城市買了房子, 當然了還有後文,這女博士也奇葩,男方買了房子以後, 女博士對男方在外面亂搞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女博士深深自信不事兒逼這一點, 也是男的看上女博士的原因吧~~~


有的男人加上女方的名字說如果我連你都失去了,我還要房子幹嘛~(這個來自豆瓣咪蒙老公說的)


還有的男方買個一般般的閣樓房子結婚,再過些年等經濟好點把房子賣掉,夫妻合夥買好點的二手房


在豆瓣上有相當一部分男人會認為要女人要加自己名字的是不要臉。
可是不加女方名字的話,男方付了首付再還貸款,手上就沒幾個錢了,然後女方資金來補貼家用,等到離婚時男方還有個房子,女方就什麼都沒有,這難道不是對女方很不利嗎?

相關問題:

為什麼在中國很多女的結婚(在不出房款)的情況下還要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1、男方婚前全款買房+裝修。
這種情況下就不要要求加名字了,女方提這個我會覺得不太懂事。
如果男方主動給我加個名字我會願意付出全部積蓄+嫁妝給他買個好車寫他名字。
2、男女雙方共同首付+還貸。(推薦方式)
沒什麼好說的,倆人名字妥妥的。
3、男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
加名字啊,為什麼不加?
不加給姐滾。
你有這個底氣的時候,你根本不用開口,他絕對給你加。
當然了,女方也應該根據情況適當出個車家電裝修。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
你對我客氣,我自然對你客氣,不會讓你吃虧。
你對我算計,我根本不算計你,就一句話,滾。
糾結這個問題的男人,我才不管你怎麼想,為什麼這樣,我根本不搭理你。
妹子們無需為了分半套房子而喪失自我,但也不要啥錢都不出,擱哪兒都不佔理不是?

————————————話嘮的分割線————————————————
以下內容為額外附送:
私以為,以下幾個問題在談婚論嫁時必須達成共識。
1、房子怎麼買,怎麼寫名字。
2、孩子生幾個,老二和誰姓。
3、婚後怎麼住,過年去誰家。

為了防止被噴,我再解釋一下。
1、房子怎麼加名字參見我上面的回答。
2、孩子可以都跟爸爸姓,但是願意讓老二跟媽媽姓加分。
3、婚後最好自己住,但是非要和婆婆住一起也可以考慮。過年最好一年婆家一年娘家。

別說傷感情,真有感情互相為對方考慮這些個問題達成共識一點都不難。
別說我庸俗,有本事婚後別哭。


婚姻有兩種,一種是感情多於利益的,另一種反之。你們這些low貨糾結的原因是,明明是第二種婚姻,還非要裝前一種的逼。


我真擔心我再被邀請回答這類的問題會被當成「露臍」。

首先先糾正一下題目描述中的一個法律上的認知錯誤:男方婚前首付,房產證寫自己名字,婚後共同還貸,後離婚,女方凈身出戶,慘慘慘。

摘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意思挺明確的,婚前男方首付買房,寫自己一人的名字,婚後與女方共同還貸,離婚後房屋產權歸男方所有,但共同還貸部分款項男方必須補償女方

再簡而言之一點,如果婚後兩人共同還了20萬房貸,那麼離婚時男方須補償女方10萬。

於理而言是完全說的通的。雖然於情而言大家覺得妻子是弱勢還是沒保護到位,但這時候還講情分就不用離婚了對吧。

人們總說法外容情,不是說法條本身必須容情,法條是冰冷的,無情的。要說情分,那得是人有情,比如,法官也是人。

其實男人這事兒挺難辦的,自己從小看著爹媽早起晚歸,辛辛苦苦一輩子,給自己攢了一套房子,這時候來個姑娘,說要加個名字。男人愛得死去活來,很多人都是願意的,可再一想,為了自己結婚,就把爹媽幾十年的血汗錢劃個字就分一半給別人?但凡有點良心要點臉的男人心裡都得打鼓。事實上很多男人不願意加名字的原因並不是他們捨不得錢,而是這錢根本就不是他們自己的。

我跟我的父母在吃飯時閑聊過這個問題,我:你們給我買了結婚用那套房子,以後我得加我老婆的名字。

媽:本來就是給你的,你想加就加唄,關我什麼事。

我:不白要你的房子,算借的,以後還你們一套。

爸:差你這口早就餓死了,我稀罕你這點錢?老子退休帶著你媽去鄉下蓋幢小別野釣魚去。

媽:對!去鄉下養狗!養柯基!我看誰敢攔我!(我與她有簽署《你不養狗我不養貓合家歡樂世界和平互惠條例》)

綜上,我同意目前排名第一的那位 @椰子coconut 姑娘的觀點:婚前全款的,一人名字。婚後還貸的,兩人名字。

補充:如果婚前全款買房,但又真心愛自己媳婦兒覺得這輩子就她了的,那加一個名字也無妨。不過這買房子的錢如果是你爹媽出的,你必須給他們一個交代,別拿著別人的錢來裝好男人哄自己媳婦兒,那叫臭不要臉。

媳婦兒、爹媽,誰都不能虧待,做男人本就是肩扛王屋太行而生的,多愛護,多體諒,多擔待。


因為大家並不是真心相愛,而是互相合作,但婚姻法這個」合同「卻又不能很公平的保障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雙方就在不信任的情緒中過著無聊且乏味的日子,如同戰戰兢兢地在刀尖上跳舞。

女方不信任能和男方一直走下去,要求加自己名字以便給自己保障。
男的不相信女的能和自己廝守終生,所以害怕加了之後離婚自己的財產被分走一半。

題主都說出了:總之不寫女方的名字,女方就不要生孩子不要家庭主婦不要放棄自己的事業夢想了,因為要靠自己做保障如果丈夫給不了的話~ 這樣的文字,那應該明白這樣的婚姻只是兩人為了找個人來分攤買房買車吃飯的資金壓力而找個人搭夥過日子的呀,甚至可以說就是女方為了找一個長期飯票而結婚的呢,因為根本不想在這段婚姻中付出什麼,而只是以出賣自己的生育能力而置換一些物質條件。

所以以題主所描述的狀態以及心理來看呢,男方不糾結才不對呢,簡單來說就是不要臉

我所希望的狀態,是女的不要,男的默不作聲把產權人變成女方。


為什麼有這麼多人糾結這個不是問題的問題?
這麼大的題目,限定又這麼少,本來就沒有一個完全正確的答案,大家卻一副我說的就是真理的模樣。

「有的」男人糾結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友的名字正常嗎?太正常了!
「我有個女友,人還不錯,也準備結婚了。不過她好像並不太喜歡我。她有個哥哥,是認的,兩個人總有很多話題,每天微信不停。每次和她談到結婚的話題,要不就閃躲,要不就說房車先齊了再說。」
「有的」男人不糾結要不要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友的名字正常嗎?太正常了!
「我有個女友,人還不錯,也準備結婚了。我一定會和她結婚的,因為我的一個腎是她的。」(好吧,舉例過於驚悚,大家見諒了)
「有的」男人,明明女友對他很不錯,為什麼還吝嗇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友的名字?
因為他窮啊,為買個房子把父母攢了幾十年的老本都拿出來了,他輸不起。
「有的」男人,明明不差那麼點錢,為什麼還在這事上糾結?
因為他怕了,已經被騙過一次,戒心高了。
有些情況下男人應該給女友加上名字,有些情況下男人會給女友有加上名字,也並不糾結。這取決於很多變數,太複雜了。

所以,任何離開實際情況討論加不加名的問題,都是耍流氓!

女友需要加名,或者男友糾結與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友的名字,無非是在感情中的博弈。上面廣大的女性對此表示出一種近乎本能的討厭,我真深表理解,因為我也是同樣的人。但是把這個問題上升到道德高度,就有點矯枉過正了。
因為我相信一個前提,大家選擇人生的另一半共同度過餘生,一定不是已獲得對方財產為第一目的,糾結於此大多是為了尋求一種安全感。在我看來,大多數人想問的問題大概應該是這樣的:男/女友在感情中老是和我博弈,好討厭,怎麼辦?

首先,千萬不要把這個問題上升到道德高度,他這麼做了不代表他道德上存在問題,天性而已。造成現有事實的有很多變數,他爸、他媽、你爸、你媽、他的生活經歷、他的經濟狀況,都是變數,而且你不能改變,你能控制的就是你自己。
一個簡單的方法:你需要在各種生活大事小情上盡量放棄博弈,兩個人自然就會形成一種默契,真誠也是會傳染的。說俗點,你先別去想著算計別人,假裝自己是個逗比,等他習慣了,誰願意和一個逗比耍心眼啊,大家都很忙的好嘛。過程中最重要的一點,你要對自己選中的人有信心。放棄博弈就註定吃虧,這取決於你有多討厭博弈!
我簡直太討厭愛情中的博弈了,那感覺就像是我精心描繪的圖畫上一個大大的墨點,所以我願意用這種笨辦法。事實證明有效但有副作用,有得必有失,你要有心裡準備。
這就是我的經驗。


我還沒有結婚,但是考慮過這個問題。跟父親聊天的時候父親說過他的觀點:他所認識的年輕人結婚基本上都是可以的話男方買房子。(據我了解,我周圍的朋友包括我,憑自己的能力是買不起房子的。所以房子肯定是家裡出。)既然是父母買房子,我父親的觀點是房產證上寫父母的名字,就是說這個房子誰買的,就寫誰的名字。
然後我跟父親提了我女友的觀點,這個觀點應該和題注的觀點相近,就是女孩子跟你生活一輩子,房產證上要有女方的名字來作為保障。我父親說:父母出錢給你買了房子,就是給你們年輕人結婚有住房的保障。至於女方說的保障可以理解為婚後有分歧的時候財產分割的保障吧。如果女方這樣在準備結婚的時候就這樣要求並且考慮離婚的財產分割問題,我們是有些不樂意的。
如果在結婚之初女方真的在考慮將來婚姻出現問題時額財產分割以及補償,我們可以在離婚前另外商議然後簽一個協議,來保證女方將來的權益。
現在買房子對於很多一二線城市的家庭來說可以算一筆不小的開支吧。在準備結婚的時候如果房錢全部是男方出的,女方直接要求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作為保障,對於這套男方父母多年積蓄買下的房子,我覺得不是很合適。


因為在現代這個社會,他們對愛情、婚姻缺乏足夠的信心。

他們總在糾結,有一天我們沒有結婚,或者我們結婚了又離婚,那我這部分龐大的資產,就有一半沒了。

話說回來,也不能怪他們沒有信心。因為現在一提到婚姻,就有一大波人首先考量的是「TA是公務員嗎?工資多少呢?福利好嗎?有房有車嗎?TA爸媽又是做什麼的」云云。從沒有人先問TA對你好嗎?你們合得來嗎?有共同的目標和夢想嗎?

更有甚者,有父母拆散兩情相悅的小情人,就為了給自己女兒塞一個有幾層樓又有車和好工作的男朋友。

整個社會的價值觀——或者愛情觀——都扭曲成這樣。愛情在現實的經濟面前如此不堪一擊。你讓小年輕們如何對自己的愛情、婚姻、未來有信心。

我並不反對經濟是愛情的基礎。只是,當愛情異化成經濟的攀比,那真的是這個時代和社會的悲劇。


為什麼有的女人要求在自己沒有出錢的房子房產證上寫自己的名字?真不懂事?不害臊么?
歡迎有質量的反詰。


自己算是個過來人吧,說說我的看法。畢業跟老公認識,戀愛一年後老公(當時還是男朋友)說要買房以備結婚,一起看房一起看傢具,到了討論寫名字的時候,老公開始扭捏,說如果結了婚,名字肯定要寫兩個,可是當時我們才戀愛一年都沒有那麼快結婚的打算。答案不言而喻就是不想加。於是房子的事情開始進展緩慢,戀愛關係急轉直下,實際上是到了快要拜拜的階段。老公打算買房的時候剛畢業3年,口袋裡全部家當也就是十萬左右,我剛畢業一年根本也拿不出什麼積蓄,老公又找婆婆家湊了幾萬,拼盡了全力也就勉強夠個首付(二線城市早幾年房價還沒有現在這麼高的情況)。僵持了一段時間後,我慢慢的想開,如果不會在一起,那要房子又有什麼用,跟房子比起來,我還是更想要一個完整的家,如果想好了在一起,那房子寫不寫我名字,實際上我都在住,過日子也不會天天把房本拿出來說事,最後是我妥協了,不加就不加吧。老公付了首付,月供一直是從他工資卡里扣。但是婚後的生活還是一口鍋里吃飯,兩個人一起養家。
結婚扯證是在房子買完一年以後,老公提出了要加我名字的事情,這個時候發現我自己還是有點氣不過,為了堵一口氣,老公陸續提了很多次,我每次回答的都一樣:就是不去!從此在這個問題上老公覺得慚愧,因為婚後我的收入開始走高,貼補家用的程度不比他遜色,而他因為要還婆婆家的錢(當時買房婆婆家裡本沒有錢,也是湊的幾萬塊),加上給婆婆家拿錢蓋房子,婚後兩年基本上都比較節約。
後面有了孩子,要給孩子辦戶口,才把我的戶口遷到了住房,之前我一直是集體戶口。當時我已經對房子名字這個事情早都放下了,老公又特意去房管所問加名字的事情,最後回來說具體辦的話要產生一筆費用,只要我點頭就立刻去辦。因為沒把這個事情當回事兒了,就想以後時間多的是,不急這一會。
結果沒過久,新的法律條文就下來了,說婚前男方買的房,婚後不算共同財產,就跟老公調侃說看你把我耽誤的,現在我自己再去買套房也要按二套房算,但是如果離婚的話,我就半套房子也分不到,兩邊都撈不著。老公嘿嘿一笑說不會不會,你看房子我住的還沒你住的時間多(他出差比較多),下次買房子專門寫你一個人名字,再去做個公證,我不要都給你。
寫名字這個事情,我們討論過幾次,每個人都是想給自己留條後路,無可厚非。大家對未來對自己對對方的信心不足的時候,尤其會看重這條後路。如果不幸感情到了盡頭,想是夫妻一場也不盡然會如如題主所說男方還有房,女方什麼都沒有。就我知道的情況很多還是會協商分配財產以及孩子撫養問題。所謂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既然相遇到相守一路都能走過來,看問題的角度還是多少相似的。


這搞的太複雜。。。

只有一種情況,可以不寫女方名字。。那就是男方父母全資。。。
其他情況都可以寫女方名字,比如男方父母首付,兩人一起供房。。比如男方父母首付,余資由男方自己付清。。。

這之中的判斷標準就在於,小兩口對於房子是否有話語權。。。只要男女雙方有一個人對房子有過資金貢獻(女方含女方父母)。。那麼就對房屋歸屬擁有話語權。。。

否則。。。男方父母全資的話。。。別說不加女方的名字了。。。就是不加男方的名字,用老人自己的名字,你也只能受著。。。。因為那叫啃老。。。

回到題主的問題,所有糾結於此的男人。。
要麼是沒有話語權。。要麼是不夠愛他的女人。。

以上。。。


我買的房子寫的老婆的名字;
買的車寫的老婆的名字;
每月的工資打卡上,卡由老婆保管;
我們所有的財產都在我老婆名下;
男人去賺錢就好了,其他的交給女人管,給對方以信任,就是給自己自由;
擔心有一天鬧翻了凈身出戶?
你還能靠自己活下去不是嗎?如果不能,先讓自己變強一點吧!


不買房子,不結婚,就沒有這樣的苦惱了啊。。。


自己努力婚前掙套小房產,四五十平米就好,就像自己的單身公寓。 這是我的理想。 我不能接受房子上面沒有我的名字,像是住在別人家裡。但是我會用我的工資一起還貸款。 如果有經濟條件可以全款買房,我大概可以付三分之一換取寫上我的名字。 還有,不能接受租房結婚。 結婚是為了在一起過得更好,不是為了一起將就著過。


房子是我爸給我買的,全款沒貸款,我說咱倆去登記吧,寫上你名字,她說不用。
然後她家裡出現裝修辦置家電傢具還買了個車位,現在房子快裝完了,我倆還沒登記,婚禮在十月份。
很感謝女朋友一家對我們一家的信任。


看到這些,總會覺得結婚好悲哀,
因為買不起房而不結婚,
因為房產證而結不了婚。
本來一件多幸福的事,
最後搞得這麼悲劇。


糾結是兩種想法有一定的衝突:
1、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自己錢買自己東西,當然寫自己名字。
2、在意照顧對方的心情,自己愛的人,不希望自己的行為被她的觀念翻譯得太傷感情。
--------------
我個人覺得,在感情和利益糾結的各種類型的問題上,一方看出對方的猶豫後,都要寬容和感激。
我們都要准許他人在愛我們之外也愛其他東西,特別是愛他自己。

大家首先是動物,具有保護自己的本能。然後才是人,而且是七情六慾的人。


從法律層面來說一下題主可能理解的誤區吧。
「不加女方名字的話,男方付了首付再還貸款,手上就沒幾個錢了,然後女方資金來補貼家用,等到離婚時男方還有個房子,女方凈身出戶」
我理解題主的情形是,男方付的首付,寫的男方名字,結婚後雙方一起生活,男方賺錢繼續還貸,女方賺錢補貼家用,最後離婚女方什麼都沒撈著。

首先題主應該明確婚姻中的一個基本概念「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所以題主所說男方賺錢還貸,女方賺錢養家的區分是不存在的,不論夫妻之間誰的工資、獎金等收益,都是共同財產,也就是一人一半。男方賺的錢用來還貸意味著他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款,裡面有女方一半。

其次,再看法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這個條款是說,如果是男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款,離婚的時候如果雙方打不成協議,房子歸男方。
但是(注意但是),這房子不是白給的,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及房屋的增值部分,獲得房子的一方都要給對方補償。例如,200萬的房子,男方婚前付了首付100萬。婚後還貸100萬,離婚的時候房子漲到了400萬。協商不成,房子歸男方,但是,除了婚前男方付的100萬屬於他個人財產外,其餘的共同還貸100萬元及房子增值200萬元都是要均分的,也就是男方拿到了房子,但要補償女方150萬元。

所以題主擔心的女方因為房產證上沒寫名字凈身出戶是不可能的。法律還是相對公平的。


你那些沒啥冤的了,我們這裡流行男的買房,女的出錢裝修,女方條件不太差的還得再帶輛車,其實錢出的差不多,最後離婚時女的個個啥都沒有(海邊小縣城,目前房價4000左右,普通上班的月工資也是4000左右)。
身邊的一位大姐四十多歲了,十五六年前房價才不到1000,前夫家花八九萬買房一套,大姐花五六萬裝修、買家電,婚後育有一女,婚後男方沒給大姐和女兒花過一分錢,對大姐說:家裡花銷花你的,我的工資攢著。後來男方出軌,回來逼著大姐領著女兒凈身出戶,離婚官司打了一年多,前些日子法院剛判決離婚,現在大姐已經領著女兒凈身出戶了。
別說什麼裝修還有折價,男方不承認是女方裝修,女方就得拿出證據,十幾年前的事了,哪兒還有什麼證據。


我們兩家湊錢付了首付,房產證上只寫了我的名字,可是我們還沒結婚,甚至雙方父母還都沒見面,感謝我男人對我的信任,感謝父母對我們的信任……


如果男方是全款買房,那不加是本份,加了是情份(無所謂加與不加),女的非要加的話,也算過分!當然男方自願的就不說了!如果
房子只是男方付了一個首付,結婚後,女方無可避免的需要共同還貸款不是么(直接或者間接)?那為毛不寫女方名字?結婚就面臨幾十年的貸款,還沒有名義的還款?當然不離婚沒事(我們都不希望離婚),萬一呢,這些年還的款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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