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之後的流轉稅體系,對於初學者來說是變難了還是更簡單了?
如果營業稅消失,全部改為徵收增值稅,單純看流轉稅稅種的減少,應該是更容易掌握的。但是,增值稅本身的體系要比營業稅來得複雜,而且由於生產型增值稅轉消費型增值稅、以及營改增等歷史遺留問題造成了很多複雜瑣碎的規定。對於從來沒有財會知識的初學者來說,相關知識會不會更難理解呢?初學者應該怎麼學習才能較快掌握增值稅?
個人覺得對於初學者是更簡單了。
1.不用區分兼營和混合銷售了。實話說兼營和混合銷售有的時間很難區分,比如電梯的銷售,按照法理不可拆分的行為應該是混合銷售,但是專門規定這個行為是兼營要分開記錄分開交稅。如果沒有人為劃分就是國地稅之間的扯皮了,營改增後企業未區分直接從高記稅,估計不會有企業弄錯了。
2.附加可能由國稅代收搭車收費的會少。前幾天有地稅的知友告訴我像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之類按照流轉稅比例徵收的雜費有六七項,我一直以為只加收地方教育附加一項呢。取消一些不合理的附加對企業來說肯定是更輕鬆的。
3.由於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都由國稅管理企業降低了申報和檢查的成本。由於歷史原因,繳納增值稅卻在地稅繳企業所得稅或者繳納營業稅卻在國稅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很多。他們每月或每季要去國地稅分別報稅,更不要說時不時遇到國地稅同時檢查,連賬都不夠用了。營改增後降低了企業的人力成本,減少了會計們的無意義勞動。
至於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注意一下固定資產的入賬日期基本上就能區分。如果去翻一下以前的賬簿看看發票是不是專票就更準確了。
至於建築,房地產等土豪行業,我只能說全國人民想看看你們真實的成本利潤比已經等了十幾年了(^_^)
謝邀
變難還是變簡單,這應該是相對的吧。
按題主的假設,全面營改增,加沒有財會知識的初學者,單就學習而言,我覺得簡單了。反正白紙一張,完全不用了解營業稅,上來就是單一增值稅,先搞清楚原理,進銷相抵,搭個大的框架,再去記那些零星的亂七八糟補丁規定。比起94年工商稅分成增/營二稅相比,無非是體系更複雜(健全),規定更明晰。我當年念書的時候適逢分稅制改革,那才叫徹底蒙圈。一開始連增/營二稅的適用範圍都弄不明白。
至於實操,那肯定是變複雜了,尤其是對於以前繳營業稅的企業會計來說,糊塗一陣是難免的。巴特,再難,能比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難?
ps,話說哪位大牛知道國務院和稅總關於房/建行業和居民服務業營改增的具體時間表啊?
邪丹藥
對於初學者來說是變難了還是更簡單了?
沒有變 即使增值稅比營業稅複雜 可是增值稅本身就在流轉稅體系
相關知識會不會更難理解呢?
不會 同前理
初學者應該怎麼學習才能較快掌握增值稅?
如何較快掌握 沒啥心得。這個教學範疇,小朋友不會都是讓他去翻書……
其實營改增對理論的影響是比較高層面的 初學者不涉及
對實務的影響才是比較深遠的 比如取進項 跨區退票
特別是跨區退票
這個在原生產性企業還沒有那麼尖銳 因為上下游往來頻繁 可以在下一張票少開多開解決問題
可服務業等原營業稅企業 往往是一鎚子買賣 退票必須走流程 這是個長征……
謝 @皮蛋君 邀請。
其他同行給出的答案,已經說得很好了。我就補充一點。
建築安裝行業,結算時間比其他行業要長。還經常出現預繳大額稅款或者長期欠繳稅款的情況。
所以,在營改增之後,依然會出現,相關企業需要補交營業稅的情形,所以,對於會計們來說,相關的營業稅知識短期內是不可以全忘光的。對於初學者來說變化不大。
畢竟流轉稅的大頭是增值稅,要想掌握流轉稅,增值稅都是必須邁過的坎,而營業稅相對來說很簡單,有它沒它對學習流轉稅的難度基本沒有影響。就這個問題來說。我認為是變簡單了。本來都是針對各個流轉環節的徵收,釐清各自的徵收範圍就挺煩人的,現在一攬子都是增值稅,計算原理和方法都是一樣的,無非是多記幾個稅率而已。
營改增之後的流轉稅體系,對於初學者來說是變難了還是更簡單了?
樓上的答主都有一定道理,看怎麼理解題目。
如果對於一張白紙的稅務理論初學者,學什麼都是從頭開始,如果只是單純學習增值稅,或者單純學習營業稅,都不會特別困難,因為都只需要熟記一個稅種,不容易混淆兩者的知識點,固然簡單。這是自己和自己比較,學什麼都一樣。
然,如果對於一張白紙的初學者並且是需要從事稅務實操工作的人來說,由於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比較繁雜,票據管理比較嚴格,不同行業之間稅率也存在差異,我還是覺得掌握增值稅的實際操作,比掌握營業稅的實際操作要更困難。因為我們不只是掌握海量的知識點,還要懂得在實際操作中如何進行判斷和適用,這個是營業稅與增值稅之間的比較的結果。
舉些例子:
1. 增值稅里首先對不同納稅人有不同的適用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計算方式比較簡單(跟營業稅的計稅方法沒多大區別),票據管理也相對簡單(只能開具普通發票,或到稅局前台代開專票),營業稅里則沒有這些區別。
2. 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言,當期需同時計算銷項稅和進項稅,前者還算比較直觀,後者就很多講究了,到底進項稅可否抵扣?哪些項目的進項稅不能抵扣?需要記住的知識點不少。營業稅則沒有這些講究。
3. 增值稅里有視同銷售的規定,雖然未必會產生稅負,但需單獨列示申報。而「視同銷售」與上述第2點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本身容易混淆,比如自建產品或外購產品用於集體福利、對外贈送或投資分別該如何處理?如果要視同銷售,該如何定價?對於營業稅而言,並沒有這些規定,相對簡單。
4. 針對有出口服務的增值稅納稅人而言,是否適用於零稅率或免稅服務的優惠政策?如果適用,如何評估企業本身是否符合條件申請?如何鑒別是屬於零稅率還是免稅服務?有很多時候當地稅務局也未必全部能掌握這個判斷的依據,需要納稅人自己舉證並且去判斷,因為這些優惠的行政審批都取消了,變成納稅人自行判斷+備案制了,先甜後苦,日後如果稅局稽查發現並不符合免稅條件,那就準備好稅務爭議吧。
5. 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票據管理,除了專票專機專地管理,還要掃描認證,過期不抵……少點心眼都不行啊。
6. 由於營改增後不同行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一樣,因此稅務從業人員不但要掌握自己所在行業的增值稅計算,也要懂得上下游企業的增值稅適用稅率,才更利於稅務籌劃,不至於被坑。營業稅的稅目設計則相對比較簡單,沒那麼多檔的稅率。
7. 增值稅的會計分錄與營業稅的也不一樣,銷項稅和進項稅是會對企業的現金流產生影響,但稅金因為不會入成本,因此不會對損益產生影響,都是資本負債表的項目。營業稅因為是價內稅,通常會與成本一起進入損益表,稅金放在「營業稅金及附加」等,所以對於從事增值稅業務的從業人士,需要懂得基本的會計知識,這個可能比營業稅也會稍稍複雜吧。
8. 如果企業有出口退稅業務,那麼光「免抵退」的計算、還有那繞口的「免抵退稅額、免抵稅額、留抵稅額、免抵退稅額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是什麼意思以及分別該如何入賬,就足夠初學者玩一年的……
綜上,如果只是記住知識點,也許學習增值稅和學習營業稅對於初學者而言沒有太大分別;如果是稅務從業人員,則除了掌握理論知識以外,還需要掌握全盤的知識,通過實際操作,做好比營業稅更為複雜的票據管理、納稅申報、稅務籌劃等稅務工作。
最後,關於初學者如何可以更快的掌握增值稅的知識點,這個基本還是要靠多看+多問+多做吧。即使本身不是讀會計出身,也要掌握基本的會計常識,多讀基本條文,多關注最新政策,多向有經驗人士提問,向專業的稅務顧問進行諮詢或接受培訓等。
有這方面培訓需求的,歡迎與我聯繫:)
【轉載請註明出處】
增值稅學習不是太麻煩,而且稅種越少,需要學習的內容也要少許多。但是從管理層面看簡直就是要瘋的節奏,俗稱隔行如隔山,稅務管理不但要隔山管,還要搞明白,君不見營改增行業管理要點,一個重點行業一本,放地上一米多高。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現已公布,《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同時印發,現就本次營改增政策相關熱點問題分期解答如下:
一、本次營改增試點涉及新增的行業有哪些?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自此,現行營業稅納稅人全部改徵增值稅。
二、本次營改增試點的執行時間?
本次營改增試點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三、本次營改增試點新增行業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提供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稅率為6%。
四、文件對增值稅徵收率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人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增值稅徵收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徵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兩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六)、(七)、(八)、(九)、(十)款詳細規定了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若干種應稅行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五、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如何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其中:年應稅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六、納稅人的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七、文件對不動產納入抵扣範圍有何規定?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屬於進項稅額的範圍。將不動產納入抵扣範圍後,無論是原增值稅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具體規定為: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和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八、文件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規定有何規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新文件增加了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項目(四)、(五)、(六)中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明確了(四)、(五)所稱的貨物的定義。
九、上海適用的個人轉讓二手房的增值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後的差額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十、個人轉讓二手房的增值稅銷售額和應納稅額與原營業稅計算方法有何區別?
根據文件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例:個人將未滿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萬元。 按原營業稅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營業稅額=420×5%=21萬元。按改徵增值稅計稅方法計算:應納增值稅額=420÷(1+5%)×5%=20萬元。
十一、本次營改增試點如何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在境內?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採取了排除法明確了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的三種情形,即: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十二、本次營改增試點對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有何變化?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本次營改增試點取消了原政策中代理人扣繳增值稅的規定。 (二)本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的前提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如果設立了經營機構,應以其經營機構為增值稅納稅人,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
十三、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應如何計算應扣繳稅額?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將應稅行為購買方支付的含稅價款,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應稅行為的增值稅適用稅率(不適用增值稅徵收率),計算出應扣繳的增值稅稅額。 例如:境外公司為某納稅人提供諮詢服務,合同價款106萬元,且該境外公司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應以服務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則購買方應當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應扣繳增值稅=106萬÷(1+6%)×6%=6萬元
十四、本次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十五、本次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應如何計算銷項稅額?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並收取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一般納稅人在確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銷售額時,可能會遇到一般納稅人由於銷售對象的不同、開具發票種類的不同而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的情況。對此,一般納稅人應按照上述公式計算不含稅銷售額。
十六、本次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應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本條對納稅人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進行了列示,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第(三)項中,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存在如下五種情況: (一)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進口農產品,按照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自農業生產者購進自產農產品以及自小規模納稅人購入農產品(不含享受批發零售環節免稅政策的鮮活肉蛋產品和蔬菜),按照取得的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四)向農業生產者個人收購其自產農產品,按照收購單位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規定,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實行核定扣除。
十七、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的抵扣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納稅人取得的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應按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即:當月認證當月抵扣。 自2016年3月1日起,對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專用發票掃描認證,通過增值稅發票查詢平台,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納入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事宜暫參照上述執行。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增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情況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或者申報抵扣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本次營改增試點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應如何操作?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行為,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行為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十九、本次營改增試點對價外費用的規定有何變化?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本次營改增試點明確了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不屬於價外費用。
二十、本次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按何種方法適用稅率及徵收率?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二十一、本次營改增試點如何定義混合銷售?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上述規定,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稅法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改徵範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因此,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例如:生產貨物的單位,在銷售貨物的同時附帶運輸,其銷售貨物及提供運輸的行為屬於混合銷售行為,所收取的貨物款項及運輸費用應一律按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十二、本次營改增試點哪些納稅人適用按季申報的規定?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二十三、本次營改增試點小規模納稅人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如果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對小規模納稅人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及應稅行為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文章來源 上海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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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變難了 先佔坑 等下講一下 營改增後的建築企業有多麼麻煩把
更難了,史上最複雜的增值稅體系,讓我這個專業的財務選手學了一下午還是暈頭轉向,以前從來沒覺得增值稅難
足夠努力的話,怎麼改難度都不會太大,在實際應用中,財會人員要面對的行業也不會太多,用得多也就熟能生巧了吧
對於之前學和現在重新又學一次的我們來說,真心好暈啊!!!
要看你改之前開始考CPA稅法過沒過,對沒過的人來說肯定會內心狂飆髒話,對於過的人和沒考的人當然無所謂了~
對於學會計的學生而言,已經學過營業稅,現在又營改增,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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