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反駁:女方結婚要在房本上寫名字是女方不勞而獲?

有人說,女方要在房本上寫名字是想不勞而獲,我該怎麼反駁他。
要知道,在中國,女性在跟男性一樣工作的同時,還要承受絕大多數甚至全部的家務,而女性對家庭的付出都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不能也不該索要報酬。沒有幾個女人敢當全職太太,因為會被丈夫瞧不起,說你沒本事,你也沒資格用他的錢,因為這錢不是你直接掙的。而當你將重心完全傾向事業的時候,他立馬又會抱怨你太好強,不照顧家庭和孩子,不夠溫柔。在這裡,女人一方面像男人一樣工作養家,一方面還要為家庭當牛做馬,成了男人和女人的結合體。尤其是中國的婚姻法,明顯偏向強勢一方,為什麼這麼說呢,有些人還說你沒買房子寫上你的名字你就有一半房產,這麼大的便宜,還說偏向強勢,真是沒個掌握。

歐美婚姻法規定:如果夫妻離婚,一部分是平分家產,一部分是根據具體情況裁定,大多在財產方面偏向女方以及有贍養費規定,男性出軌亦會付出很大代價。

日本婚姻法規定:丈夫的工資大部分由公司直接匯給全職太太,丈夫只能花零花錢,如果離婚,財產平分,如果男性出軌或是家暴等,財產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歸女方。男方必須每月支付對妻子的贍養費和孩子的撫養費,老公的工資和退休金也要分前妻一半;

德國婚姻法規定:德國法律規定,老公工資按比例打入全職太太帳戶,老公要為全職太太做家務付工資,離婚後,年收入高的一方必須把和收入低一方凈收入之差的3/7作為贍養費支付給對方,直到對方再婚。老公的工資和退休金都要分前妻一半。
孩子判給誰:通常只要母親沒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不管母親經濟狀況如何,基本都會判給母親。

房產居住權:通常由有孩子撫養權的人獲得房屋居住權(在英國,女方在離婚時至少可獲得50%的房產權;日本可無條件獲得70%的房產權;在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等歐洲國家,離婚訴訟中,判給妻子的房產權幾乎高達100%)
為什麼發達國家財產分配偏向女性?:他們認可女性對家庭的生育付出,也不會看不起全職太太(事實上發達國家已婚女性當全職太太的比例並不低,如果夫妻雙方都在工作,他們的家務通常是平分或請保姆,甚至很多男性主動承擔更多的家務),尊重其奉獻,全職太太的地位並不比在外賺錢的人的地位低,而且母親對子女的教育有著深遠的影響,一個離異後就毫無經濟能力的母親,怎麼能夠給予子女正常的教育和營養。

而在中國,只承認社會工作是勞動,家務、對老人的照顧贍養不算勞動,家裡的經濟支柱對沒有工作的夫妻一方不承擔贍養費,只有對孩子的撫養費,通常也就幾百塊錢,在中國,幾百塊錢能為孩子做什麼?而且錢會不會拿給你還是個問題,女人有很大可能這一輩子都拿不到,婚後所謂的共同財產,現在轉移起來也不是一般的方便了。男人出軌,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失費幾千而已。至於那所謂的生育自由權,其實只是表面文章,男性可以以你不生育導致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
孩子判給誰:在中國,孩子一般都是誰有錢判給誰,當女人被凈身出戶後,除非男方不願意要,否則你很有可能連孩子都會一起失去!


我認為確實就是不勞而獲。
你說的付出沒有回報的問題,是婚內才發生的,回報也應該由婚內共同財產來回報。和婚前財產沒有直接的關係。
而婚內共同財產,從來源看,通常是男性的貢獻大。離婚時原則上平均分配,女性已經被回報了。所以對於約定財產制的家庭,我國法律規定,女方付出較多的,可以多分財產。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贍養費,恰恰不是因為婦女地位低,而是婦女地位高的表現。
共產主義理想,本身就是做為對資本主義的超越而出現的。資本主義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什麼,「赤裸裸的金錢關係」。而我們呢,「婦女能頂半邊天。」
我國婚姻法,從建國以來第一部,就不是反映現實中存在的婚姻關係的,而是帶有引導的性質。
只能說,它比較理想主義。 現實配不上它。


現在很多女人,沒有西方女人的獨立自主,中國傳統女人的賢良淑德勤勞也完全沒有!要身材要相貌要氣質和西方女人完全沒得比!動不動還對男人諸多要求!

  一不做飯,說天生不會做飯,也絕對不學

  二不做家務,說幹家務太累太臟,沒事就會看點無聊的八卦綜藝,其他什麼東歐不關心,淺薄的要命

  三不上班讓老公男友養還胡亂花錢不懂得持家,一定要求男人有車有房,自己什麼都不幹就要求男人自己一個人賣血拚命

  四 對自己的老公男友除了要錢要東西其他就不懂得關心,一切家務不是老公幹就是請保姆打點,並以此為驕傲,說男人要寵著女人要讓著女人對女人好

  五 整天就是上網購物或者逛街購物買包買鞋或者看電影,其他什麼都不會

  六 整天還嫌自男朋友老公賺錢少,還動不動威脅要是這樣下去就分手離婚

  七 還對自己的男友老公諸多限制,那根本就不是愛,而是佔有慾,自己的面子

  八 還不想生孩子,生了孩子還不想養,還專門雇保姆養,自己出去繼續玩

  九 自己肚子肥的腿粗的還不許男友老公說,從來不做健身就知道在家干泡,唯一的運動就是逛街花錢

  十 有利於自己的就男女平等,不利於自己的就說男人要讓著女人要紳士

  十一 男人想要的時候自己不想就百般推辭,男人不高興她還生氣,她想要的時候男人累要休息她就鬧天鬧地對男人百般羞辱,自己做錯了還不準說,要不然就撒潑摔東西!男人即使沒錯還要向他認錯哄著她!

  十二 短視,從來就只是撿現成的,一點苦都不能吃。動不動就攀比,說那誰的男朋友給那誰買啥了,你就不給我買

  十三 女人就是要求自己的男友老公是超級會賺錢超級有時間身體超級強壯不知道累還會幹家務脾氣超級好不準有怨言隨叫隨到還要超級帥帶出去有面子的的超人

  十四 動不動就挑男友老公的毛病,說這個不好那個不好不帥沒錢什麼的,動不動就說找你真是瞎眼了,也不看看自己什麼樣

  我操,我說不好聽的花錢養條狗我下班了還能看到我過來搖搖尾巴了


  ,出去玩吃飯男人付錢天經地義.要起車房理所當然.到了做家務上,要求男女平等,甚至現在什麼也不做的也大有人在.你說這些假女權主義者有多噁心?世界的公理權利與義務對等.男人承擔全部義務,那理所應當擁有全部權力.你要男人承擔全部車房費用,那你就應當承擔全部家務,而且人家用這價買了你,當你是奴隸也是應當.要麼象外國.要平等就給你平等,但是車房一起賺.家務分擔?


  中國的女人現在又把自己當奴婢賣,又想當主子?哪有這樣的道理?而且還有,支持男女平權的女權主義者贊同的政策很多本國女性是不會贊成的。比如平等權利帶來平等義務,在軍事作戰信息化,對技能要求增高體力要求降低的情況下,女性也應該服義務兵役,跟現在瑞典和以色列一樣。


  公平來講,一個人的權利義務應該是對等的,有多少付出就該有多少回報,這裡的關鍵是將女人作為一個人來看還是作為一件商品來看(不管你是男人還是女人)。如果我們認為女人是和男人平等的具有獨立自由精神的人,那麼男對女的要求和女對男的要求應該是對等的,男人要求女人是處女,女人同樣可以要求男人是處男,女人要求男人有房有車,男人也可以這樣要求女人,美好的生活應該大家共同構建,而不是一方的責任,畢竟大家是平等的嘛!如果我們認為女人是一種類似商品的東西(儘管不太恰當,但事實確實如此),婚姻就是一次商品交換,女人用自己的相貌、身體換來了男人提供的舒適生活。這時候既然女人自己自認是商品了,就不要再要求這樣那樣對等的權利。這種情況下,男人給女人提供物質的滿足,女人為男人提供性的滿足和情感的慰藉,同樣滿足等價交換。是因為我們這個文化在全球文化中處於弱勢,中庸,淡泊,特別體恤弱者,所以老鼓吹以弱勝強嗎?這其實是所謂的文明吧,任何真正的較量還是實力說話吧,真是對文化相對主義、辯證法之類的論調無語。

感覺有很多體現:

1、喜劇方面,國內很少有女性丑角,調侃女性容易被玻璃心說是歧視,可是屌絲男士之類的調侃男人窮、肥、猥瑣怎麼就不是歧視了?
2、穿衣方面,為什麼暴露程度的標準不同?各種鼓吹暴露自由、我可以騷的齊b裝真是醉了。
3、家庭財務管理,為什麼春晚上怕老婆是一種鼓勵的行為,大男子主義就被批評?這是在號召整體性的投降主義嗎?

平等沒問題,難道以前女人受壓制,這一代男人要被壓制女性才心理平衡?每個家庭是兩個人之間的潛在較量,怎麼樣是他們的自由,以前新婚初夜還有各種爭當家的民俗呢,這都沒啥。

可為什麼社會輿論這麼偏袒一個性別?是要利用輿論和心理暗示提供外部力量,介入或者干預家庭博弈嗎?

寫到這裡似乎明白了什麼,往往媒體越鼓吹什麼什麼就越不是現實,如同反貪腐,號召清廉,其實就是告訴或者暗示大家,別的官員都在這麼干,要想合群就得和大家一樣,對吧?與之類似,媒體上女性壓制男性是政治正確,其實就代表男性的應對策略應該和媒體表象反著,在現實中應該具有控制地位,這可能才是男性具體生活準則的常態。

表面的政治正確原來是理想的假象,不信,不被束縛,才是應對喉舌性媒體關於社會意識輿論的最好方法。當前女權主義有兩個非常不好的傾向。

一是女權特權化。過分強調女性應該享受的權利而忽視了應盡義務,這應該就是題主所說的類型。典型表現例如,一方面贊同「男方應無條件負擔所有生活成本並無條件寵著女方」這種男權化的行為,另一方面在應盡的責任義務上卻要求按照女權主義的規則來,不贊同的就是「直男癌」。
一方面享受著戀人關係中對方的好,另一方面在約炮問題上認為不是結婚就沒必要負責盡義務可以隨意跟別人約炮(女性不在戀愛關係中約炮我是不反對的,但是一旦進入一段關係就需要正視自己的義務)。
還有一種非常危險的思想,是上述的變種:女性在生育過程中要經受巨大痛苦,所以男性必須要「男方應無條件負擔所有生活成本並無條件慣著女方」。這本質上還是把自己當成了男權社會中的生育工具來對待了。

二是女權主義極端化。不少女權主義者走向極端之後,演變為女性沙文主義。極端蔑視男性,認為女人比男人高一等,「中國男人配不上中國女人」,過分強調女強男弱的關係等等。知乎上有不少女性用戶都持有這種態度,並不在少數。

雖然知乎上不少人聲稱「女權即是平權」,會說這兩個不是真女權是偽女權。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這兩種思潮相比而言存在更為廣泛,並且引發了足夠多的社會問題。所謂的男女平等又是什麼個模樣?男人要學學洋人有紳士風度,lady is always right。而lady呢?更「潑」有些小人得志的模樣
——你既然娶了我就不能讓我吃苦,不然我憑什麼嫁給你?憑什麼給你洗衣做飯?憑什麼給你生娃?你知道生產有多痛嗎?你知道來來大姨媽有多難受嗎?
——既然你說愛我,就要拿出證明你愛我的證據!都不捨得請吃哈根達斯你到底愛不愛我?你應該更加重視我的感受,而不是你自己。你都不能滿足我的要求,我憑什麼和你在一起?不如找別人了。
沒錯,有的女人把自己當做物品,在售賣。有的女人把自己的性別當砝碼,在威脅男性的溺愛。
現代女性不能有更加獨立的思維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老一輩人的影響。當媽的當然希望自己的女人找一個好歸宿,最好能被老公當做活佛希的一樣被供起來才好。所以房產的歸屬問題,男方工資是否上交,彩禮的數量問題,婚禮的排場問題,都成了決定能否領證的問題。不允許女兒婚前性行為,不允許隨便將男性朋友帶回家裡玩,女兒談個戀愛最關心的就是那個男孩的家境和戶口,不滿意就勸分。老一輩的人更加確定的認為,女人的砝碼,就是身體的貞潔和精神的空白(還有美麗的容貌),是最能吸引男性的東西。她們眼裡,難道還有比處女更有吸引力的女性嗎?
她們再把自己的女兒,當做物品,還是一次性的。


男性想用女性子宮是想不勞而獲


首先,這種貼能不能隔壁右轉上天涯?

然後給結論:中國法律客觀上確實重男輕女了,但是實在對題主的論證方式無語。只把其他國家對女性有利的部分拿出來說事。你論證觀點敢不敢把各方面都評一評,這種一葉障目的論證模式真心無語(尤其是居然還有日本....外加美國五十個州呢法律都不一樣,你一句「美國婚姻法」呵呵)。還有論證的時候敢把法條和判例都找出來么,最起碼即使個新聞鏈接你也給個出處行不,法律板塊講點證據好不,張嘴就誰知道你那論據真的假的。

你說歐美我就忍了,日本女人弱爆了好么,除了你提到的那點就沒有別的任何一條拿得出手的。根據世界經濟論壇的兩性平等排名情況(自行百度《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中國在60多,日本在100開外,你羨慕不?當然中國那個60多比蒙古還低...亟待提高。

------吐槽完題主的知乎精神匱乏就該回答問題了----------

關於房產,中國的房子大部分情況是上一輩買的,不是夫妻倆人自己買的。小夫妻自己的財產分起來沒啥問題,把老一輩的積蓄跟著全黑進來真心不地道。至於對女方的補償,建議多想想其他方面的方法,不論是往任何一方,原則上要從小夫妻自己的範疇里找,不要把人家家長拉進來。

其實客觀上我是支持法律上強制規定點對女方有利的措施的,比如贍養費可以多判點(尤其是對養孩子的女性),或者家庭共同賬戶制度防止轉移財產。至於家務方面,賺錢少的就多干點,也支持給全職太太付工資的做法。

但是,算計別人上一輩的積蓄是不對的...人家爹媽給孩子買東西您就別老想著蹭了行不?年輕人要學會獨立。(當然也有小夫妻自己買房的,不過國情來看這是少數,而且婚後還貸本來就一人一半了你也不算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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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以上都是廢話,規範分析大多時候沒有什麼卵用,經濟社會問題方面的實證分析更加重要。
如果應該怎麼樣然後法律規定一下世界就會變成怎麼樣的話那早就成烏托邦了。

比如法律規定了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還有一種叫做婚前協議的東西呢,有錢人最愛他;什麼你不想簽?那沒事,有錢人身邊異性多了,私以為要是找個窮的,本來也沒多少財產分,都分給自己也沒多少卵用。

再說個最難聽的,條件好的妹子要啥要不到,沒結婚照樣收iphone收房子收寶馬呢,男人不加名?那沒事,漂亮妹子身邊異性多了,直接換下一個。私以為寧可簽不平等條約也比娶個條件差的強。

至於條件不好的妹子和漢子,別那麼多要求了,要是讓渡部分將來的財產分配權能把找個好點的終身伴侶的概率提高一點的話,私以為值了。用所里專搞離婚的女律師的話說,錢可以再掙,好的伴侶一輩子能遇上一次實屬不易,為點錢錯過了虧大了。

我們看到樓主給出的例子,概括可以得出經濟發達的國家女性地位較高。於是題主就想了,我們要學習發達國家啊!!!對吧?

問題在於,發達國家不是想學就能學的,我們不光女性地位低,上到我們腐敗多,我們強拆、逼供、「有關部門」光收錢不辦事、下到地溝油、勞資不平等、男女不平等、戶籍不平等...等等等等...是不是法律規定一下這些現象不公就消失了?勞動法放在那裡那麼多年了你老闆遵守了嗎?憲法從五幾年就說人人平等了然後現在好幾十年過去了大家都平等了嗎(這句是不是要查水表)?

私以為,大多社會問題都是個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社會就會形成的狀態,法律的規定只是相當於順水推舟,而非扭轉乾坤。西方哪個國家的法律你搬出來也沒用,這不是改改規定就完了的事兒。

其實我國分地區算的話,越是經濟發達的城市女性地位也相對高一些,全中國的法律是一樣的,但經濟發達了女性地位跟著就起來了對吧?(當然好像也有沒有的,比如日本,鬼知道為啥)


沒有幾個女人敢當全職太太,因為會被丈夫瞧不起,說你沒本事。
這句話有事實依據嗎?
反過來把女人換成男人,這句話就絕對成立了。


在中國,孩子一般都是誰有錢判給誰,當女人被凈身出戶後,除非男方不願意要,否則你很有可能連孩子都會一起失去!

作為一名民事庭的法官表示這種事情不存在。

這都有人點反對不知道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

我告訴你們法院判決的原則吧。
2歲以下給母親。
2~10歲看一直和誰生活。
10歲~18歲子女可以自行選擇。

一直不養的不判你怪誰?不和你親的不判你怪誰?你自己不想養你怪誰?要知道這個法律是很不利於男性的,一般未成年人都是和母親親的多,這是由父母的角色所決定的。

中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內所有收入(除個人性財產——如特定寫明贈與或者遺產給個人,和個人的傷殘金等)全部都是共同共有。如果是婚後財產房產國內也是一人一半。
婚前財產任何國家都是不參與分配的。

請注意,我們國家婦女可以頂半邊天,男女平等雖然這些年在下降,但是本身也是非常男女平等的(而不是某些想著不勞而獲的女權主義)。贍養費這種東西本身就建立在社會性的社會男女不平等之下的產物。


最最重要的是,小孩與哪一方撫養,根本不會出現子女父母關係斷絕的情況。

說一個題主邏輯錯誤幾百塊錢能為孩子做什麼?在中國,孩子一般都是誰有錢判給誰,當女人被凈身出戶後,除非男方不願意要,否則你很有可能連孩子都會一起失去!你到底是養還是不養?

PS:介紹一下撫養費。
撫養費是以當地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來計算,然後一人一半。支付到子女18歲。


這時候不談女權主義么?男女平等,房子該誰買可不是定死的。
婚後買的房子不管寫不寫女方的名字,離婚也有女方的一半。
婚前房款也要看是誰出的,男方父母一輩子積蓄買的房加生生加上女方的名字,這不是不勞而獲是什麼。婚前男方自己買的房子,不願意加女方的名字,肯定心懷鬼胎,不嫁也罷。


沒法反駁,

這種想法就是不勞而獲。


你既然抄了那麼大一段文章,至少也把人家全文抄出來吧。

中外婚姻法差異和中國女性實際地位


女權們得是有多分裂,一面口口聲聲的說要女性獨立自主,另一方面男方婚前出錢買的房子,你自己沒有承擔還要求寫自己的名字,要權利不要義務的嘴臉不要太難看。你再試試,女方婚前自己買套房,結婚後老公要求加自己的名字是不是又得被罵得狗血淋頭。

女權強盜們請繼續蹦躂。


看看你們那小氣樣兒...要是我找一男人,天天在家做好飯等著我下班,還能生孩子,我願意給他買房啊...這點犧牲都做不了,結毛線婚啊,您那條祖傳染色體還是留給我國造紙業吧...


可是你舉例子的那幾個國家,沒錢沒房子人家也和你結婚啊。


反駁:
請不要認為對某些男性不利的事情,是女性的慾望導致的。
這些事情(照顧女性)的情理上的根基,應該是主流男性群體要強調自己與女性(和女性化男人)的界限


下面是吐槽題主的正義感。

而在中國,只承認社會工作是勞動,家務、對老人的照顧贍養不算勞動,家裡的經濟支柱對沒有工作的夫妻一方不承擔贍養費,只有對孩子的撫養費,通常也就幾百塊錢,在中國,幾百塊錢能為孩子做什麼?而且錢會不會拿給你還是個問題,女人有很大可能這一輩子都拿不到,婚後所謂的共同財產,現在轉移起來也不是一般的方便了。男人出軌,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失費幾千而已。至於那所謂的生育自由權,其實只是表面文章,男性可以以你不生育導致感情破裂為由提出離婚。
孩子判給誰:在中國,孩子一般都是誰有錢判給誰,當女人被凈身出戶後,除非男方不願意要,否則你很有可能連孩子都會一起失去!

說的好像孩子是女性的親密骨肉,無法分割……女性依然是按照自己任性的意願管理教育孩子的,孩子的成長取決於父母的工資和父母近乎隨機獲得的奇怪信念~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下就不要強調女性情感上依賴孩子比較好……理想的狀態不應該是這樣的。愛是可以承擔失去的,可以承擔距離的,所以依賴不應該是愛。

婚姻……哈哈哈哈
本來就不是神聖的,現在居然扯到」女性對男方索求經濟保險應該是正當的「233333333
不應該靠社會!不應該靠社會!
婚姻的雙方互相溝通,用語言建立屬於你們私經驗和私情感的道德觀,再在結婚前計劃和簽訂協約計劃好離婚怎麼離,怎麼照顧孩子,以約束雙方才比較靠譜。


呵呵,還說不算計?話說現在城市青年夫妻有幾個男的不做家務的?至於生育問題,說得生的孩子跟女方無關,你不是他媽了一般?
還是那句話,中國的某些女人,要求權利的時候就高喊女權、男女平等!輪到承擔義務的時候就要男人發揚紳士風度了。
如果有人覺得我是大男子主義的,盡可以翻查我過往言論,看看是不是咯


很多答主都指出了題主描述中的錯誤,我再來補充一點關於各國法律表述那幾段的錯誤。
1.「歐美婚姻法」這一說法完全錯誤
歐美並非一個法系,分為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大陸法系(成文法)。

2.美國沒有國家層面的《婚姻法》
在美國,關於婚姻是各州有各州的規定,只要不違憲,國會、聯邦法院均不予干預。我沒讀過各州的婚姻法,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某個州有文中所說的規定,但鑒於問題表述整體的諸多事實性錯誤,我對此保持合理懷疑。
附美國法典tittle中文名錄:1總則;2國會;3總統;4國旗和國璽,政府所在地,以及各州;5政府組織與僱員;6國內安全;7農業;8外籍人和國籍;9仲裁;10武裝力量;11破產;12銀行和銀行業;13人口普查;14海岸警衛隊;15商業和貿易;16資源保護;17版權;18罪行和刑事訴訟;19關稅;20教育;21食品和藥品;22對外關係與交往;23公路;24醫院和救濟院;25印第安人;26國內稅收法典;27酒;28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29勞工;30礦藏土地和採礦;31貨幣和財政;32國民警衛隊;33航行和通航水域;34海軍(廢止);35專利;36愛國團體與章程;37軍職部門的薪金與津貼;38退伍軍人的福利;39郵政;40公共建築、財產和工程;41公共合同;42公眾健康與福利;43公共土地;44公共印刷業與文件;45鐵路;46航運;47電報、電話和無線電訊;48領地和島嶼屬地;49運輸;50戰爭和國防;51國用和商用空間項目。預備卷:52投票與選舉;53小型企業;54國家公園系統;55環境。

3.日本民法典中沒有題主所說規定
德國是成文法系(包括日本)是有民法典的,所以沒有婚姻法一說。當然,是有關於婚姻的相關法條規定的。德國民法典我沒讀過,但日本民法典第四編親族中的第二章是關於婚姻的規定,第731-771條(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中沒有「丈夫的工資大部分由公司直接匯給全職太太,丈夫只能花零花錢,如果離婚,財產平分,如果男性出軌或是家暴等,財產絕大部分甚至全部歸女方。男方必須每月支付對妻子的贍養費和孩子的撫養費,老公的工資和退休金也要分前妻一半」這種規定。

德國民法典我沒讀過我閉嘴;
美國每個州的婚姻法我沒讀過我閉嘴;
英國的相關規定或者實踐我沒讀過我閉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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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來知乎提問這種問題,被黑幾乎是肯定的。
知乎是一個相對高素質的社區,但沒有高到大家能脫離自己的觀念來回答問題的地步。
所以,男性看了這題:

  1. 我又沒對我女朋友/未婚妻/愛人這麼說過;
  2. 我明明主動加了她名字好嘛;
  3. 家務我們是基本平分的;
  4. 我很感激我妻子對家庭的付出;
  5. 她若為家庭做了全職太太我更應在其他方面彌補她在事業上的損失;
  6. 她若專心事業我更要支持她保護她不被不善言論傷害(這種傷害反而多來自於題主這樣的女性);
  7. …………

女性看了這題:

  1. 我靠明明是老娘全款買的房好嘛;
  2. 我靠明明我爹出了一半首付好嘛;
  3. 我靠我嫁妝那輛車比房子值錢好嘛;
  4. 他加了我名字啊;
  5. 不談背景的話,這句話是對的,不要反駁;
  6. …………

當然,你硬是要反駁,大概可以說:「我又沒機會搶你的你嗶嗶啥!


房產證上加名未必有利於婚姻和愛情

婚前很多女方/男方要求在對方房產證上加註自己的姓名以示對愛情和婚姻的承諾。除了沒有合理性以外,房產證上加名未必真的有助於穩固愛情和婚姻。(本文中男女位置可置換,無關性別歧視)
結婚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婚姻登記是一種行政確認,而愛情是一個道德情感問題。它們二者之間這種性質的不同決定了結婚與愛情沒有必然聯繫。在我國,結婚的實質條件如下:1.雙方自願結婚;2.達到法定婚齡;3.沒有法定禁止情形。可見婚姻法並沒有把雙方之間有愛情作為結婚的實質條件。事實上也正如此。現實中,先結婚後戀愛的有之,因為物質利益等而結婚的有之,「買媳婦」的有之(如娶越南女)……而婚外戀者,只要不婚外同居,法律並不制裁,至多受到部分人的道德譴責。這是因為法律只保護行為,不保護思想情感。法律的局限性也決定了法律也只能如此。是故,愛情和婚姻沒有必然聯繫。

一、房產證上加名的法律性質

一方在婚前已經擁有房屋產權,婚後另一方要求在增加自己為產權人,換言之,一方結婚的條件是贈與其價值幾十萬的財產。《婚姻法》第18條第一項明確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更進一步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把一方的婚前個人不動產加註另一方的姓名,變個人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本質上說這是個財產贈與問題。

二、加名所產生的道德風險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白頭偕老的話,這些規定的意義將大大降低。但正是因為有離婚風險的存在,使得這些規定存在的意義非常重要。眾所周知,在我國,房產價值在一個普通人財產中所佔的比重非常高。假如法律規定一方婚前財產結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話,勢必將產生無數道德風險問題。一個人完全可能跟一個比自己富有一方談段時間戀愛然後結婚,結婚後過兩天離婚,然後就輕易獲得對方大量財富。那絕對將產生一種新的行業——結婚離婚業。房子是一個正常收入水平的情況下十年左右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擁有的財富。試問人生有幾個十年,又有幾個黃金十年?

而房產證上加名的風險又何嘗不是如此。假如輕易許諾在房產證上加註對方姓名,後果也很有可能自身財富的大量流失。即便結婚時雙方都信誓旦旦,愛情絕對真誠、贈與絕對自願。一旦離婚,不論是出於何種動機,都將導致一個人相當大部分財富的喪失。而這些財富相當於其五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奮鬥得來。試問面對如此大的風險,不輕易允諾加註對方姓名是多麼具有合理性。此時,男方所追求的愛情沒有獲得法律保障,而女方索要的財產卻因在房產證上加註自己的姓名卻得到了法律的保障,這公平嗎?從博弈論角度講,一方要求另一方在對方房產證上加註姓名,以為這便是可信的承諾,確實可能如此。但提出要求的一方卻並沒有提供對等的可信承諾,這便造成了結婚的風險,這樣的風險是極不對等的。公平的選擇便是雙方承認對對方私有財產的合法佔有,按照法律規定來處置婚姻過程中的財產問題。從這個角度講,尊重個人財產權,不要求加註姓名,對雙方而言倒有助於維護感情的長久,因為這降低了女性婚姻過程中的道德風險,使其不存在產生不勞而獲動機的基礎,從而維護了愛情的純潔性。

三、結婚時男方供房習俗的形成基礎

我國結婚時由男方提供居住場所這一習俗產生有著深刻的社會歷史原因。但一個社會現象的存在不一定是完全合理的。男方供房的習俗也正如此。

眾所周知,直到現在我國仍然是以農業人口為主的國家。之所以女方去男方家居住生活而不是倒插門,是農業文明時代男女分工的自然結果。由於身體比女性更加強壯,更能適應農業生產生活,男性從而成了農業文明的主力軍。在交通不便、生產力落後的時代,人們農業生活的活動範圍不可能像如今這麼廣泛,由於農田等基本生產資料的固定性使得人們只能在其附近定居生活。所以兩性要結合,婚後要想繼續繁衍生存,只能女性嫁到男性居住地,而非相反。另外,因為「附遠厚別」婚姻觀念的緣故,有時雙方家距離很遠。「附遠厚別」也是自然發展的必然結果,一來,由於長期經驗人們逐漸懂得和周圍同組別的結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來,家族也想利用跨地域通婚擴大自己勢力範圍。如此一來,要想女方在男方家安穩勞作,男方就必須提供一個能遮風避雨的起居場所。否則,生育、生產、生活就很難進行。久而久之,我國社會便形成了結婚時男方出房這一習俗。

而到了工業社會以後,人們開始都遷往城市生活,這一習俗存在的合理性便開始逐漸降低,甚至可以說它已經沒有存在的基礎。因為居住與工作場所的分離,無所謂誰去誰家勞作了,各自所在的工場都不在各自家附近。所以讓誰提供房子合理呢?無論男方還是女方都有義務為未來共同生活提供或創造居住場所。這也是西方社會男女平等產生的一種因素。當今中國又何嘗不是如此,城鎮化水平越來越高,結束農耕生活的人越來越多。一對同樣是來自於農村的准夫妻,要讓一方單獨提供房子,根本不具有合理性。即便同樣來自城市同樣是這個道理。但是社會文化習俗具有很強的歷史粘性,在我國尤其如此,到如今,加之性別比例失調、女子沙文主義膨脹等諸多因素,導致我國結婚時要求男方提供房子的習俗仍然延續了下來。不過,面對房價高昂的今天,這一習俗成為了女性不供房的「正當理由」。很多女方家庭以這一習俗為借口來逃避婚姻責任,減輕自身負擔。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自私行為。而這種種因素都加重了男方的負擔,男性無法在年輕時完成事業所需的資本積累,只能把財富用於置不動產,從而不利於年輕男人的長遠發展,也不利於雙方婚姻的長遠發展。

四、自陷行為

退一步講,即便男方同意女方在房產證上加註其姓名的要求,長遠來看,也未必真的有利於女方。因為這種觀念,可能使得女性對男性的依賴程度更大,降低女性自身的生存能力。而萬一男方提出離婚,女性因為房子得到的財產可能遠遠低於其生存技能降低所造成的損失。


不用反駁,笑笑就好。
觀念不同,走不到一塊兒成為夫妻,他人的意見又能有多重要。辯贏了,也不能多出一個和你志同道合的另一半。


沒有說女方必須承擔全部家務。你自己非要把自己定位於此,那能咋辦。。。
你們既然都這麼有道理,還結個屁的婚啊。


沒有幾個女人敢當全職太太,因為會被丈夫瞧不起,說你沒本事,你也沒資格用他的錢,因為這錢不是你直接掙的。而當你將重心完全傾向事業的時候,他立馬又會抱怨你太好強,不照顧家庭和孩子,不夠溫柔。

就問你為啥要嫁這樣的人,瞎了?


就這樣思想結個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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