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鬥機在市區上空出現嚴重故障到底該不該跳傘?

今天一架殲7在汕頭市區墜毀,飛行員跳傘逃生。地面4人受傷,一人重傷。
微博熱門討論中,不乏有指責飛行員的微博:

求解戰鬥機在市區上空失控到底該不該跳傘?


不請自來。大家好。我來替別人現身說法一下。
首先表明身份,我是這個答案的匿名用戶:你做過的生死抉擇是什麼?
當時不讓跳傘的原因,最重要的就是防止墜入居民區、人員密集區,避免造成重大傷亡。
先不講大道理,說個實例:孟凡升_百度百科

「八一」前夕,空軍航空兵某師,華北某市機場駐訓。
上午10時01分22秒,飛行三大隊大隊長孟凡升駕機起飛。
10時03分21秒,飛機發動機突然轉速下降,溫度下降,推拉油門後毫無反應,孟凡升意識到發動機有重大問題,迅速向飛行指揮員報告。
發動機轉速不明原因迅速下降,飛機將失去動力。迫降?跳傘?孟凡升瞬間面臨著生死考驗。
機翼下,是繁華的城區,是一個個村鎮,是安居的群眾。孟凡升第一反應,迅速飛離城區上空,盡最大可能把飛機迫降回去,最大限度地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飛機在轉彎過程中,動力基本喪失,無法保持平飛,高度急劇下降至300米左右。人機安全受到嚴峻威脅。這時,孟凡升判斷,已無返回本場的可能。於是,他果斷操縱飛機尋找場地,進行場外迫降。
孟凡升操控飛機,努力尋找迫降場地,但飛機下方村莊密布、林木河流縱橫交錯,根本沒有開闊場地供其迫降。此時,飛機高度只有200米,萬般無奈下,他請示跳傘。得到飛行指揮員准許後,他發現,飛機極有可能墜入前面的村莊。
生死關頭,孟凡升不顧個人安危,竭力避開村莊,直至飛機降到不足100米,才在樹林和河流中間的一塊空地上空跳了傘。這時,已到了跳傘的最後極限,傘剛一打開,人就著地了。
在離機前,孟凡升還最後一次推拉油門,爭取最後一絲機會,此時飛機實際高度只有97米。在整個處置過程的短短48秒時間內,孟凡升多次推拉油門桿,試圖恢復飛機動力,3次主動放棄跳傘機會。

舉他的例子,是因為我見過他,和他專門談起了這件事,所以能夠知道一些新聞報道之外的事情。其他細節不便透露,只說和問題有關的。
據他自己說,他這架飛機,當時失去動力的時候,是在平飛狀態,飛機還是可控的,但是高度不高。所以他才能有餘地把飛機飛離城區上空,也有餘地來做空中開車的動作。但是當時高度下降地非常快,給他的時間和餘地都非常小。他當時除了處置,也做好了準備,保持好狀態的情況下,找準時機,開車不成功,隨時準備彈出去。
最後彈出去的那一下,據他說,是條件反射式的:

「就感覺地上一片綠忽地一下就朝眼前撲過來了,趕緊一拉,還好彈出去了,差點來不及。後來一想挺幸運,飛機也沒砸著什麼,旁邊的村子都沒事。要是當時眼前撲過來的是村子,那我也沒辦法了」

他已經把飛機盡量弄離開了市區了,但是下面的村子太多,隔不遠就是一個,不遠又是一個,根本沒有大片的空地供他去選擇。最後沒有砸到,應該說還是有一部分幸運在的。
在這裡要為部隊的機場喊個冤,並不是機場修在了市區邊上,而是城市這幾年大發展,慢慢把遠處的軍用機場包圍了。幾乎每個機場的人都說,就在十年前,周圍還是莊稼地呢,種的全是玉米,你看看現在?根本就是市區了嘛!不讓他們在航線下面蓋房子,可是攔不住啊!部隊哪裡擋得住這幾年迅速崛起的政府+開發商組合啊。你一個小小的機場,擋得住人家買地蓋房的腳步?
下來以後,他們領導給他說的第一句話就是,表達對他盡全力避免了地面附帶損傷的感謝。
對於領導來說,可能功利一點吧,沒有附帶的損傷,就不用賠錢了,事故責任的處理也會輕一點。

我想說的是什麼呢,作為飛行員,真的不希望自己的手上沾上別人的鮮血。
這應該是人之常情吧,就請各位想想自己開車的時候,看到前面突然出現了人,肯定會猛打方向避開,有時候把自己的車頂到樹上去了自己受傷,都不想傷害別人。因為這個心理負擔太重了。
我知道的幾個出過事故,自己倖存,但是同伴犧牲了,每年到了日子就自己一個人跑到山上去燒紙,什麼話也不說,幾十年了每年都這樣。他們心裏面很苦悶的。
所以請相信,絕對沒有人想要故意造成傷害。

那麼,如果出現了問題上描述的情況怎麼辦呢?
容我先修正一下題干,原題目是:

戰鬥機在市區上空失控到底該不該跳傘?

這個問法是不對的。失控了,就是完全無法控制了,這個時候飛行員的選擇只剩下跳傘了。因為沒法控制了啊,那還怎麼把飛機弄走?除了自己跳傘那不就沒有別的法子了么。
題目應該改成:

戰鬥機在市區上空故障了,到底該不該跳傘?

這個問題,我認為:

首先,飛行員應該盡自己最大的努力,避免飛機墜落造成的傷害。也就是說,操縱飛機直到確認不會造成人員傷亡後,再棄機跳傘。

第二,如果確認飛機失控了,自己的任何操縱都不起作用,那就只能跳傘了。這時候再陪著栽進去,一點幫助都沒有。屬於幽游白書開頭的那幕,白死了。

第三,極端的選擇來了,二選一:

  • 如果自己不跳傘,可以確保地面人員安全。
  • 如果自己跳傘了,地面人員死定了。
  • 沒有第三種可能。

這種情況應該才是問題的真正目的吧?

先說我自己。這種情況:

  • 有紀律的情況下,我會服從紀律。比如我在另一個問題下的回答,這沒什麼好說的,職責在這裡,我必須這麼做。說地世俗一點,我要是違反紀律僥倖活下來了,還不如死了呢。那樣活著,要背負一輩子罵名,自己的全家都會受到影響,孩子將來也會有陰影,而且我無法給他樹立一個父親的形象,他會像楊過一樣在成長中吃盡苦頭。扯遠了。
  • 如果是沒有紀律規定,我也會傾向於選擇捨身取義。不是我裝高尚,而是我確實感覺自己背不起那麼多人命的包袱。但是到時候不知道會不會控制不住自己,出於本能地選擇自己活命,這個我也沒有經歷過,我不知道。

如果是別人遇見這樣的情況:

  • 有紀律規定,應該無條件服從紀律。違反了,該怎麼處罰怎麼處罰。
  • 沒有紀律規定,這就看道德了。而道德,是律己的,不是管別人的。所以在別人面臨生死的選擇面前,我不想去評判。我覺得也沒有人有權利去評判,因為我們無權決定他人的生死,當別人的生死與自己的性命同時握在手上的時候,那種感覺是極度痛苦的,我都不願意去想像。

有人可能會說,軍人拿著納稅人的錢,職責就是就是應該捨生忘死。這種時候就是該自己死,讓別人活。
我會回答:請你行使自己納稅人和公民的權力,把這種情況下的選擇,通過人大立法,通過政協議案,寫入到法律和部隊的紀律條令中去。如果寫進去了,所有軍人都應當不折不扣執行。如果還是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那還是不要去評判了。


不論是微博上的評論者還是提問者似乎都設定了一個潛在前提:
如果駕駛員不跳傘就能控制飛機不墜毀在市區飛向無人區,而駕駛員有可能會死。」

先插一段視頻吧,2002年的烏克蘭,應該算是航展史上最大的災難了:
(此視頻極易引起不適!!!打開前請慎重!!!)
視頻封面2002年蘇-27 烏克蘭sknyliv 航空展覽會墜機事故現場視頻這個飛行員沒有嘗試著控制姿態么?(落地前極力拉起的動作應該很容易看出吧)
這個飛行員有早早跳傘么?(可以看出基本上是在落地前一兩秒跳的)
即使飛行員不跳傘,能帶來奇蹟么?(顯然這是因為高度不夠,飛行員可以努力,但畢竟不是神)

這件事最後還是處理了飛行員,不過是因為表演時離觀眾太近的事,暫且不談。

所以在討論這個問題前請首先明確一件事:
對於飛機這種高速飛行的 「一大疙瘩鐵」 ,飛行員在墜機前能做的事並不多。
更不要簡單的認為只要飛行員不跳傘/不怕死就一定能飛到無人區之類的。

有人要說了:
我軍的李劍英同志,飛機都撞鳥了,卻因為躲避下面的村莊,改跳傘為迫降,確實保護了村民啊。http://mil.news.sina.com.cn/nz/ckyhljy/index.shtml

首先,請看當天情況的模擬:
視頻封面李劍英駕機遭鴿群撞機後的現場模擬視頻
可見,有以下幾點決定了李劍英躲過村莊:

  1. 從模擬以及各種相關視頻可見,事發地相對空曠,躲開村莊後有足夠的空地用來迫降。(迫降失敗的原因主要是那個溝渠,暫且不談)
  2. 至少從模擬上來看,躲避村莊的過程中,李劍英主要是控制飛機姿態從村莊上空飛過,並非進行大角度轉向之類的大幅度機動。(事實上,100多米的高度也基本沒法做機動了)
  3. 村莊相比於城市,小很多,也相對容易躲很多,基本上保持好姿態,滑翔過去就好。

而此次事故可能並沒有這樣做的條件:
2012-12-5 19:18 根據http://news.163.com/12/1205/02/8HU79R6700014AED.html更換搜索詞,更新圖片

註:A點是我搜索新聞報道中的 「汕頭金平區月浦街道」 得到的,並不能準確代表事故發生的具體地點。http://goo.gl/maps/qlEIj

  1. 由地圖可見,事故發生地周圍建築物密集,想找個地方摔飛機都不好找。
  2. 即使找到了,也需要飛機做很大的機動才能飛過去。(除非說運氣好就在眼前)
  3. 按照 「汕頭金平區月浦街道」 搜索到的結果顯示,這個點附近的區域其實已經是整個大範圍內最為空曠的一片地區了,當然,是不是飛行員有意飛到這裡的就不得而知了。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 「 看情況 」 :

  • 飛機的故障有多嚴重
    • 目前可控性如何(即使發動機完全停車,可控性好的情況下,仍然是有可能滑翔迫降的,如:http://news.xinhuanet.com/mil/2009-03/22/content_11050562.htm)
    • 目前的高度多少,速度多少(高度太低就無法做大幅度機動,速度太高的話迫降危險,迫降是需要充分的準備的:http://news.qq.com/a/20110415/000023.htm)
    • 目前的狀態離完全墜毀還有多久(這架F16做了機動躲避觀眾,自己在墜毀前0.8秒才彈射,幾乎就是自殺行為:http://www.afwing.com/news/thunderbird/1.htm)
  • 機上彈藥/燃油餘量如何(這間接影響了飛機迫降成功的可能性和墜毀後對周邊的影響)
  • 周邊地面是否存在合適迫降/墜機的地點(大片空地,水面等,如果是在城市上空就很難找了)
  • ……

至於很多人對比飛行員的 「價值」 和平民的 「價值」 的行為,個人認為完全沒有必要:

  1. 這種對比把問題簡單置換為了 「一命換一命」 ,可事實上此事和 「一命換一命」 完全沒有關聯。
  2. 這種對比本質上是不同價值觀的衝突,同時此類衝突已經在各類平台以各種形式無數次的上演,我不認為在知乎上再來一次對於人命是否有貴賤之分的爭論有任何意義。
  • 即使這樣的討論有意義,那也應當另開一個有更準確的描述的問題,而不是在這個實際問題下推銷自己的價值觀。

我的背景是民航飛行員。從我的認知角度談看法:

  1. 一台發動機的飛機如果失去動力被迫降落,只可以選擇前方最好的地形。沒有能力返回飛機後方。
  2. 單發的戰鬥機推力大,機翼小,失去推力後,性能比石頭好不了太多。即,很快就會落到地上。
  3. 出現故障,飛行員第一反應是嘗試啟動發動機。不成功,選擇最佳迫降場。
  4. 在最後迫降過程,不太可能注意地面人員,沒有精力,沒有時間。只會避開高大建築、山坡、高壓線等明顯危險地區。連綿的低矮建築不到低高度注意不到,注意到了也沒有機動能力避開了。
  5. 一個優秀的飛行員,在那個時刻所想的應該沒有生死,他的或者地上的人員生死。只會連續執行程序和動作,一個接一個。
  6. 法規有要求,飛機高度不得低於一定數值,除非是為了起飛和降落。這樣,任何時候飛機故障要迫降都有時間和高度選擇合適迫降場。軍機迫降到了居民區,是機場規劃有問題?是居民區規劃有問題?是訓練區域設置有問題?

針對那些指責飛行員的人們:

1,沒人知道戰機是不是在市區上空失控的。
說不定飛行員彈射的時候飛機離市區上百公里,結果飛機自己滑翔到那兒呢!這種事又不是沒出過,一架MIG-23故障後飛行員彈射,結果飛機自己飛了快1000公里,愣是從波蘭飛到比利時:
http://en.wikipedia.org/wiki/1989_Belgian_MiG-23_crash

2,沒人知道飛行員彈射的時候飛機故障處於一個什麼狀態。
飛行員彈射的時候,肯定是經過慎重考慮。如果當時的飛機情況根據飛行員的判斷需要立刻彈射否則機毀人亡,那麼飛行員彈射保住自身的做法無可指摘。不要光指責他們,看看我大美帝國主義國家都出過什麼事:
視頻封面視頻:美軍F-18戰機在加州居民區墜毀視頻
視頻封面美國:戰鬥機墜入民宅最新畫面公布[共度晨光]視頻
3,儘管我個人並不同意這種比較人命的價值的方法,但我同意@劉書豪答案中的說法,哪怕是純粹冷血的看來,一名戰鬥機飛行員的價值比普通人高得多,戰鬥機飛行員的命更金貴。
一名戰鬥機的全訓飛行員,整個培養過程隨隨便便就能花上幾千萬,而且飛行員選拔極其嚴格,不是每一個人都能成為飛行員。一旦開戰,我國工業全力發動可以大幅度提高飛機產量,但是飛行員只能按部就班一個一個的培養,二戰後期的日本和德國就是最好的教訓。
補充:抱歉,我的意思是,我不同意因為飛行員的命更加金貴而可以選擇犧牲平民(我也是P民一個啊),但是我認同飛行員的命更加金貴這個說法。


5我就是戰機底下的平民。
不想扯什麼大道理,我有家人,飛行員也有家人。
在飛機已經沒法控制即將向我砸來時,飛行員跳傘自保我毫無怨言,因為這算我倒霉,沒必要搭上飛行員的命。
在飛機可以部分控制,要麼砸我保飛行員命,要麼選擇用飛行員跳傘的時間操控飛機遠離我墜毀,我選擇保飛行員的命。原因很簡單,如果發生戰爭,他比我更有能力保護我的家人。我手無寸鐵不會打仗不會開飛機,也做不到邱少雲那樣英勇就義,犧牲自己保全有能力的人符合我的價值觀,何況還落個痛快。我部分同意飛行員命比我這樣的平民更金貴的觀點。


這個問題不必討論,很明確,任何飛行員在自己生命可以挽留地面百姓的時候,都會毫不猶豫選擇不跳傘,保全百姓的生命。——飛行員是天之驕子,這話不是扯淡,飛行員有飛行員的驕傲,光是因為苟且偷生的罵名飛行員就無法承受。

可是,如果不能控制飛機在居民區墜落,我們又憑什麼要求飛行員給遇難者陪葬?


我的看法很簡單:如果飛機還可控就不應該跳傘,如果飛機已經不可控就應該跳傘——不跳也只不過多搭上一條人命而已。


部隊內部的調查報告可能永遠都看不到,但是我相信當時飛行員的選擇是最佳選擇~~~我相信在那樣緊急的狀況下任何在此評論的人的頭腦都不會比那位飛行員更清醒~可以懷疑,但是不要懷疑一切 ~面對生死的選擇的時候無論對誰都是艱難的選擇~~~當我們費了好大得勁把這個問題思考到哲學層面的時候,是否想過當時只有幾秒鐘的時間給他思考人生? Just trust it~


簡單的補充一點,不是高度低就無法機動,一般正常單純發動機停車在迫降的過程中飛行員都會使用規定的速度(一般為有利速度)進行下滑,這樣是為了得到最大的下滑距離。但是有利速度一般比飛機的最小機動速度大不了多少,所以隨意機動很容易導致飛機失速直接墜地。所以在中高空停車一般會在初期就根據目測選擇好迫降或者彈射的接地地點,不會在低空再去進行大動作的修正,這也是很難完成的。而低空停車留給處置的時間非常少。
關於跳不跳,什麼時候跳,我覺得應該是最大程度避免附帶損傷,然後如果不具備迫降條件果斷跳傘。
在高空停車,一般可以避開大面積的人口密集區,所以也就幾乎不存在很糾結的問題,簡單的說,找塊空地,跳傘就行了。
但是對於低空停車,如果高度速度過低,飛機的能量完全不足以脫離人口密集區,那就應該果斷跳傘,因為飛行員跳或者不跳,在停車的那一瞬間,地面的附帶損傷已經是註定的了,飛行員如果陪葬,飛機發生故障的原因,現象就很難調查清楚,從某種角度來說,也不利於避免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所以這種情況下,我認為飛行員應該及時果斷的跳傘,因為目前的狀況已經沒有辦法被他所改變,他畢竟不是超人。
當然,即使是這種情況,飛行員仍然會自責,仍然會面對部分受難者親屬的不理解。這個是肯定存在的,但這也是這個職業所需承擔的風險之一,這種心理上受難的風險。


沒有人擁有權力讓別人主動放棄自己的生命!
沒有人擁有權力讓別人主動放棄自己的生命!

沒有人擁有權力讓別人主動放棄自己的生命!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飛機出事,那是意外事件,如果有人犧牲或者不幸遇難,我表示痛惜。但如果你受傷了,你可以指責設計飛機的人設計得不夠好,也可以指責負責維護的人沒有發現飛機的潛在問題,甚至可以苛責老天爺為啥非要讓飛機落你頭上。但你沒有權利去要求別人放棄自己的生命去拯救你
少給我BB你納了多少稅,人命是無法用金錢去衡量的。逝去的人,公家和相關組織會給予他親屬補償,但請注意這是補償!而不是買命錢。你無法用金錢去買一個活人的性命,更不應該讓人主動放棄自己的生命。當我們看電影時,影片中一個軍官派他的年輕下屬去執行必死的任務時,我們都會認為哪個軍官沒人性。那麼同樣的事發生在我們自己身上時,為什麼標準就變了,為什麼軍人就得死。軍人也是人,他們也是父母生養的,也有老婆女兒。如果飛行員因為你的要求放棄了逃生的機會,那你猜他的女兒會不會恨你一輩子。
我們納稅的錢被財務部撥給軍隊成為軍費,那些費用成為了武器裝備,成為了訓練費用,成為了軍人們的工資,成為了烈士傷員的撫恤金。但沒有一筆錢是拿去購買他們的生命的。軍人和普通人不一樣,他們的職業風險比我們大得多。但他們也是人,他們的命也是命。

如果換一天你的老闆對你說「小張啊,老闆我帶你不薄啊,你看你也沒啥本事,我也把你提升為總監了就是看重你的忠誠啊。每個月給你那麼高的薪酬,逢年過節給你過節費,年終還發獎金。你不是一直說要為公司利益服務嗎,現在是你盡忠的時候了。前兩天檢察官來了一趟,有些事情怕是兜不住啦。但公司離不開我啊,所以這事就得有勞你了,看在那麼多年交情的份上幫老哥一把。別擔心,最多也就是讓你進去蹲個十年左右,期間算你在職,過節費和獎金都不會少的,每個月算你三倍工資。除此以外我在個人再贊助你20萬大洋,等你出來後,副總的位置就是你的了,怎麼樣。放心好了,你的老婆女兒我會幫你照顧的。」
你會怎麼辦?同意還是拒絕?是金錢還是自由?這樣的問題你會糾結,會苦惱,可能未來還會後悔。
如此問題你都糾結,那飛行員的問題不是更大嗎?
如果他選擇犧牲,不一定能換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他的撫恤金也只有幾十萬,他自己已經沒辦法享用了,只能留給老婆女兒,而這點錢恐怕還不夠年幼的女兒完成學業。他的犧牲不僅僅是家裡沒了一筆主要的可持續的經濟來源,他也沒辦法看到女兒出嫁的那天,也沒辦法給自己的父母送終。未來數十年的世界他都看不到了。

在這個問題上我允許他們為自己生命做出跳傘的選擇。哪怕我站在飛機的正下方。這是他出生那天就被賦予的權利。


這種觀點在我看來不值一駁。
首先,在生和死的選擇問題上,任何人選擇自保都是不應被指責的。
其次,不了解當時具體情況,你就能確定你的選擇比飛行員更加正確?
最後,即使退一萬步,純冷血地來看,損失一個飛行員的代價比戰鬥機墜毀市區大的多的多的多。

看來我的答案受到的非議不少,也有歪樓之嫌。但是,我所謂的退一萬步,就是把智商和價值觀降低到題目中發微博指責飛行員漢奸那個人水平線上,做出的判斷。以顯示這種觀點的荒謬。


捨己救人是權力不是義務。


說一件身邊的事
本人來自四川什邡,可能很多人不知道,不過告訴大家什邡距離汶90多公里,就應該很多人知道我說的是什麼了,不錯,正是08年汶川大地震,而什邡的紅白鎮距離汶川僅40多公里,且全是山區,地震過後,基本上沒有一棟完整的房屋,傷亡人數就不說了,不信的人可以上網查
地震過後大量的人民解放軍前來抗震救災,一樁悲劇就發生在此,在一次救援中,救出了多名被困人員,但是一個人在被救出後,死活要解放軍戰士再進入廢墟內救出她的一件私人物品,當時那片廢墟隨時可能坍塌,也隨時可能發生餘震,但是架不住這人的胡攪蠻纏,一名年輕的戰士進去了,就再也沒有出來了
這樣的事不止一件,也不止什邡發生過,但是肯定不會報道出來的,原因大家懂
只想說一句,不要再發生這樣的悲劇了,天災已經讓人很難過了,何必要無辜的人因為你幾句話就跟著陪葬呢!


換個問法,也許就有了不一樣的思考,畢竟飛機不是人人能飛:

你開車失控了
到底你是跳車還是努力避免損失?


跳不跳還真不是飛行員能隨便決定的 情況不明


老出現在我的閱讀列表裡,也來答一記吧。
作為設計者的角度來說的話。我們從來都是要求飛行員及時彈射的。良好的飛行姿態,會提高救生率。
所以,救生未來的發展趨勢是設計一種系統,根據飛機的狀態,自動彈射,到時候就沒題主這種問題了。地面愛是啥是啥,飛機判斷不好了,就自動把飛行員彈走。。當然。離實現還很遙遠。。。

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彈射失敗的飛行員既然都犧牲了,肯定會說點好話,把鍋甩到為了保護地面的人上面。總不能說是飛行員操作失誤上啊


事情分為以下情況:
1.飛行員確認能避免地面人員傷亡,且自身安全
2.飛行員無法避免地面人員傷亡時候
(1)飛行員自己陪地面人員一起死
(2)飛行員跳傘,地面人員傷亡且飛行員倖存。
我們當然希望第1種情況發生,大家皆大歡喜。但是如果不能避免地面傷亡為什麼要飛行員陪著一起死?

前段時間有一個手術室失火,醫生護士「逃跑」引發輿論抨擊的事件,跟這種事差不多吧?病人手術過程中麻醉,一系列設備根本不可能在火災發生的時候一起撤離,然而沒有那些維持生命體征的輔助設備病人即使逃離火災現場仍舊會死,為什麼醫生護士要陪葬呢?

同樣,為什麼要飛行員陪葬。

就不匿名!並不是誰命貴誰命賤,而且,不要擴大無謂傷亡。


來來來,我們來解釋一下什麼叫「失控」,全稱失去控制!都失去控制了你還坐在飛機上幹啥?操縱桿都不能用了還有意義?那些安全迫降躲開居民區的都不叫失控,只是失去動力或者部分操縱面而已。
說的好像飛行員只要死了就可以保證飛機飛離居民區一樣。
你們看地圖了沒有?那麼大一片城區,又不是一個小村莊,要飛多遠才能飛到沒人的地方!
戰鬥機的滑翔性能很差,一旦失去動力下墜很嚴重,而且操縱性下降更嚴重。如果當時高度比較低,速度比較慢,或者真正做大幅度機動,那麼留給飛行員的時間就更少了。
告訴我,如何才能在空中緊急事故中瞬間發現一個大城市中的無人區,然後用愛托舉著幾噸重的戰鬥機超越物理的限制飛到那裡?
相信當時的飛行員做的是沒有選擇之中最合適的選擇。
另外,我個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人和人之間真的價值不一樣的。我有親人和愛人,但是如果這事情真的落到我頭上,那是我真的倒霉,不賴人家飛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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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來來,我們再假設一下如果這事發生在美帝會怎麼樣?算了,發生在日本吧。
依稀記得當年日本大地震的時候叫好叫爽的聲音可不是少數。每次新聞播出災難場景的時候總有人拍著大腿叫好。是什麼動力讓一個人可以對著數萬無辜的人死亡的災難拍手叫好,這是一個比災難更恐怖的事情。
好了,再回頭看看多數人在這件事上的評價。
「生死面前人人平等」
是不是覺得很嘲諷?人和人真的一樣嗎?


拔一毛而利天下,吾不為也!誠哉斯言!

現在看來,若無此學此心,天上地下,必然遍地「君子」。以大義迫人,今拔一毫。明斷一臂,到得後日,大好頭顱付之斧錢,不過搏肉食者一笑罷了


非軍事專業、法律專業人士的個人分析,請輕拍:

真的要開庭審判的話,可能要探討以下幾點:
1. 客觀上是否存在更好的解決方式,比如說能夠成功跳傘並將墜機地點控制在損失更小的地帶。
2.飛行員是否有足夠的能力找到並做到更好的解決方案
3. 飛行員為何會遇到這樣的情況

首先討論飛行員遇到緊急情況時(跳傘前的那一秒)的行為選擇:

A. 如果客觀上無論飛行員是否跳傘,都會造成同樣的損失,即現實中採取的方案已經是最好的了,那麼飛行員的做法是正確的

B. 如果客觀上存在既能保證飛行員的生命,又能減低損失的方案,而飛行員當時的生理或心理狀態使得他無法意識到或無法完成這個方案,只得作出現實中的方案,那麼飛行員的做法是正確的

C. 如果不存在兩全其美的方案,只存在著另一個方案,能夠減低其他的損失,但不能保證飛行員的生命,那麼飛行員的行為等價於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採取了唯一的自救辦法,屬於「緊急避險」的範圍:為了避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本人、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必要行為。這裡需要明確的焦點應該是:這種情況下的飛行員是否是「緊急避險」不適用的人群?

緊急避險不能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也就是說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採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這裡所說的「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鬥爭是其職業義務。具體到飛行員的情況,就是:飛行員的職務是否要求其對跳傘所造成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我國刑法和相關軍事法規中貌似沒有規定軍人在執行任務時有職責保護他人人身或財產的安全,所以「緊急避險」條例應該適用于飛行員的情況,也就是選擇緊急跳傘不應被追究。至於道德上的正確性,則見仁見智了。


D. 如果客觀上存在更好的方案,而且飛行員當時有能力完成這個方案,而他在現實中並沒有採用這個方案,那麼飛行員有判斷和操作上的失誤。

再來討論飛行員從起飛後為何會演變到跳傘的情況:
I. 如果飛行員之前的操作並沒有違反任何規程,由於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面臨這樣的狀況,那麼飛行員的行為正確性如前討論
II. 如果飛行員自身違反了相關的操作規程,導致此情況出現,那麼可能犯了軍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肇事罪。

當然,怎樣做出恰當的評估,以判定飛行員的行為屬於哪一類情況,應該是一件很複雜的事。如果屬於D的情況,那麼可能還要區分飛行員當時是意識到有更好的方案而自己決定不採用,還是沒有意識到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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