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鄭國子產鑄刑鼎是公布了成文法,那為什麼說是這個事件誕生了中國第一個成文法?


謝 @鄭方鈞同學邀請。

大前提:
①先來看一下「成文法」的定義:
國家制定公布的以法律條文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
②再來看一下「不成文法」的定義:
國家雖認可其法律效力,但未以規範的條文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
③再來看一下「成文法」與「不成文法」這種法律分類依據的標準:
法律的制定和表達的形式的不同。

小前提:
①春秋及其以前的律法大多都是諸侯國君制定法,多由官府掌握,沒有向社會公布,也即「法由官守,民不知辟」的法律秘密主義。
如:楚文王的仆區之法、楚莊王的茆門之法、晉國的唐叔之法、晉文公的被廬之法、趙宣子(盾)的常法、范宣子的「常法」修訂等。
②鄭、晉鑄刑鼎(鑄刑書)事件,將兩國傳統刑律加以修訂公之於鼎,是第一批次實現「公布」的法制史事件。
如:鄭國子產的鑄刑書、鄧析的竹刑、趙鞅荀寅的鑄刑鼎

結論:
鄭晉鑄刑鼎事件以前的諸侯國律法乃至商周律法都屬於介於習慣法(禮)和成文法(律)之間的制定法(半成文法),缺乏「公布」要件
鄭晉鑄刑鼎事件是第一批具有「公布」要件的制定法,實現了「法,設之於官府,布之於百姓」,結束了法律秘密與神秘狀態,徹底完成了中國古代律法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過渡。
③鄭晉鑄刑鼎事件以後齊國有《七法》、《守法》、《田法》、《庫法》、《市法》、《李法》,趙國有《國律》,韓國有《韓符》,楚國有《憲令》,魏國有《戶律》、《魏憲》、《法經》,秦國有《秦律》。可見鄭晉鑄刑鼎事件開啟了中國的古典成文法時代

綜上鄭晉鑄刑鼎事件,尤其是公元前536年的子產鑄刑鼎,是第一次徹底符合成文法構成要件(制定+公布)的事件,因此雖然鄭晉鑄刑鼎事件僅僅是在子產改革與兩宣子修訂常法的基礎上「公布」的國之常法,卻可以說這一批次事件誕生了第一批中國古典成文法。

拓展:
法律的公布,標誌著某部法律在經過不同利益集團鬥爭後的階段性成果,是一件比法律的起草、改訂更為有現實效力的環節。在法制史上的第一次公布,更是如此。

春秋中後期的古典成文法運動,順應了從春秋到戰國的社會形態變革,這個運動是對全新國家形態的催化,有助於自耕農與地主階層的發展,有助於新國家君主權力的集中。從法律秘密到法律公布,這是列國競爭、貴族競爭下的產物,反映了時代的重大變化與不同階層之間的矛盾與鬥爭。

如果說三家分晉是政治史上春秋與戰國乃至商周與秦漢的分野,那麼鄭晉鑄刑鼎事件則為法制史上春秋與戰國乃至商周與秦漢的嬗代。這是官守秘密與民知成文的分界,這是封建邦國律法與郡縣帝國律法的分界,這甚至是商周貴族社會與秦漢四民社會的分界之一。


這個答案不能明確回答提問者的問題,因為問題中「這個事件誕生了中國第一個成文法」的結論存在爭議。這個答案只是貼幾種觀點供提問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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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台灣維基。成文法典- 台灣Wiki

中國最早的成文法典,是距今有四千多年歷史的夏王朝制定的《禹刑》。公元前1500餘年的商王朝和公元前1000餘年的周王朝,又分別制定了比《禹刑》更為詳盡的三百餘條的《湯刑》和由九篇構成的《九刑》。這些成文法典,雖然由於年代久遠,其具體內容已無從考證,但夏、商、周三代因為這些成文法典而促進了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秩序穩定的事實,是學術界的一致認識。

台灣維基認為:《禹刑》、《湯刑》、《九刑》等是成文法典,早於鑄刑書、鑄刑鼎。

然後是何勤華。成文法典傳統:中華法系治國的基石
-法學院

據史籍記載,中國最早的成文法典,是距今有四千多年歷史的夏王朝制定的《禹刑》。

何勤華認為:禹刑是成文法典。

梁慧星持反面觀點。(為中國民法典而鬥爭)..::中國法學網::..

據法律史學者的研究,中國法律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古文獻記載,夏代的法律稱作「禹刑」,商代的法律稱作「湯刑」,周代的法律有「九刑」和「呂刑」。這些法律,應屬於梅因爵士所謂的習慣法。中國法律由習慣法向成文法的演進,發生在春秋戰國(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56年)時期。這一時期,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各諸侯國紛紛編纂、公布成文法。如鄭國(公元前806年-公元前375年)於公元前536年「鑄刑書於鼎」,公布成文法。晉國(公元前715年-公元前349年)於公元前513年「鑄刑鼎」,公布成文法。魏國(公元前403年-公元前225年)的李悝(?-約公元前395年)在收集整理各諸侯國法律的基礎上,著《法經》六篇,被認為是體系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

梁慧星認為:《禹刑》、《湯刑》、《九刑》等不是成文法典,成文法產生於春秋戰國時期,以鑄刑書、鑄刑鼎為代表。

接下來是周旺生的《中國歷代成文法述論》,對梁啟超觀點的整理評述。

要素之一是:成文法與國家權力是相聯的,只有國家政權的握有者才能產生成文法;
要素之二是:成文法具備公開性,它不僅是成文的,還是公開的;
要素之三是:成文法有明確的法的名分,它不僅是有法的效力的,它還是由主權者賦予了法的名分的。

我國自黃帝堯舜時代起,即已有國家法。而虞夏之間,成文法之痕迹,見於故書雅記者,漸可考見。迨夫周代,成文法之公布,遂認為政府之一義務……。據此,也可以認定,梁啟超是把中國成文法的普遍得以公布,定時於春秋之前。

梁啟超說:我國古代,禮與法視同一物。禮者,即規律本族之法也。故凡禮制之著於竹帛者,皆可認為一種之成文法。

《左傳·昭公六年》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可見「夏商周三代,各各有成文刑法也明甚。而《書·呂刑》一篇,則法文之見於經傳而尤可信據者也。」

梁啟超進一步論證中國古代不僅是將法公之於眾的,而且中國古代也是重視法的公布的。

梁啟超認為:成文法具備公開性;《禹刑》、《湯刑》、《九刑》等是成文刑法;成文法普遍公布的時間在春秋之前。另外,禮也是法的一種。

武樹臣、馬小紅在《中國成文法的起源》中對兩種觀點做了總結。武樹臣 馬小紅:中國成文法的起源

中國成文法的起源是一個法學界爭論不休的問題。

主張成文法起源於春秋時的學者認為,成文法最大的特徵便是公佈於眾,夏、商、西周的法律尚處在「秘密法」階段,「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據此,郭沫若等將《尚書·呂刑》斷為春秋時呂王或呂王之後的產物,認為在「議事以制」的西周,決不會產生《呂刑》這樣的「刑書」。(參見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62頁。)

與此相反,主張成文法起源於西周時期的學者認為,西周不僅具備《呂刑》產生的條件,而且根據《周禮》等資料記載,西周甚至有定期公布法律於「象魏」的制度。據此推斷,成文法不僅在西周已經出現,甚至商代的湯刑、夏代的禹刑也似乎都應納入成文法的範圍。

並提出了另外的視角。

產生以上分歧的根源在於,人們將「公布」與否視為成文法的標誌,將成文法與秘密法相對立。因此,在論證成文法的起源時,我們應擺脫以往的束縛,根據現存的中國古代法典為中國成文法確定一個較為確切的概念,並以此作為判斷成文法起源的標準。

得出結論。

成文法在春秋時已經萌芽。無論是子產所鑄的刑書,還是趙鞅、荀寅所鑄的刑鼎都具有成文法的特徵。可以說成文法誕生於戰國而起源於春秋。

武樹臣、馬小紅認為:夏商西周等時代,是否存在公布的成文法,存在爭議。
並通過另外的角度,論證成文法誕生於戰國而起源於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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