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地震等緊急情況時候,醫生是否可以拋棄病人自己逃命?

我一個好朋友是醫生,這次地震的時候正在醫院上班,她後來告訴我地震的時候部分醫生護士直接跑去逃命了,她和剩下的醫生則幫助病人離開病房。於是我想到了這個問題。我覺得這和范跑跑的情況略有不同,因為很多病人行動非常困難,要將他們護送到住院樓外既花時間又可能由於他們自身病況根部不能離開病房。那麼作為醫生應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原答案已刪除
簡單來說:火災救援時,對於實在無法轉移出來的人員,也沒有要求消防員陪在裡面一起死亡。為什麼對醫護人員就要求成功轉移所有病人,不然就是瀆職就該謝罪?
理智看待問題,火場就是火場,大火來臨之際,醫務人員比大家多的是救援知識,不是抗火屬性。
積極疏導病人逃散是應該做的,陪在火場無意義等死那是個人情懷。


法律的原則之一就是不能期待個人犧牲生命來保護他人的利益。

醫師、教師在一般情況下對病人、學生負有監護義務,不能擅離職守,但在危及生命的情況下,「逃命」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談不上違反職業道德。哪個職業的倫理都沒有那麼不近人情。


不習慣匿名,所以不在問題熱的時候來答。@迷人的人生贏家也剛好有個認同的答案,也就只點個贊同了事。現在再來講幾句。

醫生不是暴力機關和政府機構,沒有義務在本身安危受到威脅的情況下一定去保護他人,這是軍隊和政府的義務。我們只是草民,有專長的草民而已。如果從我們的專長來看,這種情況下,盡量留下自己的狗命,可能比無視自身危險更符合社會利益。災後疫時,正是用武之地。

治病是我們的義務,在救災上,我們的義務和普通人沒有不同。

再多講兩句吧=============================================

我想法律規定最根本的原則應當是公平,如果需要通過法律要求一部分人做超出常規行為時,就應當在另一些方面免責。

比方說,醫師法規定我們不能拒絕為病人治療,就必需保護我們不會因為無法達到的治療目標受到懲罰。社會要求軍隊戰時保家衛國,奮勇殺敵,就要讓他們平時不事生產,養兵千日。

面對本問,同行和我都很有些抵觸。實在是現實讓人無語。怎麼平時叫打叫殺,有事情還非要人當聖人?這幫孫子知道什麼叫公平么?


關於這個問題,黑格爾曾有言:「當生命遇到極度危險而與他人合法所有權發生衝突時,它得主張緊急避險(並不是作為公平而是作為法)。?? 生命,作為各種目的的總和,具有與抽象法相對抗的權利。一人遭到生命危險而不許其自謀所以保護之道,那就等於把他置於法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剝奪,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當然有許許多多細節與保全生命有關,我們如果展望未來,那就非關涉到這些細節不可。但是唯一必要的是現在要活,至於未來的事不是絕對,而是聽諸偶然的。所以只有直接現在的急要,才可成為替不法行為辯護的理由,因為克制這種不法行為,這件事本身是一種不法,而且是最嚴重的不法,因為它全部否定了自由的定在。(《法哲學原理》,范揚、張企泰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130頁) 」 也就是說,黑格爾認為,法不強人所難。在緊急狀態下,Necessitas non habet legem (緊急下無法),不同利益發生衝突又不能兩全時,不應譴責或者處罰行為人。更極端一點如果以功利學派的觀點來看,緊急避險行為才能夠為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作出貢獻,倒可說是一種美德。因此從情理上講,醫生也是人,在險情發生時先保全自己性命,是其自由也是為促進最大利益。


至於會不會判刑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21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的責任的人,是指在危險發生時,其依法承擔的職務或所從事的業務活動本身要求他們同危險做鬥爭的人。例如,消防隊員的職責就是撲滅火災,因此不能逃離火災現場;緝毒警察的職責就是緝拿毒販,因此不能在與惡人的鬥爭中退縮。但是,醫生、護士雖然也是在職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他們的職責是救死扶傷,在治療傳染病人的時候不能退縮,卻不能說在地震發生時不能離開,因幫助病人逃生或者陪伴病人並非其職責所在。在地震發生時,醫務工作者也沒有義務和責任去完成除了醫治之外的任務至於在地震發生後可能帶來的大量因災傷員,醫務工作者則不得拒絕他們前來就醫,因為救死扶傷是他們的天職。在地震時如醫務工作者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不過,如果當地震發生時,醫務工作者正在對病人進行治療,明知保全自己安全會造成病人損害的行為,這種避險可能會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如台灣南投今年6月發生里氏6.3級強震,醫生拋下手術台上的病人逃生,被稱為「台版范跑跑」;和百度詞條 醫跑跑 這一相關事件,在火災中醫務工作者拋下手術台的病人逃生。雖然從人性上可以體諒這兩個事件中的當事人,也可以想像當時現場的慌亂,認同其選擇的人身自由,但根據21條第二款,如果其後果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負一定的刑事責任。不過,考慮到惡不及故意犯罪,算是過失與意外事件的程度,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律專業人士,長期關注災害社會心理,若有任何錯誤,還望指正。


2013/10/24 updated

吳燊夢 提供了另一種觀點:

義務人在履行自己特定的義務的時候必須有客觀能夠履行的環境。醫生、護士的義務是醫治病人,而醫治病人需要有客觀的能夠採取醫療措施和行為的環境。當地震發生時,可能會導致房屋坍塌等,是否能有一個能支撐其履行義務的客觀環境呢?合同法中有一個概念叫」情勢變更「,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勢變更,導致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解除合同的原理。」而刑罰是一種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包括對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財產和資格的限制和剝奪。在適用刑罰的時候我們應該用更為嚴苛的標準去衡量去判斷。
所以我認為當地震發生時,醫務工作者正在對病人進行治療,即使明知保全自己安全會造成病人損害的行為,但由於地震導致醫護人員喪失了客觀執行醫療行為的環境,其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最多是民事責任或者道德的譴責罷了。


所有搶救指南中的第一條都是:評估現場環境,確保安全。


一個完全卧床的患者,想移動那張床不算周邊儀器也需要兩個熟練人員的配合,碰上地震不能用電梯,連床帶病人大概120-150kg,你們誰來抬抬走樓梯…單獨轉運病人也至少是一對一,說實話對於這樣的病人只能留在病房,醫務人員在疏散過程中的作用只在於協助有部分活動能力的病人轉移以及維持秩序免得轉運中群死群傷。

對於現有現代化醫院,最要命的是火災不是地震。


救人無功,救己無過。


你直接跑了肯定不行,自己良心上也過不去。跑一樓出口,看見你們醫院的病人你就扶下。走出大門。完美解決了。救人可以,值得表揚,力所能及,不要把自己也陷進去。
不開玩笑了,我們病房發生過一次火災,其實也不算是火災,就是有一點煙,我在病房背著一老爺子就往出跑。到到一樓老子拍著我肩膀說:夠意思,小夥子夠意思。
你們這些人那,總想搞個大新聞,然後把我們批判一番。實事求是,這絕對超過職業道德這範圍。即使是親人,我們也不能強求,生命對誰都只有一次,更沒有高低貴賤。你不能奢求別人的道德水平,這屬於道德綁架。


奶媽趕緊脫戰等著救人啊,不然所有人都得跑屍


我可以自願犧牲,你不能要求我犧牲。


記得CPR考試第一個步驟是什麼嗎?難道不是評估現場環境是否安全?不安全的情況下,不適宜進行醫療救助,在盡量保命情況下,能做多少是多少,如果不行,遇到火災,地震,撒開腿就跑,沒錯的


可以。
1.身份:醫生不是國家強力機關,對公民的安全沒有義務。
2.國際通行急救原則: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談得上救人。如果接受過CPR心肺復甦術的培訓就知道,第一條就是觀察環境是否安全。不安全的話,是不能接近病員,不能搞二次損失的。
3.汶川時,已經都報道過的。餘震的時候,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的,專業急救隊員,都跑開了。


以我院新大樓抗震級別來說,八級以下地震應該是不會塌。在手術室里躲藏規避一下,強震過去之後,手術室里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有水有葡萄糖有各種手術器械和藥品,還有備用電源。
唯一需要應對的可能是手術室外驚慌失措的家屬。


我想引申一下:
某絕症需要醫生獻出器官拯救,醫生知情了,要獻出么?這算綁架么?


醫生的任務是救死扶傷,不是送死。
若是我,會對病人緊急安置,如指引逃生通道、幫助快速移動等。但也要視情況而定。在這種情況奮不畏死地衝上前去救人的,應該是消防員、士兵、警察等,不應該是醫生。


做了某件事就是道德高尚不代表不做這件事就是道德敗壞

A的另一面不一定是B,還可以是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跑,是正確的選擇
不跑,是高尚的選擇


從法律道德來講,沒有這個必要,飛機上的安全手冊大家都知道吧,如果發生緊急情況,先自己戴上口罩再照顧身邊其他人。發生緊急情況的時候,首先保全自己,在有餘力的情況下幫助別人,沒有餘力就先自保。
感情上當然會覺得不適應,但是生存是第一法則,沒有什麼對錯。


下一個問題就應該是如果遇到肝硬化晚期病人醫生該不該自己吧自己的肝掏出來給病人安上。你自己不來就砍死你讓其他醫生來,感情全國其他所有職業都是人來干醫生就應該是消耗品陪葬物來干唄,同樣都是命,不知道為什麼中國醫生的要比其他人賤一點。


逃了,你能活。不逃,你們一起死。為什麼不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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