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匿名舉報」?這樣的行為是符合道德的嗎?為了匡正犯罪行為,我們應不應該採取「匿名舉報」的辦法?


題目問的是道德,我覺得道德與否取決於你舉報的內容是無中生有還是有憑有據,與你舉報的方式沒有關係。


為了匡正犯罪而舉報,無論是否匿名,無論證據是否確鑿,都符合道德,值得鼓勵。

這裡大家其實討論的是,社會是否有匿名舉報的環境和條件。
內地的情況我就不多說了,信訪處就是實名和匿名舉報的好去處,不過實名舉報的後果,相信從很多報導中大家也有所耳聞。

我來說說香港的情況,以最常見的貪污為例,廉政公署是這樣受理舉報的:
有合理懷疑便應舉報

要舉報貪污無須要掌握足夠的證據。舉報人祇須說明已知的懷疑貪污事件,廉署舉報中心/分區辦事處的當值主任會依據所得資料跟進事件。

舉報內容絕對保密

「廉署保密,密密實實」,廉署制定嚴謹程序及措施將舉報人的身份及舉報內容保密。所有的舉報資料只會存放在機密檔案內,只有獲授權人士,例如負責調查該宗案件的調查員或其他指定的廉署人員在「有需要知情」下才可翻閱這些資料,所以舉報人無須擔心個人資料或投訴資料外洩。

具名舉報比匿名有效

廉署鼓勵舉報人以具名方式舉報,從而使我們能獲取更詳盡及準確的資料,以便有效地跟進及調查。在適當的情況下,我們可知會舉報人有關調查的結果。近年有超過七成多是「具名」舉報,令廉署成功跟查的機會大增。而匿名舉報因為無法聯絡舉報人,一般只有一成左右可以繼續跟進,但我們也會嘗試透過不同途徑尋找線索。

舉報手續 簡單快捷

舉報人無須預約或填寫任何錶格,只需聯絡廉署的二十四小時舉報中心或廉政公署分區辦事處,將投訴事項告訴當值主任。


廉政公署鼓勵市民的一切舉報行為,無論是匿名還是實名,手握證據還是只是懷疑揣測。都可以舉報。

但是廉政公署同時又呼籲市民儘量實名舉報,這個跟道德與否無關,而是匿名投訴並不會記錄投訴人聯繫方法,姓名等一切資料,連署無法與投訴人聯繫取得進一步資料,影響打擊貪污的力度,從去年每百宗匿名舉報,僅八宗能展開調查可得見。

例如:
廉署近年調查的短樁案中,有一宗是調查人員早於九八年中已接獲匿名舉報,指某一地盤地基出現問題,懷疑涉及貪污,但因無法跟舉報人聯絡,結果被迫在一年後因資料不足結束調查。案件在三數月後因一名市民的親身舉報而突現轉機。在對照該舉報人所提供的詳細資料後,調查人員始發現兩個投訴其實均針對同一地盤,最終成功令三名被告入罪。

另外大家探討的時候談到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濫用匿名舉報機制會怎麼樣,其實也有人詢問廉政公署,他們是這樣回答的:

廉署如何防止誣告?
廉署雖然接受匿名舉報,但會特別慎重處理,以防誣告。而根據現行刑法第329條規定,誣告最高會被監禁一年或三年。

若我於舉報時不能提供十足的證據,我將會被控誣告嗎﹖

請放心,舉報時未能提供十足夠證據並不等於作出虛假指控,所謂「誣告」,是指有人明知所舉報的不是事實,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或指控,這就有可能觸犯廉政公署條例。

1.任何時候為了匡正犯罪行為而做出的舉報行為,都是絕對值得鼓勵的,也是值得大家敬佩的,怎麼會有道德問題?

2.匿名舉報和誣告是完全的兩個概念,請不要混淆而談,在香港,誣告是要監禁的,是違法行為,而匿名舉報是合法並且廉政公署鼓勵的行為。

其他廉政公署相關資料請移步:香港廉政公署


林小凝 和 yolfilm 兩人的回答應該是屬於相互詮釋了,一個從受案機關的具體實例解釋,一個從普通社會為人的角度解釋。我也說點我的看法。

我個人認為,道亦有道。道德也有不同的標準,有為了天下蒼生的道,有國家的道,有百姓小日子的道。在沒選好標準前,要想判斷別的是不可能的

大家的觀點基本可分兩類:一種是支持,因為方便打擊犯罪。一類是不鼓勵,因為雖然有用,但副作用也很大。其實也很好理解。


一、@yolfilm 說得很好,我們不能用惡的方法去除惡。我個人的理解是這樣會使我們自己變惡,這種例子在刑檢工作中很容易理解。有些案子,看一眼本人就能判斷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沒有犯罪,跟最後「證明的事實」(打引號了,注意)八九不離十。可還有二一離了十的案子呢,還是有可能錯的。所以我們不能覺得某個人犯罪,就掩蓋有利他的證據,甚至造一份偽證。

當然,這類例子也是對加黑部分最淺的理解。也許有些人可能不贊同,也許我以後也不贊同,不過最終大家都會到那裡。

二、是否應該採取匿名舉報?
這個主體是誰呀?主體不定也沒有結果的呀。
作為舉報人,其實也不是都應該匿名的,即使可能暴露的環境下。因為你如果要是想要懲治惡的結果,實名舉報是優先的,實然的理由@林小凝 已經說過了。
作為工作人員,我當然希望都是實名舉報,匿名舉報的方式給了誣告陷害者太多的藏匿空間,而且不易甄別。有時數量多得相當於將有用的信息給掩埋了。
作為國家……,我的維度還到不了那個層次去揣測國家的想法。
至於借舉報來誣告的人,當然是選匿名了。


首先,匿名舉報不代表誣陷。
只是匿名舉報使得更多人可以參與其中,降低了社會監督的成本,所以是值得鼓勵的。
另外多數情況下,匿名舉報是沒有道德問題的,像在考試作弊這個方面,本來就是舉報一個破壞遊戲規則的人,為了保持一個公平競爭的原則,這種情況下都是道德的。
匿名這個事情和懦弱不懦弱也沒有關係,只是一個基本的處事態度罷了,有的人喜歡高調,有的人不喜歡因為他人的錯誤打擾了自己生活而已。


1.舉報人是一介公民,舉報是否實名,是自己的事兒,把自己置於險地非公民義務

2.接受舉報方是公權,有責任有義務分辨舉報並決定是否深入監察,不能強求舉報人實名

3.舉報人舉報,已經是在幫助檢查機關等相關機構工作了,還有臉挑剔別人舉報的姿勢?

4.有人說匿名舉報不夠光明磊落,但是,即使實名舉報,公權也要對舉報人進行額外的保護措施,匿名舉報是舉報人主動的自我保護措施,再嚴密的保護措施都比不上隱身的保護作用,並且社會成本較低

5.有人說匿名舉報不負責任,會造成人人自危,這取決於接受舉報機關的:智商,態度,工作透明度和受監督程度:如果愚蠢到有舉報就當真,如果態度是藉機整人,如果無拘無束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這幾種情況下,不僅匿名舉報會導致人人自危,平常也不那麼安全,匿名舉報只是提供了個由頭。

6.有人說匿名舉報會導致行政成本。以檢查機關為假設目標,我們來對比下成本,假設兩類舉報都被受理
a&>成本構成:實名舉報成本=保護舉報者+調查取證;匿名舉報成本=調查取證+如果是誣告調查誣告
b&>誣告概率:匿名舉報&>實名舉報。門檻低,舉報容易
c&>獲得舉報數量:匿名舉報&>實名舉報。門檻低,舉報容易

d&>社會收益率:如果社會實際有100個事件是應該檢查處理的,現實中能發現線索比例:匿名舉報&>實名舉報
e&>以上定性分析老看,匿名舉報相對實名舉報,給檢察機關提供了更多幫助,也帶來了更多事物,更多的線索有助於檢察機關查獲跟多案件,同時更多的誣告率加重了檢察機關調查工作量,同時減少了檢察機關保護舉報人的壓力。匿名舉報:+社會收益率+調查工作量-保護證人工作量。
f&>從行政角度來看,匿名舉報會導致行政成本一定升高,這個升高包含兩部分內容:1)本來該發現的線索,實名舉報未必能發現而匿名舉報提供了線索 2)匿名舉報誣告率增高導致。
g&>但是從社會角度來說,第一部分成本是檢察機關的責任,該做的,不做反倒增加社會成本,做了增加社會收益,第二部分才是真正的行政成本升高。
h&>兩者能否相抵及其數量對比關係,各自判斷吧,個人覺得目前情況需要保護匿名舉報,減少相關機構懶政風氣。

7.綜上所述:無論從公權私權的法理角度,還是從社會成本角度,匿名舉報都是一種合理的舉報辦法,無需額外的鼓勵,但是需要加以保障和保護。


呵呵……天蠍座,屬鼠,我喜歡躲在暗地裡,我以匿名為榮。

造成「謠言」「誣告」「揭發報復」或是「栽贓陷害」的,從來不是「匿名」。

現實中,許多謠言、誣告、報復、陷害,其實是實名的,其特點是繞開執法機構,利用媒體和輿論,在調查之前下定論。這樣的舉報,就算你實名,也不是道德的,更不對法治有絲毫幫助。
同時很多匿名舉報,走的是正常舉報途徑,匿名行為本身對調查的隱秘性有幫助。只要執法單位能做好保密,這樣的匿名只是自我保護,對法治沒有傷害。當然,實名舉報比匿名舉報更有效。

匿名還是實名,在法規範圍內,是舉報人自己的選擇,無所謂道德不道德。
不是「應不應該」,而是「可不可以」。我就喜歡暗中做事,有問題?
不道德的,是提前公開,借輿論之手,在權威之前,給他人定罪。
而這種不道德的事,還特別需要實名來做,否則沒有轟動效應呢。

某些人誅心匿名者「懦弱」「卑鄙」,我是否可以誅心實名者「嘩眾取寵」?
比如……那誰實名騙票呢吧!
……
……
……
別急,我說我自己呢……呵呵。


呵呵,發現了下面有個匿名回答的,我也利用一下這個權利來回答。其實匿名舉報就是為了保護舉報人的一種方式,是讓舉報人生命財產不受威脅的情形下的措施,具有鼓勵的意義。許多歷史例子都是在舉證人曝光後,個人生命財產受到威脅,而不出面作證了。 為了讓不法的行為得以受到控制,這類的手段是必要的。


於現實而言,不匿名可能會很慘,它們無法「保障實名舉報後的人身安全」。

至於判別是基於事實的舉報還是誣陷,這是「有關部門」的責任。

匿名=不道德?一刀切似乎不對,道不道德不取決於匿不匿名,而是取決於你做了什麼,否則,「做好事不留名」也是不道德的。

道德不是站在制高點去剝脫他人的權利與自由,去無端指責他人。

所謂匿名舉報「考試作弊」,可能會有一些私心在裡面,但是這就說明這是罪惡的么?
你可以看不起「打小報告」的人,但是不應該是因為匿名,而是匿名背後的私心。

再說「舉報犯罪」,在現實條件下,實名舉報是危險的(當然,匿名也不見得安全,就像知乎的匿名一樣),「舉報人舉報,已經是在幫助檢查機關等相關機構工作了」,人家還有什麼義務把自己置於險境?難道這是道德的要求?

結論:匿名正確,實名自願。

就說這麼多,匿名反對 yolfilm 的答案。


這年頭不匿名舉報的話,今天你舉報,明天就被砍死在家裡,被舉報人還毫髮無損。


我只想說"匿名"會導致"舉報"這一措施失效.縱容的後果:
1.大量的無效舉報消耗大量的公共資源.
2.又產生一種權利腐敗---篩選哪些"舉報"會被處理的權利.

如果贊成"匿名舉報",就別指望可以做到"舉報必回應",更別說"舉報必調查"或"舉報必處理"了.

我想"選擇性執法"大家應該都不陌生.


舉報「是否道德」和匿名與否無關,與動機性質無關,只與舉報內容是否真實準確有關。


反對排名第一的答案,完全沒有考慮到行政成本。作為舉報調查執行者來回答這個問題。
僅2011年一年,我個人所處理的舉報案件就多達10起,其中絕大部分是子虛烏有,剩下的是誇大其詞,尊重事實,認真詳實的舉報我至今沒有見過。
99.9%舉報原因:利益糾紛。因拆遷補償嫌少,各老闆之間搶奪資源,搶奪地盤的舉報尤其多。
而帶來的後果就是,行政成本大大增加。
因我所受理的舉報地點多在偏遠山區,無法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只能使用越野車前往調查,調查動輒一星期。山路崎嶇,翻山越嶺,四驅越野車又費油,不是四驅的山路又上不去,單次耗油量算下來就是幾千塊,每次動用調查人員至少2人,有時複雜情況4,5個,每個人的吃住行下來,即使是簡單的路邊攤,一個舉報就要花費將近1萬元。
以上是我方成本。
到了一個地方,人生地不熟,為了不打草驚蛇,一般先暗訪一遍。暗訪如果沒發現情況,一般會暗訪第二遍,油費乘以2
暗訪結束後,因為不了解當地情況,要找當地政府部門了解,一般會同當地部門再去公開細查一次,油費乘以4。
好,如果有結果,上邊我也忍了,絕大部分情況是:完!全!沒!有!這!回!事!以處理過的一個典型的爭搶資源案為例,兩個礦之間相互舉報,A舉報B死人了,我們去調查B,B就要忙活幾天,各種翻箱倒櫃找資料,抽調大量人手配合調查,為了保險,採礦也基本就停滯了,等調查人員翻了個底朝天發現沒事之後,A已經樂樂呵呵的賺夠了錢。B不服,匿名舉報A。以上費用再乘以2.
還有一點,幾乎所有舉報都是:1!稿!多!投!
同一個舉報信,可能會同時舉報給縣政府,縣人大,市政府,市人大,省政府,省人大,縣A局,市A局,省A局,縣B局,市B局,省B局......每一個單位出於害怕倒查制度,都要去查。以上費用乘以N。
這就是所謂的」8分錢,跑半年「。不是老有人問納稅人的錢都花到哪去了嗎?就花到這了,滿意了吧?

現在有舉報倒查制度,基本是有案必查,有舉報必回。2011年因為耽於大量舉報,正常工作幾乎沒有完成,極大的影響了正常工作,年初好好的工作計劃一調再調,對行政資源的浪費令人痛心疾首。

匿名舉報確實是一種合理的舉報辦法,不鼓勵也不反對,只是希望能夠加以規範。


反對 @yolfilm 大大第三、四部分的答案,但是同意第二部分的答案。

一個神父,在教堂工作中,聽到了「犯罪的告解」,可不可以匿名去報警?

這種洋鬼子整天拿來糾結的,原則性問題,坦白地說,在很多現代的中國人眼中,不值一提。
因為中國人,中國社會,正常合理的道德評量標準,已經殘破到驚人的地步。


這個頁面中太多的答案,斯可為證。

這個說法實際上有一個假設的前提,就是個人的隱私權大於社會的穩定。而這個說法是並不是100%得到法律保護的。不同的社會結構與社會價值觀,會導致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看法。例如古希臘斯巴達就著重強調集體的力量。那麼這個時候,私人的重要性就要被壓低。相比之下歐美國家一直是以人權為主旋律的。因此會很糾結這種匿名的問題。可是也必須要看到這樣的主旋律已經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

和歐美國家不同,中國的根源在於儒家思想。無論我們接受與否,儒家思想都深深地融入了中國傳統文化與價值觀之中,而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思想就是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從儒家文化的角度來說,學而為仕,仕而為國,社會的意義確實要大於個人的意義。我也無法斷言這樣的觀點是否正確,但是既然這樣的觀點客觀存在,那麼在現在的中國,對匿名舉報提供保護就是正確的,匿名舉報同時也不是沒有道德的。因為匿名舉報可以在保護舉報人的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證社會的穩定。

最後再回到歐美國家上來,yol叔舉的神父這個例子起碼在美國是不適用的。boston legal裡面實際上細緻地討論過這個問題的一個分支,以下是對第二季第十集劇本的引用。

Father Michael Ryan: I cannot break the confessional seal. It』s canon law.
Shirley Schmidt: Is that stupid?
A.D.A. Frank Ginsberg: Objection. The Judge lifts his hand.
Shirley Schmidt: I』m sorry, but the laws in this country to protect again child-abuse supersede
doctor-patient privilege, lawyer-client privilege, but not priest-parishioner privilege? Has the
Catholic Church earned some special exemption when it comes to pedophiles?

至於第二部分的答案,我完全同意,如何實現對舉報人的保護,才是各國司法系統的難題。


-
一、

這是一個非常好,而且非常重要的大哉問,是現代國家,現代教育系統,現代公民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簡單地說,就是「道德兩難的抉擇」。

你能不能用一個「非道德的方法」,去「阻止他人的犯罪」?

是的,在我眼中,「匿名」、「黑函」,尤其是網路時代,跡近於「謠言式」的「放風」,都是極大的惡,絕不能否認這個「惡」的存在,你要真心仔細想想,就能知道,放任「匿名舉報」,只會帶來可怕的後果。

往大的說,「摘奸發伏」,是國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檢舉貪瀆不法」,更是正義和道德的表現,都有助於國家的正常發展,有助於政府吏治的澄清,但,請仔細想想,若沒有「正當手段」,匿名舉報滿天飛,反而會造成極壞的後果,也就是會演變成「構人以罪」「誣控」「濫告」的不法捷徑。

以台灣為例,(其實包括大陸也是),但凡在政府人事變動之時(大陸所謂的「政府換屆」),這樣的黑函就會從各處湧現,弄得執法機關,行政部門,聽也不是,置之不理,不聽也不是。

「匿名舉報」,不但違背了「法治社會」的根本原則(未經審判定讞,法律之前,人人無罪),更是破壞政府機構運作的大毒害,也造成廉政工作的沉重負擔,是十足十的隱患。

二、

現代國家政治運作的基本態度,應該不是保護「匿名舉報」的權利,而是「保障實名舉報」後的「人身安全」,這是一個大難題,就是公檢法系統,資源最豐富的美國也作不到,在美國那樣的社會,作一個「深喉嚨」,作一個「吹哨者」,成本高昂到驚人。

有太多的例子,不用我來舉例,甚至美國政府,都會汲汲追捕政府機密的泄密者。

所以,對於這件事,我的看法很簡單,為了自保,你當然可以匿名。

三、

所謂的「匿名舉報」行為,「於公,不該被支持,於私,一定要保護。」這才是我的真正看法。

面對國家大事,或者,你是一個學生,面對同學考試舞弊,你要維護公平正義,又要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所以,你採取了「匿名舉報」的辦法,我必須說,那樣的行為不值得鼓勵,但,有其現實的必要性。

但,我要強調一點,作為「匿名舉報」者,絕不能把「匿名」當作是件正確的事。

匿名舉報,不管結果如何,成與不成,最終,總要正視自己的罪惡感。
而且,要守護自己的罪惡感:承認自己的懦弱,咬牙接受自己的無能,低頭承認自己的罪惡感。
能那樣作來,才是一個真實有道德的人。

只有如此,你才會抱持希望,希望總有一天,你能堂堂正正地站出來,用光明磊落的姿態,面對違法者,你現在的匿名舉報,不也是為了社會終有那麼一天的到來嗎?

也許這樣的期待,永遠無法實現。

但,至少自己的心中,不應該放棄如是的崇高道德立場。

匿名,絕不是一件高尚的事。再無可奈何,也不該為「匿名」行為,鼓掌叫好。

四、

多說兩句。

一個神父,在教堂工作中,聽到了「犯罪的告解」,可不可以匿名去報警?

這種洋鬼子整天拿來糾結的,原則性問題,坦白地說,在很多現代的中國人眼中,不值一提。
因為中國人,中國社會,正常合理的道德評量標準,已經殘破到驚人的地步。


這個頁面中太多的答案,斯可為證。


-


不明白@yolfilm的答案為什麼有那麼多人點反對,他絕對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思考角度。你可以不贊同,但是點反對就非常不合理了。

「匿名」和世間許多事物一樣具有多面性,不能簡單得用好或者壞來概括。
好處:保護自身,同時可以伸張正義;
壞處:程序上不合理,會造成惡劣後果。

在法律上,我們也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兩難境地」,比如「毒樹之果」理論、委託人—律師保密協定等等。但是我們仍然選擇了相信普遍的程序正義大於個體的實體正義。我們既然可以容忍刑辯律師將殺人嫌犯、強姦嫌犯重新放回到大街上,並且明知他們很可能再犯,就必須也要承受實名舉報所帶來的危險後果。

當然,我們還不是法治社會,也有很多人不認可法律在社會中的核心地位。而真實的社會環境又的確兇險萬分。所以「匿名舉報」行為可以理解,至少不能算是「不道德」。


但是,「匿名舉報」不能作為法庭上的合法證據採信,當成普通線索受理又效率低下,我支持檢察機構不予受理。


Just a remark:

"I originally tried hard for the organisation to have no face, because I wanted egos to play no part in our activities. This followed the tradition of the French anonymous pure mathematians, who wrote under the collective allonym, "The Bourbaki"."

---- Julian Assange of Wikileaks


這道題問的是道德問題,眾人談卻是現實問題。

有人說,造成「謠言」「誣告」「揭發報復」或是「栽贓陷害」的,從來都是惡意的出發點,自然不是「匿名」。匿名只是一種方法和形式,與道德無關。我反問一句,槍支只是一種工具,是否造成危害只在握有它的人的善惡決定,故而應允許槍支自由持有,你同意嗎?

知乎曾經有過一個於本題頗有共同之處的問題:打小報告為什麼是不好的?小孩子打小報告應該怎麼教育?打小報告和匿名舉報到底有多少不同呢?支持匿名舉報的人都支持打小報告么?這之間不過是舉報的成本的差別,說白了還是現實問題的考慮。為了保護自己,不得已選擇匿名當然可以理解,特別是聯繫到我國的現狀。

可是純粹道德上的考量呢?我以為,人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與匿名相比,實名在道德上的意義就在於此。匿名可以保證你不負任何責任地作惡,那這種方式便有了原罪。
其實本題中@牛小強的答案說的最透,「大家對於不能容忍的罪惡,都最多能做到一個匿名舉報的程度,毫無成本地輕鬆滿足了對自己善良天性的認同感。但實際上最符合道德的事情,一般都需要自己下一點決心出一點成本的。」
曾看到知友舉例,美國軍校中,作弊者和告發作弊者,一起受處罰,因為在團隊中,發現作弊行為應直接阻止。@yolfilm 教育孩子:「要看不順眼,當面堂堂正正地上前指責。你要沒種沒膽子跟人面對面,就把嘴閉上。」這一切就是來告誡:切莫做嘴皮上的衛道者,遑論還是匿名。
因此,一個人用了匿名舉報的方式即便是做好事,也很難夠得上高尚,最好要反思一下,自己是否不得已而為之,我這裡不是佔據道德制高點來要求什麼,道德更多是來律己的,我只是希望我們能夠反求諸己。

我們拼了命的維護匿名舉報,恰恰證明了我們今日社會的悲哀,種種現實讓我們陷入了道德上的兩難。


這是我匿名向老師檢舉了考試中作弊的人,這樣做對嗎?的答案,也貼在這裡。

看了上面的很多答案,又仔細想了想yolfilm先生的答案,感覺有不少人誤會了yolfilm先生的意思,這絕非道德的綁架,亦不是我剛開始以為的「江湖氣」。他真實具體的觀點在這個問題下寫的比較清楚,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所有答案的一個大前提就是「作弊」一定是錯的,舉報作弊一定沒錯。幾乎所有答題者(我看到的)都在答案里寫明了這一點,但是我感覺有人的判斷準則比較絕對——無論你的動機如何,做了錯事破壞規則的人都應該受到懲罰;有的人則比較有回寰的餘地,要考慮許多的條件——舉報者的動機如何(維護正義/保護利益/挾私報復),作弊者的動機如何(求過/求獎學金),作弊者的表現如何(洋洋得意/僥倖),當然這些不是決定了舉報者對或不對,而是決定了舉報者「有多麼對」。我想這大概就和答題者自身的境遇與立場有關吧。

回到題主的問題,題主感覺自己卑鄙是因為舉報了他人作弊,還是因為自己是匿名舉報的呢?如果是因為舉報了他人作弊,那麼無數的答案都可以回答題主,一,點,也,不。只要他真的作弊了。可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匿名行為而感到自己卑鄙,那些說作弊是錯的怎麼都是錯的的答案可能就不能解決題主的疑惑了,因為這涉及到了題主對自己的標準,說的大一點,就是道德要求。

拋開具體的事例,為什麼有些人會下意識的覺得「不露面的」的人(即匿名者)比較可能是小人呢?因為不磊落,因為每一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不管這個行為是好的還是壞的,而匿名代表著他選擇了逃避承擔這個責任,這就包含了他動機不純的可能。

在這個問題下,我們默認被題主舉報的人確實作弊了,說舉報者動機不重要的人其實也是從被舉報者確實作弊了來闡發的,可如果動機不確定了,又如何確定不是誣告呢?匿名就像是一張面具,讓人看不到下面真實存在著什麼,即使他真是對的,也會因為這種不可避免的影影綽綽而使得可信度大為降低。

作弊對不對?不對,一定不對。該不該阻止?該阻止,最好能阻止。實名還是匿名?隨你便。

但是再思考一個我們從小到大被教育過無數次的問題——暗箭傷人對不對?不對。那麼放在這個問題的背景下呢?應該不對吧。。。那——匿名舉報又算不算暗箭傷人?


所以,匿名舉報有兩個問題,一是不能保證它是真的,二是這種行為本身就不磊落。

這似乎可以引出樓上那麼多的答案和yolfilm先生的分歧所在。不在於舉報作弊這件事正確還是不正確,而在於對「匿名舉報」的態度。yolfilm的態度是「無可厚非」,而某些答案的觀點是「理所當然」,當他們把答題的重點放在作弊是不是一件壞事時,他們覺得匿名不是什麼值得討論的行為,匿名是基本人權,保護自己更是基本人權。


允許別人不拋頭顱灑熱血是必須的,但是似乎這種規避風險也說不上高尚,至於卑鄙不卑鄙?那自然與標準有關了。說到底,匿名舉報是一種現實選擇,遠不是最佳選擇,道德感強的人,自然也就會覺得自己有點兒卑鄙了。

最後,我沒舉報過別人作弊,反而自己做過弊。為自己既不是光明磊落的人也不是潔身自好的人感到傷感和汗顏,希望能慢慢的改邪歸正。


如果你要在高尚道德的維度上求證匿名的正確,只能得到一個條件,那即是你無可奈何,只能選擇匿名這一手段才能避免於人於己巨大的損失。
這句話的意思是,你對腐敗官僚對勢力足夠危及你人身財產安全的惡棍(重合了嗎)等,是沒有辦法公開站出來揭惡的。因為,路見不平一聲吼是在一種人人敢於揭惡揚善的社會,這世界能達到這種程度的地方似乎還沒有,而且越是差得遠的就越需要匿名。
但如果你舉報一個同學作弊,一個同事早退,不匿名比匿名在道德上要好得多。


本質上,匿名做任何事都不會讓這件事本身更卑鄙或更高尚。匿名身份背後的,也可以是白面小丑,也可以是黑暗騎士。匿名舉報是否道德,則完全取決於舉報這一行為本身,取決於舉報人的動機:是打擊報復暗箭傷人,還是但行好事不露功名?

我的看法是,實名也好,匿名也好,社會和司法部門都沒有作任何鼓勵或者不鼓勵的立場。以實名舉報的代價降低社會成本、司法成本的意願是一種自覺,本質就是自我犧牲。出於匡正犯罪的目的而舉報是有良知的表現,不應該抱有愧疚感。舉報所產生的愧疚感,或許是因為動機不純,也或許是和一些外擴的價值觀衝突所致,比如兄弟義氣。

指責匿名行為不道德是自私的心理。改動王小波的一句話吧:人對匿名行為的憤怒,皆源於對匿名者抓撓不著,無法回擊和施展實質報復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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