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是否科學?
它並不滿足科學的可證偽以及擁有一個適用範圍的要求。
「辯證(法)」是一個我們大家在學術討論中經常看到的詞。在這個回答中,我希望做三件事:
(1) 解釋一下「辯證(法)」這個詞大體上是什麼意思;
(2) 舉例說明在哲學、人文、社科領域中,對這個詞好的運用與壞的應用;
(3) 基於(2),說一下在這個詞各種不同的運用下,它與科學大概是什麼關係,並回答一些提問。
我希望在更一般的意義上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個詞,以及相關的概念與思考方式。我希望我的解釋可以澄清一些對這個詞的誤解,並且為大家的學術閱讀與公共討論提供一些參考。
(1)
我們說的辯證(dialectic),其實不是一種方法,而是說一種「現實」。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這個例子來自Prof. James Conant,他是以《追憶似水年華》的第一人稱講述的,當然,下文是我的重構:
- 我覺得她愛我。我們已經在一段關係中,她牽過我的手,她吻過我。她是愛我的。
- 然而,很多時候,我禁不住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她究竟喜歡我什麼?或者說,我的什麼特質讓她喜歡。我沒有她想要的幽默氣質,甚至,我不像她想的那樣會在她需要的時候出現。終於有一點,我發現了一點,我沒有什麼值得讓她喜歡的——沒有。
- 這些思緒讓我的許多信念在一瞬間崩塌——她不愛我——可是,分明,在剛才我還堅信她愛我的?
這裡,我們講述了這樣一個過程:
- 最初有一種「現實」——我相信她愛我;
- 但這種現實本身包含著一種傾向,一種力量,它讓我陷入憂思……
- 而這種力量最終又會否定方才的「現實」——她不愛我,我如是想。
現實的這種包含自我否定的特質,我們稱之為「辯證」。或者說,「辯證」這個詞大體上的使用是這樣的。我的意思是,儘管哲學家與社會科學家們在使用這個詞的時候各有各的用意,但如果他們是在好的意義上使用這個詞的話,都應該包含這樣的一個層面:一種現實,它自身蘊含著一種力量或傾向,最終會否定或毀滅這現實本身。
當我們把握到現實的這種「辯證」的特質的時候,我們在以「辯證」地看待這種現實。某種意義上,似乎也可以說這就是在運用「辯證法」了。但這樣說有歧義。彷彿這是一種方法,面對一個特定的對象時,我們可以這個方法,也可以不用這個方法。注意,不是這樣的。當我們意識到我們的對象是辯證的時候,我們已然在實踐辯證的立場了,我們不可能不再辯證地看待它。下文中,我會避免「辯證法」一詞。
(2)
現在,我們來看一些例子——好的,與壞的。我們說三組。
第一組
古希臘人有一種方法叫做辯證術。這方法大體是這樣的,兩個人對話,一個人講,另一個人聽。講的人說了這些這些以後,聽的人說,你說的這些這些,其實說明了那些那些,而那些那些最終會否定你一開始說的「這些這些」。因此,講的人看似陷入了矛盾,但意識到這一點之後,他更好得理解了自己的思想與困惑,他獲得了一種澄澈——至少,他知道了,他也許並沒有什麼思想。
這裡聽的人實踐了一種「辯證」的視角。或者說,當我們說他的實踐是辯證的時候,我們在好的意義上使用了這個詞。他定位了一種現實,他的對話者的思想,然後發現了這現實中蘊含的否定自身的傾向。這個人或許是蘇格拉底。我們可以說,蘇格拉底對於辯證的實踐是基於對話的;是針對一種特定的現實的,即對話者的思緒;他也有一種特定的目的,幫助對話者實現某種澄澈。這些特點把他的辯證實踐與現代人的區別開來。
現在,我們來看一個壞的例子。一個人看到別人說,山是山,就拚命論說山不是山的道理,當他發現別人被自己說服的時候,又說,山還是山,並說這是一個更高的境界。比如:
Level 1:武松打虎是為民除害。
Level 2:武松打虎是因為老虎要吃它。
Level 3:武松打虎既保護了自己,又為民除了害。
這道理說得如何,我們且不說。這和辯證是沒有關係的(我知道作者自己沒有說有關)。如果有人說這是辯證的視角,那麼他在壞的意義上使用了這個詞。為什麼呢?因為講說的人並沒有指出Level 1是否包含著一種危機,或一種力量,會導致它自身被否定。換而言之,講述者自己在從這個角度說說,那個角度說說。現實在講述者那裡是靜態的,其實不具有辯證的特質。
我們教科書哲學所教導的辯證法,大體是這種,讓我們這樣看看問題,那樣看看問題。教科書並給出了一個對立面,叫「形而上學」,它的特點是用靜止的方式看問題。有趣的是,教科書自己的「辯證法」也是在以靜止的方式看問題——換而言之,它自己對「辯證法」的理解是「形而上學的」。無論如何,教科書糟蹋了兩個詞。
第二組
在歷史上,也有很多人,是從方才那個壞的意義上理解辯證的。對他們來說,辯證就是把是的說成不是的,不是的說成是的,似是而非不知所謂。某種意義上,當康德回顧哲學史的時候,他發現,咦,好多人在這麼做。但康德對這個詞的使用是好的。我們來看一個他的例子。
大體說,所謂先驗辯證論,說的是這樣一件事情:
- 有一種現實,我們的理性,我們因之可以理解很多事情、知道很多事情;
- 理性有它自身的邊界,但理性偏偏有一種傾向要超出它自己的邊界,去追問邊界之外的事情。
- 最後,理性自己陷入了深深的矛盾與困惑,彷彿理性什麼都不能理解、什麼都不能知道。
換而言之,康德呈現了人類理性的「辯證」的特點,展現了彼時許多哲學困境的根源。他很好地拓展了這個詞的使用,點亮了哲學的許多面向,至今依然啟迪著我們的哲學思考。相應的,我們也來說一種壞的拓展。中哲的教科書有時會說,周易或者老子有樸素的辯證法,或者索性,中國思想中有很深刻的辯證思想。比如,人們說:
日中則仄,月滿則虧。
這是在說現實的辯證特性么?其實很難說。一種現實是辯證的,是因為其本身蘊含著一種否定自身的力量,而不是說它自然而然會毀敗。是這樣么?中哲的老師很狡猾地說,「那是樸素的辯證法。」關鍵詞是「樸素」,我會說,這不是辯證法。這種立場會導致一種更糟的看法:
一塊肉放在外面,它包含著一種否定自身的力量,會吸引細菌,最後細菌會分解它。
這似乎符合我們對「辯證」的理解了,這是對「辯證」好的探索么?依然不是。原因是,探索辯證的視角,是為了進行一種對現實的反思與批判,而不是為了以一種看似深奧的方式重新描述一件淺顯的事情。在時間的順序下,許多事物都會有興衰。也許我們可以把這種變化從辯證的立場加以分析,但這種分析的實踐者必須回答一個問題:這麼做的意義何在?這一點我們之後還會講到。有段時間中哲與馬哲的教學圍繞在這種樸素辯證法上,這種探索浪費了許多財力物力與許多人的青春,確實是很糟糕。
第三組
對辯證(法)最著名的探索,當然來自卡爾·馬-克-思。我們熟悉的《宣言》指出了一種特定的社會現實,資本主義社會,本身包含了一種會毀滅其自身的力量。社會現實的這種對自身的否定與超越的特點,為後來的許多思想家所注意。於是我們可以讀到:
Max Horkheimer and Theodor W. Adorno, Dialectic of Enlightenment
Ci Jiwei, Dialectic of Chinese Revolution
這些作品器識為先,文質辨洽,改變了我們對於社會現實的理解,讀者因之收穫了許多洞見。他們都是對「辯證」的好的開拓。
「辯證」的視角在社會科學中有著非常廣泛的應用,但也使得這個詞的本意被淡化。我舉一個例子。布迪厄(Bourdieu)在講授一般方法的時候說,結構和事件之間有一種辯證關係。用一種非常庸俗化的理解,他是說更廣泛社會文化背景會決定一個事件的意義,而事件本身呢,又會反過來改變整個文化背景。大家經常說的例子是庫克船長剛剛到夏威夷的時候,夏威夷人對他的到來的闡釋,完全是基於固有的神話、信仰的;但他到了以後給當地帶來了許多變化呀,固有的神話與信仰也相應的改變了。
這是一種辯證關係么?某種意義上是的,原有的信仰世界在一些新的事件中被否定了。但事實上,在這裡引入辯證這個詞有些言過其實。所謂的被否定,只是相應得產生了一些改變。這裡使用「辯證」是合法的(legitimate),但未必允當(appropriate)。事實上,在相關的文獻中,這裡的「辯證」(dialectic)一詞完全可以用動態關係(dynamic)來替代。換而言之,布迪厄對辯證一詞的探索,我認為是壞的,至少是不必要的(redundant)。當然,這和當時的語言習慣有關,此間的學者多少受到左翼話語的潤澤。但我們讀學術文章經常會發現,許多人聲稱自己發現了一種辯證的關係,其實,那只是動態的關係而已……
(3)
綜上,辯證是一種視角,它認為現實有一種辯證的特質,並從基於此來理解現實。但它究竟可以怎樣展開,不同的思想家可以有不同的探索。
現在,某甲問:它是否科學呢?
如果科學是對於知識的追求,因而要增加我們的知識的話,那麼,在任何好的意義上的辯證,都不應該是科學。它不增加我們的知識。它基於我們已有的知識——關於對話者的信念,關於我們的社會——做出一些診斷和批判。它幫助我們更好的理解我們已經知道的事情。所以,簡單的回答是,辯證法不是這一意義上的科學,這是因為它的目的與科學的目的是不同的。事實上,當我們的目的是獲得知識的時候,我們應該避免過早得引入辯證的視角。比如,以歷史研究為例。我們想要了解古代社會的方方面面,我們就不應該預設這種社會最終會在自身中被否定,從而走向近代或現代。
展開一些的話會複雜很多。辯證的視角可以用來觀察經驗世界,但是可以做更多。它也可以是一種先驗的視角。當我說「先驗」的時候,我說的是這樣一件事情:
(a)我追問我的經驗世界何以可能;
(b)我認為我的經驗世界之所以可能,一定是因為一種特定的結構,在我、世界、理性之間——無論它是什麼。
(c)我將這種結構稱為「先驗的」——並探索它究竟是怎樣的。
辯證這種特質或許是先驗結構的一部分,換而言之,對辯證的考察也就是我的先驗探索的一部分。基於(a),我可以知道一切經驗科學都是與先驗追問無關的。因之,對辯證的先驗追問和經驗科學沒有關係,但如果我們要系統地理解這個世界,這又是重要的一部分。
繼續我們的答問環節。有某乙問:「我可以在更廣的意義上使用「科學」這個詞么?我是否可以基於科學更廣的定義,強調辯證是科學?」這是另一個問題。我建議不要這麼做,換而言之,我建議將Wissenschaft翻譯為知識體系或系統。
有某丙問:「我說某物是科學的,就是在說某物是好的……辯證法到底科學么?」這位同學可以在閱讀完(2)以後自己做判斷。
@Minglei Xiao 同學問:「辯證的視角是可以用於普遍事物的嗎?」 到目前為止只有這是個好問題,所以列出他的ID為他做個廣告,前面的同學我就不點名了。我的理解是,辯證的視角該用於哪裡,該如何用,這取決於研究者自身的探索。如果一個人要證明它可以用於所有事物,那麼他要講出道理來,呈現出成果來。我們看一看,他講得好不好,是不是解釋了有意義的問題。如果不好,或者並無必要這麼做,我們說,他失敗了,這種對於辯證的探索是不好的。
(4)
小結一下:
我們過去對於一個哲學或人文學科中術語的解釋,往往先追溯詞源,然後再強調各種歷史人物不同的運用。這或許是一種嚴謹的做法,但很多時候讀者卻一頭霧水。讀完全文,只是知道了一些小知識,比如「辯證」一詞希臘文的拉丁轉寫是這個。因之,在本回答中,我採用了一種不同的做法。
我著重講解了一個詞它大致的意思是什麼,我們可以怎樣運用它,或者誤用它。我要再次強調的是,我對「辯證」的解釋僅僅是就其大體而言的。在閱讀具體作者、具體文本的時候,讀者們應該留意,和我說的可能並且應該有各種出入。但我想,在閱讀的過程中大家可以問自己三個問題:
(a) 作者使用辯證的時候,關注的對象、現實是什麼?它的哪一種力量或傾向會導致自己的毀滅?
(b) 作者引入辯證這一概念,他或她究竟要做什麼?這裡的辯證是否是在先驗層面上的?(如果是,這個問題會很複雜……)還是意在一種社會批判?——就像公孫烏龍會問,「他是來尋仇的么?」
(c) 最後,尤其在社會科學或文學批評的文獻中,我們還要留意:作者非得引入這個詞么?——嗯,公孫烏龍還會說:「他非得死么?」
希望對大家的閱讀有幫助,預祝大家學習愉快~~
在這個如此亂答題的知乎,藉此機會像 @黑色筆記本同學的投入表示感謝——這是我寫此文的目的,我希望對他的回答有所充實。沒事我才不告訴你們這些呢~~~另外,我也希望藉此機會批評一下贊了那羅素圖的同學——那圖其實沒什麼說明裡力,還是要好好學習啊~~
幾個高贊答案已經說的很好了,我再追根溯源地補充一下。
如果要全面的理解辯證法,我們必須先從辯證法的邏輯內核——辯證邏輯講起。
一.形式邏輯
我們傳統的邏輯系統叫做「形式邏輯」,形式邏輯有三條不可逾越的鐵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
1.【同一律】同一律指的是,我們在用一個概念去描述一個思維對象的時候,這個所描述的對象必須是確定不變的。這種同一性表現在:
(1)思維對象的同一。在整個邏輯推理的過程中所描述的思維對象是不能變的。
(2)概念的同一。某個思維對象一旦被明確定義為某一個概念,那麼在整個邏輯推理過程中所使用的這個概念永遠都是指剛開始定義過的那個思維對象,不能隨意變更,擴大或縮小所指範疇。
(3)判斷的同一。在整個邏輯推理中對某一思維對象的某一方面所做出的判斷必須保持一致,不能一會兒肯定一會兒又否定。
用通俗的語言來講,同一律的意思就是,我們一旦定義了「樹(思維對象)」是「樹(語言概念)」,那麼「樹(語言概念)」自始至終都應該指向「樹(思維對象)」,而不能指向「草(思維對象)」或者「樹+草(思維對象)」。並且一旦判定樹在某一方面的屬性(如「樹可以製造氧氣,所以對環境有好處」),那麼在整個邏輯推理過程中對此判定應保持不變。
2.【矛盾律】矛盾律指的是在確定的時間內,一個思維對象只能佔有一個確定的概念,不能既肯定又否定。即某一個思維對象其要麼是A,要麼不是A,要麼符合性質B,要麼不符合性質B。不能對事物做出自相矛盾的判定。
用通俗的語言來講就是,我們判定一件事物是否佔有某一概念或符合某一種屬性應當是唯一確定的,一件事物要麼是「樹」,要麼不是「樹」。其不能既是「樹」又不是「樹」。
3.【排中律】排中律看起來似乎和矛盾律很相似,排中律指的是,對於某一事物的判斷,「A與非A」非此即彼必有一真,沒有第三種情況,不可以持兩不可之說。
用通俗的語言來講就是,一件事物要麼是「樹」,要麼不是「樹」,沒有第三種情況,其不能既「不是樹」又「不是『不是樹』 」。
雖然這三條鐵律說出來就跟廢話一樣,但是我們的整個傳統邏輯體系都是在這三條鐵律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缺一不可。而且在人們日常運用的邏輯推理(樸素邏輯)中,往往逾越了這三條鐵律而不自知,導致謬誤百出。
二.芝諾悖論
雖然形式邏輯系統依靠這三條鐵律建立起了一套複雜的邏輯體系。但是這套邏輯體系並非是無懈可擊的。
在牛頓等人創立微積分伊始,貝克萊曾經提出過一個著名的悖論——「貝克萊悖論」。這個悖論指出,牛頓在定義導數時,引入了一個無窮小量「德爾塔x」,這個無窮小量在剛開始的定義中是一個「無限接近0的數」,也就是說其不是0,但是在最後為了消去這個無窮小量,牛頓卻又是把它當作0來處理的。這已經違背了形式邏輯的「矛盾律」。所以當初微積分陷入一個尷尬的境地,那就是在一方面在被自然科學和數學廣泛應用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另一方面其最基礎的邏輯系統卻突破了形式邏輯三定律,顯得十分站不住腳。經過漫長的研究,再後來數學家們重新修正了微積分的基礎定義,這個問題才迎刃而解。
如果說貝克萊悖論只是反映出在現實中我們偶爾需要突破形式邏輯來對事物作以推理,尚未動搖形式邏輯的根本。那麼另一個悖論則是反映出了形式邏輯的致命缺陷,那就是——芝諾「飛矢不動論」。
對於芝諾悖論,大家最為熟知的也許是「阿基里斯追龜」悖論,但是芝諾悖論中最具有分量的,卻是那個看似簡單的「飛矢不動」論。因為其揭示了一個詭異的結論——「運動是不可能的。」
【飛矢不動悖論】芝諾指出,對於一把射出的箭,其在每一個確定的瞬間,必然佔據確定的空間位置(箭的體積和所佔據的空間相等),那麼在每一個瞬間,這把箭都必然是靜止的,既然在每一個確定的瞬間都是靜止的,那麼在整個運動過程中這把箭都是靜止的,則運動是不可能的。故此,芝諾認為運動只是一種感官製造出來的假象。
尼采對飛矢不動論曾有一段頗為精闢的見解:
尼採的論述:在芝諾悖論里,「無限」是被用來化解現實的硝酸。如果無限是決不可能成為完善的,靜止決不可能變為運動,那麼,真相是箭完全沒有飛動,它完全沒有移位,沒有脫離靜止狀態,時間並沒有流逝。換句話講,在這個所謂的、終究只是冒牌的現實中,既沒有時間、空間,也沒有運動。最後,連箭本身也是一個虛象,因為它來自多樣性,來自由感官喚起的非一的幻象。
分析:假定箭擁有一種存在,那麼,它就是不動的、非時間的、非造而有的、固定的、永恆的。這是一個荒謬的觀念!假定運動是真正的實在,那麼,就不存在靜止。因而,箭沒有位置、沒有空間。又是一個荒謬的觀點!假定時間是實在的,那麼,它就不可能被無限地分割。箭飛行所需要的時間必定由一個有限數目的瞬間組成,其中每個瞬間都必定是一個原子。仍然是一個荒謬的觀念!結論:我們的一切觀念,只要其經驗所與的、汲自這個直觀世界的內容被當作「永恆真理」,就會陷入矛盾。如果有絕對運動,就不會有空間;如果有絕對空間,就不會有運動;如果有絕對存在,就不會有多樣性;如果有絕對的多樣性,就不會有統一性。
我們需要看到的是,「飛矢不動悖論」是嚴格按照形式邏輯三定律來推理的,而這樣一個看似無懈可擊的推理所得出的結論卻如此詭異。而其所反映出的問題是,形式邏輯根本無法解釋運動(哲學意義上的)是「如何可能的」。
當一個人從小孩變成大人,其必然涉及到由「小孩」這一概念到「大人」這一概念的流變。這似乎暗示著必然在某一時刻這個人「既是小孩又不是小孩,既是大人又不是大人」,而這直接與形式邏輯的「矛盾律」相抵觸。也就是說,一旦涉及到運動(哲學意義上的),形式邏輯都無法給出圓融自洽又符合直觀現實的解釋。
三.辯證邏輯
黑格爾為了彌補形式邏輯的不足,在吸收了一些樸素的辯證思想的基礎上和康德「二律背反」的啟發下,創立了辯證邏輯。
辯證邏輯是這樣解釋芝諾悖論的。那就是射出的箭在每一個確定的時間點上,雖然佔有一個確定的空間位置,但是同時卻也包含了一種飛向下一個空間位置的趨勢(自我否定)。這樣便產生了一種「對立統一的矛盾」,這種矛盾的解決使得箭飛向下一個空間位置,同時又產生「佔據下一個確定空間位置和飛向下下一個空間位置的矛盾」,正是在這種「對立統一的矛盾」不斷解決又不斷產生的過程中。事物獲得運動的推動力,使得運動得以可能。
也就是說,辯證邏輯突破了形式邏輯的「矛盾律」。其可以描述為:射出的箭在每一個確定的時間點上,既在一個確定的空間位置,又不在這一個確定的空間位置(自我否定),這種矛盾使得運動得以可能。
可是黑格爾並不滿足於將辯證邏輯作為形式邏輯的補充,而是想取形式邏輯而代之,其將辯證邏輯看作是在形式邏輯之上的高等邏輯。因為黑格爾發現,辯證邏輯是一種具有終極普遍性的「事理」,所有的事物都遵從一種「自我否定」繼而「否定之否定」的辯證屬性。這一點確實無可反駁。
四.辯證法
辯證法分為客觀辯證法和主觀辯證法。客觀辯證法指的是一切事物所具有的「辯證性」,是一種客觀的事物內在規律,而非方法。
而主觀辯證法是人通過客觀事物的辯證規律在人思維中的反映,進而產生的一種認識事物的思維方式和立場。到此,辯證法仍然是沒有問題的。其只不過是一種認知方法。真正把辯證法變成詭辯術的,是不考慮範疇和前提的情況下在辯證法的「事理」中夾入價值判斷。
黑格爾有一句話叫做 「存在即合理。」其實這完全就是一些對黑格爾毫不了解的人的誤讀和錯傳。黑格爾的原話是「存在的(現實的)即是合乎理性的」。這句話中所說的「理性」指的是「絕對精神」的分有,而這裡所說的「現實」也不是日常意義上的那個「現實」。黑格爾的這句話的意思是「一切現實事物均是符合絕對精神的。」這與「存在即合理」的字面意思根本毫無關係。
這兩句話的核心區別在於,黑格爾的原話是對事物內在規律的中立描述,而且僅僅是描述。而「存在即合理」中卻摻雜了對事物的價值判斷(合理性)。這種對辯證法的錯讀和誤用,使得辯證法在某些語境下徹底淪為了一種詭辯術。
把價值判斷引入辯證法,那麼辯證法的作用就不再是單純地對事物屬性作以中立客觀的描述,而是將對事物的價值判斷引向持論者的自身立場。舉個簡單的例子,當你去論述社會中的黑暗面時,總有人會告訴你,凡事要一分為二,不能只看陰暗的一面,也要看到光明的一面。當你論述民主制的優越性時,又有人會說,不要只看到民主制的好處,也要看到民主制不足的一面。在這一過程中,不光辯論主體的同一性發生了轉移,連價值判斷也被辯證法(詭辯)綁架了,最後不過是又回歸到那個十分弔詭而無意義的結論——「存在即合理」。
因此,不顧範疇和語境的前提下去使用這種所謂「一分為二」的辯證法,看似中立客觀無懈可擊,實則是一種耍流氓的方法。持論者不過是想用這種方式把對事物的價值判斷引向對自己有利的方向。在這種所謂的「辯證法」之下,一切的價值判定都是無效的,一切事物都是合理的。
所以,在非哲學的語境下,如果有人說「要辯證的看待問題」,基本可以斷定他接下來要開始耍流氓了。
我覺得這個問題主要是「科學」這個概念在中文裡運用得很混亂造成的。我比較傾向於在 natural science 這個意義上用科學這個概念,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是這樣理解「科學」的。
比如《現代漢語詞典》(我查的第五版)就把科學這個詞定義為分科的知識體系(原文是「反映自然、社會、思維等客觀規律的分科的知識體系」)。如果強調的是分科的概念,那就更像是「學科」 而不是「科學」了。至於這種反映論,你說反映了就反映了么?正如辯證法認為自己反映了客觀規律一樣。按這個定義,辯證法當然可以自詡為科學。
另一個問題是德語里的 Wissenschaft 和英語里的 science 有不同的意思。我不懂德語,不能仔細辨析。(有知友邀請了 @陳浩 ,我也想聽聽他對這個詞的解釋。)但它們有區別是肯定的,Wissenschaft 並不強調自然科學,更多的是那種知識體系、理論體系的意思。對黑格爾一系來說,要做成一個 Wissenschaft 的知識體系必須要滿足歷史與邏輯的統一,或者叫史論結合,這是他們的「科學」標準。辯證法說自己是 Wissenschaft 恐怕並沒有任何問題。翻譯過來就混淆了。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當然,「科學」這個詞在今天普通人的口中其實更多的是「好的」「對的」「正確的」的書面語。當他想表達什麼東西好,什麼道理對的時候,他就說「這是科學的」。這是我最厭惡的用法。但又是最常見的用法。
補一句:現在流行的「這不科學」我發現好像有時候是在表達「這不正確」的意思,有時候是在表達「這不正常」的意思,貌似除了感情色彩偏差之外基本上可以替換為「這不對啊」。
我找到了吳國盛寫的一篇文章,講了「現代中國人的『科學』概念及其由來」。喜歡溯源析義可以看看。但是他似乎沒有提到德語的 Wissenschaft 的問題。
現代中國人的「科學」概念及其由來
回到原問題。
辯證法肯定不是 natural science,但是它是一個理論體系,應該是滿足德語的 Wissenschaft 的要求(這一點我不能完全肯定,因為我對 Wissenschaft 這個概念的了解都是聽說的)。至於它對不對,至少我認為辯證法沒有它自己宣稱的那麼對,作為一種思維方式未嘗不可(我不是指被各種教科書、普及讀物和各種人才發揮得一塌糊塗之後的那個辯證法)。(很難去說某種思維方式是對的還是錯的,你只能說這種思維方式有什麼優點有什麼缺陷。)至於黑格爾和列寧說的邏輯學、辯證法和認識論是三者合一的。是的,它是三者合一的,但僅僅是在黑格爾和他的繼承人的理論體系里,並不是說在實在世界裡這三者是合一的。從這個意義上講的辯證法(我可以稱它為本體論的辯證法)即使不能說它是錯的(怎麼證偽呢)也至少是獨斷的。對辯證法的其它意見我就不多說了。我主要是覺得「科學」這個概念需要澄清一下。置頂的兩個答案很贊,我在此就是做一點補充:
很多人對辯證法的誤解源於:在生活中我們有時會碰到一些人,他們的觀點各種自相矛盾,但是卻美其名曰辯證法。其實這只是一種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要認清這一點我們要先澄清一個詞義引起的誤會。這個詞就是「矛盾」,下面的這種解釋具體詳見於劍橋版馬克思哲學伴侶裡面的第11章:《邏輯:辯證與矛盾》
對於辯證法的誤讀在某種程度上是源於詞意上的不清,這甚至在西方哲學圈裡也很普遍。一般的批評指向辯證法對矛盾的寬容,認為辯證法否認邏輯法則里的無矛盾律(一個東西不能同時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其實這是一個明顯由於詞意引起的誤會,黑格爾和馬克思他們所指的矛盾其實是指一個體系內不同力量的互相衝突,從體系外看就是體系存在自我衝突(矛盾)。並非是辯證法否認無矛盾律。
如果有人認為辯證法否認無矛盾律並且用於辯論的話,那隻能說是一種詭辯的行為。辯證法一樣對正確和錯誤有區分。
首先,辯證法是哲學層次的,而不是科學。哲學、科學、工程技術是三個層次。當然了,我想題主應該想問的是辯證法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客觀。
答案是肯定的。舉個例子,辯證法有一條質量互變規律,是在哲學層次上對質變、量變規律的總結和討論。
然後,突變論的創始人是法國數學家雷內托姆,他於1972年發表的《結構穩定性和形態發生學》一書闡述了突變理論,榮獲國際數學界的最高獎---菲爾茲獎章。突變論的出現引起各方面的重視,被稱之為「是牛頓和萊布尼茨發明微積分三百年以來數學上最大的革命」。「突變」一詞,法文原意是「災變」,是強調變化過程的間斷或突然轉換的意思。突變論的主要特點是用形象而精確的數學模型來描述和預測事物的連續性中斷的質變過程。
這個就是將哲學層次上的質變、量變規律,予以科學化、數理化、定量化的成果。這就充分說明辯證法是客觀的規律,是可以用科學去論證的。
事實上,馬哲——系統論(系統科學哲學)——具體科學,這是一個從上到下的結構。系統論是馬哲到具體科學的橋樑,它進一步豐富和展開了馬哲的基本理論和思想,而系統科學的各個學科,則是在實際上是對馬哲的數理化、定量化。從突變論的例子,我們可以暢想一下,隨著複雜性科學的進展,人類必將對馬哲予以更加豐富的展開,科學實踐也必將對馬哲的進一步發展起到基礎的作用。
辯證法的由來
在印度的奧義書思想中,人像萬物一樣,也是由「梵」幻化的。人是一個小我,「梵」是個大我。小我是對大我的分有,也是大我的幻化。人這個小我,也一定要復歸於「梵」這個大我。人生的意義就是發現梵,理解梵。只有這樣,才能回歸梵,才能和梵合而為一。這就是所謂的「梵我一如」。為了實現「梵我一如」,當時的印度人開發了很多手段,這些手段就叫瑜伽。瑜伽的本意是連接聯繫,就是與梵連接聯繫。瑜伽實際上是通神術。通過瑜伽修鍊,可以實現與神合二為一。瑜伽有好多種。但最重要的兩種是苦行瑜伽和智慧瑜伽。苦行瑜伽就是認為通過各種苦行的修鍊,對身體自我折磨,自我摧殘的修鍊,可以實現焚我一如。需要說明的是,這也是通過身體修鍊可以達到超人功能的思想的起源。所以,氣功是起源於印度。智慧瑜伽也叫智瑜伽,認為通過思考,內在的思考,可以發現和認識梵。這種思考也包括對萬事萬物的思考,以及對自己內心的思考,你就是沉思、冥思。思考的方法就是邏輯,也是辯證法。之所以叫辯證法,也和辯論有關係。大家都覺得自己發現了梵,他必須向別人證明和說明。別人提出異議,他必須反駁,論證。吵到一定程度,辯證法就出現了固定的形式,而且隨著吵架的繼續,這些形式也日趨精美和完善,這就是所謂的邏輯。所以,自印度奧義書以來,印度人非常注重邏輯,包括後來的佛教。同時,這種思想也傳入希臘。後來希臘哲學融入基督教。
基督教,融合了猶太教和希臘哲學。融合了信仰和邏輯。所以從一開始起,信仰和邏輯的矛盾,就在基督教中存在。只是,基督教是以猶太教上帝為主的,以希臘哲學的真理為輔的。所以也是以信仰為主的,以邏輯為輔的。但是在基督教的發展歷史中,又出現了兩波邏輯的興起。第一波出現在大約十世紀以後,他們開始用邏輯來證明上帝的存在。其中托馬斯阿奎納是集大成者。這就是所謂的經院哲學。第二波是出現在近代哲學出現後。企圖完全用理性的邏輯,去證明上帝的存在,始作俑者就是笛卡爾。其中,對上帝的邏輯推導過程做得最精彩的是萊布尼茨。也就是說,直到萊布尼茨這個時候,西方的邏輯還是來用來證明神的存在的。是神學,是通神術。萊布尼茨死於18世紀初。
印度是辯證法的起源地,也是吵架法的起源地。佛教是繼承這個傳統。喜歡辯論,喜歡吵架。但喜歡邏輯。所謂的因明論。到了商羯羅的的候,八、九世紀,印度人也開始討厭邏輯了,轉向了信仰。商羯羅有一句名言,當你戰勝對手時,你最終也會被找到理由被戰勝。吵來吵去沒意思。(微信:新心性主義)
請定義科學一詞
要知道這個詞在中國有至少兩位數的含義
請定義辯證法一詞
要知道黑格爾的辯證法和馬克思的辯證法是兩回事啦
邏輯這玩意兒壓根就不是科學不科學的問題。
邏輯看的是什麼:
1、話說不說得清楚——條理性
2、能不能解釋問題——工具性
3、能不能解釋通/話說不說的通——自洽
只要你滿足這三點我覺得都算有邏輯,至於能不能被人接受就是另一回事兒了。
至於邏輯用於詭辯嘛。。。。。
開槍殺人了你不能判槍支死刑不是?
自然科學是奠基於經典邏輯系統之上的。
純屬胡扯。自然科學是基於實證的。實證不出來,邏輯再好也沒用。
一個嚴謹的邏輯系統是基於公理的,而公理是不能證明的。只要你願意,想定義什麼千奇百怪的公理都行。你可以定義p和非p只有一個成立,也可以定義p和非p可以同時成立,還可以定義p等價於非p。
但是,並不是所有稀奇古怪的公理系統都有實際意義的。很多年來,為了把人工智慧用邏輯的方式表達出來,很多人定義了很多系統。但是多數沒能得到什麼實際應用,也很難談到有太多的實際意義。很多時候,我們之所以需要定義一個新的公理系統,只是因為我們對問題的理解還不夠深入,還沒有看到問題的根本之處。
書歸正傳,辯證法當然不屬於科學。不屬於科學的東西不見得一定沒用,但是更加不一定有用。如今有人在前沿的科學研究中用到辯證法的嗎?如果有人有興趣,可以採訪一些美國頂尖高校里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教授,看看有幾個懂辯證法的。我跟你打賭90%以上的教授不懂辯證法,更加沒讀過黑格爾。實際上英文里dialectics或者the dialectic method主要指的是蘇格拉底在大街上跟人辯論那套方法。黑格爾和馬克思這套東西,聽說過的人很少。
黑色筆記本的答案總結起來就三個字:你不懂。我老老實實承認沒讀過黑格爾。你要問我上古時拿龜殼占卜的技術你懂不懂。那我也只能老老實實承認: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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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筆記本的答案提到了排中律,據說絕大多數科學都得遵守這個排中律,只有量子力學的波粒二象性之類的東西不遵守排中律。現在他把這段刪了。不過我還想討論一下這個所謂的排中律。看看科學是不是必須遵守「邏輯」。
排中律用普通話說出來,就是一個命題要麼成立要麼不成立。一個東西要麼是波,要麼不是波。兩者必居其一。一個東西要麼是粒子,要麼不是粒子。兩者必居其一。但是光這東西奇怪了。它既能表現波的性質,這時候它就不像粒子,也能表現粒子的性質,這時候它就不像波。所以上述命題就處於一種既成立又不成立的狀態中。這麼看排中律是不是就完了?
問題出在哪兒?出在波和粒子的定義裡面。在發現波粒二象性之前,大家認為存在兩種物質。一類物質我們管它叫波,滿足一定的性質。所有滿足這類性質的都叫波。一類物質我們叫粒子,滿足另外一類性質,所有符合的都叫粒子。很多年以來,這種做法沒有任何問題。
現在大家發現光可以滿足兩類性質。這光到底屬於哪類物質?實際上只能再劃分出第三類物質來。前面兩類哪一類也不屬於。所以這根本上是個定義問題。光盯著排中律看,解決不了這個問題。
其實這種問題現實中很多。比如著名的沙堆定義問題:多少粒砂才能形成沙堆?這個實在不好回答。一粒不是,兩粒也不是,一萬粒是。但是分界線在哪兒?如果說N粒砂既像是沙堆又不像是沙堆,排中律也完了。
要不然聽聽相聲也行:什麼動物遠看像條狗,近看像條狗,打它它不動,一拉它就走?答案是:死狗。你說死狗是不是狗?
其實人類日常採用的概念之中存在很多的不確切的地方。但是這些不確切的地方並不影響我們生活——甚至還能產生一定的喜劇效果。數學的做法是一定要做出完美的定義來,但是現實生活中不少簡單現象如沙堆都不好下定義。認知學家Eleanor Rosch在70年代提出,人類對一個概念的理解是形成一個典型形象,比如我們都能想像一個典型的大沙堆,能想像一隻典型的狗比如金毛或者泰迪。但是邊角情況我們往往搞不太清楚。
反過頭來想想這個理論是怎麼提出來的:是通過邏輯演繹出來的嗎?不是。是通過對現實現象的總結並進一步在現實中驗證而提出的。除了物理學等少數理論高度發達的學科,純邏輯演繹基本上不太好使。中學教科書上都是邏輯推演,但是科學發現的過程可不是那樣。
現在「哲學家」的說法是,哲學和科學沒什麼關係,和現實也沒什麼關係。哲學關心的是「意義」。我想提醒大家的是,還有另外一種東西專門關心意義,那就是宗教。一個人可能總需要相信一點終極意義,但是只關注終極意義的學科,和宗教其實也差不多了。辯證法不科學。因為辯證法是哲學的一部分。哲學和科學是分離的,所有的哲學都不科學。按照伯特蘭德·羅素的看法,宗教、哲學、科學可作如下劃分。儘管並不是非常嚴謹,但我覺得還是有指導意義的。
不科學,不是一個體系里的。
ps:上面有人說什麼飛矢不動說明形式邏輯有問題,完全是胡說。
誰告訴你瞬間佔據一個位置速度就是0?
誰告訴你瞬間佔據一個位置速度就是0?
誰告訴你瞬間佔據一個位置速度就是0?
函數值為0又不代表導數為0,無窮小量之比又不一定為0。自己亂推理反而怪形式邏輯簡直搞笑。
這事正說明拿日常經驗胡亂外推,既不定量也不嚴密的科盲哲學家有多靠不住。
芝諾年代太早不懂微積分,不怪他,反而要對他翹起大拇指叫一聲好,遠古年代就能思考這麼深刻的問題。千年以後的科盲哲學家還來糾纏就笑死先人了,除了廢話就是鬼話,辯證法同理。
來幾段辯證法祖師爺超級大科盲黑格爾的八卦,供大家欣賞(原文轉載自網上,沒查到出處):
19世紀,德國詩人歌德提出一種顏色理論。他認為,白色光比有色光更簡單、更純粹;因此白色光是基本色,而其他顏色都產生於白色光。歌德的顏色理論顯然是與牛頓的顏色理論 對立的。在歌德與牛頓關於顏色的這場爭論中,黑格爾完全站在歌德一邊。黑格爾說:「符合於概念的顏色說明,我們應該歸功於歌德。……他的純粹的、質樸的天賦智能,即詩人的首要條件,必然會對牛頓的那種粗野的反思方式發生反感。」「牛頓進而主張紫、青、藍、綠、黃、橙、紅七種顏色是單調的和不可分解的,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眾所周知,牛頓是通過稜鏡把白光分解為七色光的。黑格爾也反對牛頓用光學儀器分析光譜的實驗,他說:「歌德的功績在於他貶低了稜鏡的作用,牛頓作出結論說,『稜鏡引起的東西是原始的東西,,這是一個粗暴的結論。……說稜鏡有分散光線的力量,這卻是輕浮粗疏的言論,因為這種說法已經把那種據說得到經驗證明的理論當成了前提。這好比我用擦地拖把把水弄髒,然後又想證明水原來並非清澈的。」黑格爾認為,顏色是由眼睛變換出來的,是「一種明暗關係在眼裡的變形」。
1801年,黑格爾曾經斷言,要是人們稍稍注意一下哲學,立即就會明白,只能有七顆行星,不多也不少。因此,天文學家的 搜尋是浪費時間的愚蠢行為。黑格爾在科學問題上這樣指手畫腳是不能不受到懲罰的。且不說,後來發現的海王星。就在黑格爾發表這種謬論的當年,義大利天文學家皮亞齊發現了第一顆小行星——穀神星。1802年,奧伯斯又發現了第二顆小行星——智神星……
黑格爾還認為,陽光本身不熱,他說:「我們把光視為是與火和熱結合在一起的,好像太陽光就是我們通常所看到的地球上的光,它表現為燃燒。因而我們就會以為,為了能夠用地球上的燃燒過程的情況去解釋太陽發光,有必要指明維持太陽上的燃燒活動的方式,在這裡要有火,就必須消耗材料。然而必須指出,地球上的燃燒過程是出現在個體化的物體上,而這類過程的條件在太陽上還沒有在自由的質的關係里發生。我們必須把這種原初的光與火分開。地球上的光大多數都與熱結合在一起;太陽光也確實是熱的。但這種熱卻並不屬於太陽光本身,而是光在射到地球上的時候才變熱的。像攀登高山和氣球飛行所表明的,太陽光本身是冷的。」
黑格爾反對水的化學組成定義,他認為,水是一種簡單的物質。他說,「與水是由氫和氧組成的觀點相反,我們可以提出一個老問題,即水究竟是不是由氧和氫組成的,誠然,電火花會使這兩者成為水。但水並不是由這兩者組成的。」1781年英國化學家卡文迪什(Cavendish H.)把各種不同比例的乾燥氫氣與空氣的混合物放在一個玻璃球內,通上電流,反應後發現瓶的內壁上有露珠,經過檢驗,露珠是純水。從而證明了水是化合物,結束了水作為元素的歷史。在卡文迪什的實驗做了近半個世紀之後,黑格爾竟然倒退到古希臘去了。古希臘人最初把水作為萬物的根源,後來水又與土、火、氣一道成為組成萬物的四個基本元素。
完美詮釋了科盲哲學家愚蠢傲慢的特質,錯的不是我,錯的是世界。他提出來的辯證法是個什麼玩意也就不言而喻了吧。
辯證法像形式邏輯一樣先於科學且高於科學。所有的科學都處理經驗事物,而哲學處理上一句的「處理」兩個字,而辯證法只是上一句(非上上句)的第一個「處理」的一種方案。
已刪。有需要的朋友可私信聯繫。
幾乎沒有教科書限定了辯證法的適用範圍,但是沒有適用範圍的東西就沒有用,而不代表其萬能!
參見:
對於公理設定的反駁並不需要理由,但對於公理以下的定理推論以及現象解釋的反駁需要回溯到公理基礎,因為這是同一個公理體系下的契約協議,以保持形式邏輯的一致性。這就是為啥形式邏輯鬥不過辯證邏輯,因為形式邏輯再怎麼嚴密都是建立在某套公理假設基礎上,而辯證邏輯直接穿越了形式邏輯的整體證明過程,對公理體系發起攻擊,釜底抽薪,所以辯證法無敵辯證法最大。但是辯證法在簽了契約協議之後還在公理體系內亂竄就是違法,違反形式邏輯 辯證邏輯與形式邏輯之辯(大小邏輯關係)
你自己都說了不滿足科學的研究範圍。哲學問題不屬於科學思考的範圍。科學不是真理,科學不討論真理
一點聯想:自由主義右派也是「辯證法」的堅定支持者。
美國的國家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嘴上可能不說,身體卻很誠實),是為兩點論。
美國的國家的好的一面是主要方面,壞的一面是次要方面,也即重點論。
美國的國家的好蓋過壞,美國的國家是好的,兩點論與重點論的「辯證」統一。
或許這條回答不會被注意
辯證法大概是在自身之中,又不斷超脫自身,趨向無窮可能,沒有定型。
說什麼科學,是什麼意義上的科學。作為學科的科學也曾受惠於辯證法,哲學方法。作為思維方法的科學性,或許可以一提,但也不是究極的標準。辯證法固然有與科學有連結的地方,科學哲學自由立足之處,但辯證法也不是只局限在一個範圍之內,更不會完全被什麼覆蓋。
所謂不即兩邊,不落兩邊。他對自身也是這樣。對自身而言,看山是山,看山不是山,既是又不是,有時候是有時候不是,有的是有的不是,是也會是也會不是。
辯證法本來是一套說話的藝術,卻反而不能用語言來述說。很弔詭跟矛盾,辯證法沒有答案。
「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黑格爾是辯證法大師,辯證法由黑格爾發展並整理成一門真正的思維方法學,黑格爾稱之為「思辨邏輯」,但黑格爾是客觀唯心主義的世界觀,馬克思自稱是黑格爾的學生,馬克思將黑格爾辯證法改造利用,用來分析社會經濟生活,即實踐與社會改造,黑格爾是只在思維領域就是理論領域(空對空),不敢接觸社會現實生活的思維方法。修改
辯證法和科學無關,辯證法和科學並立。
我姑且先把題主所說的「科學」默認為自然科學。在這裡引用一下鄧曉芒的《黑格爾辯證法講演錄》中對自然辯證法和自然科學的看法,希望能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有所幫助。
我以為,自然辯證法如果僅僅當作自然規律來看,那恐怕的確是沒什麼用處的。把辯證法看做與人相脫離的自然界的一種規律、一種結構,然後是我們主觀上利用來分析自然事物的一種具體的方法,這種觀點本事就不符合辯證法,因為你把自然界和人割裂開來、對立起來了。從這個角度看自然辯證法,可以說一點用處也沒有。自然科學家面對的是具體的自然界的規律,他把它找出來了,你給它加上一句「這是辯證的,這是對立統一的,這是由量變到質變而來的」等等,這有什麼用呢?你給它扣上各種帽子,並不能使它增加一分一毫。但馬克思恩格斯當年提出自然辯證法並不是這個意思。辯證法既不是單純的客觀規律,也不是單純的主觀方法,而是一種主客觀統一的學說,是自然主義和人本主義統一的學說。所以如果我們把自然界先看做脫離人的、和人相對立的世界,再去尋找其中的辯證法,那等於緣木求魚,甚至是自相矛盾。在非辯證的自然觀中尋求自然辯證法,不是自相矛盾是什麼?但是如果反過來,把人和自然界看做統一體,把自然界看作就是要發展出人來的東西,把自然界中的河流、草木、石頭、陽光等等和人的可能性聯繫起來,這就顯示出了自然界的目的,顯示出這些東西都是為了向人生成所作的準備。當然這些都不是自然科學索要研究的,自然科學不關注潛在性、可能性,只關注現實性和必然性。但這是哲學所要研究的。這樣我們對自然辯證法就會有一種新的了解。自然界是一件一件的事情,偶然的產生了又消失了,有些可以重複,也有些可能永遠不會再重複了,這裡頭沒有什麼歷史,也沒有目的性。但現在你把人加進去,你就會在大量的偶然性中發現一種必然性。就是說,自然界發展到一定程度,必然會或遲或早發展出有智慧的生物來。人潛伏在自然物中,使自然界呈現出向人發展的歷史,這種歷史發展是有階段性、等級性的,是從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上升的。水的結冰和沸騰沒有什麼高級和低級,但大量這種現象和別的偶然現象一起促成了生物和人的產生,這就有高級和低級、有某種合目的性的進程了。這時候你就可以、而且不能不引入辯證法來對此作哲學的解釋,而且這種解釋本身也把自然科學的解釋包含在內了,但不是為了降低層次來滿足自然科學的需要,而是把自然科學的解釋來滿足更高層次的哲學的需要。所以自然科學在本身的狹隘研究領域中也許不需要自然辯證法,但自然科學家如果要擴大自己的眼光,提升自己的境界,涉及到對人和宇宙的關係的理解,他就離不開自然辯證法。現代頂尖級的自然科學家如愛因斯坦、狄拉克、海森堡、霍金等人本身就已經是一個哲學家了,自然辯證法對他們就很有用,如果他們能夠懂得一點真正的辯證法,而不是教條式的或皮相的辯證法的話,他們的探索或研究就會更有針對性、更自覺。
結論:辯證法不是科學,自然科學只關注現實性和必然性,而不關注潛在性和可能性。但真正意義上的自然辯證法對自然科學家探索人與宇宙的關係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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