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不是私事?

最近有關家暴的新聞不少,比如如藍翔校長太太申請妻子保護令,引發挺多社會討論。這讓我想起了中國傳統觀念,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平時如果有家庭紛爭報警也很難有什麼好的處理態度,基本不當回事,勸和勸私了占,我感覺身邊大部分人都認為婚姻是絕對的私事,不論兒童虐待還是夫妻打架,他人都無權介入,公訴方也不願介入,為什麼?


不管有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家暴都不是私事。


先說一下我為什麼會關心這個問題。


上個月底,我一個朋友,被妻子和她的親弟弟兩人(有預謀的),在供職的企業門口當場打翻在地,起因是妻子見到朋友開車送一位女性去機場,於是立刻爆豆了——事實上,這位女性只是個客戶。


被打之後朋友當場報警,妻子的弟弟被刑拘。妻方的家人向朋友求情,說「家醜何必外揚」,朋友不答應。但是——朋友供職的企業老闆竟然也希望大事化無。理由是:「你們的家事我們管不著,要是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公司的名聲損失你承擔得起?」


這樣的局面讓我和我朋友寒心。更何況事發當時,朋友供職的企業是有別人在工作的,聽到爭吵出來圍觀,因為妻子的弟弟一句狠話「這是我家的家事,和你們沒關係,給我滾遠點」,沒一個人敢上來勸阻!

就在昨天,我和同事聊起這事兒,我說我沒在現場,要不好歹能幫他一把,哥幾個立刻把騰訊新聞「事實派」最新一期給我看了。視頻里,製作組兩次在真實現場模擬「家暴」進行測試拍攝,第一次旁人故作不見,和我朋友的遭遇何其相似。第二次有不少人見義勇為,制止「家暴」,讓人欽佩。


(BTW:視頻鏈接在答案末尾,感興趣的可以點開看看)


同事見我看視頻的時候嘴裡一直罵罵咧咧,於是就問,換了是我在現場,面對視頻里那位「丈夫」的態度,或者朋友老婆的弟弟這類口吻,會有什麼反應?按我的性格,當場敢和我這麼說話,我多數會爆豆:「卧槽,給你臉還不要臉是吧?信不信我TM弄死你!」


然後身邊有什麼就全部砸過去。


回到問題上。在公眾場合遭遇家暴,別人該不該管,能不能管?家暴是不是別人的「家務事」?坦白講,我不否認家庭是個體組合,有很大的隱私權。然而家暴這種事發生,能介入的情況下,一定是零容忍


重要的是,家庭暴力一定會對人的社會地位產生嚴重的破壞。人首先是社會性個體,隨著工作、生活、社交等社會性行為的開展,個人外在、工作領域、綜合氣質、同事親朋關係、職場成就、家庭質量,都會構築和優化一個人的社會地位。


上述六個因素當中,家庭質量對個人外在、工作領域、綜合氣質、同事親朋關係、職場成就的制約非常大,家庭暴力從生理和心理上帶給個人的傷痛,會嚴重影響上述六個因素的建立,進而傷害到個人的社會地位。


簡單說吧,夫妻吵架打架後報警(不管自己報警還是鄰居報警),無論夫妻哪一方,單單「個人外在」和「同事朋友關係」兩項,在社區居民當中的印象分就會降低,也就是社會地位下降,直接影響到夫妻雙方在社區當中的社交質量。


而家庭暴力,無論施暴方還是受暴方,「不鬧大」和「私事化」的直接原因也是為了將社會地位被破壞的風險降到最低。其中固然有陳舊的世俗觀念在作怪,也有當事人對於自身形象和地位下降的憂慮。

但是,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這是侵犯了人的基本權利,違反了個人意願,更違反了相關的法律。家庭暴力不能因為有「家庭」二字就可以無視或淡化。

忍讓家庭暴力,不公開、不曝光,不尋求外界幫助,就會變成縱容。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沒有勇氣解決現存的問題,又拿什麼勇氣去選擇開始新的生活?


婚姻從個人意願是私事,雙方完全自願、並且男女平等(考慮到同性婚姻在國內還未獲得通過),他人無權干涉。從法律角度上,婚姻是公民個體的社會行為,婚姻關係必須合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說明了關鍵性的問題:

家庭暴力是夫妻雙方或者說家庭當中施暴方對被施暴方的一種不平等對待。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三條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這些規定充分說明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問題出在對於家庭暴力的界定、訴求、阻止等環節以及相應的落實方上。現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條款更為詳細、清晰地解釋了這些環節。

遺憾的是,國內很多人沒有把自己對於家庭暴力的認識上升到法律高度。從道德角度看家庭暴力,無疑是必須譴責的;從法律高度看家庭暴力,不但新的觀念亟待普及,如何制止家庭暴力,也需要所有人都有更清楚的責任感、更準確的責任和道德認知。

相關視頻鏈接:視頻封面四千萬中國男人還在打光棍 你居然打老婆!!視頻


家暴當然不是現代意義下的私事。

在曾經的中華法系時期,家暴確實是古代意義的私事,畢竟宗法制度下的每一個家族家庭都有族長家長,族長家長對於族人家人都擁有除了殺害以外的懲罰權力。家暴在中國古代家庭中是父權制的具體表現。

在曾經的羅馬法中,家暴也是古代意義的私事,家長權是羅馬市民法賦予每一個男性家長(市民)的權力,家庭成員只是家長的附屬人格。家暴在古羅馬也是家長權的具體表現。

然而,隨著法律的現代化,無論是家庭內部、還是社會內部的森嚴等級統統被打破,基本人權(人身、名譽、身份)得到現代國家強制力的支持。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私事,已經限縮到物權、債權兩方面,人權已經由民法、刑法、行政法乃至憲法齊抓共管,已然不再是單純的私事。

家暴所侵害的人身健康權,不僅僅是對公民個人的侵害,更是對基本人權的踐踏。因此,家暴並不是現代意義的私事。

那些仍舊以私事為借口、試圖維護施暴淫威的論調,試圖在享受現代物質文明的同時,維持古代思維,以擴大一己之私慾,是一種妄自尊大的淫慾、託名傳統的貪婪、面對現代的懶惰。

家暴背後的邏輯,就是封建殘渣的私慾借用,這種借用,我萌似乎在校園暴力、最美鄉村教師事件中也能發現它那陰暗的形穢。這種利用資源支配權、人際支配權或者單純的體力優勢欺凌少數派與弱勢者的腌臢行為需要堅決駁斥。

總之,家暴不是現代私事,作為一個現代人,對於家暴及其背後的封建殘渣要用好現代法理照妖鏡,以痛打落水狗的勁頭拔本塞源!

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生效,那些仍舊叫囂「家暴私事論」的家暴施害方將會越來越多地被法律制裁,直到這一封建沉渣被徹底根除。


關於家暴,今年3月1日我國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法明確了家暴範圍,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還強調,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參照該法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同居暴力」也納入其中。


法律意識的淡泊讓人們黑白不分。普法工作任重道遠。

什麼是「私事」?私人事務,個人隱私,不對他人產生負面影響。我愛吃西瓜,討厭榴槤,喜歡長腿妹子,愛聽相聲愛聽搖滾樂,這是我的私事,隱私,別人無權干涉;我愛吸毒,愛打人,這也能叫私事?這樣別人無權干涉?

什麼叫「家務事」?我家庭內部有權處理和決定的事務,我要買個電視,我要換套房子,我裝修要歐式風格,我今晚吃燉魚,這是家務事。但是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不是家庭其他成員可以有權處理的,除非他喪失行為能力和做出決定的能力。剝奪他人人身安全不能叫家務事,更不能叫私事。

至於那些挨了打還覺得理所當然的人,我希望他們能夠多學學法律,這樣對他們自己,對旁人對社會都有好處。

「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值得琢磨。我受小杖,是因為對父親的以順為孝;不受大杖,是為了不陷父於不義,是大孝。在封建禮法父親都能決定子女生死的年代,孔子都知道父親毒打兒子屬不義,兩千多年過去了甚至還有受了家暴的人都覺得家暴屬私事,想想都覺得可怕。

「家暴是私事別人無權干涉」的想法,我個人認為,是封建思想中應該肅清的毒瘤。中國推崇孝道,於道德上沒有問題,但像封建帝王思想統治那樣,將夫妻、君臣的關係作為孝道的延伸,甚至超越於人身安全之上,是與社會發展背道而馳的。當然了,選擇堅持這種思想是一個人的自由,但是我希望這個人能明白,你受了家暴不反抗不起訴,不代表施暴者沒有違法,也不代表你的做法是對的。無論如何選擇,你自己承擔其後果就是了。

至於見義勇為阻止家暴的做法,我認為應該大力提倡,我不知道法律上有無明文規定,我希望阻止家暴和阻止其他暴力行為等同視之。其他的,我們做不了更多,只能等待國家法律的進步,讓時間淘汰那些應該淘汰的東西,和,人。


謝邀。
我個人偏好非私事。
夫妻是兩個平等主體組成家庭的關係,雖然不離不棄白頭到老不能得到什麼嘉獎,但是如果有家暴,某認為須處罰。因為相親相愛對於彼此來說已經是一種心靈上的滿足,而家暴尤其對於弱勢的一方,她(他)已經沒辦法個人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求助外力無可厚非。
婚姻不是包庇犯罪的外衣。古語稱清官難斷家務事,是建立在中國古代社會性質是父系社會,男尊女卑,女性從來都是附屬品,她們連獨享丈夫都做不到,為了不被厭棄只能討好夫君婆家,也沒有獨立的能力。
之前某次公開課的老師給我們舉例,稱夫妻鬧矛盾期間,丈夫不顧妻子的反對強行發生了性關係,妻子一氣之下準備起訴丈夫強姦,但是沒有人接這個案子。老師當時是這麼說的:現在別看她鬧得厲害,當真接了這個案子要是她又反悔了,我們不就百忙一場了?這種事我們見得多啦,所以有不成文的規則就是夫妻內這種情況不算強姦。當時講完,大廳里零零散散有一些笑聲,大家都覺得是個故事而已,而某當時滿心憤慨,你們覺得以往的經驗就是這種事情最後都會被撤訴,但是也許這個不接的案子就因為她走投無路而演變成慘案呢?!
這種事情不是不會發生,當年想盡各種辦法最後還是被丈夫打死的珊珊[抱歉不記得當事人姓氏],還有最近發生的活活把懷孕兩個月妻子掐死,更甚至痴情的劉某照顧植物人妻子20年可導致其變成植物人的原因就是家暴,等等這種慘劇,他們每個不都是拿住了妻子沒辦法而有恃無恐?蹲在親戚家不行,報警不行,沒有禁令被迫和這些人渣生活在一起,民警也只能在報警的時候來調解兩句,能有什麼用?不痛不癢的,當著別人的面保證以後好好過日子,轉臉舉起凳子對著頭就砸了下去,即使打死打殘走婚姻關係頂著也定不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誰!能幫幫她們?!
某小學父母吵架最後動起了手,下樓去派出所尋求幫助,幾個民警相互看了一眼,告訴我他們不管這事,讓我回家好好勸勸他們。我記得很清楚,當時那種無助的感覺,回家看到父親把母親按在地上不停的打罵,沒有人能幫我沒人能幫母親,在想盡辦法都拉不開的情況下我轉身提了一把凳子對著他的腿砸了下去,他回頭看著我兇狠的樣子至今難忘。還有母親帶著我去姥姥家避風頭,他追過來咣咣踹門,還想衝進裡屋打人,摔碎一個杯子用碎片威脅要弄死全家人,最後民警倒是來了,我指著碎片把原話轉告民警,他只是看了看,就當沒事一樣扭頭接著和父親說以後不要這樣衝動了這樣不好。雖然多年後關係有所緩和,可是類似這種事情的記憶我都沒有忘。
那些口口聲聲夫妻間鬧矛盾是正常的,是他們私事別人管不著人,只不過是沒有經歷罷了,那種站著說話不腰疼的人根本不知道家暴可以給人帶來多大的恐懼多深的痛苦。憑什麼他們傷人就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反家暴法》勢在必行。


我國現在家庭暴力的環境幾乎就是以前的延續,任何一方的態度我們都能在歷史中找到答案。

家庭暴力在現在當然不是私事,但是在古代,它幾乎就是私事,這個歷史傳統在今天仍然沒有被完全破解,所以仍然有大量的人對於家庭暴力的認識還停留在那個逝去的時代。

家庭暴力的問題不是現在才發生的,在以前就有,為什麼現在人們才對它這麼重視,討論的這麼激烈呢?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在以前家庭暴力是私事,是合理的,這和【下雨天打孩子,閑著也是閑著】的道理是一致的。那麼這個以前是多久呢?貫穿了我們整個封建社會乃至民國時期,所以家庭暴力是私事的這種觀點的影響那麼深入人心,至今也沒有被完全破除。下文是我論文的一部分,恰巧看到了提問,放上來有興趣的同學可以看一下。
————————————————我國古代相關規定如下—————————————————

一、丈夫打妻子受到的懲罰非常輕,而妻子如果還手後果非常嚴重

丈夫毆打妻子幾乎不會受到懲罰,就算殺了妻子,只要是過失、瘋病或者妻子出軌都可以免於處罰,而妻子只要敢對丈夫動手,就會有嚴厲的處罰

丈夫對於妻子的歐殺採取減刑主義。唐宋時期丈夫可以隨意毆打妻子,只有傷至折傷才會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並且這種法律責任比照凡人減二等,如果妻子不願意告官,那麼即便是折傷也不會承擔責任。、清時期的規定與此類似:折傷以下勿論,折傷以上需妻親告才構成歐傷罪,並且處罰減凡人二等。


丈夫殺妻子則分不同情形。丈夫毆打妻子致死者,唐宋時期不能減刑「鬥毆殺者絞,以刃及故殺者斬」;明清時期毆妻至死者絞。丈夫因為過失將妻子殺害的不承擔法律責任。丈夫因為瘋病而殺害妻子的也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只有在清代的時候有監禁的慣例。丈夫毆打妻子,而導致妻子自盡,沒有將妻子傷至折傷不用承擔責任。清律律後總注云「家庭閨闥之內妻妾之過失不論大小,本夫毆非折傷,皆得勿論,自欲輕生,何罪之有。」將妻子毆打成重傷而後妻子自盡的,法律也僅僅只是規定杖八十而已。妻子如果犯奸,雖然唐宋以前規定丈夫只能以七出出之,不能擅殺,但是在元以後,丈夫在捉姦之時,或在事後將妻子殺死是並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並且應當關注到,在這種丈夫歐殺妻子法律責任極輕的情況下,在留養承祀的名義下,丈夫即使判罪也可能被免刑。


在相同的情形下,法律對於妻子有著截然不同的規定。妻子歐殺丈夫採取加重主義。唐宋時期妻子毆打丈夫者徒一年,傷重者加凡斗傷三等。明清時期只要妻子毆打丈夫,不管丈夫有沒有受傷,都要受到杖一百的處罰,如果將丈夫傷至折傷,則加凡斗傷三等,如果將丈夫傷成重病,那麼將被執行絞刑[7]。可以看出,相對於丈夫毆打妻子來說折傷以下勿論,折傷以上還需要妻子親告才會承擔較凡人減二等的規定來說,妻子毆打丈夫的處罰嚴厲許多,明清時期甚至不論丈夫有傷無傷,首先都要受到杖一百,此後再按照丈夫的受傷程度對妻子進行進一步的處罰。


妻子殺死丈夫也分不同情形。毆夫至死者,唐宋明清律均處以斬刑。故意殺害丈夫的,明清時期將處以凌遲極刑,只要實施了故意殺害丈夫的行為,那麼勿論丈夫有傷無傷皆處以斬刑,如果丈夫已經被殺死,則凌遲處死。這也符合以卑殺尊的規定。妻子過失殺害丈夫的,仍要按照妻歐殺丈本律問擬斬決,就算是丈夫有極大的過錯在先,例如威逼妻子賣淫遭到妻子反抗這類事情,最多也只能將斬立決改為斬監候。妻子因為瘋病殺害丈夫的,同樣也要按照妻歐殺丈本律問擬斬決,就算經過重重手續該為監候的,也不能與常人一樣在病好後遇有恩旨例得查辦釋放,要被永遠監禁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丈夫歐殺妻子,所受刑罰較一般刑罰有所減輕,甚至在大部分時候丈夫毆打妻子,是根本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甚至殺害妻子,也有種種原因可以不受懲罰。這種規定對於家庭暴力這一現象的存在,本身就是持默認甚至支持態度的,而從法律的這種規定我們也不難判斷出在當時情況下的家庭暴力情況有多麼的普遍。

二、妻子遭到毆打後沒有任何救濟手段


沒有任何救濟手段是說,不許還手,離婚很難,告官自己先受到很嚴重的懲罰,而在受理後丈夫會受到很輕的處罰,甚至還會減刑。


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觀念之下,丈夫對於妻子的毆打可以說是隨心所欲的。那麼法律是否允許妻子對於來自丈夫的暴力進行反抗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首先,法律不允許妻子在遭受毆打的時候反抗。人在遭受到任何襲擊的時候,不免有保護自己的本能的生理反應。但是無論何時,是否有理由,妻子都不能行使自衛權。如果反抗將按照前述的「妻歐夫」的律令判處,即使在情形危急之下,也不能例外。如果妻子在反抗時過失將丈夫殺死,不但不像丈夫過失殺妻那樣免責,反而仍然要按照歐殺丈夫的規定判決,只是可在稿尾聲明其非故意,最多可以減輕為斬監候。

其次,法律對於遭到毆打後離婚的條件很苛刻。在明清時期,妻子毆打丈夫,只要有毆打行為,不論丈夫有沒有受傷,傷到什麼程度,丈夫都可以提出離婚。如果丈夫傷至折傷則就是義絕即法律強制兩人離婚。而丈夫毆打妻子,只有傷折才可以離婚。而且妻子單方面提出離婚是無效的,必須經由其丈夫同意才能離婚。即「夫為妻綱,妻當從夫。夫毆妻至折傷,夫雖犯義絕而妻無自絕於夫之理,故必先審問夫婦俱願乃聽離異,如夫願而妻不願,妻願而夫不願,皆不許離異也。」也就是說,如果丈夫沒有將妻子傷成折傷,妻子便要一直忍耐這種暴力,而就算傷至折傷,也只有在經過了對她實施暴力的丈夫的同意才可以離婚。其離婚難度之大,可見一斑。

最後,妻子在遭到毆打後報官要付出很高代價。因為妻子位卑,所以妻子告夫於卑幼告尊長同樣治罪。在唐宋之時,要遭受徒刑二年;明清時期則要杖一百徒三年。明律總注對此是這樣解釋的:「名者名分之尊,義者恩義之重,子於父母,孫於祖父母,縱有過惡,義當容隱,乃竟告發其罪,是滅絕倫理矣,故著為干名犯義之首」。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前文中已經提及,丈夫毆打妻子就算至折傷,也要妻子親告才會成罪。如非親告,那麼丈夫便無任何法律責任。妻子報官承擔的刑罰遠遠重於丈夫所受到了刑罰。所以實際上,相當於將妻子通過公權力機關解決問題的途徑堵死了。


三、法律為什麼這麼規定

古代女性並不被認為是一個獨立的人,她沒有財產權,沒有繼承權,不能依賴自己獨立的意識做出任何選擇和決定,她的地位就是如幼童一般。在古代法律體系都是為了維護君權的,那麼在家庭之中也就是體現在維護夫權。這種規定也就使得女性基本上被栓在了一個家庭之中,在某種程度維護了這個社會的運轉。


「男女之別,男尊女卑,故以男為貴」這是在古代社會中,處理一切男女關係的準則。女性一出生便是處於男性的意志支配下,「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女子者,順男子之教而長其禮者也。是故無專制之義,有三從之道,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出生時,她在父權之下,嫁人時,父母耳提面命「無違夫子」便從父權轉移到了夫權,其一生都毫無自由意志可言,完全處於在從屬地位。

在這種思想影響之下,嫁人之後的女性是完全沒有人格和權利可言的,在種種方面均完全依附她的丈夫。「婦之言服也,服事於夫也」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根深蒂固,「男不言內,女不言外」但是雖然要操持家事。但是女性並不具有實際的管理權和財產所有權,只是一種特殊的代理權而已。無論是對家庭內部事務作出的決定,或者是處理家事,她都只能在丈夫的一般授權之內,如果超出了代理的許可權,除非被其丈夫追認,不然不得生效。大理院五年上字三十六四號判決雲「妻唯關於日常家事有代理其夫之一般許可權,至於日常家事無關之處分行為則非有其夫之特別授權不得為之,否則非經其夫追認不生效力。」可以看出就算在家庭內部,女性也只是男性意志的執行者,並沒有自己的自覺。

同時女性沒有財產所有權才體現在以下的方面:在丈夫在時,她只能定期從丈夫那裡領取「家用」,只能在丈夫授權的範圍內,對這些財產進行支配,超出了授權範圍依然需要丈夫的追認才能生效;在丈夫死後,女性並沒有繼承丈夫財產的權利,能繼承遺產的是她的子嗣,她只是對這部分財產具有保管義務;在改嫁時「妻改嫁不但不能攜走夫之財產,即原存妝奩亦由夫家作主」,大理院也有判例表明妻子對於私產的行使也要受到丈夫的限制。

在這種不平等之下,家庭暴力也不過是處理家庭內部事務的一種正常的合理的方法或手段,國家同意認可家庭暴力的存在,甚至在立法上可以說鼓勵家庭暴力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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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在討論家庭暴力的時候,往往都是從西方視角進行討論,也就是我們常在美劇中看到的:經濟依賴、壓力釋放、家庭影響、心理因素、疾病等等。毫無疑問,這些無疑都是造成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但是為什麼同樣的原因,我國對於家庭暴力的刑罰和處理比別的國家輕得多?為什麼我們民眾對於家庭暴力這麼漠視?為什麼我們對於家庭暴力的干預那麼難?就在於我們於別的國家的特殊的歷史,在於家庭暴力在我們國家那麼長的歷史當中是合法的,在於我們傳統之中女性地位的低下。


不過情況是在不斷好轉的,越來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輕人認識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女性對於自己權利不斷的爭取和保護,法律上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等等…雖然很艱難,可是我們確實是在前進著的。


希望男性可以認識到,身體的強壯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愛人和家庭;希望女性可以認識到,經濟獨立是一切獨立的基礎,最後可以保護自己的只有你自己;希望有一天家庭內部可以不再有傷害,家可以真正的成為我們的安心之所。


現代社會,尤其是城市社會中,家暴不是私事
農業時代,社會以家族為單位,家事即族事
城市時代,社會是以家庭(父母子)為單位,家庭內部暴力如果沒有法律來進行強制規範的話,那麼家庭結構就極易崩塌,家庭結構不穩,就影響子女的撫養,就會加重社會負擔
所以,在城市時代,家暴不是私事,因為是整個社會在承擔成本,所以也就需要法律來制止家庭暴力。

ps:個人觀點,狗屁不通之處還望指出。


家暴當然是私事,但是在現代社會法律毫無疑問是可以介入和管理私事的。認為某件事情是私事,所以法律無權管轄是一種非常無知的觀點,這一點之前很多答案說的夠清楚了,但是我這裡又要說一些大家不愛聽的話了。

先看幾個例子:

1. 一對夫妻因為瑣事吵架,而且越吵越凶,最後丈夫動手打了妻子幾個耳光。

2. 一個男孩期末考試成績非常差,晚上回家被爸媽教訓,期間父親打了男孩。

3. 成年的子女和父親因為各種事務長期矛盾,有一次子女在父親家有吵架,吵架過程中砸壞了父親家的熱水瓶和碗碟。

對於特別嚴重的家庭暴力(比如已經構成犯罪的),法律給出了明確的解決方案。而上面三個例子同樣也是生活中極常見的情況,顯然也都出現了「家庭」和「暴力」的因素。但問題是,這三個案例能夠靠法律來解決嗎?

許多程度非常輕微的,甚至不直接針對人身的家庭暴力(比如上面的例子3)同樣可能給當事人帶來顯著的傷害,但是法律卻很難處理這些家暴。原因有很多,試舉幾則:(1)法律提供的救濟措施非常有限,只限於刑罰、經濟賠償、人身保護令,而這些救濟措施主要應對的也是特別嚴重的家庭暴力,不適合用來應對程度輕微的家庭暴力;(2)法律很可能無法消除糾紛產生的根源。法律技術可以判決離婚、可以剝奪監護權,有些情況下這些是一勞永逸、消除糾紛的手法,但是法律卻不可能調解和彌合破裂的家庭關係和人與人之間的感情;(3)我上面舉的1、2兩例可算是最輕微的家庭暴力,但是在最輕微的家庭暴力和那些極為嚴重、甚至致死致殘的家庭暴力之間,是大量形式五花八門、原因形形色色的家庭暴力。要針對每一種家庭暴力形式作出規範是不可能的,要確定一些判斷標準同樣非常困難。

進言之,法律很適合處理經濟生活中的糾紛,或者更粗暴的說,可以靠錢解決的糾紛。但是在處理更瑣碎、更千變萬化、更依賴特定情境、更加情緒化的「私事」時,我們必須承認,法律顯得捉襟見肘。從這個角度看,說家庭暴力是「私事」也的確揭示了家庭暴力問題中非常棘手、且無法迴避的一個側面。我自己前幾年做老年人法律援助的時候,很討厭有諮詢的人跟我們說:「柏阿姨在電視上說過的,這個事情應該如何如何處理。你們法律諮詢怎麼跟柏阿姨講的不一樣啦?」但反過來,也要承認很多時候,法律沒法提供有效的幫助,可能還真的是去找街道、找居委、找單位、找柏阿姨比較有用。用一句非常惡俗的官話說,解決家庭暴力需要使用全社會的力量,其中當然包括法律的力量。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很多「公」與「私」之間衝突和難以處理的問題。無論如何,指望制定一部法規,規定一些強制措施就能解決家庭暴力是把問題想得太簡單了。


每個人在是家庭的一員部分前,更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任何個體被暴力對待都不能算作私事。
同樣的暴力行為不能因為暴力的發生地點或者施暴者和受害人間的關係不同而進行的定性。

很多很嚴重的暴力行為正是因為被定性為所謂的「家暴」,而產生了嚴重的後果,而且其實很明顯的因為性別的不同而導致不同的判罰。如果不在單獨劃分家暴,而是統一以暴力行為來判斷的話,也能減少很多不公平對待和悲劇的產生。


把家暴看成私事屬於懶政
任何非法暴力都應該屬於公訴案件。


夫妻間家事的確不好管。


很多時候看到老公打老婆見義勇為了,轉臉對方一家人一起告你多管閑事、倒地碰瓷。

因為老婆不想離婚,於是犧牲一個陌生人,可以得到賠錢或者暫時性的緩和夫妻矛盾,一家人可以一致對外了。
如果那老婆真快被打死了,倒是不會倒打一耙了。

舉個常見的比較常見的例子:身邊的情侶,今天吵架了哭的要輕生、跟你吐槽對方各種渣這種爛。然而如果你勸分或者怒斥渣男女,過幾天兩人和好了你才是罪人。

虐待兒童不同,遇到就勇敢的見義勇為吧!


不談程度的都是耍流氓,家暴家暴,肯定是達到了一定程度才能算數,特別是立法之後,人家小夫妻吵架你真擼起袖子上去幫忙人家還閑你多管閑事呢
但只要達到了人身或者精神健康權受到傷害的程度,公權力就應當介入,夫妻之間所謂私事是有一定範圍的,不是說你把別人娶回家了就有了別人的生殺大權,作為公民的個體,受到侵犯後公權力就應當及時做出反應。
中國部分地區男權主義還是比較濃重的,而且本身女性的力量上與男性就處於弱勢地位,使得女性受害者是佔大多數的,這還是千年的禮教在作祟,也算是封建王朝的遺產之一


先來看最近的一則新聞

故事還要從2014年講起。那一年,大連瓦房店小伙劉鳳和不知感動了多少濱城百姓。「舉債20萬對植物人女友不離不棄」的故事,演繹的正是「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愛情傳奇。

如今,女孩竟奇蹟般蘇醒,全家人歡喜之餘,女孩卻道出了驚人「內幕」。而那位感天動地的「痴情」男友劉鳳和卻神秘消失。他去了哪裡?女孩的傷是否與他有關?是意外還是謀害?事情錯綜複雜,真相撲朔迷離!

醫學奇蹟 植物人女孩蘇醒了

2015年1月份,植物人女孩林鶯鶯在醫院治療近半年之久,病情逐漸穩定後可以出院了。

「城裡樓房的溫度和環境總比農村強,也有利於女兒病情的恢復。」正是抱著這樣的想法,鶯鶯出院後直接被男友劉鳳和接回了瓦房店市內臨時租住的房子。雖然有劉鳳和對女兒的「貼心」照顧,但由於對女兒放心不下,林父林樹清還是多次到女兒的住處進行探望。

據林樹清回憶,自己和妻子每次去看望女兒,劉鳳和總會推三阻四,甚至拒絕讓家人看望鶯鶯。「那年的二月二,鶯鶯她媽過去看女兒,劉鳳和還跟她吵了一架。」採訪中,林樹清這樣說,也是從那以後,林樹清就將鶯鶯接回了自己家,由70多歲的老母親照顧。林樹清記得,2015年5月的一天,女兒鶯鶯忽然張口喊了一聲「奶」。女兒能開口說話了!雖然語速遲緩,但足以讓林家人震驚。

驚人內幕 「烤焦麵包引發狠命一擊」

「鶯鶯,你說實話,你這病到底是咋回事,怎麼會無端摔地這麼重?」自從女兒入院開始,林樹清每次問劉鳳和鶯鶯是如何摔傷時,劉鳳和總是吞吞吐吐。醫生講過,能把頭骨摔碎,最起碼是從五樓掉下來的。鶯鶯病情逐漸穩定直至出院後,劉鳳和對林家人的態度十分冷淡甚至極端,這些都讓林樹清困惑不已。

自打女兒開口後,林樹清和家人幾乎每日都會重複問鶯鶯同樣的問題,可家人這麼一問,還不能說出整句的林鶯鶯卻淚流不止。「你都死過一次了,你還怕什麼呢?要勇敢面對現實。」在父親的鼓勵下,奇蹟般蘇醒過來的鶯鶯道出了驚人內幕。

原來,鶯鶯在與劉鳳和相識後不久,兩人經營了一間蛋糕店。據林鶯鶯回憶,2014年9月29日上午,因為自己一時粗心,烤壞了店裡的20多個麵包,而劉鳳和對此大發雷霆,抓起粗大的擀麵杖,狠狠朝林鶯鶯的後腦勺打去,鶯鶯在劉鳳和的重擊下應聲倒地,右耳血流不止,整個人昏厥過去。劉鳳和見狀大驚失色,喊來了救護車。而林樹清得到的消息竟是,「鶯鶯在蛋糕店發生意外,摔倒重傷!」

昔日「痴情」男友原來「家暴」成性

在醫院裡,劉鳳和對鶯鶯精心照料,日夜不離。甚至為鶯鶯傾其所有,舉債20萬元來挽救鶯鶯的性命。曾經的痴情男友,為何會對自己如此深愛的女友大打出手?在鶯鶯可以開口說話的幾天里,陸續向父親講述了自己的遭遇,原來劉鳳和早就對她下過「毒手」。

早在2013年9月的一天,鶯鶯在劉鳳和的住處玩手機遊戲,劉鳳和覺得玩遊戲很幼稚,就呵斥鶯鶯:「不要玩了!」看鶯鶯沒有及時停止,劉鳳和突然起身,衝上去奪過手機,一把摔在地上,並揮著拳頭嚇唬林鶯鶯:「以後再不聽我的,看我敢不敢打你!」當天,雖然劉鳳和並沒真正動手,但第二天,卻又舊事重提,「什麼都不會做,光知道玩」,林鶯鶯剛一辯解,劉鳳和就一拳打在她胸口。

第一次遭遇「家暴」,林鶯鶯嚇壞了。她想打電話告訴父母,卻又怕他們擔心。過了兩天,劉鳳和喝醉酒,哭著給林鶯鶯道歉林鶯鶯心軟選擇了原諒。只是,她沒想到,自己的原諒,竟成了一次次的縱容。再後來,劉鳳和稍不順心就會對林鶯鶯動手。有一次,林鶯鶯被打後跑了出去,卻被劉鳳和攆回來又打了一頓。還有一次,因為一件小事,林鶯鶯被打得嘴臉烏青,怕被親人朋友看到,劉鳳和讓鶯鶯在賓館住了幾天,等傷情緩解後才讓她回家。

一開始,林鶯鶯遭遇「家暴」後還會反抗,後來她退縮了,她安慰自己:劉鳳和除了打人,其他都挺好的,忍忍,也就過去了。然而,正是她的隱忍和懦弱,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意外?謀害?「痴情」男為何神秘消失

在人前,劉鳳和的痴情男友身份,不知道感動了多少人。而鶯鶯說,到了沒人時,劉鳳和偽裝的嘴臉便會現出原形,甚至不止一次恐嚇早已醒來的鶯鶯,「如果告訴家人,就滅你全家」,讓鶯鶯承認「是自己摔的,而不是打的」。在恐懼中,林鶯鶯選擇了沉默。被父親接回家後,終於逃脫劉鳳和的魔掌,在家人的保護下,鶯鶯才終於說出了這一切。

聽到女兒的講述,林樹清和家人都流下了眼淚,既憤怒又震驚。「難怪當初在醫院,我女兒身上有淤青,那完全是被打出來的,而不是摔出來的啊!鶯鶯被接回家後,劉鳳和也從未看望。」前前後後仔細回憶劉鳳和的種種,林樹清越想越氣憤。「我家五個孩子,鶯鶯雖然排行老大,但我卻十分疼愛她,從小到大沒有動手打過她,她高中畢業,要出去打工,怕她吃苦,家裡沒錢也堅持送她去學校讀書,我就是希望將來她能幸福啊!」得知真相後,林樹清整夜整夜睡不著覺,他決定找到劉鳳和問問清楚,可此時劉鳳和卻早已經不知去向,其母親也不知其所蹤。

林父報警 要劉鳳和給個交代

「2014年9月,21歲的女子林鶯鶯摔倒跌傷頭部,經過兩次開顱手術,她終於保住了性命,但是卻成為了『植物人』。在醫院100多天的治療中,24歲男友劉鳳和不離不棄,為了救治女友,小夥子東湊西借到目前20多萬元已經花光,他已經傾盡所有家財。『有女友這個人我就認,我要照顧她一輩子,哪怕是用輪椅推著她我也會感覺幸福。』」這是此前,多家媒體報道過的文字。

林樹清也一度被「准女婿」的堅持所感動。可如今,林樹清怎麼也沒有想到,劉鳳和毀了女兒的一切。昨日,記者聯繫到鶯鶯的父親林樹清時,他告訴記者,自己已經向轄區瓦房店站前派出所報警,警方已經立案,追查劉鳳和的下落。「做人要講良心,他為何要對我女兒施暴?如果是他打的就應該站出來承認。」林樹清說。

鶯鶯的傷,到底是意外?還是謀害?誰在說謊?待警方調查後,事情的真相就會水落石出。

讓女兒繼續治療 決不放棄

「如果當初徹底阻止這段戀情,或者在他們戀愛時多過問幾句,多去學校看女兒幾次,或許事情就不會是現在的樣子。」林樹清說,女兒剛開始與劉鳳和戀愛時,他就反對過,一是女兒年齡小,認識劉鳳和時才20歲,二是他見劉鳳和第一面就有一種說不出的異樣。林樹清說,他從小到大都沒動過女兒一根手指頭,因為女兒對愛情的堅持,他打了一女兒一頓,可即便如此,也沒能阻止女兒與劉鳳和戀愛。如今,一切都已經晚了。

看著女兒鶯鶯一天天的好轉,45歲的林樹清也終於舒了一口氣,為了讓女兒練習站立,他和家人在靠牆的床角焊接了一個圍欄。目前康復之路充滿未知,但林樹清和家人從未想過放棄。林樹清家裡一共七口人,最小的女兒才1歲多。家裡靠在農村種田為生,收入有限。鶯鶯出院後這段時間,家裡花了好幾萬元,以後的治療費還是個無底洞,林樹清發愁但卻非常堅持。「只要我有一口氣在,我就要給我女兒繼續治療。」

事件回顧「曾經的愛情傳奇」

2013年2月15日,劉鳳和與林鶯鶯因網路結緣,成為一對戀人。那是情人節的第二天,獨自在瓦房店市內打工的劉鳳和特別孤獨,打開手機微信後,在「附近的人」里搜到一個漂亮的年輕女孩,這個女孩就是林鶯鶯。「開始只是想找個人說說話,後來發現這個陌生女孩和我是同一天生日,竟然還和我是同一個村的。」這諸多的巧合,讓兩個年輕男女覺得這就是上天註定的緣分。

隨著感情深入,兩個年輕人開始為未來籌劃。2014年6月,兩人在瓦房店水果新城小區開了一家蛋糕店,他們幹勁十足,一切都朝著美好的方向發展。9月29日晚上8點,林樹清忽然接到劉鳳和電話:「爸,鶯鶯摔著了,現在正在醫院,需要做手術,你們趕緊過來吧!」趕到醫院後,劉鳳和遞上了一份病歷單,只見上面密密麻麻寫著「急重型顱腦損傷、廣泛性腦挫裂傷、繼發腦幹損傷」等六條病症。

而對於這些,唯一的目擊者劉鳳和則總結為「意外」。每天跑著交錢、換藥、替女友換10次尿布、打6次打飯、一遍遍地翻身、按摩。用「同意,眨一下眼;不同意,眨兩下眼」的方式跟戀人溝通……鶯鶯入院後,劉鳳和貼身陪伴,患難見真情的故事不知感動了多少人。

如今,鶯鶯已經醒來,愛情的故事裡,我們每個人都憧憬著「王子和公主從此過上幸福生活」的美好結局,可有時悲情就是這樣始料不及,我們都等待著真相,劉鳳和,請站出來!(半島晨報)

上面的故事怎麼樣?
我覺得令人噁心,讓人髮指。
這是一個家暴的正常循環:施暴——後悔——道歉——變本加厲的施暴。

試想一下,如果大街上一個男的把一個女的用擀麵杖打成植物人,誰會覺得這是私事?

家暴絕對不是私事。

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的通知,以積極預防和有效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強對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護。[1]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家庭暴力」的內核在於暴力;只不過這種暴力事件恰巧發生在了家庭環境中。
丈夫在家中對妻子拳打腳踢,和路上忽然來一個陌生人對你拳打腳踢;這在暴力的本質上是沒有區別的。這是什麼樣的罪行呢?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罪責的本質是違反治安管理。
作為個人,也許可以因為怕麻煩而不願意介入這件事,但作為國家的行政機關,介入家暴是他們的職責所在。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這表明公安機關如果接到報案後不出警是算瀆職的。如果他們不介入後果是很嚴重的。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古代家暴是私事嗎?

不一定!

古代看的不是個人,而是人背後的宗族。

有老公打死妻子再討一個也沒人管的。

也有像《醉打金枝》中,郭曖打了昇平公主一巴掌,結果被郭子儀綁到皇帝面前一頓痛打,打得郭曖幾乎昏死過去。

是不是私事,最終看得是誰的地位高,誰的拳頭硬。


如果把這種封建的糟粕還奉為真理的話,與這種人也沒有什麼好說了;三觀不同,沒法做朋友。但如果你做了違法的事,還是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畢竟客觀存在的事務,是不以人意志為轉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作為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該法共六章38條,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據最高法去年統計,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婦聯繫統每年受理4到5萬件家暴投訴;近10%的故意殺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另,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全文。不長,不論男女都抽三分鐘看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家暴是夫妻間的事是私事。
離婚是夫妻間的事是私事。
繼承是家族間的事是私事。
情殺是情侶間的事是私事。
只要有私交的倆人產生的事情都可以叫私事。
傳統的沉珂糟粕被去除的越來越多,還有拿傳統當定理的?
傳統的去腐存精一直在進行,留下的這些不一定都是好的。

話說回來了私事法律不能管么?


打人怎麼會是私事,這是違法的


我首先是個自然人 其次才是一個家的家人好吧


1、當然不是私事。

2、家暴的範圍很廣。
一般的家暴,法律不管。

3、出乎很多人想像的是,女性在現代家暴中也經常處於施虐的地位


昨天剛被我爸砸凳子踹踢,差點被我爸拿刀子捅死。
原因就是我偷偷談戀愛,不聽他話,不肯跟他回家。
然而我已經二十三的成年人,但我爸並沒有醒覺到這一點。依然語言威脅,暴力鎮壓,企圖用各種力量把我掰回乖孩子的模樣。
每次我爸打完,我爸都會愧疚 ,然並卵。
面對這樣的家庭暴力,我相信大部分孩子都會選擇沉默,過一段時間就會原諒家長。
希望我們一輩以後養育孩子,不要像上一輩父母那樣


當媳婦是老公的私人物品的時候,家暴就是私事!


個人是法律權利主體,是單個的個人。自殘是私事,兩個個體之間的就不是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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