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各州是否可以脫離聯邦?

《曉說》里說:美國各州可以脫離聯邦(只要州民同意) 袁騰飛講美國南北戰爭時又說:《反脫離聯邦法》保證了美國的統一,各州不能脫離聯邦。 現實的情況到底怎樣?各州是否有權依法脫離聯邦?


簡單的回答是不行。不過要仔細說這個事的話得從南北戰爭以及之後的德州訴懷特案(Texas v. White)談起,正如現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亞曾說過的:

If there was any constitutional issue resolved by the Civil War, it is that there is no right to secede.[1]

在南北戰爭之前,關於各州是否有脫離聯邦的權利雖有很多爭議但一直沒有定論,因為在聯邦憲法中並沒有提到這一問題。雖然憲法中有新州加入聯邦的條款(第四條第三款),但卻沒有承認或禁止各州脫離聯邦的權利。不過聯邦憲法的前身《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曾提到聯邦是「永久的聯合」(perpetual union),很多人就以此來否認各州有權脫離聯邦(例如前最高法院大法官 Joseph Story 在其1833年出版的《美國憲法評註》一書中就持此說)。另一方面,有人根據憲法第十修正案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認為,該權利既然沒有被憲法明確地禁止,也就自然應由各州享有。

事實上關於這一權利的爭論從獨立戰爭之後就一直持續著。憲法修訂過程中就有反聯邦主義者提出要加入各州有權單方面退出聯邦的條款,但沒有為聯邦主義者所同意。到了建國初,類似爭論更是時不時地浮出水面。像是在1798年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亞州反對聯邦通過的客籍法和懲治叛亂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2]的爭議中,以及後來新英格蘭地區為反對1812年戰爭而召開的哈特福德會議(Hartford Convention)[3]上,都有人提出了脫離聯邦的可能性。到了1832年,在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執政期間發生了聯邦法規廢止危機(Nullification Crisis)[4],這樣的爭論再度進入公眾視野,當時分裂傾向明顯的南卡羅萊納州就威脅要退出聯邦。而另一方面,除了時任總統傑克遜外,前總統、「憲法之父」麥迪遜當時也認為憲法並沒有授予其脫離聯邦的權利。

當然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一次脫離聯邦的運動就是接下來的南北戰爭了。1860年林肯當選總統後,以南卡羅萊納州為首的多個南方州通過《分離法令》(Ordinance of Secession),宣布脫離聯邦。他們認為自己有權脫離的依據與之前一些爭論中的說法沒什麼不同,不外乎是說聯邦的權力來自各州相互之間的契約,各州自然也就有權在認為被侵犯時中止這一契約。這樣的說法自然無法被中央政府所接受。林肯在1861年3月的就職演說中便聲明,認為各州的聯合從最初起就是永久的:

I hold that, in contemplation of universal law and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Union of these States is perpetual. Perpetuity is implied, if not expressed, in the fundamental law of all national governments...[5]

南方各州的脫離最終引發了南北戰爭。戰爭的結果在這裡用不著多說了,這裡要提到的是戰爭結束之後1869年聯邦最高法院的德州訴懷特案(Texas v. White)[6]。戰後的德州政府認為戰時南方邦聯議會出售德州所擁有的聯邦債券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於是起訴購買債券的債券商懷特。在此判例中,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明確表示,各州的聯合是永久的、不可撤銷的:

The union between Texas and the other States was as complete, as perpetual, and as indissoluble as the union between the original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in all its provisions, looks to an indestructible Union composed of indestructible States.[7]

這也就是斯卡利亞所說的「constitutional issue resolved by the Civil War」。

當然,這一判決自發布之日起就充滿著爭議。像有些人就認為該判決論據不足,只是重複了林肯在此問題上的立場。事實上,時任首席大法官蔡斯(Salmon Chase)原先就是林肯政府的財政部長,他在判決書中提到的許多論點其實與林肯的說法十分接近,包括其引用的《邦聯條例》中「永久聯合」(perpetual union)的提法,以及他提到的憲法序言中「為了建立一個更完美的聯合」(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的表述,都能在林肯的就職演說中看到。但不管怎麼說,該判例仍然是迄今為止最高法院關於脫離聯邦問題的唯一判例。

另外補充一句,判決書倒並沒有把脫離聯邦的可能性說死,其中還提到了句

There was no place for reconsideration or revocation, except through revolution or through consent of the States.[7]

也就是說通過革命或者在所有州都同意的情況下,脫離聯邦還是可能的。(所以我開頭簡單地回答「不行」其實並不是很嚴謹)

還有值得一提的是,這一判例也證否了一個很常見的說法:德州是各州中唯一有權脫離聯邦獨立的州。別人就算了,甚至連身為德州州長的佩里(Rick Perry)都曾說過

When we came into the nation in 1845, we were a republic, we were a stand-alone nation. And one of the deals was, we can leave anytime we want.[8]

可見這一錯誤說法流傳之廣。

最後得說一下,關於題主在補充說明中說袁騰飛提到的《反脫離聯邦法》,我不知道袁騰飛究竟是怎麼說的,但事實上根本就沒有這個法律,不知是誰杜撰出來的。

參考
[1] http://www.newyorkpersonalinjuryattorneyblog.com/uploaded_images/Scalia-Turkewitz-Letter-763174.jpg
[2] Alien and Sedition Acts
[3] Hartford Convention
[4] Nullification Crisis
[5] Abraham Lincoln"s First Inaugural Address
[6] Texas v. White
[7] Texas v. White
[8] Petition for Texas secession hits White House response mark


先抖個機靈。

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各參與實體有退出權的國家是蘇聯,因為這個原因俄國人被美國法學家們嘲笑了很長一段時間,結局自然大家都是懂的。
-----------------------------------------------------------------------------------------------------------------------------------------
@stevenliuyi的答案列出的案例很充分了,有人問到這個機制具體是怎麼運行的,最近忙著考試,就只能簡單把法的運行邏輯捋一捋:

(聲明:我的觀點僅來自於阿克曼和波斯納一派,本人只是研究中借用其工具而已)

閱讀者須要注意一個前提:

阿克曼和波斯納反對美國大法院自「馬布里訴麥迪遜案」以來所形成的司法審查傳統。

首先必須知道,對於美國而言,包括《獨立宣言》、《1787年憲法》在內的一系列開國法律文件,以及撰寫它們的開國元勛們被視為一個神聖的存在——這其實也就是任何國家必須神聖化自身的一個必然過程——由此建立了一個合法性的最終基礎,就是 @stevenliuyi答案中提到的「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並為美國提供了一套一切問題的終極解決方案:憲法文本。

在這樣的大環境里,國家生活中所有問題的討論都不得違背開國先賢的宗旨,並以憲法為基本解決思路,承認憲法的法統是進行討論的必要基礎。用波斯納的話說:「一個本質上是欺騙性的,有關法律往昔的概念,如果可以年復一年、十年復十年、百年復百年地得到維護,這是很值得尊重的。大多數美國人繼續理所應當地認為,最高法院的憲法性判決,即使最新的判決也是植根於憲法本身的,都是1787年的國父們們早就已經想好的。甚至大多數法律職業者也相信這一點。

那麼,如果國家分裂思想可以作為一種「言論自由」加以宣揚呢?大法官們依據憲法給出的答案是可以,作為一種思想它和它的持有者是無罪的。因為任何一種主張、思想,都可視為現實矛盾的反應,思想既然可以產生、也就可以被放棄,那麼可以通過具體矛盾的解決化解主張存在的基礎,從而證明思想終究是無害的。憲法默認,任何沒有進入行動階段的思想上的分裂分子,其實都承認憲法對解決其訴求存在效力。

但是、但是、但是,也正因為如此,分裂思想是不允許被轉化為實質性的行動的。因為進入實質性行動階段的分裂行動就是對憲法法統的背叛,即行動的發生者做出的是破壞整個共同體存續基礎的選擇,因此是制裁是正義的、是必要的。在這一邏輯之下,言論自由和維護統一可能產生的張力被法律定義下思想與行動的鴻溝所消解了。

從根本上而言,這也是「煽動顛覆」在美國非罪得以實現的「理論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的原因。也正是在這一邏輯下,一個國家通過憲法為自己的死亡預留空間在美國人看來也是愚蠢而不可想像的,因為這樣做的邏輯等同於宣布憲法不具備解決終極問題的效能,國家的建立這一事件本身也就毫無意義。當然蘇聯的做法本就源自不同的邏輯——在馬克思看來,一切國家的消亡都是必然的。

所以,美國各州可不可以脫離聯邦呢?在思想上可以,在行動上不可以——彷彿一個完美的和稀泥之道。

但是別忘記了,這一切的基礎都是建立在上面那個加黑體字的神話之上。那麼,問題就來了。

其一,1787年的開國先賢們的制憲活動本身就是一個反憲政的行為。早在這部憲法之前,美國獨立戰爭後已經制定有第一部憲法《邦聯條款》,而所有參加費城制憲會議的人,都是被授權去修改憲法,絕非要他們去廢除一部憲法而制定另一部。而且同樣,他們的批准程序也是完全背離了原先的憲法——舊有的《邦聯條款》要求13個邦同時批准方能生效,這也是「There was no place for reconsideration or revocation, except through revolution or through consent of the States.」的根本由來所在——而實際上這部新憲法只得到了9個邦的同意就宣布生效了。

其二,南北戰爭的爆發本身就意味著《1787年憲法》的失敗——憲法作為終極調和手段卻在「斯科特案」中成為了內戰推手,而假使通過憲政能夠解決一切問題的話,為什麼還會爆發戰爭?南北戰爭後的13、14條修正案則是徹底毀棄了《1787年憲法》以來的法統:這一法案是在不承認南部選出來的眾議員、參議員的情況下通過的。

可以說,自南北戰爭之後美國就已經進入了第二個憲法時代,而對此美國大法官們的解釋是:之前我們對開國先賢們的思想理解不夠透徹——具體而言,是通過對司法審查權的利用,將神話變為自己的工具。

我們當然要承認司法審查權在對抗惡法時的意義,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這一憑空而生的自賦性權力在解決社會重大問題時存在嚴重的「全能者悖論」。一方面是對開國元勛們的神聖文本的解讀必將存在盡頭,不可能從中開發出無限的法統資源,這就造成美國對於修憲的謹慎,所以只好規定一個難度極高的修正程序,使得修正案幾乎不可能通過。所以,憲法的重大修訂都不是通過正常的修憲程序完成的,也並不難理解;另一方面,美國人會為之辯護說,從南北戰爭起他們真正重大的社會變革都是在憲政體系以外發生的,是非憲法的,以規避憲法的緩慢。這又引出一個根本性問題——假如重大社會問題並不需要通過憲法、甚至承認憲法的無力性,那麼整個法治的意義到底何在?建立在憲法之上的國家神聖性如何保存?

和稀泥,總有一天要和到泥巴幹掉的時候。

這就回到了我開頭給大家提到過的前提,阿克曼和波斯納反對美國大法院自「馬布里訴麥迪遜案」以來所形成的司法審查傳統——司法審查的權力根本上來自開國先賢的文本,每一次司法審查權的使用都是對國家神聖性的壓榨。

兩個多世紀已經過去了,即使偉大如美國憲法,如今的有些理念是如何扭曲1787年的場景和文本都無法設想、解釋和加以規制的,比如互聯網中的國家邊界、世界恐怖主義與美國國內的個人恐怖主義等等等等……當它們再一次與美國能否分裂的問題相疊加爆發,也就意味著《1787年憲法》中蘊含的神聖性快到了盡頭。而那時或許就是美國憲法退回序言,重新開始的時候: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不談權利與義務、不談法理與倫理。僅僅闡明憲法的權利來源「We the people」三個字以及制定憲法的目的;這本來也就是以傑弗遜為代表的開國先賢們偉大夢想中最質樸的部分。

---------------------------------------------------------------說點題外話-------------------------------------------------------

我一直相信,美國例外論是毫無疑問正確的。神聖的開國先賢這種法統資源,在全世界範圍內都是高度稀缺的:偉人雕像被各種革命洗刷過無數遍的老歐洲各個都有分裂的痛腳,孤懸海外的日已落帝國在道義和法理上都有愧於蘇格蘭,聖雄甘地拉不住一個完整的印度;而伊斯蘭世界居然還有一個半人物,一個是凱末爾,半個是霍梅尼,恰好土耳其和伊朗也是最貼近現代文明的中東國家。缺乏這種法統的資源的任何國家,比如菲律賓與賴比瑞亞,哪怕精確地照搬美國憲法的每一個字元、民主也勝利了,法制失敗都是一種必然。

劉仲敬看出了這一點,甘陽和劉小楓也看出了這一點。

為憲法培植法統資源,解決辦法大體有三條:

第一,像美國憲法那樣,尋找神聖性話語、人物,為國家的建立提供一種目標性的解釋——這就不難理解,甘陽劉小楓二人之前的「國父論」。

第二,對於中國當今這種已經毫無法統資源可以壓榨、即使有也不敢去壓榨的國家,就像德國歷史學派把歐洲的法律傳統推到羅馬法的那裡一樣,學習尼采明目張胆地胡說八道,歪曲更久遠歷史服務現在,比如自面癱帝以來的「新儒家運動」,很巧,又有甘陽和劉小楓的影子。

第三種,是放棄對法統資源的搜索,而轉到對法統本身的定義上。從「we the people」三個字著手,法統就是對民眾的呼籲的回應,和平時通過民調施政,危機時最高領袖身為主權者為了保衛共同體本身的存在而有權摧毀行使上的憲法,而這種和平與危機轉化的「憲法時刻",決斷的正當性根源於群眾的"呼喊"——濃縮起來一句話「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國家主義的施特勞斯、施密特道路,作為傳達群眾呼喊的工具的民主制度也並無不妥,反正具備隨時被摧毀的可能性與合法性——在這裡怎麼又看到了甘陽和劉小楓?

而劉仲敬阿姨在幹嘛,他在一遍一遍地用德國歷史學派的口吻,「自700年前蒙受主的基督教之榮光照耀起,訂立神聖契約的使命就不可動搖得、也僅僅只能交由盎格魯撒克遜民族完成」——通過承認自己是費拉民族,從而與實現與費拉民族的切割,我只能說這背後是極端精緻的利己主義,而於解決憲政問題——無論是推翻或堅守——毫無意義。當然,阿姨作為一個歷史學博士,讓他去思考重建的問題實在是太超出其能力範圍了。

在這個層面上,選阿姨當自己的啟蒙者,除了把自己洗成歷史虛無主義者不會有太多別的可能性,遠邪群體變成今天這個樣子又有什麼奇怪的。而正因為如此我敬重碩帝,碩帝對基督威力的承認是真實的、同時他還抱著一個建構新國家的夢想。

誒,一不小心又寫了這麼多……真難過……好吧我承認其實只是在 @姬軒亦 的新書在豆瓣上被人刷C型曲線而借這個地方發些私貨。

最後,阿克曼爺的鎮樓


本來不想回答非本專業的問題,但是這個事情事實上已經超越了法律意義,單純的研究法律,看那幾個最高大法官在扯淡,如果最高大法官有用的話,林肯也發動不了戰爭了。

據我粗陋的知識得出,美國的立國精神是《獨立宣言》,可以說,《獨立宣言》所言之精神,即是美國之精神。而獨立宣言,是為美國從英聯邦獨立找理由的文件,因此美國從立國精神上來說,就壓根不存在「不允許獨立」這個事情。

請君看《獨立宣言》中如何解釋從英聯邦的分離,那真是冠冕堂皇。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創造了平等的個人,並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
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復自身的權益。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這就是這些殖民地過去逆來順受的情況,也是它們現在不得不改變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當今大不列顛國王的歷史,是一再損人利己和強取豪奪的歷史,所有這些暴行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在這些邦建立一種絕對的暴政。為了證明所言屬實,現把下列事實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這裡邊的邏輯就是,如果政府無法保護人民的權利,那麼人民就有權利推翻它,並成立新的政府。那麼,在南北戰爭時期,黑人,並不是「人民」中的一部分,美國政府也並不保護他們的權利。在那個年代,南方的蓄奴制度是合法的,只不過,以今日的觀點來看,是違反道義的。但是在南北戰爭之前,北方推進的黑奴解放運動在南方受阻,大量北方誌願者在南方被黑人殺死,即可看出,哪怕是黑奴對這些揚基佬也並不信任。

在南方,政府要保護的,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而不是不被視為人的黑奴。因此,聯邦政府恰恰是那個「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的壞政府,而南方11州政府則是「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的新政府。

在法律層面上爭論南部11州脫離聯邦是否合法,很難有結論。因為參考 @stevenliuyi的說法,即是是在制定憲法的時候,對此也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態度。一個大聯邦主義者,肯定希望聯邦一統天下、萬世永存,因為聯邦能夠給這些人帶來利益或者榮譽感;而重視自由的人們,則希望能夠保留自己反抗的權利,能夠在惡政下逃脫。

就如同 @譚傑所說的:

在國家層面談法律確實是比較搞笑的事。因為法律本身就是為國家服務的。就比如蘇聯作為國家解體一樣,法律只是場面形式罷了。

但是按照 @韓思齊 對Williams v. Bruffy中的司法解釋: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一個自稱獨立的國家的政府是否有效,以及它對自己的母國及人民的行為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它的最終成功。如果這個國家未能永久性地建立起來,它的一切行為都會失效;如果它成功地生存下來並且得到承認,那麼它的一切行為可以被認為是主權國家的行為,得到認可和維持。鑒於美利堅聯盟國沒有成功地維持下來,它的一切行為都被視為無效,11個州宣布脫離聯邦的行為當然也是無效的,它們在法律意義上從來沒有脫離過聯邦。

就是說,成王敗寇,誰讓你沒幹過中央政府!

對比《獨立宣言》中極言人民之權利,分離之自由,這種「司法解釋」透露出一股濃濃的流氓氣息。當然,作為司法解釋,它要解決的是「當時的政權頒布的法律是否合法的問題」,而不是是否「合理」的問題。所以這個解釋不談是否正義,只談實際效用。

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參考的是憲法和《獨立宣言》,南方11州獨立違法這個事情並沒有在憲法中明確表述,因此應當適用《獨立宣言》的精神去考察。

所以你說這玩意兒合法不合法,只能說不知道是否合法,但是符合《獨立宣言》和美國的立國精神。


理論上可以,操刀子真干請參考南北戰爭。。。


問了一個美國記者,是讀政治出身的,她如此回答:

So sorry Phil, I will look into this when I have more time, but the short answer is yes, they hold referendums all the time to leave the union, in fact one time West Kansas wanted to become its own state separate from Kansas, but they never get enough votes. But I never heard of the Lincoln thing, so let me look into this and get back to you!


美國憲法第十條修正案〔1804〕
本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保留給各州行使,或保留給人民行使之。

也就是說,憲法沒有禁止各州脫離聯邦的權力,因此原則上各州可以脫離聯邦。
但是《反脫離聯邦法》是南北戰爭時頒布的,目的就是堵住這個漏洞。也有人提出《反脫離聯邦法》涉嫌違憲,但實際情況就是,聯邦不是你想脫,想脫就能脫的


美國南北戰爭就是這麼玩的吧。
具體美國憲法或者某條修正法案怎麼規定不是特別清楚。
林肯時代,南方蓄奴,北方反對,南方想老子不陪你們玩了,脫離合眾國。林肯不幹了,但是這個位置的人都比較溫和不會說什麼堅持維護什麼抵制什麼,因為任何一邊的選民都很多。開始都是為了各自的聯邦,北方為了真格合眾國,南方則是為了想獨立出去的南方合眾國。林肯後面突然又說我們是為了解放奴隸,南方有苦難言,結果打著解放奴隸的旗幟將南方拉回合眾國,並且解放了奴隸,林肯也得到了民眾的認可,歷史也記錄了南北戰爭是為了解放奴隸而戰。
是這麼回事兒吧。


孤星共和國表示必要時將放棄美利堅合眾國。:)


Justin bieber移去美國某州,其他州拋棄該州,搞定!


網易有專題討論過這個問題,見下面鏈接
在美國鬧獨立:可公投修憲不能自動獨立


這裡就借美國各州能否脫離聯邦做例子先說說事。
美國的州能否獨立,單純的從利益上可以很完美的找到解決方案。但是從情感,從主義,一小部分人的私利上能找出各種名目的借口阻止的州獨立——通俗的解釋就是一部分人不願意(他們會為這種心理上的或者利益上的不情願開出各種符合道義,法理的借口,從而通過暴力達到目的。就是所謂的「出師有名」)另一部分人和自己換個方式存在。
原理上,某個州可以通過本州人民投票(如何定義本州人民,是另一個技術問題)脫離聯邦絕對符合人權精神的。
但是,有前提條件,就是這個想要獨立的州,不能留存曾在聯邦體系內所獲得利益,除非聯邦其他成員同意,或者,這個想要獨立的州,繳出所得利益。在這個前提條件下,這個州的人,完全有權利決定與其他人保持什麼樣的關係。
這好比,一家人聯合開荒,開出的土地大家共同擁有,如果大家付出的勞動同等,那麼某個成員就有權提出獨立。這時候老子跳出來,從情感上指責這個成員是叛徒,堅持家庭完整,在情感上完全說的通,但是基礎上違背天賦人權。這裡還可能存在想要佔取更多利益的成員,不甘心既有的利益減少,制定某種規矩,從法理上否決獨立意願。但不論怎樣,其背後都是運作的原理都是基於個體的意志取向的一種爭搶。絕非什麼統其劃一的大理想情懷。當然不排除,其中某些成員是完全被情感和規矩說服的。
統其劃一的大理想情懷這個東西,搞的小了,浪漫而又感人,搞的大了就是帝國主義。因為民族需要統其劃一,人類為什麼不能統其劃一?為什麼民族統其劃一打仗是正義的,人類統其劃一打仗是邪惡的?
如果其中某位家庭成員,在開荒時是基於其他成員的幫助完成的,那麼這位受幫助的成員,在提出獨立的時候,就要尊重其他成員的意願。佔了便宜不能擦擦嘴就跑了。類似收了聘禮不結婚,要不退聘,要不結婚。考慮到對於承諾的理解不同,還要看人家選擇退婚還是結婚。
回到文章題目,美國各州能否脫離聯邦。原理上是可以的,但是技術操作有難點。即便是各州成員一致同意以上的原理,排除掉認識上的分歧,在利益清算層面上也會困難重重。聯合時間越長,利益交織盤錯複雜,很難算的清楚誰欠誰的。
實際情況呢,歷史已經發生了,「北方資本家」干倒了「南方鄉巴佬」。也可以這樣說,廢除奴隸制度是美國南北戰爭唯一具有說服力的,也是人類唯一值得光榮的開戰理由。(不排除有這樣一部分人是單純的追求平等自由而參與這場戰爭,但是,也不排除一部分人是打著追求人類平等自由的名目為逐取私利參與這場戰爭。)這是題外話。
你的問題之一是:各州是否有權依法脫離聯邦?上了寫了那麼多,其實是表明,「有權依法」的這個「權」字到底指的是什麼。是天賦的「權」還是法賦的「權」。我的觀點已經很明晰,各州絕對有天賦之「權」脫離聯邦的,也說明了行使這種權利的必要條件(為什麼要這個必要條件,是另一個的問題)。但是在法「權」這個層面,是討論操作層面上有沒有給這種「權利」提供技術方法。這是我對「權利」的根本認識,法律上的「權」不是利益本身是什麼的問題,而是方法。
但也許你只是想問:現行的美國法律是否有相應的條款准許各州夠脫離聯邦?這是你的問題另外一層意思,你看了一些演講節目,而後觸發了一些疑問,這些疑問的來源讓我相信你不是想要了解狹義的法律條款的。而是想了解這些法律條款背後大體的邏輯演化,我想這是大多數人的想法。但是很抱歉,我不是學法律的,不知道具體的法律條款是什麼。那麼我上面的回答就顯得答非所問了。我認為我的回答有點內在聯繫。法律精神是追求天賦人權過程里的具體表現,如果想要通過法律追求幸福,必然要尊重天賦的人權。所以,如果法律精神得到發揚,現行的美國法律是否允許各種脫離聯邦不重要,重要的是那裡的人是否可以根據法律精神制定符合他們追求的法條。但如果僅僅是為了守法而守法,可以看看朝鮮,那裡的法律規定絕對不足以讓人民感到幸福。
總結一下這個回答:各州當然有權依法脫離聯邦,任何人都有權依法行使他們該有的權利(極端情形下有權用暴力行使他們的權利)。如果現在的法律沒有涉及相關的條款,各州則有權利制定一套條款,這是其一。其二,高曉松和袁騰飛說法的矛盾,正好說明了這個世界上不同的利益團體,都在運用法律爭取自己的利益。這其中有的人僅僅是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高曉松的說法),有的人則是運用法律侵犯別人的利益(貌似袁騰飛那個不留餘地的說法,就有點這個意思)。所以普通人不必糾結法律上有沒有這個條款,條款本身不具有絕對合理性,往往是被大利益操縱的。美國就算在平等自由,也逃不脫被少數利益集體控制,只是控制程度不同罷了。如果你想一窺這些少數利益集體控制到什麼程度,那麼你的這個問題應該得到準確的答案,我建議你去查美國法典,而不是在知乎上發問。熟稔美國法典的人應該沒空上知乎。

最後說一句關於獨立建國的理想情況是:想獨立,先算賬,請求獨立但不肯算賬的,不可以獨立,宣獨就打;同意算賬,但算完賬要求獨立的賴賬,不可以獨立,宣獨就打;算完賬,要求獨立的清算完結或者達成清算協議的,可以獨立。


可以的,聯邦憲法規定當全國2/3州同意解散聯邦時,聯邦即可以解散~~當然這只是理論上的,否則國會和州政府白養國民警衛隊和聯邦軍隊了,佛格森案看出他們多霸氣多強暴來了吧~


憲法只是個牌坊,具體解釋看大法官。
這就是為什麼司法權和立法權會分開。


又不是你自己的褲子,想脫就脫啊。


看了樓上一些童鞋的帖子,忍不住糾正幾句,因為於事實層面有硬傷:
1 說南方11州脫離聯邦,所以聯邦政府為了統一發動戰爭並得逞,這是因果顛倒。因為戰爭是南方先挑起的。為什麼南方挑起戰爭?因為他們那時候南方比北方軍力強盛,戰爭初期也確實如此,南方軍隊差點打到華盛頓
2 有童鞋說,美國憲法說一套,實際上真要脫離結果又會是一套,以舉例說南方11州就是下場。其實這只是個巧合。請問,如果南方不動手,北方也就是聯邦政府,會為了統一主動開戰嗎?顯然不會。這樣一來,南方11州脫離之勢持續下去,漸漸就成既成事實了。
3 並無《反脫離聯邦法》,系謠傳
再補充一條主觀觀點:用南北戰爭來討論洲脫離聯邦的權利,絕非恰當的例子。這個案例中摻雜因素太多,黑奴問題直接影響了事情的性質


獨立的選項是亮著的不是灰色的 想點隨時可以點
點了要和北方宣戰都是細節問題不重要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設想過民主國家,任何一個州都有自由退出聯邦的權利,但破壞整體搞分裂是應該被禁止的。


原則上可以,但是實際不是那樣的,幾乎是不可能的·····
很多東西只是說說而已
美國有《反脫離聯邦法案》,中國也有《反分裂國家法》,你是想脫離就脫離么???


法理上是這樣的各州政府是各州人民選出來的,合眾國政府是合眾國所有州人民選出來的,所以合眾國政府,也就是聯邦政府跟州政府不是上下級關係,怎麼脫離聯邦?聯邦政府不是各州政府選出來的,只有聯邦人民能夠決定聯邦去留


美國共劃分為50個州,哦不對,有51個州。美國新政策,要將現在的北瑪利亞那群島劃分為瑪利亞那州,也就是美國的第51個州。
私以為,美國各州是不可能自己脫離聯邦的。
在我們眼中美國是一個崇尚自由,平等,與人權的國家。可無論大美帝公民再強調自己的權利,美國還是要保護自己的主導權利。


18分10秒視頻封面美國軍人總統們第二集06272021視頻


推薦閱讀:

如何評價第88屆奧斯卡頒獎禮上主持人Chris Rock諷刺亞洲人的段子?
如何評價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官員援引《彩虹小馬》中的台詞來為Melania Trump的演講辯護的行為?
為什麼亞裔美國人如此支持民主黨?
為什麼現在的美國(2016.11.1)沒有一個左翼共產主義政黨站出來領導人民運動?
如何評論這副圖?

TAG:政治 | 美國 | 美國政治 | 美國南北戰爭 | YesCalifornia加州獨立運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