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看到一篇文章提到:「開發商開發房地產的時候,一旦從地下挖到了文物,就必須報告給當地的文物部門進行發掘,開發商的工期就不能得到保證。那麼開發商最理性的選擇,就是把文物破壞掉,以保證工期。大量的文物就這樣被毀掉了。

如果法律規定,挖掘出的文物歸挖掘人所有,或者乾脆取消類似的規定,開發商還會這樣做嗎?恐怕不會了。誰會毀壞自己家的東西?」


還會。解決不了問題還會製造更多的混亂。

1. 絕大多數出土文物的經濟價值和學術價值並不對應。

2. 絕大多數人和機構也無法判斷文物的經濟價值和學術價值。

3. 文物從發掘到保護展出研究並闡釋給公眾是一系列相輔相承的工作,需要持續的資金投入和專業人員的參與。

4. 這就意味著幾乎沒有人關心只有學術價值而沒有經濟價值的文物。

5. 這樣的文物會直接進垃圾堆,方便了挖掘的個人和公司,損失的是我們共同的財富和子孫後代的利益。

所以為了我們共同遺產的安全和知識的擴展,還是應當選擇在動力和能力方面更強的一方來承擔這個重擔。

上面各位答的都挺好,等車無聊補兩句。


這個問題可以從法律層面來解釋,我嘗試以文物價值實現的角度來走個偏鋒,試試另一種角度的闡釋。
1.先歸謬問題,假設「如果法律規定,挖掘出的文物歸挖掘人所有」會出現什麼局面?直接後果,有「能力」的人會把中國的領土領海像梳子一樣篦一遍以取得所有的東西;結果會如何?經濟崩潰,研究意義上的信息全部毀掉、環境被破壞,一小部分人會收益,大多數人的生產生活會受到影響。

2.問題在哪裡?關鍵在於如何看待文物。以題目的語境,開發商把文物看做是延誤工期的阻礙;施工者把文物看作是可以出售的商品,事實上社會絕大多數人也都是這樣的。而文物自己應該是怎樣的?物之所以被確定為文物,從根本上是因為這個物承載了可以說明人類在文物使用時代的各種信息。這樣的信息為什麼重要?因為人類發展到現代社會,認為應該從人類生存、發展的全過程角度來認識自己,這樣勢必要構建人類的歷史,只有在認知歷史的基礎上才能科學的推測和建設未來,而文物承載的信息正是構建人類歷史的基礎材料,這也是文物核心的價值。

3.文物的核心價值決定了文物的私人化、個人化是無法實現其價值的。從文物自身的屬性來講,文物發揮價值最有效率的地方應該是公共社會(也稱為公民社會)或類似的社會環境中,要能為社會全體成員所共享(最佳的場所或者機構就是博物館),因為對歷史的構建要儘可能的擺脫政治(國家政權)與資本(商業社會)的影響(儘管這根本不可能)。

4.回到現實當中,我們發現,文物從未知的狀態被「激活」到社會之中這個過程,個體(發現者、研究者、保護者、收藏者)都是有所貢獻的?我們如果把文物的歷史過程也考察進去,就發現文物的特殊性在於它不僅僅是屬於現在,也同樣屬於過去,更應該屬於未來(通過合理的保護和收藏)。所以文物的私有化無異於是以現在(甚至一定程度上包含未來)對過去的一種掠奪。我們應該做的,不是討論文物所有權的私人化,而應該爭取把現在人對文物作出的貢獻(譬如前文所說的發現、研究、保護、收藏)同樣視為文物的信息,記錄下來並內洽入文物承載的信息當中。

5.綜上所述,無論從文物本身的屬性和社會功能的發揮上,新發現的文物都不適合私人化,而應該放置於公共社會當中。而目前我國的社會現實是政府通過一種複雜的體系在代行公共社會的部分職能(但是效率並不足夠高),同時發育於社會的公共社會組織(如基金會、NGO等等)還都不能承擔起公共社會的職能,問題所表達的文物個人化私有化的趨向,正是這一社會矛盾的表象。

6.建設性的方案就是增加文物保存機構的公共性,使其成為協調對文物發揮作用有貢獻的人的場所。這點上國內的博物館曾做出一些嘗試,譬如邀請文物的發現者到博物館參觀他們所發現的文物,這一點文物收藏機構(包括民辦的博物館)必須還要為之努力。

7.離開理論環境到現實環境,制定文物保護,並確保文物在公共社會中發揮作用的法律是必須的。刑法體系以及專門法《文物保護法》在保護上用力甚多,但是關乎功能發揮的《博物館法》甚至教育層面上的法律還在孕育之中。

8.必須要強調的是,文物歸根結底是屬於社會的,通過其社會功能的發揮保證其屬於每一個人,不能用「離解公共」(具體而言就是私有化)的思路去看待屬於公共的文物。目前中國的極端民主化思潮帶來的分光一切的認知是危險的。我們一定要知道,「公」不應該被曲解為單純的「政府社會」,而應該還原到「公共社會」上來。

9.原題的潛台詞是「在中國現有的國情之下」,如果涉及到改變制度的問題,則需要另案討論了。


不同意當前的最高贊同的螺旋真理的答案。

真的很少見如此多條,卻條條都沒邏輯,且幾乎全在跑題的答案了。先逐條反駁:

以下劃線部分為引用螺旋真理的原答案。

1 .先歸謬問題,假設「如果法律規定,挖掘出的文物歸挖掘人所有」會出現什麼局面?直接後果,有「能力」的人會把中國的領土領海像梳子一樣篦一遍以取得所 有的東西;結果會如何?經濟崩潰,研究意義上的信息全部毀掉、環境被破壞,一小部分人會收益,大多數人的生產生活會受到影響。

——
稍微考慮一下,就會發現,這個推理鏈條,邏輯性太弱。首先廢除「一旦從地下挖到了文物,就必須報告給當地的文物部門進行發掘」完全不等同於「法律規定,挖掘出的文物歸挖掘人所有」,這是兩回事兒。法律完全可以設計得更合理,更有效,而不必從一個極端走另一極端,自己樹靶子自己打,沒意思。
甚至哪怕法律真這樣改了,後面的推理也完全站不住腳。只說一點荒謬之處:發掘文物是有成本的,真搞到「把中國的領土領海像梳子一樣篦一遍以取得所 有的東西」,甚至搞到「經濟崩潰,研究意義上的信息全部毀掉、環境被破壞",這要花多少錢啊,正常智商的人都會成本收益核算的,這些挖文物的人腦子進水了么?

2 .問題在哪裡?關鍵在於如何看待文物。以題目的語境,開發商把文物看做是延誤工期的阻礙;施工者把文物看作是可以出售的商品,事實上社會絕大多數人也都
是這樣的。而文物自己應該是怎樣的?物之所以被確定為文物,從根本上是因為這個物承載了可以說明人類在文物使用時代的各種信息。這樣的信息為什麼重要?因
為人類發展到現代社會,認為應該從人類生存、發展的全過程角度來認識自己,這樣勢必要構建人類的歷史,只有在認知歷史的基礎上才能科學的推測和建設未來,
而文物承載的信息正是構建人類歷史的基礎材料,這也是文物核心的價值。

——如何看待文物的問題,確實是這個問題很重要的一點。但是,憑
什麼文物不能是「可以出售的商品」呢,事實上文物一直都是可以出售的商品,國內法律也並不禁止私人收藏,只是規定地下出土的歸國有而已。上面的這一條,說的是可否私有,本質上就跑題了。
後面的邏輯鏈依然不忍直視:
文物的價值說了很多,說的很好,但顯然沒有證明文物價值取決與文物歸誰所有。總不能說,一個文物的所有者,從[郭嘉]變成個人之後,一下子「文物承載的信息正是構建人類歷史的基礎材料,這也是文物核心的價值」就消失了?如果這樣,那這價值到底是文物的價值,還是其所有者的價值?

3.文物的核心價值決定了文物的私人化、個人化是無法實現其價值
的。從文物自身的屬性來講,文物發揮價值最有效率的地方應該是公共社會(也稱為公民社會)或類似的社會環境中,要能為社會全體成員所共享(最佳的場所或者
機構就是博物館),因為對歷史的構建要儘可能的擺脫政治(國家政權)與資本(商業社會)的影響(儘管這根本不可能)。

——和第二點說的是同一個問題,犯的也是同一個邏輯錯誤,就是論述的東西和想支持的論點沒因果關係。私人博物館照樣可以做的很好,國有博物館差勁的多得是。並且館藏和展覽也不是一回事兒。甚至,全球範圍看,屬於私人或者私人組織的優秀博物館,太多了。如果要「儘可能的擺脫政治(國家政權)與資本(商業社會)的影響」,那麼只允許[郭嘉]從地下挖東西顯然更是荒謬的。


4.回到現實當中,
我們發現,文物從未知的狀態被「激活」到社會之中這個過程,個體(發現者、研究者、保護者、收藏者)都是有所貢獻的?我們如果把文物的歷史過程也考察進
去,就發現文物的特殊性在於它不僅僅是屬於現在,也同樣屬於過去,更應該屬於未來(通過合理的保護和收藏)。所以文物的私有化無異於是以現在(甚至一定程
度上包含未來)對過去的一種掠奪。我們應該做的,不是討論文物所有權的私人化,而應該爭取把現在人對文物作出的貢獻(譬如前文所說的發現、研究、保護、收
藏)同樣視為文物的信息,記錄下來並內洽入文物承載的信息當中。


——恕我愚鈍,還是完全沒看出來這段中的論述和只允許[郭嘉]挖東西之間有什麼聯繫。
「文物的私有化無異於是以現在(甚至一定程
度上包含未來)對過去的一種掠奪」這個結論,實在是不知道哪裡來的,今人擁有舊物就是「對過去的掠奪」這個提法實在太匪夷所思了。正是今人的認
可,才是古物的價值。就算今人擁有舊物是個問題,那和今人是一個人,還是一群人(組織或集體),還是一大群人([郭嘉])也完全沒關係啊。如果按這個第4點的提法,認為1個公民擁有古物就是「對過去的掠奪」,那2個公民呢,還不夠的話那3個呢,作者能否告訴我到底幾個人共同擁有一件文物,就不是「對過去的掠奪」了呢。


5.綜上所述,無論從文物本身的屬性和社會功能的發揮上,新發現的文物都
不適合私人化,而應該放置於公共社會當中。而目前我國的社會現實是政府通過一種複雜的體系在代行公共社會的部分職能(但是效率並不足夠高),同時發育於社
會的公共社會組織(如基金會、NGO等等)還都不能承擔起公共社會的職能,問題所表達的文物個人化私有化的趨向,正是這一社會矛盾的表象。

——上所述全部站不住腳,所以綜上所述,當然還是站不住腳。並且本條後半截,還是和文物是否只能由[郭嘉]挖沒因果關係。提到的各種措施,都可以和私人發掘同時存在。如果有因果,請說清楚。

6.建設性的方案就是增加文物保存機構的公共性,使其成為協調對文物發揮作用有貢獻的人的場所。這點上國內的博物館曾做出一些嘗試,譬如邀請文物的發現者到博物館參觀他們所發現的文物,這一點文物收藏機構(包括民辦的博物館)必須還要為之努力。

——前提分析全部不靠譜,但是還是直接給出了個方案,但是這方案還是和文物私人發掘沒有任何衝突。

7.離開理論環境到現實環境,制定文物保護,並確保文物在公共社會中發揮作用的法律是必須的。刑法體系以及專門法《文物保護法》在保護上用力甚多,但是關乎功能發揮的《博物館法》甚至教育層面上的法律還在孕育之中。

——同意制定法律的必要性。但是這不說明現有的《文物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是好的,也不說明現有的條款是不應或不能修改的。再說了,又跑題了吧

8.
必須要強調的是,文物歸根結底是屬於社會的,通過其社會功能的發揮保證其屬於每一個人,不能用「離解公共」(具體而言就是私有化)的思路去看待屬於公共的
文物。目前中國的極端[皿煮]化思潮帶來的分光一切的認知是危險的。我們一定要知道,「公」不應該被曲解為單純的「政府社會」,而應該還原到「公共社會」上
來。

——[郭嘉]是個抽象概念。在這個問題上,漢語的[郭嘉]和[正負]顯然是一回事兒。至於「目前中國的極端[皿煮]化思潮」嘛,思潮有沒有我不評論,極端不極端我也不評論,我只是想說,這和問題有什麼關係啊,[皿煮]和挖文物到底啥關係啊,為嘛一直在跑題啊?答主的邏輯到底是怎麼鏈接的啊?

9.原題的潛台詞是「在中國現有的國情之下」,如果涉及到改變制度的問題,則需要另案討論了。

——拜託,請問到底和當前 [只讀] 有什麼聯繫啊,原問題提出的誰挖出來的歸誰,所以可以自發形成保護,到底和現有[只讀]有啥不可調和的矛盾啊,這邏輯跳躍不要這麼大好么?


-------------------槽點太多,全部吐一遍要累死了。屌絲忙掙錢,以下說個人看法-----------------------
完全可以允許發現者得,起碼不是必須無償國有。
具體細節可以商榷,比如歸土地使用權人和發現者共有,分比如每年必須在公共博物館展出一定時間,比如發現的第一年的支配權無償歸[郭嘉]用於做考古研究,一年後歸還。總比現在一刀切,發現者純粹吃虧來的要好。

然後,關於我反駁的這個回答。通篇其實還是一個思路:重要的事情,要[郭嘉]來做,私人做不好;重要的東西,要給[郭嘉]保管,私人管不好。對這個觀點實在是累覺無力,不多駁斥了

---------------------以下和問題無關,純個人吐槽----------------------
這個答案涉及到的辭彙,完全沒有我駁斥的答案尺度大。但是,為了發出來,改了半小時還多。全部拷出去,試著只留最上面一段,不行了就搞通假字替換,一段一段往回貼。
關鍵是,還會出現,本來a段貼上沒問題,又貼了一段b,結果怎麼改b都不過,必須要回去改a的神奇審查演算法。
知道又要有人表示不信了,那您可以把我文中的方括弧換成正常辭彙,自己發一遍,自測。
吐槽這個,主要是這段時間老見到某種優越感:「xxx也能發到知乎,發艹榴去吧」。拜託還是別拿這網站和我大艹榴比了,太low,牆內的社區型網站都太low,為了一部分用戶的好惡而去刪其他用戶的不違版規也不碰朝廷g點的帖子的網站,更更low


我覺得題主問這個題的目的是提出一種觀點,既如果挖掘出的文物歸挖掘者所有那麼就不會出現房地產開發商破壞文物的行為了。我覺得這種觀點並不成立。

首先報道中出現開發商破壞文物的行為的原因是,根據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如果發現了埋藏的文物那麼就要由相關文物保護單位進行發掘和保護,相關地區不能進行施工作業,如果是可以動的文物那麼將影響工程工期,如果是不可移動的文物那麼有可能這塊地將被劃為保護區工程將再也無法進行。所以會出現開發商出於工期或者保護工程的原因破壞文物。

那麼假設國家規定挖掘出的文物歸挖掘者所有會不會改變這種情況呢?我覺得不會。

1、完整發掘並保護文物的成本很高,你需要有專業的文物工作人員來挖掘還要有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保護和鑒定。
2、於此同時你還是要承擔延誤工期甚至工程無法繼續的損失。
3、然而文物轉化為經濟效益的效率並不高,有的文物甚至只有學術研究價值無法轉化為實質的經濟效益。
4、即使文物順利的轉化為經濟效益,其與一般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獲利(或者延誤工期的損失)無法相比。(當然你要是說挖出秦始皇的尿壺武則天的內褲這種「無價之寶」當我沒說XD。)

從上述幾點來看其實無論挖掘出來的文物的物權歸誰所有並不能改變開發商會因此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情況。那麼將挖掘物的所有權歸挖掘者所有其實就無法實現題主所說的效果。

真正想保護這些文物的話首先要靠文物保護機構的工作,先期划出文物保護區域。其次防止部分政府為了房地產帶來的效益而出賣那些有較大可能性純在文物的文物保護區域土地。最後如果真的是正常土地開發偶然發現文物,那麼我們只能寄希望於開發者有非常高的覺悟,願意承擔損失幫助我們保留文化財產。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講保護文物有法可依,並且毀壞文物會負相應的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處罰,但是就目前來看保護力度並不足以阻止開發商的破壞行為。

PS.我覺得題主的問題實際上還隱含著一層含義就是「為什麼我挖到的東西不能歸我所有,而歸國家所有」。這可以聯繫之前一些報道中農民挖出烏木而被政府收走的事件之後大家普遍爭議的關於埋藏物所有權歸屬的問題。既然挖掘物不歸挖掘人所有,既讓一些普通百姓無法得利讓政務佔了便宜,又使得一些開發商破壞文物,為啥不能讓挖掘無歸挖掘人所有。當然這都是我的猜測,如果需要我們可以在別的問題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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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將挖到的文物上交?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因為你在中國,所以要接受中國的法律約束

題目改了顯得很莫名其妙

如何避免挖到的文物被損壞或不被上報?

很簡單,『立法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重罰之下必有秩序。在整體素質沒有徹底提高之前,只能靠重罰來規矩行為。對於毀壞文物或發現文物不上報的行為都要判重罪或重罰;對於主動報告的,國家要予以獎勵,國家對文物只有前期的研究權利,之後的所有權歸發現者所有;而對工程造成的延誤,所有相關法人和部門都要予以退讓,重新規劃

因為現在很多的文物都只具有研究價值,不具有交易價值(有價無市),所以很難對其進行準確的評估和定價,這樣也就給文物損壞的量刑定罪造成了麻煩,但凡是量刑都有一個標準,有最高刑罰和最低刑罰,可能這樣的刑罰不能彌補對文物損壞造成的損失,但也能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
個人比較傾向於的方法是在工程的前期勘測和開挖階段就有相關的人員介入,這個責任可以歸到監理方,讓他們起到一定的監督作用,並與文物保護單位相配合,對發現的情況進行初步的評估和鑒定會更有利於後期的工期調整,也避免了施工方的舞弊行為

挖出文物歸為己有為什麼不可行?

首先這個要分地方,西方國家很早通過法律賦予了對遺留物、埋藏物、隱藏物等發現人的報酬請求權,並明確了獎金應佔總值的比例。如果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發現的,則歸私人所有。
但是在中國,土地是不歸個人所有的,你只是租了國家的地而已,所以……

至於最後,取消法律規定開發商是否還會毀壞文物的問題,要知道,從古至今凡是利大於弊的事情都會有人鋌而走險的去做的,能夠約束的只有人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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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這兒十年前一個小山頭髮現了古墓,政府又沒什麼組織考古專家發掘的意識,結果可想而知……附近家家戶戶拿個鏟子榔頭釘耙什麼的就上了,都是去「挖寶了」,浩浩蕩蕩。請問題主什麼樣的墓經得住這樣拆?……挖出來的還不如破壞的多,一榔頭下去什麼文物都成了碎片……都這樣乾的話,堅固如秦皇陵者也能被拆。。。


盜墓合法?


開發商所使用的土地說白了就是錢,但文物是屬於我們整個社會的文明,開發商為了賺錢故意破壞文物是不道德的。並且,把社會文明歸個人所有無法將文物價值最大化,所以不能文物私有化。提議獎勵文物發現者,同時國家對文物挖掘地的原使用者進行一定經濟補償,以減少為維護私人利益而產生故意破壞文物的行為。


先撇開「文物的本身的屬性和社會功能」這麼虛幻的說法,就說說發現文物可以私人持有是否有利於保護文物。
題主舉的那個例子恰恰是一例,對於開發商而言,文物純粹只是耽誤工程進度的累贅,如果刨坑的時候挖出這麼個物件,最有可能做的事情就是瞞著全挖壞了。但是只要法律上私人可以持有文物,對於開發商而言保不齊就是飛來橫財。私有制的意義也正在於此,自己對自己的東西是最會負責的。
有人還提到村民無知把古墓刨壞的故事,可問題是即便只是犯法的,只要經濟收益大於法律成本,村民就會這麼干。具體而言法律上我不知道法律上這些村民的行為是否合法,但如果國家不允許他們把挖出來的東西佔為己有,他們肯定會選擇偷偷去挖。我的覺得至少即便法律上不允許,也應該對於給人家一定程度的獎勵。如果真的不希望村民私挖文物的話,就根本的辦法是消除他們一無所得的顧慮,這樣人家才會找專業的工作者來挖。


英國那燒餅國,誰挖到歸誰,肯定被挖到沒一寸好地,他們挖到的文物肯定破損嚴重。堅絕擁護檔的上交規定,像我這樣愛國的人,果斷匿了。


其實這還是一個財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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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題目的問題

我先問個問題:如果你在人家家裡面的某個角落裡找到了一件可樂罐,請問這件可樂罐是你的還是人家的?

這答案很明顯吧:在人家家裡面找到的東西當然是人家的,雖然人家也不會為了一個可樂罐和你計較

然後我將問題裡面的「可樂罐」換成「文物」,那麼答案會變嗎?

所以說在誰家發現的文物,就應該是誰的。

那麼在土地裡面挖出來的文物歸誰所有?

當然是歸郭嘉所有

理由來自《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用八個字說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你據為己有就是偷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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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回答文章的問題

我們在剛才已經證明了「文物歸郭嘉所有」,於是我滿懷惡意地問一個問題:你會隨隨便便把你的東西送人嗎?更何況是潛在的價值連城的東西?

所以說你想讓郭嘉放棄既得的利益的想法是難以實現的。

如果說國家出一部分錢補貼開發商,讓開發商覺得保護文物有賺頭,那麼我覺得還是這個方案更好一些,更折中一些。不過郭嘉的錢來自納稅人,所以說..........額,扯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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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評論一下贊同數最高的答案

我只能說八個字:大義凌然,邏輯混亂。

我一開頭就說:這是一個財產權的問題。

物件的本身屬性不能改變財產權的走向,你不能走到人家家說:」這張床是文物,對人類有益,我代表郭嘉笑納了。「

「文物於社會的正面作用」不能推導出「文物應該公有」

所以說螺旋真理君的一些論點有巨大邏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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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看到了一些答案涉及到」盜墓「

郭嘉在墳墓的所有權方面似乎沒有明確的立法

所以不談這個話題。


上次看到一則新聞,盜墓賊竊人祖墳被抓,苦主討要失物被拒,文物屬於國家,很無語的感覺。
話說我家傳說祖屋埋有寶藏,祖屋已在抗戰毀掉,只有地契在手,我要怎麼才能收藏到手呢?


撿到的錢包也歸個人算了。

畢竟撿比挖這種行為隨機性,偶發性,正義性都多的多了。

當然,把撿到的錢包,"挖到"的文物,據為己有的,從古到今,恐怕都不是少數。

那麼多上台獻寶的,也真的沒有那麼多祖上留傳下來的,或者低價購得的。

不信百度一下唐僧大人的紫檀木夫人。


物權法不夠完善的表現。


不可行是因為中國法律。這是擺在那的。
但法律合不合理,我們再怎麼討論也只是討論。

一千年前你祖宗埋了個碗,一千年後挖出來就是國家所有的了,甚至你拿著族譜拿著證據去要,國家都不給。我看不出來這跟搶劫有啥不同。


憑啥說你撿到就是你的?說不定是我家老祖宗準備留給我的呢。我家族譜上寫著,有個老祖宗留給我三大車寶貝,藏在全國各地。傲嬌臉


必須要強調的是,文物歸根結底是屬於社會的,通過其社會功能的發揮保證其屬於每一個人,不能用「離解公共」(具體而言就是私有化)的思路去看待屬於公共的文物。目前中國的極端xx化思潮帶來的分光一切的認知是

私有化難道就不能是公共財富了嗎?所謂的公共財富又真的是屬於集體的嗎?我不認為現有的做法與文物屬於全社會之間有什麼必然聯繫。

整體不是個體的簡單集合,整體還有整體作為整體自己的性質。整體所有並不等同於公共所有(每個個體擁有相同的操作權力,且一切操作公開透明)。公有也不等於共有,共有可以不公開,不透明。文物從其本身的性質而言,是公有的,如果個人沒有權力獨佔,所謂的郭嘉也沒有。

問題不出在文物上,其實。問題出在使得我不得不要把好多詞換成xx才能發佈答案的幕後團體上。

郭晴?紙毒?藉口。

吐槽:這段話怎麼通過的xx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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