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能被判處死緩么?為啥呢?

偶然了解到孕婦一般不被判處死刑這個概念,
這裡有個例子,孕婦被直接改判了無期

這樣豈不是對某些極端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但如果判處死緩的話不就可以生完孩子再執行死刑了么?(雖然死緩大多數時候都會改無期....)但如果死緩個人又覺得對剛出生的孩子不大妥當。究竟是出於怎樣的考慮呢?


謝邀。
我的知乎回答:孕婦不執行死刑,可否生產結束後依法量刑,執行死刑?
http://www.zhihu.com/question/27884438/answer/38498812


首先死刑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刑法明確規定孕婦不適用死刑。所以,孕婦是不可能被判死緩的。


文明社會的特徵


首先說說法律的規定:
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是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這種懷孕的婦女,都不應為了判處死刑而給她進行人工流產,如果已經人工流產的仍應視為審判時懷孕,也不能適用死刑。不適用死刑時指不能判處死刑,包括死緩,如果審判時沒有發現其懷孕而做了死刑判決,在執行前才發現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
然後說說這裡面的法理考慮(我猜的哈):
1.為什麼不能判死刑?很多人可能都能理解,畢竟孩子是無辜,把人殺了孩子也就死了。
2.為什麼流產了也不能判死刑?我想主要是出於尊重生命和保護弱者,因為如果說流產了就能判死刑的話,難保不會被一些獄警把犯人弄流產,或者說一些受害人的家屬想方設法把犯人弄流產。
3.為什麼分娩後依舊不能判死刑?我想更多的是希望犯人能夠改過自身,積極改造。傳統觀念
認為人有了孩子之後整個心態和心智都會發生很大的改變。法律的制定者希望以此為契機,能夠讓犯人積極改造,洗心革面。法律是用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改造犯人,讓其回歸社會,為社會貢獻更勝於把她消滅掉。


孕婦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相信大部分人都可以認同了。那麼為什麼不能死緩呢?因為死緩是死刑的一種處理方式,要知道死緩兩年兩年考驗期裡面故意犯罪是可能立即執行的,為防止變著法子殺人,不得不堵上這個口子。
另外,已經不止一次被人問道:那麼殺了人被抓起來趕緊懷一個不就死不了了。同學,拘留逮捕的時候醫院會查體的,進來的時候沒有懷,後來發現懷上了,看守所可是要背鍋的啊!


之所以這樣做應該是出於人道的考慮吧。

孕婦身體內正在孕育新的生命,即使是未形成生命特徵,但是也已經不是簡單的細胞結合,終究會發育成長為新的個體。

不能因為孕婦犯罪,就剝奪了新生命的權利。


不能。因為跟「死」的概念搭上了,而孕婦不適用死刑。

懷孕期間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可能是對的,但分娩後又服自由刑(而非照顧孩子),依然不適用死刑,恐怕是不對的:

2013年7月24日,懷有身孕的譚蓓蓓佯裝身體不適騙得17歲的被害少女胡依萱好心送其到家,並欺騙胡依萱喝下摻有迷藥的酸奶,其夫白雲江趁受害少女昏迷欲行強姦、猥褻並將胡依萱殺害。隨後白、譚夫妻兩人共同驅車掩埋受害少女屍體,並手挽手從容走回家中。圖為在被抓獲後在病房待產的孕婦譚蓓蓓。


死刑分兩種,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死緩)。

刑法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我國對於死刑的態度,秉持著少殺,慎殺的方針。通常是罪行特別重大,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因為死刑具有不可逆轉性,萬一出現冤假錯案,再多的賠償多沒辦法挽回的,一個人對於國家社會微不足道,對於一個家庭可能就是全部。刑罰的目的一個大的趨勢是從報復到改造轉化,儘可能地改造犯罪人,讓他們有重新回到社會的可能,這也是國際人權的一個要求。

不能死刑立即執行不代表就可以高枕無憂。死緩2年無故意犯罪,轉為無期徒刑,還有的關,還有很多限制減刑的措施,進監獄不是進去度假,在那種日復一日機械式生活,才是最大的懲罰。

還有,孩子是無辜的,畢竟他沒辦法決定他的出生。他有活下去的權利,我們不能因為他的母親是惡人就剝奪他活下去的權利,如果真這樣,我們和那些犯罪人有區別嗎?

另外題主說,要利用孕婦作案,個人覺得難度有點大,畢竟懷孕沒那麼簡單吧,而且成本也有點大,關鍵是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百發百中……_(:з」∠)_如果人人都百發百中,那不孕不育醫院早就倒閉啦!

隨便寫寫,不要噴"(o Д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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