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結果正義,是否可以放棄程序正義?

非法得來的證據是否可以成為呈堂證供?如果有一個類似Batman的角色出現,試圖充當社會警察,但在他行動的過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但結果是正義的,而且他沒造成其他的後果,他是否應該被追捕?


非常感謝這麼多人的贊同,也非常感謝大家的討論。是時候給這篇回答寫一個引言了。

我大學時候的我的民法老師張俊說過一句話:「學了法律還遵守法律,那是很傻的。」當時只是做一個笑話來聽。直到回答這個問題,才想到,這根本不是一個笑話,這是一句大實話,也是一句政治正確的話。

法律人都是想「違法」的。律師無非是要告訴法官,我的客戶雖然違法了,但是法律不該適用在他這個情況上,必須要建立exception來把他的行為合法化。法官也是一樣,在現有法律的適用明顯有偏頗的時候,會建立exception來限制現有法律的適用範圍。法律人的夢想都是超越法的界線,改變法律,對法律進行微調,並在這個過程中使之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贏案子沒什麼牛逼的,能推翻一個老的doctrine,建立了哪怕一個適用範圍很窄的exception,這才最有成就感。

但你會發現,下班以後,主張遵紀守法,主張程序正義的也是這幫人。我們為何如此神經?請閱讀正文。


----------------下為正文--------------
我想說幾點:
1. 我學法學10年了,但你叫我說什麼是正義,我說不出來。父仇子報是不是正義?要是我們站在某個特定文化時空中,是的;但現在,有些人覺得是,有些人覺得不是。理想得說,正義就是公平、公正。但是要做到理想化的公平、公正,很難。為什麼難,因為第一很多時候難以衡量一個傷害的價值;第二,同一個傷害的價值對不同的人來說價值不一樣。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家有棵樹,種了100年了,幾代人看著長大的。有次我去日本旅遊,鄰居覺得是塊好材料,砍了以後變成木材,賣了2w元。我起訴賠償,請問鄰居該賠多少? 那麼首先,2w是不當獲利,肯定要賠;那萬一他賤賣了呢,其實應該值5w呢? 我的心裡損失怎麼辦,我家4代人的樹就被人砍了,我的心裡損失陪不陪?我覺得,要正義,就要先陪我心裡損失,再賠市場價值5w。 我鄰居不這麼想,我鄰居覺得,我一共也就賺了2w,我都給你得了。你心裡落差又不產生GDP。我這麼一砍,你原本非流動資產變成流動資產了,從此可以產生利息,我幫你產生了價值。2w給你,但你還我人工費700,這才是正義。 兩邊都有道理,但是你要是立法者,你怎麼制定法律?

2. 這個社會肯定是有社會矛盾的,就像上面這個矛盾一樣。作為一個立法者,你不能模稜兩可,你必須take side,必須作出判斷,你想傷害盡量等於救濟。那麼要做這個判斷就必須要取捨,即有一些損失不能賠,譬如說,心裡損失不能賠。那我就要說了,憑什麼不賠?立法的人說,你這個太難確定價值。那我argue,傷害的價值難確定不代表沒有傷害。立法者說,我承認你受到傷害了,但你這個證明傷害的成本太高,不經濟,會影響法庭效率。我說:我他媽受了傷,你不賠,你還說什麼公平正義?

3. 、你要說結果正義,你回答我上面這個簡單的民事案子,什麼是結果正義?刑事案子也一樣:你騙了他的50w塊錢,但他家特別窮,導致他家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父母自殺。他去告你,結果發現你破產了,沒有清償能力。你蹲了2年監獄出來了。現在他要殺你。你讓他家死了爸媽,他只要你一條命,你再告訴我什麼是結果正義?

4. 所以,咱們不要談結果正義。這個東西太主觀。你應該問,我能不能,為了你心中的正義來捨棄程序正義?

5. 我們再來說法律。法律是幹嘛?既然社會矛盾不可避免,那麼我作為立法者就必須要以低成本來解決這些矛盾。我必須要take side,然後我告訴你,我在哪些地方take side,我怎麼take side,這就是法律。我總體的目標是要「正義」,也即我要傷害約等於救濟,但是我也要考慮我幫你實現這個約等式的成本,我甚至要考慮,就算我的這個約等式有嚴重偏頗,但是如果能讓我這個國家其他方面有利可圖,我也可以允許這個偏頗的發生。反正,我盡量讓你們活的更好。但是有一點我們要說清楚,我的法,你必須要遵守。所以法是不是調和矛盾的?答對一半。法還要促進社會的welfare。

6. 明白法是什麼我們再來看程序正義。程序正義根本就不是正義。如 @曾迪所說,就是守法。立法者已經告訴你,不管你怎麼想,為了整個社會的welfare,為了有效低成本得調和矛盾,我已經take side形成法律了。不管我定的法律是什麼,你必須要遵守。而在司法程序上,你遵守了,我就給你一個fancy的名字,叫你在程序上正義了。為什麼要這麼一個fancy的名字,那是因為要告訴你這是這個國家的比較核心的利益。在和平年代,秩序是一種重要的價值,在戰爭年代,則不是。我外公是個老紅軍,20不到殺了包工頭鬧了革命,打過游擊,走過長征,渡江戰役的船都是他借(騙)來的,後來還去抗美援朝解放後因為有功績當了官;小時候在家講他多牛逼,從沒受過傷。是不是超級英雄?是不是屌的不行?可你換個角度看,這是靠著違反法律、殺人放火當上了官,為的都他心中的結果的「正義」。戰爭年代你能玩超級英雄,和平年代就不行了。和平年代裡,秩序是一種重要的價值,而且是具有經濟意義的價值。沒有秩序,沒有規則,就會抑制經濟的發展。如果你們家那一片樓下經常有小混混過來打劫,黑道大哥過來收保護費,政府又不管,你會去那裡開店么?你不小心把你的下屬炒了,但是他跟你說他爸是李剛,你晚上睡得好么?如果國家經常允許有人凌駕於法律規則之上(不管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這顯然是不利於整個社會的welfare的。我雖然不喜歡說遵紀守法就是正義,但我至少承認,在這個年代,這非常重要。

7. 好了,既然程序正義就是守法,至此我們重新把問題看一遍。其實是問,我們能不能因為一個主觀的價值而名正言順得違反法律。答案當然是視情況而定。立法者不是寫完法律就不管了,他是不斷在自我更新,不斷修正錯誤的判斷。如果一個社會的主流價值發生變化了,那麼立法者switch side就很正常。表現在程序上就是程序變了。如果你個人的主觀價值恰好反映了日益變化的社會主流價值,那麼我相信有權利take side的立法者(也可以是法官,因為法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決定程序)會做出改變。相反,如果你的個人主觀價值不能反映社會主流價值,那麼立法者不會為了你的個案犧牲更大的價值。

8. 美國也的確是這麼做的。最經典的無非是民事訴訟法第8條。法律原本要求原告訴狀只要起到通知義務即可;但是因為這樣成本低被有些律師用來做騷擾用,起訴標準通過判決不斷被提高到原告必須在起訴狀中闡述比較詳盡的事實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9. 修改法律以適應社會需求的過程往往是比較慢的。尤其非判例法國家,對於現實需求的反應不能依靠法官,而是要依靠立法機關,所以更慢。有的時候哪怕是美國,反應速度也很慢。一個案子判下來,法官覺得其中一方很可憐,會在判決中寫,「我覺得原告很可憐,現有的救濟沒能完全彌補他所受的傷害。他收到了巨大的身體傷害,可是其傷害賠償卻被立法者限制在70w美元以內,以至於我必須要把陪審團所認定的300w賠償金降到70w。但是如何救濟是立法機關來決定的,這超出了我作為法官的決定範圍。」 這樣的案子往往會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州立法者,或者國會會在未來必要的時候做出反應,修改法律。

10. 如果你相信法律終究會趨向於反應社會的需求,那麼考慮到這個社會需求改變和法律改變以適應需求的時間差,我們應該最後再解讀一遍題目。題目其實是問:程序法是否應該為了個案而當即做出改變。那麼第一,如上所說,必須看這個個案是否反應社會需求;第二,即便反映了社會需求,司法和立法必須有足夠的氣魄,足夠的途徑來立刻更改法律來適應這個需求。而這個「當即」很難做到,因為必須要做足夠的研究來證明這個改變的確反應了社會需求,而這需要時間。

補充:
11. 為了方便理解,我還是決定把我的回答以總結的形式簡單寫一下,以便於更高效的討論,也便於防治因為我文筆太差導致讀者的誤解。

12.我相信結果正義沒有人(包括當事人,包括裁判者)能給出一個客觀標準,所以不能把法的目的歸結為結果正義。我接下來的討論並沒有要賦予程序法特殊的意義,在我看來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樣都是法,都是為了高效得調整社會矛盾,最優化social welfare, 讓社會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秩序。因為秩序在「和平年代」有重要的意義,所以我鼓勵所有當事人守法,不管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但我鼓勵所有的法律人push the boundary of law,因為這樣法律才能進步。

13. 需要注意的是,我上面這段話只是片面得對我的回答做了一個概括。我的回答沒有局限於和平年代。換句話說,如果換了一個時代背景,我可能覺得程序正義並不用放在首位。因為我不想,哪怕在學術上,鼓勵人接受一個落寞的王朝,讓法律成為改革的阻力。


看了很多回答都覺得太累贅,我嘗試簡單一點回答。

綜合各國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是可以進行衡量取捨的,絕對不可減損的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只有理論上存在。舉兩個例子

1.警察根據犯罪嫌疑人自動供述,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埋屍地點,破獲了案件,但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忘了念米蘭達警告。為了維護程序正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要被排除,由供述獲得的屍體等物證也要排除。但是,實際上不會這樣,這樣輕微的損害程序正義不應該成為放縱殺人犯罪分子的理由,實質正義沒有必要為輕微的程序正義損害犧牲太多。

2.警察用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對其進行威脅取得了供述,同樣破案了,這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要排除,因為程序正義的損失太大,以至於警察為了破案如法炮製,普通人的實質權利可能受到損害,所以即使本案實質正義被犧牲了,也是必要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就採取了現實的態度,取證手段嚴重違法的排除,取證手段有瑕疵的可以補全。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到1包毒品,提交法庭的時候有物證毒品,而沒有現場做扣押筆錄,無法證明是否栽贓,這就是違法取證,要排除了。又如在犯罪分子身上搜到2包毒品,提交法庭的物證是2包,而現場扣押筆錄記載的是1包,那檢察官就要進一步調查啊,以往警察出個蓋章的情況說明,現在不行了,就要申請警察出庭作證了,而且光有警察證言也不行,可能還要有其他證據印證,否則這一包毒品也要排除。

即使美國最高法院對於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也經歷過權衡和不同的傾向,沃倫法院時期強調程序正義,個人權利,倫奎斯特法院時期進行反方向的平衡。

3.一直存在爭論的著名難題,更能說明這種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的權衡是必要的:一個恐怖分子在城市按了炸彈要殺死成千上萬的人,你抓到了這個恐怖分子,你可以用拷打的方法逼他交代炸彈在哪嗎?你可以用拷打恐怖分子女兒的辦法逼他交代炸彈在哪嗎?

如果你覺得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就足以說明單純為了一個正義放棄另一個正義是不可能的。


不準備關閉評論,歡迎討論問題,但是如果進來是為了批判我「反對了某個人」,那拜託不要評論我好嗎?
我這麼懶的人,如果不是為了反對某個答案,才懶得回答問題呢……
-------------------------------------------------------------------------------------------------------------------------------
我能理解在這個問題上大家有不同的立場,但是上面某個答案「學法學的應該沒有困惑吧」是怎麼回事?沒有困惑的話那美國最高法院關於程序法的5:4的判例是怎麼來的?Dissenting是怎麼來的?我可以說曾經的大法官White和Rehnquist 都是絕對傾向所謂的實質正義的人好嗎,難道他們是沒有受過良好法學訓練的?多吐槽一點,其他專業的沒有困惑就算了,學法律的拜託還是多一點困惑吧,不要老師說什麼你就接受什麼好嗎?

我來講講美國法。我覺得大家應該是覺得美國是一個很講程序正義的國家,」毒樹果」理論就是從這裡來的,而且很多人在想這個問題的時候腦子裡滿滿都是辛普森殺妻案因為這是程序的勝利云云……但是有很多罪名沒有辛普森殺妻那麼複雜好嗎?比如有一條法律叫做「禁止在學區內持有槍支」,警察在學區內看見X了腦子一抽就把X叫過來說要搜身,這種行為違反了程序因為搜身需要搜查令。好了結果這個警察在X身上一拍,果然發現有槍支,那沒什麼好說的,絕對是違反了「禁止在學區內持有槍支」這條法律啊(所以,了解事實真相這種事情是有可能的)。後來又發現X之前有過表達要殺Y的言論,帶上槍支到學校來估計就是為了這個。

現在要起訴X「非法攜帶槍支」和「謀殺的預備犯罪」兩項罪名, 那麼這個違法搜身拿到的證據沒有辦法被呈現在陪審團面前。你起訴人家非法攜帶槍支和預備謀殺,槍都不拿出來,還搞什麼搞?好了,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怎麼做?法官是知道這槍是當場搜出的,也知道搜身不合法。現在他又兩個選擇,一個就是瀟洒地let X go,另外一個解釋解釋「哎呀雖然說一般情況下我們都是需要搜查令才能搜的但是這次的情況比較特別啊」。

我覺得你設身處地地站在法官的角度上想,你是沒有辦法很輕鬆的眼睜睜就看著X就這麼被陪審團因為證據不足判無罪的。首先警察就不幹啦,「你在跟我搞笑嗎,你是讓我看到可疑人物先不抓住他,先花幾個小時去申請搜查令?我回來之後人花花都沒有了!那我以後我看到可疑人物我就不管了哦」。然後就是學生們,想像聽到一個新聞「那天有個人帶了一把槍到學校來說要把Y崩了」「啊好可怕,這人抓起來了嗎?」「抓了,又放回來了」……作為一個學生我表示,你把這麼一個用槍解決事情的人無罪釋放讓他歡樂地回歸校園,很可怕的好嗎?法官不需要保證警察行動的authority嗎?法官不關心學生的安全嗎?不,他非常關心。在這種情況下,他是很有動力去做出後一種選擇的。

我在上面啰嗦這麼多想說什麼?我想說,我覺得為了結果正義而修改程序,這是一種非常正常而常見的選擇,案例多如天上的繁星(誇張)。當然,這裡的」結果「不僅僅限於正在被審的這個個案的結果,也包括了如果以後相似的案例,法官認為這個結果也是正義的。有興趣的可以去看兩個案子Terry v. Ohio, Mapp v. Ohio,前者削弱程序為警察創造便利,後者擴大搜查令要求的適用範圍以保護人權,這種改變都是為了所謂的「結果正義」。當然法官也有為了程序而真的let X go的時候,這個時候他腦子裡面想的就是前面的答案提到的某些東西了,對我來說就是「其他的無辜的人的實體正義」,絕非非簡單的「一定要遵守程序」……

好了我說的都是判例法國家的事情,成文法國家的事情想了想還是不多說了,簡單來說我的觀點就是,在司法和執法領域,「程序正義」其實基本等於「遵守法律」,我沒有看到獨立於「遵守法律」的其他價值,如有希望不吝賜教。

好吧我覺得區分一個「程序正義」和一個「實質正義」就是個蛋疼的事情……

PS: 我覺得為了避免誤解還是說清楚一點好:我是根據一個很早以前的案子Terry v. Ohio編了一個hypo, 講了一下程序因為實質正義被修改這件事情的合理性,希望大家領會精神。關於美國現在的搜查令/逮捕令(warrant)要求非常複雜,我沒有講,所以大家也不要在下面評論「咦我看到不需搜查令呀」云云。Warrant 的要求發展到後來有很多很多exception,確實有很多情況下不需要,但是都是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PSS:不講成文法國家一是因為司考過後丟了基本沒碰了,不敢妄言;二就是因為我說了自己沒有看到獨立於「遵守法律」本身的價值,也講不出什麼……


更新一下, 剛才看到@曾迪的答案,非常棒,希望不要被埋在下面。程序不是空洞的一塊鐵板,而是存在大量和實體性安排的互動。這一塊我之前覺得沒能力寫明白,就略過了。另外,強烈贊同這一句「「程序正義」其實基本等於「遵守法律」,我沒有看到獨立於「遵守法律」的其他價值」,我也覺得區分一個「程序正義」和一個「實質正義」就是個蛋疼的事情。

-------------

受到普遍歡迎的答案是這樣的:一個穩定的,需要自我維持的系統肯定同時需要追求程序正義和結果正義,而且這兩點在大多數場合是不會發生矛盾的。而且一般來說程序正義會顯得更加重要,因為程序正義相對來說更加中立,更加價值無涉。實質正義的內可能會有爭議,但程序正義更容易求得共識。而且程序正義也更有利於維持系統運作的穩定和有序。所以這個主流觀點有一個比較簡潔、難聽和赤裸裸的說法,即社會系統的整體穩定有序、長治久安比彰顯某一具體個案的正義結果更加重要。

然後是純粹個人吐槽的部分。不少法學圈子的人(包括我自己的刑訴老師在內)會不假思索的傾向於這樣一類觀點:程序正義是極度重要的,實質正義在很多場合是不可得的,所以程序正義需要被捍衛,尤其不能受到個案的衝擊。在法學領域,這個觀點是說得通的,而且強調一下,這樣的觀點有非常強的現實意義,所以在法律領域非法證據必須被排除,私人復仇、私人執法必須被處罰。

但同時,我們需要承認這種觀點也是非常狹隘的。因為在生活中,形式上的正義和實質性的正義的衝突永遠可能發生,當這種衝突發生了一個特定情境之下的時候,如何做出取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如果我們相信實體法律不是規範和指引人類生活的唯一規則,那麼我們就需要承認一個個人完全有可能陷入道德困境之中。我的父親犯罪了,我是否應該揭發他?我被國家判決有罪,這個判決程序是合法的,但實質是政治迫害,我應該遵守判決嗎?法律禁止我埋葬我的親人,我應該遵守這個法律嗎?為了避免城市受到恐怖襲擊,可以對恐怖分子進行刑訊逼供嗎?法律要求我迫害其他種族的公民,我應該遵守法律嗎?這些問題之所以會變成道德疑難問題,甚至可以跨越千年經久不衰,就是因為沒有辦法給這些問題找到一個永遠正確的答案。在這種場合,簡單的說一句,程序正義更重要,結果正義更重要,或者遵守法律更重要,都是愚蠢和道德上的不負責任。

所以我個人的結論是,在法學領域,追求程序正義的重要性確實高於追求個案的正義。但我們同時要承認程序正義與結果正義的張力永遠是不可消弭的,更不是靠一句程序正義重於結果正義就可以打發的。

------
Claire的答案得到了非常多得票數,所以我覺得有必要補充一句。在法律範圍內,或者說在司法審判領域Claire的答案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在更大的範圍內,Claire的答案我覺得是有誤導性的,重點在這麼一句:「人類永遠無法做到結果正義」。在形而上層面,我也同意這個判斷,但是在具體生活中,情況遠沒有那麼簡單。相反在我們的生活中,大量的行為依賴於對結果正義的判斷,儘管這種判斷不是終極的,很有可能還是錯誤的(從某個角度說,司法審判中尋求正義反倒是一種比較少見和極為特殊的情況)。如果說一個人因為人類永遠無法得到結果正義,就認為一個人在具體行動中不需要追求結果正義,進而把自己對正義判斷託付給外在的「程序」或者「規則」,這種行為我個人認為在道德上是既不負責任的。我相信這段延伸已經偏離Claire的原意了,但我覺得還是有必要澄清一下的。

------

收到好幾個回復提到了「惡法非法」。在其他答案里提過,「惡法非法「並不是一條得到普遍認可的原則,而且可以安全的說,這條原則和近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是衝突的。就算承認在特定場合適用「惡法非法」原則,誰來判斷,如何判斷,如何適用統統都是極度難處理的問題。所以要憑一句「惡法非法」來回答這個問題,就和希望通過「程序正義」來回答問題一樣,只能說是想當然爾。

不過「惡法非法」和「程序正義」兩個原則確實是可以合流的,按照LL富勒的主張,形式上無法滿足特定規則的法律在實質上也極有可能是不正義的。問題在於富勒的觀點雖然看上去是直觀的,但是要成功完成論證就難了,有興趣的人可以看一下《法律的道德性》。

再更新一下,我似乎有點搞明白有幾位回答惡法非法的意思了。如果我沒理解錯,他們的意思是,程序正義只有在法律本身是正義的情況下,才需要被遵守。這話乍聽上去當然沒錯,問題還是回到我之前講的地方,誰能夠決定一部法律(特別是符合立法程序等形式要件的法律)是惡法?另一個問題是,如果一個人認為某一部法律是惡法,是否仍然應該遵守和執行呢?就我個人的觀點,這兩個問題每個人的答案是不一樣的。再進一步說,「只在意形式要素,而無視實質正義的存在」和「只關注個案的結果甚至個人的好惡,而無視法律本身的穩定和秩序」要同時避免這兩個錯誤並沒有萬全之策。在此,我只想提醒一下,不要陷入這樣的一種誤區:「我喜歡的法律就是善法,所以就要求所有人按照程序乖乖遵守;我不喜歡的法律就是惡法,所以我自己就可以不講程序不予遵守」。說句得罪人的話,這年頭有意無意持這種機會主義態度的人太多了。


兩個問題,就可以引導你自己思考出這個問題的答案了。

1 有一個瘋子美國科學家,他將一個可以炸毀全中國、消滅15億中國人的核炸彈激活了,只有通過一個密碼才能解除爆炸——絕無任何其他解除方法。這個密碼只有他自己知道,而他根本不怕死,絕對不會告訴你解除炸彈的密碼——除非你用他老婆的命去威脅他。

那麼,你會用他老婆的命去威脅他,以換取密碼、拯救15億中國人嗎?

2 有一個瘋子美國科學家,他偷了你一條內褲,藏到了一個所有其他人都不知道的地方。這個地方只有他自己知道,而他根本不怕死,絕對不會告訴你他藏在哪了——除非你用他老婆的命去威脅他。

那麼,你會用他老婆的命去威脅他,以換取你的內褲嗎?

兩個問題回答完,你大概心裡有數了。

一般來講,核炸彈炸死15億人這樣的極端事件是不太會發生的,大量發生的都是偷竊、搶劫、一兩個人的命案這樣的相對小事。對於這些小事,一般堅持程序正義。但是假設真發生了涉及超大規模的利益的,所謂程序正義,純粹狗屁,沒人會去管的。基本所有的政府都是這樣處理的。

但是還可以再繼續深究一下。

首先我們明白,我們肯定想要追求結果正義。但是怎麼追求?畢竟很多時候,你不能直接知道結果,而是要通過一系列程序才能求證出結果。問題在於,這一系列程序,真的可以求證出結果嗎?

  • 比如古代判強姦案,只需要這樣:有人看見A男深夜進了B女的房間,接著B女發出慘叫,被人看到衣著凌亂的跑出來,這就足夠判了。這就是當時的程序正義。
  • 但是現在不行啊,還要檢查指紋,檢查精液DNA。這是現在的程序正義。現代人覺得,古人的程序真是不夠正義。
  • 200年後的未來會怎麼樣?可能還要額外驗證兩個人的腦電波磁場——因為有可能是B女提前搜集了A男的精液保鮮起來然後誣陷A男呢?未來人覺得,21世紀的人真蠢,他們的程序真不夠正義。

那麼現代人怎麼排除B女提前搜集A男的精液誣陷A男這種情況呢?當然很難,但是,如果把頂級FBI破案專家、頂級醫學專家、國防部計算機研究所的頂級人工智慧專家等等,全部邀請過來聯合偵查,其實還是可以確診的——花費人力物力成本大概100個億吧。

這樣的話,不是比僅僅依靠指紋和DNA的程序更加正義嗎?

但是實際上不會這樣做,哪怕B確實是被A設計謀陷害的,也沒辦法,因為你一個人的清白不值100個億。所以在這個時代,我們會把程序正義設置為驗證下指紋和DNA就夠了,至於各類頂級專家就不必參與程序了。

所以你看,程序正義也沒什麼了不起的。

那麼結果正義靠不靠譜呢?我們發現,所謂結果正義,也並不是「絕對正義」。哪怕你確認了真相,確定了結果,也不存一個絕對正義。

你可以想想,我為什麼舉例的時候要那這兩個極端案例呢?第一個極端大:15億人的命。第二個極端小:一條內褲。

因為只有在這樣極端的案例中,我們才能明確,什麼叫做結果正義。15億人的命是絕對重要的,沒有爭論空間;你的一條內褲是完全不重要的(應該是吧?),也沒有爭論空間。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確實可以精確知道結果正義是什麼,沒有疑慮——為保15億人的命而威脅一個女人的命,肯定沒有問題;為保一條內褲而威脅一個女人的命,肯定有問題。

但是在大量的中間地帶,你連什麼是結果正義都沒法保證。假設校園暴力,學生A嚴重欺負侮辱學生B,導致B精神崩潰,從年級第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變成了打架偷竊吸毒的街邊混混。你是B的父母,你覺得結果正義是什麼?如果我是B的父母的話,我會覺得死刑都不夠正義,要把A千刀萬剮、五馬分屍才是結果正義。

但如果你是A的父母呢?你覺得結果正義是什麼?可能是要A道歉說聲對不起,或者頂多陪個幾百元醫藥費就行了,就夠正義了吧?

那麼哪個結果是真正的正義?我們已經明確了A確實欺辱了B,真相明擺著,你一樣不知道什麼是絕對的正義。

所以,結果正義也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東西,不是絕對正義。

結果正義和程序正義,都不是什麼精確的東西,都會有問題。但是你總得選一樣啊!你選誰?

經過法律人士的測算,發現這兩個不靠譜的東西裡面,還是程序正義相對靠譜一些。畢竟程序不能確認結果的奇葩案件相對較少,但是想要假造結果、根據自己的意願亂定結果的人非常多。所以平衡取捨以後,只能暫時選擇程序正義了。

程序正義,可以保證大部分情況下是比較正義的,少部分情況的不正義,是我們時代局限的無奈,是不得不承受的負擔。以當今時代的發展水平而言,能夠充分享受到程序正義就已經夠好了,尤其對中國來言。

未來正義的前進方向有兩個。一是程序正義的執行越來越嚴格;二是程序正義本身越來越逼近結果正義。至於結果正義如何升級成絕對正義,恐怕不是這個時代能解決的問題。

其他參考文章:

葉修:普通人如何通過訓練大幅提高自己的決策能力?

葉修:如何訓練思維的深度和縝密度?

葉修:如何提高學習能力?

葉修:如何提高邏輯思維能力?

-------------------------------------------------------------------------

歡迎關注公眾號:學習策略師(搜索ID:xuexicelueshi)


咦居然沒有人來邀請我回答這個問題,那我不請自來了喵^_?☆

首先讓我質疑一下排名第一的答案,如果把程序正義僅僅理解為守法,那麼恕我直言,對程序正義的理解略顯淺薄。雖然我中國法律學的不好,但大學的時候民訴和刑訴也都修過,但是來美國學習後對比而言,總的感覺還是國內法律對於程序法的研究,either from doctrinal or theretical level,都還處於很初級的階段。

一個國家法律體系完善與否的標誌並不是在於實體法,而是程序法,根本原因在於程序法的一大本質是限制造法者、執法者和法律適用者的權力。身在天朝的我們對於不受限制的權力早已經習以為常,但在美國,任何權力都要受到限制,大到國會立法和法官判案,小到學校內部熱門活動的報名,無不需要遵循各種各樣的程序。而所謂程序正義,在一定意義上是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保證實現結果正義和法律體系的穩定。

所以我先把結論扔在前面:可否為了結果正義而放棄程序正義?不可以,除非在極其特別的情況下,否則法將不法,國將不國。

證據法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雖然我這學期沒有修證據法,但在法院實習的時候接觸到不少相關的案子。證據法的一個基本理念就是admission of evidence,也就是說什麼樣的證據可以呈現到法官/陪審團面前。為什麼要有這些亂七八糟的限制?為什麼我們不能把所有的證據一股腦的給法官或陪審團看,然後讓他們做個決定好了?因為他們的權力必須要被限制,也就是說,他們不能隨隨便便找一些證據就給當事人定了罪。哪些證據能用,哪些證據不能用,是有法律嚴格規定的,而法官和陪審團作出決定,必須在現有的這個法律框架裡面。既然法律適用者要決定我們的權利義務,那我們就有權要求他們做出的決定公開透明,遵守既定的法律框架做出決定。現實中很多案子因為一個很小的程序瑕疵而被上訴法院駁回,比如說允許某些hearsy證據成為呈堂證供,然後被告輸了被判了刑,你能說這個時候陪審團做出的決定就是不正義的嗎?很難說。但是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初審法官你沒有這個權力把這個證據給陪審團看,現在你越權了,越權行為本身有沒有影響到案子結果我們不知道,但是既然你越權了,這案子就要重新再來。

另外一個很好玩的例子就是衝突法——就是當聯邦和州,州和州法律出現衝突時候的適用問題。這種問題在我們大天朝是不存在的,因為我們有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全國各地適用同一套法律,地方的立法權受到極大的限制。但在美國就不一樣了,不僅每個州有自己的法律,聯邦也有自己的法律,包括國會制定的statute,以及各種憲法判例。現在小A和小B打架了,他倆一個是X州人一個是Y州人,打架的地方在Z州,現在案子告到Z州法官這裡,法官頭疼了——該適用X州Y州還是Z州法律?在這個問題上有一整套法律體系,比如說balancing of interests —— 對比分析各州在這件事情上的利益,這件事最會損害到那個州的利益,就適用那個州的法律。為啥要這樣呢?因為各州的法官權力是受到限制的,如果這個案子對X州有很大影響,那你作為Z州的法官是沒有權力只適用於自己的法律,而不考慮人家利益的。現實中也有很多案子是因為初審時候法官越權,用錯了法律而被駁回的例子。核心理念就是:州法官的權力只是管這個州的事,但是如果你step out of the boundry,根本不管你得出的結論是什麼,直接打回去重來。

我暑假實習的時候法官就接了這麼一個案子:有一個當事人在M州聯邦法院被檢察院(US Attorney)告了,經濟犯罪一類,輸的傾家蕩產,然後因為聯邦檢察院的總部在華盛頓嘛,就是DOJ - Department of Justice,那個當事人根據personal jurisdiction告到我們DC的聯邦法院來了,說那個案子不管是法官還是檢察院統統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但是這整個案子,除了他們M州檢察院的最高領導的大樓在華盛頓,從事實到涉案人員到法律跟我們華盛頓八杆子打不著關係。這案子如果最後在我們法院審,程序上可麻煩了,別說所有的證據和證人都在M州,叫證人千里迢迢來作證就很麻煩,這被告可是人家M州的法官和檢察官,雖說我們理論上有權力判他們違憲,但其實不管判哪邊贏都有麻煩,因為程序上太容易出錯。正好這時候被告(就是原來M州那個案子的檢察官)請求批准他的motion to transfer,就是把這個案子整個轉回到M州法院審,法官就順水推舟同意了。這就是程序法的作用所在——它讓法律適用者時時刻刻感覺到壓力與限制,讓他意識到,it doesn"t matter what conclusion he reached, but how he reached that conclusion.

所以說,如果你今天拋出這麼一個理論:為了結果正義可以放棄程序正義,那無非是告訴法官,想怎麼判怎麼判,你覺得對就行,不用管那些奇奇怪怪約束你的秩序和規則。那整個法律體系就亂套了,雖然說法官也受到實體法的約束,但是程序法中的很大一部分直接限制了實體法的適用,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考慮程序法,那對實體法的適用就有了很大的空間,法官可以直接操控實體法而得出他們想要的結論。

什麼叫程序法限制了實體法的適用?剛才提到的admission of evidence,以及適用哪個州法律的問題都是例子。雖然說程序正義的最終導向還是結果正義,但程序正義本身是絕對不可放棄的,因為它是實現結果正義必不可少,且唯一的手段。

好了既然都說到這裡了就再啰嗦幾句吧,那程序正義的唯一目標就是實現結果正義嗎?這個問題在我們美國法學院一年級的課堂上討論過很多次,在這裡致敬一下我my first year civil procedure professor Lawrence Solum,我在法學院最尊敬的人之一,也是程序正義理論方面的專家。See Lawrence B. Solum, Procedural Justice, 78 S. Cal. L. Rev. 181 (2004). 感興趣的可以在heionline上找他當年這篇關於程序正義的論文來讀一下。其中跟這個話題最相關的一部分就是Solum提出了three models of procedural justice: the accuracy model, the balancing model, and the participation model.

Accuracy Model
也就是結果正義。程序正義真的是為了實現結果正義嗎?Solum非常質疑這一點。美國法律有一個東西叫res judicata和collateral estoppel,翻譯成現代語言就是issue preclusion和claim preclusion,這兩個的區別就不多說了,他們的理念在於:如果同樣的兩個人,同樣的問題已經在A法院告過一次,然後輸的人不甘心,又去B法院把對方告了,還是同樣的問題,那麼被告的人可以援引A法院的判例說,這事A法院已經管過了,B法院你不用管了。這個跟美國法律的stare decisis遵循先例可不是一回事,如果res judicata或collateral estoppel適用了,那這整個case直接dismiss掉,你的任何訴求法官看都不會再看一眼。

所以說,如果法律程序的目的在於保證結果公平,那res judicata這種制度存在合理嗎?不合理。因為A法院很有可能判錯了,如果我們真正在乎的是每個案子都要正確,那不管是B法院C法院還是D法院,都要把這個案子重審一遍。所以說,很多法律程序的目的根本不是為了實現結果正義,也許有一部分是,但你絕對不能說結果爭議是程序正義的唯一目的。

那麼法律程序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呢?Solum又提出了第二種理論。

Balancing Model
也就是說,程序的目的是在結果正義和運行法律程序所帶來的社會成本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從而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說白了,就是在公平和效率之間尋求平衡。

這個理論主要來自於法與經濟學的開山鼻祖:Richard Posner. 波斯納大叔當年提出這麼一個理論:法律程序的本質在在於削減兩種成本:做出錯誤法律決定的成本,以及運行法律體系的成本。我前面舉的兩個栗子證據法和衝突法,一個便是為了減少錯誤的判決,另一個是保證法律體系的平穩運行(減少不同jurisdiction之間的法律寵物)

然後在減少這兩個成本的同時,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利益,從而達到一種utilitarian的理想世界。最明顯的一個栗子就是著名的Matthew v. Eldridge, 相信每個在美國法學院讀過憲法或民訴的同學都會讀過。這個案子里, 最高法院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平衡了三種利益:當事人權益、做出錯誤決定法律成本(risk of erroneous decision)、以及政府需要承擔的成本(government burden and cost).

但是以功利主義為基礎的balancing model可以解釋一切程序法的根本意義嗎?Solum highly doubts that. 其中很大的一項質疑是道德層面的:用功利主義來定義我們的權利是否可行?說白了就是自古以來natural rights和laweconomics的衝突。當事人的權利是至高無上不可侵犯的,你憑什麼說因為對整個社會有幫助就把我的權利balance掉了?為何要為了社會的運行而削弱我的權利?

所以說,balancing model也許可以解釋一部分程序法的價值,但並不是全部。Solum又提出了最後一種理論。

Participation model
這種理念又叫做pure procedural justice。也就是說,不管結果對不對,只要你參與到程序中,你的任何一項程序權利都得到的保障,那麼這個案子就是正義的,或者說,這個案子是否正義並不重要,因為程序對了。

這個model的支持理念有很多,比如說"the playground rule". 意思就是如果我們這個跑道是絕對平坦的,那麼誰是第一名取決於哪個運動員的素質最好,絕對公平。這個理念就是把訴訟當成一個賭博,一場遊戲,並無絕對的輸贏,但是只要我們遊戲規則是公平的,就要願賭服輸。

還有一種理念是「dignity and satisfaction」。 這個是說,法律程序的目的是讓當事人感到受尊重,並且通過完整法律程序的執行,而對判決結果感到滿意。說白了,就是不管怎麼判,我們面子上功夫做到了,雙方也覺得自己的權利收到了尊重和充分考慮,自然也會尊重法官的判決。

但實際上,這三種model的任何一種,都沒有辦法完全解釋法律程序的作用。每一種model都only represents part of the story。但是理解這三種model,對於個案的法律程序究竟有什麼價值是非常有幫助的。(我不會告訴你我們第一年期末考試題就考這個……當時快被這三種樸素的正義觀給繞哭了……)

如果你問我法律程序到底是幹嘛的,我也不造呀~現在那群法學界的老頭子們還沒完沒了噠爭來爭去的吶2333 (=?ω?)?

——————————


個人公眾號↓ 超級話癆 謹慎關注

http://weixin.qq.com/r/FjiYgATEl1norUDj920E (二維碼自動識別)


答題多日後,突然發現:問題本身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正義「宛若普勞特秀斯的臉」,本身就是一系列很複雜的價值判斷,期間充斥著各種價值張力與多元利益的再平衡。

某種意義上說,正義更接近於一種「世俗的妥協」,而非「神聖的真理」。

不同背景、不同種族、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際遇、不同利益訴求的人對何為「結果正義」(實體正義)的理解很可能千差萬別,甚至南轅北轍。可謂「一千個觀眾心中有一千個哈穆雷特。」

在「零和博弈」(只有勝者可以佔有兩方相爭的全部利益,失敗者將顆粒無收)中,這將被推到極致:博弈雙方均很可能認為:「自己獲勝才是結果正義。」即使在非零和博弈中,博弈各參與方也必定會傾向於「最有利於我方的利益分配方案才是結果正義。」

綜上,基於結果正義本身無法被準確界定、測量、評估,結果正義本身就具有「多元性」而非「唯一解」(甚至不是「公認的最優解」),故「為結果正義能否放棄程序正義」這個命題本身是不成立的。因為我們無法將一個不能被準確界定的概念去與另一個概念比較,惶論討論其間的價值衝突與再平衡?!

最後,一併向題主及之前點贊的朋友道歉。你們有取消贊以及反對此答案的權利。

謝謝。


  去年的一天,我到派出所辦事情,看到一個老太太在對值班民警大吼大叫。喜歡看熱鬧的我就在旁邊圍觀他們倆的對話。事情大概是老太太家的窗戶半夜被人砸碎了,老太太報警後警方還沒有破案,老太太前來派出所質問警察為何不把砸窗戶的人給抓起來,警察說還沒有查出來是誰砸的,老太太說「肯定是張三(化名,嗯其實我也不記得)砸的,你們應該去把他抓起來」,民警說你有什麼證據,老太太說「不是他還有誰,肯定是他砸的」。……在這位老太太眼裡,把張三抓起來,就是結果正義。

  大二那年有一天,我打車到同城另一所大學上雙學位的課。司機問我是學什麼的,我說法學,他就跟我聊起了當時關注度較高的李啟銘(他爸是李剛)交通肇事一案,他說李啟銘才判了六年,問我怎麼看。我說刑法上關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裡面,這種情況最高是七年,他判了六年,還是挺重的。他說「放屁,要是我把人撞死了,肯定判我死刑,最起碼無期,還不是因為他爸爸……」。後來我就沒說話了。在這位計程車司機看來,把李啟銘判死刑、起碼無期,才是結果正義。

  法律所追求的正義,歸根到底還是結果正義。人們把一些事情交給代表法律的司法人員處理,肯定是為了得到一個正義的結果。如果法律不以結果正義作為其追求,又怎麼能夠定分止爭呢?

  在我看來,要實現結果正義,就是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事實上的結果正義),公平準確地適用法律得出結果(法律上的結果正義),這個結果還必須符合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念(觀念上的結果正義)。

  實現「事實上的結果正義」很困難。因為世間萬物是在不斷變化發展的。查明事實,就是要讓人們去追查過去發生過的客觀事實。由於不具備上帝視角,司法人員只能通過一些過去留下來的線索來查找能夠證明事實的證據。由於人類認識和人類技術的局限性,人們不可能完全重現過去發生的事情。

  在證據缺失、案件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往往會出現各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的場面,每個人都言辭鑿鑿的向審判者敘述自己的「親眼所見」,那麼問題就來了,沒有親臨現場的審判者應該相信誰呢?

  正因為此,人們創造並不斷發展DNA檢驗技術、文書檢驗技術、測謊技術、刑事偵查實驗等發現證據的技術,法律規定並不斷完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證據規則、疑罪從無原則等運用證據的規則,以讓司法人員儘可能的查明事實。所以,程序正義的目的在於確保事實上的結果正義。

  當然,即便擁有了這些證據程序,目前我們還是無法完全重現事實,這會導致許多結果在上帝視角看來是錯誤的,甚至會讓一些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但是這往往並非是程序錯誤導致的,而是因為人類認識和技術的局限性導致的,人們應當致力於發展有關科學技術,增強查明事實的能力。


  實現「法律上的結果正義」也很困難。因為適用法律的是司法人員。準確適用法律,依靠的是司法人員的良知、邏輯、經驗、專業知識等等,是在司法人員在對法律的準確理解之後,對查明的事實作出處理。然而,司法人員也可能會犯錯,不同司法人員對於事實認定、法律規定等都會有不同的理解。為了確保司法人員準確適用法律,就要制定司法人員准入程序,例如國家司法考試製度;還要設置糾錯程序,上訴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另外,司法人員可能是不公正的。因為司法人員也會具有一定的社會關係,一些人可能會試圖影響司法公正,試圖干擾司法人員公正處理案件。為了確保司法人員公正處理案件,就要實行司法獨立、司法中立,要制定司法人員行為規範。只有司法人員嚴格遵守程序,才能夠保證實質上的司法公正,也能夠讓當事人感覺到司法公正。只有司法公正,才有可能準確適用法律。

  所以,程序正義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律上的結果正義。


  實現「觀念上的結果正義」也並不容易。要想做到讓法律結果符合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念,有時候是很困難的。在大多數時候,法律的處理結果是符合人們內心的正義觀念的。但有時候並非這樣,進入法學院之後,我總是會被一些親朋好友或者路人要求討論一些與法律有關的社會議題,比如葯家鑫該不該死、拐賣兒童的人為什麼不槍斃。在知乎上也可以看到許許多多此類問題的討論。在討論中,人們關於這些社會議題有許許多多、各種各樣的看法。對於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有人覺得是正義的,也有人覺得是非正義的。人們心中的正義觀念並非全部一致。

  那麼問題又來了,如果我們放棄了程序正義而追求結果正義,我們追求的又是誰心中的結果正義呢?是否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高喊「我要代表正義消滅你」,依照自己內心的正義觀念來處置他人?

既然我們不能實現每一個人的結果正義,我們只能去追求大多數人心中的結果正義。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在現代民主國家中,人們設立了一個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制定符合民意的法律;再挑選出一群具有專業法律技能的人組成司法機關,準確適用被制定出來的法律。依據民意制定法律、準確適用法律的過程,就是程序;遵守程序,就是符合程序正義。所以,程序正義的目的在於確保觀念上的結果正義。


  因此,實現結果正義很困難,我們只能通過遵守程序正義來確保儘可能的實現結果正義。


上述大部分討論都沒有脫離時空的局限性。
封建時期對婦女的宗族審判,中世紀的女巫審判等等,不勝枚舉的程序正義並沒有帶來普世正義。
從另一個角度看,正是因為如此,對於結果正義的追求才會爆發,才會推動人類追求更完善的程序正義。
結果正義的出現,必定相對於程序正義的某種缺失在這個意義上,任何結果正義的意義,都需要和程序正義等同對待和探討,而不是否定。


程序為什麼正義?
因為設計出這套程序的目的就在於儘可能的保證結果正義!
這兩者不具有可比性,我覺得,自認的正義的結果,不一定就是真實。


程序正義是和實體正義相對應的一個概念。
程序正義實際是一種以程序解決社會衝突的正義,他要求堅持公正標準促進糾紛的解決。程序正義的實現可以使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得以協調,並在兩者的互動中使實體正義得以實現。因此,程序正義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前提,沒有程序正義的保障就沒有實體正義的實現。

但是,還有一種不依賴實體正義的程序正義。
比如說,經過正當程序的裁判,儘管不能保證所有處理結構都符合正義的要求,但當事人能夠接受;相反,儘管處理結果公允但未經正當程序,當事人仍然會對處理結果的公允性產生懷疑,甚至難以接受。
正如美國學者薩默斯所說,程序正義特別表現為獨立存在的程序價值,即據以將一項法律程序判斷為好程序的價值標準。在此意義上,程序正義是獨立的價值標準,不以實體處理結果的好壞為轉移。


2014年10月23日更新:
謝謝@mingyao ke 的建議:
「人類永遠無法做到結果正義」這句,似略有瑕疵。在下嘗試分幾種情況來陳述: 假設情況一、:通過程序正義完全排除了非法證據,且法官通過嚴謹的推導,得出了極其近似客觀事實的法律事實,且不一致處恰好不致於影響案件的定性。 假設情況二:通過程序正義完全排除了非法證據,但法官的推導因未能實現邏輯自洽而導致推定出來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出現了較大的偏差,但卻「偶然」地實現了實體正義。 簡要歸納一下可知,上述兩種情況發生的概率均不是「零」,只是前者實現實體正義的概率較高(雖非百分之百)罷了。 故,在下拙見:貴答案的首句可考慮修改為「人類永遠無法確保每個個案均實現實體正義。」

(原答案我就不修改了,歡迎大家批評挑刺)

-----------
人類永遠無法做到結果正義。因為沒有時光機器,法官無法穿越到案發現場一探究竟,所以只能藉助證據、證人證言進行判定,而這就需要中立的且有能力的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同時需要控辯雙方到場進行陳述和辯論,通過聽取雙方的意見,使得法官有能力依靠自己的法律知識、自己的常識和對本案的綜合認識,對案件進行判決。

那好,既然還原案發現場的工作都需要他人完成,那麼必然就不會還原到案發現場的原貌。人類永遠無法做到結果正義,命案必破都是假的。那麼多冤案和現在因年代久遠而毫無頭緒的案件,都在嘲笑著我們。


那程序正義呢?至少我製造一套最大限度地符合邏輯和正義需求的關於調查、審問、審判的程序,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我寧可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因此在未依法判決前,我不會宣布任何人有罪,他們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罪犯。在審訊過程中我決不允許嚴刑拷打,因為嚴刑拷打可能會導致屈打成招。在調查過程中我要求他們在逮捕每一個犯罪嫌疑人之前都要獲得法院或者檢察院的批准,如果放任有權力的人隨意逮捕他人,這是十分危險的。在收集證據時我要求他們嚴格遵守程序,不然他們可能會把偽造的證據混進來…諸如此類。

各位, 程序正義並不能保證結果正義,但是對正義程序的嚴格遵守,能夠儘可能地保證一個結果相對公平的判決。

至於什麼是正義的程序,這裡不做太多討論了。如果題主對刑事訴訟法感興趣的話,建議可以多讀一些相關文章。

法學狗睡前手機打字完成。如有謬誤請不吝賜教。


------

10月20日更新:

謝謝 @姜源 的答案和指正我無非是把以前學過和讀過的內容添油加醋地重述了一遍,而姜源的答案則提供了另外一種可能。


你以為每個案子都會把結果正義很明顯的擺在你眼前啊?

反而程序正義的存在最大的保障了結果正義。


小偷偷了貪官家,導致貪官貪污受賄的事情東窗事發

那麼貪官和小偷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不能因為小偷用非法手段爆出貪官貪污的證據,我們就應該無視證據,裝作不知道貪官貪污

也不能因為小偷無意中揭露了貪官的貪污,就不去追究他的盜竊罪


可以。

程序正義的目的就是為了在我們人類渺小的能力範圍內儘可能大概率的得到結果正義。你要是上帝,法力無邊到可以直接還原當時的情況,可以確定你得到的結果一定是正義的,那麼放棄程序正義當然沒問題,畢竟所有的程序都是為了解決問題而存在的。結果正義是程序正義的終極目標。

但問題是你確定放棄程序正義得到的結果就是正義的嗎?甚至你確定你放棄程序正義能增加結果正義的概率嗎?

這個問題好比,為了得到正確的解題結果,比如123456×234567×345678,是否可以放棄正確的解題步驟,比如列豎式計算。

如果你是強大如計算機一樣的存在,那麼當然沒問題。但如果你只是一個學前班學生,我建議你還是按教科書上的步驟列豎式一步一步計算,算完了再檢查一遍。畢竟這些步驟被設計出來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總是出錯的人們儘可能的少出錯。

當然不是說列了豎式就一定能算對,但這個由無數人總結出來的計算過程還是可以很大的降低我們犯錯的概率的。

老師(高院和最高院)看到你步驟錯誤會直接讓你把題拿回去重做,不會關心你最後的結果是什麼,為什麼呢?因為老師的手裡也沒有標準答案,老師也只知道一個能最少犯錯解題方法,你沒按照方法做,那麼錯誤的概率就會比按照方法做大一些,所以一定要你拿回去按照規定的方法重做一次。

一切都是為了在我們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儘可能少犯錯罷了。

每次審判都是一次考試,而且是寫了就不許修改的考試。槍斃了的人不會活過來,在監獄裡度過的時間也不會補回來。可怕的是,在發明時間機器讓時間倒流之前,這個考試的標準答案,我們根本完全沒法100%確定。

很多時候,我們都把自己當計算機,但實際上,我們連學前班的水平都沒達到。

你我如此,司法者立法者都如此。我們只是一群學前班的學生,試圖去解一道很複雜的題。我們不知道怎麼做才一定能做對,我們只能儘可能總結出一套目前看來最不容易出錯的辦法。

程序正義就是我們的列豎式計算。對我們來說,不管題目是123584958×15182643484÷12485還是11*11,想少犯錯都最好列個豎式。

現在的方法有沒有改進的空間呢?當然是有的,法也是在不斷進步的,各種訴訟法(程序法)都是被不停地進行著修改的。但是這個修改工作是很複雜的,其能力要求更不是一般的司法人員能達到的,更不是一個人一拍腦袋就能想得出來的。一個方案經過學界/立法者/司法者/社會其它人士冗長的討論後再經過無數次改版才會被寫進法典。在法條更新以前,他依然是讓我們能達到最低的犯錯率的方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特案特辦只會增加我們的犯錯率。

「跟你說了多少遍做題的時候要用筆把重要的已知條件畫出來再開始做,怎麼還犯這種錯誤。」

「我看這道題特別熟悉又特別簡單,和以前做過的題差不多就直接按照以前的方法做了。」

初中的時候參加數學競賽,有一道題正好是我很拿手的,信心滿滿寫出了自認為完美的答案。沒按照老師的要求進行標註,後來才發現題目中有一個條件和我練習的時候做的題有微小區別。十幾分就這樣丟了。這裡你就可以把老師的要求理解為程序法,我丟的十幾分就是一個冤案,可能就是另一個呼格吉勒圖。

程序不正義也許偶爾能蒙對那麼一道兩道題,但是背後可能是幾十上百道錯題。

程序正義是為了讓我們能得到正確的結果,只有「正確」的結果在經過「正義」的審判後,才能帶來「正義」的結果。

但是,如果你是神明,那麼我覺得你完全沒必要拘泥於我們凡人的程序正義。

但我覺得神明不會來知乎提問。

煮每當看到我們自負到以為自己和他有一樣的法力的時候,都會笑得肉丸都要飛出去了。

MAY THE RAmen BE WITH YOU.

煮說,每個點贊的人,泡麵里都有雙份料包。

---------------------------------------------不知道夠不夠長的分割線--------------------------------------------

其實我覺得程序正義"的說法並不貼切,我個人其實更傾向於「程序正確」的表述方法,畢竟「正義」這個詞有很強的主觀成分在內。而程序正義並不涉及價值判斷,只是為了得出案件當時的真實情況,而且 程序「正義」 的對立面並不是 程序「邪惡」,而是程序「錯誤」。但是既然語境如此,我就繼續用習慣用法了。

突然想到了負負得正,程序錯誤帶來結果錯誤,然後枉法裁判,審判邪惡,最後反而從錯誤的結果推出了正義的裁判,比如本來無辜的老王被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程序錯誤,非法證據,且單純有口供不能支持),為開脫罪名色誘法官,法官在本以為老王有罪的前提下放縱了老王(審判邪惡,枉法裁判)。但這種問題我就不展開討論了,純粹覺得沒人想生活在老王的世界裡。此時法官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遵守程序正義,非法證據排除,然後犯罪不成立,而不是枉法裁判。


知道曹操為什麼要挾天子嗎?


從概率上來講,程序正義明顯更加利於平民。

因為平民只能保證程序正義,只有特權精英才能保證結果正義(特別是對自己的結果正義)。

程序正義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證結果正義,但也有失靈的時候,特別是對於特定的平民個體。

當今中國就有這樣一項制度,平民可以在制度失靈的情況下,要求精英動用特權來維護結果正義。

這項制度就是傳說中的——信訪。

最後,希望隨著法治進程的深入,制度的慢慢完善,這種需要動用特權的情況越來越少。


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


結果正義是不可見的,在真正結果出來之前(或許那都不是真正的結果,而是根據證據得出的結果),誰都無法斷定該結果是否真實,正確。而程序正義則較為可見和直觀,拘留的期限是否超期?利害關係人是否迴避?我們可能無法保證結果完全正義,但是去保證相對直觀的不違反程序,則更為可靠。


與我有關的,不管程序是否正義,我希望結果正義;
與我無關的,不管結果是否正義,我希望程序正義。
兩者之間的關係值得細細品味。


推薦閱讀:

個人紀錄片微電影中拍攝城市標誌性地點屬於違法行為?
有哪些法學專業的梗?
如何看待奧飛動漫斥資近七億港元收購《喜羊羊》?將會對國產動畫格局產生何種影響?
當楊永信被繩之以法之後,他將受到怎樣的懲罰?

TAG:法律 | 律師 | 正義 | 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