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商業平台等內容使用方應該如何正確、規範地使用他人創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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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他人創作的內容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網路轉載的規範是怎樣的?
希望大家舉一些正面或反面的例子,把範圍劃得越明確越好。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糾結,如何正確、規範使用?
我們一般認為這個正確、規範使用是建立在這樣幾個前提下,第一使用者具有使用的權利或獲得使用的授權、第二這個使用符合法律規定;第二這個使用符合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如果使用者既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也不屬於獲得授權的使用,那麼這個使用就無規範使用談起。
從合理使用的角度來看,什麼樣的使用屬於正確、規範爭議比較大主要體現在:1.「引用」到底多少屬於引用,理論界和判例來看目前大多贊同引用的數量不超過原文的20%,或引用的內容不超過新文的20%,這個在實踐中存在比較大的爭議;2.「少量」,這個少量目前也沒有一個準確的標準。
從授權許可使用的角度來看,基本上都是按照協議約定的標準來進行規範。據筆者了解,很多媒體都會制定使用某通訊社稿件的規範,這個規範包括了如何署名、如何標註來源等等很多細節,但這個規範是建立在媒體和某通訊社建立購買合作的基礎上,由於協議約定並不明確的地方進行補強。
從互聯網的角度來看使用,有幾點感觸。「搜索、鏈接、網路空間服務提供」這些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各方,也有一個方式比較富有爭議:如:「搜索」,現在流行通過計算了解用戶喜好,將作品推送給用戶的行為,屬於使用還是搜索呢?「鏈接」將鏈接的內容進行轉碼呈現給用戶,這是屬於鏈接還是使用呢?
我們日常在瀏覽各類資訊網站的時候,常常會發現這樣一種現象:當我們瀏覽到一篇還不錯的文章時,往往不久就會在其他的網站陸續找到同樣的內容。僅僅是換了個標題,一篇同樣的文章就這樣換湯不換藥的出現在了各家網站上,而網站往往會以《著作權法》中第二十二條中的關於合理使用的條款予以自辯。那麼真正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是怎麼的一種使用行為呢?媒體、商業平台等內容使用方應該如何正確、規範的使用他人創作的內容?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先來看看經濟參考報社與北京世華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該案的被告北京世華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運營著一家為股民提供資訊的網站財訊網,北京世華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未經原作者方燁和其職務作品歸屬單位經濟參考報社許可的情況下,分別於2012年1月9日和2012年1月16日,在財訊網上原文轉載了經濟參考報社的記者方燁的文章《國研中心稱:中國進入困難時期》和《減速成共識通脹仍複雜》,並在網站上將原文標題分別更名為《國研中心稱:中國進入最困難時期》和《2012年中國經濟:減速成共識通脹仍複雜》。作為記者方燁的用人單位和享有其職務作品的除署名權以外著作權的著作權人,原告經濟參考報社對於北京世華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這種未經許可任意轉載的行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被告世華時代公司認為涉案文章為時事性文章,其網站是為股民設立的資訊網站,給股民提供窗口,沒有經濟收益,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於時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規定,世華時代公司無需經過允許且無需支付報酬。
那麼,被告的辯解是否成立呢?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對於世華時代公司用以自辯的合理使用的條款是如何規定的。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對此原審法院認為,時事性文章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客觀事實,而涉案文章則表達了作者對相關事實、問題的選擇和思考,在結構和言辭上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構思和表達,而並非對某一客觀事實的簡單陳述,故不屬於時事性文章,世華時代公司抗辯不能獲得支持。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
通過法院的判決我們可以了解,並非通過報紙、期刊發表的文章都能以冠以時事性文章之名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而要結合文章是否是單一事實陳述,還是包含了作者獨創性的個人表達來綜合判斷。僅僅以發表媒介來判定文章為時事性文章,認為可以合理使用,不經許可加以轉載是不恰當的。
因此,媒體、商業平台等內容使用方應綜合判斷欲轉載的文章是否為時事性文章,如果是時事性文章,那麼在轉載時也應注意作者是否有聲明不許刊登和播放,若有聲明不許刊登和播放,那麼不能隨意轉載該時事性文章;如若沒有,在轉載使用時也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如果欲轉載的文章並非時事性文章,而是包含了作者獨創性的個人表達,那麼在轉載時就應當取得原作者的許可,並依照約定或者《著作權法》有關規定支付原作者一定費用,才可以予以使用,否則將構成著作權侵權。不過,對於獨創性文章的使用,如果僅僅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為了評論某一作品、說明某一問題,亦或為了報道時事新聞,在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的,那麼就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的範疇,可以不經作者的許可而使用該文章,但是需要說明作者是誰以及作品名稱。
根據《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使用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許可並且支付報酬,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因此,無論是媒體、商業平台,還是其他使用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時,首先要獲得他人的許可。那種通過發公告、聲明等方式,或者根本不尋找作者就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著作權法把使用他人創作的內容分為三種情況:
-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須具備的條件:①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②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 除以上兩種情況以外的其他使用。
因此,如果媒體或商業平台對他人創作的使用是屬於前兩種的範疇,則在法律範疇內屬於合法,按照規定使用,則不存在侵權的問題。如果媒體或商業平台對他人創作的使用不屬於前兩種範疇,就要注意是否會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了。
在互聯網環境下,資訊的大量轉載侵權成本低、難以追溯,使得很多商業平台(媒體)上大量轉載某些原創內容,給用戶造成各種信息只要註明出處即可隨便轉的印象。但其實不是這樣的——這裡面也有兩種情況,即授權和非授權。很多門戶網站之間都是有彼此授權的情況的,因此它們之間可以直接進行分享或轉載,而不用承擔侵權責任;而正規的門戶網站如果收錄某項原創內容,都會聯繫作者獲得授權,然後支付稿費的。
媒體或商業平台為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網路轉載的規範:
- 報紙雜誌、發表文章
聯繫作者,獲得授權,支付稿費。
- 微博或微信公眾號通過分享微博微信文章進行傳播
聯繫作者,獲得授權(保留授權證明,哪怕是截圖),於顯著位置標明該原始文章的信息和著作權人信息,同時提供該原始文章網頁的網址信息。不得故意刪除被轉載作品的作者信息和原始出處,甚至以轉載者的名義發布這些信息,讓公眾誤以為這是轉載者自己創作的作品。
如果是從其他公眾帳號上看到的內容,需要反查回原公眾號,根據原公眾號的轉載規則聯繫運營人或作者授權。轉載的時候需要註明原公眾號、原公眾號的介紹和定位。
- 論壇、貼吧
合理使用「引用」,來表明內容不是自己所創的。
就是這個功能
標記作者,適當引用。
同時媒體或商業論壇發表文章時應尊重原文,不得擅自把他人的作品進行修改甚至歪曲篡改,因為這會侵犯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只要平台抄襲的成本低於因原作者維權產生的成本,版權就只會是一個看得到卻摸不著的詞。
目前國內上到CCTV,下到個人公眾號,都是能抄就抄。組織機構抄襲和道德操守關係不大,完全是利益趨使。等到哪一天,抄襲需要付出的代價高於取得授權,像今日頭條這種平台,立馬就會掉頭保護原創,把現在的牌坊真正地擺出來;至於北大培文杯獲獎者那種個人抄襲的行為,只能送她們一句「呸」了。
版權保護是大勢所趨,但國家層面不在政策法規上更加完善、或者立法之後執行不到位,就可能需要版權所有者數十年如一日地維權,在社會輿論不斷發出自己的聲音,最終匯成改變社會價值導向的浪潮,如萊剋星頓的槍聲,如阿芙樂爾號巡洋艦的炮響。
但那一天,不知何年何月。這裡針對我所了解的現狀,講我想強調的問題。
若是真想規範作品的使用,那麼第一,版權意識;第二,版權意識;第三,還是版權意識。其他的都是一個法務能搞定的。
有了意識,才會依法利用,依法利用,才有健康環境,有了健康環境,相關主體才能持續發展。所以請重視。
在日本,電子書和紙質書價格大體相當,有的甚至比紙質書還貴。在美國,大學教授在課堂上都不會隨意引用和朗讀文章。在法國,大家都不隨意以營利性目的拍攝和傳播艾菲爾鐵塔照片。這體現的就是版權意識的成熟。
雖然我國的相關規範雖然不是最完善的,對媒體也不是相當有利,但也基本秉持了利益衡平,並不致損害媒體利益。當然,盡有修法空間(如今也正在進行),這是另一個問題了。所以請依法使用併合理推動,締造一個良性循環。
如何依法使用,分幾個層次。對公有領域的作品,儘管用便是;對法律規定媒體合理使用的作品,也可儘管用;對法定許可的作品(我國存不存在尚有爭議)無需經權利人許可但需支付報酬;對其他作品,要先獲權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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