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選舉制度是否存在缺陷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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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網友的評論,我想說我並沒有想要質疑我們國家的選舉制度,我知道如今的制度在目前的國情下是基本合理的。請不要用惡意的眼光來揣測我。另外我並不需要中美選舉制度的比較,我沒有問這個。我問這些問題純粹是出於對理性客觀分析的渴望,並想要學習這種思考方式。請各位不要答非所問。如果我在題目的表述上有什麼不合你意的地方,恕不更改。謝謝知友們。

以下是原描述:

我是一名高二文科生,對政治教科書選修三《國家與國際組織常識》p45的這一句話感到很疑惑,於是想問這個問題。 圖如下:

教科書這種表述是否有雞蛋裡挑骨頭,存心抹黑的嫌疑? 作為一名二十一世紀的的青少年應該如何認識美國的選舉制度? 作為祖國的花朵,應該如何認識標準實驗教科書中對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的這種似乎令人費解的、處心積慮的吐槽行為? 求知友大神正三觀。


雖然希望 @游天龍 老師來答,不過因為時間問題,需要準備,所以小安安她先來稍微說一下。(謝很多人邀請了,不過這個問題真的不擅長)好吧突然發現 林垚老師來了。

這段出自教科書的話,原文來自《2004年美國人權記錄》,就是中國針對每年美國發布人權報告的反制措施。
報告中的表述是這樣的:美國選舉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新通過的《2004美國選舉法案》要求選民登記時必須提供身份、居住地等一系列證明,實際上剝奪了成千上萬無家可歸者的投票權。美國是世界上唯一規定服過刑的人員無投票權的國家。這使得500萬服過刑的人員和13%的男性黑人喪失了投票權。

而追溯其來源,從註解里可以看到這個觀點來自墨西哥《千年報》(Milenio)2004年10月22日報道,因為並不是學術研究機構,所以很不嚴謹。

也就是說國家進行選舉要求選民登記時必須提供身份、居住地等一系列證明,是一個必要的措施。
很淺顯的道理,國家選舉選舉出的是本國的領導人,如果選民都不能證明自己是本國公民且長期在本國居住,那麼怎麼保證選舉的代表性,就好比讓中國人選美國總統是不可能的,當然統一的規定自然會傷害到一部分人的利益。

但是這種規定在世界各國各地區都有:比如中國香港也是這麼規定的,年滿18歲,在港永久居住公民,提供相關證明的可以登記為選民。英國則是所有年滿16歲的英國公民、英國海外國民(BN(O))、愛爾籣公民、英聯邦國家公民及歐盟國民填寫相關申請後均可登記成為英國選民(但須年滿18歲才能投票)。英聯邦國家包括馬來西亞、新加坡及汶萊。

可以看出這些國家都需要身份證明,事實上美國修正選舉法案,也是為了在聯邦層面上規範一些州的規定,因為:
1.有6個州的法律規定選民必須有財產
2.有12個州的法律規定「乞丐」,「流浪者」等不能登記為選民。
3.有19個州的法律規定選民必須有文化程度。
4.基本所有州都規定選民必須在本州居住一段時間。

而對於罪犯投票時,某答主也提到,還有與游老師交流後也發現,美國各個州規定是不一樣的,不能一概而論,有時候犯了各州的一些罪名會剝奪投票權,而犯了聯邦罪行卻不會。另外基本所有的國家都有剝奪政治權力的說法。

最後對於題主作為一名二十一世紀的的青少年應該如何認識美國的選舉制度?

有幸和幾位朋友(基本都是美國問題的深入研究者除了小安安她是打醬油的)目前正在做一個叫做《選·美》的欄目,旨在深入探討美國選舉制度的方方面面,為大家解讀美國選舉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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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針對圖中那段話吐一下槽,錯誤實在太多了。

首先,並不存在什麼「2004年修正的《美國選舉法案》」。與題中描述最接近的,是2002年的《幫助美國投票法案》(Help America Vote Act Help America Vote Act),其中確有規定,初次參加聯邦投票的選民,必須出示一定的身份證明,比如帶照片的證件,或者任何顯示有住址的電費帳單、支票、銀行結單什麼的。這點確實可能對無家可歸者造成困擾,如果他們之前沒有註冊過或投票過的話。不過這個法案的初衷是針對2000年總統大選時的種種亂象進行改革,很大篇幅是用來保障選民投票權的,比如要求地方上必須給殘障選民設立專用投票通道、必須允許那些忘帶或者來不及準備身份證明的選民先投下「臨時票(provisional vote)」並在事後補交身份證明、成立選舉扶助委員會(Election Assistance Committee)幫助有困難的地方和選民進行註冊工作,等等。所以總體上說立法意圖是好的,雖然無家可歸者這點可能考慮不周。

其次,服刑人員被大量剝奪投票權這點確實是個問題,幾百萬服(過)刑的人無法投票這個數字是成立的。但「美國是世界上唯一規定服過刑的人員無投票權的國家」這個說法至少有兩處錯誤,比較精確的說法可能是:美國是世界上唯一『較普遍地』規定服過刑的人員無投票權的『民主』國家。加「民主國家」這個限定語,不用我多說了。加「較普遍地」,是因為美國並沒有在聯邦層面上剝奪服刑人員投票權,這些都是各州自己的規定,而各州規定又千差萬別,有的對服刑人員投票沒有任何限制,有的釋放後可以投票,有的保釋後可以投票,有的只有個人提出申請並被批准後才可以投票。當然,總數加起來還是比較驚人的(08年估計的數字是580萬左右),而且由於服刑人員中很大一部分是黑人(這又涉及美國刑事系統的一些問題,找機會再說),所以從效果上加劇了隱性的種族歧視。(關於世界各國以及美國各州對於服(過)刑人員投票權的規定,可以參考維基:Felony disenfranchisement)

不過,對圖中的敘述吐完槽後,也不得不說美國的選舉制度確實存在不少問題亟待改進。其中與圖中所述有關的一項,是近十幾年來有不少州試圖利用「身份證明」的規定來限制少數族裔參與投票,具體表現為形形色色的「選民證件法」。對這個問題,我2012年大選前夕寫過一篇文章(文中【】處是2013年Shelby County v. Holder案判決後補註的內容),貼在下面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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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選暗戰:「選民證件法之爭」美國大選暗戰:「選民證件法」之爭

當2012年美國大選塵埃落定,人們或許會發現,決定大選結果的並不是雙方候選人在聚光燈前的表現,而是兩黨支持者在各地各級法庭上圍繞「選民證件法」(voter ID laws)的無聲廝殺。這一戰場上的最新進展來自8月30日:由於規定選民在投票時必須出示由政府頒發的、印有照片的身份證件,以便證明自己的合法選民身份,德克薩斯州新出台的選民證件法被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定構成種族歧視、違憲無效。


美國共和、民主兩黨長期在選民證件法問題上涇渭分明。共和黨一直熱衷於推動更嚴格的選民證件法,而民主黨則對此表示強烈反對。去年以來,在共和黨擔任州長或控制議會的各州里,有10個州已經或正在抓緊制定相關法案,試圖搶在今年總統大選前生效。但這些嘗試卻遭到了民主黨的強力阻擊。今年早些時候,威斯康星州的法案先後在不同案例中被州法院宣布違反該州憲法,但州法院無權判斷法案是否違反美國憲法;而德克薩斯案則是今年聯邦上訴法院的第一起相關判決,對即將陸續開庭審理的其它各州法案有著風向標的意義。


身份證明、選民註冊與選舉舞弊

許多人在聽說了圍繞選民證件法的爭議後,第一反應是詫異:投票時出示身份證件,這不是很正常的要求么?既然是合法選民,怎麼可能連基本的身份證都沒有?如果投票時不要求出示帶照片的證件,怎麼防止冒名頂替者呢?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美國並沒有全國統一的「身份證」。在政府頒發的各種證件中,稱得上基本證件的,只有不印照片的「社會保障卡」(Social Security Card,簡稱「社保卡」),在出生或入籍時頒發,人手一份,終身有效。社保卡用途廣泛,不論是辦理信用卡,領取工資,還是接受政府提供的各種服務,都需要提供上面的號碼。但社保卡由於不印照片,因此根據許多新出台的選民證件法,是不能用來在投票時證明身份的。


由於汽車普及率高,因此在政府頒發的各種照片證件中,駕駛執照最為常見。不會開車的人,則可以辦理各州自行頒發的、同樣印有照片的「州身份證」(State ID,簡稱「州證」)作為替代。不同州的州證在辦理難度、有效期長短、用途廣泛程度等方面差別很大,並且有了駕照後州證一般自動作廢,所以許多州里辦理州證的人寥寥無幾。


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安全需求較高的場合(比如機場安檢)必須出示政府頒發的照片證件外,大多數時候人們往往可以用其它各種方式證明自己的身份,比如學生證(雖然印有照片但並非由政府頒發)、寫有姓名住址的電費賬單等等。據統計,美國選民中大約有2100萬人,手頭沒有任何由政府頒發照片證件;當然,這些人絕大多數屬於既買不起車、也沒有機會去機場或其它「高檔場合」接受安檢的低收入階層,尤其是大量處於社會底層的少數族裔。


投票時驗證身份,主要依靠選民註冊表。1993年《全國選民註冊法》(National Voter Registration Act of 1993)規定,政府在日常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必須隨時對接受服務的合格選民登記造冊。到了選舉日,選民首先在投票現場的註冊表上找到自己的名字。接下來,多數州要求選民以照片證件、社保卡、電費賬單、銀行證明、社會福利支票等任意一種方式,簡單地核對姓名,但也有十來個州完全不要求任何身份證明,只需要選民在註冊表的名字上打勾,簽字確認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可。


這種辦法乍看起來相當不靠譜:隨便打個勾、簽個字——豈不是太容易了?比如常有人因此擔心非法移民會大規模假冒公民投票。然而仔細想想就知道,非法移民成天擔驚受怕,巴不得躲著政府走,怎麼會輕易到投票站自我暴露。


事實上,更一般地說,由於冒名投票這種行為明顯不能給個人帶來多少利益,加上複查起來比較容易、判刑又嚴厲,因此幾乎沒有人會以身試法。


據統計,自2002年以來,全美國大大小小各種政治選舉總數以億計的投票人次中,平均每年只有8起冒名投票案件。儘管有報道稱全美國約有160個縣對選民登記表的更新不夠及時,保留了一些已去世者或被剝奪投票權的重罪犯的名字,給潛在的冒用身份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但在小布希任總統期間,司法部曾對此在全國範圍內展開了歷時五年的地毯式排查,最終結論仍然是,並不存在任何漏判的相關案例。至於一些聲稱冒名投票現象嚴重的研究,最後都被發現在數據處理上存在嚴重問題。羅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教授羅琳·米尼特(Lorraine Minnite)在其著作《選民舞弊的迷思》(The Myth of Voter Fraud)中,對這一問題做了深入而詳盡的探討。


當然,選舉舞弊的現象確實存在,但其主要形式並非冒用其他選民身份,而是阻撓對立陣營的選民投票。比如2008年大選期間,黑人組織「新黑豹黨(New Black Panther Party)」便涉嫌對費城的部分白人選民加以阻嚇;而在威斯康星今年6月份的州長罷免選舉中,親共和黨的民間組織「真實選票(True the Vote)」假冒志願者團隊,將大量民主黨支持者集體運載到錯誤的投票站,導致後者無法及時投票。——諷刺的是,「真實選票」成立的初衷是懷疑支持民主黨的少數族裔選民冒名投票,因此自告奮勇來威斯康星監督選舉、核對投票者身份,結果卻一例冒名投票的情況都沒有發現。


由於身份證明與選舉舞弊之間的關係得不到統計數據的支持,新法案的支持者只好訴諸個體經驗和逸聞軼事。賓夕法尼亞的州眾議員、共和黨人伯爾尼·奧尼爾(Bernie O』Neill)在年初的州議會辯論中「現身說法」,痛陳他如何曾經在一次投票時發現自己的身份被別人冒用。州議會被他的「親身經歷」打動,通過了新的選民證件法,以防止類似現象發生。然而在媒體持續的追蹤採訪下,奧尼爾左支右絀、漏洞百出,最後不得不公開承認,他的所謂「親身經歷」純屬子虛烏有,是在議會裡其他共和黨同事的壓力下,為這項法案而特意編造出來的。

「辦證難」:魔鬼在細節之中


不過,就算身份證明與選舉舞弊無關,辦張證件不是輕而易舉的事嗎?要求選民出示證件,怎麼就構成種族歧視了呢?有人甚至可能覺得:如果一個人連辦理一張可以投票的證件都不願意,又怎麼保證他投下的一票是嚴肅的、有責任感的呢?對這種把選舉當兒戲的人,不讓他投票似乎更好?


辦理相關證件真的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嗎?表面上看似乎如此,而各州共和黨為了強化這種印象,也特地在新的選民證件法案中,將辦理州證改成了免費業務。但實際情況遠非那麼簡單。比如威斯康星雖然將州證改為免費辦理,但相關部門同時又通過內部備忘錄的方式,要求員工不得主動向服務對象透露新規定,而要盡量誤導對方,使之以為仍像從前那樣每份收取28美元費用。據該州第一大報《密爾沃基哨兵報》(Milwaukee Journal Sentinel)報導,2011年9月,一位名叫克里斯·拉爾森(Chris Larsen)的工作人員,甚至因為向別人宣傳免費辦證的新政策,而遭到州政府解僱。


就算州證真的免費了,開具辦理州證所需的各種材料,比如出生證、結婚證等等,同樣得要花錢。同樣以威斯康星為例,這些材料都是每份20美元。


說到這裡,免不了有人會嗤之以鼻:這點小錢都出不起么?——我們且不去深究這背後「何不食肉糜」的心態,只先指出,在某些州,「辦證難」的問題並不僅僅是要花錢而已。


其中一個問題是,對許多少數族裔而言,開具上述那些材料要面臨各種意想不到的困難。77歲的黑人貝蒂·瓊斯(Bettye Jones)是今年初在地區法院起訴威斯康星新法案的共同原告之一。她出生在種族隔離時代的田納西州,當時的黑人因受歧視無法去醫院生產,也就得不到出生證。瓊斯婚後定居在俄亥俄,並已經在那裡投了50多年票;但當她因丈夫去世而移居威斯康星州與女兒共同生活後,卻發現按照威斯康星的新法案,自己若想投票,就必須先辦理州證;要辦理州證,就必須回到田納西補辦出生證;而要補辦出生證,就必須到俄亥俄開具亡夫的死亡證明、兩人的結婚證書、所有兒女的出生證、以及工作人員要求的其它材料。整個過程耗費了她大量金錢、時間、精力,最後卻一場徒勞:田納西告訴她,由於歷時久遠檔案缺失,儘管她提交了一應材料,州里仍然無法給她補辦出生證;所以最後,她仍然無法在威斯康星投票。


瓊斯的境況在老年黑人(尤其是南方各州)中相當普遍,可想而知,他們之中很多人將因此對投票望而卻步。【補註:美劇《新聞編輯室》(The Newsroom)第1季第10集的情節就是根據這個真實案例而改編的。】


辦證的障礙遠不止這些。據調查,賓夕法尼亞州的選民中,有220萬人的住處與距離最近的證件辦理機構相隔16公里以上,而該州的證件辦理機構中,有的每周只工作一天,有的是兩天。


德克薩斯的情形更為嚴重,全州254個縣中,有81個縣不設州證辦理機構,這些地方的選民最遠需要到400公里開外,才能辦理符合新法案要求的身份證明。據司法部估計,該州約有60萬選民將因此無法在今年大選中投票,而這些人絕大多數是低收入的拉丁裔和黑人。


此外,新法案影響到的並不僅僅是想辦證而不得的人。據估計,儘管賓夕法尼亞絕大多數選民都自以為擁有符合新法案規定的證件,但事實上其中約140萬人的證件都將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而無法在選舉日使用。比如新法案一方面聲稱高校學生證、聯邦僱員證、養老院入住證屬於有效證件,而另一方面又規定,選民出示的證件上必須標註「有效期」,否則仍屬無效。然而該州的以上幾種證件,恰恰絕大多數是不標註有效期的。於是選舉日那天,許多人最終會因為證件不合格而被拒之門外。當這些選民在大選那天發現自己無法入場投票時,再告訴他們可以免費辦證,又有什麼用呢?【補註:2012年10月2日,賓夕法尼亞州立最高法院判定該法案制訂倉促、宣傳不足,導致選民缺乏辦理相關證件的時間、信息與渠道,因此不得於當年大選前實施。】

總之,選民證件法是否構成歧視,關鍵在於法案的細節是否對特定群體——尤其是少數族裔——施加了不合理的負擔。正如威斯康星的法官在判決中所說:「需要澄清的是,本庭並不認為任何情境下任何形式的證件要求都是違憲的」;只要細節上合理,要求選民出示證件這種做法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


比如弗吉尼亞新罕布希爾兩州的新法案,在司法部看來就並不構成種族歧視,因此准予放行。根據弗吉尼亞的新法案,那些未能在投票日攜帶符合新規的身份證明的選民,也依然可以參加投票,只不過他們投下的選票將被封存三天,需要在三天內及時補交身份證明;而新罕布希爾則規定,今年大選暫時沿用過去的身份證明辦法,從下次選舉開始才一律改用帶照片的證件,這樣一來便給選民的知情與行動留出了充分的時間。


黨派利益之爭與憲法權益之爭


美國總統大選採取「選舉人團」制,並且50個州有48個在分配「選舉人票」時採用的是「贏者通吃」的方式,即只要在該州獲勝,就可獨佔其「選舉人票」。2000年大選,小布希雖然在全國得票總數上落後戈爾54萬張,卻因為在佛羅里達多得了充滿爭議的537票,而獨佔該州的25張「選舉人票」,最終在「選舉人票」總數上以271:266險勝戈爾。


共和黨掌權各州紛紛搶在今年大選之前制定選民證件法,用意昭然若揭。這些地方大多是所謂「搖擺州」,兩黨勢力接近、競選爭奪激烈,一兩萬張選票的得失就有可能決定全州「選舉人票」的歸屬,從而改變整個總統大選的結果。


賓夕法尼亞為例,2008年奧巴馬挾天時地利人和,在該州創紀錄地大勝60萬票——而新法案卻將影響到140萬選民,其中絕大多數都是民主黨的支持者(低收入人口、黑人、拉丁裔、大學生、聯邦僱員等),奧巴馬將因此損失慘重,極有可能丟掉該州的20張選舉人票。【補註:最終奧巴馬在賓夕法尼亞只贏了羅姆尼31萬票。】


德克薩斯州法案的黨派意圖表露得更加赤裸。除了變相限制少數族裔投票外,該法案還禁止選民使用學生證投票,卻又允許使用槍支許可證投票——要知道,學生通常支持民主黨的居多,而槍支愛好者一般會選擇支持共和黨。


當然,德克薩斯在總統大選中歷來是共和黨的根據地,奧巴馬對其38張選舉人票絕無奢望,但新法案對60萬親民主黨選民投票權的剝奪,卻能保證共和黨在同時進行的(以及未來幾屆的)參眾兩院選舉中高枕無憂。


共和黨人的「小動作」還遠不止如此。佛羅里達修改了選民註冊辦法,要求所有在第三方協助下進行註冊的選民(主要是對相關操作不熟練的社會底層和少數族裔),必須在填寫表格後兩天內(以前是十天內)將其交達選舉監督員手中,這靠當前的郵政效率是幾乎不可能做到的。


而另一個關鍵的搖擺州俄亥俄則禁止選民像過去那樣,在大選前的周末提前投票。由於法定選舉日在星期二,禁止提前投票將逼迫許多從事底層工作、無法享受正式休假制度的人——主要是低收入的黑人和拉丁裔——在保住飯碗和參與投票之間二選一。

佛羅里達和俄亥俄的這些動作,分別在今年8月底被法院宣判無效。【補註:但是佛羅里達卻又臨時對「提前投票」的規則做了改動,後果是導致了投票日的大混亂,有些投票站人滿為患,選民排隊到深夜仍然投不上票。這又間接導致選票統計上的困難,一直到幾天後才宣布結果。最終奧巴馬以50%比49.1%的微弱優勢獲勝,贏了羅姆尼7萬多票。】


1965年通過的《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 of 1965)第5款規定,鑒於某些州有著長期的種族歧視史,它們制定的涉及選舉規則的法案,必須通過司法部的審批後才能生效。2006年,參議院以98比0、眾議院以390比33的壓倒性多數認為,鑒於德克薩斯等7個州全境、弗吉尼亞等9個州的部分縣市,仍然存在相當嚴重的種族歧視,因此《選舉權法案》所規定的審批程序對其依舊適用。【補註:在2013年6月25日的「阿拉巴馬州謝爾比郡訴霍爾德(Shelby County, Alabama v. Holder)」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嚴格按黨派站隊,以5:4判決《選舉權法案》中用來衡量種族歧視嚴重程度的第4(b)款業已過時,因此國會2006年對該法案的續期行為違憲無效。一方面,最高法院並沒有否定第5款的效力和司法部的審批權;另一方面,司法部只有在國會找到新的種族歧視衡量標準,對《選舉權法案》重新續期之後,才能繼續運用其審批權。這一結果引發了新一輪的爭議和衝突,德克薩斯州宣布將迅速制定新的選民證件法,而司法部則表示將根據其它法律阻止州政府的這一行為。】


在各州今年報呈的選民證件法案中,司法部目前已經批准了弗吉尼亞新罕布希爾兩州,否決了德克薩斯南卡羅萊納兩州,正在審核其餘數州。德克薩斯雖然剛剛在聯邦上訴法院輸掉了跟司法部的官司,但已經表示要將案子打到聯邦最高法院,而南卡羅萊納的案子也即將由聯邦上訴法院審理。【補註:10月10日的判決認為,南卡羅萊納的新法案制訂得過於倉促,趕在2012年大選前實施是不恰當的,但經過充分宣傳後可以在未來的選舉中啟用。另外在2013年6月17日,聯邦最高法院以7:2判決亞利桑那州的選民證件法違憲。】


圍繞選民證件法的法律戰役才剛剛打響,其結果不但很可能左右今年的總統大選,還將在未來深刻影響兩黨的勢力消長與美國的政治生態。但選民證件法涉及的並不僅僅是黨派利益,還關係到種族平等與基本權利的落實。黨派利益與憲法權益,在這一問題上是相互交織的。前總統比爾·柯林頓在9月5日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呼籲,雖然帶著政治人物一貫的煽情,於事實卻大體不差:「如果你想讓每個美國人都能夠投票,如果你認為,為了降低年輕人、窮人、少數族裔、殘疾人選民的投票率而修改投票程序是種錯誤的做法,你就應該支持巴拉克·奧巴馬。」

附:

各州選民證件法情況一覽:

Voter Identification Requirements

Election 2012: Voting Laws Roundup

文中提及的案例:

(1)威斯康星,選民證件法,州地方法院:

http://media.jsonline.com/documents/voteridruling.pdf(已判決)

http://moritzlaw.osu.edu/electionlaw/litigation/documents/PermanentInjunction.pdf(已判決)

JonesvDeininger(「貝蒂·瓊斯」案,尚未判決)

Frank.v.Walker(尚未判決)

(2)德克薩斯,選民證件法,聯邦上訴法院:

http://electionlawblog.org/wp-content/uploads/texas-voter-id.pdf

(3)賓夕法尼亞,選民證件法,州最高法院:

http://www.pacourts.us/NR/rdonlyres/CFBF4323-B964-4846-8179-88D689375C10/0/CMWSuppDetAppPrelInjOrder_100212.pdf

(4)南卡羅萊納,選民證件法,聯邦上訴法院:

http://big.assets.huffingtonpost.com/scvoterid.pdf

(5)亞利桑那,選民證件法,聯邦最高法院: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2pdf/12-71_7l48.pdf

(6)佛羅里達,選民註冊,聯邦地區法院:

http://www.brennancenter.org/sites/default/files/legacy/Democracy/VRE/FL_injunction_082912.pdf

(7)俄亥俄,提前投票,聯邦上訴法院:

http://www.ca6.uscourts.gov/opinions.pdf/12a0356p-06.pdf

(8)「謝爾比郡」案,《選舉權法案》第4(b)款,聯邦最高法院: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2pdf/12-96_6k4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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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可以參考 @游天龍 兄的兩篇相關文章:《小選票背後的大名堂》小選票背後的大名堂 - 選·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國大選 - 知乎專欄 和《邦聯旗飄揚:美國種族歧視惡化,竟是選舉制度作怪?》邦聯旗飄揚:美國種族歧視惡化,竟是選舉制度作怪? - 選·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國大選 - 知乎專欄


關於04年修正案具體資料我再查查。。。
但是課本中那句服刑人員不得投票是錯誤的,罪犯是否可以投票爭議一直比較大,由各州自行決定。有些州只允許緩刑犯以及服刑期滿後獲得自由的前罪犯投票;有些州則允許緩刑犯、前罪犯以及假釋犯投票。但有14個州,其中11個為南方州,則規定任何重罪犯無論是否被釋放,都終身禁止投票。只有緬因和佛蒙特兩個州允許被關押的罪犯投票。


幾個美國選舉制度的bug(feature)
1. Super PAC 此舉開金錢政治之惡風
2. Winner takes all 此舉基本上杜絕了第三黨拿到相當比例選票可能性。同時選區劃分也是兩黨左右。
3. 選舉消費太高,而且是政黨或者個人自籌,所以基本上第三黨一直沒有發展空間,除非是能夠像Bloomberg那樣有錢到自己能夠承擔所有的花費(還有本次跳出來的Trump)。法國的選舉是允許政黨根據得票比例報銷開支的,同時也規定了政黨的花錢上限。
4. Vote ID Law的確是可以算

當然各州也有各州奇葩的選舉制度,例如LA曾經規定過著名的poll tax以及literacy test.
個人覺得美國或者西方的選舉的好處是,很大程度上阻隔了上層政治鬥爭向普通人民繼續蔓延的趨勢。但是壞處是現在美帝的選舉越來越有buy the ppl, fool the ppl, off the ppl的趨勢了。。


美國選舉制度自始至今都存在很多問題,但也在在一點點的進步。跟憲法無關的很多問題我就不講了,比如說媒體控制、遊說集團、無知公民,這些都是體制無法決定的,不可能有一個十全十美的制度來解決這些問題。下面主要講一些憲法上的bug:

五分之三妥協(Three-Fifth Compromise)是曾經最讓美國人羞愧的一項制度。最早美國黑奴是不能投票的,但是因為每個州的眾議員數量是按人口算的,所以黑奴是否算「人口」在當時是個很大的爭議。蓄奴州當然希望黑奴可以計算入人空,其他州則不然。最後雙方達成了一項所謂的五分之三妥協,將黑人算成3/5個人頭。最早的憲法里專門有這麼一個條目(第一條第二款第三節),裡面的「其他人口」指的就是黑奴:

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地安人。

這條規定在林肯前對美國政治有著很大影響,使得南方蓄奴州在選舉方面有很大優勢。五分之三妥協直到1865年廢除奴隸制時才失效,而其在憲法的原文直到1868年第十四修正案才被修改。

另一個早期選舉制度上的缺陷也極為奇葩。最早美國選舉時政黨體系還不是很明顯,政客大多獨立競選總統。憲法規定的是得票最多的那個人當總統,第二多的人當副總統。這項規定致命的錯誤在於當時選舉人團一人兩票可以都投給一個人,不分總統和副總統。也就是說總統和副總統完全可能持有不同的政治立場,可以公然撕逼。由於前兩屆選舉很明顯是華盛頓當總統,大家其實只是競選副總統,都還比較含蓄。直到1796年華盛頓退任時總統John Adams和副總統Thomas Jefferson。兩個人代表不同政黨,上任之後天天對著干,大家才意識到憲法有bug。這個bug直到1804年才被第十二修正案修復,從此選舉人團的兩票必須分別投給總統和副總統,最後導致現在這種running mate式的選舉活動的形成。

第三朵奇葩直接開到今天,而且原因讓我百撕不得騎姐。美國總統選舉投票日是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對,你沒看錯,不是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二,而是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兩者是有區別的!對於這個問題,我曾經寫論文的時候花了N長時間找答案,最後找到的只有傳言沒有真理。首先,選舉日被定為十一月是因為那時候農民伯伯們剛收割完,且冬天尚未到來還,不是很冷,可以長途跋涉到城裡投票。其次,選舉日被定為星期二是因為考慮到有些農民伯伯住的可能比較偏遠,給他們一天時間趕到城裡投票。對於當時的農民伯伯,因為周日要做禮拜,周一才能出發,周二趕到城裡投個票打道回府,正好還能趕上周三村裡的集市。至於為什麼是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這要訓詁的更遠了。最早選舉日不是全國統一的,每個州可以不同的時間選,總之要在選舉人(elector,不是voter)投票日34天內完成。選舉人的投票日在第一次國會會議中被定為十二月的第一個周三。各個州為了給選舉人(elector)足夠的時間準備進城投票,所以大多把選舉日定的越早越好,所以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二變成了最佳選擇。但是有些年份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二離十二月的第一個星期三超過34天,所以1845年政府索性統一投票日,規定所有州都在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投票,這樣離十二月第一個周三永遠差29天。這個奇葩的投票日因為在周二導致很多上班族不願意跑出去投票。雖然美國政府要求公司給員工半天時間去投票,還是有一些人因為種種原因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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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上面的都是小bug,美國民主制度最大的bug/feature在於它是間接民主選舉

既然評論里有人問,我就在這裡先科普一下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吧。美國選舉總統並不是全民一人一票,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而是通過間接的選舉人團。這種間接的選舉方式是憲法明文的,理論上來說是feature不是bug。當初美國國父寫憲法時考慮到的很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眾愚政治(Ochlocracy,or mob rule),這是古希臘曾出現過的很嚴重的一個問題:在民眾未受到良好教育的情況下可能無法做出正確的、適合自己的、而且有利於國家長遠發展的投票決定(詳情請見阿根廷和希臘)。為了避免眾愚政治的出現,投票選總統的不是民眾,而是一個極小的、叫做選舉人團的組織。以下是憲法對應條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節):

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

現在問題來了,總統是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投票選的,但選舉人(elector,不是競選總統的候選人nominee)是誰選的?不知道!憲法沒有直接說明。憲法只說「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也就是說州法決定本州的選舉人應該怎樣被選舉。也就是說,美國的民主是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州的民主之上的。理論上講,州政府完全可以任性的隨便任命選舉人。假如有一神秘機構可以控制半數左右的州政府,就可以控制他們所有的選舉人,進一步控制總統選舉,從而控制美國(別吐槽,我就腦洞大開一下)。

上圖是維基照搬,顯示的是早起美國不同州任命選舉人的方式。藍色的L代表州政府可以指定選舉人,我上面吐槽的就是這種任命方式,早期在美國還蠻火的。現在除了Maine和Nebraska使用綠色的D方式,其他州都是黃色的A方式。D代表Congressional district method,就是說這個州里每個選區的公民可以直接決定他們這個選區的總統票投給誰。A代表winner take all,也就是說這個州獲勝的那個黨派可以得到這個州的所有總統選票。這也是選舉人團最大的問題:它並不代表一個州所有人的利益,而是代表這個州大多數人的利益。最要命的是它使得一個州的少數群體的聲音在選舉總統時完全被忽略,導致很多非搖擺州在競選人做宣傳時被徹底忽略。

雖說表面上這種方法好像行得通:假如選舉人團是民主選舉出來的,那選舉人團投出來的總統也應該算民主選舉出來的吧?但事實上不是這樣的,歷史上曾有三次活生生的例子,選舉人團投出來的總統不是民票最多的候選人。最近的一次在2000年,當時Al Gore得到50,999,987張選票,而布希獲得50,456,002張選票,比Al Gore稍微少一點。假如按照大家所熟悉的一人一票的直接民主制,Al Gore得到的選票多,是應該當選總統的。但是因為這個選舉人團制度,總統最後在幾經波折後被布希拿下了,因為布希得到的選舉人團的票更多。之所以會出現這個現象是因為當時除了佛羅里達州外會投Al Gore的選舉人遠多於布希(多20人),但是佛羅里達州採取的是winner take all的制度,也就是說,當時雖然在佛羅里達州支持布希的人數和支持Al Gore的人數幾乎一樣(布希稍微領先百分之零點幾,具體細節至今還有爭議),但是因為winner take all制度,布希收掉佛羅里達州的所有選舉人團的選票,當上了總統。

這件事直到今天還經常被人那出來吐槽。然後有一個叫做全國普選票州際協定(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的牛掰東西出現了。這協定基本上讓各州團結起來,再不需要修改憲(dai4)法(ma3)的情況下修復這個bug。現在加上DC已經有十一個州同意這項協議了,但離勝利還稍微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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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了搖擺州的問題,這裡解釋一下。選舉人團的winner take all制度使得一些政治立場比較鮮明的州(比如說加州大多數人常年支持民主黨,德州大多數人常年支持共和黨,見下圖)里持不同政見的公民不願意去投票。對一個住在加州支持共和黨的公民來說,他心裡會想:反正大多數人都投民主黨,民主黨肯定贏,我投不投都無所謂。這樣減少了投票率,而且增加了2000年那種悲劇發生的可能性。

而這個winner take all制度又使得總統候選人做宣傳時為了提高性價比選擇在搖擺州上花更多時間精力金錢。比如說對於希拉里來講,反正加州、紐約常年民主,沒必要在那幾個州上花太多精力。她會選擇去佛羅里達州各種演講、致辭增加她的支持率。這是的競選時產生的福利大部分都被搖擺州吃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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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團最最最奇葩的一個問題是所謂的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根據現今的投票制度,投票者拿到的票上只會看到候選人和政黨,而不會看到真正的選舉人的(見下圖)。選票上(左邊第一個括弧里)一般會註明說投給候選人的票實際上是投給選舉人的。個人感覺這一步十分混亂,而且使得選舉過程相對來說不那麼透明。一般這個投票過程是:政黨選擇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以及眾多選舉人,然後進行州級投票,獲勝的黨派再派他們的選舉人在十二月第一個周三與其他州的選舉人一起真正投票選總統和副總統。但是,理論上來說(根據憲法),選舉人沒有義務投他們的政黨,他們想投誰就投誰!你以為這種事不會發生?歷史上有158位失信選舉人!可幸的是直到目前為止選舉結果從來沒有因為失信選舉人改變過。但是理論上來說(再次腦洞大開),假如有一個邪惡團體可以通過某種方式控制足夠數量的選舉人,是可以想選誰當總統就選誰當總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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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講一個間接選舉制度上的缺陷。根據憲法,一個州的選舉人的人數等同於根據這個州的眾議院+參議院席位。每個州參議員的數量是固定的兩個,眾議員的數量是根據州人口定的。這就意味著越大的州集體發言權越強,而越小的州個人發言權就越強。比如說,阿拉斯加人口少,那投給選舉人的每票的分量就大,加州人多則反之。從下圖可以看出來,對於選總統而言,一個阿拉斯加公民的票的分量幾乎是加州公民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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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之後看了看其他的答案發現大多主要針對題主po出來的那張圖片來評價美國選舉制度,感覺自己好像有點跑題了,雖然確實是按照問題題目來回答的。我也懶得改了,大家就將就看看吧。另外對於其它答案在政府制度上的爭議我就不妄自菲薄了,但強烈推薦兩個TED視頻,兩位大神各持不同立場但都有獨到見解,很是有收穫:

李世默:兩種制度的傳說| TED Talk | TED.com
黃亞生:民主政治是否遏制經濟增長? | TED Talk | TED.com


謝邀!

世上有完美的選舉制度么?答案自然是沒有。所以美國的選舉制度當然有缺陷和問題了。

但是,能因為那麼多運動員遍體鱗傷,就可以認為「體育運動有害人體健康所以不應推廣普及」么?


亡命狂奔——奧斯曼帝國的殺人遊戲
譯者:邇東晨原文作者: Mike Dash
發布:2012-03-30 16:23:07挑錯 | 收藏本文

伊斯坦布爾的托普卡帕宮,被處死刑的大維齊爾與劊子手展開生與死的賽跑。

奧斯曼帝國的劊子手,從來都是以殘忍著稱;對此,少年蘇丹(帝國最高統治者稱號)奧斯曼二世最有發言權,據當代史家考證,他在1622年遭「壓碎睾丸」的酷刑折磨而死,處死他的殺手是當時知名的「油脂摔跤」冠軍。不過,這種殘忍也是有理由的;在奧斯曼王朝的大部分時期(實際上也是最成功的部分),帝國疆域廣闊,蓬勃發展,其統治區域覆蓋當今的土耳其、巴爾幹地區、北非大部和中東,成就如此偉業的部分原因在於皇室以毫不留情的暴力手段對付其治下炙手可熱的權貴。

由此來看,認定奧斯曼王朝的衰微始於17世紀初期,也不無道理。準確地說,衰微進程的出發點便是王朝政策改弦更張的那一刻,即當前任蘇丹死去之後,不再依例殺掉皇室重要成員,而是代之以由長子直接繼承皇位。此前,奧斯曼王朝的皇位傳承方式依照「弒兄殺弟法」進行,它由默罕默德二世於15世紀中葉頒行。根據這項異乎尋常的法令,老蘇丹去世後,任何成功奪取皇位的家族成員,必須將其兄弟(以及可能會惹麻煩的叔伯和堂兄弟們)趕盡殺絕,從而降低隨後發生反叛和內戰的風險。儘管默罕默德頒行的這條法令並未貫徹始終,在150年間,它還是造成至少80名奧斯曼皇族成員死於非命,其中包括蘇丹默罕默德三世的19個兄弟——有些甚至尚在襁褓之中,在默罕默德三世於1595年登基的同時,全部被人依照特定程式用絲帕勒死。

奧斯曼二世:死於壓碎睾丸的酷刑。圖片:維基共享資源。

儘管存在種種不盡人意之處,「弒兄殺弟法」還是確保了最殘忍的王子在這場皇位爭奪戰中勝出,登上至尊寶座。箇中滋味,自非其替代政策堪比;新政下,新王的所有兄弟均被關入「籠子」,即伊斯坦布爾的托普卡帕宮中的後宮住處。自1600年起,一代代奧斯曼皇族被軟禁在那裡,等待重見天日的那一天,有些人一等便是幾十年。他們有不能生育的嬪妃陪伴在側,娛樂活動受到嚴格限制,寥寥無幾,織做流蘇是他們主要的消遣。正如帝國後來的歷史反覆示人的那樣,統治一個有史以來最龐大的帝國之一面臨諸多壓力的挑戰,而這種做法顯然不是應對那些壓力的理想方式。

年復一年,托普卡帕宮默默地見證了奧斯曼皇室殘暴無度的一面。在進入皇宮之前,賓客們必須穿過「帝國之門」,在大門兩側,分別設置了壁龕,上面長年累月不斷展示剛被處死的罪犯首級。進入大門後見到的是「第一庭院」,是賓客們進入皇宮深處的必經之地。這個庭院向所有的蘇丹臣民開放,其中總是充斥著無以名狀的人群。任何土耳其人都可在此鳴冤叫屈,經常有數百名焦躁不安的臣民團團圍住幾個亭台,渴盼著疲倦不堪的書記員記錄下他們的冤屈。此外,庭院中還分布著眾多槍械庫和工具庫、帝國鑄幣局以及可容納3千匹馬的馬廄。不過,最顯眼的是兩個在進入「第二庭院」必經的「中門」前巍然聳立的「儆戒石」。它們其實是大理石柱,上面置放著不知何故得罪了蘇丹的王公大臣們的首級,生前若是維齊兒,首級中便塞滿棉花;地位低於維齊兒的,塞入稻草。喜怒無常的蘇丹不時大開殺戒,並以首級示眾,以儆效尤,更有甚者,還伴有「中門」邊上警示:成堆被割下的鼻子、耳朵和舌頭。

「冷酷者」塞利姆一世。圖片:維基共享資源。

死刑在奧斯曼帝國如此盛行,以至於在第一庭院專設了「劊子手之泉」,首席劊子手及其助手在將死刑犯斬首之後在這裡洗手。只有皇室成員及其最高等級的官員才能享受絲帕勒斃的待遇。這個噴泉「是蘇丹們掌握著對臣民生殺予奪的可怕威權的象徵,令人深惡痛絕有心生畏懼,」歷史學家巴奈特?米勒寫道。 在「冷酷者」塞利姆一世(1512-1520年)當政期間,劊子手們頻繁光顧此地。塞利姆一世在位時間僅有短短的8年,但死於他手的大維齊兒(奧斯曼帝國首相的稱號)就多達7個,他還下令處死過近3萬人。腥風血雨之下,維齊兒之職令人膽戰心寒,身居其位者每天早晨離家上朝前,都會記著隨身攜帶自己的遺囑;米勒指出,在此後的幾百年,奧斯曼帝國境內最常用的詛咒便是,「願你成為蘇丹塞利姆的維齊兒!」

不斷增多的死刑犯,令劊子手應接不暇。不可思議的是,土耳其人並沒有僱用專業劊子手接踵而至的斬首之刑,而是由蘇丹的侍衛首領帕夏(bostanc? basha,直譯為「首席園丁」帕夏;「帕夏」是奧斯曼帝國時代授予的尊貴稱號)代行其職,他領導的奧斯曼皇室衛隊多達5千人。他們除了管理蘇丹名下眾多花園以外,還集海關稽查和捕快之職於一身。皇室園丁的職責之一是將被判死罪的女人縫入放置了沉塊兒的麻布袋裡,然後沉入博斯普魯斯海峽——另一位蘇丹,即「瘋子」易卜拉欣一世(1640-1648年)曾一次就將280個後宮嬪妃以這種方式處死,僅僅因為他想要處理掉故人,另尋新歡而已。頭戴傳統紅色無檐帽、身著穆斯林馬褲和盡顯胸肌的低開襯衣的侍衛們列隊踏步而來時,通常意味著他們所到之處,就會降臨絲帕勒斃或斬首的厄運。在漫長的歲月里,成千上萬的奧斯曼帝國臣民因此而命赴黃泉。

圖示為一名侍衛,或奧斯曼園丁行刑者一員。這位歐洲畫家依據旅遊者的描述完成的畫像,張冠李戴,用土耳其氈帽取代了傳統無檐帽。

在位高權重的官員被處死刑後,由首席侍衛親自動手執行,但是——至少在蘇丹統治末期——他們最終未必真會赴死,而是由一種歷史上罕見的獨特習俗來決定:被判死罪者與首席侍衛帕夏進行一場奔跑速度的比拼,早已魂飛魄散的大維齊兒或太監總管能否活命,全看他們的腳力如何了。

這種習俗的起源至今無從考證。不過,自18世紀末期開始,這種存在於蘇丹宮殿中的古怪競賽已經散見於各種記述中了。而這些記載在細節上的描述也大同小異,可資佐證。皇宮內頒布的死刑令通常會傳交給「中門」的首席園丁; 戈弗雷?古德溫對接下來要進行的這種儀式作了如下描述:

首席侍衛帕夏的職責是召見被判死罪的名流顯貴……當命運不濟的維齊兒或者其它待罪官宦來到後,即使他對被召之由心知肚明,他也要咬緊牙關熬過繁文縟節的折磨,直到最後接過遞給他的一杯果子露。如果是白色的,他懸著的那顆心就會放下,但如果是紅色的,他便陷入絕望之中,因為紅色意味著死亡。

在大多數情況下,隸屬於皇家精銳之師的禁衛軍當即執行死刑,行刑隊由5名彪悍的年輕士兵組成,負責讓人犯喝下致命的果子露。然而,若是大維齊兒被判死罪,他仍有活命的機會:在宣布死刑之後,他被允許從皇宮開始以最快的速度奔跑大約3百碼,穿過花園,到達位於皇宮南側的「魚市之門」,在那裡可以俯視博斯普魯斯海峽,是指定的刑場。 (見下圖所示,「中門」的標號是109,「魚市之門」的標號是115。)

建在伊斯坦布爾的龐大托普卡帕宮建築群。取自米勒所著《高門之內》

如果被廢黜的維齊兒先於首席園丁到達「魚市之門」,就會免於死刑,改為流放。否則的話,他將被立即處死,拋屍海中。

奧斯曼帝國的記載表明,這種古怪的習俗一直流傳至19世紀初葉。最後一位贏得生死比拼、僥倖生還的是大維齊兒哈吉?薩利赫帕夏,此事發生在1822年11月。他的前任走馬上任之後,僅過了9天便被處死。哈吉不僅活了下來,而且還因贏得生死比拼備受推崇,後被派往大馬士革任行省總督。

自此以後,隨著帝國的衰微,這個習俗也逐漸消亡。奧斯曼王朝垂垂將死,幾乎沒熬過19世紀。到了1920年代,在凱末爾?阿塔蒂爾克領導下,土耳其共和國從帝國的廢墟上崛起時,它拋棄了舊帝國所代表的一切。

血腥的鬥爭:奧斯曼帝國的屠兄殺弟制度
鄧林2015-10-12 15:09:40蘇丹兒子時候閱讀(602)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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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奧斯曼帝國曾經橫跨亞歐非三大洲,統治著從中亞到北非到東南歐的廣闊地區。它極盛的時候,滅掉東羅馬(拜占廷帝國),佔領君士坦丁堡,侵吞巴爾幹半島, 屯兵多瑙河,兵臨維也納,整個基督教歐洲都處於這個穆斯林帝國的威脅之下。

  奧斯曼帝國這樣一個與中國的明朝和清朝相始終的國家,在君主傳承上,也實行嚴格的父死子繼的繼承製度。世俗最高統治者叫做蘇丹,類似中國的皇帝;而且蘇丹也有宮禁森嚴的後宮,有無數的后妃,甚至和中國一樣,也有大群太監。早期奧斯曼帝國蘇丹的繼承製度或者說家法,實行的主要是一種開放式的競爭制度,這種制度下,王子們互相殘殺,最後活下來的繼承大位。大致來說,在位的蘇丹給兒子們每人一個地方,讓他們到地方擔任軍政長官,學習治國理政的才能。當蘇丹死亡的時候,哪個王子最先趕到首都,得到大家的擁戴,就成為新的蘇丹。這種制度,當然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是王子們在實際治理地方的經歷中得到鍛煉,學會軍事民政的管理經驗,公開競爭,優勝劣汰,適者上位,能夠保證接班人的水平。但是也有問題。王子們離首都遠近不一,距離近的肯定捷足先登;王子們為了能夠得到蘇丹死亡的消息,在朝廷中也要安插內線隨時通風報信;老蘇丹有時也有私心,將中意的兒子分配給就近的地方。等等。王子們為了勝出,不惜刀兵相見,塗炭生靈,真正是勝王敗寇,叢林法則。

  於是,一種叫做Fratricide的制度或者說慣例,建立了起來。這個Fratricide,字面意義是殺害兄弟或姐妹。但從奧斯曼的實踐中看,不但殺害兄弟,有時還要殺死侄子,不但殺死兄弟和侄子,有時還要殺死自己的親生兒子。總之,這個制度就是殺兄屠弟滅子。也就是說,為了保證政權或者江山的穩定,必須消除政權的競爭者和挑戰中,而兄弟以及兄弟的兒子當然是最有力的挑戰者和競爭者,所以,一旦一個蘇丹已經確立,那麼,首要的任務就是立即殺死兄弟們,一個也不留。這如同農民的間苗。農民撒播種子,長出一叢禾苗,於是從中選擇茁壯的一株,為了讓它長得好一些,得到的養分水分和光線充足一些,就會將周圍的其他禾苗拔掉。奧斯曼的Fratricide,正是這樣一種制度。

  按照《劍橋插圖中世紀史》第三卷的說法,「為了維持統一,更重要的是避免家族的內部衝突,巴耶塞德一世(Bayezid I 1389–1402。——時間為在位時間。下同)首先派人殺死他的兄弟雅各布,因此開創『弒兄法』的實踐」。但《The Ottoman Empire, 1300–1650: the structure of power》一書中寫到,最早殺害兄弟的是穆罕默德一世(Mehmed I 1413–1421)。在爭奪蘇丹的內戰中,他的兄弟穆薩(Musa)打敗並殺死了兄弟蘇萊曼(Suleyman),而穆罕默德則打敗並屠殺了穆薩,成為穆罕默德一世。當然,穆罕默德他們這麼兄弟殘殺的時候,並沒有想到這是在確立一種以後可以模仿實行的慣例;他當時可能也不想自己的兒子也被這樣殺死,所以,穆罕默德一世決定給自己的兩個兒子各給一塊土地,給大兒子穆拉德(Murad)魯米利亞(Rumelia),給小兒子穆斯塔法(Mustafa)安納托利亞(Anatolia)。但他的安排不被大臣們接受。在罕默德一世死後,他們隱瞞了蘇丹的死訊,立即招大兒子穆拉德回首都繼位,是為穆拉德二世(Murad II 1421–1451);弟弟不服,也自稱蘇丹,兄弟倆又開始了一場內戰。弟弟戰敗後被處死。

  1451年穆拉德二世死的時候,他也留下兩個兒子。大兒子叫穆罕默德,小兒子還是一個沒有名字的男嬰。穆罕默德繼位(是為穆罕默德二世,Mehmed II 1451–1481)時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親自去宮廷處死這個襁褓中的弟弟,以確保自己的安全。這位兇殘的蘇丹,在歷史上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西方偉大的拜占廷帝國的首都君士坦丁堡,就是在這位蘇丹的領導下被攻陷的。當然這個兇殘的蘇丹也是將Fratricide這一習慣上升為法律的人。他制定了一個法律:「我的任何一個兒子,由上帝選為蘇丹,他為了更好的世界秩序而殺死他的兄弟們,都是恰當的。大多數烏里瑪(the Ulema)已經宣告了這個許可」。這條法律記載在《穆罕默德二世的法律書》中。後世的蘇丹都以此為根據為自己的殺兄屠弟行為辯護。

  1481年穆罕默德二世一死,大維齊立即通知已故蘇丹在外地的兩個兒子Bayezid和Jem。結果Bayezid先於Jem趕到首都,即位為蘇丹,是為巴耶濟德二世(也翻譯為巴耶塞德二世Bayezid II 1481–1512)。Jem只好逃到反對奧斯曼帝國的歐洲基督教國家,客死他鄉。巴耶濟德二世老病快死但還未死的時候,他的兒子們Korkud,Ahmed,Selim將先期寶座爭奪戰。小兒子Selim去克里米亞汗,打算與韃靼的克里米亞汗結為婚姻,求得克里米亞的支援,並向老爹宣戰。Selim帶兵進入首都,迫使老父親退位。他爬上蘇丹的寶座,是為塞利姆一世(Selim I 1512–1520)。被迫退位的老蘇丹不久去世,人們普遍人們是塞利姆一世下了毒。到了1512年,塞利姆一世處決了父親巴耶濟德二世的所有孫子,也就是他所有侄兒。接著,通過內戰,他打敗並處死了兩個哥哥Korkud,Ahmed;不但處死他們以及他們的兒子,甚至還處死了他們的孫子和女婿。最為奇特的是,為了給兒子蘇萊曼接班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環境,他竟然處死了除了蘇萊曼之外的他所有的親生兒子!

  塞利姆一世的殘酷做法,給奧斯曼歷史上一位偉大的蘇丹的誕生,掃清了障礙。這位偉大的蘇丹,是為蘇萊曼大帝(S?leyman I 1520–1566)。這位被稱為大帝(歷史上被稱為大帝的人不多,大概只有亞歷山大大帝、凱撒大帝、奧古斯都大帝、查理曼大帝、君士坦丁大帝、彼得大帝、葉卡特琳娜大帝以及蘇萊曼大帝等為數不多的一些統治者獲此殊榮)的蘇丹,在位時間長達46年,幾乎達半個世紀。因為他爹處死了所有的障礙,蘇萊曼大帝是在沒有任何競爭者的情況下,自然而然地上位的。因為他上位後皇族的人差不多被殺光了,他在位的時候寶座也沒有受到任何挑戰。這樣他就能夠騰出手來,將內政外交都搞得虎虎生風,奧斯曼帝國在他手上達到全盛。但到了晚年的時候,就像中國高壽的皇帝一樣,也面對兒子們爭權奪利互相傾軋的煩心事。他的兒子Bayezid逃到伊朗後,他花重金要求伊朗處決兒子,伊朗處決了Bayezid和他的兒子們以後,蘇萊曼給伊朗送去了大量的酬金。這時候蘇萊曼活著的兒子唯有Selim ,他即位後叫做塞利姆二世(Selim II 1566–1574)。塞利姆二世只有一個兒子,接班後就是穆拉德三世(Murad III 1574–1595)。

  1574年,穆拉德三世在即位當天,伊斯坦布爾的目擊者看到他的父親的靈柩從宮殿抬出來,送往陵墓,而同時還有5個孩子的棺材也被抬出來,那五個孩子當然就是新任蘇丹剛剛被處決的弟弟。這位新蘇丹愛好婦女,一生共有40多個妻妾,生了130個兒子和不計其數的女兒。但當他死去時,他的兒子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 1595–1603)又殺死了19個兄弟和20個姐妹。這位可能是殺死兄弟姐妹最多的一位蘇丹,像割草一樣的輕鬆平常。當時歷史學者寫到:「19個無辜的王子,從他們母親的膝下奪走,加入到仁慈的真主」。當19具棺材離開宮殿大門,另一位編年史者寫到:「真主讓圍繞著御座的天使傾聽伊斯坦布爾人們的哭喊。」這位蘇丹不但殺死兄弟姐妹,甚至把自己的大兒子Mahmud也殺死,目的是防止兒子的聲望超過老子,使自己的統治受影響。

  伊斯坦布爾人們的哭泣和哀傷可能也刺激了蘇丹。這位穆罕默德三世1603年臨死的時候,他讓14歲的大兒子Ahmed 和小兒子Mustafa都受限制地呆在宮中。此後,Fratricide法既不是被完全廢除也不是認真在執行,它只是偶爾被實行。最後一次實行這個習俗,是在1808年。這年,Mahmut Ⅱ 為了地位穩固,殺死了他唯一在世的兄弟Mustafa Ⅳ。

  屠兄殺弟的Fratricide家法實在過於殘酷,後來,一種新的的方法逐漸取代了這種家法,新的家法實際上是一種囚禁制度。所有皇家男子被囚禁在皇宮的一個宮殿,有些記載甚至說關在宮殿的一種叫做Kafes的囚籠中,只有老蘇丹死後,囚籠中的存活成年男子中最年長的這接出來擔任蘇丹。

  1603年穆罕默德三世死亡的時候,他留下兩個兒子,14歲的大兒子艾哈默德Ahmed 和小兒子穆斯塔法Mustafa。艾哈默德Ahmed 於1603年即位,這次他沒有殺死自己的弟弟Mustafa。而是把他關在叫做Kafes的籠子里。艾哈默德為什麼沒有將弟弟穆斯塔法處死,後人有很多不同的說法。不論出於什麼原因,從那時候開始,蘇丹的兄弟們有了一定的安全性,新蘇丹的繼位之日不再意味著是他的兄弟們的斷頭之時。當1617年艾哈默德Ahmed 死去的時候,他的兒子奧斯曼Osman才13歲。於是,艾哈默德Ahmed 的弟弟,35歲的穆斯塔法Mustafa做了蘇丹。據說當時的場景是,由身穿黑衣的太監將穆斯塔法從Kafes中帶出來,舉行隆重的登基儀式,接受大臣的效忠。但是後來發現,這個穆斯塔法一世實際上是一位傻瓜,弱智,根本無法進行統治。幾年之後,宮廷又不得不將他罷黜,重新把他關到Kafes中去。而同時,黑衣太監將穆斯塔法的侄子奧斯曼Osman從Kafes中帶出來,舉行登基大典,接受群臣效忠。不知是喜劇還是鬧劇,幾年之後,宮廷又發生一場政變,奧斯曼二世被處死,曾經被廢黜的傻瓜穆斯塔法一世再次被從Kafes帶出來 ,復辟登基。但一年後的1623年,他又一次被廢黜,第三次被關進了Kafes。他兩次被廢黜,三次被囚禁,但最終沒有被處死。一般認為,從這時候開始,奧斯曼蘇丹的繼承製度發生了變化,就是停止了殺兄屠弟的Fratricide習俗,實行論年紀排隊的長者繼承製度。

  這種論長者繼承的制度, 和中國的長子繼承製仍然不一樣。老蘇丹死去後,由王室在世的年紀最大的男人繼位,而不一定是兒子中年紀最大的繼位。這樣,繼位者可能是死去的蘇丹的弟弟,也可能是兒子。這些人一直被嚴格地隔離起來,關在Kafes中,不見天日 。這既是為了防止他們威脅在位的蘇丹的安全,也是為了防止在位蘇丹死後沒有繼承人,他們是作為潛在的繼承人,作為備胎而存在的。

  關押這些王子的地方,叫做Kafes(籠子),也叫做gilded cage,在後宮的第四庭院,但事實上不一定確實把他們關押在籠子里。總的來說,他們被嚴格地隔離在後宮,被蘇丹和太監嚴格監視,他們不得離開後宮,不得結婚生子。他們如果能夠離開或者結婚生子,那一定是因為他們繼承了蘇丹大位,做了蘇丹。如果沒有機會繼承蘇丹大位,則一輩子就這樣被關老關死。前面說過的穆罕默德三世(Mehmed III ),是最後一位在做王子的時候就生了孩子做了父親的,此後三百年再也沒有任何一位王子,在當蘇丹之前能夠有孩子。這些被關押在gilded cage中的天潢貴胄的唯一用途和希望,就是將來有機會當蘇丹。當然,等待往往是漫長的。歷史記載說,最漫長等待的紀錄是39年,也就是說,一位蘇丹繼位後,在蘇丹的大位上呆了39年,直到他死去後,在Kafes中苦苦等待了39年的候選者,只有其中最年長的一位才能走出這個籠子,而更多的可能等不到下次機會到來的那一天,就老死了。奧斯曼帝國的末代蘇丹Mehmet VI Vahidettin,在熬到56歲的時候才當上蘇丹。此前,他的叔叔和三位兄長依次擔任蘇丹,他自己被隔離在後宮和the Cage,等待接班。

  除非當了蘇丹,否則不能結婚,不能生子,不能離開後宮。這意味著,如果一個蘇丹活得足夠長壽,那麼,當他死了之後,後面接班的人已經老態龍鍾,就是趕緊把如花似玉的美女不斷放到龍床上,他可能也無力傳宗接代了。如果一個蘇丹像中國康熙和乾隆那樣在皇位上耗60年,那麼,排隊等候接班的人,還有什麼希望?恐怕沒有輪到在位的蘇丹死,這些備胎們自己早熬不過而死去了。

  奧斯曼帝國從建立到滅亡凡六百多年,這麼漫長的時期,江山一直在奧斯曼家族的手上,從未被人篡奪。如果不是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輸了,帝國垮台了,說不定這個帝國還會繼續存留更長的時間。一個家族能把江山穩坐六百來年,在咱中國是不可想像的。六百年中他們實行了主要三種繼承大統 的制度,這三種繼承製度雖然恐怖野蠻,但可能真的有助於長期保有江山。

  奧斯曼帝國的三種繼承製度,或許是為了保證穩定而不得不採取的辦法,但是,對於老百姓來說,或許倒不是什麼壞事。不論是通過互相殺戮,還是通過殺兄屠弟,還是把他們作為國家囚徒關押起來,都極大地減少了王族人數,減輕了老百姓的負擔。尤其在實行Fratricide和Kafes制度後,更是如此。在Fratricide體制下,蘇丹儘管有三宮六院三千佳麗,可以生出成十上百的兒子,但是一旦從其中選出蘇丹後,剩下的不管是兄弟還是侄子,便完全成為多餘甚至禍根,必須被剷除,所以,蘇丹基本不可能有旁系親屬。到了Kafes制度後,雖然新蘇丹產生後,這位蘇丹的叔叔和弟弟們不再被剷除,但是,不能繼承大統的王子們不能結婚,不允許有子嗣,只是自生自滅。所以,儘管奧斯曼帝國的後宮規模宏大,人數眾多 ,但是,實際上只有蘇丹一人才有後代,其他人都不能有後代,使皇家規模一直保持的相對穩定和有限的水平,不存在中國歷史上龐大的皇族和宗室。奧斯曼帝國的六百年,正是中國從元朝建立到清朝滅亡的六百年。在中國,元朝的宗室情況我不太清楚,而明朝在滅亡的時候,宗室人數達到數十萬人,龐大的天潢貴胄吃垮了明朝;清朝的滅亡的時候,宗室人數雖然比明朝要少,大概也有近十萬的人數,也是人民的沉重負擔。打江山就是為了讓自己的子孫後代過上錦衣玉食的生活,就是為了讓攜帶自己基因的後代無限擴張,搶佔生存空間,就是為了讓別人不能活。這種過度的繁衍,反而造成生態失衡,資源的增加速度趕不上吃江山的天潢貴胄的增加速度,趕不上他們慾望膨脹的速度。他們必須自我毀滅,才能重建新的生態平衡。因此我們看到,中國歷史上除了周朝,沒有一個朝代能夠連續超過三百年。這正是因為寄生的龍子龍孫無度繁衍,劇烈膨脹,使人們無法負擔,最後只有毀滅而重建生態平衡。奧斯曼帝國能夠一個家族統治六百多年,其長壽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們並無龐大的寄生的天潢貴胄隊伍,不存在因此造成的生態失衡。

  在中國,坐江山的家族,享盡人間榮華富貴,佔盡人間發財機會。即使如此,也有包括崇禎皇帝在內的皇帝和一干文人慨嘆「何苦生帝王家」,覺得生在帝王家是天大的冤屈。與奧斯曼家族相比,人家的王族成員才真正是「不幸而生帝王家」了。



直接來這個滿意了嗎


哼╭(╯^╰)╮!敵對國家總是抹黑我朝,為了公平起見我們也要黑回來,就醬!ps:任何政治制度都不可能完美,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不可能照顧到所有人,除非你認為你是統治階級那當我沒說


新一屆如火如荼內廷考試開始了。考題只有一則,為掌印太監親筆所撰,題目是《論性生活的壞處》。

甲太監提筆:性生活頻繁會導致腎虛,有害身體健康。

乙太監提筆:不良性生活會導致染病,甚至致人死地。

丙太監提筆:淫亂會導致人不思進取,乃至失禮失德。

等等等等。

秉筆太監閱卷時皺眉了,這說服性不夠強啊,可他看到丁太監的卷子時,不覺眼神一亮。丁太監答得好,不僅把這三點都答到了,還進行了多方位拓展:

即使是正常性生活,對人也是有相當損害的。比如我鄰居劉大爺,78歲了,和小妾進行正常性生活後常常頭暈腦脹,最後還折壽了;我鄰居小黃兒,年方8歲,與童養媳進行正常性生活後,下體出現疼痛;我表哥剛大病初癒,與夫人進行正常性生活時,差點一命嗚呼。這些足以證明,正常性生活也會對人有很大損害的!綜上所述,性生活百害而無一利!

秉筆太監心中被溫暖所填滿,微微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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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有缺陷,但是是全世界最好的民主模式。而且缺陷本身可以根據人民意願不斷改進。當然既然是民主進程,那是相當的緩慢。


不能討論的政治內容。


這個不是雞蛋裡面挑骨頭啦~美國的選舉制度是真的存在很多問題的。
美國是唯一定過服過刑的人……這段話有問題,不同的州的法律是不同的。
我真的搞不懂為什麼有人要去美化俗世的國家,我寧可去讚美天國和未來世界。

順帶一提,這個不是處心積慮的挑錯……因為這種訓練是會舉一反三到挑各個國家的錯誤的……
畢竟(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藥丸嘛……


對於高二的學生來說,書上這麼寫,你就這麼背就好了。。。。
政治,其實就是人性的統籌。
高二你都還沒成人呢,談什麼人性,更別談統籌了。
思考這種太過於超越你的認識環境和理解能力的問題對你並沒有好處,容易魔障。
所以背就好、背就好、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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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方面去看這個問題
第一:民主制是否是最好的社會管理制度,政治課本上說過,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是相互促進和相互約束的,那麼在當前的社會生產力條件下,民主制第一是否能促進生成力的發展,第二就是民主制是否能夠促進民眾幸福感的提高,第三就是民主制是否能夠保證社會的安定團結。這個問題本身來說就見仁見智,很難說有一個準確的說法,但是我建議你這樣去思考一個問題,生產力越發達,實際上在同一地域範圍內,就越專治,而不是越民主。
因此在討論民主制這一制度的前提就是:不要默認民主制是最好的社會制度,從來沒有人能證明民主是最優秀的制度,無論從決策效率上還是從政策正確性上來說。

第二:民主制(選舉制)本身同樣存在多種表現形式,例如首領選舉制,逐級選舉制,議席選舉制等,但是可以理解的,在涉及的人數和領土範圍大到一定程度以後,總會出現無法參與選舉的選民和選民對被選舉者的無知。美國採取的是議席選舉制,這種選舉制度被詬病得最多的就是朝令夕改的社會政策和低下的效率。

第三:選舉制是否能夠改變社會的實際統治者。當前國際社會,基本上已經沒有金三胖那種一家式統治的國家,無論是多黨制還是一黨制,實際上都將一般民眾排除在了被選舉者之外,從圓桌騎士會開始,政治就是少數人的遊戲,在美國,進入選舉體系的關鍵是錢,有些國家是血脈,有些國家是政治資本。但是無論是哪一種選舉制,都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社會的實際統治者,道理很簡單,社會越發達,資源集中度就越高,某個個人能夠代表的社會實力就越強,因此嚴格來說公司採取的股權投票制可能更符合當前的社會生產力也不一定哦。

第四:無論哪一種選舉制度,都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範圍性,包括中國的刑法裡面有一條叫做「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所謂的「政治權利」即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以硬把這一點說成美國選舉制度的缺陷並不合適,並且在廣義上,百萬人數級別的選票並不能改變選舉的最終結果,更不可能改變實際的社會統治者。在美國,參與投票要求必須是美國公民,中國也一樣,但是美國有超過5千萬在美國長期居住,工作,生活,納稅的非美國公民,包括偷渡者、未獲得綠卡的移民者等等這個數量和他們掌握的社會資源以及為社會發展做出的貢獻均遠遠大於百萬囚犯,他們沒有投票權更說不過去。

所以,應該這樣去理解你課本上的這段話:第一:並不是美國的選舉制存在問題,而是所有的選舉制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第二:在任何一種選舉制度下,都可能出現一部分應該或者說原則上應該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無法參與到選舉中去。第三:選舉制度並不能真正代表民眾的聲音,只是統治階級為了安撫社會不良情緒採取的一種政治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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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建議你閱讀:圓桌騎士會——從君主制到君主立憲制。了解選舉制的產生,《資本論》了解社會發展史的基本原理,以及康有為,梁啟超,孫文(字中山),他們關於中國社會民主制發展的思路,相信你就會有一套你自己的看法了。


美國人口3.2億,有選舉資格人數約2.4億,登記為選民的人數約為70%,投票率按40%算,共7千萬人會投票,獲得其中超過50%的選票也就是3500萬張選票即贏得大選,3.2億的人口,不到九分之一的人就能決定總統人選,真是不可想像。


沒服過刑,也沒有投票權啊


每個系統要挑問題都能挑出來,WINDOWS還經常打補丁呢。


In fact, democracy itself has big problem - the great philosopher Plato had discussed this problem 2400 years ago in his book of "The Republic". Well, this book is the foundation of western democracy. History has proved that democracy may not serve the country best. For example, Greece, where the first democratic government was founded 2500 years ago, has big economic problem recently and has no way to come out by itself. In order to get vote, politicians usually make empty promises or use war (invasion of other countries) to consolidate their power. Those will do no good to the country and the long term welfare of its citizens. Therefore while seeing the good side of democracy, we need also beware of its bad side. This US election shows its ugly side.


選舉制度最大的缺陷是與他的初衷相背離。 選舉制度是民主的表現,是讓人們選出最好的有利於他們生活的。 然而實際的效果往往是選出宣傳的最好演講得最好的,而不是那個最有能力做好這份工作或者說最有利於人民的。


這涉及到政治博弈,需要了解近代以來中美關係的微妙變化。從美蘇冷戰蘇聯解體以後,威脅最大的社會主義國家就是中國,美國一直宣傳民主社會/資本主義的優越性,並且一直通過思想導向/和平演變瓦解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
然後你看到的這句話出現了教科書里。
如果你沒時間看書,也可以看看紀錄片《較量無聲》,這裡說的比你教科書還全。


問題不在缺陷,在自我修復的方式。可以查閱美國制憲和民主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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