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的界限是什麼?

個人理解,「同人」是基於第三方視角對原作的延伸——但不會與原作完全一樣。

但經常在一些同人作中看到「感覺上」與原作完全一致的東西。

如果只是這樣單純的模仿,也算是「同人」么?

基於如此模仿的同人本製作與銷售,是不是侵權的行為?

在行業道德與法律的層面上,各自又是如何界定「同人」的呢?


只談法律問題。

「同人作品」或「粉絲小說」(Fan fiction)屬於衍生作品,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複雜,目前還缺乏足夠的司法案例作為佐證,一般來說,涉及到《著作權法》中「改編權」和「合理使用」的衝突。為了保護原創性,法律保護原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即便改編也是作者的權利。僅僅是出於興趣寫作或製作的同人作品,如果不商業使用,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正式出版,則有相當的風險,最好獲得原作者的許可或授權。

以影響很大的《三體》為例,寶樹的《三體X》就是典型的同人小說,如果劉慈欣不同意該小說的出版,可以引用《著作權法》主張其侵犯作品完整權或改編權。在國外,J·K·羅琳起訴哈利·波特書迷出版的《哈利·波特詞典》侵權,並獲得勝訴。當然如果是以《西遊記》《紅樓夢》這種已過著作權保護期的經典改編的同人作品,如今何在的《悟空傳》,則沒有任何問題。

不過同人作品往往會擴大原作的影響,間接增加作者的收益,而且創作同人作品的幾乎都是鐵杆粉絲,所以原作者在採取默許甚至鼓勵的態度。例如電視劇《逆水寒》播出之後,經小說原作者溫瑞安和電視劇製片方的授權,南京出版社將部分網友創作的同人小說集輯為《〈逆水寒〉同人小說集》公開出版。

關於同人小說的來龍去脈,請參考Fan fiction的維基詞條http://en.wikipedia.org/wiki/Fan_fiction


簡單寬泛一點說,不管和原作一致與否,對既存資源的二次再創作,都可以算作同人。

版權的界限上來說,同人的版權基本都是灰色的,要打官司都能打,(而且打起來同人作者大部分會輸,)主要看版權方的態度心情。如Raymond君所說,大部分是默許和鼓勵的,但是也有對版權這件事情出了名地認真的東家——比如迪斯尼,比如任天堂,比如Konami……這都是碰不得的,之前有要求巨額賠償的官司先例,現在也依然樂此不疲。前幾天從微博上往生已逝君那裡看來的老八卦,遠近聞名的訟棍Konami當年(1994年)告宇奈無英雄詆毀藤崎詩織清純形象,然後告贏了,索賠金額是10840000日元……


結合日文版Wiki的解釋說說吧.有一段提到了"非商業即同人"的問題(不過該段因為沒有引用其他可靠來源而被貼上了原創研究的標籤).

這段也說到了同人雖然名義上號稱是非商業的,但現在實際上已經站不住腳了.以前自費印刷然後分享的方式已經很少了,大多數同人作品會收取一些製作費,事實上有不少社團能從中撈一筆.以前幫同學賣過本子,一本我記得是45元,一次展會賣了幾百冊就是幾萬塊了(還不包括其他地區的展會和網上銷售).而製作成本相當低廉(主要時給畫師的稿費),亦不需要申請任何手續,只需要聯繫好印刷廠就好了.其實一兩個人就能弄出一本,自己擔任畫師,賣個50本就能收回成本了(這點Galgame也一樣,成本相當低廉,賣出1000份實際就是狠賺了一筆了).關於同人的界定和法律問題一直都有爭論.也正因為還沒明確制定相關法律,所以同人一直是處於灰色地帶的.另外同人對於H的大量創作,甚至產生了不少人對"同人=18禁化的二次創作"的誤解.

版權方如果真要追究法律責任勝訴的可能很大,不過日本廠商對於這樣能夠增加作品知名度並且普遍存在的問題不想管也沒法管.就連TMA這樣明目張胆的將動漫作品AV化並且商業發售,也只有製作人在Twitter上抗議一下,並沒有追究法律責任.不過另一方面,印象中是暴雪還是任天堂還是史克威爾艾尼克斯也有發律師函要求停止同人遊戲製作的新聞的.而那個遊戲純粹是免費共享的作品,無奈也只有終止開發.就一個粉絲而言,雖然法律上無可非議,但還是很反感廠商的做法的.

另外...中文Wiki..."現代漢語中的「同人」一詞最早似出現在新文化運動時期。魯迅、周作人等曾使用「同人刊物」一詞來稱呼他們所創辦的《語絲》周刊,其意為非商業性「自編自寫」的刊物,即編輯同時也是撰稿人。更有人上追至《易經》的同人卦,指出這是「同人」一詞的最早起源。 然而,現在這個同人文化的興起,以動漫文化為主。本條目所述的,主要亦是這個同人文化部分。" orz


我一直認為同人是一種個人認知通過創作力進行交流的方式。

不管我和原作觀點相駁想要創作屬於自己的故事內容,還是喜愛原作觀點續寫新的篇章,總而言之就是提取一個作品中自己想要拓展的部分來抒發自己的認知。
不難看出一些出過多個作品的同人作者,他筆下的角色性格和故事內容,或者說被他挑選做二次創作的原作在設定上,都有相類似的部分,而一個圈子的作者的對作品的挑選轉向總是相似的。
所以我認為同人更多是在自身能力不足以建立完整的世界觀、人物設定的前提下,挑選了一個自己認同的作品,藉助已經建立好的背景去抒發自己的認知。當他能力成熟後,不少同人作者會開始原創的道路,同時也是一條從非商業到商業的進化路程。

看到樓上部分提出同人商業判定上的問題,只能說,作者的創作能力的估價是不易界定但不可無視的,而這個估價是否能得到認同可以從銷量直接反饋出來,就算他把原作內容用別的方法畫一遍,可能也有人為他的畫風分鏡買單。我認為同人本只能按照製作成本定價是完成不合理的,在涉及盜版、抄襲上可以對創作力的定價提出質疑,但原創部分能力的定價目前只能交給市場。


與原作完全一樣的那是copy,然後按照我的理解 首先日本是積極鼓勵同人創作並鼓勵同人創作交易的,參照Comic Market(即Comiket)http://zh.wikipedia.org/zh/Comic_Market,但Comiket上的同人作品基本都屬於原作者授權由創作人自費出版的,例如東方系列,只要得到原作者的口頭授權,創作並交易同人基本是沒有問題的,一般作者對自己的作品都是沒有申請過版權的,所以 基本上作品被別人同人且商業化,也基本不會追究,當然如果將原作觸犯法律的惡搞了或者說詆毀原作了,相信原作者也不會輕易算完的.樓上幾位用到一個詞「灰色地帶」我也同樣支持這個描述,例如我公司曾經探討過是否要在國內做同人這塊的產品規劃,但後來還是考慮到法律方面的風險問題過大而暫時放棄了,不管是國內還是日本對於同人志的商業化方面都還尚缺嚴謹的規範,所以 這既是夏娃的誘惑又恐怕是要遭強打的出頭鳥,所以 如果要做同人志的商業活動,還是先與原作者談清楚版權問題為好.


灺妖。

我有一些二次元的朋友,其中就有出同人本子的;
我自己早年也寫過同人小說、畫過同人圖。雖然除了給朋友的同人本畫的插花圖,和一本專門做給台灣CWT場子、嚴格上並不算同人創作的FANBOOK外,其餘均未涉及販售發行。

法律方面我沒啥了解,只能在個人理解範圍內,從創作本身簡單地答一下:

首先要明確一點,正統的同人的創作動機,在於向原作致敬,表達對原作某角色的愛,外加些許的「不滿足」(如對劇情的安排、發展等)。

故而,同人創作的底線,是不可肆意扭曲原作的世界觀,以及所涉人物的原有個性/標誌性的屬性(性向不含在內XD)。如果只是頂著與角色同樣的名字,描畫的卻根本是完全不同的人,這不叫同人,而是「此為雷同,純屬巧合」。

只要在這一底線之上,其餘的方面,如畫風文風等,就完全隨意了。
有的同人作者為了刻意追求原作的「雰囲気」,而在漫畫、小說的創作手法上高還原度地模仿原作特色,也是非常正常的。還可能借用原作或其他作品中的特色段子作為一種「梗」來惡搞、發揮。
換句話說,同人創作真要能模仿到以假亂真的程度,其實比自由發揮難多了,這反而是對同人作者畫技、文筆的一種肯定。

至於販售方面,據我所知,日本、台灣、香港還有大陸,都有一年一度的專門的同人販售場。常理而言,同人本是只能在會展期間在會場上販售的。
但是大陸有的同人作者也在網路上販售(如淘寶等),雖說似乎也是限期限量(與同人會場展期同步)……我不確定這樣是否「犯規」……(不過不便到場的外地朋友確實會方便很多)
加之一般而言同人本的屬性應該是小作坊的少量生產,不能涉及規模化的商業操作,定價也應基於製作成本,不可用來大幅度牟利,
但據我偶爾在二次元朋友那裡瞄到的資訊,現在一些當紅的同人作者似乎也有一個本子的發行量達到上千本的,有的收入也相當不錯……
所以大概就像@徐暢然 所說,這方面很多細則還處於灰色地帶,難以界定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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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方面。
首先畫風、文風等,是構不成著作權的,所以如何模仿也沒有侵權之說。
而角色創作、劇情等著作權保護範圍,只要在封面、本子內等處明確註明這屬於同人創作,就不構成侵權。

此外,表面來看,同人似乎涉嫌侵權,因此大家可能很容易對同人創作者產生版權意識薄弱的錯覺。
事實恰恰相反。正是因為同人作品多為「愛」的產物,而法律方面又沒有明確的保護,同人創作極易被一些利欲熏心的商家所利用,造成各種侵權問題,所以同人界的版權保護意識反而格外強!遇到有同人作者的作品遭到盜用、剽竊時,大家在維權行動上也十分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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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了下經常出本子買本子的朋友,回復如下:

同人基本上屬於灰色界限內,不過本身作者們還是有著作權,只要原作不追究的話那麼就沒事。就是說如果有人無授權拿你的同人圖或者文做了盜版那麼你可以追究他,但是如果原作追究你也是可以追究的。當年霓虹那邊皮卡丘的18x本就被原作追究了……=A=


網上各種關於同人的定義,看法以及討論我也都差不多看過一遍。從11年接觸同人到現在,我也積累了不少經驗。所以就來說一些自己的看法吧。(順便帶點私貨)(也是第一次動手寫回答,如有不對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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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是一種創作形式,而我們日常口中的「同人」往往等同於「同人創作」。所以這次問題的標題應該是:「同人創作」的界限是什麼。

其實題主對同人的理解的確是對的。但只是其中一種。

我們先來看看較為公認的解釋吧

現代同人定義:在原創作品中的一些被塑造的虛擬人物在二次創作下,扮演不同的故事。二次創作的作者不是原創作品的創作者。因此二次創作的作品就被稱之為同人作品。(同人創作_百度百科)

所以創作這類作品的的行為,我們稱為同人創作。

所以第一個問題就解決了。就算呈現的東西差不多,甚至完全一樣,經過了二次創作就可以納入到廣義的同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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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是說到同人就會扯到的侵權問題了。
如果都像以前自費印刷然後分享就完全沒有這個問題了。但是這個模式其實已經很稀少了。

這個問題的演變其實是這樣的:以前大家都自產自銷不圖利潤的賣本,但是巨大的運營成本導致時常虧本,大家經營自己的愛都經營的狠艱難。於是有人預估了風險,把風險加到售價中去。這樣賣得不好也不至於虧到心痛,不過當自己的作品意外的大賣的時候所得也就超出預期。當然也有另一種方法,就是有社團這種集資出本的模式,來降低個人所可能承擔的虧算。當然後來社團這種形式也借鑒了之前一種避免虧損的方式。於是有些作品經常大賣的社團積累了原始的資本,開始有了自己的運營團隊。運營團隊的意義在於從辛苦的體力勞動運營中解放創作者。運營團隊按勞動要素獲得報酬。這樣的社團後期可以實現更遠大的目標就是商業化,建立公司。但是當同人傳入國內,被小聰明者利用就是另一幅模樣了。他們發現如果讓作者流動起來,然後依靠自己的判斷一直出可以大賣的題材,就可以完成一輪又一輪的資金積累,實現自己的盈利。這也就是國內市場目前的生態。(這針對只出合本的社團,個人本不是這樣的。所以一個社團如果只出那種合志,就可以算是商業化模式比較重的)

所以,排除那種自產自銷不圖利潤的作者,我們常見的同人作品,無論是不是單純模仿,都是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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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沒有存在意義的東西不會存在。同人可以有效的延長一個ACG作品的生命周期,所以某種意義上是被默許的。簡單的舉例說,目前動畫大多以季番和半年番為主,十五六集或者二十五六集,那麼好的作品播完以後影響力靠什麼延續呢,同人。利用這段同人餘熱,官方的周邊也可以賣的時間更長,賣的更好一點。而且同人能夠很好的反映市場喜好,對官方的一些動作也起著一定的指導作用。所以同人一直是被默許的。
那為什麼有迪斯尼或者任天堂禁止同人這類傳聞呢?(慘痛的例子可以翻翻其它答者的回答,不加贅述了)是因為其特定作品面向比較單一,或者說直白了給小孩子看的 ,為了避免同人之後作品被成人化影響形象作品在其主要受眾(青少年)中的形象,所以採取的不得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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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總結一下就是我把同人分為三類:

①傳統同人
完全沒有問題的同人創作。以作者資費印刷,自主銷售,僅以回本為目的。不涉及法律問題。

②現代同人
同人的灰色地帶。以原作為基礎用自己的世界觀對原作進行闡釋進行二次創作。因可以給原作官方帶來間接經濟利益所以被默許。基準是官方的利益,如果有違背官方的利益就還是會被追究責任。

③同人市場發展初期的畸形化同人。
這種本應該屬於現在同人下的一種,但是這種單純的追求利潤的目的,所以被單獨拿出來說。但是這種形態發展的結果作品質量的下降。終將被市場自動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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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解釋一下人們常問的,同人作品或者社團是不是商業化了。

是。的確是商業化了的。但是商業的定義就是貨幣為媒介進行交換從而實現商品的流通的經濟活動。很多畫手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稿子能被人買走一方面又討厭同人社團商業化,以至於最後發現自我矛盾,其實沒有搞清楚一個問題,就是引用商業手段(商業化)和變成商業性質的區別。

這裡我要反對一下 @徐暢然 同學的觀點。社團的運營其實是有很多問題的(這個我下次開單帖,或者看到問題再說吧)。運營成本往往是一個想不到的數字。並不是只要給稿費和賣就能獲取中間巨大的利益。很多成本沒有被考慮到。定價也不是沒有學問的。所以社團商業化,引用商業手段的目的在於抵抗因作品不熱賣帶來的可能虧損。而且商業化有什麼不好,商業化是將有利於生產的一切活動擴大變成商品及服務並進行交換,從而用經濟手段支持人們從事有利於生產的準備及創新活動中,本質是解放發展生產力。放在同人上說就是現在展會這麼繁多,把畫師從繁重的運營中解放出來。社團按生產要素獲得所得並為畫師的藝術化提供基礎。至於有些社團並未了解其中的規律,盲目學習大社團亂來,才會造成觀眾老爺們現在對同人以及社團的不好印象。

不過就算這樣也沒有哪個社團能變成商業性質的。規模差太多。外加同人社團獲得的只是作品的部分使用權,不是買斷版權,這樣商業運作的手段也少很多。所以不要整天把XX社團又商業化了掛在嘴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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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寫回復一手滑寫多了,以至於最後語無倫次了,望海涵。


CCAV上不是說有共同愛好的人叫同人=。=
只要是非官方的個人或團體製作和原作相關的東西或衍生品都叫同人
同人相關作品在日本只能在特定的展會販賣


同人是愛好者對原作的看法的體現。。。。。。。本身有侵權的成分。。。但只要不用於商業一般很少管。。。。畢竟沒必要得罪大部分讀者。。。。


我原本寫了特別多,後來又全刪了

因為認真的讀了幾遍題之後,我覺得你對同人這個概念有些混淆,和二次元中理解的同人並不是一會事,題目所講的概念更接近「同人」和「二次創作」的混合體,一般二次元中沒人會對「同人」這個概念去做一個特別清晰的定義,而近乎於一種約定俗成的東西,關於同人作品的限定 @薄錦講的很好了,作者原定三觀和標誌性設定這段建議加粗,這種並不是你講的單純的模仿,而且在原作基礎上的延伸,如果連這些都改了, 那根本不能稱之為同人。

商業化以後例如本子,扇子這種,我們一般稱之為周邊,並習慣性的將二次創作和同人作品分為兩類,剛看到一篇OOC的 ,所以看到「如果只是這樣單純的模仿,也算是「同人」么?」這句話有點來氣,問題很好但是補充說明的部分讓人不知所云,同人本來就是忠於原著的延伸,但你又反對同人與原著設定太過相似,如此糾結,你讓同人如何是好


一切非官方但涉及原作的創作 就是同人


就我的理解哦,同人這東西,與其說是一種創作方式,不如說是一種發行渠道、方式或者說市場。發展到今天這個地步,和我們傳統意義上認知的同人其實已經有了些區別。
東方Project的原作算不算同人?算啊!粉絲們支持不支持?茲詞啊!原創同人厚不厚啊!吼啊!
原創同人以及「同人的同人"二次同人也是同人作品的重要部分。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內容、題材表現方式都不是「同人」的核心。
同人一種由創作者導向的,區別於商業市場製作發行方式的獨立創作形式。
所以很明顯,同人和商業的境界線,其實就在發行方式上。和題材、作品表現方式都沒有關係了。
區別於傳統的商業店頭模式。同人以諸如CM的同人即賣會為支柱,輔以現在最流行的線上平台。這是完全不同的銷售發行渠道。已經形成包括創作、消費、發行、銷售一條龍的相當多樣的獨立創作的生態系統。這個生態圈才是同人的真面目。
另外說下上面人說到的版權問題。
其實大家都明白這個問題。都在揣著明白裝糊塗。因為那層窗戶紙破了,整個獨立環境就將蕩然無存了。而解決之道是,大家找一個不會引起麻煩的題材就好了。這就是為什麼東方Project能如燎原之火般迅速躥紅的原因之一。神主是說過承認一切良性創作的權益的。同理的還有VOCALOID。C社也是承認所有使用VOCALOID引擎創作歌曲的權益屬於創作者的。同人是創作者導向,所以這兩個題材的先後走紅就一點都不難理解了。


版權問題是自訴型的吧,同人能幫商家擴大人氣,何樂而不為呢


界限是發同人本同人遊戲等賣錢的東西只能收成本(比如書的印製費用、光碟刻錄的費用),不能盈利。
當然原作者/原公司不管的話就沒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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