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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鳴槍示警有哪些規定?

哪些情況下警察可以鳴槍示警?回去以後需要寫報告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第十一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繼續實施犯罪能力的。
第十二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應當將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的傷亡情況,及時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這裡規定了可以和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況。第九條里「經警告無效」里的警告應該就包含「鳴槍示警」。第十三條說的就是事後要寫報告。
回答完畢,下面說說我作為一個業內人員,對槍這個東西的看法,和問題無關:
事實上我國人民警察基本上是不用槍的,大部分人幹了一輩子警察都沒有開過一槍(我覺得我也會是其中之一)。雖然我是一個除了在集訓時從沒用過槍也沒帶過槍的基層小民警,不過也是一線的,日常工作就是抓人辦案和接處警,雖然沒有槍,但對槍的使用也有一些看法,可能會有很多警察和我看法一樣。
我們平時在勤務中,有時候要面對一些危險情況,公安現在怕出事,對槍支的管理很嚴,槍庫兩把鑰匙兩名專人保管。我們單位在農村,管鑰匙的人都住在城區,開車要20分鐘左右。小放一個臟盆兒:有一天我值班,20點左右接到110指令:群眾反映在某某某地點有一個男子,背後背了一個長形物體,像是長槍,立即到場處置!好來!我接了指令就出警了,不是規定出110要在5分鐘到現場嘛。管槍庫鑰匙的人都已經下班回家,等他們到單位怎麼也得半個小時以後了,我要是真找著了那個背著長形物體的男子,估計我們單位的槍拿出來的時候我已經涼透了。我就穿著防刺背心(注意是防刺不是防彈),帶著我們標配的一打就彎的空心小甩棍、噴射距離大約3-4米的噴完了自己也得哭一會兒的辣椒噴霧自衛器、強光手電筒、比槍用的還少的防割手套還有鋥亮的一幅小手銬就出發了。我邊開車往指令的地點走邊想:我今天要是碰見這個背著長形物體的男子,我就算折了,我就回不了家了。當時我還沒結婚,我邊走邊考慮要不要給我老媽打一個電話跟她說兩句話,萬一今後就說不著了呢?我還制定了一個處置計劃:我先用強光手電筒晃瞎那個背著長形物體的男子的狗眼,然後趁他痛苦的彎下身子揉眼的時候(當然那強光手電筒根本達不到這個效果),上去給他一甩棍將他擊倒,然後扔開已經彎掉的小甩棍,拿出我鋥亮的手銬把他拷上!不費一槍一彈繳獲槍支一把抓獲非法持槍嫌疑人一名!搞不好還是個命案逃犯什麼的。然後我天天掛著大紅花到處開慶功會,演講我奮不顧身手持寸鐵勇斗持槍歹徒的神勇經歷,台下眾多妙齡美女對我的機智勇敢芳心暗許非我不嫁,我的母親笑著擦去眼角驕傲的淚水......到了指定地點四處找了一下,沒有發現該名背著長形物體的男子的蛛絲馬跡,於是我就抱著沒法在演講中感謝黨和國家這些年對我的培養的遺憾撤回了。
像上面這個情況,槍是必要的,因為我是一個警察,是暴力工具,所以我要處置像上面這種警情,我還要在巡邏中盤查可能帶有槍支的各種身份不確定的人。但是,我和我絕大部分在一線隨時可能碰到這種情況的兄弟一樣,沒有槍,我們只有一根一打就彎的甩棍和一瓶噴完後敵我一起流眼淚的噴霧器,和一顆人民警察熾熱的心。我沒有槍我用什麼來盡我的職責?
因噎廢食。不展開談。
但是警察有槍,也不一定是一件好事。看個新聞:城管打警察奪槍,權力張狂下的慣性使然。這個新聞因為打警察奪槍的人身份特殊,十分被關注。這個警察在這個事件裡帶了槍,還不如不帶槍。不帶槍打不過還可以跑,一支穿雲箭千軍萬馬來相見。槍被人搶了你還跑個狗p,拼了你的老命把槍搶回來吧!你犧牲的時候到啦!可以開慶功會啦!沒被關注的警察被打的事件又有多少?我單位是個小單位,目前民警10人,除了兩個領導一個女警一個40歲的老警不參與一線警務活動,剩下6個人,就有2人在近兩年中在處警過程中被妨害公務、被打,注意我說的是被打,還不包括被罵被推搡被阻礙執行職務。這些年托各路媒體的福,大家都喜歡和警察干一干,大家才不會管自己是不是違法了才不會管你警察是不是在執法,反正我只要一鬧,全國輿論都是支持我的。但是,帶槍絕對不會改善這種情況。在處警過程中,尤其是因利益衝突引起的各種打架鬥毆案件中,當事人情緒激動,都認為自己受了委屈,這時你幾個警察到了,現場一聽完情況,對著違法嫌疑人說:「我是警察,你現在涉嫌毆打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們現在對你口頭傳喚,現在跟我們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這話一說出來,馬上他所有的委屈憤恨等不良情緒都朝著你來了,他會謾罵你:警察了不起啊?他會推搡你:離我遠點!如果他有鄉親父老在周圍,他們會一起喊:警察打人了!他們還會用他們的血肉鑄起他們阻擋警察抓人的新的長城,長城可能還用手推你抓你拉你。(以上情況時有發生,以下是我的想像)這個時候當然不能使用武器,但是如果你帶了槍,你第一反應肯定是我要在長城下護住我的槍!如果槍被搶走了,你肯定要負責,搞不好你要進看守所和你抓進去的人一起關著;更甚至,情況如此混亂大家如此激動,如果槍被搶走,對方可是沒有《違法嫌疑人使用武器條例》約束啊!對方可不用考慮「嗯,這種情況不屬於規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情況之一」啊!誰知道會發生什麼情況,到最後你還是不在看守所就在病房或者停屍間。然而,你一護槍,馬上有人大喊:個臭警察還要用槍打我們老百姓!(基本上違法嫌疑人都會自認為是老百姓,雖然你平時說他是老百姓他會不高興)扒了他這一身狗皮!這時大無畏的老百姓們情緒更加激動,因為他們心裡清楚,你一個穿著狗皮的警察根本不敢用槍。然後......然後太可怕了每次想到這裡我都不敢往下想了,直接跳到看守所或者病房或者停屍間,娘親給我送餃子吃。但是如果你沒有槍呢,那大不了你被人打幾下,撕扯撕扯謾罵幾句,甩棍你喜歡就拿去咯無所謂的事情反正也只能用來打一下。大部分老百姓也不會正兒八經的和警察真干。現場控制不了情況可以呼叫增援,人沒有抓到你可以回頭等著他老鄉啥的不注意再抓。
這個是法制觀念問題。不過,法制,法治,呵呵。
最後說下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我對槍的看法。就算在法律規定的應當使用槍支的情況下,用槍也是很麻煩的一個問題。打死人打傷人後的心理問題我不太懂,就不說了。
打不準是會跳彈的。我上警校的時候,籃球場在射擊館旁邊,靶場半地下,在地上部分有一些通風口。有天我在打籃球,正低頭撿球(打不過人家就是塊撿球的料),就聽見我的腦袋前方大約3米位置的籃球場和游泳池之間的鐵絲網發出一聲金屬碰撞的聲音,當時也沒想太多,繼續打球了(打不過人家著急啊),過了一會兒想想不對勁(打不過人家就開始走神),這他媽的是靶場裡面的子彈從通風口跳出來,打在鐵絲網上了吧!於是我跟他們說了一下,大家就逃離籃球場回宿舍打牌了。(打不過人家就不打了)不是每個人都是神槍手,神槍手還有個命中率呢,誰能保證自己打出去的子彈一定會正中該打的地方,而不是彈到別的地方打壞了不該打壞的呢。記得十年左右之前一個新聞,說是一個派出所所長和犯罪分子相隔十餘米互射,兩人均毫髮無傷。我相信這是真的,開過手槍的人都知道,扣扳機的時候要是不均勻用力,子彈就打在前方地面,上射擊課的時候有些同學5米靶打不到就是這個原因。再說鳴槍示警,朝天上開一槍再大喊一聲放下武器立即投降感覺自己挺牛逼的哈?那子彈飛天上去了,他還會落下來,學過中學物理的都知道他落下來的速度,他落的地方不對怎麼辦?記得上警校的時候還看過這類警示片,哪哪的公安朝天鳴槍,掉下來的子彈把人打死了。
好吧,你在合乎法律規定的情形下,警告無效,朝天鳴槍的子彈落進了四處無人的水塘,連一隻魚都沒有打死,你射出的正義的子彈打中了應該打的人應該打的位置,事情得到了完美的解決,你正確地使用了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了違法犯罪行為,維護了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了公共財產,你準備好掛著大紅花開慶功會感謝黨和國家了,你已經準備好迎接鮮花掌聲和眾多美女的芳心暗許了,你的老媽也準備好流下幸福的眼淚了。可是,被你正義子彈擊中的人的家人開始上訪,各路急著寫出老百姓喜聞樂見的新聞的二流記者把他們搜集到的一面之詞在各路媒體上發了出來,網上的輿論一邊倒,各級領導對此很頭疼,這怎麼能和諧?!這怎麼能穩定?!這是什麼影響?!你所在的單位危機公關,及時通過各種渠道通報了案情,可在洶湧的民意中,就像在四處通風的擠滿了人的綠皮火車裡放了一個無色無味還不響的屁。賠錢、安撫、盯梢......你正義的子彈帶來了無數負面的效應,如同無數顆子彈擊中了你的事業你的生活你的家庭......算了不想再寫了。
好像完全跑題了?權當講個亂七八糟的故事吧,這麼多牢騷,匿名算了。


說白了中國警察鳴槍示警是一份仁慈,也是為自己多舔了一份風險。槍里就那麼幾發子彈,打了一發少一發。
然而鳴槍幾乎成了用槍流程中的一環了,有的單位甚至規定使用槍械前必須鳴槍,這在減少一些可能的糾紛的同時,可能也是給嫌疑人最後的機會吧。

鳴槍要用老五四啊!那傢伙扳機一摳 全都嚇蒙。


新疆長期一級戒備,見了情況不對可以直接開槍的,前一段時間就出了南疆地區三個民警對來衝擊派出所的暴恐份子一頓狂射一個沒留活口,事後沒人都升職發獎金了。


我是一名警察,在中國,在這種執法環境及不完善不明確的司法體系下。我連拔槍示警的勇氣都沒有。


我單位屬高寒山區鄉村派出所,人員配置如下:幹警六名,一所長,一老同志,協警三人。轄區面積83.3平方公里,七個村辦事處,132個村民小組,三萬三千多人,全鎮各村民組都通路,倒也只是路,出警最遠村辦車程一個半小時。以上背景…………………………所內無槍,單警裝備不全,我單位歷來出警全憑膽大,抓人全憑膽大,群體性事件全憑膽大…


同為基層民警對一樓生動的描述深有同感,基層警察太多的委屈了,不敢用槍的警察還叫警察么,老百姓天天說沒安全感,警察都沒安全感了,誰來保護老百姓的安全感!


在現有制度和環境下,警察別說鳴槍示警,就是配槍出勤都很少。對於當事警察來說配槍絕對是弊大於利,等於隨身帶著定時炸彈啊,開槍更是如此,捉不住罪犯不會被處分,開槍要是不巧的話吃牢飯都有可能。
順便說一句,很多人眼中典型的自由國度-美國的警察開槍權很有保障的,叫你別動時,你要是有所動作具有潛在危險性就可以開槍,更別說國內司空見慣推搡乃至動手打警察了,在美國鐵定警察會開槍。記得《不見不散》中葛優教美國警察中文的場景嗎,那是有真實背景的:很多唐人街的華裔聽不懂英文,導致警察誤解開槍的事例。不說了,扯遠了。


一個和諧,捆住了警察的手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六十二條 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兇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我大清還是算了吧,能人手配發甩棍都是進步很大了。


沒有規定,直接開槍。


就問題而言,鳴槍示警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寫得夠清楚了,但是具體實際情況的判斷就得看人了。
槍,一開始總是很好奇,然後慢慢會恐懼,最後,才會知道那是保命的寶物。
美國與我國的警察用槍氛圍大不一樣。現在的國內,大部分基層民警的用槍都是拼人品和心理素質,體制上的保護確實很少。


就算規定放開,又有多少警察敢開槍?關鍵還是制度建設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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