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戰鋼鋸嶺里里的主人公憑哪條法律可以在軍隊里不拿槍?
憲法里賦予美國公民持槍的權力。為什麼他可以在軍隊里拒絕持槍訓練而不被審判,准將信里說的權利來自於哪條法律?
因為那哥們是戰地救護。。。
主要問題實際上混淆了倆個概念這裡梳理一下:
1。 什麼是conscientious objector.
記住二戰是徵兵制(拿著身份證號--美國是社會安全號進行適齡男性抽籤)。抽到了你就必須服兵役(除非你是美隊,有哮喘,貧血等根本沒法當兵的疾病)。但是這個得代價就是經常抽到各種奇怪的人。例如電影里這種宗教信仰根本不許殺人的。 但是這些人只是拒絕開槍,寧願被人打死也不願意打死別人。 注意,他們並不是不願意服兵役,這和逃避兵役者有根本區別。(就像這電影里的主人公,他本來應該可以去船廠造軍艦--同樣能免除兵役,把技術工人都抽走了你坐舢板去打仗?,但是他卻毅然服役) ,軍隊又缺人,怎麼辦? 那就讓他們做一些根本不以開槍為主的工作。 而戰地救護就是類似這種職業,軍隊把這種人叫做conscientious objector. 這個僅存在於徵兵制,今天的美軍是志願兵役後,這種人也不會來當兵。
美國歷史上對這些CO的做法是,要不額外掏錢(例如獨立戰爭時候賓夕法尼亞州要求每個CO支付300美元的特別稅用來充當軍餉和補充。對於拒付的則強行收繳其財產),要不做非戰鬥職業(例如醫護),CO里比較極端的會完全抵制兵役,那就按逃避兵役處理了。一戰里美國抓了2000多這種CO,並以飢餓(不給吃的),毆打等方式對待他們。 並導致了2人死亡。 後來美國意識到這樣很SB,於是開了戰爭農場(類似於軍屯)即讓完全抵制兵役的CO們種地,然後留夠自己食物後多於產品全部充當軍糧。不付任何工資。 一戰二戰都有類似農場(CPS),二戰里有12000多拒服兵役的CO在這種農場工作。
2。 戰地救護配槍的問題。
根據日內瓦國際公約第四章第25條, 29條,戰地醫護在救治傷員時,受到國際公約保護。 如果有明確的戰地救護標誌(紅十字例如),向其開槍是戰爭罪。 同時根據公約第八章和第六章戰地救護被允許配屬自衛用武器(一般是手槍)以保護自己和傷患的安全。 但不能進行主動攻擊行為。(包括掩護射擊)。
由此美軍給與戰地救護以槍支訓練,但是並不強制。 例如我們去伊拉克前,一群軍隊大夫也要手槍考試,符合條件。 結果這群人,尤其是女大夫(少校,中校軍銜)打的那叫一個慘。。。我們看不下去了,就手把手射擊,讓他們「全部合格」了。。。
有人問後面呢。。。答案是沒有後面,美軍不許軍官和士官有任何親密接觸如戀愛等行為。否則軍法處置
因此戰地救護在二戰里是否配槍是自行選擇的。 今天的戰地救護隨身帶的和步兵沒區別(手槍+45發子彈,步槍+210發子彈),但是要救人的時候我不只一次看他們直接把槍和子彈扔車上,然後衝過去拉人救人的。。。畢竟多一斤重量就會遲滯他們額外的幾十秒,有可能一個戰友就走了。 他們在放棄武器的時候,是把生的希望帶給別人。
向所有Doc 表達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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