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法」在中國具體包括哪些法律法規?娛樂法律師的主要工作內容呢?


謝邀。娛樂法在中國確實屬於新興領域。要在中國成為一個專業的部門法,恐怕還需要五十年的發展時間。目前中國高校沒有任何專門的課程以及教科書,連學術產出都幾乎為零。如果擴大來說的話,只有傳媒大學和電影學院有課程開設相關的特色法律公共課。主要講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的專業課,一個是以普法為目的的法律通識課。

要理解娛樂法在中國的實踐,我們首先可以通過比較法的方法,看看美國娛樂法是如何誕生的。娛樂法在美國也沒有專門的娛樂法典。美國的娛樂法的發展高度服從產業權力的變遷。從1948年最高法院判決「派拉蒙案」開始,好萊塢的娛樂產業壟斷形式就難以獲得美國政府的支持。此後,娛樂產業的幾個大佬開始利用法律技術來形成實質上的壟斷。娛樂法也迎來高速發展。看看美國高校的娛樂法課程,基本就是從這個時段開始開設的。

經過半個世紀的升級進化,美國娛樂法主要從事版權、融資、製作與發行。在目前的壟斷形式下,各大片商組成了聯盟,通過法律技術實質上變為了版權銀行和商業銀行。而遍地開花的各個獨立或非獨立的工作室成為了技術生產工人。製片商不再製片,後期都分包給其他小工作室。演員、劇本、導演、編曲、拍攝、製作都分散在了各個工作室中,而各大片商掌握整個產業鏈的一頭一尾,即版權與發行。這兩把斧頭就需要娛樂法律師的協助。發行因為涉及到全球領域,更是需要國際性大所承接。融資方面,因為大片商自己的融資渠道暢通,他們實質上成為了商業銀行由他們來決定今年可以獲得拍攝的影片。而其他獨立影片就需要「完片擔保、版權質押」等法律技術的幫助,從而娛樂法律師也參與其中。

值得一提的是,現在的大製片商藉助娛樂法的幫助,已經完成了從製片公司向版權銀行、商業銀行和全球發行商的角色轉型。

在美國,中間環節的製作很不一樣。比如一部電影,片商把握選題、版權與發行,中間的製作就讓經紀公司來運籌。比如,在我最近翻譯的《Hollywood Dealmaking》這本書裡面,一開篇就介紹經紀公司。美國的經紀公司或類經紀公司是製作環節的樞紐。經紀人鏈接了各大工作室,包括編劇、演員、導演、拍攝等等。經紀人接到項目後,就開始組合這些人員。這些人員的組織全部由法律合同完成,一個經紀人通常就匹配一個娛樂法律師,幫助處理所有的法律關係。這個過程極為複雜。為什麼呢?因為美國娛樂產業內部各個行業協會、各個州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制定出許多的指引與規章,使得一部影視劇的人與人之間的連接愈來愈複雜。比如,簽約演員就必須知曉該演員所在演員工會的薪酬指引。比如避稅問題,製作費用的稅收在不同的州又面臨不同的規定。

簡單總結美國娛樂法的發展,就是在二戰之後的美國政府反壟斷管制浪潮中,娛樂企業依託法律技術完成自身轉型,最終形成行業壟斷壁壘,向全球市場進軍。

反觀中國娛樂法的發展。中國的娛樂產業因為2009年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這支興奮劑,而開啟了從封建王朝向現代國家的轉型。目前來看,市場步入到了「民國時期」,有封建貴族、有資本軍閥,有革命黨人、也有雄心壯志的山大王。與美國娛樂法發展的市場需求必然性比較,中國娛樂法對應著這一階段的市場必然有其本土的生長需求。

中國的法製圖景與美國幾乎完全不同,中央與地方沒有如此之大的法規差異,行業協會幾乎不參與影視市場談判與規制,而且也沒有採取判例法(現在實施的指導性判例還未成規模),娛樂法的法律文字規模並沒有美國豐富。如果說要大概給娛樂法運用到的法律畫一個範圍的話,在混戰的市場初期階段中,中國娛樂法涉及四大核心法律:公司法、經濟法、著作權法、合同法。附帶還涉及勞動法和稅法,未來金融資本進入,還會涉及金融法和證券法。

現在中國娛樂法律師在做什麼?主要從事兩方面內容。

第一是國際市場上的娛樂產業國際貿易。很大一部分原因在於中國娛樂產業越來越多的國際貿易行為出現,中國的市場越做越大,國外的資本家眼饞,想來分一杯羹。如中外合拍、全球發行、版權交易等。還有一個現象是,國外的人工成本過高,而娛樂項目基本就是人腦的堆積,所以部分國外企業希望把這一部分的勞動力成本轉嫁到中國來。比如3D後期製作、動畫後期製作等。當然,版權和發行牢牢掌握在別人手裡,你只能當一個勞工而已。文化產業的這個現象還只是個苗頭,但增長迅速,很有可能會重複此前改革開放的「以市場換技術」的加工廠老路。

第二是國內市場中的產業發展需求。中國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娛樂產業本身的特色產生了專業的娛樂法需求,這是由娛樂產品的特殊性決定的——娛樂產品和其他第一、第二產業的產品不同,它歸屬第三產業,稅務上屬於服務業徵收範疇,但是與一般服務業不同的是,它是人腦的服務。也就是所謂的創意。

創意產品,如電影項目、電視劇項目,在中國有兩個突出特色:無形資產(創意)的聚合與文化政治的監管。創意、人腦這樣的聚合除了強有力的領導者、超經典的商業模式之外就需要法律這樣的人為擬制、國家權力背書的約束力。 其他部門法的法律在此領域運用時,要與這兩個特色做融合,因此「懂得影視行業」成為娛樂法律師的特殊之處——首先能夠站在製片人的角度知曉影視行業的商業風險,然後運用法律技術和行業經驗解決這些問題。娛樂法律師與其他行業律師之間的技術壁壘也在於此。因此,也可以這樣說,中國娛樂法律師在做的這些版權服務、製作環節的法務監製、聯合攝製、以及各種合同的談判和起草等工作,都是為了達成一個目的:幫助正在崛起的娛樂企業部署自己的發展戰略,以形成最終的「娛樂市場」。

以聯合攝製的法律服務為例,聯合攝製是中國電影產業中的一個特殊現象,實際上是多家企業聯合投資(通常不像美國那樣設立項目公司),可能有製片公司、院線公司、主創的公司、單純投資公司,藉助各自的資源優勢打造電影,可能項目主控的製片公司會佔大半的投資額,其他的公司每人分一點兒,可能佔10%-20%。這時主控項目製片公司就會按照自身的優勢設計交易結構,讓律師起草聯合投資協議,分別跟每個參與聯合攝製的公司簽署協議,讓自己掌控主動權。比如說某家公司有製作上的優勢,他設計的交易結構就會在影視製作預算上做文章,雖然寫出來投資額和投資彙報是定值,但實際執行起來卻能讓其他公司多出錢、多擔風險、少分成;同樣的法律技術也可以設在宣傳和發行上。

此外,中國娛樂法還有一個特殊之處是必須關注政府實施的文化政治監管。這體現在各大文化行政部門(如文化部、新聞廣電、宣傳部)發出的各種政策,任何的影視劇項目、演出經紀的各種行政程序都可能存在政策風險。解讀這些政策條文、為客戶提供諮詢建議和法律解決方案,實現對娛樂項目的戰略布局、商業運營、合同制定和管理執行的合規統籌,這可以說是娛樂法律師的「政治任務」了。比如客戶要委託編劇創作一個抗戰題材電視劇,律師要協助其在重大歷史題材的報批與審查提示(具體的執行工作一般會由製片公司做),但律師就要識別這一政策導致的法律風險,比如說在編劇委託創作中,對於「集數」就要做特殊約定,因為劇本的集數、導演剪輯的集數和審查之後的集數可能存在出入,哪個才是支付稿酬的依據?倘若是電影,律師在起草導演合同時也會設計相應的條款,讓導演分擔一部分可能產生的審查風險,這樣他創作起來就不會過於隨意,為製片公司帶來審查上的商業風險。

不過在中國,說「娛樂法律師」甚至為時過早,因為律師行業中尚未細分出這樣一個部門,我們看到每一個大律師事務所都會有「資本法律服務部」、「房地產法律服務部」,但是卻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家下設「傳媒法律服務部」或者「影視法律服務部」,或者直接在知識產權部下面「可以承接這項業務」,沒有形成法律服務市場。原因很簡單,法律服務市場在中國發展的上個20年,主要業務都是金融、公司、房地產這些領域,因為這些領域的「市場」形成了,而娛樂產業在中國的「市場」是近五年才可以叫「初步形成」,所以不會產生大量的律師從事這個行業的法律服務。當然,也有律師在做這個領域的業務,那都是給馮小剛那一代導演或者華誼這樣的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但不可能有律師專門做這個領域的業務,倘若有人跟你說他是「娛樂法十年資深律師」,那一定是騙子——因為只專註這個領域在三年以前根本養不活他。

而現在,對於飛快發展的娛樂產業來說,互聯網背景下多屏全版權開發也是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對行業的洞察和判斷也成為娛樂法律師能否很好地服務娛樂產業的一項要求。娛樂法本身就是一個綜合性領域,基於產業特點形成,涵蓋各種法律學科,所以對於法律服務提供者來說,還是回到最基礎的定義:從法律視角規避風險,為商業決策保駕護航。


一、娛樂法的概念

娛樂法是指適用於整個娛樂行業的不同領域法律的集合體。娛樂法主要是由著作權法、合同法及侵權行為法等諸門類單行法拼湊而成,並且適用於大量的、與眾不同的娛樂業務領域。娛樂法包括法律原則、商業慣例和散佈於各部門法的法律規則。

從涵蓋的內容上來看,影視娛樂法包括合同法、著作權法、商標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投融資法、廣告法、勞動法、行政管理法和國際法等多個傳統法律部門的內容。

中國影視娛樂法論綱 | 劉承韙


二、娛樂法律師的工作

我在另一個問題中也曾答過,未來的律師業務發展趨勢是以行業為劃分基礎的。(對於律師職業,您有哪些經驗之談? - 知乎)

因為娛樂法以娛樂產業為其依託。所以娛樂法律師的提供的法律服務也是圍繞著娛樂產業進行的。我認為可以分兩個維度來描述:一是給誰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務。

1、服務對象

如果從廣義來說,包括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戲劇產業、音樂產業、遊戲產業、體育產業等泛娛樂產業鏈中的一切從業者。

具體而言,包括不限於:藝人和藝人工作室(包括不限於演藝界);影視、音樂、遊戲、經紀、體育等公司;政府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

2、服務內容

因為娛樂法律師提供的服務涉及到泛娛樂產業鏈上所有的客戶,所以服務內容相對比較繁雜,概括而言可見下圖(本所影視娛樂法業務簡介):

鳴謝: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周俊武律師、杜哲律師對於「娛樂法律師法律服務內容」的貢獻。


劉莐 的答案寫的比較全面了,我基本同意,稍微簡化一下。

我曾為不少影視項目提供過法律服務,大概就是從項目策划到融資、製作、發行、營銷、授權,各個環節都會有各種錢和人進來,要界定好各方的利益分配,包括收益分配和知識產權歸屬。大概會涉及到合同法、公司法、知識產權法和各種行政規章。

不過我覺得「娛樂法」在中國遠沒有成型,當一個律師自我界定為「娛樂法律師」時,如果不是營銷噱頭,則意味著他主動選擇專業化的方向,更深入地了解娛樂業尤其是影視行業的特點,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正如商業電影非常強調「類型化」,娛樂法律師的成長也要靠類型化,熟悉各類項目的各個環節的風險點和利益點,幫助客戶在收益和風險之間平衡。

從部門法來說,「娛樂法」在中國的技術含量遠不如美國那麼高(請參考為什麼在好萊塢律師的權力非常大?),很多在境外經過考驗的法律條款和交易結構到了中國也不容易本土化。但是比較大的挑戰是,娛樂行業的人往往在商業上不夠專業(不客氣地講,有時是不夠理智),做好他們和投資人、合作夥伴甚至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工作,並落實在合約上,並不容易,是「功夫在詩外」的業務。


看了標題,我還以為要出台一個這方面的相關法律,而提問者知道了草案來徵求意見呢?心說這部法律的名字取的也太隨意了吧?因為你看,樓上的答案都集中在影視業!問題是「娛樂」倆字,包括的範圍要大得多。影視算。遊戲業算不算?主題公園算不算?甚至某種意義上來說,曾經在東莞非常興隆的那個行業算不算?所以我猜就算有一天有這個法,應該也不是叫這個名字。

好了,假設提問者問的娛樂業就等於影視業,我正經回答一下你的問題。法律上我完全不懂,不過我手頭上正好有這麼一本書。

而這本書後面有這麼一個附錄:

再加上前面的回答者提到的《著作權法》《合同法》等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意見和暫行辦法應該差不多了!

順便說一句,我看了看,這本書附錄里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影視公司的。和從業人員關係更大的應該還是上面提到的其他的相關法律和規定。

實際上目前影視業的現狀是公司一般都雇有律師,而從業者基本上完全沒有法律的保護。一旦出現問題,底層從業者就基本上只能是自己忍了。至於金字塔頂端的那些人,嘿嘿,就算沒有法律,自然有別的東西可以保護他們。簡單來說,目前國內的影視業是一片法律荒原,基本上沒有大的、總體格局上的變化,是不會有變化的。因為說一千道一萬,如果弱勢者(電視台、明星、公司、從業人員都有可能)想跟強勢者(同樣電視台、明星、公司、從業人員都有可能。當然,相關部門絕對是永遠的強勢)叫板。那麼人家就可以用一個最簡單的辦法來解決——不跟你合作就行了!


評論里有前輩提到這個問題是關於TMT的,額暫時沒時間修改了,先放在這裡吧,等有時間了再來修改答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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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個問題挺有意思的,我就查了一下相關資料,發現少得可憐,知網都不給力了。可見果然這是一個新生的法學領域,此方面的學術研究在國內幾乎是空白。小本科不敢妄言,就羅列一下查到的相關資料吧,期待大牛來答。

研究一個問題首先要對其進行定義。那我們來看看都有怎樣的定義出現。

實際上,用文化產業法可能更符合其漢語的語義。——知識產權報 魏瑋

如果按照上文作者的說法,文化產業則涵蓋範圍十分廣泛。知識產權法首先是應當涵括的,尤其是《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此外,宗教法規、新聞媒體行業法律法規、演藝經紀法規等都應當屬於娛樂法範疇。同時,我國也有學者對此問題使用影視法、藝術法、文藝法等稱謂。由於我沒有仔細拜讀這些著作,故僅僅列舉在此。

我們可以看到有一家專做娛樂法業務的機構,如是娛樂法中心,(額這麼直接打上來不會被舉報成廣告吧……我真的只是為了舉例子= =),其簡介是這麼寫的:

旨在中國文化產業改革的市場背景下,為文化產業的轉型與升級提供法律護航。如是娛樂法中心憑藉在公司法務、金融法務、合同法、著作權、勞動法、司法訴訟等方面的法律知識儲備和經驗積累,以及對國內外娛樂產業、娛樂項目的研究和實踐,為中外客戶就電影、電視、舞台劇、演藝經紀、音樂、新媒體等文化娛樂產業項目和市場主體的發展提供全方位的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影視法務監製、發展戰略諮詢、產業政策分析等服務。

這麼看來,其實際上便是主做民事、知識產權和勞動法業務的律師團隊而已,只不過其主要客戶群體是來自文化娛樂產業。這也與我國本身沒有此方向的立法有關。

那我們再來看一下英美的娛樂法發展現狀。

它(娛樂法)的當前形態是由知識產權、合同及侵權行為諸法中拼湊而成的,並且適用於大量的、與眾不同的業務領域。……由於娛樂行業的特定問題和業務實踐的結果而產生的特種需要, 要求把法律的不同部門集合到一起以達成一個更為緊湊的法律體。——[英]安尼·雅克,《英美兩國娛樂法概況——有關演員聲望和名次的法律的產生》

娛樂法由法律原則和商業慣例組成。這些法律原則控制商業實踐併產生法律領域,商業慣例則確保娛樂商業運作有利可圖。傳統上,娛樂法包括六種傳播媒介:電影、電視、戲劇、音樂、體育和出版。娛樂法專家從功能視角分析這些行業:製作(娛樂材料的產生)、發行(給零售商)、銷售(給娛樂消費者)。——Jeffery A. Helewitz, Leah K. Edwards

因此可以看到,娛樂法發展的基礎都是源於各國的現行民事、知識產權法律,只不過由於英美國家文化產業較為發達,其對專項法律進行整合的需求更加強烈,因此衍生出娛樂法領域。「娛樂法」這一稱謂在英美學界也有爭議,有些學者認為應當進一步細分,諸如電影法、廣播電視法、音樂法、體育法等。

當然我們應當看到的是,娛樂法在英美國家是以一種「權利保護者」的形象出現的,但是如果在我國,怎麼保證娛樂立法對文化產業的干預度,這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課題。

(畢業論文馬上截稿了我居然有還有心情找資料……唔就先寫這麼多吧,回去接著趕論文了,有空的時候再回來看看這個問題,感覺還是挺有意思的領域。第一次寫專業答案,有什麼問題還望各位前輩指教,小生在此謝過了!)


雖然本人對於娛樂法的研究不多,但是在過去的十年里一直對知識產權法尤其是著作權法進行了系統的學習和研究。最初認識到娛樂法這一詞來源於本人在德國攻讀碩士時的一門專業課。該專業課分別由美國和德國的兩位教授講課。在課上,他們並沒有對娛樂法進行定義或者做系統的論述,但是確實在課上主要討論一些娛樂產業的合同例如演員經濟合同、電影製作合同等。因此感覺上很像是一門娛樂產業的合同法。正是出於這一啟發,本人也就對娛樂法有了一些興趣。查閱了一些權威的娛樂法教材(主要是美國的,歐洲基本沒見到),與一些美國的娛樂法律師進行交談,給我的感覺是,娛樂法說白了就是娛樂產業中的法律規則的研究,一般分為以下幾塊,第一塊 娛樂產業中的人:演員等,在此主要專註於名譽權和形象權的討論;第二塊 娛樂產業中的產品開發例如影視劇、小說、作品等,主要專註於個人經歷改編的內容是否侵權或者言論自由的範圍等;第三塊 娛樂產業中的創意保護 主要專註於知識產權,尤其是著作權、商標權。第四塊是娛樂產業中的合同管理,主要討論各種合同下的權利義務確定,合同的執行等。第五塊是娛樂產業中的政府規制,主要在於准入機制、稅收等。所以娛樂法其實說白了就是娛樂產業運作中的法律保障。很難說它可以構成學術上的一門獨立學科,但是它可以成為一門課程的背景原因是律師行業的不斷專業化所形成的合理分工。所以,在將來,在中國它可能會成為一門熱鬧的課程和律師的執業領域,但是從法學研究上看,他仍然很難形成一門單獨的學術部門。當然,這是我的一些看法,還請大家指正。


在此推薦宋海燕老師的《娛樂法》一書,但是(之後是重點)此書僅僅是入門(甚至連入門都算不上)性介紹娛樂法的書,簡單來講就是把和娛樂法有關的幾個部門法串一串,很多地方僅僅淺嘗輒止
國內娛樂法產業剛剛起步(甚至可以說沒有起步)雖然不乏一些律所里有一些律師或團隊掛名為娛樂法方向,但絕對不可與美國娛樂法產業相媲美
與娛樂法有關的部門法相當廣泛,主要集中於知產(著作權與商標)民商(投融資、公司等)以及經濟法(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但其實要對娛樂法的範圍進行涵蓋的話,只會發現它的周延越來越多越來越大,畢竟所有產業都是一環扣一環,要以產業的標準對法律進行劃分也是及其瑣碎的


知識產權法本來專業性強,做這塊的人不多
作為分支的娛樂業近些年才興旺,當然人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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