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拐賣兒童我國是否應該立法「買拐同罪」 ?

「買拐同罪」,你支持嗎?

祝大家兒童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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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講一點基本事實,方便大家討論。

  • 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在實踐中極少被定罪

首先,《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確規定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這個罪名有一個大大的免責條款: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試想,如果警察來解救,採取隱匿等方式對抗成功的話,沒有證據肯定不構成犯罪,要失敗了屬於「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也不構成犯罪,所以有了後面這款規定,這個罪名基本上就被廢了,實踐中鮮有定罪的個案,除非是搞出人命,搶奪槍支,掀翻警車等作死的。

  • 上述免責條款即將在「刑法修正案九」進行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條文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這種作法實際上是把免責條款改成了酌定條款,給辦案人員以自由裁量權根據不同的案件酌情進行處理。

  • 一些人認為以上修改力度仍然不夠,主張「買拐同罪」

現行刑法中,賣拐是非常嚴重的罪名,最高可以處死刑。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買拐同罪」的主張就是將「賣拐」與「買拐」罪名合併,適用同樣的刑罰。

以上。


刑法裡面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啊。。。

不知道題主想表達的真正意思,如果把拐賣方與收買方不區分地評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話,似乎違反了罪刑責相適應原則,所以兩個行為兩種評價兩個罪名是沒錯的,也是適當的。

當然也有收買方被定性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一種情況是收買方唆使拐賣方拐賣婦女、兒童供他收買,這是共犯。二是收買方收買之後再次賣出,也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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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觀點,首先在拐賣這個問題上,我是深惡痛絕的,但站在法律人理性的立場,關於買賣同罪,我是不贊成的。


因為刑法有謙抑性,您想,為何要將兩罪量刑差別這麼大?因為侵犯法益的程度不同,拐賣婦女、兒童能夠包容強姦罪,因為它本身已是重罪,而相對來說,除了道德方面,我們在法律層面不能對收買方進行同等的非難,因為實行源頭是拐賣方,而關於收買方怎麼想,法律是不調整的,但如果收買方收買後實行強姦、傷害等行為,是要數罪併罰的,因為他們對受害人的法益造成了更嚴重的侵害,這樣下來的量刑也不會比賣買同罪輕,而且這樣才是符合罪刑責相適應原則的。

望指正。


驚訝於知乎居然還有這麼多人跟我國媒體一樣不知道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早就入刑了……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兩個行為一個是收買,一個是拐賣,你同個鎚子?

感覺三觀都被刷新了呢……

收買的量刑上限是三年,從刑罰角度來講並不輕,不能因為你覺得這個量刑幅度不滿意就噴它是惡法,法定刑的輕重不是依據個人好惡來決定的。

另外,質疑量刑的麻煩先去深刻學習什麼叫刑法謙抑性和罪責原則再來說話,能百度的東西別上知乎
沒有大局觀和人權意識,敢隨便拿人情當法律,那你們下輩子怕是都見不到什麼叫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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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覺得這是我優越感爆棚,佔了坑不為別人解惑。更有甚者如 @張浣熊 小朋友專門開了回答搬出知乎規範來婊我,亦可賽艇
我14年入知乎的時候常見一句話:能百度的東西別上知乎,看來現在很多知乎用戶並不懂這句話的含義。
百度寫的清清楚楚的東西,你自己搜索學習一下都不肯,我複製粘貼到知乎你就會看了?
一個百度百科沒寫全,再往下點一個鏈接很難么?

有人還說自己看不懂,明明就是不願意自己動腦子思考為什麼,別為自己的懶找借口行不行?
能不用刑法處罰就不用刑法處罰,能不重判就不重判,披上個謙抑性原則的名詞外衣就看不懂?
用罪責原則表示多大的罪和多大的社會危害性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理解不了?
念高中的親戚家孩子過年網上倒騰二十分鐘都能弄清楚的事,在評論和回答里跳腳罵的各位知乎「高端人士」做不到,不是都在知乎號稱211起步985及格么?
明明是自己懶的動手懶得思考,卻怪別人不為你一個人耐心細緻的和善解讀,抱著這種飯端到面前才肯吃的大爺心態,就別安慰自己說來知乎是來學習知識的了
無非是遇到另一個比你更能裝逼的的,你的玻璃心表示不爽而已
另外說一下,孔夫子以德報怨何以報德是個大實話。求教的人態度都不好,別人憑什麼用好態度來回應你

我一直都覺得四海之內皆不是我媽,在要求別人尊重我之前,最好先看看我自己有沒有值得讓別人尊重的地方或理由。
曾幾何時我以為這是現代社會交際的必備素質,然而知乎的某些朋友卻用身體力行告訴我貌似並不是這樣
大概是我這種鄉里來的不會玩

以上


合法收養太難了,窮人或者太年輕的人養不起的小孩怎麼辦?
交給福利院餓成乾屍?那也是遺棄罪。法律沒有給他們一個出口。
對於養不起小孩的人來說,賣給好人家可能是這個孩子最好的下場。
必須疏通合法收養的渠道,才能消滅人販子市場的買方需求,讓沒人養的孩子有出路。現在太難了。
我認識的公證員當年只是讓收養變得稍微簡單了一點點,三個公證員都受到了處分,誰他媽的還敢再幫著辦啊。


這是才是兒童節應該討論的問題。

我個人是支持購買者和拐賣者都入罪的,是否應該同等刑罰可以再討論。雖然拐賣者一般在交易時會說孩子是遺棄的,以此來減輕購買者的道德負罪感。但是一個有著基本中國社會常識的成年人,理應明白這背後的來源是什麼。對於不能追溯到父母本人的交易行為,「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可以推定為零。

目前的刑法241條規制了人口收買行為,但是給買方留了個除罪的口子:對於在解救時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可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被拿掉,也就是儘管沒有阻礙解救也不能除罪化,我個人是贊成的。

但是「兒童市場」的需求又是真實存在的,當然你可以說從理論上任何自然人都不應該成為任何交易的對象,但只要你還想切切實實的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必須現實一點,不能迴避這個市場的存在和其龐大性。何況那些處在灰色地帶的「民間抱養」也很難說就沒有交易的成分在裡面。過去這些年來的對這種事實性現象的迴避直接導致了非法人口拐賣猖獗,因為需求缺口總要有人來填補。

目前我國合法的收養兒童的渠道只有向兒童福利院走收養申請流程。沒有其他合法收養制度作為補充。那對於這個「兒童市場」的供給來說,僅靠兒童福利院那種甄選效率,無疑杯水車薪。需求居高不下,而供給少得可憐,價格自然扶搖直上,吸引了非法交易者前來。就算現在把刑罰直接上升到死刑,也只是把這個市場推給亡命之徒而已。

如果建立一個有著「父母來源可溯」、「雙方協議公證」、「收養人資質檢驗」、「生物身份識別可驗證」,並有政府背書和定期反饋機制的公開交易市場(實踐中不一定要用「交易」這樣的字眼),並且嚴厲打擊那些非公開市場渠道上的購買者,將其往公開交易市場上趕,才有可能從源頭上減少拐賣現象。


知乎首答.

首先闡明觀點,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我國刑法中我認為最有技術含量的條目之一.修改它為買拐同罪,我覺得不僅是不好,簡直就扯淡!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下面容我細細說來.

之前的答主說的都有正確的地方.首先,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是犯罪,法條已經毫無疑問的闡釋了這一點.但是大家往往盯住了這個法條本身不放,而忽視了刑法的整體性,刑法是一個系統,而不是罪名的簡單堆砌.仔細學習刑法總則之後一定會有更深的理解.

被大家忽視的就是下面的條文:

行為人如果收買婦女、兒童後,不對其進行控制,不阻礙其回家或主動、積極地為被害人尋找親屬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大家會想,我買了小孩就是拿來當兒子的啊,買了姑娘就是用來生娃的啊,怎麼可能不控制嘛,跑掉了錢不就白花了么.其實這是立法者網開一面,告訴收買的人,你雖然犯下了事,但是並不是沒有回頭路~如果你回頭是岸,法律對你是寬大處理的.

設想,如果沒有上面的附加條文,反而對收買行為課以重刑,比如7年以上,15年以下.一個男子收買了一個兒童,囚禁在家.突然走漏了風聲,怕東窗事發,他該如何處置.這時問題就來了,如果放走她,事情必然敗露,根據刑法,他已經觸犯了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會得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可能大家對7年沒有具體的概念.如果是死刑呢?毫無疑問的,他會選擇殺人滅口,防止事情敗露.這並不是立法者想要看到的,也不是最符合社會利益的結果.

從立法者的角度來說,設立這個罪名的根本的目的並不是把更多的人拉去坐牢,而是讓所有的兒童都能夠在自己父母的身邊快樂地成長.網開一面,減少了救助被拐賣婦女兒童的阻力.而一味課重刑甚至會適得其反,把犯罪嫌疑人逼上絕路,甚至危及被拐婦女兒童的性命.

那麼問題又來了,有一些執迷不悟的頑固派犯罪分子,一條路走到黑,這3年的有期徒刑完全沒有威懾力啊.不要慌,立法者還有補刀.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對行為人以強姦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實行並罰。
(2)對收買的被拐賣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應分別依照本法關於非法拘禁罪、傷害罪、侮辱罪的規定認定行為性質,並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併罰。
另外對收買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並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應予以數罪併罰:
(1)明知被拐賣婦女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的。
(2)與被收買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構成姦淫幼女罪(現已併入強姦罪)的。

這樣,大家可以想像,你買了一個婦女,本想著可以讓她幹活生娃,結果不僅不行,還要好吃好喝的供著,不能上人家,不能打人家,不能把人家關著不給她回家,這哪是買了媳婦啊,這簡直是買了個親娘啊! 如果你又打又罵又強姦又拘禁,那麼,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全部上來了.他犯下的所有惡行,全部有各自相應的罪名來懲處.

可見,這一法條,是一個十分全面而又精妙的法條.可松可緊,賞罰分明.如果你買了,但是良心發現,仍然有回頭的路可以走,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一旦你執迷不悟,在這條道路上越走越遠,那麼一樣可以把你整到死.立法者的目的就是既不至於讓犯罪分子走投無路鋌而走險,危及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生命,又對犯下真正惡行的人加以應有的懲罰.這也是罪刑必須相適應的原因,而在這一條中,立法者的目的得到了完美的體現.
所以,回答題主的問題,我覺得真心不應該把刑法中最體現水平的法條給改掉啊!我會心痛的!

/*吐槽一下
微博上,知乎上,往往有各種重刑主義者,大聲嚷嚷著,某罪太輕,要判死刑.太幼稚了好么.
我就簡單說一個栗子.具體的數據也忘記了.俄國曾經搶劫罪是一律死刑的,結果發現搶劫罪的被害人存活率遠遠低於別的國家,因為搶劫犯心知自己已經犯下死罪,滅口實際上是最好的選擇.今放生亦死,舉大計亦死,你說怎麼著吧~
我就想問一句,你是想在被搶劫的時候活下來還是人家把你錢拿走你就不想活了.
強姦幼女什麼的是一個道理.
手機碼字真是累,明天上來改格式.
如有謬誤,請大家多多指教了
*/


前段時間 今日說法欄目 報道 一個小姑娘被成功解救。

然而,孩子並不是在疏於看管的情況下被人販子拐走,而是被自己的親奶奶給賣了!

老太太已經七十多歲了,兒子去世,兒媳婦出門打工,老太太實在無力撫養,親戚鄰居也唯恐躲避不及,就把孫女給賣掉了。
這怎麼量刑?
所以說在打擊拐賣兒童的同時,社會福利制度也要健全起來。
(這裡也可以考慮到留守兒童的問題)


關於買拐同罪,我支持

以前還不是很了解這一塊,央視節目 等著我 播出後,給我觸動很大。
看看這些尋親家庭,你就知道人販子有多可惡。
一個孩子丟失,導致整個家庭都塌下來。

而警方在尋到買孩子家庭時,大部分受到阻撓,抵抗,拒不交出孩子。

我們來分析一下買方家庭的心理。
先從感情上來說,別說一個孩子,就是一隻小狗小貓,在一個家庭久了,也會生出感情,更何況是一個孩子呢。不敢說買方家庭對孩子有親生父母好,但我相信應該不會對孩子差(買孩子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想有個後代,所以沒必要虐待孩子。ps:不代表全部情況)
第二:他們認為自己是花錢了,買來的,不認為這是在做違法犯罪的事情,所以再把孩子交出去,雞飛蛋打,最後啥也沒撈著。然而,孩子終究不是物品啊!


再回頭看看被拐賣孩子家庭,比如父親丟了孩子,母親指責埋怨也會讓這個父親承受巨大壓力,強烈的自責、內疚。這也是為什麼有部分家庭孩子丟失後,夫妻兩人的感情也分崩離析。巨大的精神壓力,金錢支出,時間消耗。
中國這麼大,去哪裡找?
整個家庭也就家不像家。


所以我對人販子是極其痛恨,真是希望可以嚴判。

對於買方家庭,我支持有所量刑,但比人販子要輕一些。

更重要的是,給予買方家庭其他路徑可走,比如領養孩子。
而為什麼大多數選擇買而不是領,這就要看我國的領養制度。
國內領養孩子的制度、手續嚴格,繁瑣,這一點非常有必要!
但還是希望能夠有個可行的、不那麼繁雜的、適合國情的路徑(感謝評論區二樓)
具體怎麼做,就目前我的水平和專業還說不清楚,不敢妄言。


另外,觀念的問題。在行話中,小男孩叫大貨,小女孩叫小貨,價格當然是大貨比小貨高出幾萬。多少家庭是想要兒子!!!!!!!生不齣兒子就買啊!
所以思想真的不是一兩天就轉變的,我們不能根除違法犯罪,但我們可以預防/降低犯罪率。
改變思想觀念,還需要國家和社會共同努力。

不僅僅關注拐買兩方,被拐孩子的家庭背景也要清楚。
像我開頭說的,孩子被奶奶給賣了,這咋整?


雖然路漫漫,但只要有了一個開端,哪怕進展緩慢,總比這方面依舊是空白、無法可依好。


最後,祝孩子們六一兒童節快樂。


幾個月以前的那場「請願拐賣人口應判死刑」事件中 與所有網民不一樣 我是少數幾個反對的人 我反對網民的做法 但是我只是冷眼旁觀 卻不敢說出來 因為怕被人指責 某些明星也參與其中 我翻看了大V微博裡幾千條評論 所有都是支持應判死刑 沒有一個和我一樣反對 當時真是心寒至極 今天我終於忍不住了

試想一個所有拐賣人口都判死刑實施後的畫面:①週日,我帶著朋友家小孩去超市買糖。②電話裡因為一點小矛盾和朋友起了摩擦。③朋友生氣了,報警說我拐賣小孩。④我,卒。

再試想一個所有拐賣人口都判死刑實施後的畫面:①我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家境貧困想賣掉一個孩子。②我找人販子賣掉了自己的孩子。③鄰居報警說我拐賣小孩。④我和妻子,卒。⑤我和妻子死後,我的孩子成了孤兒。

「為什麼有些同志想著去從人販子手裡買小孩呢?養老?或者一些更恐怖的行為?」更恐怖的行為可能有:賣器官/作為童妓供戀童癖者OOXX(不要以為童妓都是女孩,其實大多是男孩)

「戀童癖作為性變態的一種,並沒有在現實生活中消失,尤其在西方,用高價收買漂亮的男童以供玩弄,在上流社會已形成惡習。據報載,當時的西德有一批人販子,專門將男童販賣給美國人。據洛杉磯的一位警方人士估計,整個美國有戀童者不下幾十萬人。馬薩諸塞州還破獲過一個自稱為「北美人童戀協會」的黑組織,它專門提供8~15歲的男童,這個組織擁有360名上層人物,其中有教授、作家、富翁,這些人向協會納費,協會便為他們提供方便。」——摘自新浪歷史

是。販毒不是你們要的死刑嗎。那為什麼現在還是那多人販毒。你們真的以為死刑能夠起到遏製作用嗎。那樣只會出現更多狗急跳墻的暴徒、人販子,會有更多的孩子被拐賣、被OOXX、被殺害!!

如果你還有一點法律素養的話,我希望你能看懂我的話:我並不支持拐賣孩子者槍斃or死刑。看起來因為嚴厲了犯罪率會減少。但實際上這樣只會愈演愈烈,出現更多亡命之徒。總結:這樣不但沒有效果,反而會讓犯罪分子更加殘暴。自己多讀書,了解一點基本的法律常識才是對的。


提三個反對的看法:
一個是從法理上講,罪責刑相適應,即處罰是否和犯罪相適應的問題,在本題中的兩個行為,一個是拐賣孩子,一個只是收買孩子,兩個的惡意程度、對社會的危險性是明顯不在一個層次上的,從這個角度而言,「買拐同罪」是不合理的;
二是法律改動後對現實的影響,即所謂的「買拐同罪」能不能在現實中減少犯罪的問題,之前知乎上有一個問題,問如果所有犯罪全部死刑會有什麼後果,高票答案是如果這樣會有很多本來只是犯小罪的人為了逃避處罰去犯更大的罪等,如果「買拐同罪」,會不會促使收買人為了逃避處罰去藏匿甚至殺害兒童,去把兒童再變賣出去呢?我們真的很難說清;
三是法律的普及度問題,需要考慮的是原有法律(包含處罰力度)的普及度,更改之後的普及度,更改之後讓大部分人分清楚區別的可能性等;知乎還算是相對高水平一些的論壇,即使是這樣題主和許多答主仍然不清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那些有買孩子需求、深處社會底層的人呢?法律的改動可不是僅僅是為了成為司考的考點而存在的。


說一個悲傷的故事。
十幾年前在一個偏遠地區的城市裡,全城的孩子被集中到了一個劇場里表演歌舞才藝。

很不幸發生了火災,聽話的孩子們等領導離場後才走,那一場災難帶走近三百個孩子的生命,因為計劃生育,約等於三百個家庭失獨。

原本人口稀少的城市突然間少了一半孩子,據朋友說那幾年那裡是人販子的黃金市場,甚至當地政府參與牽線、公安提供方便。

多數購買孩子的家庭都有自己悲傷的故事,需要抹去傷痕,每一個丟失孩子的家庭又都因此開始自己悲傷的故事。

要問我支持不支持拐、購同罪?我支持!但對購買者又如何懲罰得下手?里外都是一個悲傷的故事。


瀉藥,從我個人角度講,我最痛恨的就是人販子了,而且我的志願就是打拐。

我不贊同買拐同罪。我就單說一個比較通俗的理由吧,因為買方和拐賣方的社會危害性不同。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僅是我個人的想法。
以下是題外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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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預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單靠立法並不能有效地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我覺得還應該:加強社會互動,促進全民參與。

Sina Visitor System這是平安北京的微博消息:北京開展反拐宣傳活動

安珀警戒_百度百科這是安珀警戒的百度百科。以及論「安珀警戒」對我國應對綁架兒童犯罪的啟示等相關論文大家可以搜索。

大力開展社會反拐宣傳活動,使公眾了解反拐、打拐工作概況,以及相關防拐常識。推進安珀警戒等失蹤人口預警系統的建設,讓全民參與到打拐的活動中來。警民聯動永遠是最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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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就有「買拐同罪」這個話題了,然後九成支持買拐同罪。

其實我想說的是,都說立法要公開透明,這一點我是贊同的,可是民主不是這麼用的,那叫民粹,看看網上那些新聞底下的評論,抓到個強姦的,殺,抓到個詐騙的,殺,抓到個肇事逃逸的,殺,抓到個小偷都殺。要真是全國一人一票立法,我估計刑法不用弄了,所有的罪名都是死刑。全民參與互動是正常的,可是讓不懂行的人參與決策只能是搗亂。


必須,有買的就會有賣的。


謝邀!

是否應該買拐同罪,應該由立法機構按照民意,經過充分公開自由的討論後,依法進行表決決定。

我朝的問題不是是不是立法,而是立法的過程草率,往往是領導人一句話或者一陣風,以政治政策制定方式來取代嚴密的立法過程,造成立法成為某一利益代表團體的單方面意願表達,社會討論和接受程度不充分,結果立了法後執法機構無法或者不願執行,這法就立得毫無意義,而且還損害了法律的威嚴和形象。


夭壽啦自學刑法學了一半的半瓶醋!
出來咣當啦!知乎法學前輩何在?
還不抽死他?

嗯,就是我
知乎法學前輩們來抽我吧……
下手輕一點⊙﹏⊙
你看人家這麼萌(≧ω≦)

我認為不需要同罪,出現虐待,強姦,限制人身自由(說真的,哪個買家的不限制人身自由?除非是不懂事的小孩子那還好點兒……)什麼的,嚴格執行數罪併罰就好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已經入罪,刑法241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同罪這個事兒從法理上講確實不妥當
(好像是剛改的,再改也不太好)。
而且確實沒必要,售賣和收買的嚴重性大大不同,後者的嚴重性明顯小於前者。如果只是因為對拐賣這一行為的控制而加大對收買行為的懲處,總覺得有點緣木求魚的味道,而且這樣的法律會產生許多的不公——比如由於無知收買孩子然後好好扶養的家庭

綜上,我的建議是數罪併罰,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還阻礙被拐賣婦女兒童返鄉按刑法241條,三年以下,有其他罪行數罪併罰

說兩句題外話
很多受害家庭是不知道起訴買家么?
要是我,別說別的,限制人身自由了吧,先懟死你!吃的不好瘦了強行說虐待沒問題吧?挨打了?故意傷害!女孩子要是被強暴了那更得告到死!往死里告!
呵呵,強姦幼女,故意傷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虐待,侮辱,購買被拐賣兒童,數罪併罰不說死刑也得無期了吧?
我不管出多少律師費,不管花多少時間,這個官司我要打到底,直到買家男人被槍斃或者無期,他們家其他人也因為不同罪名被關進去為止

以法律之劍,剁!死!你!

(圖片來自網路,侵權刪)
Justice Will Be Done!

但是總感覺那些買家很少被起訴,可能是因為「並沒有阻礙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返鄉」吧,然而據我所知警察蜀黍們營救被拐買的婦女兒童壓力都非常大,很多時候救一次人不得不與全村對峙,暴力衝突時有發生,關鍵是迫於輿論還不敢還手……弱弱的艾特一下知乎第一大作家大段子手警察蜀黍@一笑風雲過 以表達我對守護我們平安的警察蜀黍們的敬意

難道我大天朝有了辯訴交易這個東西……印象中木有啊,而且我天朝又不是判例法國家,每次審判原則上彼此獨立,不應該出現這種情況啊!那只有兩種可能了,1,我沒看到他們被起訴,2,法條有問題或者法律在實行時出了問題


購買和拐賣都是犯罪,只是你不知道而已


在兒童拐賣問題上強烈反對買拐同罪。
從被收養者的角度講,買拐同罪算是二次傷害了。
被收養者好不容易與養父母建立了感情,養父母又被警察抓走,這是怎樣一種感受?對於部分不知情的被收養者,這簡直就是晴天霹靂(生活好好的,爹媽被抓了,因為自己不是他們的親生子女)。就算回答親生父母身邊,被收養者與養父母之間的感情又如何處理?從倫理角度講,買拐同罪太粗暴了。
從法理角度講,二者行為不可等同而語。
從法理角度講,收養者(購買者)動機上不存在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動機,行為上也沒有主動教唆(有的話另算)人販子拐賣人口,而且收養者難以辨別被販賣兒童的來源。相對應的,人販子具有犯罪動機(主觀故意)有犯罪行為(主動拐賣),買拐雙方行為具有顯著的差別,這種情況下買拐同罪,樓主你沒開玩笑吧?

解決這種問題根本不能單靠警察。提高生殖醫療技術水平才是正道。相對於收養非血緣關係的子女,多數人可能傾向於自己生一個。 與之配套的,就是代孕合法化,代孕雖然也會帶來倫理問題,但不會造成對第三人的傷害(子女被拐賣的家庭)其代價是低於單純依靠警察解決這類問題的。


一個把孩子當包袱的政府有什麼資格懲罰把孩子當財產的人??


實名反對 @雲舒 同學

引用 @璞默 Pumo 在人和狗能生孩子嗎? - 生物學 中的回答

——請先看看《知乎指南》
知乎對於那些能直接通過 Google、維基百科等找到答案的問題是什麼態度? - 知乎指南
只要問題本身是有價值的,知乎都持歡迎的態度。
知乎歡迎有價值的簡單問題或常識問題。這個規定看似難以理解,不過有興趣可以看看Quora的創始人Adam在Is It Bad to Ask Questions on Quora Which Could Be Easily Answered via a Google Search? 中的回答。 無論題主的年齡大小,請對題主保持最基本的尊重。況且這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太狂妄就有被打臉的風險。
本問題隸屬於「知乎官方指南」:屬於「知乎官方指南」的問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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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知乎官方發布:

只要問題本身是有價值的,知乎都持歡迎的態度。

首先,對一些人來說只是簡單的「常識問題」但對另一些不熟悉的人來說就是複雜的問題,需要有人來幫助他們解釋、說明和闡述。例如,「什麼是對沖基金?」「什麼是風險投資?」 對一些業內人士來說只是基本概念和常識,但外行人來說就是需要解釋的,並且對他們是有價值的。

其次,知乎並不歡迎用戶以「為什麼不自己去 Google 或維基百科上找?」的方式作為回答。我們希望用戶在對待其他有簡單疑問的用戶時能更為友好,可以善意的提醒,但請不要用責問的方式對待他人。

很多簡單問題在搜索引擎、維基百科上確實能找到答案,往往是標準的、模式化的答案。但知乎上有可能獲得比互聯網上其他地方更好的答案。例如,「什麼是對沖基金?」維基百科上有對應的詞條可以查詢,但在知乎上有可能一位真正的對沖基金從業者用自己的經歷和理解來闡述,比維基百科上的更生動、豐富和有趣。

當某一領域的初學者要在互聯網上搜尋內容,往往很難判斷哪些內容更準確或更有價值。而熟悉該領域的人卻可以很快分辨內容的好壞,篩選出有價值的信息。如果他在知乎上解答了這個問題,那麼當其他人需要時,只要在知乎上搜索一下就能立即找到高質量的答案了。

而且,知乎不可能要求每個人在提問之前都要先去搜索一下才行,這也不太現實。

知乎歡迎有價值的簡單問題或常識問題。

你在這裡罵廣大網友什麼叫刑法謙抑性和罪責原則都不知道,那你怎麼連基本的知乎原則都不知道呢?


如果買了孩子要面臨判無期或者死刑,那麼買家就會鋌而走險將孩子滅口?這種奇葩的想法我都不知道是怎麼想出來的。

難道最佳選擇不是放棄購買這種行為嗎?


說一下我們這裡的價格,
女孩一斤一萬,
男孩一斤一萬,再多兩萬,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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