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向老闆提出辭職申請?

想和一個同事一起去創業,很小的一個公司,在公司有期權,老闆雄心壯志,但事情情況很難看好,線上的工作很依賴我們兩人,感覺有點難以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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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謝大家的回答,很受益。已經和老闆攤牌了,表面平靜,但還是非常不滿的,尤其覺得我自己走還拉走另一員幹將,很不厚道。不過走出這一步,感覺還是輕鬆許多,老闆有看法也是正常反應,自己沒什麼可辯解的。


公司領導:

本人考慮再三,決意就此辭去,另就他途,期與准許。余在公司三載,賴周總相攜,諸事順遂,感念無盡,即今從辭,亦不敢忘;另如李總、朱總,賈總者,平時雖相言不多,交面不繁,然亦長者,體恤良多。及項目組,李、張二經理,不小余智陋,面提耳輸,技術、生活多做指點,受益實多,在此無以復言,唯多做感謝,徒表我心。

今辭去,可為原因者三。

有言道,父母在,不遠遊,期或近之,此其一也;

三年中困守一崗,雖智不逮,未能盡善,然疲乏之心滿矣,竊或離之,亦不可得,心灰之,此為其二;

勞苦三載,東奔西顧,未曾少安,績或無表,無功亦苦,薪給僵持,無期奈何,是者三。除其而外者,書不盡言,無敘也。

辭不達意,萬望納言。

X部/XXX


這是我去年離開合夥創業公司的做法,僅供參考啦:
1、首先直說要離開的時間和原因。(如果沒有200%的理由讓你覺得不值得坦誠)
2、事前把所有在這個地方受益的事情回憶一遍,選幾個最重要的表示感謝。
3、提出自己的交接計劃,提供重要崗位工具的使用說明。
4、簡述對繼任者素質的建議。
5、簡述自己將來事業規劃,聊一聊可以合作的地方。


我想給年輕人們多點機會,不能一個人佔了幾個崗位


坦承是第一位的。

如果一定有什麼技巧的話,就是跟領導談「理想」。


好的理由 就是 老闆好意思跟其他人說的理由。


核心矛盾恐怕在於,boss其實待你尚且不錯,只是對於現在所從事的工作越發沒有信心,到底多久現狀能迴轉你們內部也沒譜,只是被激勵的說「先往前走」。

1 創業團隊的人員離隊是常事,boss也心知肚明,去與留都是一般都是一種綜合信心指數的折射。
2 你需要站在boss的角度看待這種「不再堅持」的影響,如果你倆確實對整個團隊構成致命影響,那他最需要的是 你們的駐留緩衝期+新人手僱員期+工作交接期。

A 假設你特仁義,或對boss比較有感情,就把事情挑明,並商量出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離去時間點」,不再接手任何新增任務,只做好例行的(如果例行的比較簡單,甚至可以申請工資減半工時減半)。

B 假設你一刻也不想拖,想儘快去別的創業團隊,但又不想顯得自己非常不負責置其他團隊成員於不顧。你最好在公司內部找物色一個其他人手,來接替自己,並且儘可能快的順利完成交接。如果沒有任何多餘的人手,那你可能需要留下份足夠清晰的文案來說明要做什麼和怎麼做,並且其內容會交你的上級確認。

C 不管不顧機巧開溜型,因與主題附述的內容有違就不贅述了。


錢少事多離家遠,位低權輕責任重


上次分享了一篇剛畢業的孩子如何找實習單位,今天就有小夥伴問我怎麼辭職,好吧,我承認不是我的錯。假如你要往下看然後辭職的話請保證我沒有對你說什麼,我所說的一切都是假的。

以上請悉知。

是這樣子的,有一位童鞋大四,目前在A公司實習,在實習期間主要在車間工作,職位是精益生產(可以問百度,一種管理學方法),大概是管理方法學專業相關的管理生吧,然後在實習期間找了另一家單位B,B單位提供的職位是經理助理,大致是這樣子。但是該童鞋最近一直為了離職而苦惱。問我如何辭職比較好(辭職的理由不便告知)。因為領導對該童鞋比較信任,對該童鞋比較好,然後該童鞋自我感覺也比較好,所以並不想這麼傷害領導的信任,覺得自己這樣做很過分,但是糾結了一個多禮拜,最終今天跟領導辭了職,理由是回老家發展(貌似)。

離職的時候,該同學設想了各種糟糕的場面,但是最終領導並沒有印證童鞋腦海中的任何一個場景,反倒是很平靜,一下子就同意了。所以說嘛,辭職也就那麼一回事,別把自己看的那麼重要,畢竟一個公司缺了誰也照樣可以轉起來,何況是一個實習生呢?也許我這麼說話有點過分,但是不能掩蓋這就是事實。現在我們回過頭來細細分析一下,其實老闆那麼平靜也是為了該童鞋好。畢竟一個人要辭職肯定是下了很大的決心或者重大的變故,讓實習生走的乾脆一些也好。幫助他認清自己,工作有時候也僅僅是一份工作,不需要拖泥帶水。

在我工作的這段時間來,我給的建議就是真的不必把自己看的太重要,因為你僅僅是為他們做事情的。假如公司文化是濃厚,很積極向上,當然是好事,但是這樣氛圍的公司太少太少。辭職時盡量乾脆一些,作為剛畢業的我們,要麼是因為錢少,要麼是因為學不到東西,要麼就是領導不行。個人認為三者缺一不可。或者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提升自己,最後選擇辭職。


編造讓領導無法SAY NO的理由是關鍵,至於坦承嘛...這裡是中國。


無法給公司創造更大的價值,不好意思讓公司繼續在我身上投資了,非常感謝這幾年來公司對我的培養和投入,使我收穫很多。在此懇遞上辭呈,望您和您的團隊能大展鴻圖。


去辦事情的時候,提了一句,老闆我想談一下近期辭職的事情,老闆回了5句話: 想好了?是的。 找到下家了沒有?沒有找 。 為什麼不等找到下家再走?不想,暫時沒打算。那我的事情以後沒人處理了?! 不會,我會等到找到交接的人再走。真的確定要離職?以後打算做什麼? 我沒想好呢。
總之:不難的。


申請加薪,雙倍。


English version:

from: me
to a ,b
cc: c and hr group

Hi a and b,

Please accept this letter as formal notification that I am leaving my position with Company on August 5th, 2015 (last day).

I have allowed 4 weeks prior to my departure for handover, though I have provided training for my tasks recently.

Although I enjoy my job, I want to make a career change and already got a great technical offer in an Internet company. It』s hard to reject.

It』s my pleasure and great experience to work with you all. Thank you.


Sincerely.

Comments:
1 a is my direct manager, b is hr manager, c is a"s manager. hr group involves all hr.
2 last day? with an offer can"t reject.
3 handover
4 thanks
5 I only use sincerely when left. This word is a little tricky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挂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如決意要走,不希望被任何條件牽絆,只能提出沒有商量餘地的理由比如說:

多得您給予的機會,我終有機會接近理想,然而理想與現實總不可免俗地有著衝突。古人云,父母在,不遠遊。父母思想開明,支持我志在四方。然而,離家八年來,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可是對親人的依戀很讓人無奈。

這樣~~~~~


其實最重要的是把工作交接好,盡量讓公司的運作不因你的離去而受損,這做到了,也最大程度維繫了感情。

另外再在情感上來一次秉燭夜譚,再大醉一場應該就沒有大的問題,以後還能做朋友。

最後再提出有任何問題可以隨時幫助,留下合作的空間。

不過創業初期比的就是誰能熬住內心的焦慮,失敗者也多死於此。盡量給自己多留一條路總是好的。


陳情表 你看過嗎


直接說,委婉點的話發郵件。
離職很正常,坦誠最重要。


已經攤牌了幹嘛想這麼多呢,如果現在的公司什麼都合適也就不會辭職了


1工資低, 不能滿足我的當下的生活開支
2 我以前就做過工藝, 我不忍心看著工人拿著和我差距的工資,其實我們做的是差不多一樣的工作。
3 不願意加班,沒事我怎麼不能下班。
4 我不願意把時間用來和這份工作交換取得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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