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 註冊制的推行會對主要從事 IPO 業務的律師事務所產生怎樣的影響?


如果說的是完全推行註冊制的話,日常和身邊的人有些交流,我想,大概有幾點:

1. 證券集體訴訟的興起和發展

原先制度下,有證監會嚴格審查,相當於證監會對公司IPO資料認可。所以,上市以後的公司,你說他IPO材料虛假、隱瞞實情,你去告誰啊?公司?證監會通過了的。告證監會?呵呵。總之,很難成功。

但註冊制後,就不一樣了,證監會只做形式審查,審查完就了事了。虛假陳述、重大遺漏都是你公司和中介機構的問題。所以,股東當然可以以虛假陳述去起訴公司。

2. 律所的業務風險擴大

同上,實質審查工作從證監會到了律所、四大這一邊。出了問題,律所有沒有責任?律所從事IPO業務時,自然有了更多的法律風險。更加更加勤勉、盡職是免不了了。

3. 律所更審慎地選擇和從事IPO業務

再接上,律所的風險擴大了。這對律所而言,簡直不能忍。

那怎麼辦?
一、選擇客戶,爭議性、企業本身問題多的客戶盡量不做;
二、工作裡面,一定要把風險都排除出去,至少也要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

4. 業務量飛速增長;

以前IPO業務一項很核心的能力是過會能力。通過證監會審查不簡單,因此每年單數也算不上很多。註冊制開放後,既然證監會也不實質審查了,自然而然就會業務量暴增,這可以算是非訴的一個增長點。

當然,另一方面,註冊制下面,企業所負的法律義務也加重了,會不會有很多企業望而卻步?寧願不攪資本市場的混水,也要獨善其身?這可能會降低一些業務量。但結果還尚待評估。

5. 非訴業務門檻降低

非訴業務不僅業務量增長了,門檻大大降低。本身在高端非訴行業裡面,IPO就算比較苦力的工作了。新三板開始以後,已經有了律所進入門檻大大降低的趨勢。相信,這方面的門檻一定會進一步降低。

6. 其他

註冊制不會孤身造訪資本市場,必然會有伴隨的制度,我們現在已經可以看到一些端倪。這些改變,對行業的改變也將是深刻而長遠的。


業務量會增加,但同時中介機構包括律師獨立核查的責任加大,如果沒有嚴格按照相關規則進行審慎核查並謹慎的發表法律意見,未來可能因為項目出現問題遭受行政處罰並對因此造成的投資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反正現在是一堆有的沒的的公司為了『上市』兩個字搞起了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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