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福劍能起訴拍攝視頻並傳播上網的人么?

據說已經知道是誰了,我想,比起畢福劍的言論,更可怕的是這種拍攝隱私行為併到處傳播的行為,我不清楚這種行為是觸犯了道德底線還是已經觸犯了法律底線,老畢能通過法律手段起訴拍攝者么?


不能。

老畢要起訴他人侵權,首先要主張他到底什麼權利受到了侵害。

隱私權:
一件事要構成隱私應當符合兩個要件:一、事件本身可以成為隱私。公共事件,發生在公開場所的事件,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公開的事件不能夠成隱私。二、當事人有意願使該事件成為隱私,並採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簡單的說你希望某事成隱私,你就不能將它在公開場合宣之於口。
老畢在與多位朋友聚餐時發表言論,並准許他人錄像的行為,使他的表達失去了私密性,無論他本人意圖為何,均不能再主張他人侵犯了其隱私權。

肖像權:
按民法通則觀點,上傳者沒有用於商業目的,所以不構成侵犯肖像權。(我個人認為可以從肖像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權利,有權決定如何使用角度來主張。但該觀點沒有法律條文支持,訴訟困難)。關於我對肖像權的更多觀點,詳見:未經允許的情況下,用別人發布在微博上的照片當頭像構成侵犯肖像權嗎? - 求解的回答

名譽權: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顯然該視頻是對事實的記錄,不存在侮辱和虛構事實的問題,因此也不成立。

著作權:
從表演者權角度起訴倒是一個腦洞大開的思路。@李兵已經回答,我不贅述了。主要問題在於,表演者權的表演內容應當符合公序良俗,侮辱開國領袖和軍人的表演之著作權很難在法律上得到承認。

所以看不出老畢的哪項民事權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其起訴視頻拍攝者沒有法律依據。


能。
他的表演行為也使其具有了表演者權。老畢的段子如果是現場創作的,則老畢其實是當場創作了一部口述作品,因此享有口述作品的著作權。
錄製者雖然經老畢許可錄製了這段視頻,但老畢的授權中明確指出,禁止其傳播視頻。
錄音錄像製作者違背著作權人、表演權人的意志,非法傳播其作品和表演的,侵犯了老畢的著作權和表演權。


怎麼回事,這不是發表權嗎?畢說不要發表,而別人給他發表了,不是侵犯發表權了嗎?
表演權,到底是否放在網路上,是信息網路傳播權,這不也侵犯了嗎?
誰特么說非法作品不受保護的?理解著作權法第四條嗎?


法律上能不能,不知道,政治上能不能卻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還是黨國,他的言論觸及到了黨統治的合法性根基。。。他要想繼續吃他的那碗飯,就不能。。。ps,老畢加油哈


只能說他自己交友不慎,那我們吃飯的時候不是也說那些事兒么?更重要的是,沒有顧及自己的名人效應。柴靜怎麼樣?畢福劍怎麼樣?南邊沒有牆,就不要去撞啦。


能否起訴央視違反勞動法?


即便能起訴又能怎麼樣?影響已經出來了。所以要想人不知


能,但是沒必要,從算計的角度講,無為而治是最好的處理方法。


他那個,拍的時候他是知道的,我覺得首先就不算隱私。而且,怎麼說呢,別人不是用於盈利的,所以曝光的定性現在很難說


微博上說上傳者是美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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