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搜狐 offer 幾天後公司反悔,其他 offer 已經拒絕,我該怎麼辦?
相關問題:默拒阿里 offer 會影響信用評級嗎? - 招聘
上周三我拿到了搜狐的OFFER,上周四正式確定要入職。由於入職登陸系統一直登不上去,於是我在中午打電話確認。得到的答案卻是對於我入職的事情,老大決定不錄用我了。原因是覺得我的薪資給的偏高。。。我不能入職的官方原因是跟我談的工資過高,超出了公司的預期。可我記得上周三HR打電話給我的時候說過,給我定級為A3,這筆錢已經批下來了。
我的OFFER之所以發到我手裡是因為公司的老大手抖了一下,點了確認鍵,並不是存心的。
最終確定搜狐後,我拒絕了其他OFFER和一些重要的面試,現在我還要重新找工作,浪費了我很多的時間。
這個事情我應該怎麼辦?
有圖有真相
更新一下,有的知友和我爭論到底題主的案子屬於哪部分法律管轄以及offer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首先,你的用工關係並沒有確立起來,勞動合同也沒有最終確立,肯定是不適用勞動法的,屬於合同法里合同訂立過程的調整範圍。
第二,offer屬於要約,一經發出就有法律效力,這在法理和法律上都是確定的,我也不詳細談了。
------以下為原答案------
從理想角度和法律層面上來說你請律師要求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是一點問題都沒有的,法律上是有依據的。
但是我不得不說,從現實來講,搜狐這樣的大公司每年花在聘法務上的錢不會少於幾百萬,千萬級別也有可能,而且請的大約都是業內前幾的律所,你打這樣的官司雖然法律事實比較清楚責任歸屬也比較清晰,但是他們的法務真的不是吃素的,這幫人很能整,有可能就給你拖著一拖拖幾年,擱誰都受不了,一般就生生給你拖黃了。
所以我建議私下交涉,別打官司,拿到一個比較合理的補償金,然後儘早找新工作。謝邀。
不用猶豫,拿著offer找律師起訴他們,可以庭外和解,賠償金必須夠高。因為這影響的可能是你漫長的職業生涯,不是幾個月找工作的損失(具體影響和損失讓律師來幫你思量),並需要原先僱主和同事出面證明你工作能力,把之前各種溝通的證據全都準備好。
如果你敗訴,這意味著所有公司的offer都不具有邀約的法律效力,這是對勞動市場秩序的嚴重干擾;他們公司的offer尤其不可信。告訴律師,拿前者要挾法官,拿後者要挾他們公司;告訴律師,這是他出名的好機會。
除非你證據不足,否則我想不出你為什麼會拿不到賠償。
最後,無論如何不要接受他們的僱傭。試用期之內,僱主很容易找到理由把你報復性地開除,這是他們最容易、成本最低的做法。
當然,在那之前是否要進行媒體和網路造勢,這是你的選擇。(另外,題主,到這分上了,你還把問題標籤放上「搜狐」,智商也是有點著急,看來必須找律師, @肥肥貓 同學,你認識好的嗎?)
************************* 評論區 @EdwardLyon 出現之後我的補充************************
我說過,「你們雙方在簽合同之前是完全平等的,從形式上到內容上......如果對方沒有給你這種平等待遇,你有權理直氣壯地爭取!」 (當面試官問「你有什麼要問我的嗎」時,應該問什麼? - 顯微無間的回答)
評論區 @丑老頭 認為,offer作為邀約,沒有法律效力;我不贊同,人家是因為你給了offer,才願意放棄現在的工作(和其他機會)的,你這白紙黑字的文件給人家造成了嚴重後果(無論出於怎樣的內部原因)扭頭就想跑?有你們在這世界不會好的!(當然,看了下面的話,大家也許會覺得,有我在就更不會好了。)
如果收了題主的諮詢費,我會進一步給她幾個建議:
- 發博客,請水軍(最好在新浪、百度)轉發,現在網路有償刪帖是非法行為了,只要尊重基本事實,放心發~ 每天輪流 @ 在美國治療抑鬱症的張朝陽,他煩了去找公司老總算賬,可比你的律師有力;
- 越大的公司越怕聲譽受損,所以,你接受記者採訪時,要作出柔弱的、被大公司欺負的女設計師樣子,題目都想好了《知名門戶網言而無信,女設計師無奈丟工作》,配上offer、你抱狗(沒有的話去借一條)作委屈狀的照片,最好還配張你父母流淚的;
- 請律師寫一篇博客《暗藏玄機的X狐offer》,揭露他們的offer必須登錄才有效,無法郵件或紙面寫回復的情形,花錢請大V轉發;
- 如果一審敗訴,來知乎找「成都女司機遭暴打」主題下重複發帖的那個新聞學博士,他具有相當的煽動水平,先發一篇《X狐白紙黑字不算數,X院有心偏袒引眾怒》,激起碼農界對小妹妹的同情心;再發一篇知乎專欄《法院告訴你Offer是沒用的》,激起碼農跳槽時的警懼心,還有一批HR會衝出來說,誰說沒用的,我們公司的offer就是有用(否則她們還憑什麼讓人家放棄現在的工作?)!
- 上Quora提問,Is offer a legal protection when you quit for next employer in US / Europe?同樣造勢,把你的經歷翻譯成英文;最後,上海外服、北京外服公司轉發敗訴案例(訂閱Efesco郵件的員工都會收到哦,也就是說,相當一部分在華外企的員工),諸多跨國公司HR震動,駐華美國商會、歐盟商會發聲:我們在中國的公司和本土公司一樣,高度重視勞動者權益,offer是您入職時有效的保障。
- 聚集眾怒之後,再請他發一篇《X狐和法官為何聯袂對求職者下黑手?》,並 @中紀委王書記、最高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如果還能逼最高法出一份&<關於聘用書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等於提前宣布二審勝訴,即便沒有,不過是晚幾天勝訴而已。二審法官就算不講道理,還敢不講政治?
有人說,這麼鬧會影響下一份工作,確實,我覺得,你也可以選擇忍氣吞聲;但是,如果你開始反抗了,就必須贏。
(經兩位專業知友提醒,原文中「邀約」一律應作「要約」,謝謝糾正)
如果各位還有想問的,我依然願意回答:我在「值乎」,我還是那麼尊重您的錢 - 顯微無間的文章 - 知乎專欄
手抖...
抖他個大頭鬼啊....笑死了
我全身都可以有節奏地抖,求搜狐讓我當老大
別猶豫,果斷起訴。不僅僅是為你自己,更是為每一個要找工作的人。
我只聽說過應聘者拒絕offer,沒聽說過有公司單方面反悔offer的,不知道法律對offer有沒有相關規定,歡迎大家補充。
如果你敗訴了,那以後所有的offer都不再有任何意義,這是勞動法的悲哀。
最後,想給那位搜狐的老大說:手抖是病,得治。1天時間夠拿一個offer了,BAT聯繫我,我幫你約面試。
在實務操作中亦有一些企業對於錄用通知的性質認識不清,在發出錄用通知後又反悔,雖然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但殊不知此中蘊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在該類案件中企業的敗訴率居高不下。
在企業招聘實務中很多企業在經過面試進行層層篩選之後,會向決定錄用的候選人發出一份錄用通知。發出錄用通知往往是用人單位與新聘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個前置階段,甚至成為一些企業招聘過程中的一個必經程序。然而在實務操作中亦有一些企業對於錄用通知的性質認識不清,在發出錄用通知後又反悔,雖然這種情況並不多見,但殊不知此中蘊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在該類案件中企業的敗訴率居高不下。
公司發了offer又反悔,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案例:
小甲原是一家公司的部門經理。2013年12月小甲通過應聘收到A公司電子郵件形式發來《聘用通知書》,告知她已被錄用,通知書中同時寫明了報到日期、職位、薪酬等信息。收到聘用通知後小甲回復同意被錄用並確認將按預定時間到崗。隨後,小甲便向原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一個月後辦理完了原公司的離職手續。然而萬萬沒想到,就在小甲準備去A公司報到的前三天,她竟接到A公司撤銷錄用的電話通知。氣憤不已的小甲按通知書的報到日期到A公司,要求對方按《聘用通知書》辦理錄用手續,但遭到拒絕。
之後,小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賠償自己的工資損失、社保費和年終獎損失共計約3萬元。仲裁以不屬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小甲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A公司向小甲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A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經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為,A公司撤銷《聘用通知書》的行為無效。關於賠償損失,小甲訴請賠償經濟損失中工資損失因A公司締約過失行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會保險費與年終獎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關鍵在於企業的反悔,在法律的定性上是解除一個民事合同還是一段勞動關係。如果解除的是一個民事合同則適用《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勞動關係,則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如果解除的是一個民事合同,則不可強制雙方履行;如果解除的是一段勞動關係,則候選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也即可以強制執行。
我們先了解下錄用通知的性質界定。
錄用通知,或稱offer letter,錄用通知書實際上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單方發出的願意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意思表示。從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錄用通知就屬於要約,是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所謂"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應當由受要約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約人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按照這樣的一般原理,當企業向決定錄用的候選人發出錄用通知(也即要約)而候選人表示接受該錄用通知(也即承諾)後,則在企業與該員工之間存在著一種合同關係,這種合同關係的具體內容通過錄用通知來體現。換言之,錄用通知從一個企業單方發出的要約變成了企業和候選人雙方達成合意的一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從實際用工之日起開始對勞資雙方進行調整,而候選人表示接受錄用但實際用工之前,雙方之間並非《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規範。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應當界定為普通的民事合同並非勞動合同。
企業撤銷錄用通知的法律風險
錄用通知是否對企業具有約束力,關鍵在於是否被候選人接受。如果候選人接受則對企業產生約束力,否則,如果候選人不接受或者雖然接受但是對錄用通知上的條件作出了實質性變更的話,則本錄用通知對企業不具約束力。候選者接受錄用通知,而企業撤銷,則企業的這一行為,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
儘管企業違約,但是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不能通過強制企業和候選人履行的方式,因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性,而只能追究財產上的損失。由於候選人已經對企業形成了一種合理信賴,那麼如果候選人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應該對該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具體在本案中,不能強制小甲與A公司雙方主體之間建立勞動關係,但小甲對於A公司將與其訂立勞動合同已形成合理信賴,且小甲能夠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因此,小甲因基於合理信賴而與原單位解除合同導致的損失,招聘單位A公司應當適當予以賠償。
關於錄用通知的操作提示
錄用通知可以吸引人才,但是稍有不慎,它也可以困住企業的腳,從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 理理念的角度出發,招聘實務中關於錄用通知的使用,應當追求法律的嚴謹,更大限度地減小對企業的風險。
(一)發出錄用通知與候選人體檢的順序安排
關於發出錄用通知與候選人體檢的順序安排,在實務中一般有兩種操作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先讓候選人進行體檢,候選人體檢合格後再發出錄用通知,第二種模式是先發出錄用通知後再讓候選人體檢。如果企業的招工條件允許的話,建議在操作中採取第一種模式。
第二種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1)在拒絕理由上不易選定;(2)加大解僱成本。因為有可能會在用工期間產生病假、醫療期等一系列後續問題,加大了企業的解僱成本。
(二)錄用通知書的失效
在實務中,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企業向候選人發出錄用通知後,候選人遲遲不回復公司是否表示接受,則此時公司已經找到了新的候選人。為了規避此種情形帶來的法律風險,小磚家傾向於建議在錄用通知上設立一個回復期限,如果在期限內不回復,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另外,在實務中也會出現另外一種情形,候選人答覆接受並且承諾在具體的時間入職報到,但是報到時間已到而該候選人則杳無音訊,可能該候選人已經另棲它枝而再無蹤跡,也可能過了一段時間又重新出現來公司報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還要受錄用通知的約束,如何規避這種情況的法律風險?對此,小磚家建議可以在錄用通知上設定,如果候選人不能在承諾的時間入職報到時間,則需事先得到企業的同意才能後延,而且後延時間不能超過企業設定的期限,否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三)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之間關係的處理
關於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之間關係的處理,小磚家建議在實務中要明確勞動合同簽訂後,錄用通知自動失效;當勞動合同和錄用通知二者內容不一致時,以雙方勞動合同為準,最大限度的減少因錄用通知中約定不明確產生的後患。
以上是用人單位在入職環節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方法。如果HR從業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入職環節給予足夠的重視,就可以避免工作失誤的發生,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作為勞動者,也應關注錄用通知書的內容細節,並保持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聯繫,為自己新的工作做好準備。
對題主表示同情,我幫你把帖子轉到內網去吧~希望內部有人看到可以關注下
小員工一枚,能做的也就那麼多了..Orz
7.27修改:已從搜狐離職,入職阿里。
=============================================================
某狐3年員工路過,匿名,看到這個回答還手賤去系統里搜了下hr的名字,確有其人
的確知道一些內幕,比如某狐的某城市站,在3個月內換了5個主編;再或者入職體檢報銷需要走一年+;再或者按照規定,員工考評連續兩個季度都是A就可以獲得提升等級,該員工2年的連續考評都是A,但是一直被卡不能提升,在內網發問,被HR回復說員工信息等級的表述與現實不符……
結論:
某狐肯定是四大門戶(新浪網易搜狐鳳凰)里第一個倒下的,沒有之一
1. Offer作為未來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附件,當然具有約束效力。
2. 可以向搜狐主張賠償金,行情一般是一個月工資。
3. 趕緊聯繫你拒絕的公司,隨便找個借口,說想通了。
即使是手抖,也應該是發送完就立刻再發一郵件給你取消offer, 而不是等到你無法登陸系統的時候才告訴你。發offer不應該是仔細檢查一遍再把郵件發出去嗎?即使手抖了,檢查發送人的時候會檢查不出來?
offer應該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但肯定沒法和勞動合同相比。樓上各位的建議可以參考,但官司不一定能贏。最關鍵的是,對方公司有專門的法務和員工關係來處理這種問題,而題主只有一個人,精力時間能應付過來么?
建議聯繫前面已推拒的公司,如實說明情況,注意既不要圖口舌之快只顧表達情緒,又要堅定地表述搜狐渣公司的事實,以免對方hr視搜狐違約為對你個人的否定。
說句題外話。以前搜狐有一名王姓培訓,簡直是我見過的最LOW的培訓人。面對一屋子女員工,滿嘴黃段子,諸如「你們覺得我很專業,但並不會因此和我睡一覺」之類口舌便宜,還覺得自己很有魅力。從此對搜狐路人轉黑。後來這貨以年薪40入職某蘋果售後服務商,還沒出試用期就離職了。看到題目因為有類似經歷來答一下,因為不是做HR 或者法務這一塊的,具體上能夠索賠到什麼程度其實並不是十分清楚,只是想把自己當時解決的經歷拿出來給題主做個參考。
我是去年3月份去GSK做的面試,3月底GSK發offer過來,由於當時headaccount的原因說是要走manpower的第三方。雖然當時覺得有些奇怪,一般外企的第三方都是簽在外服,但是manpower也算比較大的人力資源公司了,也就沒想什麼去簽了。然後就是老單位辭職,約好的是4月中旬入職,我中間還去了一趟土耳其,回來之後聯繫了兩次都沒有人接電話,當時就覺得不太對。入職前2天manpower的人給我打電話說GSK由於打算把中國的業務縮小把這個崗位取消了。
當時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真的冷汗都出來了,後來諮詢了做HR的朋友,然後法律援助的熱線也諮詢了。最後多方給到的意見是,郵件的offer是能夠作為法律依據的,這種情況下可以憑藉來往郵件申請仲裁賠款的(仲裁庭一般情況下都會支持受雇者的合理賠款請求)。我覺得這個還是得看對方要不要臉吧,最後的結果是manpower主動告訴我賠一個月的工資,錢是5月底左右到賬的。我覺得搜狐應該還是蠻要臉的,不至於要鬧到仲裁庭吧,就算仲裁也就是麻煩點吧。。。(母雞,沒有親自操作過。。。)
這一個月的時間,我就在家休息找工作,順便考了個期貨從業的證書,5月中旬的時候和現在的公司簽了入職合同,5月底入職交接6月初考出從業證書。其實遇到這種事情的確是蠻倒霉蠻鬧心的,但是也是有好的一面,中間有一段時間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反正心態要好,合理的賠償一定要想辦法爭取到,然後找下家的時候不要太急,不要因為錢的問題匆匆忙忙找了一個自己不喜歡的下家。客觀方面唯一的影響就是,我當中社保什麼的屬於斷了1個月的,所以從6月重新交金開始之後的6個月內是不能提取公積金的。
最後,沒圖我說個JB(好吧,請不要鄙視我的英文。。。反正不會是老闆了就隨便寫寫好了)
嚴重反對所有要起訴的回答,這些屬於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建議。
我先轉個帖子大家看看,內容很長,可以直接跳過看我的概述:
尊敬的楊警官: - 多倫多 51 網
事情的過程是這樣的,去年7月份的一個周五我和母親去Fairview Mall逛街, 上到二層,我母親看到一家服裝店, 於是我們就走過去看看。 但是在走過去的過程,有一個黑人撞到我,是很輕微的碰撞。
我看了一下對方, 對方也看看我, 由於商場里人很多,這樣的事情也在所難免,雖然對方沒道歉, 我並沒說什麼。跟著我母親走進那家商店。進店後, 母親在看衣服, 我在旁邊等著。 但是那個黑人也跟著進來, 我當時就有點不祥之兆, 但是門口是來往的人流, 店裡有攝像頭, 還有位女銷售員站在離我4-5米處, 所以我並不在意。 無憂資訊
黑人直接走向我, 幾乎是和我腳碰腳。 我正要問對方有什麼事? 黑人一言不發突然出拳猛擊我的腹部, 力度非常大, 我就像是被一輛摩托車撞到, 向後倒去。 由於我母親就在旁邊挑衣服, 因此我的身體撞到我母親, 我們都倒在地上。黑人打完後立刻離開。
這一切發生在10秒鐘左右, 我吃力的扶著母親站起來, 這時那個女銷售員跑過來, 關切的問我們有沒有事? 說她都看到了, 那個黑人真是瘋了,一言不發就打我。 我和母親互相檢查了一下, 除了我的腹部和母親的背部有些痛, 其他的倒沒發現。 這是我第一次在加拿大也是從小到大第一次被打, 心裡很緊張, 當時只想著趕快回家。
事後回想這是一個錯誤,應該立刻報警。回家後, 疼痛感減輕, 再沒有其他的癥狀。 接下來我打電話給多倫多警方的非緊急情況熱線416-808-2222, 接線生指點我去33分局報案, 因為Fairview Mall是他們的轄區。
周一我就去33分局報案,雖然英語不錯,但畢竟事關法律,所以我向接待室的一位女警要求能說普通話的警察交談。女警說能講普通話的警察在外面執勤,要等一會的。我說可以,就在接待室旁邊的長椅上等了一個多小時。正當我有點昏昏欲睡的時候,接待室的門開了,出來一位全副武裝的白人警察,我驚訝的問對方是否說普通話,對方說不會,但能說普通話的警還在外面執勤,不確定什麼時候能回來,他現在是唯一有時間和我交談的警察了。
沒法子,我說我的英語雖然還不錯但不是第一語言,我儘力去說明整個事情, 對方表示同意, 把我帶到旁邊的會議室。警察先登記了我的個人信息,我出示了駕照,然後把整個事情敘述了一遍,在這個期間,警察不斷的點頭。接下來讓我描述對方,我記得對方是黑人,30-40歲之間,穿一件紅黃相間的T恤,戴一頂紅帽子,對方並沒有什麼明顯的特徵比如刀疤。
就看著警察的眉頭越來越緊,警察說這不好辦啊,你的描述太籠統了,很難找到人的。我趕緊說襲擊地點是在服裝店,有保安攝像頭,還有人證-女銷售員啊,我現在就可以和你去FairviewMall,你一看不就知道了。
警察搖搖頭說只有殺人案我們才那麼做,這樣的情況每天在多倫多要發生幾千起,不可能像你說的那樣做的。而且整個法律過程很費時間,對方不會坐牢,可你卻要花時間上庭,指證,這值得嗎?我說值得,我願意做。
警察笑了笑,說你為什麼不讓這件事情過去呢?你沒有受傷,老是想這件事你也沒什麼益處的。我下班後去餐廳啊,酒吧啊,也會有類似的事情發生,難道我把每個人抓起來?那是不可能的。極度失望下我反問如果下次有類似的事情發生怎麼應對?警察說你報警啊。我說等你們到了,對方難道會像個傻瓜一樣站在那裡嗎?如果當場抓不到人,是不是最後的結果和今天一樣呢?警察驚訝的看著我,似乎想說什麼但又沒說,當時陷於一片寂靜中。
我看實在也是沒結果了,就說那就這樣吧。警察也看到我失望的表情,他給我了張名片,上寫有 case number,說他非常相信我說的每一個字都是真的,也很同情我的遭遇。以後如果警察從 FairviewMal l再收到類似的報警,會立刻採取行動,把壞人抓到的。
我苦笑了一下,和警察握手告別。這個警察有一點還是值得稱讚的,他特為我放慢了語速,說的很清晰,以至於我沒有任何困難的和他交流。
我事後總結, 當時我犯了兩個錯誤:
1 沒有自衛反擊,現在想想對方並不比我高大強壯多少。 從黑人用拳頭襲擊, 說明對方沒有武器。
2 沒有當場報警,雖然可能還是一樣的結果,但在案發現場,警察也許會更用心一些?!
這件事情給我帶來的不光是身體的疼痛,更在精神上有相當大的打擊。我現在一看到黑人就立刻想起那場遭遇,身體就非常的不舒服, 我這輩子是忘不掉了。我所在的team里偏偏有一位黑人同事,我不由自主的遠離這位,很少交談。幾天前我私下聽到那位黑人同事對此很不滿,認為我是在歧視他。
我個人的經驗總結是下次再遇到類似的事情,我會拚死自衛反擊的。沒錯,也許我打不過對方,還會受傷甚至送命,但是也好過現在這樣屈辱的遭遇啊。而且還會給壞人一種印象-中國人都很好欺負, 打了也白打。
這樣的事情肯定會發生到其他人身上的,尤其是最近多倫多發生多起傷人案。那麼楊警官,我們究竟該如何應對呢?另外如果那天是你接待我, 你會如何處理這件事呢?我看到你的簡歷說「2006年九月份被分配第33分局從事一線的警務工作。楊警官在3 3分局做了8年,主要從事刑事犯罪和交通安全方面的警務工作。」所以我猜那天接待室的女警說的很可能是你了。
楊警官和李警官的回復:
這位讀者的來信較長,而且所說的事情並不具有代表性,加上已經在警局備案,所以本來沒有打算回復並刊登出來。不過,這位讀者認為這種事情有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並總結了些「經驗教訓」供大家參考:
1.沒有自衛反擊
2.沒有當場報警。
恰恰是這些「經驗教訓」讓我覺得有必要回復一下,希望有助於大家理解「自衛」的含意。首先我要說我很同情這位讀者的遭遇,作為一個人身侵犯的受害者(victim of an assault),並未得到應有的受害者服務(victim service)還有心理諮詢(counselling)。從這位讀者來信中可以看出你仍然背負著心理的傷害。
我以前經常在網上看到李昶博士有關心理諮詢的文章,真希望李昶博士能就此事說說,受害者應該怎樣才能儘快平復心理的創傷。當然,將罪犯繩之以法能有效幫助撫平受害者心理創傷。
接著,也是最重要的,我要針對這位讀者總結的兩條經驗來說說。可以自衛,不能反擊
1. 沒有自衛反擊 -- 這種說法不正確。 無憂資訊
因為自衛是自我保護(self defence),而反擊卻等於攻擊(assault)也就是「侵犯」。所以記住:我們有權自衛,無權反擊。自衛的基本含義是阻止侵犯(for the purposeof defending or protecting themselves),也就是說我們有權阻止襲擊者的侵犯或進一步侵犯。當侵犯行為停止,意味著自衛行為的停止。自衛的重點也是阻止侵犯,而不是「反擊」對方,更不是傷害對方,所以必須是合理的武力,也就是說足夠阻止侵犯的武力(the act committed is reasonable in thecircumstances)。不能說對方打我一拳,我卸他一條腿。
上面說到,侵犯的行為停止,意味著自衛權力的終止;所以,不存在反擊一說,除非讀者對「反擊」一詞有其他理解。我的理解是「反擊」是一種「進攻」,也就是對方的侵犯已經完全停止,我們再衝上去侵犯對方。這顯然已經超出了「自衛」的範疇。也就是說這位讀者總結的「拚死自衛反擊」是不成立的。
我們可以拚死自衛,只要對方的侵犯是持續的。可是,一旦對方的侵犯停止,我們必須停止。不能說對方打我一拳,我追到天涯海角也要給他一腳。具體到這位讀者的經歷,就不存在自衛,因為對方打了一拳就逃了,完全沒有給你自衛的機會。對方一逃,也就是侵犯已經停止。你若再追出去打對方,那已經不是在自衛了,對方是可以反訴的,因為此時對方可以說是在自衛。如果當時對方打了你一拳,還要接著打,你自然會被迫自衛。
你們倆扭打在一起,這時候你可以用自衛的理由用適當的武力把對方打倒來保護自己。一旦制服對方,也就是說對方再無力繼續侵犯的時候,或對方跟你說:STOP,STOP!這時候你就要停手了。如果你不這樣做的話,接著打對方,你很有可能會被控「侵犯」(Assault)。如果沒有證據表明對方會繼續攻擊,當時就「反擊」和對方扭打起來,那會弱化自己「自衛」的合理性,從而變成廝打(mutual fight)。
這樣一來,警方反而不好處理。對於這種情況,如果沒有嚴重的傷害(serious bodily harm),警方通常不會處理。如果雙方都堅持要起訴對方,警方可能建議雙方去法庭起訴對方,或者現場起訴雙方,讓雙方都去法庭由法官裁決,最可能的裁決結果就是雙方不能見面或接近的禁制令(peace bond)。
這位讀者至今還在懊惱當時沒有和對方「拚命」(我個人的經驗總結是下次再遇到類似的事情,我會拚死自衛反擊的。沒錯,也許我打不過對方,還會受傷甚至送命,但是也好過現在這樣屈辱的遭遇啊。而且還會給壞人一種印象-中國人都很好欺負,打了也白打)。
我想說,這位讀者想多了,而且這個經驗總結是不對的。自衛的目的就是保護自己不受傷害,而不是不惜一切爭一口氣。其實在法律上講,武力自衛是不是當時唯一的選項也是法律認定自衛的條件之一(whether there were othermeans available to respond to the potential use offorce)。 加國 無憂 http://51.CA
這個世界上各種各樣的人都有,這位讀者完全不必因為沒有「反擊」而覺得「屈辱」,更不用聯繫到「給中國人帶來好欺負的印象」之類。希望這位讀者儘快從這種想法中跳出來,不要再懊惱當時為什麼沒有反擊,更不要背負不出手就是懦弱包袱,其實「示弱」也是一種境界。不過,這位讀者總結的第二條是非常正確的。
2. 沒有當場報警 -- 這條總結非常正確!
Any crime inprogress is a high priority call for police to respond to.請大家記住,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立即報警。警方在現場辦案是進行時,自然辦案的程序和方式會有所不同,也會及時有效一些。第二天再去報案,警方的辦案程序就變了。
要知道,警力資源是有限的,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報案時間等等,都會影響辦案時的優先程度與方式。所以當時即使是我碰巧在場,也會與那位警官的處理大致相同。因為是事後報案,警員會將所發生的事情寫成報告,然後報告會由探員進行調查,如果案情有線索,調查有進展,並且抓到嫌犯,探員會通知受害者。
報警,報警,在這種情況下,Don"t hesitate to call911 and ask police for help!要大聲呼救並叫證人打911。一般來說警察會很快來到案發現場。由於Fairview Mall 的特殊地理位置,33分局經常會有很多警察在附近巡邏。警察到達現場後,通過現場證人及商場內的監控錄像,有可能會很快把案犯抓到並讓他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
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店員打911或是商場的保安。 如果商場的保安先到現場後,對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資料和更好的保護受害人,都會有一定的幫助。如果當場抓不到案犯,到場的警察一般來說會做一個詳細的報告並要求商場拷貝一張監控錄像。這份報告和監控錄像會交給偵探室做進一步的跟進。在此提醒大家為了個人的人身安全,無論你在什麼地方,要時刻注意你周圍的環境。如果你讓對方感覺到你很機警,這樣的話,對方就會無機可乘。
簡單來說,就是作者被人打了,但是警察毫無辦法,警察勸你算了。這就是在加拿大這種法制社會。其實我們動動腦筋想想就知道,的確沒什麼辦法,人不是抓不到,但是為了一次很小規模的攻擊行為耗費大量的警力去抓人?這不現實,如果真的這麼做了,別的事情也就甭幹了。
我再說一個前一段時間我媽媽家裡遇到的事情。樓上漏水(可能很多人都遇到過這種情況),交涉很多次對方都無動於衷,物業也管不了。找了專門處理這種事情的機構和樓上的調解,樓上問那做防水的費用誰出?調解人說當然是看問題原因,如果是因為他們沒做好防水導致的漏水,那就是他們出。對方直接把電話掛了理都不理,把調解人氣的半死,說絕對不能縱容他們這種氣焰,一定要去法院告他們,我和我媽說何必呢,我們要的是解決問題,不是出氣,於是簽了一個看上去和賣身契一樣的協議(一周內搞定,材料人工費用全部我們出,工人我們找,如果弄完還漏水概不負責),看上去很憋屈是吧?最終花了幾千元,弄完以後就不漏水了。我們當然有自己的社會關係去搞對方,也有足夠的精力和財力的去折騰官司,甚至我還可以把更高一層的房子買下來專門給樓下澆水 - 但是,這有必要嗎?幾千元就可以解決徹底的事情,需要用那麼高的成本去折騰嗎,就是為了出口氣?結果是不斷激化矛盾,最後甚至有可能釀成莫名其妙的血案?要很多案子就是當事人一時衝動造成的,讓他三尺又何妨。
很多時候,我們爭的就是一口氣,而忘記了解決問題本身。題主遇到的這種情況,最簡單恰當的處理方案,就是逐個詢問之前拒掉的那些公司,看看是不是能夠還有入職機會?可能有一些公司好面子不願意重新發(這也是爭口氣的),但是至少我們公司遇到這種情況,如果崗位還有空,是絕對樂意接收的 - 既然之前發了Offer,說明我們認可了對方,對方現在願意來我們憑什麼不要?難道就是因為他看上了別的公司,我們就不願意要了?如果最後的確沒有任何公司願意接收,那就只能再找工作,浪費時間精力去起訴對自己根本毫無幫助。
至於出口氣這個事情,憋在心裡難受,那目前這個帖子做的就挺不錯了 - 你看很多人關注到了這個事情,覺得搜狐果然不靠譜,損失了它的社會形象,搜狐的損失絕對不會小。將來如果有同事想去搜狐,我會堅決的勸他不要去,這不就擺著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無形中,你已經可以影響很多人未來的決定了。
也許有的人認為,不能縱容這種惡劣行為,我們要奮起抗爭,從而改變社會?行啊,若有心人覺得很有必要,自己出錢幫忙找個律師是正理,別在這裡讓題主衝鋒在前堵槍眼啊。
1可以申請賠償,我記得法律規定是一個月的薪資。
2、抓緊找下一個機會。
3、不能入職注意社保不要斷繳,否則會影響買房買車。(可以找代繳機構代繳 好像是1000多塊錢)
4、既然如此。來我們公司吧。。。簡歷發我一份如何。我幫你約個面試。
注1:「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是指: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連續,不能斷月(如有斷月,補繳後有效)。
【例如:2014年2月提出的指標申請,應從2009年2月至2014年1月連續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
注2:「近五年(含)連續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指:申請年的上一年開始往前推算連續五年,每年都有繳稅記錄(大於零),可以斷月,不能斷年(如有斷年,補繳無效)。
【例如:2014年提出的指標申請,應從2009年至2013年連續五年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是兩個不同的法互不隸屬。合同法實際是商業合同法。所以,合同法中的邀約並不當然適用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而勞動合同法中也並無Offer等邀約的規定。
這裡再八卦一下,各國對「合同」二字的理解也有偏差,由此導致對合同簽訂程序,即是否包括邀約存在爭議。
由此,offer可以看作是勞動合同,而且從勞動合同的載體來看,是包括電子數據(參見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這裡的電子數據可以理解為電子郵件,至於簡訊是否包括在內只見過理論討論。因此只要勞動者接受,就應當算勞動合同了。
下述鏈接有兩個司法案例,注意第一個案例一審、二審結果對錄用通知書的意見和第二個案例是存在相反的意見。
http://china.findlaw.cn/laodongfa/laodonghetongfa/laodonghetongdonganli/1218386.html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526062.html
從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來看,勞動合同法並不要求一定是入職後簽訂,入職前簽訂也同樣有效。
這更使得offer等同於勞動合同。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
現在應該有很多畢業生拿到了offer,小覓要告訴大家的是:
選擇常常比努力更重要,希望大家不要用戰術上的勤奮替代戰略上的懶惰。不僅要為找工作付出足夠的時間成本和執行成本,還要為評估和選擇好的工作機會做出努力。
1不要拿到一個offer就馬上入職年輕人特別容易犯這個錯誤,總覺得有公司要自己就不錯了,哪輪得到自己挑三揀四。
實際上,有一家公司要你,說明你自己實力至少是在基準線附近的,再多拿幾個offer並沒那麼困難。
小覓建議大家拿到2-3個靠譜offer再做決定是比較理性的。
一來找工作的周期拖得太長也比較累,二來拿到offer拖太久也不合適。
但是實際上,即使是管控要求嚴格的大公司,你以「老東家工作交接周期長」和「處理個人事務」的理由。
要求適當延後入職周期,這個大部分公司也是接受的。
貨比三家才能選出好貨,offer也要多對比一下才能挑出最好的。
2準備一份問題清單,挨個跟面試官確認。一般面試的最後,面試官都會問你:你還有什麼問題。
這個時候你就需要跟對方確認這些了:
a、收入
工資是多少?平時的福利和補助有哪些?漲薪機制是怎麼樣的?不要害羞,大大方方的談錢,顯得你有底氣。
b、工作強度
問清楚一天工作多少小時,每周工作多少天,平時有加班的情況嗎?加班頻率是多少?特別是一些小公司,一定要確認清楚,不然就會掉進一個坑裡。
C、團隊規模
如果面試的是小公司,可以通過團隊規模來判斷對方是否靠譜,如果整個公司就只有五個人,那麼就需要慎重考慮了,如果面試的是管理崗,需要確認自己帶的團隊規模是多少。
d.組織結構:
彙報對象是誰,平行的崗位有哪些,部門是怎麼劃分和協作的。
e.工作內容:
如果面試的是初級職位,問一問平時具體的工作內容有哪些,方便你評估預估工作強度以及和自身技能、興趣的匹配度。
f.融資計劃:
如果面試的是創業公司,特別是天使輪、A輪這種早期公司,一定要問一下「下一輪融資大概什麼時候啟動「,這句話的答案基本等用於」公司的錢大概能燒到什麼時候「。要是對方說,現在正在籌備下一輪融資,建議大家就小心點了。
g.其他雜項:
五險一金公司繳納的比例,接不接受戶口和檔案(對於北漂來說比較重要)這些雜項建議大家都問清楚,信息儘可能對稱才能做出最理性的決定。
很多人可能質疑問這麼多,面試官會不會煩,會不會影響自己的面試通過率。
小覓覺得不會,反到通過這些細節能夠看出你是一個細緻負責的人,畢竟,對自己負責的人才有可能對工作負責。
另外,要是對方多回答你兩個問題就不耐煩了,這種企業文化的公司不去也罷。
3一定要考慮自己的興趣儘可能做自己感興趣的事。
相比於收入、工作前景,「興趣「這一點常常在offer選擇的時候,常常被忽略掉。
實際上,你對於不同工作內容的感興趣程度,常常決定了你未來很長時間的幸福感。
同時,做自己感興趣的事,往往能有更好的工作績效和職業成長,最終擁有更好的職業前景。
小覓見過的所有年薪百萬的人,沒有一個是討厭自己工作的。大多數都是在初期就非常非常熱愛自己的行業和工作。
大眾總覺得」人往往是因為成功而開心」,實際上,很多人成功是因為他們幹得開心。
就搜狐的主頁設計而言,我記得97年之後很長時間沒能再進一步了,這個公司實在是……太任性了
我覺得還是有必要科普一下,OFFER與要約的關係。
OFFER有法律效用沒?在OFFER屬於要約的範疇下有,收到的OFFER內容里必須有明文指出邀約人也就是OFFER中發出者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且有相關人士授權簽字。
否則該OFFER不屬於要約,法律效用無從談起。
題中提到的OFFER全篇用入職替代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不一定等於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入職後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在勞動合同法里,也即是法律里,入職跟簽訂勞動合同是兩種行為。
因此在題中的OFFER不屬於要約。
OFFER本來就是舶來品,國內並無明確規範,也無法律規定。
因此OFFER的法律效用聽聽就算了,錄不錄用你,結果取決於跟不跟你簽訂勞動合同。
指望用道德去約束他人,多半會被社會用事實狠狠得教育。
——————————————————————————————————————————
沒得破,在你辦理入職手續之前,你跟公司都屬於雙向選擇的過程中。
你可以取得了offer然後再拒絕offer正如同你對其他公司做的一樣。
同樣的公司也可以對你發了offer再拒絕你。
唯一的破法,漲記性,當天取得offer次日就去入職,別整什麼過了兩周再去入職,這麼長時間足夠公司再面個七八個,萬一選到了比你更好的呢?
就算他接受了你的入職,過來做一個月試用,然後開掉你,相比之下,這更難看。
ps:我的入職不止是指登記XX系統,在用人單位登記處登記信息,然後簽訂勞動合同。
@Zhu Huang 能列出勞動合同法哪條擔保了offer的法律效用?
@老司機 我是拿到了司法從業證的法盲,敢情專業人士指點一番?
@stalker 我確實不太懂,請您指點一下我應該如何裝懂?
去年遇到過一次。
面試三次後,得到hr通知,說決定錄用我,在走錄用流程,當時幸虧沒有提前提出離職,因為兩天後我打電話去問,竟然說不要我了。
今年又遇到一次。
啥都談好了,offer發了,還簽了協議,我也辦了離職手續,新公司附近房子也租好了,結果入職前一個星期,一個電話告訴我,不要你了。
要解決題主的問題,要明確兩個事情,
第一,offer是否受法律保護。
答案是肯定的。雖然offer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但作為要約受《合同法》的保護。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需符合兩個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從你收到郵件的內容上看,offer中雖然缺少薪資待遇、崗位等內容,但有約定的入職時間、有要求體檢的具體安排、有上班的地址,從我個人的判斷來看,你的這個offer應屬於要約。
第二,企業是否可以隨意撤消要約。
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題主想來應該是受了層層面試,然後在看到offer後,已經明確知道該企業錄用你了(又是體檢、又是錄入信息、又是按時報到的,不可能是逗著玩的),所以題主為了履行合同做了準備(推掉其他面試,拒絕其他offer)。滿足「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條件。所以,該單位不能單方撤消要約,不得撤銷的要約被強行撤銷,該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你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也不知道某狐的HR是真不懂法,還是裝不懂,真給人力資源隊伍的同胞丟臉啊。
推薦閱讀:
※平面設計中,出血(bleed)為什麼這樣叫?最初是如何設定的名字?
※現代設計是否越「簡」越好?
※視覺 / UI / 交互設計師怎樣向父母解釋自己具體是做什麼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