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病人毆打三歲小男孩,兇手會受到法律上的什麼制裁?


如果我兒子被人這樣打,我希望他精神病鑒定成功,放出來,我親手去解決他!


@劍與詛咒說的挺對的。其實刑法對於精神病人在某種程度上真的是無能無力。挺悲哀的。不過假如被打孩子的父母因為孩子被打的事情受刺激,也成為了無行為能力人,然後用同樣的方式對待打人者,當時也不用負責任了,打殘打死都沒關係。。。我的腦洞好像開的有點大


法律並沒有讓精神病人逍遙法外,完全不受法律約束,只是約束的方法不同。

1、法律上把精神病人區分為完全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不能完全辨認控制自己行為藝術精神病人,前者被認定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像10周歲以下的嬰幼兒一樣,後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類似。
2、對於精神病人適用監護制度,在他們侵權的時候,適用替代責任,由他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比如,精神病人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把別人打傷,此時受害者可以起訴他的監護人,一般來說他的監護人是他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要他們承擔民事責任。
3、在刑法領域,也要區分是完全不能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前者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後者在清醒時的犯罪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其實,刑事責任往往是比民事責任更嚴重的一種責任形式,往往在你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時候,你同時也已經違反了民事法律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我們要明白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不是對立的,只是責任形式不同而已。
4、關於精神病人強制治療。在刑訴法中規定了可以對精神病人採取強制治療措施,同時為了維護精神病人的權利,設計了一整套強制治療的程序。只是由於我國對精神病的觀念和治療水平還處在較低的水平,治療機構和治療能力的不足,這一程序使用的不多。


法律的理論和實踐有很大差距的。
找倆人揍回去不就得了,注意找沒攝像頭的地方


看到這個視頻
我忽然覺得
不能判死刑
判個幾百年不能保釋
才解恨


故意傷害。
現在據說顱骨骨折
這樣的話最低也是輕傷二級,如果是粉碎、凹陷性骨折有腦受壓癥狀需要手術的可以構成重傷二級

如果最後訴諸法院的話,根據具體傷情和性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導致小男孩重傷的話,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嚴重殘疾的話,處十年以上有期或者無期了就。

當然題主也提到「據說是精神病」,那麼傷人者需做精神鑒定,如果確為精神病,那僅需承擔民事責任
嗯 不對求輕噴o(` · ~ · ′。)o


我剛看到,沒一會就被封掉了。過路 好幾個人都沒人上去阻止。最後還是一群小青年上去干他丫的


我就從精神病人應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來說說我的理解吧。 從刑罰的角度講,一個精神病人沒有能力意識到刑罰的意義,也就是說,對一個精神病人進行懲罰,並不會對其他精神病人起到震懾和教育的意義,也就背離了刑罰的意義,無法避免犯罪的發生。 從精神病患者自身來講,這邊的精神病患者是無法認識自身行為性質,也無法控制自身行為的情況下才能免責,如果他利用了這個理由來脫離刑罰,那就必須承擔刑事責任了。在這裡可以把精神病患者理解成一個沒有意識和智能的野獸,讓它承擔它無法理解和控制的行為產生的責任,有失公平。 此外,刑訴中對精神病患者是有強制醫療措施的,如果實行好的話,一定程度上能避免侵害的再次發生。侵權法中對這種精神病患者的侵害事件,也規定了相關的監護人賠償制度,因此受害人權益是能得到一定保護的。可能比較不能被照顧到的是被害人的報復心理,這邊的報復作用本身也是刑罰存在的意義之一,但關於這一點如果單從法律邏輯上說,報復一個精神病患者和報復一個三四歲兒童是相似的,但又有失公平的,因此更多是道德上能否接受的問題。


容我喝口水一點點分析
1.打人會怎麼樣?按照刑法第293條第1項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而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一),隨意毆打他人只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者「 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隨意毆打他人有「 其他惡劣情節」的才屬於情節惡劣。因此,打人要看行為和結果,如果構成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毆打才可能入刑,受到刑事追究。但是,不入刑是不是就沒事了呢?《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因此,未達成上述兩個入刑要件的話應到受到治安處罰,很可能是加重處罰。如果達到了輕微傷以上呢?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較為可能是輕傷,參見上述第一個量刑區間,而且情節惡劣的話判處緩刑的可能性較低,意味著沒有其他情節的話,致人輕傷入刑一般是有期徒刑2年左右
2.精神病打人會不會沒事呢?精神病作為精神疾病如果是間歇性的話,就會存在發病期和未發病期(這裡指的是法定種類的精神病)。那麼就可以分為兩類討論,一類,間歇性精神病發病期或一直處於發病期的精神病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就是說並不需要受到治安處罰,刑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另一類,間歇性精神病未發病期會怎麼處罰呢?本條的後半句說的明明白白,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3.如果確實是發病狀態,打了人就真的不用負法律責任么?精神病人一般屬於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人,對其給他人造成的傷害,按照《侵權行為法》規定應該由其監護人來承擔責任的,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經濟損失賠償。至於賠數額,要看看是否構成傷殘,一般不構成傷殘的話,只要賠償醫療費用、誤工等費用就可以了;構成傷殘的話,還要賠償對方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


更新,看到最新的孩子受傷信息,確為頭皮挫裂傷個人偏向於認定為輕傷,且該男子同日還打傷另一小女孩,致其骨折。合併兩案來看,若確為非發病時間,其情節應當適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基準刑2年,加上其惡劣的犯罪情節和巨大的社會影響力,有可能被判處3年作用的有期徒刑。當然,若其經鑒定為發病期,則無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然並不是沒辦法,強制醫療閃亮登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法院可以決定對其實施強制醫療,也就是俗稱的抓緊精神病院好好教育。強制醫療的解除經檢察機關申請或當事人近親屬建議,這個就是後話了。


送到精神病院進行強制治療


精神病無疑啦。但是按照這種激起民憤的情況下,可能會跳過精神鑒定直接判死刑。

ps:評論里這麼多人說不可能。南平殺童案中,衝進小學殺童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激起了民憤,也沒有做精神鑒定,也是直接死刑。貼上鏈接:
南方周末 - 南平殺童案:死刑後,大家都解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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