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認為犯罪重罰世界就會很美好,還舉例商鞅變法,我該怎麼說服他?
@王瑞恩 用羅爾斯無知之幕來反駁是一種思路,不過無知之幕的解釋力主要在社會公平上。因為每個人的投胎是無法決定的,所以給定自己不知道自己會成為社會中的哪個角色,於是會指定出相對公平的規則。但是犯法其實是有主觀能動性的因素在裡面的,也就是給定一個法典,我們是可以選擇自己犯,還是不犯的。
比如網路誹謗,如果誹謗者死,那麼可以預計現在很多的噴子、嘴炮就真的不敢了。當然隨便噴一句就處死也是違反法律的對等原則的,也就是懲罰和罪行不對稱,但是對不對稱是一個法律哲學上的概念,這就扯遠不說了。
一切罪行重罰,看起來很好,但是一切的前提都是執法者沒有成本的考慮,並且可以100%的精準而及時的執法。而現實中,這幾樣都做不到。
- 法律有時滯性,有時候抓捕耗時耗力,還有可能一直抓不到無法執行;
- 法律有錯判的可能
- 法律的懲罰是有限的,最多就是死罪,就算引用古代的株連九族,九族誅完也沒有了更厲害的了,所以是有限懲罰
第一、有時滯性和有限懲罰,意味著只要犯下了一個重罪,那麼這個人在還沒有被抓到的這段時間內是無所顧忌的狀態,比如已經謀反了要株連九族,那麼他還在乎燒殺搶掠么?同樣的道理,如果有人搶了一塊錢就處死,那麼他還在乎在處死前多殺幾個人么?隋文帝治理天下就是這麼做的,用嚴刑苛法壓制天下,而毛澤東給他的評語赫然就寫著「其做法蘊藏大亂」。
所以保持懲罰的遞進是有好處的,至少讓人在犯了輕罪之後有所顧忌,不會破罐子破摔去犯重罪。
第二、有錯判的可能,意味著做良民的代價迅速提高了。我們舉一個例子,比如在十一個人中抓小偷,每個人初始資產為1000元,如果做小偷,可以從外面偷來10000元。而如果被抓到,則罰款十萬。真小偷被抓的概率80%,錯判的概率20%,這個概率應該是挺高了。但是這意味著作為十個良民中的一個,「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的概率是2%。
那麼良民的期望收益是 1000- 100000* 2% = -1000
也就是說,即便是做良民,自己的收益依然是負的,那麼為什麼還要做良民呢?大家都去當小偷吧,僥倖沒有被抓到還能富貴起來。所以這也是輕罪輕罰的原因之一,因為要考慮到可能會錯誤執法傷害到好人,而必須要讓好人的期望收益依然為正,好人才能繼續「好」下去。
總結以下,法律其實也是有經濟和激勵方面的衡量的。一切罪行重罰,增加了初次犯罪的成本,但是讓之後的邊際犯罪成本變成了0,相當於給了罪犯繼續犯罪的激勵這是其一,其二就是錯判漏判的客觀存在,讓重罰也增加了做良民的成本。故而重罰的世界並不美好。
「你知道商鞅怎麼死的嗎?」這個問題可以用下面的簡單博弈模型進行解釋。
犯罪者——小偷,執法者——守衛。
一小偷欲偷竊,有一守衛看守倉庫,如果小偷偷竊時看守在睡覺,則小偷就能得手,偷得價值為V的贓物;如果小偷偷竊時守衛沒有睡覺,則小偷就會被抓。設小偷被抓住後要坐牢,負效用為-P,守衛睡覺而未遭偷竊有S的正效用,因睡覺被竊要被解僱,其負效用為-D。而如果小偷不偷,則它們既無得也無失,守衛不睡意味著出一份力掙一分錢,他也沒有得失。
各自策略的收益矩陣如下:
可以看出,沒有單一策略的納什均衡。
那麼,考慮混合策略的納什均衡。假設守衛睡覺、小偷偷竊的概率分別為α、β,分別求出守衛和小偷的期望支付函數,於是,小偷和守衛的收益的期望分別是:
β(αV-(1-α)P)
α((1-β)S-βD)
第一個式子對β求偏導,第二個式子對α求偏導,令偏導等於0,解得均衡時,
α=P/(V+P)
β=S/(S+D)
也就是說,均衡時小偷偷盜的概率β和懲罰P無關,而和守衛睡覺收益S,以及守衛被解僱損失D有關。
這意味著,降低犯罪率的關鍵在於降低執法成本S(天網和上網實名制),以及提高對違法不究的處罰D(逮捕朝陽區教委的相關工作人員)。
同理,商鞅變法的關鍵步驟是「立木建信」。建信的關鍵不在於告示上說的搬木頭的賞金是一金,十金還是一百金,而在於讓民眾相信獎勵一定會給。民眾相信政府一定獎,那麼也會相信政府一定罰(不會睡覺偷懶),那麼民眾自然遵紀守法(α降低)。
那麼,重罰會帶來什麼呢?
長期來看,P越大,α就越大,也就是守衛偷懶的概率會更高。
此外,守衛越偷懶,小偷就越有機會和其他小偷說:
「今亡亦死,舉大計亦死,等死,死國可乎?」
(守衛本不應該讓小偷們互相說話的)
你就問他,汽車只有前後兩個檔行不行,音量只有最大和靜音行不行,衣服只有背心和羽絨服行不行,吃飯只能不吃和吃一鍋行不行,男女之間只能啪啪和一句話都不說行不行。再和他說法律只能無罪和有罪就槍斃行不行,估計就懂了,我和不認字的老人講道理都是這麼說的。
第一,哲學上看。關於刑罰的目的,我贊同報應說。黑格爾說,刑罰是對侵害的侵害,作為定在,犯罪具有在質和量上的一定範圍,因而刑罰也具有在質和量上的一定範圍。這也就是說罪刑要相適應,一味追求重刑,連最起碼的公平都做不到。
第二,從刑法上看,重刑並不能有效遏制犯罪。正如貝卡利亞所說,刑法的威嚴不在於其嚴苛性,而在於其不可避免性。這點從日本和美國的刑罰輕重,惡性暴力犯罪率的比較上就可以看出來。日本刑罰比美國輕緩,但惡性犯罪率低於美國。降低犯罪率,提高破案率比加以重刑更有用,這可以有效減少預備犯罪的人的僥倖心理,從而放棄犯罪的想法。
第三,從犯罪學上看,犯罪是一個非常綜合性的問題。正如李斯特所說,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僅僅重刑並不能遏制犯罪,遏制犯罪還要從犯罪產生的根源處下手。而這就涉及犯罪因素理論,有興趣可以自己查。這個論點可以用我們國家幾次嚴打前後犯罪率變化論證。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本世紀初,我們國家惡性暴力犯罪頻發,幾次嚴打過後,雖然犯罪率明顯下降,但一段時間過後,又會再次上升。而現在,惡性暴力犯罪明顯減少,這和經濟發展 社會總體生活水平提高 人們規範意識提高都分不開。因此重刑遏制犯罪,治標不治本。
第四,從效用上看。對輕罪 重罪都加以重刑,犯罪人很容易對刑罰產生麻木,從而降低了刑罰的威懾力。犯罪人很容易產生輕罪 重罪處罰都差不多,還不如直接犯重罪的心理。
綜上,一味推崇重刑,不僅違背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則,而且對於減少犯罪,發揮刑罰的威懾力毫無益處,反而有害。賞罰不是為賞罰而賞罰,建立秩序和各階層的自律目的,並且要按照統一的標準,即立信兼法度。
「聖人之為國也,壹賞,壹刑,壹教。壹賞則兵無敵,壹刑則令行,壹教則下聽上。夫明賞不費,明刑不戮,明教不變,而民知於民務,國無異俗。」橫向而言以法度施行的正向激勵和增大犯罪成本。諸如賞和爵行多出自農戰之功,罰多為立民制。
「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刑。故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民之有欲有惡也,欲有六淫,惡有四難。從六淫,國弱;行四難,兵強。故王者刑於九而賞出一。刑於九,則六淫止;賞出一,則四難行。六淫止,則國無奸;四難行,則兵無敵。」縱向而言立文法吏層層負責並且教法度予民,行成常態。
「公孫鞅曰: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謂者,以為天下正,則奏天子。天子則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發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讀法令所謂,為之程式,使日數而知法令之所謂;不中程,為法令以罪之。」
且「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具體而言還有很多。
長期而言要達到:「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
而絕不是為了重典重刑而重典重刑。
感覺這類人最大的特點都是自我白蓮花形象的預設,即「我這輩子不可能犯任何一丁點的錯誤」,人性黑暗永遠只有別人的人性黑暗,自己的人性永遠光輝閃耀。所以非常推崇嚴重刑罰,極端道德譴責,謾罵和侮辱幫助「壞人」辯護的律師,恨不得他們全都去死。因為他們覺得這些和自己全部都沒有任何關係,自己是永遠不會變成這些事物的「受害者」的。
這類人觀念都比較靜止。。。沒什麼聯繫啊發展啊之類的概念。也未必願意去多讀一本書。哪有什麼反駁辦法啊。。。商鞅變法,很多內容,是鼓勵農耕,提高生產力的,鼓勵大家參戰的。
如果僅僅是嚴刑峻法,沒用。吃不飽飯的人才不會管你的法律。
商鞅首先是提高了生產力,讓大家吃飽了,秦才發展的。
你的室友就像當時的東方六國貴族,以為嚴刑峻法就可以天下無敵,用嚴刑峻法殺逃兵,但是又不讓士兵看到前途。這能夠打得過秦軍嗎?
你看看秦國,王翦那麼高的職位,自己兒子還身先士卒,滅齊攻城還死了一個兒子。哪像我們這時代李天一,對比王翦兒子差的不是一點點。
如果說陳勝吳廣遲到是自身原因,那也確實呀。可是你上班遲到你老闆不會槍斃你吧。可是當時秦就是要槍斃陳勝吳廣,這不逼他們造反嗎?
陳勝吳廣以及之後一系列的戰爭,導致人口劇烈減少,比滅六國死亡人數還多。如果秦末之亂導火索是陳勝吳廣遲到導致,那麼,這個鍋,是不是就是你室友說的嚴刑峻法導致的?
希望大家不要生活在遲到就槍斃的時代。您就問他,願意投胎降生在哪個社會:
社會A,實行嚴刑峻法,刑法起步價十年,上不封頂,槍斃十分鐘不嫌多。在這個社會裡面,有1%的人可能成為罪犯。(這個數字不是拍腦袋想的,而是根據美國監獄人口寫的,目前美國有超過220萬人在監獄裡,考慮到緩刑的人數,那麼正在服刑者大約佔總人口1%)。
社會B,就是我們現在所處的社會,對於非暴力犯罪,初犯者有很大可能性被允許緩刑,不同的犯罪根據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出層次。對於嚴重的犯罪,依然保留了死刑。
您的室友可能說社會A看起來好爽的樣子,要是能把開外掛吃雞的人也吊電線杆就好了。
那是因為,他自己不是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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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鵰英雄傳》裡面有這麼一段,裘千仞和洪七公的對話:
裘千仞:「好,大英雄大俠士,我是奸徒,你是從來沒作過壞事的大大好人。」
洪七公:「不錯。老叫化一生殺過五百三十一人,這五百三十一人個個是惡徒,若非貪官污吏、土豪惡霸,就是大奸巨惡、負義薄倖之輩。老叫化貪飲貪食,可從來沒錯殺過一個好人。」
第一次讀這段,只覺得蕩氣迴腸正氣凜然,但後來想想,覺得似乎有不妥之處。
不說別的,就拿朝三暮四,水性楊花的負義薄倖之輩該殺這一點說,那但凡是男女比例正常一點的大學校園裡,還能剩下幾人?
固然,藝術虛構不能當做社會現實,那我就基於社會現實說說好了:
你就問這位高談闊論的室友,您就是從來沒違法犯罪,在未來也絕對不會違法犯罪的大大好人?
傳播淫穢物品,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這些都是刑法裡面的罪名,請君入甕。當然,還有一個萬能的口袋罪名,尋釁滋事,在暗中埋伏著呢。
畢竟,每個人在來到這個世界時,都有可能成為那1%。
(有朋友說,我就是不會成為那1%,我就是守法好公民。其實,真做過刑事相關的工作,多多少少就會明白,犯罪率和社會經濟狀況及家庭環境有很強的相關關係,個人的自由意志並不能改變一切。您有這個自信,可能是因為在您成長的環境里,守法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罷了。更何況,還有被成為1%的情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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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相信,種下什麼因,就會收穫什麼樣的果。崇尚無差別嚴刑峻法,種下崇尚鐵腕統治的因,那麼當自己無法與強權為伍的時候,就難免會吞下自己種的惡果。孕育出一部暴虐的法律,那麼,保不齊自己就會被這部法律反噬。
這不是說不要懲罰犯罪者了,我們同樣追求有法可依,違法必究,讓刑法具有阻遏犯罪的作用。這裡只是說一個取捨問題:讓儘可能多的犯罪者得到公正的懲罰,和通過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懲罰少部分犯罪者,在社會資源有限的大前提下,有時的確是一個魚和熊掌的問題,需要權衡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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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開始那個選擇題,羅爾斯管他叫做「無知之幕」。我們都不知道自己在這個社會中會位居何處,會不會成為最不幸的弱勢群體,因此,我們會希望將這個社會的下限提高一點,為自己拉好安全網。
還有,那位商鞅,不就是將嚴刑峻法的球,傳給了未來的自己嗎?
當然,遇到格外自信的,或者特別渴望風險的,當我沒說。
教科書都不好好看的傢伙。
商鞅靠的不是嚴刑峻法來完成的改革。嚴刑峻法只是一個視線爆點,而不是新政的核心。事實上,當時各國的刑法都很嚴酷,但很少能有人執行。
所以,商鞅真正完成改革的有兩點特質。
第一:立木為信。
第二:一視同仁(罰太子師)
那不就是嚴打嗎?
從嚴從重從快
這樣的力度能維持多久是個問題
以下故事來自李承鵬 全世界人民都知道
1976年的事情我還記得一件:那年我還很小,有天成都打金街上來了一個黑墩墩的小孩,十四五歲左右,他是專門打蜂窩煤的,就是把街坊家的煤渣子用一種鐵模子打出成型的蜂窩煤,在那年代這是居家節約的好辦法,很吃香。這小孩煤打得很結實,但不收錢,飯管飽就行,飯量奇大,一頓可吃五碗。我們不知其名就叫他五碗,街上常響起「五碗,打幾個蜂窩煤」,就見他拎著煤模子跑去了,他吃飯的速度超過打煤的速度,有些像直接把一碗碗飯擱到胃裡。後來才知道他其實是一個孤兒,前年全家跟著姐姐嫁去唐山,因為唐山當時的工資較高,後來碰上地震全死光光了,就剩他跑回廣元老家,可老家遇大饑荒,都吃一種白色的泥巴叫觀音土,五碗說,那土吃了就是肚子脹,想放屁又放不出來,鄉里很多人就拉不出屎來死了。五碗說起這事從來都笑眯眯的,看不出一點悲傷,他繼續打煤,繼續快速吃飯,他對生活很滿意,對新住所的避風程度也很滿意(那是街邊一根空置的下水道管子)。他大概在打金街工作了兩個月,後來就被抓走了,因為有天凌晨運送戰備物資的軍車經過這條街,掉了一些罐頭,他從睡夢中驚來,很高興地撿,被一槍托砸翻,帶走。
本來他也沒事,可後來遇上「嚴打」(這稱呼當年就有),為了湊人數,就以搶劫軍車名目把他算上,就崩了。這也是一個地震的孤兒,他的生命中最重要的就是吃飯,為了一個罐頭,就這麼交待了。當時執行槍決是要先在解放牌卡車上遊街的,我見過他混在其他一些犯人中間站在卡車車廂上,鼻涕拖得好長,晶瑩且不斷線,還在笑,那笑容絕對真誠和幸福。可能是執行前吃了頓罐頭飯。
陳勝吳廣是因為自身原因……嗯。
不考慮「遲到就會死,即使是客觀原因造成的遲到也得死」這種規則是否合理,是否需要改變,只知道「既然當權者制定了規則,所有人就必須遵守,不得有任何質疑」。
這種對權力的崇拜其實不太新鮮,就算上了社會你也經常看見,所謂小粉紅,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思想——而非TG政策的擁護者。他們並不是經過思考之後覺得TG的某個做法對,而是覺得「TG有權利制定規則,你們怎麼敢不遵守呢?你不遵守就一定是你的錯!」
因此上,不管這規則是「不管設施與補助到沒到位,說不讓燒煤你們就得保護藍天」也好,還是「既然屋裡有火災隱患,那你們都該到北風裡頭凍著去」也罷,又或是「既然國家就這麼定的賠償標準你們當然得接著」,他們是一概大喊支持的。至於這麼做的代價?
反正目前沒輪到他付。他當然敢站著說。
而且說完之後,晚上睡得也香甜,夢裡「只要我嚴格遵守了上頭定的規則我就有好日子過,他們現在悲苦一定是因為他們不守規則」的歌聲會在耳邊繚繞,如同天堂的讚美詩一般使人信念堅定,臉色紅潤,心寬體胖。
你要說服他,是很難的,因為他會堅定地向你重複「我不管我不管我不管,反正只要違背規則就活該倒霉!」
但等到他自己倒霉的那天,他比普通的受害者跳得都高——你可以不信,不過我從生活經驗中發現,這種人,嗯,大致不外如此。
以及,如果他們發現自己有機會違背規則而不受害,那又是另外的故事了。
首先聲明,我不是學法的,對法律也不過是一知半解,僅僅是站在一個市井老百姓的角度說一說我的顧慮:
假設說現在法律突然變得非常嚴格了,一些小事就可以判重罪的話那一些嚴重的問題豈不是會讓犯人更加瘋狂?舉個例子:就說搶劫吧,通常來說,搶劫的目的都是為了錢,雖然不排除有一些瘋狂的,或者因為受害人反抗而造成的傷害,但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的身體都是不會受傷的,僅僅是損失財務和受到驚嚇,畢竟對於罪犯來說,搶劫只要不是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性質特別惡劣被抓了也就是一兩年的事,可這個刀子一旦捅上去了那問題就大了,所以,大多數都只為了謀財而不去害命,可如果法律變得很嚴格,搶劫就是無期甚至死刑,那情況就不好說了,犯罪分子有可能會覺得與其說放受害人回去報警,不如直接弄死藏起來,畢竟這種有著迷之自信的人有不少,然後呢,反正都殺人了,怎麼著也是個死,不如再死之前好好的瘋狂一把,把之前有仇的全弄死得了,看這個人不爽弄死得了,之後有可能就是出現什麼某某地區几几幾滅門慘案,當然,這只是一種比喻,但也確實是有可能,我記得之前關於拐賣兒童的問題中,有人問為什麼是拐賣五個才死刑不能直接一個就死刑?回答是,你得給犯罪分子留下點僥倖心理,畢竟當犯罪分子發現自己玩被抓了,而抓著就是個死的時候,如果手頭上還有小孩的話,你不能肯定犯罪分子能用什麼方式來折磨孩子,這種人渣死了就死了,可孩子受到的傷是一輩子的
遲到一次就記過,曠課一次就開除,掛科的終生禁止參加任何考試,簡歷中寫精通的出來測試,不合格算詐騙關十年,強牽妹子被拒的算猥褻關十年,借圖書館的書不還算盜竊關十年。誰還沒有年青的時候,我年青時候也是這麼認為的,現在想起來那時確實年青。希望年青人都不要走我的老路了。
應該知道,許多人許多時候是不怕死的,嚴刑峻法算什麼。古代,對貪官污吏,砍頭腰斬的有,凌遲的有,族滅的有,可是沒治住貪污腐敗,該貪還貪。
陳勝吳廣起義不是因為遲到,而恰恰是因為法律太嚴酷,遲到就得砍頭。以你朋友的思維模式,你跟他講刑罰的目的,刑罰的威嚴估計都很難說服他。
既然他喜歡講戰國歷史,你跟他講個刻舟求劍的故事,他應該就能恍然大悟吧。
比較理想的原則是兩條
1.立法以寬,執法以嚴。法律是行為的底線,違法行為應是對社會有重大惡劣影響的行為,不重大的不良行為,放在道德的範疇里。一旦出現違法現象,一定要嚴厲打擊。現在我們的立法現狀是,立法以嚴,執法以寬,很多人的行為都在違法狀態中,想不想抓看執法機關心情。
2.輕罪重罰,重罪輕罰。重罰輕罰是相對而,並不是說打架要判死刑,殺人關五年。重罰是指該關一年的關三年,輕罰是指該判死刑的判死緩。輕罪重罰,才能讓每個人都提醒自己,不要輕越雷池一步,重罪輕罰,是要讓一些惡性犯罪分子不要狗急跳牆,能夠配合案件的偵破。
你問問他掛科就開除行不行隋文帝楊堅執政後期曾經出過一個昏招,下令規定,偷一點點小錢(我記得是一文錢)被抓獲也要處死。這導致什麼呢?有人就想了,我偷一點兒錢也是死,搶劫殺人強姦放火也是死,那老子就干票大的,萬一抓不到呢。
於是小偷小摸少了,殺人越貨越來越多。
後來有一個官員被綁架了,綁匪說,我們這次不殺你,但是你得給皇帝帶句話,從古至今就沒有偷一文錢也要處死的道理,皇帝最好改變律法。否則,我們下次一定要殺了你。後來隋文帝無奈,下令修改了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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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是多年以前從蒙曼老師(其實我想稱她先生)著的《大隋風雲》看來的。不過我覺得這不是她的私人觀點而是歷史史實,應該談不上侵權吧。
重典治世那必須是一個亂字,否則就是沒有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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