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市公司在上市的過程中,將主要面臨那幾類風險?有哪些風險等著董監高們?
目前已經有600多家做了預披露,排隊上市。這些公司即將經歷層層淬鍊。這個過程中,有些風險是在明處的,比如虛假陳述,誤導表述這些應儘可能避免;但是有些風險是在暗處,比如浙商證券承銷的私募債違約,可能影響到上市進程。所以我想了解一下,擬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後第一年裡,有哪幾類潛伏的風險要注意?公司應該怎麼去避免?董監高們應該怎樣履職,更好地保護自己?
希望能舉案例做些提示。
如果說把這裡的風險定義為上市時的「可能為擬上市公司帶來的損失」,那麼我目前個人體會有以下這些:
首先是財務舞弊風險:
企業存在一些問題,如果不進行處理對上市存在較大的障礙。但是有的企業可能出於一些僥倖心理,會認為某些問題沒有必要讓中介機構知道。確實,中介機構沒有辦法像神仙一樣對什麼事情都能洞察到,但是擬上市公司畢竟有水平壓制券商會計師的水平的人幾率太小,日常的數據中總會有蛛絲馬跡。而且最重要的是,中介機構並沒有強制手段讓企業做一些事情,但是證監會有。在財務核查事無巨細的那張表中,絕大部分財務操縱手段和異常交易都現形了,而且必須交出相關材料來。
比如天豐節能,銀行對賬單是假的。(我覺得通常而言企業和券商這點基本的信任應該是有的……)證監會財務大檢查小組拉完銀行流水就撤了轉稽查處置……這看起來是個低級錯誤,但是會計師照說應該會對流水的真偽有個基本的判斷能力,但是這一環缺失了。多道防財務舞弊的防線同時擊穿,不會是個偶然。
在現在的進一步嚴格前置審批和准入門檻的大環境下,擬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的風險越來越大,並且進一步落實到負有責任的個人身上。所以在此強烈建議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今非昔比,不要再抱著僥倖心理,有問題及早和中介機構尤其是券商溝通,以免無事化小,小事化大。
其次是衍生出來的,行業和經營風險
目前國內上市的法律法規體系中,還是對利潤等經營業績有著較高的要求,這就導致一些行業波動性較強的企業必須有較強的市場預知能力才能比較順利的登陸A股市場。尤其在現在從IPO申報到發行完成2年多的節奏,加上申報時報告期的3年,企業得小心翼翼地保持這5年裡面,尤其是最後一年的利潤不能有大幅的下滑(如果虧損了倒也痛快),而在中國大陸這種商業氣候和行業興衰快速變換更迭的地方,報IPO有太多的運氣因素。如果在發行時企業遇到行業爆發,那麼股東迅速一夜暴富,如果遇到寒冬,那麼企業和中介機構黯然離開也見得多了。
因此,企業的運營者們不應當等到了業績到了高點時才考慮資本市場的事情,而是應當具有一定的前瞻,提前一些準備。一些行業遇到低谷的企業,如果滿足這三個條件:登陸資本市場的決心不變,市場前景未來和中介機構一致看好,公司基本運營不出現大的問題。那麼此時其實儘早準備,往往能趕上最好的一波升浪。
反過來講,一些企業為了盲目追求IPO的業績數據,大走激進擴張路線,造成利潤表好看現金流表告急,嚴重依賴融資渠道的情況。如果遇到行業景氣,或許可助企業一步登天,但是如果遇到寒流,這融資的槓桿就是企業的催命符。企業應當注重長久的健康發展,不要為了上市反而把企業搞垮,這就本末倒置了。漫長的審核時間裡面會發生太多事情,需要企業三思。
然後是一些中國特色風險
引用微博上投行名段子手 @勞阿毛 的說法(大意):企業就是唐僧,券商就是孫悟空,律師是豬八戒,而會計師是沙僧。唐僧在取經路上會遇到很多妖魔鬼怪出來要吃一口唐僧肉,例如過去離職退出許久的股東,開始找上門來對當初白紙黑字的股權轉讓協議賴皮不認了;一些小報媒體(其實有些也不小了)開始挖掘公司的八卦了。某些小報和財經新聞網站直接把招股書的風險因素一抄,就寄給企業要求贊助費了,券商發現小報拿著自己寫的東西向自己敲詐,確實是又好氣又好笑。實際上吃這塊唐僧肉的人已經形成了一個產業,大批自稱記者和律師的人拿著共用的模板實名舉報企業,由於上會前需要對實名舉報進行解釋,很多企業是抱著買路財打發這些小鬼的想法給個萬把塊了事。
有一次某個同事的項目馬上上會,突然被某個「律師」舉報了,同事無語地打電話過去問為什麼沒開價就直接舉報了,對方居然說自己郵件發得太多,忘了向企業要錢直接舉報了……還連聲說不好意思,想必同事心中當時有一萬隻草泥馬奔過……可見這個行業催生了多少從事這種行當的人。
所以企業的上市費用中,其實有相當的一塊是財務公關,打發這些小鬼和一些大神(名字還是不表了,以免被跨省)。
最後還有躺著中槍風險。目前對中介機構採取的是連坐制,一些較大規模的中介機構一旦出現一單被處罰的情況,尤其是會計師或券商,有的時候只是一個項目組出了問題,卻連累了整個機構。甚至像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導致被吊銷證券業務許可,那麼其參與的其他項目都會倒霉。因此企業還是應當選擇合適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內控部門標準嚴真的不是壞事。
其實業務和財務也是貫穿企業的兩條主線,大部分的投資故事要圍繞著主線講,大部分的風險會在這兩條主線上出現。一方面,業務好的的企業造假成本高,造假概率低;另一方面,財務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得好,才能帶來業務高利潤。而實際企業的管理是非常複雜,風險因素也非常多,甚至並非是人力可完全掌控的,在此就說想到的這麼多,以免貽笑大方。
曾經參與上市企業股份制改造期間的法律工作,單純從律師盡職調查角度而言,給你如下參考信息:
擔任公司發行上市專項法律顧問,我們一般工作範圍為以下幾個方面:
1、 調查階段
對公司進行全面盡職調查,調查範圍如下(可根據需要增減):
1、1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或關聯公司、擬購併公司的主體資格;
1、2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或關聯公司、擬購併公司的股權結構、相關權益的形成過程及合法性;
1、3 公司的業務、收購合併、勞動合同、稅務、環保、外匯的情況及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1、4 公司的資產及形態、債權債務、知識產權、法律糾紛相關情況;
1、5 公司的對外投資、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相關情況;
1、6 上市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2、 改制階段
參與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法人治理結構的設立:
2、1 進行依法改制、重組,設立股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
2、2 參與改制方案的設計,論證法律上的可行性;
2、3 擬定或/修改股份公司資產重組方案、合併/收購方案、債權債務處置方案、人員重組方案、解決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方案;
2、4 就界定產權關係、理順控股關係、管理關係以及設立股份公司的各個環節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消除法律障礙;
2、5 就資產重組、上市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協助甲方與監管機構和各中介機構協調溝通;
2、6 按照上市公司要求,起草/修改/審查資產重組協議,增資擴股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資產收購協議等法律文件;
2、7 草擬/修改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股份公司的股東會決議、發起人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2、8 草擬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文件、董事會文件、監事會文件;
2、9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草擬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股份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股份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股份公司總經理工作規則等規章制度,草擬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規章制度;
2、10 協助公司開展三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規範運作,並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2、11 出席或列席股份公司創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大會;
2、12 其他需起草的法律文件及需提供的相關法律服務。
3、 上市輔導階段
對公司進行上市業務輔導培訓,並協助公司按上市要求規範運作:
3、1 協助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上市公司運作的法人治理結構,優化上市公司的決策機制;
3、2 審查股份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的程序、審議的議案及形成的決議,並對合法性等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3、3 參與股份公司在上市輔導期中的重要商務談判,草擬或審查法律事務文書,根據需要出具法律文書;
3、4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協助股份公司建立以上市公司運作模式為導向的內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3、5 對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授課培訓,幫助其理解股票發行上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則,了解作為公眾公司規範運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3、6 審查、整理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中的政府批准、土地處置、房產物業、業務許可、行政處罰等中國證券監管部門要求的法律文件,理順法律關係;
3、7 對股份公司在輔導期存在或出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幫助股份公司進行整改;
3、8 起草或審核股份公司在輔導期的相關協議、合同及法律文件;
3、9 辦理股份公司在股票上市輔導過程中的其他相關法律事務。(需另訂協議)
4、 上市申報階段
4、1 根據法律要求審查招股說明書;
4、2 根據法律要求審核募集資金運用的項目及其批准文件;
4、3 製作中國證監會要求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4、4 起草申報股票發行中其他需律師起草、提供的法律文件;
4、5 根據需要,與上市審核機構溝通,提供諮詢意見,研究解決有關法律問題並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4、6 協助公司及保薦人回答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審核反饋意見,按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改進意見;
4、7 準備申報審核階段其他需起草、提供的法律文件,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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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個方面來看,都是我們律師在針對公司準備上市期間要做的工作,也基本涵蓋了可能發生法律風險的地方。
上述內容,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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