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為什麼不舉報老師?

新聞報道上說林奕含為保護父母和家庭隱私未報案是怎麼回事?為什麼要保護父母?難道老師權力很大?法院不是對未成年人不公開審理嗎?難道林奕含作為受害人還被他人攻擊嗎


台灣的一個訪談節目中有講到,之前有過類似的事件,一個女孩子是資優生,獨自一人從外地到台北上高中,有個40多歲的老師在學業和生活上都對她特別照顧,或師或友,也會對她說和自己老婆感情不好等等,在女孩滿16歲後(台灣滿16歲合意性交不違法),在女孩半推半就中發生關係,並被老師拍過裸照,女孩考上大學後提出和老師斷交,老師用裸照威脅,所以女孩被迫維持關係,直到女孩懷孕,之後家長知道了想去討說法,這時老師的老婆出現了,威脅說要告女孩通姦罪,最後女孩的家長在補習班辦公室跪著求她不要告女兒,我們把女兒帶回去把孩子打掉。。最後女孩沒多久也退學了,並得了嚴重的抑鬱症。

也許林奕含和家人當時也同樣受到過來自陳國星老婆關於通姦罪(妨礙家庭罪)的威脅,不是不想舉報,是舉報了反而會讓自己更難堪。台灣和大陸有些法規不一樣,人文也有些不同,可能比較容易讓加害者鑽法律漏洞吧?所以這位狼師在玷污過那麼多少女後,至今逍遙法外,生活得很好,家有豪宅有古董龍袍,做著當皇帝的美夢廣開後宮,即使現在被曝光了,也可以花錢聘請豪華律師團為自己申辯洗白。。。


大部分人不會同意我的回答

舉報是指向補習社舉報,定向警察報案? 不單林小姐沒有報案,連她死後父母也沒有報案,只有在媒體公開事件,其次台灣當局會沒有主動進行調查。

最合理的解釋是兩人發生關係時林小姐已滿16歲、甚至18歲以上。第二老師沒有強姦林小姐,所謂誘姦,其實是兩人自願性愛,後來分手,女方深感被騙。這樣在法律層面狼師並沒有犯法,這才能解釋父母為何沒有報案,檢察部門亦沒有主動立案。誘姦不同於強姦,誘姦的範圍十分寬闊,每一個女性分手後均可以指前男友誘姦,只要她感覺被騙,試問世界那一個男性在追求女孩時不是甜言蜜語、那個不說愛你一生一世。

我不是當事人、我不是調查員、更不是法官,我根本不知道事情的真相, 我所寫的全是猜測,全無實証,但試想像女受害人被媒體、被群眾一面倒指責她無病呻吟,她有什麼感受。同理現在被指為狼師的陳先生,有無可能是無辜? 用公審制裁他是否合適?

我並不是想評論事件,只想指出台灣媒體好可怕,對事件一知半解,但卻對所謂的狼師進行公審、對檢察部門作公審、甚至對幫狼師說話的人進行公審。狼師未被定罪、甚至未被立案,難道他不可能是無辜的嗎? 不可能另有其人? 這種公審對於司法制度有極大的傷害、同時容易把所有問題政治化, 這十分危險。


孩子的事在家長眼裡算事嗎????你的事還沒他們的面子重要。
一個孩子他能做什麼,他到底能做什麼???


我不會知道林奕含的想法。
我只能談談我的想法。
在《房思琪的初戀樂園》里,房思琪二度嘗試與父母建立聯繫,都被惡意地切斷了,她選擇永遠地不再說話。
敏感且患有重度精神病(PTSD)的人,儘管她將所有的血肉的撕開,告訴讀者所有一切,看似強大,實則連隱忍都不算,她太纖弱了。
林奕含也提過,被性侵的不止她一個。然而,父母並沒有在林奕含在世時去保護她。
在採訪視頻里,林奕含說,精神病醫師是這麼形容她的。「你是經歷過越戰的人」,用「集中營」「核彈」這樣的措辭來形容她。
她選擇用「文化」來企圖說服自己,又全然明白不過是自欺欺人。
沒有親情的支持,沒有愛情,沒有友情,連她信仰敬畏的「文化」也辜負了她,她已經沒有期待了。
沒有支柱的人,如何去做到舉報老師。
我不貼圖了,可以去看看其他的問題里的高票回答。


一切種種就是旁人的臆測,包括她父母。

目前拿出來什麼?小說,和寫的都很隱晦的網誌。

本人親口說小說不是她本人遭遇。不算?

一個連自己有精神疾病都敢公開說的人,有什麼不敢說?

被影射的人出來發的聲明,明明就合情合理。

兩廂情願,偏有人要硬扯女方弱勢。

醫生世家的千金大小姐,弱勢?

爸爸認識民代,搞不好還是扶輪社成員,弱勢?

兩個民代出來說有鐵證,至今連個毛都沒有。

最簡單的原因就是,婚外情,女方也18歲了。

(其實要算通姦,只是師母不告)


我不知這事有什麼不好理解的地方。哪怕知乎上也有不少人說過自己或認識的人受侵犯卻不報警的經歷。理由說了千萬遍:舉證艱難,申訴代價大,難以申訴成功,事情若宣揚出來受害人無法做人。
儘管知乎甚至全網,都有人講著政治正確之事,但無法否認的事就是:現在社會情景下,強姦案誘姦案受害者總是要遭受歧視,一旦遭遇被人知曉,工作婚姻都有影響。這種情況下,不是所有人都能頂得住這種壓力。
加上台灣當地法規的一些問題,林奕含報警後若無法告倒對方,反而有被告通姦的危險,這種情形下誰會冒這風險。
我個人不是想站隊,只是看不上有的人不考慮現實地揣測。林奕含已經死了,陳國星的未來我其實不關心,我只希望我們能共同努力,消除「房思琪式的強暴」,讓遭受過傷害的人們能坦然在世間生活。要做到這些其實也很簡單——少把自己的惡意安在別人頭上,尤其是那些受害人頭上。

有的人總是站在道德高地指責別人,但麻煩多看看自己那副嘴臉,是否總把女人想像成荒淫浪蕩的淫婦,是否總認為男人犯罪都是由於女人的引誘。


一個小女孩,並沒有強大的內心可以支撐她做出勇敢的舉動。

當我四、五年級隱隱約約想起來三四歲時的一件事覺得不妥,跟我媽提起的時候,我媽說「你一定是記錯了。」

我媽還是比較能跟孩子交流的那種母親。

我相信林奕含當時遇到的,也是這種息事寧人的鴕鳥家長。當她試探著想打開心扉的時候,接收到的不是理解與呵護,反而還可能會是斥責。

真實的情況我們並不知曉。
但,我想,她獨自走過了一段呼天喊地都不應的內心彷徨。


誘姦沒用的,她已經14了。

只用能自己的死來報仇。

雖然我覺得她更應該殺了那個老畜生。

但是她不敢,社會不會同情一個殺人犯。

這才是令人絕望的。


這姑娘前三柱殺旺無印無食傷只有比劫抗殺,沒那麼高層次的覺悟

大部分人會選擇的是讓自己舒服的選項,而不是正確的選項。

如果有食傷,那她會有激烈的反抗,因為食傷的天性喜自由不會讓任何人掌控自己

如果有印綬,那會有貴人出現幫助她,她也能清楚理智認清自己被戀童癖變態強暴的這個事實,做出理性判斷自己應該如何應對。

她的比劫被七殺重克,屬於自身難保,哪有能力抽手去幫助日主,所以她沒有關心她的朋友兄弟姐妹對她伸出援手。

年上的財星還生殺攻身,說明她的家教也有問題,父母傾向與自己的女婿而不是女兒的立場,尤其是父親,多數會和佟麗婭的父親那樣從小教育她的是女孩子要懂事體貼體諒男方,自己沒本事是對的,以後要依靠丈夫的,要伺候丈夫這種。

林奕含本性軟弱,她自認為這叫懂事不麻煩別人,實際上是自尊心脆弱。所以她選擇逃避問題,通過美化這些痛苦是愛的表現來使得自己能夠支撐下去保持正常心智,所以她會一直和老師保持這種關係來不斷強化催眠自己,儘管真相一直在折磨她。

很多人不理解為什麼那些受男人欺辱的女性不離開對方,甚至是家暴離異的家庭出來的人會重複上輩的悲劇,其實也是這種心理。當你逃不開痛苦的時候是必要給自己一個自己能夠接受相對「合理」的解釋,否則太痛苦會接受不了難以活下去的。也因此,會越來越依賴這種虛妄的理解,如果選擇反抗等同於否定自己一直以來的信仰,面對真相這種坍塌是大部分人都承受不住的。

所以不舉報原因是:沒人關心幫助她, 林奕含自己性情悲觀而軟弱。


如果打小起社會沒有教你遇到哪些事情要生氣,要如何反抗,很多時候遇到傷害都會先從自己身上找原因,設想一個合理的解釋欺騙自己,甚至從此以後都厭惡自己。

忍耐並不是知書達理。


轉自ptt。

作者 helloken2006 (廢怯少年)

標題 Re: [新聞] 【女作家之死】A女師生畸戀 (法律觀點)

時間 Wed May 3 05:42:34 2017

先說我是法律系畢業,律師、司法官考試及格。
沒有炫耀的意思,只是想要吸引有興趣的讀者繼續看下去。
...算我跪下來求你們看好不好。
大家看到這個新聞,由於不是內行人, 往往沒有注意到這個事件反映了我國法制的可怕狀況。
"A父證實,他原本找了律師要提告,但因女兒與陳O發生關係時,已經年滿16歲, 且是自願,除了對方很可能脫罪外,反而會讓女兒因與老師不倫戀,
反被師母控告妨礙家庭。 "
(以下經過修改) 版友來函說明有另一篇報導說本篇報導沒有經過查證,與事實有出入。
不過本文的重點在於最後一句的法律意義,因此整體論點還是不變。
先不討論民事的問題,我們講刑事,這會抓去關,比較嚴重。 甚麼是妨礙家庭? 說白了就是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在這個案子裡面,女生因為以為老師對她真有意思,所以發生性行為, 法律上這會認定是合意性交(根據目前的新聞,實務很難認定是強制性交或利用權勢) 所以老師是條文裡的通姦者,女生是相姦者。
接下來看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在學理上叫做告訴不可分,
白話版本就是: 如果你是告訴乃論之罪,要告就要把所有共犯一起告。
通姦罪依據刑法第245條第1項是告訴乃論。
而通姦罪中的通姦者與相姦者又是最典型的必要共犯(通姦一定要有兩個人) 所以配偶,也就是文中的師母,去告通姦罪的時候,
此一告訴的效力會同時把老師跟女生拉下水。
好,看起來沒問題,要罰一起罰。
可怕的是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 容許只對配偶撤告。 為甚麼? 看看最高法院104台非273號判決如何解釋: "告訴人常有本於夫妻之情義,對於配偶有所宥恕者,而對相姦者則未必然, 若一併使其撤回之效力及於必要共犯之相姦者,實有乖人情,故設此例外規定。"
直接說白話版: 當事人常常覺得:"我家的老公都很乖的,會外遇一定是狐狸精的錯。"
最後倒楣被抓去關的就只有相姦人。
可以看出上開條文能在本案導出的結論了嗎? 老師玩弄了女學生,還威嚇要息事寧人,否則要讓女學生被抓去關。
從頭到尾老師逍遙自在,被玩弄的女生還可能要去坐牢。
根本天理難容。 (有版友討論到少事法問題,答案是可能可以適用少事法,但這牽涉到事實認定。 另外關於通姦罪是否可能成罪,也是個案法官的判斷問題。 本文的重點在於刑事程序對一般人有很強的威懾力量, 所以被害人聽到通姦罪就可能放棄。這不是天馬行空,過去甚至強制性交罪的被害人, 都會遭到這樣的恐嚇。)
我刑事訴訟法老師當年在課堂上教我這段的時候, 就再三說一定要廢除通姦罪,以免繼續發生各種憾事。 報導呼應了當年課堂上的警告,內心實在無比痛恨。
既然刑事訴訟法明白就是要讓通姦罪可以只告相姦人, 除非能刪除刑事訟訟法第239條的但書(這其實會面臨元配很大的阻力,沒那麼簡單), 否則出路就只剩下直接廢除通姦罪。
我不知道會有多少人願意看完這些無聊的法律條文,但是至少有一個也行。
防止悲劇重演的重要方法,就是讓被害人的嘴不會被刑法堵上! 不要再讓通姦罪變成壓制被害人的利器!
PS:我必須承認我現在很累了,所以請大家多包涵,之後就不回應了。
也麻煩大家不要轉載。
大家就當作簡單的法律白話文,外加一點個人意見。 要不要用刑法保護家庭價值,最終還是要看我們社會的選擇。
就拜託大家思考了,未來始終取決於我們想要他變成怎樣子。


換成是你14歲的時候有這個勇氣嗎 爆了以後你有勇氣面對你以後的麻煩嗎 她沒爆已經都崩潰自殺了


學生,未成年人,都是弱勢群體


因為不是每個人都這麼有勇氣~你問的是什麼問題?


小說中13歲的情節應該是林奕含幻想出來的。

林奕含恨老師的原因,是作為小三,被老師夫婦和家長在飯店談判分手。

她同樣也會恨父母。

林奕含的世界裡,總是希望有法律可以懲罰玩弄女學生的老師,以至於2014年去某公益團體舉發老師。

父母連發5公告原因存疑,特別是最後一篇居然是搬來大陸網友的文章。也許是那個2個人的生存困難的小出版社,經過這一番鬧騰,終於不會關門了?

補充點新資訊。

林父是綠營大佬,死咬住偏藍的陳星就不足為奇,如果陳星有事,早就被整死而不會有談判的發生。

林曾經要告老師誘姦,發現告不成之後去論壇爆料,應該是收集了其他受害女生的經歷寫了書。


她自己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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