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實施者會改嗎?
就想問一下家暴者會真心悔過 並且改正自己的行為嗎?
擼完之後我都很後悔…
雖然後悔但從來不改啊。
當他有施暴的慾望,眼前有一個無力自保的對象,而旁人又認為不打死就合情合理,無權介入對方家事的時候。
他必然會通過最便捷的方法疏解自己的慾望。
就像有人在減肥時總是說吃完這一口我不吃了;
我明天就戒掉我的拖延症;
玩過這一盤我就不玩了;
從明天起我就……
我相信家庭暴力的實施者肯定想過打完這一頓就不打了的。
可是只要再吃一口他胖不死,
再拖延一會兒無所謂,
再玩一盤停不下來,
明天還有明天,
再打一頓外力也無法對他有所約束,那麼他只會不停吃,不停拖,不停玩,不停打。
除非那蛋糕有毒,
拖延會死,
玩多一局就爆炸,
明天一睜眼世界末日,
除非他無法負擔打人的後果。
會真心悔過……
但無能改正。
幾乎不可能,一般有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親眼所見一個老太太都六十好幾了,還被打呢,一輩子忍氣吞聲,也沒換來老伴兒的痛改前非,過了一輩子,老頭兒逢酒必醉,逢醉必打,直到自己生病打不動了,老太太也去世了。婚姻里有兩件事不能忍,一個是家暴,一個是外遇。千萬別相信,他說的能改,下次一定不這樣了,根據心理學來說,「癮」,是很難改的。。。
家暴實施者會實施家暴不是因為他們不認為家暴錯誤,而是因為他們無法控制自己不犯錯。實際上家暴實施者很大概率曾經就是家暴受害者,心理創傷導致人格缺陷。
回答題主問題,家暴實施者很可能是改不掉的——不要試圖指望一個人能自己爬出童年創傷的泥潭。要麼帶他去看心理醫生,要麼遠離他,別無它途。千萬不要相信他,即使他下跪,自殘,也不要!一定會有第二次,第三次!你值得有更好的生活!不要被那一時的甜蜜蒙蔽住雙眼!過來人的忠告
照慣例,我們還是用數據說話。
先說結論:家暴不會改,至少50歲之前不會有明顯改善。這裡我們定義家暴範圍是具有親密伴侶的女性,即如果女性沒有結婚但是有有親密伴侶也在數據範圍內。
1. 我們先看看被家暴女性年齡分布
上圖數據來源是2013年世界衛生組織在全球各個地區調查得到的女性家暴受害者的數據(綠色數字表示每100位受訪女性有多少人有過家暴經歷,顏色越深家暴概率越高)。從這張圖我們基本能清晰的看到:
- 女性在45歲之前,遭受家暴的概率最高,平均每100人中就有近38人有過家暴經歷。
- 女性在45歲之前,受到家暴的概率逐年上升,在44歲時達到高峰。之後隨著年齡增加家暴概率逐漸減少。
- 所以你如果仍在遭受家暴,但是你寄希望於男人幼稚不成熟,那你可能需要等到50歲之後才可能有明顯改變。
2.我們看看全球各個地區家暴的年齡分布
上圖數據也來自於世界衛生組織2013年的調查結果,數據顯示:
- 全球每100受訪人遭到家暴的概率均在40~49歲期間達到高峰。
- 除東南亞之外,每個地區的家暴概率在各個年齡段的分布基本相同,差距不會太大。例如歐洲各個年齡段每100位受訪者均有25人左右遭受過家暴(即25%的概率),亞洲(中國,日本,韓國)家暴概率也長期維持在26%左右。北美更是長期處於30%左右。
- 關於亞洲家暴概率高於北美和歐洲的推斷:首先可能是家暴在不同地區的定義不同。例如歐美地區對於婚內強姦有明確的法律保護,但是亞洲國家很少有關於婚內強姦的法律說明,所以兩種文化對於家暴的認知邊界不同。其次是亞洲文化對於男性掌握家庭主導權和控制權,對於女性服從男性的傳統更加深刻,因此文化上對於家暴的忍耐度更高。
3.結論: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在各個年齡段都有較為均勻的分布,各個年齡段的女性都有接近30%的概率遭受家暴。即使60歲之後家暴的概率有所下降,也只是從30%降低到了20%。因此可以大致得到結論:男性施暴的情況並不會隨著年齡下降而明顯減少。女性在15~60歲期間,遭受家暴的概率並沒有明顯降低。女性如果遭受家暴,往往會長期處於家暴環境中。
註:
1.本文結論均通過數據分析獲取。社會,疾病和心裡因素的影響並未納入結論。
2.國內外對家暴有很多深入的研究,本文只是從數據上說明問題,深入了解家暴相關情況請參考國內外專業機構的調查報告:
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報告
api-gbv.org 機構的調查報告
reproductiverights.org 的調查報告
別人說能和不能,對受害者來說,實在沒什麼意義。
以下複製一個本人的回答
作者:杜青
鏈接:總被父親家暴怎麼辦? - 杜青的回答
來源:知乎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請聯繫作者獲得授權。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家庭暴力日漸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
一、傳統
1、儒家思想
傳統儒家文化,「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禮治要求人們在家庭中要「孝」,孝就是對父系家長的絕對遵從。主要表現為:子女必須孝順父母(孝子之至,莫大於尊親),弟妹必須恭敬兄長(有父從父,無父從兄),卑幼必須服從尊貴。
2、唐律對孝道的維護
以顯赫王朝之唐代時期的法典《唐律》為例。《唐律》中有「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之罪,其中「惡逆」「不孝」「不睦」三項都涉及孝道問題。例如:
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對五服之內的親長,若發生謀殺、毆打、詈罵、詛咒、訴告等行為,便與謀反、謀叛等同,視為不赦的死罪,受到嚴懲。
《唐律》規定,子孫「違犯教令」和「供養有闕」要判二年徒刑:「諸子孫違犯教令及供養有闕者,徒二年。」其解釋是,「可從而違,堪供而闕」,即父母 教令能執行而不執行,家裡條件允許而不供養父母時,祖父母、父母提出「不孝」之訴告,方得定罪。《疏議》將「供養」與《禮記·內則》中「七十,二膳;八 十,常珍」之類聯繫起來,說明唐律對孝道的法律強制與上古時期的禮制規定具有淵源關係,是合而為一的。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侍」,子孫委託他人照顧,而 自己遠赴他地做官,也要判一年徒刑。至於毆打、詈罵祖父母和父母,則更是重罪:
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 殺者,流三千里;傷者,徒三年。……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須舅姑告,乃坐。毆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徒三年,傷者徒二年半。……諸 妻妾毆、詈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各減毆、詈舅姑二等;折傷者,加役流;死者,斬;過失殺傷者,依凡論。
3、
孔子和曾子所說,除了孝養活著的父母之外,對死後的長上之親「葬之以禮,祭之以禮」,也是孝道之大端。所以,古代法律特別重視為父母守喪一項。遇到以下情況,均受法律懲處:
⒈「匿不舉哀」。若在外地聽聞父母之喪而匿不舉哀,要判流放兩千里。相應地,聞期親尊長之喪而匿不舉哀,要判徒刑一年;聞大功以下的尊長之喪而匿不舉哀,則遞減二等。
⒉「釋服從吉」和「忘哀作樂」。父母喪期未終,就改穿吉服,或者「忘哀作樂」,要判徒刑三年;參與雜戲娛樂活動(如樗蒲、雙陸、彈棋等「雜戲」),要判一年;偶遇奏樂和宴席而未迴避,要笞杖一百。
⒊「冒哀求仕」。官員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之喪,要去官回鄉服喪,謂之「丁憂」,若丁憂期間做官,謂之「冒哀求仕」,不僅受到道德詬病,而且要判以徒刑:「諸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冒榮居之。……冒哀求仕者:徒一年。」
⒋「服內婚嫁」和「服內生子」。居父母之喪,不能結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而且婚姻無效(「離之」)。若服喪的對象是期喪,則罰笞杖一百。居父母之喪時有孩子誕生,是謂「服內生子」,要判一年徒刑。
4、如果告尊長怎麼辦
控告尊長之親也是「不孝」之罪,官府不予受理。秦漢時期已經將其入律,例如,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何謂「非公室告」?主擅殺、刑、髡其子、臣妾,是謂「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襲其告之,亦不當聽。
《唐律》對之規定更嚴,除「謀叛」以上 的大罪必須揭發之外,凡「告祖父母、父母者」,均判絞刑。除了直系嫡親之外,訴告其他親戚尊長也要判罪,例如,「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
就是說,除了謀反這些大逆不道的大罪必須揭發之外,凡是卑賤告尊長的,一律都是罪,官府不僅不可以受理,而且要直接對告發者處刑。
5、如果長輩打小輩怎麼辦
是否可以正當防衛?
儒家幾千年前也有解決方案。叫做「小杖受,大杖走」。
其實我一直認為孔子是個靈活、權變的人。真正的大儒都是如此(例如孟子談是否可以摸女子的手)。有例子:
曾參侍奉父母,盡心儘力。有一次,曾參的父親曾點叫他去瓜地鋤草,曾參不小心將一棵瓜苗鋤掉。曾點認為其子用心不專,便用棍子責打。由於出手太重,將曾參打昏。當曾參蘇醒後,並沒有因為被誤打而忿忿不平。孔子知道此事後教訓他說:「小杖則受,大杖則走,今參委身待暴怒,以陷父不義,安得孝乎!」如果大杖不走,讓父親在盛怒之下將其打死,就會令父親受不義之惡名,造成終身遺憾。曾參承認說:「參罪大矣!」
所以,長輩要往死里打時,小輩不逃,也是大罪!這罪是因為小輩陷尊長於不義,所以是不孝之大罪!
但孔子萬世師表,哪能世世出一個。後世經常學得面目全非。尊長責打時,不小心或者有意打殺了,官府也是經常不問的。
二、現代
咱家當年法制史幾乎滿分,不小心書袋發作,copy+paste了如上這些。
說這些,也是介紹一下背景,為什麼家庭暴力長久以來不受重視,甚至根本沒有這個概念。
當然,這事情並非中華獨有。西方近代以前,未成年人不當未成年人的,人也不當人的。
中國的反家庭暴力事業,也是隨著社會發展不斷而進步的。
1、目前的法律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將家庭暴力列為禁止行為和離婚及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中對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為: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以上可以看出,婚姻法畢竟不是專門的反家暴法律,它側重於解決求償。該法律不承認「冷暴力」,對家庭暴力必須達到「一定傷害後果」的地步。因此,沒有一定的傷害體征,或者精神上逼出一定後果,認定就有難度。
對於反家暴事業來說,這個還是不夠的。
2016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邁出了新的步子: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對法律人來說,這變化就很大了。取消了「一定傷害後果」;禁止「一切形式」。因此,可以說是打開了各種空間。
建議題主列印出來,讀上7、8遍。它上面連人身保護令都規定出來了。不需多說了。
下面談一下實務問題。
2、家庭暴力為什麼取證難、處理難
傳統思維的干擾。孝道。清官難斷家務事。床頭和。
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隱蔽性、複雜性、持續性
由於家庭暴力的上述特點,容易導致沒有人證、物證、書證。
對受害人來說,最佳手段就是報警。每次都要報。報警記錄就是證據。另外是醫院驗傷記錄。施暴者的悔過書也是。施暴現場的錄音錄像更好了。
受害人取證的意志、態度要堅決。
三、結語
統計表明,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全國婦聯有數據表明,全國2.7億個家庭里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遇家庭暴力。但出乎人們意外的是,有數據還表明,家庭暴力受害者有近15%是男性家庭暴力?當男人遭遇悍婦
以上,其實我並沒有直接回答題主的問題。
為什麼?
法律諮詢本來就是很複雜的問題,需要個案解決,需要面對面不斷的反覆深入詢問,才能揭示案情,才能了解對方想要什麼。
以案情為例,照片是不夠的。有些女生,一捏胳膊真就可能有淤青。相信民警和醫生也是這種情況見多了。題主300%是受害者,但天下之大,民警得提防有人亂告,所以會強調要證據。所以說,得結合全部案情來分析。
以目的為例,題主得想清楚,目的是什麼。送進去?離婚?還是悔過?
當然,目的可以先不用想。一想,就可能步子就邁不出去。
我不知道題主多大了。經濟自立是唯一的最終的途徑。
要努力啊。
同時懷著對世界和人生的愛。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章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預防
第六條 國家開展家庭美德宣傳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識,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組織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
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諮詢、家庭關係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處置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六條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條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第二十一條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第二十二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進行法治教育,必要時可以對加害人、受害人進行心理輔導。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每次周五喝大了,周六就難受,我特悔恨
「操就不該去喝酒,怎麼會有威士忌這麼噁心的東西?!太噁心了,我想到就想吐」
周五晚上,又默默給Sirteen/Elements等等銷售打電話了。。。
我上周六的悔恨不真誠嗎?很真誠,誰頭疼胃疼誰知道我這周五的酒局但也不是不想去啊
我知道的有的六七十歲還在打老婆....
當然不會。家暴是有些事精神病的體現。他還上癮呢。
會不會悔過我不知道,但是等他年齡大了子女不鳥他的時候他可能會改
恐懼影響下,我們的僵化思維太多,以致於有時忘了我們在說什麼。
人性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終生具有行為改變的可能。即便是家暴行為,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可改的。
每個人都值得擁有向好的希望,也應該擁有改過的機會。這個世界有大約1/4左右的女性會受到家暴傷害,這也就意外著同樣多男性有家暴問題。所以,若人性是固定而不能向好的,那世界將是多麼可怕。
狗改不了吃屎
剁手可解?
那要看施暴者是不是真正的清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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