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堂神父聽到了「犯罪的告解」,可以「匿名」報警嗎?

這個問題是由此衍生:「如何看待「匿名舉報」?這樣的行為是符合道德的嗎?為了匡正犯罪行為,我們應不應該採取「匿名舉報」的辦法?」

所謂的「道德」(包括「義務」「誓言和承諾」),是不是可以視不同狀況,自行調整?

我最終想問的是,中國社會盛行「實用+現實主義」,在處理「道德」一類問題時,可不可以有「千變萬化,各憑立場,自我作解的餘地」?……「道德」二字,究竟有沒有恆定的標準?

請問,道德,和現實利益,還有社會公義,三者該如何協調?

請一定回答我的提問,神父,可不可以「匿名」去舉報?


我想很多問題是沒法用一句話講清楚的。

梵蒂岡正式重申:天主教教會永遠不會泄露告解秘密

聖赦院執行長詹弗蘭科?吉洛蒂總主教(Gianfranco Girotti)堅定表示,天主教教會永遠不會泄露告解秘密。

吉洛蒂總主教7月27日向II Foglio報聲明:「愛爾蘭可以通過它想要的任何法律,但必須知道,教會絕不會迫使聽告解神父向民事官員提供告解秘密。」

7月14日,愛爾蘭總理恩達·肯尼誓言推行一項新的法律,當性侵犯者向神父告解,而神父不向官方當局揭發告罪人,那些神父將被處以五年徒刑。

提議的法律與聖教法典相抵觸,告解秘密絕對不可侵犯,教會不容許神父違反這條法典。

吉洛蒂總主教說,「違反告解秘密的神父會受到自科絕罰。」自科絕罰就是自動自絕於教會(不再享諸聖相通功),因此提議的法律是「荒謬的和不可接受的。」

他說:「告解是私人的事,為使懺悔者悔改和清潔心靈。該告解秘密是必要條件。」「這並不意味著主教不應該警惕戀童癖,一旦有了相應的調查,要求這些人要為他們的罪行付出代價」他補充說。

「如果他們想違反告解秘密,教會的答案始終是否定的。」

「所有犯罪分子有責任為他們犯下的罪行作出公正交代,但是這並不意味要違反告解秘密。懺悔是為了在天主面前凈化心靈。」他重申說。

吉洛蒂總主教表示聽告解神父「有責任赦免罪過,如果告解者真誠的懺悔」,至於國家設立法律,要將事情通報民事官員,監禁或處以其他刑罰,又是另一回事。

我想起的還有另一段,是出自《論語》: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那地方有非常正直的人,爸爸偷羊,兒子就出來檢舉揭發。」孔子:「我們那裡正直的人與這種正直有區別,父親替兒子隱瞞,兒子替父親隱瞞,正直就在這裡面。」)

神父在英語里就是Father,子證其父是禮法體系的自我崩潰,而神父揭露告解者是宗教體系的自我崩潰。是維繫宗教體系重要,還是擺在面前的具體事件的正義重要?

這是神父在報警前必須要考慮清楚的問題,卻遠非幾句話那麼簡單。試想四個平行世界::

平行世界1:神父未揭露告解者A,告解者A懺悔罪惡,減輕了心理負擔,繼續作惡;
平行世界1.1:神父繼續未揭露告解者B,(罪惡更大的)告解者B懺悔罪惡,選擇自首;
平行世界2:神父揭露告解者A,消滅了平行世界1的可能;
平行世界2.1:告解者B望教堂而卻步,失去了一次改過的機會,犯下了更大的罪惡。

當然還有更多的平行世界更多的分支,導向不同的結果,而對這些潛在的可能用不同的道德天平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卻分不出對錯高下——我們永遠無法在人類社會中搞什麼控制變數的可重複實驗,這種道德悖論是無法用道德解決的,也不是道德應該解決的問題。道德力圖讓每個人去實現自己心中的善而謀求全社會的善,這必然逃不出善惡觀的衝突,也就是為什麼法律日益取代道德成為維繫社會發展的力量——在這個多樣的世界裡善惡觀的分歧比以往嚴重太多了。


另一答主@wuan wolf的故事很好,但如果多推想一步就更好了。
全城的神父都知道A是無辜的,B是有罪的,但他們沒有說。為什麼?
如果他們說出來,警方改變了決定,正義就能得到伸張么?

對於這個個案而言,牧師舉報或許能伸張一次正義。可此事一旦傳出(別以為匿名就解決問題了),大家都會知道神父不會保密,這將導致所有的罪犯都再也不向神父告解。於是,神父傳承了千百年的懺悔儀式將毀於一旦,換來僅僅這一次的,關於這一個人的「正義」,所有神父,永不會有類似的機會了。

在我看來,給犯罪的人一個懺悔的機會,同樣是一種正義,更是牧師的「職業道德」。

中國歷史上,有一個類似的故事「丙吉問牛」:

西漢宣帝時期,丞相丙吉外出考察民情。一次,他見一群人在鬥毆,並沒有去制止,而看到一頭牛在吃力地拉車。他卻停下叫人去詢問,下屬說他只重畜不重人。他解釋說:牛拉車的時候口吐白沫,這是雨水不足的徵兆,影響農事,直接關係國計民生。而打架鬥毆應該由縣官去負責。

做好你的本職工作是最重要的道德,這點每個有職業的人都應該懂得。有自身崗位的人,越俎代庖的事情必須要謹慎對待。該案例中牧師亂「操好心」將對牧師行業極大的不忠。

正義可不是「操好心」就OK的,也要有規則和忍耐,比起那些酣暢淋漓的伸張,牧師的堅持說不定更加可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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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雨在評論區說:

一個牧師如果得知一個罪犯的罪行,那麼他應該做的不是揭發這個罪犯,而是努力感化這個罪犯,使他悔改,願意自首。這是一個牧師該做的事。

  但揭發罪犯,不是牧師或神甫應該做的。

私以為是這個問題的「標準答案」。


忽然想起了那個故事/笑話/玩笑……

神父很困惑,事情的起因是有位男子在他面前懺悔:「實際上,殺人犯是我!」

那位男子供認他是一起殺人案中真正的兇手。可是,已經有一名嫌疑犯被捕了,並且被判處了死刑。作為公民,他理應將這一男子交給警方,將其繩之以法。但根據宗教教規,神父應當為懺悔者保密。

神父苦惱異常。如果他始終緘默不言,那麼無辜者就會被處以死刑,他的良心就會受到嚴厲譴責,他的心靈也會永生背負愧疚的重荷。而違背教規對誓將終身獻給上帝的他來講,無論如何是做不到的。神父陷入進退維谷的境地。

最終神父選擇了沉默。

一天,他到另一教堂去懺悔。這一教堂的神父是他的朋友。

「對無辜者將被處斬一事,我打算沉默。」

他將事情的經過一一坦言相告,這次感到苦惱的是他的朋友了。

出於無奈,他的神父朋友到另一神父那裡對此進行了懺悔。

在對無辜者行刑的那天,神父問罪犯:「你還有什麼說的嗎?」

「我無罪!」死囚叫道。

「這點我清楚,」神父回答道:「全國的神父都知道你無罪,但是誰也不能道出真相。」


我覺得如果把問題改為「獲知了一些報警之後可以挽回重大傷亡的告解信息」後,是否可以報警,那這個問題會變得更為刺激些。

「神父,我懺悔,我為了報復廠長,在這一批次的罐裝飲料里投了毒,現在這批東西已經出廠了,我後悔了,但是我不打算自首或報警。」

事實上在世俗世界領域沒有人能真的攔著一個自然人報警,是否選擇報警完全取決於神父自身基於局勢和情形的道德判斷。

經常陷入類似困境的職業還有律師。美國曾經有過案例,律師選擇了報警並最終受到了職業共同體的譴責和封殺。但這是職業維度發生的事情,在公共維度里,這個報案人並不後悔。

職業守則也只是價值觀的一種,並不是最高守則。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Q:一個神父在教堂工作中,聽到了「犯罪的告解」,可不可以「匿名」去報警?

A:我認為,在其所信仰的道德體系內,不可以。但如果他決定放棄原來信仰的道德體系,可以。這樣做之後他就不是一個合格的教徒了,但無論如何,這是他自己的選擇。可以在宗教範圍內批評,可以將他逐出宗教,可以依據教內外法規進行制裁,但不能妄言他做此選擇是「下作」「卑鄙」。

Q:所謂的「道德」(包括「義務」「誓言和承諾」),是不是可以視不同狀況,自行調整?

A:你可以認為這樣做不道德,但是別人沒有義務和你持有一樣的觀點。有人「視不同狀況,自行調整」,完全是他自己的事。你不能假設別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想當然的認為他是「實用+現實主義」,並在這樣臆想的基礎上進行人身攻擊。

Q:我最終想問的是,中國社會盛行「實用+現實主義」,在處理「道德」一類問題時,可不可以有「千變萬化,各憑立場,自我作解的餘地」?……「道德」二字,究竟有沒有恆定的標準?

A:我從不知道「道德」二字有過任何恆定的標準。中國社會中的道德有各種各樣的「主義」;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道德標準;甚至同一個人對待同一件事,在不同時期也會做出不同的選擇。這是每個人的權利。你可以依據自己的道德標準進行評論,可以依據法律法規進行打擊,但是沒有認定別人「道德標準殘破」的特權。

Q:請問,道德,和現實利益,還有社會公義,三者該如何協調?

A: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回答,只希望你不要將自己的答案強加給別人,哪怕你是粉絲上萬的「長輩」。


不應該。神父之所以能聽到真相,是因為有不外泄的契約在先。

假如沒有這個契約,犯人不至於和盤托出。

先用契約誘使犯人說出真相,然後毀約,這和刑訊逼供或者非法搜集證物性質一樣的。現代的法治是不能接受刑訊得來的證詞和非法搜集的證物的。這樣的證據不能被呈至陪審團面前


瀉藥。
絕對不可以。
天主教法典(既然問神父,而且我國基本沒有東正教之類,默認是天主教)明確規定了神父決不能洩漏告解秘密。

Quote:
「0983

1項-告解聖事的秘密是不可侵犯的;所以聽告解者不得以言語,或其它任何方式,和藉任何理由揭發懺悔人。

2項-如有翻譯人,翻譯者和其它所有以任何方式由告解中得知罪過的人,均有守秘密的責任。

0984

1項-嚴禁聽告解人,利用自告解中所獲得對懺悔者有害的知識,即使無任何泄密危險亦不得利用。

2項-具有管理權的人士,對無論在任何時候由告解中所獲得的知識,絕不可在外在的管理上加以使用。」

規定非常明確。

神學上,這一規定的背景在於,神父不是以個人的身份,而是作為天主的代表聽取告解並赦罪的。他當然無權把對天主告知的私密提供給他人。

當然,神父有權力要求告解人做補贖。一般而言,要求他自首作為補贖我覺得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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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n wolf和 @安安的答案都很好,不過他們提及的故事不妨再深入一步想。既然神父已經聽取過這位殺人犯的告解,一般而言讓這個人以自首認罪為補贖是適當的。採取這樣的辦法,只要司法系統不瀆職,真相是可以大白於天下的,也不違反神父負擔的保密義務。這個罪人也同樣應當以此為心安,因為他已經向天主認罪了,天主也原諒了他。當然他仍然應該接受懲罰而潔淨自己。


我越來越喜歡知乎的匿名功能了
我說小夥伴們
這個問題究竟在討論什麼想明白了么?
這題目問的是「可不可以」,不是「應不應該」
如果回答是可以,那麼需要說明這種行為的合法性,或者說「不違法性」
如果回答是不可以,那麼應該說清這樣做違反了哪些不容違反的「法」(社會規則)
當然,考慮到不同的社會環境和法制環境,這個問題的應該放到自然法範疇去討論,
也就是說,在一個【告解是一種相對常見的宗教行為】的社會環境下,社會正義是否應該允許神父匿名檢舉從他人告解行為中獲得的犯罪信息。
看懂了么?這是一個披著法律皮的政治問題,為啥那麼多人在這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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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政治,無非就是力量和利益的交換和博弈。
作為一個宗教行為被較為廣泛和理解接受的社會,禁止神父匿名檢舉這種行為有什麼壞處?——不過是在極少比例的情況下可能導致罪犯逍遙法外,【損害極少比例的個案正義】,而這種損害絕不會大於已經在刑事訴訟中廣泛接受並採用的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或者更大一點說,一切旨在維護程序正義的原則和規則。反之,不禁止這種行為有什麼壞處或者好處?幾乎沒有,因為現在絕大多數的神父都不會做這件事,所以有沒有世俗的禁止規定影響極微,就像沒有必要立法禁止強姦大象一樣。
當然如果我們談論宗教,就涉及教義問題,如排名最高的神父回答中「一切歸於主」。(點贊的小夥伴們你們真的動腦子想過了么?你們作為一個社會人真的決定接受這種教義了么?如果,我是說如果,有一天你們能夠投票左右立法結果,你們會把手中的選票用來支持這種宗教教義的解答么?如果你的答案是會而你又不是基督徒,我深刻的懷疑你是否ready for democracy, 但是無論如何,反正那一天還早,無妨)
另一方面,禁止這種匿名告密有什麼【宗教利益以外的】好處么?當然有,這種對於「舉報義務」的豁免有助於維繫特定的社會關係。這裡請允許我舉兩個例子說明一下,第一個是我們老祖宗在漢代已經有了親親得相首匿的規定,即使知道近親屬(特別是長輩)犯罪,仍然可以替其隱瞞而不用承擔刑責。你可以說這種規定在維繫所謂封建禮法綱常,但是在我看來,這是在保護家庭這種極具價值的社會關係。如果你還不明白,請詢問親身經歷過的十年嗡嗡嗡的長輩,他們會告訴你在那個年代,當家庭親屬這種社會關係受到「革命大義の滅親」衝擊之後,產生了多少普遍性的杯具和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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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到這裡,聰明的小夥伴應該已經看到這個問題實際上是「神父匿名告密」所保護的個案正義,是否重於「不允許神父匿名告密」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在我看來,在一個告解作為宗教行為被較為廣泛的接受的社會中,這種基於宗教信仰產生的社會關係的價值在一定程度上確實難以確切衡量。但是正如我們不需要稱重就可以斷言樹木重於草籽一樣,這種價值顯然高於發生概率極低的個案正義。所以從政治的角度上來說,只要這個社會不是只有兩個基督徒,犯罪者和神父,禁止神父匿名告密的社會強制規範意義不大,但並不能歸為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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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我認為值得碼這麼多的字,原因在於本文的方法論可以用在諸多其他涉及【匿名舉報】問題的場合——請檢驗允許甚至鼓勵【匿名舉報】所能保護的社會利益,和允許【匿名舉報】所威脅到的社會關係,孰輕孰重。
順手舉點例子吧,
貪腐問題,【匿名舉報】保護的是政府的公信力和廉潔奉公的價值取向;損害的是較為廣泛的人際關係,正因其泛,所以並不總是向家庭或者某些社會的宗教社會關係那樣「不容玷污」。兩者相權,前者為重。
嚴重暴力犯罪和恐怖襲擊等同理。

學術環境或其他競爭環境中的作弊問題
這裡保護的是競爭的公平,損害的是特定群體中的較「泛」的人際關係,此處輕重,懶得多說。

最後,當你不能確定所謂【匿名舉報】行為是否應該時,
請拿出心中的天平,他會告訴你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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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動腦筋的小夥伴們,思考題來了
10年嗡嗡嗡的時候,如火如荼的【匿名舉報】所保護的社會利益是什麼呢?
什麼呢?
么呢?
呢?


神父並沒有報警的義務,不報警也不觸犯法律。

神父聽到了罪犯的告白,也僅僅是知情,知情是沒有報警的義務的。

舉一個等效的例子,A在街道上把B殺了,很多人都看到了,都是知情者,但是並不是其中每個人都報警並且參與協助了警察的調查,那些沒有報警、沒有協助警察調查的人都違法了法律么?


但是如果神父資助罪犯逃跑,或者隱匿罪犯,那就違法了。


我發現對於這麼一個應用倫理學問題……
相當大一部分回答卻始終忽略最關鍵的問題……那就是如果我們可以在沒有充分理由要求禁止一個行為的時候去禁止這個行為會怎麼樣?……細心的人們應該可以發現會出現很多時候對於某些行為「既不可以做也不可以不做」,然而這是荒謬的……
所以,如果法律要求神父不可以不去告密,那麼是立法者需要給出一個好的理由,如果是教會規則要求神父不可以去告密,那麼是宗教人士需要給出一個好的理由……
現在,樓里的所有認為神父不可以去告密的人,給出的理由僅僅指向「告解不再受到信任,這個體系將會崩潰」,但這個理由是好理由嗎?能夠合理地用來限制任何一個自然人的行動嗎?(即使這個體系崩潰了又能怎麼樣呢?是一個值得我們以限制自然人的行動為代價而去避免的災難嗎?)……以這樣的理由要求限制自然人的行動,這與用「如果你和革命黨人來往,君主的國家就崩潰了"來要求大臣和軍隊不與革命黨人來往有何區別?……告密的神父,自然會脫下自己的那身衣服……
而樓里的另一部分人,則完全混淆了「神父可以告密」和「立法要求神父必須告密」……我不知道這些「懂法律」的人,在邏輯上尚且如此混亂,究竟如何才能有能力對於實例進行法律分析……
用「這並不一定能減少犯罪」來反駁則更是荒唐了……我們不必證明這是否減少了犯罪……我們至少知道將會有上萬人得到了更多的自由……難道這不夠嗎?……跟上萬人的自由比起來,「犯罪不一定減少」算得上什麼呢?……只有「犯罪必然增加」才能值得我們坐下來認真考慮一下吧……
回過頭來說……我不知道如果立法要求神父必須告密,那會不會是個好法律(我傾向於這個法律沒有什麼用),但如果給教會對於神父的行為的約束用任何世俗社會的法律進行背書,那麼這都是對於世俗社會存在本身的最大褻瀆……至於面對天主教會,我們的世俗社會就應該能讓一個前神職人員即使面臨絕罰也能抬起頭來做人,否則就是身為世俗社會的失職……因為,一個好的世俗社會,永遠不會讓任何一個缺乏合理依據的所謂規範來束縛任何一個自然人的行為,任何缺乏合理依據的所謂規範,都不應該堂而皇之地以負面評價的方式給任何一個自然人的生活造成困擾(即使他是神父)……

我們必須知道,世俗社會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我們可以今天相信一種宗教,明天就不再相信,可以今天不相信一種宗教,明天就相信,可以今天相信這一種宗教,明天就相信那一種宗教,可以今天相信這一個教派,明天相信那一個教派,這才是世俗社會……如果違背一個宗教的某個宗教規則,被那個宗教規則所懲罰,就會導致在整個社會範圍內受到負面評價,那麼宗教信仰自由何在?(任何人,包括神職人員在內,應當有不受侵犯的叛教的自由,也應當有不受侵犯的違反任何宗教的宗教規則的自由)……如果一個社會連宗教信仰自由都沒有,還有什麼資格自稱為合格的世俗社會?……


因為我已經回答過很多應用倫理學問題,被劉鎮銳邀請來答這個,就不太想答了。

不過,我還是準備給大家分享一個思路。如何回答應用倫理學問題的思路。

首先,我們要對問題進行語義上的分析,理解問題究竟是什麼。應用倫理學問題通常是回答「某人應該如何做」這類行為規範性問題,這裡就是如此,「教堂神父聽到了「犯罪的告解」,可以「匿名」報警嗎?」。不過有一類規範性問題一般不不屬於應用倫理學,那就是經濟學問題,「某人應該如何做才能獲得最大收益。」

我們身邊處處都有應用倫理學問題,憑直覺我們就能發現許多。但我還是給大家分享一些道義邏輯的「運算元」,一旦大家在某個句子中發現這些詞,那這個問題很可能就是應用倫理學問題。這些運算元就是「應該」、「禁止」、「允許」。「應該做某事」等值於「禁止不做某事」,「禁止做某事」等值於「應該不做某事」,「允許做某事」等值於「不禁止做某事」。這些運算元之間還有許多關係,不過這裡的重點不在於此。只是給大家提供一個發現應用倫理學問題的線索。

大家也許會覺得應用倫理學問題很無聊,而且很瑣碎,不重要。有了法律作為規範就可以了,不需要再有道德規範了。而這是對道德的誤解,大家以為道德就是文化民俗或者社會輿論,而實際上我們這裡說的道德,就是理想中的規範。法律不過是道德的子集而已。而且,法律有時候會和道德衝突。比如奴隸製法律在我們現在看來就是不道德的。在中國,如果你完全按照法律規範來說話,那當某個小女孩馬上要掉進井裡時,你不能說旁邊的路人應該靠舉手之勞救下她。因為按照法律,那個路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應該救人」。換言之,依照中國法律,路人「允許不救人」,所以我們不應該說他「應該救人」。

好了,大家現在應該很容易就會識別應用倫理學問題,相信也意識到了這是一類很重要而且很常見的問題。如果大家想成為應用倫理學方面的專家,那可以系統性地學習應用倫理學這門學科。如果大家只是想大概了解這方面的知識,那也建議大家買一本《應用倫理學概論》來讀一讀。這裡我就以這個神父的案例來分享一個大致的分析思路。不過大家要知道,應用倫理學不像數學,沒有既定的公式。所以得出來的結論不一定是共識,但分析問題的過程是值得大家學習的。

首先來看這個問題。神父聽到了犯罪告解,可不可以去報警?

我對這種宗教內部的規定不太了解,假設教會已經禁止神父去報警。而大家之所以問這個問題,就是因為大家認為神父應該去報警,但是自己作為神父,又要遵守宗教規定。面對如此矛盾和衝突,那該如何辦?

我們首先要區分兩類犯罪告解,一類是某個人來懺悔自己已經犯過的罪,另一類是某個人來懺悔自己將來要犯的罪。而後者我想不會有爭議,大家都會認為神父應該去報警。比如某人說自己要在自來水廠投毒,大概會導致數十萬人死亡,大家會認為神父應該恪守宗教規定,禁止去報警嗎?

那我們就集中在第一類犯罪告解。法律要維護社會正義,違反了法律規定就要受到懲罰。一方面是為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一方面是為了警戒他人不要去違法。假設某個來告解的人說自己偷了另外某人十萬元,但自己又不準備還回去。那神父是否應該報警?神父如果不報警,那社會正義就得不到維護,神父如果報警,那受害者就能拿回自己的十萬元,但是神父自己卻沒能遵守宗教規定。

分析不同行為的後果,就意味著我們在「後果主義」的規範倫理學系統下進行道德判斷。功利主義就是一類後果主義,它認為道德上好的行為就是能促進最大社會福利的行為。如果神父報警可以更好地促進最大化社會福利,那神父就應該報警,禁止不報警。我們還可以設想後果更嚴重的案例,比如告解者偷了更多的錢,而這錢是拿來治病救人,告解者相當於間接殺人了。或者告解者習慣性強姦幼女,神父能預計到他可能會繼續作案。

不過,我們也時常會考慮其他道德規範體系。在這裡,有人也許會說神父應該優先考慮宗教規範,他本人沒有義務優先維護社會正義。但我們需要他來提供理由,比如他會說,神父現在的突出屬性是神職人員,所以應該優先按神職人員的規範行事,維護社會正義的公民角色,是一個更基礎的角色,所以應該稍後考慮。不過我想也會有相反的意見,那就是認為應該優先考慮作為基礎角色的公民而不是特殊角色的神職人員。

大家再想想,如果我們允許此類宗教規定,那神職人員就有了一定程度的特權。警察調查某案件,他們不能來向神職人員尋求線索,因為神職人員禁止向他人說出告解人的告解內容。哪怕是心理醫生,在面對執法人員的詢問時,也是有義務提供自己客戶的資料。我們應該允許神職人員擁有這種特權嗎?

但是轉念一想,正是神職人員的這種宗教規定,才使得有些罪犯願意來進行告解,當他們知道自己的秘密不再能得到保護時,他們就不會來進行犯罪告解了。這是否意味著我們要維持神職人員的這條宗教規定?

亦或者,有人會說,我們要尊重宗教規定,所以神職人員就可以不報警。但是,我們似乎沒有做到尊重所有宗教規定,因為我們心中的確有一個獨立於宗教規定的道德律。我們還是會按自己心中的道德律對不同的宗教規定進行判斷。一些倡導集體自殺的宗教,是我們不能尊重的。我自己是西紅柿雞蛋面神教的先知,我倡導大家多吃西紅柿雞蛋面,我想討厭吃西紅柿雞蛋面的人是不會遵守這條規定的。

但有人又會說,如果不尊重這條宗教規定,那原有的宗教體系豈不是得不到維護?我的想法是,那就不要去維護了。宗教本身就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既然要扮演一定的社會角色,就應該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並且,在我眼中,宗教這種以虛假前提(超自然對象的存在)為基礎的社會組織本不應該成立。

這篇回答已經很長了,大家讀到這裡,心裡大致也有了自己的想法。也許我無法改變你們心中原有的那個結論,但我想大家已經意識到了深入反思的價值。有些人說要尊重宗教,所以神職人員可以不報警。但我們現在發現了這條理由不成立,因為這些人沒有給出為什麼要尊重宗教的理由。而且這些人事實上也是有選擇地在尊重自己所喜歡的宗教。我的西紅柿雞蛋面神教就遭到了無視。有的人認為神職人員有特權,但我們也發現這條理由難以成立,這些人沒有給出神職人員應該享有特權的理由。假如大家仔細思考,就會發現這個問題下已有的157個回答,絕大多數都是既沒有邏輯來支持,也不考慮具體事實的。

我給出的結論是什麼呢?我想大部分人都急於知道這個問題的結論,但事實上,這個結論並不重要。我的結論就是要取消所有的宗教,任何宗教規定都不應該得到尊重。但這並不是我在這裡想表達的結論。這裡的結論是,當我們遇到一個應用倫理學問題時,我們首先要意識到這是一個專業問題,我們需要豐富的背景知識和專業的學科訓練,才能回答好這一類問題,至少能發現哪些答案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神父作為一個虔誠的信徒,是絕對不會報警的……當然他有可能勸你自首……
換句話說,報警的神父沒有當神父的資格


教會法規定(Can983)[1],神父不能把告解的內容告訴別人[2]。

[1] Code of Canon Law
[2] Seal of the Confessional and the Catholic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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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吧。我覺得這個問題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無論是教徒所遵從的教會法,還是當地的刑事法律。有句話怎麼說的來著?請用道德來約束自己,用法律來約束他人。

把[2]的一部分也順便粘貼過來吧:

In a criminal matter, a priest may encourage the penitent to surrender to authorities. However, this is the extent of the leverage they wield. They may not directly or indirectly disclose the matter to civil authorities themselves. The doctrine of priest-penitent privilege is respected to varying degrees by the laws of different nations.

重點應該是最後一句:「各個國家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都尊重這種『牧師-告解者特權』」。那個詞條中有一些國家對這個特權的處理辦法,我就不搬運翻譯了。

而這種特權又是「證據特權」( evidentiary privilege )的一種。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人士……所以大概搜索了一下感覺我國的法律體系似乎還沒有引入這一概念?

ps. 我不知道這些宗教上的辭彙的正確中文翻譯……按照字面意思譯的,有錯請指出。


看了很多答案,感覺題主似乎把神父對告解內容的「隱匿」和公平正義、遵紀守法對立起來了。

我歪個樓,談點自己的想法。
1、很多答主引用了小說中神父泄密」告解「內容的環節,我雖不敢說完全沒有,但我相信神父不會,否則也不會有為保守「告解」秘密而致命的神父了。
2、「告解「是對天主教徒、東正教徒犯「罪」後,重新免除「罪」的方式,告解不是簡單把自己犯過的「罪」告訴神父就可以免除,而是相應的需要「補贖」,比如可能會讓偷盜的補還偷盜的財物等等。
3、「告解」和其他的談話不一樣,「告解」當中的神父嚴格來說是一個「工具」的存在,而不是「赦罪」的本體,本著「牧養靈魂」的需要,對靈魂的得救進行「赦罪」,並予以正確的勸導——這也是正義的行為。
4、「告解」和大家熟知的「贖罪券」(怎麼有點自黑的感覺,就用了這個名字,方便理解吧)是兩碼事,「大赦」、「贖罪券」等等這些其實只是解除「已告解罪」的「罰」,而不是「罪」本身。除了大家熟知的「贖罪券」,解除「罪罰」的方式還有很多,也有很多其他常用的方式,善工就是重要方式之一(就是最好事)。
5、成為一個神父相當不容易,除了我們所知的不能結婚(獨身)、沒什麼收入之外,十幾年的修習生活、絕大數情況都會遠離家鄉等等對一個人都是很大的考驗,如若不相信天主,要要這樣的話真是不值得,而相信天主的話,匿名去舉報又有什麼意義?豈不是掩耳盜鈴。至於題主問的「可不可以」去舉報的問題,我只能說,神父也有個人自由意志,有自由意志的人當然也可以選擇違背教會法去舉報,但我相信不會有人這麼做。

以上,略作簡答。
若有不當,請輕拍


正好想到兩個美劇的情節
1.Breaking Bad里Skyler找心理醫生傾訴,說到最後忍不住道出真相說老白是大毒梟,心理醫生勸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自己則本著醫患保密原則不能這麼做
2.最新一集POI里,Fusco在回憶當初心理治療的時候毫無顧忌的坦白了自己私刑處決毒販的故事,心理醫生也知道這屬於知法犯法的惡劣謀殺行為,但依然沒有向警方舉報

不知道這個性質和神父聽告解是不是一樣的...


婚外戀是否有罪?
同性戀是否不道德?
自殺是不是道德?賣淫呢?墮胎呢?
打罵、虐待甚至殺害子女有罪嗎?不道德嗎?
女人拋頭露面參加社會活動道德嗎?有罪嗎?
魯提轄打死鎮關西,到底是行俠仗義還是草菅人命?
………………

這些問題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社會、不同的人群中間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答案,那麼你說,道德到底是絕對的還是相對的?到底有沒有『絕對道德』或者類似的放之四海而皆準萬世不易的準則?

顯然沒有嘛。

既然道德是相對的,是沒有絕對準則的,那麼就應當允許每個人有自己的理解和執行標準,包括『職業道德』在內的一切道德準則,都是『指導標準』,而不是『強制標準』。

回到題主的問題,我如果是一名聆聽信徒告解的神父,我的職業目標當然是更多的人信教,更多的捐贈,更好的職業發展(搞不好有一天能去梵蒂岡),那麼基於以上的考慮,我是絕對不會舉報向我告解的信徒的。一旦被發現泄露告解的內容,我個人甚至整個教堂、教會的信譽都會受到損害,誰還會來跟一個有可能泄露自己秘密的神父告解?誰還信任會出賣信任自己的人的教會?你身邊的同事會如何看你?這些損失是巨大的、持續的、無可挽回的,所以對神父來說舉報就是不道德的。

郭德綱曾經講過改編版的《夜行記》,裡面有一個段子說他攢了一輛摩托車,讓侯爺給他畫了個駕照,後來他因為無證駕駛被關進看守所,正蹲著呢看見侯爺因為製造假冒證件也被抓進來了。他跟侯爺說,你這肯定是叫人給舉報了,你都給誰畫過假證?侯爺說,我就給你一個人畫過。

所以你猜是誰舉報的侯爺?

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褲子,你匿名舉報也沒有用,總有人知道是你乾的。

在這種情況下,冒著拖一大票信任自己的人(信徒、教會、同事,也包括自己)一起下水的風險,你作為神父,覺得舉報道德嗎?

當然不道德。

但是反過來說,我如果是一個警察,我的職業目標就完全跟神父不同,我要完成任務,要升職加薪,要給受害者一個交代,要替社會伸張正義,要維護法律的尊嚴……所以我必須要想盡一切辦法抓到罪犯,現在抓到罪犯就只差關鍵一步,可是由於神父的守口如瓶,我抓不到罪犯,我的辛苦白費,我和我同事流血流汗白搭,受害者家屬的血淚空流,正義得不到伸張,法律不能執行,非法分子逍遙法外……這一切都僅僅因為一個神父的『職業道德』,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才能覺得神父的行為『道德』?

豈止是不道德,我簡直恨不得神父這種『為犯罪分子保密』的行為立時三刻遭到天譴,拿滾雷劈碎了他。

所以,屁股不同,腦袋一定不同。在一方看來道德的事情,在另外一方看來簡直缺德冒煙了。神父應不應該舉報來告解的犯罪分子,這完全取決於聆聽告解的神父個人的自由心證(他當然要承擔自己抉擇的後果,包括別人對他的評價),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絕對標準』。

最後,就我一個第三方的視角看來,不舉報的話,受益方就只有犯罪分子、神父及其教會力量,而受損害的是受害者及其家屬的利益和感情、是法律的威嚴、社會的公正和偵察機關的努力,以及全社會每個人的相對安全。特別是,由於無風險的告解,無論如何都會得到的來自神的原諒,極大的減輕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壓力,讓其僅存的一點良知、愧疚和負罪感不能充分作用於其自身,對促使犯罪分子自首起到了非常不好的作用,這其實是非常缺德的。

至於堅持不泄露任何告解秘密的神父們,我不是針對其中的某個人,我是說……


首先,從第一個維度考慮,即職業道德和普世價值觀的約束力

社會上的人從事各行各業,其中醫生、教師、新聞法律工作者以及政客等公眾人物等,相對而言,屬於「高約束」群體。題目中的神父也可以劃分為這類。從職業道德的層面上看,醫生的天職是救死扶傷,教師的責任是傳道授業解惑,而新聞工作者更需要引導公眾輿論。對於這類人而言,他們面臨本行業的職業道德和普世價值觀的衝突可能性更大。

例如,
作為醫生,你面前是深受重傷、惡貫滿盈的大罪人,救還是不救?
地震來了,范跑跑眼看著自己的學生驚慌失措,時間緊迫,是自己先逃生還是留下來盡量讓學生先走?
同樣作為隱私泄露的受害者,陳冠希需不需要現身向公眾道歉?

諸如此類。

理論上,受到本身職業準則的約束,醫生應該在一切情況下堅持治病救人,神父也應該嚴格保守所有禱告者的秘密,所以【不應該】舉報。

但是,作為個體,基於他本身的價值觀判斷,他【可以】選擇舉報,即使這意味著違背了牧師這一行的行規,即使這意味著失去他現在的工作(哪怕沒丟飯碗,也因已經在這行失去信譽而難以為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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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關於道德準則和價值觀的討論,經常會涉及到更為廣泛的一個維度:個人利益和群體(社會)利益的衝突。

凡是涉及到個人利益,問題就變得複雜。
因為從不同人的立場而言,做出任何選擇都能夠講出道理和隱情。

作為牧師,明知道舉報會丟掉工作,但知情不報又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壓力和巨大的心理壓力,才會陷入兩難的境地。

我們很多人其實都會遇到這樣的「道德困境」:

一名普通的銷售員,明知道自家的產品有瑕疵,是否能繼續坦然地向顧客推銷?
明知道自己的機構實力不足,能否依然能「忽悠」顧客光顧和消費,遭到投訴也能面不改色心不跳地「安撫客戶情緒」?

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魯迅《孔乙己》

對於很多善良的「聖母心」來說,他們得知這個兜售虛假保健品的業務員家裡身患重病的母親急需救治,拿到這筆提成就可以補上醫院的手術費,和得知購買虛假保健品的老母親花光了家裡所有的積蓄甚至吃飯都很困難時,難免會對這個業務員又愛又恨吧。

但是,
我們之所以無法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審視他人的決策,很多時候是因為我們本身不是利益的牽涉者。
就像《Legal High》中古美門所說,很多人聲稱的「所謂的正義,只是居高臨下的同情而已。不過是憐憫每次出現在眼中的可憐之人。」

對大多數人而言,
如果做某件事情本身對其不會產生任何影響,不需要承擔任何潛在風險和成本,那麼做出決定是很容易的。

這也是為什麼知乎上的某些三無小號可以肆無忌憚地辱罵他人,甚至人身攻擊,因為隨時可以棄號重新註冊,很多惡意匿名舉報也是一樣的道理。

因為沒有後果,所以無所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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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問題,
作為組織者,如何防止「劣幣驅逐良幣」?如何讓更多人能夠「參與行善」?

很多時候好人不敢做好事,是因為可能付出的代價太高。
而社會規則制定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不是鼓勵人們行動,而是保障人們在做出行動後自身利益不至於受到牽連。

所以對於題主的問題,
當道德和現實利益相衝突的時候,只有規則能守護社會正義。

就題目中的牧師而言,觸犯了行規被驅逐,但如果協助了警方辦案,由本應該負責社會穩定的法律和公安相關部門對其做出補償,並幫助他找到其他行業的工作,也許事情會更加順利。
對於知乎而言,為了防止更多優質用戶流失,或許應該進一步完善申訴渠道和方式,並設法給部分惡意用戶增加使用成本。

對於普通人,道德二字,並沒有恆定的標準。
我們能夠做的,大概只有努力建立自己的道德體系,並設立底線。
很多時候我們不得不向現實妥協,但無論原則怎麼隨形勢而變,底線是一定要堅守的。

最後用康德的名言結尾吧:

「有兩種東西,我對它們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們在我心靈中喚起的驚奇和敬畏就會日新月異,不斷增長,這就是我頭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luhan chen 認為因為契約精神,神父不能舉報。他說:

不應該。神父之所以能聽到真相,是因為有不外泄的契約在先。

還有很多人認為因為職業準則,神父不能舉報。他們認為:

神父是一個職業,有不告密的職業規範。

你們真的知道契約精神和職業規範嗎?

一、違反法律的契約,不受法律保護!
比如:你放高利貸的契約,不受法律保護!賠錢了別找政府!

二、違反法律的職業規範,可以不用遵守!
比如:軍人應聽上級指揮,但上級的違法指揮,可以不用遵守。

不要用契約、職業規範當擋箭牌,它們比法律大嗎?
法大於天!

什麼你不遵守法律?
既然如此,你也別享受法律的保護!連社會的公共服務都別享受。

這不是法律與職業道德的衝突的問題,而是神父告解特權(Priest–penitent privilege)能否立法的問題
對於非基督教國教的國家,神父在告解內容上不應享有作證豁免的特權。
為什麼?
因為「神父」的神聖性不是所有公民的共識,不是受憲法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妻子為什麼有作證豁免權?因為夫妻關係是公民共識,受憲法保護)

告解的內容關乎別人的生命!
你們居然知情不報,見死不救!
自絕於人民就滾回山洞!

  •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我試圖從發展的邏輯來看問題。

1. 起初,沒有天主教,沒有一個能讓人放心懺悔的地方。殺人強姦、小偷小摸、夫妻吵架這些事情都客觀存在。大家只能在沒人的時候跟大樹、跟自己的狗說話,雖然沒有跟人懺悔那麼過癮,但也湊合活著。誰都不知道誰幹了什麼,不存在匿名舉報的問題。

2. 後來,有了天主教,天主教自帶一定的誠信,保證不會泄密;大家可以放心的懺悔了。無論是輕罪還是重罪,都有懺悔渠道,也都因為說出了自己的秘密,而舒服了很多。

3. 一旦神父迫於壓力,匿名舉報,那麼天主教建立起來的誠信也就不復存在,人們也就不會去找神父懺悔,回到狀態1。

從這個角度看,天主教的存在,使得秘密的懺悔從無變有,創造了一種可能性。也就是說,它滿足了人們的需求,創造了社會財富,是一項無差別的對所有人開放、也對所有人都保密的公共服務。

這樣想,我們就能看出來了——為什麼舉報的責任要落在神父頭上?為什麼道德譴責要指向他們?他們只不過是提供了一項服務而已,在服務過程之中,神父們除了滿足懺悔者傾訴的需求以外,沒有傷害任何人的利益。這種服務,本質上跟擦鞋搓澡沒什麼區別,你不能因為我給殺人犯擦鞋,就說我跟殺人犯是同謀,就道德譴責我。

現在,唯一的問題其實就是,罪犯們在懺悔之後,是否會因為心情愉悅,而更容易犯罪?也就是說,天主教提供的懺悔服務,是否使犯罪增加?這才是問題的核心,而不是「是否有責任匿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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