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信涉嫌哪些罪名?

假設以下全部是事實並有確鑿證據:
1.楊永信向家長宣揚網癮的危害並承諾治療
2.向家長收取高額費用
3.而「網癮」這種病實際上並不存在,也沒有所謂的療法
4.監禁數千名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幾個月甚至十幾個月
5.對無病的人使用電休克療法且不麻醉,且是以施加酷刑為目的
6.對受害者的身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那麼依照我朝法律,可以以哪些罪名起訴楊叔?如何量刑?(搬出所有適用的條例)


依據我國刑法及相關解釋,楊叔涉嫌罪名為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


(1)對成年人及未成年人非法拘禁及人身傷害的犯罪分析:涉嫌非法拘禁罪,根據上述犯罪情節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使用暴力致人傷殘則與故意傷害罪競合,按故意傷害罪量刑處罰。

(2)對家長宣揚「網癮病」及向家長收取高額費用的行為的犯罪分析:涉嫌詐騙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以上二罪可以合併執行刑罰。


學術討論來說,構成罪名如下: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實際上,定不了這些罪的。
我從一開始啊就在說,忘了刑事吧,求求受害者了,民事訴訟啊。你告他啊!這麼多嚷嚷受了虐待的成年受害者,你告他啊!知不知道這一紙判決多麼重要,尼瑪這就意味著定了性了楊永信的行為違法啊,這就意味著他以後都不能再這麼搞了啊,更意味著你會獲得一大筆賠償啊!
我求求受害者站出來,你在民間嚷嚷沒用啊,傷不了楊永信半根毛啊,也救不了自己啊。你應該連醫院一起告,最好多位受害者聯合搞共同訴訟。你去告他,你交的住院費首先回來了,雖然造成的損害很難舉證,但是這種事你交給律師,慢慢取證慢慢研究,一分一毛給他往回摳,數額可觀。弄個共同訴訟,爭取更多賠償,律師代理費也可以適當減免。
正義有時候很實在,就是錢啊。還有什麼比讓楊永信認錯又掏錢更爽朗的呢。你不去告他,沒有判決,楊永信這孫子就一直可以露齒笑著說:我是為了孩子們好。有了判決,你再看看咯。


2008年,中央台把楊永信的在「治療中心」發生的事拍成了一個紀錄片,叫《戰網魔》。那些年輕人,小則五年級,大到就業,一個一個地講自己玩網遊的心路歷程。那些在現在的我們眼中看來很正常的遊戲元素,被父母們當成不堪入目,血腥殘忍的魔鬼。他們被父母親手送到被稱作「治療中心」的集中營,他們比猶太人更無辜。
就在三天前的九月七號,廣東衛視的節目《社會縱橫》做了一期關於楊永信的節目。今年三月,被父母五花大綁送去治療中心的小秋從那裡逃了出來。節目中他講述了他的經歷,過程可怕至極,實在不忍心聽完。
從零八年到一六年,手機從功能機變成了智能機,房價從三千漲到三萬,奧運會從北京到了里約,國家承認電競是體育運動項目已經五年了,世物更迭,但父母們卻仍然堅持認為,人長時間接觸網路,是錯的,是沉淪的,是瘋狂的。
連中央台也重新做了新的節目重新看待楊的行為,共青團和婦聯也參與了調查,變換了態度,為什麼仍然有人抱殘守缺,頑固迂腐。
沒有人會去回憶自己對兒女有多少真正的關懷,沒人去反思自己給了自己的孩子多少家教,更沒有人反思玩遊戲和自己閑時打麻將打撲克有丁點不同。
原來殺人的不是人,是刀啊!
楊的罪,在法條上,有非法拘禁罪,有詐騙罪,有故意傷害罪。
但他的罪,是多少無知的眼睛,一幕一幕看在眼裡,卻默不作聲的事實。他們寧願相信國家的津貼,政府的獎賞,副院長的名號,恐怖恐嚇下的屈服表象,也不相信自己的孩子。一天天,一年年的沉默,讓楊依舊在公眾面前,露出慈祥,卻讓人毛骨悚然的笑容。
無知,便是原罪。無知加傲慢,則更是十惡不赦。這句話,不是對楊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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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附上《社會縱橫》節目的截圖。
我相信這是一位母親的無奈,但這不是讓自己的兒女去接受折磨的理由。

~~~~~~~~~~~9.30過百贊補充~~~~~~
首先,感謝大家幫我完成了我的第一個過百贊回答,唉,自己真是小家子氣啊,過百贊也能這麼興奮。
差不多一個月前,自己在網上看到了關於楊的近況,深感憤怒,但我的關注點不止是楊。
一個巴掌拍不響,有人做惡的原因一定不止是惡人本身。
於是想了些東西,帶著些許情緒寫了這個半抖機靈的回答。
我也試探過我的父母對此事的態度,相信和大多父母一樣,覺得年輕人應該努力學習,努力工作,努力賺錢養家,有身份有地位,讓自己生活得更好,讓父母見到鄰居街坊腰桿挺得更直,更有面子而不是縮在家裡玩遊戲,叫吃飯不來吃,叫幫忙做家務不來做(確實玩一盤moba四五十分鐘,根本沒法起身離開兩分鐘以上,所以在家裡從不玩moba,事實上不在家也不玩)。
他們奮鬥了大半輩子,為了打拚了一些家底,讓我們生活得更好些。現在他們的工作越來越少,生活越來越閑,也越來越堅定,堅定於他們奮鬥時代的觀念和經驗,堅定於信息時代來臨前的狀態和態度,因為這是那個時代讓自己在社會中生存的法訣。

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在自己年過半百的時候仍然能對世界充滿好奇。

時間過了近一個月,看了大家的評論,也冷靜了一個月,重新看我的回答,確實有點情緒化了。
不過我沒否認我的觀點。當自己不再向自己認識的邊疆之外眺望,那麼自己的人生也與死亡無異。拒絕世界的變化,便是拒絕理性,固執迂腐。觀念態度不對不可怕,不跟隨時代更新觀念和態度,就只是一個活在現代的古董。古董有他的知識和美,但已成過往,蒙上灰塵。
想想自己吧,是不是對父母的溝通太少了,我們不知道最近父母的喜好,不知道父母的關注熱點,不知道父母開心和喜悅,不知道父母心中的憂慮和煩惱,儘管我們這些晚輩難以理解。
我們知道世界,卻對最親的人了解甚少。
多和父母聊聊天吧,一起看一出京戲,看一條新聞,一起罵本子美帝菲律賓,儘管我更願意冷靜分析看待,對指責謾罵不怎麼感興趣。
因為他們沒有我們想像的那樣內心充實,父母真的很需要我們。
而我們能做的最有意義的,不是對無德父母的謾罵唾棄,而是勿忘初心,讓自己在為人父母時仍然能挽著子女的手,和他說:你在玩這個遊戲啊,好像挺有趣的,我可以和你一起玩嗎?

當然,因為教導無方而給磁暴步兵當磁爆線圈仍然令人憤慨。還是那句話,無知即原罪。


首先吐槽在前面,題主給的事實主觀性已經很重了,現實中刑訴還是需要看客觀取證情況再議。

刑事分析切忌從主觀推導客觀,需要注意主客觀統一的原則。電擊導致的損害結果需要看司法鑒定,竊以為排除腦或神經損傷的情況,肉體上撐死輕微傷;故意殺人什麼的就不要再討論了,題干中沒提及,而且我相信楊某及當地政府沒那麼蠢,敢搞這個電療法肯定會避免死亡的風險。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情節,先看法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情節從重;造成重傷,結果加重;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故意傷害(重傷)、故意殺人處罰。

由此,個人觀點,在無法認定有故意致人重傷情節的情況下,拘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為,宜定非法拘禁罪一罪,從重非法拘禁的量刑情節中已吸收輕傷害(故意毆打)行為,造成重傷害(主觀為過失,另起犯意不包括)是結果加重情形。此外,非法拘禁的基準刑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基準刑一致,也符合罪責刑相統一的原則。

至於其他罪名,從題干中假設的「事實」分析,構成詐騙罪,與非法拘禁數罪併罰。

另外有兩個值得商榷的點:

  1. 存不存在受害人承諾阻卻違法的事由?家長以「治療網癮」為由送未成年人進入網癮治療中心禁止外出的行為,與以「治療網癮」為由送未成年人進入軍事管理學校禁止外出的行為,是否一致?對於人身自由權利,監護人能否代替未成年受害人承諾?認識錯誤(「網癮需要治療」)與受害人承諾的競合如何處理?
  2. 如果認定以上事實構成受害人承諾,則不宜按非法拘禁罪處罰,但由此網癮中心/學校應該承擔對於未成年人的看護義務。虐待被看護人的,正好撞上了刑九的槍口。但是,基於「網癮需要治療」詐騙取得的受害人承諾,該「看護義務」能否成立?

非執業律師及刑法專業,以上僅做合理腦洞開拓,望各位知識水平更高的長者答疑。存有謬誤之處,還請各位指正、輕拍。


1.先分析實行犯的實行行為,刑法第238條,非法拘禁罪基本犯顯然滿足:
1)非法。「愛上網」不是精神病(據我所知),排除依法收容精神病和受害人承諾的阻卻違法事由

這裡有必要指出刑法上的精神病與「自然意義上或者說醫學意義上的精神病」不完全是一回事,法律上的概念都是「規範意義」的存在,從精神病不負刑事責任來說,醫療機構的鑒定意見只是一個必要條件,還需要司法工作人員判定其「是否能夠辨認、控制自己行為」、「進而承擔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有很嚴格的限定,因為所謂強制醫療本質上也是剝奪公民自由,與刑罰無異,需要滿足實體條件(有暴力繼續危害的可能)下,經過法院合議庭的審理程序才能做出,就像就算一個人真殺人了(實行完畢),你不能替法院去執行他死刑。

僅僅用醫學上的個別爭議來對抗刑法是沒有用的。

2)拘禁。暴力直接拘束。
3)他人。他人認識到自己被拘禁的事實
4)責任。故意。
5)形態。既遂。

2.依然是上條第一款,從重處罰情節:毆打和侮辱。

3.電擊的定性。首先電擊不是實施拘禁的行為(比如走路上電倒了再關起來),而是獨立於拘禁之外的行為,應該評價為多行為:
1)如果楊永信主觀上是故意的(比如為了懲罰逃跑者,給點顏色看看),應當認定為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相關罪名的具體情形(比如傷害致死,殺人需要間接故意)與非法拘禁數罪併罰。
2)如果楊永信主觀上是為了維護秩序、所謂的醫療目的,施加暴力,過失造成嚴重後果如輕傷以上或死亡,那麼根據上條第二款的法律擬制,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殺人既遂。

4.楊有關拘禁的刑事責任。考慮到學員眾多,楊實際上對每個被害人都實施了符合同一要件的數行為(連續犯),認定為一罪顯然罪刑不適應,而且單一行為的法律擬制並不足以評價他對其他沒有出現嚴重後果被害人的拘禁行為,但考慮到他其他的行為已經把法定刑拉的夠高,可以將眾多非法拘禁認定為一罪,與故意傷害致死、故意(間接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且全部罪行從重處罰。

5.楊的詐騙罪,家長、其他成員就非法拘禁項下各種罪行的共同犯罪關係等有時間再說吧。

6.另外楊其實還有可能涉及黑社會犯罪,臨沂官員可能涉嫌包庇黑社會組織相關犯罪。


律師一枚,我認為人家之所以沒被抓,理由是人家不該被抓。
學過刑法的都知道回答里的罪名都很值得商榷(都很扯淡)。
說非法拘禁,那麼全國軍事化管理的高中都涉嫌,都是監護人送的,都不許出去。
說故意傷害,電擊肯定電不出(能認定)的輕傷。
至於說臨沂市靠這幾千萬拉動經濟有PY交易的,那是腦袋進了果汁。
比較同情將為楊永信辯護的律師,即使嚴守法律持正辯護,估計出去得找三個王寶強才能洗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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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一下,謝謝評論里大家熱烈討論(不過72個評論20個贊,主要證明還是我熱烈回復功勞
大)
對於評論幾個問題:
(1)成年人不讓出去算不算拘禁。我一直旗幟鮮明認為算,但是坦率說我只看到了成年人被送進去的報道,沒看到任何成年人要求離開但不允許的報道,即使拿報道這種東西當證據,我也沒有證據。(至於記者的報道,能把臨沂寫成縣城玩煽情,生生的搞出西部山區即視感的,客觀說我也不能全信)。
(2)虐待被看護人罪,這是我目前認為最可能構成的,但是這個罪的客觀方面寫著虐待,還要情節嚴重。這個電人算不算,就見仁見智了,不過輿論環境下,是很可能不算也算的,倒是算也不算的可能性小了很多。
(3)說政府想抓管你法律怎麼寫都能抓的,我都懶得回復,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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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分割一下,評論里有人問我人性還在不在,我特么一把眼淚普法如下:
我人性必須在啊,我旗幟鮮明地表示,我很噁心楊教授,但是我不覺得人家犯罪。
就好像我很討厭人販子,但是如果人家依法自首,那就該減刑;我很討厭校園暴力,但是人家不構成犯罪,就不能抓起來。
你要分清楚,什麼是譴責,什麼是犯罪,以及最重要的,當刑法上沒寫的時候,我是不是可以從人性不爽的角度把你抓起來甚至殺掉。
我們法律人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還被你們罵,你們知道我們是為了你們好嗎?如果沒有這種細扣條文,那麼所謂白色恐怖想抓就抓,離你還遠嗎?
如果你說我不違反人性守法公民,那我只能說你沒和公權力打過交道,太幼稚,人家想抓你,有一萬種方法讓你媽都噁心你。
那時候你才會覺得,要是有個律師依據條文幫我洗清不白之冤,真不錯。
-------------最後一次分割----------------
我沒義務和一幫只有滿腔正義卻法條都沒讀的人普法。類似XXX是不是涉嫌犯了什麼罪,這是專業性非常強的問題(檢察院為了定罪養了無數人),不是看兩集電視劇能懂的,麻煩連法條都沒百度的人,別評論,別太看得起自己,也別太看不起法律。謝謝。


父母的同意不能免除楊的法律責任,所以如果構成輕傷以上或者涉嫌非法拘禁就去公安局報案,輕則行政拘留,重則刑事犯罪,另外可以向工商局舉報,取締這種非法業務。


最近我一直都在關注楊永信這個王八蛋(我是真噁心這個人)
家長同意就能讓你無法無天?為什麼孩子是家長的附屬品?他們是人,有自己的思想!
我深信一點,孩子是家長的鏡子,什麼樣的家庭成就什麼樣的孩子。
家庭教育多麼的重要!一個整天充斥著爭吵,罵戰的家庭,能有一個好孩子么?就算好,也是內向膽小的孩子。
大家都知道說評價一個孩子好壞,都會用家教好,家教差來評價。可見家教我們中國人心中的重要地位!
所以,我是真不懂那些不願意承認自己錯誤,確一昧怪孩子變壞,把錯全都歸結到孩子身上的父母們!
楊永信,真的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電擊療法,虧你想的出來!真想知道楊永信有沒有孩子,給我一個電擊器,我讓他孩子也承認有網癮!但是我又這麼一想,他這麼一個冷血的人,應該也會沒有感覺的吧?hh
唉呀!賊氣!!!
為什麼沒有人可以制裁他呢!!!


沒人提我大精神衛生法么?精神方面的疾患強制醫療本身就是違法的啊!
除非在患者有明確的傷害他人或者傷害自己傾向的前提下才會法定要求強制醫療。
不過這部法律本身也沒提過違反了該法會怎樣-_-||所以想想沒人提到它也正常,精神衛生的法律還得進一步完善。


假設所有證據確實充分,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條;
假設所有人對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涉嫌犯罪事實;
假設司法機關辦案程序全部合法;
假設......
滿足以上.......才有可能根據具體的情節去認定到底是涉嫌故意傷害、詐騙、非法經營等罪名,還要根據案情分析是數罪併罰,還是屬於競合犯從重處罰,至於量刑要考慮的因素更多,如自首、立功、主從犯、退贓、諒解等。
只所以現在才回答這個所謂的問題,是因為在沒有掌握案情的情況下,沒有辦法回答,法律問題畢竟是嚴肅、嚴謹的,主觀的臆斷可能誤導公眾。另,在沒有判決有罪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是無罪的,所有最終要司法機關介入才能給公眾一個 權威答案。


現在這事都已經鬧的這麼大了,為神馬楊永信的網戒中心還能繼續開下去,這得多大的保護傘,真是細思極恐啊~
楊:「媒體,你的兩面三刀並沒有讓我感到意外,我早該把你和你們那些畸形的同胞全部殺掉!」
媒體:「我們要終結你的統治,楊永信!網路用戶和整個網戒中心,都將重獲自由!」
楊:「說的好,但這一切毫無意義。」
媒體:「時機來臨了!終於等到這一天了!」
楊:「你們這是自尋死路!」
楊:「感受我體內的磁暴之力吧!」

第二場網癮戰爭已經打響,這一次,我們能勝利嗎…


為什麼沒有覺得楊永信的行為和組織已經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妨礙國家經濟發展以及涉嫌反動與顛覆國家主權了呢?
對照楊永信提出的網路成癮特徵以及他的點現錢86條,除了廣大網友提出的非法拘禁,暴力虐待未成年人以及詐騙以外,還有明顯的違反現在國家發展形勢的表現吧。。
特別是現在習大大大力推動互聯網信息產業發展以及國家體育總局承認電子競技為合法體育項目,還有我國互聯網高速發展的現實下,楊永信以及其機構宣傳的內容,所執行的內容,對家長進行的宣傳和非合理的洗腦性的手段,完全是和國家發展戰略相悖甚至是針對青少年這個國家未來發展群體的一種毀滅性行為吧!
電擊以及毀滅人性的所謂治療行為,是建立在讓所謂的治療對象對互聯網以及一切網路信息產生恐懼,而近乎變態的互相監督揭發制度讓他們對社會對家庭失去信任。或許之前經過合理的引導後,還可以成為一個電子工程或者計算機領域的大拿,卻可惜,由於家長缺乏教育或者缺乏責任,同時被楊的宣傳所說服,好好的孩子被楊改造成了一個平庸者。這類結果,和黨中央和國家倡導的多項發展思路是完全相反的吧,也是和我們國家一直倡導的因材施教,因人施教的傳統也是相違背的吧。
再細想其86條,完全是十年動亂期間紅衛兵的那一套作風內容,幾近撥亂反正的做法在這個時代再一次出現,完全是培養反社會人格和多重人格分裂的培養皿,而這一點,是非常容易造成潛在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吧。如此的人治,不知是我們這個社會法治化進程的倒退還是當地司法機關對於習大大關於加強法治文明建設的不作為呢?臨沂市政府以及司法機關是不是應該讓巡視組去看看有沒有什麼問題吧。。


「楊永信涉嫌blablabla……」

「掛一個傻逼blablabla……」

「其實楊永信的行為也不是完全blablabla……」

「(義憤填膺地)為什麼楊永信還活得好好的!為什麼!」(然後這個答案就完了)

「這是家長的需求blablabla……」

「可見楊永信後台之深blablabla……」

「抓一個楊永信根本沒用blablabla……」


恕我直言,這種評判和發泄式的嘴炮你們寫十萬篇,楊永信也照樣活得好好的。因為沒有人去做實事。

躲在屏幕後面,用文字表達自己的正義感,運用知識,運用邏輯、修辭把楊永信狠狠批評一番,很爽快啊,很安全啊,但如果只停留在聲討層面,那麼這件事的熱度過去,楊永信的惡行又會被世人遺忘了,受楊永信殘害和可能被殘害的青少年將會繼續受害。

所以能不能有人站出來講一些實際的、我們普通人可以做的、讓楊永信倒台的方法?只要給一個途徑,只要網上聲討楊永信的這些人裡面有百分之一肯站出來,說不定也能對楊永信造成衝擊。

我所看到聽到的,可能有效的方法有:

1.國家信訪局網站 國家信訪局

然而我連這個類別填哪個都不知道……也不知道怎麼寫最為有效。這種時候不應該內部人士出來指點江山么?我注意到那個聯名人,是不是越多越好?

2.國務院APP,總理留言

3.(0913更新)中紀委APP
有的人說楊是黨員,可以舉報楊非法斂財什麼的(網癮中心的收費很高的,可以看相關文章),具體是否可行、怎麼弄,我完全不清楚。只是注意到中紀委有這麼個APP所以發上來。

4.不斷轉發揭露楊永信的文章。不要忘記,最起碼讓更多人看到,就算他們做不了什麼,也可以思考一下網癮、父母和孩子的關係這些命題。
我搜集的一些文章,可以轉:
楊永信,一個惡魔還在逍遙法外
我採訪了三個從網癮中心出來的少年,但這可能是我最後一次寫楊永信相關的文章了

未消逝的青春2015的微博
我在臨沂網戒中心的真實經歷

簡木生-包豐灜的微博

被楊永信改造的孩子們 - 觸樂的文章 - 知乎專欄

楊永信與他的觸電86條 包你承認自己有網癮 - 任他明月下西樓 - 知乎專欄

5.是否能團結一切肯站出來的受害者,眾籌起訴楊永信?

我覺得這條路是最合適的,盡量把在楊永信那裡受害過的「盟友」保護起來、團結起來,共同發起起訴,費用完全可以眾籌。而且條件也是有的,微博上幾個受害者和傳媒人一呼百應的。

這個只是一開始需要有人站出來,做最初始的工作——聯繫盟友、聯繫律師、發布信息等等。你需要錢,沒問題啊,你開個眾籌,楊永信人人喊打,總有一些人原因給經濟援助的吧。只不過這個一開始的階段你必須承擔。甚至你說我這麼盡心儘力放棄工作的能不能自己拿點錢,盟友們冒著危險放棄工作跑出來能不能拿點錢,我很支持啊,大眾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時候站出來一兩個人想做些實事扳倒楊永信,我們難道還要要求人家無償進行?這種厚顏無恥的事情我是干不出來。

要贊的話,去贊這個更切題的吧:為了能讓楊永信得到應有的懲罰,普通人能做什麼? - 馬克巴爾特拉的回答
我的確不知道要怎樣做,但我覺得正因如此才應該發問,呼喊那些可能知道怎麼做的人,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而不是成為知乎嘴炮的一員。


首先看官方意見,官方認為這很科學,很好很強勢。

但是還是有問題的。第一點,低頻脈衝治療儀確實在大中小型醫院和家庭康復理療中被廣泛應用,筆者也曾在醫院做理療時使用過這種儀器,但是在用於康復理療時其強度和治療的位置都被嚴格限制,醫生在治療過程中要先問患者是否可以接受這個強度,並根據患者的反應進行調整,這種治療當然合規合理,沒有問題。但是楊永信利用低頻脈衝治療儀通過四根導線一根針的方法大功率刺激受害者重要穴位,這和正常的康復理療一樣嗎?當然楊叔也要問「患者」的感受,比如「你還敢不敢了」之類的。臨沂發布的官方聲明在此處有混淆概念之嫌。這就好比菜刀可以用來切菜切肉,當然也可以用於砍人(切人肉),按照臨沂發布的這個意思,菜刀因為是切菜切肉的必需工具,那麼切人肉當然也是可以的咯。


第二點,就是「網癮患者」這個概念的使用。如果七八年前,說每天玩網遊就是網癮的話還能讓人勉強接受。那麼時至今日,互聯網已經從電腦擴展到手機,在人手一部智能手機的今天,又有幾個人可以每天離開手機斷開WiFi呢?一定說每天上網就是「網癮」的話,那全中國一半多的人都得去臨沂找羊叫獸接受電擊了。「網癮」這個詞自誕生之初就是個惡搞的概念。1995年,美國精神科醫生伊萬·戈登伯格諷刺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DSM-IV)將酗酒、賭博成癮等缺乏生理基礎的"行為障礙"納入診斷手冊,通過比照病態賭博的定義,他編造了"手指會自覺或不自覺地作出敲打鍵盤的動作"等7條診斷標準,聲稱自己發現了"網癮"這種精神疾病。戈登伯格對網路成癮的定義被報道後,引發學界爭議。後來戈登伯格聲明該假設只是在一個社區論壇里當作玩笑提出的,是自己的惡搞。在1997年他曾對《紐約客》周刊表示:"如果你把成癮概念擴大到人的每一種行為,你會發現人們讀書會成癮,跑步會成癮,與人交往也會成癮。"2007年,美國醫藥協會拒絕了美國精神病協會將「網癮」納入《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的建議。2009年,衛生部在對《未成年人健康上網指導》徵求意見時,否定了將"網癮"作為臨床診斷的精神病,認為目前"網路成癮"定義不確切,不應以此界定不當使用網路對人身體健康和社會功能的損害。 同時,衛生部提出了新的概念,認為"網路成癮"只是網路使用不當。

1、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傷害結果僅限於肉體傷害,不包括精神傷害。成立故意傷害罪,要求造成輕傷及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如果僅是輕微傷,那麼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並不構成犯罪。


楊永信的電擊療法,是用電造成一種人體難以忍受的疼痛,在較長時間內對人關鍵穴位進行刺激,對人進行折磨,從而達到其想要的目的。之前是使用功率較大的電休克治療儀,現在則是使用功率較小的電子脈衝治療儀,但是並非正常使用該儀器,而是將四根導線連接一根針,從而強化其功率。楊永信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其行為對受害者是否造成了至少為輕傷的結果,而且要求是肉體傷害結果。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其他損傷中5.12.2重傷二級一款、5.12.4輕傷二級一款,將電擊傷Ⅱ度作為重傷二級,電擊傷Ⅰ度作為輕傷二級。電擊傷Ⅰ度是指:全身癥狀輕微,只有輕度心悸。觸電肢體麻木,全身無力,如極短時間內脫離電源,稍休息可恢復正常。電擊傷Ⅱ度:觸電肢體麻木,面色蒼白,心跳、呼吸增快,甚至昏厥、意識喪失,但瞳孔不散大。對光反射存在。


通過受害者對當時接受電療的回憶,以及旁觀者對受害者的觀察,筆者個人認為,楊永信的電擊療法,對部分患者已經達到了電擊傷Ⅱ度的傷害程度,但筆者畢竟不是專業的法醫學科班學生,到底達沒達到也不敢打保票,謹附上幾段被害人陳述以供各位參考,以下節選自《我在臨沂網戒中心的真實經歷》。

第一部分:

不說話,行,看過一會你說不說。醫生一撇嘴,似乎見慣了。然後直接開始擰小儀器下面的四個小轉鈕。突然一股電流湧進我的胳膊,伴隨著一股劇痛一下就衝進我的大腦。瞬間就衝垮了我的理智,張口就要大喊,可是本來抱著我肩膀的青年手裡突然多了一張紙巾,一下捂在我的嘴上,我連喊都喊不出來,只能發出嗚咽的聲音,身體不自主的扭動。

那種感覺沒法用語言形容,就像一根針在整個右手的肉里翻來覆去的攪。大腦一片空白,整個右臂都是麻木的,大腦里像是有蟲子在鑽來鑽去,眼前一片煞白,什麼都看不見,那種痛苦不是普通說受點傷,流點血就能比擬的。我之前也受過幾次傷,也縫過幾針,可是那種痛苦和現在的痛苦比起來估計也就只能相當於十分之一。

也不知道過了多久,那個讓我痛苦不堪的機器終於停了,捂在嘴上的紙巾也微微放開了一點,也就只夠我呼吸和說話的。一停我就開始大口的喘氣,心口也開始微微作痛,我正喘氣,那醫生笑了一聲,說,現在可以說了吧。我喘了幾口,還沒來得及回話,醫生面色一寒,又打開了儀器。紙巾也瞬間蒙上了我的嘴。

又是那股劇痛涌了上來,那種痛不是一直的痛,而是一波一波的,如果只是單純的痛,人體很快就可以適應。可是那種痛是一波一波的,根本無法防備。後來我在網戒中心做了安全小組的組員後才知道,打開後點評(裡面醫生的自稱)是一直扭動下面的四個小旋鈕,讓電流不斷調整才造成那種感覺,不過那都是後話了。

第二部分:

然後有人把一個人字形的橡膠呼吸管塞進小衛的嘴裡,後來我問別人才知道,那個是為了防止有人承受不了有意或者無意的咬舌......

然後楊永信開始擺儀器,左手邊一個右手邊一個,而靠近頭這邊也有兩個。我以為我承受的那個虎口肌肉電擊就夠恐怖了,原來楊永信還有更多的新花樣。。。小衛嘴裡喊著東西,只能無助的搖頭嗚咽的求饒,可是沒有絲毫的效果,楊永信首先扎的針是在太陽穴,左邊太陽穴一根針,右邊一根針,他紮上針,旁邊的安全小組的人就趕緊幫他夾上那些夾子,而我什麼都不會只能站在旁邊背手看著。那時候估計讓我去做我也不會了,我已經看傻了,只是目瞪口呆的看著這件事的發生。

第二台儀器的針也是在臉上,不過一根針在額頭,一根針在下巴上,扎針的時候小衛不住的搖頭掙扎,但是沒有絲毫的作用,楊永信冷冷的說:「是不是覺得這些不夠啊?我再去三樓拿幾台?」原來二樓治療室的儀器都被他用上了,聽到這裡,小衛無助的搖頭,眼淚嘩嘩的往下掉,16.7歲的孩子啊,我看了只覺得渾身冰涼,頭皮發麻。

左手的針一根扎在手心靠後的肉墊上,另一根則是扎進了中指的指甲蓋縫隙里。。。看到這裡,我沒法形容自己的心情,就連我這個看的都是被嚇的渾身哆嗦......右手則是相同也是扎進了小衛的指甲縫裡。。。我則是冷汗直流,大氣都不敢出,生怕引起注意,讓我也體驗一下。

所有準備工作之後楊永信什麼也不說,直接打開兩台儀器。我也不知道是哪兩台儀器,反正小衛躺在床上不停的抽搐,太陽穴的針旁則是留下一行鮮血,第一次的電擊估計超過五分鐘,然後楊叔開始和他說話,無非就是你做錯了,你讓父母擔驚受怕了,你對不起你的父母之類的話。在被電擊後,人是最無助的時候,那時候說的話會在你的記憶里留下深深的烙印,比如我,事情都過去一年多,我現在還可以清楚的記得我在那裡面做了幾次的治療,每次的治療過程是什麼,我都記得一清二楚。楊永信不斷的訓斥小衛,小衛則是不斷的哭著求饒認錯。而楊永信則是冷笑「知道你還這麼做,你對的起誰!」然後打開了所有的儀器。這一次持續了十幾分鐘。而楊永信則是不斷的轉動四個儀器的螺旋按鈕,有時會咯嘣的一聲脆響,然後又是一聲脆響,我知道那是儀器在關閉然後馬上再打開,造成那種一波又一波,讓人無法忍耐和適應的疼痛......

小衛的感受我不知道,但是想必比死了也難受,不然他寧願跳樓都不想承受這種痛苦。這場治療持續了兩個多小時,到了後來楊永信也累了,就坐在椅子上,打開儀器不斷的轉動電流旋鈕,還叫個安全小組幫他捶背,捏肩膀。到了後面小衛躺在上面就像是一個死人,雙眼空洞無神,嘴角不斷留出口水,只有打開儀器的時候身體在不斷的悸動,反抗的動作都沒有了。對楊永信的話只會說,是,我錯了,楊叔。

那場治療的場景我這輩子都不會忘記,治療過後,小衛已經完全不會走了,手上,太陽穴上,拔掉針灸針之後已經是一個黑色的小洞,連血都不流了,想必是已經點焦了。楊永信在拔針之後說「回去後不許透漏這裡的事情,不然就你自己來體驗一下楊叔專場。」過了很長時間,小衛才能下地,然後我們扶著小衛離開那個地獄,臨走還要喊「謝謝楊叔,楊叔辛苦了,楊叔再見!」小衛還不能完全的下地走路,一路都是我們扶著他,臉上肌肉似乎也僵了,有時不自主的抽動,面無表情,只是獃獃的看著前面,嘴微微張開一條小縫,也不知道他是在呼吸還是已經無法控制閉上嘴巴了.......


雖然有被害人陳述,但是如果定故意傷害罪對於傷情鑒定的取證存在一定困難,時間過去較長,難以做到較為及時的傷情鑒定。而且這種電擊傷隨著時間的推移,肉體傷害會漸漸恢復,恢復速度甚至快於一些打擊傷,但是遭受摧殘後的精神傷害,可不是一些打擊傷可以相提並論的,但故意傷害罪並不針對精神傷害。


所以筆者認為,楊永信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存在較大的取證困難。


2、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看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年滿16周歲的自然人。作為1982年7月畢業於沂水醫學專科學校臨床醫療專業,同期被安排至臨沂市第四人民醫院(臨沂市精神衛生中心)工作至今,後又獲得濟寧醫學院本科學士學位的30年精神病醫生而言,楊永信還是具備醫生執業資格的。

再看非法行醫的客觀方面要件。

何為非法行醫的「非法」?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筆者贊同馬克昌先生的觀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醫師資格、醫師執業證書缺一即為非法行醫中的」非法「。

何為非法行醫的」行醫「?所謂行醫是指從事醫療業務行為,即把醫療行為當作自己職業或者業務而反覆實施的行為。本罪是職業犯,即行為人將醫療行為當作職業或者業務反覆實施,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醫療業務行為包括醫學診察、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醫學證明文件、選擇醫療方案,以及部分具備一定危險性的檢查和醫學美容等。

此外還要求」情節嚴重「。何為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情節嚴重」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葯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那麼電擊治療算是「非法行醫」嗎?電休克治療,又名電擊治療,英文名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簡稱ECT。我國並沒有立法禁止電擊治療,上文的那個函件是要求山東省衛生廳下轄的醫療機構禁止將電擊治網癮應用於臨床所做的行政命令,而且該函件同時還允許對電擊治療進行研究。


那麼國外的情況如何呢?電休克治療並非美國大學臨床醫學的必修課,也不是精神病醫生所必需掌握的一項技能。根據學者在澳大利亞所做的社會調研,超過六成的人對電擊治療有所了解,幾乎所有人反對未經患者同意進行電擊治療,調查的結果顯示公眾對於電擊治療多持否定態度。2005年,世界衛生組織建議電擊療法只有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或者在患者不具備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得到其監護人的同意。美國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規定醫生在進行電擊療法之前,有告知患者治療原因、該治療方法的風險及效果、替代療法的風險及效果、不治療的風險及效果的法律義務。患者有選擇是否接受電擊療法的權利,也擁有在電擊療法過程中隨時終止的權利。美國外科醫生總會關於心理健康的報告中指出,患者應當被告知若無藥物輔助和持續治療,電擊治療的效果只是短期的,而且電擊治療後可能會有永久的嚴重失憶風險。因此他們建議精神醫生在電擊療法開展之前和過程中,應當和患者就治療進行多次討論,並輔以宣傳單和介紹視頻。

也就是說電擊療法確實是一種用以治療精神類疾病的治療方法,但存在諸多爭議,而且國際上通行做法是必須得到患者同意。但是正如上文所說,我國不承認網癮為精神疾病,那麼用電擊療法,不管是電休克還是改裝的電子脈衝治療儀,都不應用於「治療網癮」。綜上,電擊治療網癮超出了楊永信的執業範圍,屬於非法行醫行為。


楊永信這種行為,應當屬於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對此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行醫罪,學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主體為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這並不符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求,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另一種觀點認為,不可死板的界定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已經違反《執業醫師法》,屬於實質上的非法行醫。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於僅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進行執業,若經有關部門批准,那自然無非法行醫之嫌,對於擅自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僅是違法行政法規,並非刑事犯罪;對於超越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原則上構成非法行醫,但經有關部門批准或緊急狀況下實施的除外。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醫師執業資格與註冊的執業地點是相掛鉤的,執業地點也為醫師執業提供物質上的保障,確保其執業的質量,而其他非註冊的執業地點並不一定能做出上述保證,因此不管是超出註冊的執業地點、還是註冊的執業類別、範圍,都屬於非法行醫行為。對於緊急狀況下實施的「非法行醫」,可用緊急避險排除行為的違法性。


楊永信的行為是非法行醫行為,但並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就像打人是不對的,但並非所有打人都是故意傷害罪。原因在於沒有滿足「情節嚴重」的要求,當然,也可以說用情節嚴重的第五條兜底性條款將其算入非法行醫罪。但從刑法的謙抑性出發,筆者並不贊同。


3、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對於楊永信及其網戒中心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筆者認為需要分情況討論。


對於成年人受害者,無論是被父母強迫進入網戒中心,還是自願跟隨父母進入網戒中心,只要之後其人身自由被非法剝奪,楊永信及其網戒中心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例如昔日央視讚揚楊永信的《戰網癮:誰把天才變成了魔獸》節目中的《少女的耳光與擁抱》,記述了大三心理系女生武旭影,因為其父不同意其與男友交往而被其父綁架,送入楊永信的網戒中心。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武旭影宣稱自己沒有精神病,也沒有網癮,要求離開。楊永信則說她是走不出去的,並要她試試看。武試圖離開時遭楊永信率眾圍堵、嘲笑。武旭影怒斥父親和姑姑綁架、撒謊;並與楊永信指揮的「人牆」和綁架她的父親發生肢體衝撞。之後楊永信對武旭影多次電擊,迫使其承認自己有「網癮」。在這個案例中,楊永信及其網戒中心的相關人員已經構成了對武旭影的非法拘禁,完全符合構成要件,構成非法拘禁罪。


對於未成年人受害者,則需要討論一個父母作為監護人的管教權和非法拘禁的界限。首先明確一個道理,不是說父母就能隨意拘禁自己的孩子,例如河南登封農民陳小旺因懷疑女兒輟學後不務正業,將女兒用鐵鏈鎖在家中,後被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適當的方法」是啥法律就沒規定了……當然不是說這個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的管教權沒有任何限制,《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管教當然包括懲戒,這種懲戒一般包括打罵和禁閉,在以孩子為中心的今天,當然也都算作家庭暴力的範疇。但是由於家庭領域的特殊性,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關係,就相關法律應用而言不可一刀切。而且家庭生活往往具有私密性,刑法的謙抑性也反對法律過分干涉公民自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所以筆者認為,對於一般的父母因孩子犯錯而進行懲戒的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能讓刑法介入,以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救濟足矣。但如果具備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則有構成相應犯罪的可能。


那麼父母強制將未成年人送入網戒中心,網戒中心剝奪孩子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如何評判。筆者認為,網戒中心依然構成非法拘禁罪,父母「強制」的手段如果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則構成相應的犯罪。這種情況與上述一般的家庭暴力不同,其家庭生活的私密性較弱,是父母尋求一個家庭以外的機構代替自己對孩子進行懲戒,家庭領域的特殊性不適用於這個家庭以外的機構,對於其行為,構成犯罪的當然應當按照犯罪處理。


4、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


上文已提及,對於電擊療法,因其本身的傷害性和副作用較大,國外通行的做法是要徵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得到患者本人同意,就進行電擊,當然是一種肉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折磨,嚴重的可能造成輕傷甚至重傷。電擊當然屬於虐待的一種。


但是虐待罪的主體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也就是說這是強制送孩子進網戒中心的父母們才可能構成的犯罪,那麼直接實施電擊虐待行為的楊永信等人應該如何評價呢?


筆者認為,楊永信等人構成虐待罪的共犯,這是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父母意圖對孩子進行嚴厲懲罰與管教,由楊永信等人具體實施電擊虐待,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

5、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於錯誤,從而騙取財產,造成他人損失,數額較大的行為。


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傳遞不符合事實的虛假事項。包括客觀外在的事實,也包括主觀的心理事實,也包括將來事實的欺騙。隱瞞真相,是指掩蓋真相,不讓人知道。


楊永信對外宣稱的性格缺陷治療,多半仍然是用對精神病人的治療方法,比如服用精神病人經常使用的精神類藥物,當然還有電療。但是「網癮」在美國和中國都未被官方承認為精神病,同性戀也早已摘掉了精神病的帽子,試問楊永信對外的這些宣傳是否帶有誇大、虛假的成分?此外,電療的危害及內部的非人道化管理,也並不在網戒中心的宣傳之列,屬於被隱藏的部分。對外宣傳的多是「有效的治療」與「治療」後「聽話」的孩子,通過這些宣傳,讓一些不明真相的家長繳納高額的「治療費」。筆者認為對於這種行為已經有構成詐騙罪的嫌疑。但是對於那些知道這些情況,抱著就是讓孩子進去吃點苦頭以便聽話的家長,其繳納費用並非基於錯誤認識,這就不是詐騙罪了。


而且根據網友曝光的賬單,認知行為治療一項,也就是電療,即使當天沒有接受電療,依然是每天80元的收費。所以網戒中心有借「治網癮」的名義亂收費大肆斂財的嫌疑。

總結


楊永信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存在較大的取證困難。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欠缺情節嚴重的要件。構成非法拘禁罪。構成虐待罪的共犯。有詐騙罪的嫌疑。至於那些上門威脅搞破壞的家委會,可能還有其他問題要算,比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綁架等等。


如果從刑法謙抑性原則出發,嚴格控制入罪門檻,因為一些法律漏洞,楊永信的行為很難被當作犯罪受到刑罰處罰。但不犯罪不代表不違法,動輒上千元的罰款是誰賦予了他這項權力?以治療為名亂收費難道就合乎法規?


最後希望正義早日降臨。


原文來自微信公共號「古拉格科考隊」。轉世新號「第二古拉格科考隊」。


神經病有刑事豁免權吧?


其實私以為想杜絕這樣的事件懲戒楊永信是沒用的


主要的問題是吧未成年送到那裡去的家長,家長才是根本原因,就算這個電療所沒了,水療所氣療所火療所,只不過換個名字罷了。

所謂太陽低下無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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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的言語沒說明白,有些知友誤解了。

我這裡說的懲戒楊永信沒用,不是說楊永信不去懲罰,我也很希望看到楊被打壓的消息,但是像知友說的楊這種人來一個懲戒一個,是沒用的。


家長肯定會找別的方式來代替,因為送孩子去楊那裡的從來不是楊。

是他們這個世界上最應該信任的人,他們的父母。


揭秘 | 電刑虐待少年!楊永信電療網癮騙局的驚天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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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局曝光|各種新型非法集資金融理財投資微商傳銷騙局,你都知道嗎?| 防騙大數據|持續更新中……最新傳銷組織名單:http://www.zhihu.com/question/37893970/answer/92003487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楊永信現在還沒被抓?


難道不能告家長虐待罪?授權他人虐待也是虐待啊!要是送自己孩子去「治療」的家長都進去了誰還敢送?


我想給他來個反人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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