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遼寧本溪總決賽第六場強制退票漲價的行為?

總決賽G6遼寧門票突然漲價 已售出票將退款

此前遼寧隊總決賽主場的票價為600元,1000元,1200元和1600元,公布的新的門票價格為800元,1400元,1800元和2200元,門票價格分別上漲了200元,400元,600元和600元。

  按照本次票務信息,對於此前已經售出的第6場的門票將會進行退款處理,去現場看球的球迷要按照新票價來購買門票。


此舉是否涉嫌違反法律?合同法?反壟斷法?

又會對CBA,對遼寧隊造成什麼影響?


遼籃提高票價:此前預訂將會退款
下午看到這條新聞就傻了。看球這麼多年,真沒聽說過把主場球迷訂好的票給退款,然後漲價重賣的……
有人說是被黃牛逼的。
好,且不管因為黃牛而漲價這個邏輯正確與否,漲價就漲價吧,那你可以接下來的接下來算。
把人家訂票訂好的給退了你怎麼解釋?前面有知友提到契約精神。作為一個球隊的管理層,你這是樹立了怎樣的品牌和形象。借鑒知友 @sailor 的說法,這是球隊自己帶頭做黃牛嗎?!

最對不起的當然是這些球迷。

網上不少遼寧球迷們都說過「贏了一起狂,輸了一起扛」,現在俱樂部倒好,輸贏我不管,我就要錢……
現在2:3落後,球員正需要球迷支持的時候,球迷也一定是回到主場熱情高漲。大戰一觸即發,真應該是提升士氣的時候(比如有些球隊送主場T恤什麼的)。這時你卻來這麼一出。我思前想後,總覺得球迷支持度應該不會上升吧,我猜應該會下來的吧,我猜哦。
比如虎撲這個遼寧球迷 PHPM,純正的不能更純正了,在昨天3月19號還在發這篇洋洋洒洒的長文我想要我的生日願望得到實現。寫著他對球隊的期待,還不惜自爆身份證,多可愛的球迷。這是一個把自己的生日和球隊掛鉤的真球迷。(記得我08年生日正好差不多是凱爾特人總決賽的時候,最後奪冠那天恰巧是生日,所以非常能理解這種心情。而遼寧對於他說這還是家鄉球隊,感情更加不一樣了。)
然後,這是他今天發的評論。

讓一個昨天生日還在為球隊加油的本地球迷,今天說出這種倒戈的話,即便是氣話,可見這種做法對自家球迷影響的惡劣。
下面這段話出自虎撲CBA新聲 遼寧排隊買票球迷:早知漲價就不來了

「俱樂部真是坑死我了!凌晨兩點去排隊買票,排了10個點,今天上午突然告訴要漲價,而且把800的票全部都給黃牛了,自己就賣1400的票,早知道這
樣,我就不去排隊了,俱樂部將球票銷售給了別的團體,他們坐地起價,真是傷了球迷的心。」這位抱怨的球迷,是凌晨就前去排隊的眾多球迷之一。

凌晨兩點排,排了10個小時,結果來了這麼一出……我一個旁觀者都覺得心寒……

而且你這退票後強制漲價傳遞的是什麼信號……

說到底,漲價不是問題,問題是預訂的全部退款。
總決賽了想要賺錢,作為球隊無可厚非,畢竟辦俱樂部就是為了賺錢,你提前漲價,很正常,畢竟總決賽是球迷的盛宴,能夠陪伴球隊對於球迷來說是件太幸福的事了,稍微貴一點大家不會太在意。
但也不能這麼過分啊,訂票訂好給退了,簡直就是赤裸裸強要錢。這不是錢的問題,是感情的問題,最後傷了的是自家球迷的感情,划得來嗎?
看看總經理嚴曉明的解釋:

球迷對票價突然漲價的質疑,嚴曉明解釋道:「其實在季後賽之前,遼寧隊主場的票價在整個CBA都是偏低的。即使現在提高了不少,但高價票距離北京隊的主場還是有不小的差距,也要明顯低於黃牛手中的票價。門票的問題目前也很難有好的辦法,還希望球迷多理解。」

簡直答非所問,因為價格低了,所以可以強制退訂?
當然,我覺得這肯定不是他一個人決定的,鍋不是他一個人的,這一定是一個團隊一起制定的決策,那豈不是更令人無語了?哪怕不講任何感情,純從利益角度出發,評估一下現在得到的這些錢和未來的損失,這不是難事吧。這筆帳不可能算不來啊。
連我一個沒學過管理,當然也不懂什麼經濟學的大二工科男都懂這個道理……不知道他們怎麼想的。
難道真的是有高招而我沒有參透?

而對於球隊球員,我也覺得是有弊而無一利。
大戰在即,球隊應該安心準備,正應該是要保持安靜,讓球隊好好訓練和回顧之前比賽的時候,這時出現這麼個不大不小的風波,說對球員一點影響都沒有,我覺得是可能性不大的。

法律的事情我不是很懂,沒法講。

但不可否認的是,無論出於利益或者感情哪方面考慮,俱樂部的做法都非常短視、欠妥,說難聽點就是不要臉。
得到了一場球票的差價,失去的恐怕遠不止這些。


最後,作為中立球迷,還是希望遼寧隊球員和教練組不要受到影響,繼續為廣大球迷奉獻精彩的總決賽。


俱樂部帶頭做黃牛的我還頭一次見
以後改名叫遼寧黃牛隊得了
籃協如果這都不罰款就解散算了


長亭外,古道邊,芳草天。


目前聽到兩個版本。

一、球迷已經在網上預訂並付款。
二、球迷僅僅是預訂,還沒有付款。

這兩種情況對應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

第一種情況是完整的要約—承諾模式,已經形成了約束雙方的權利義務,遼寧俱樂部單方面退票肯定違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合同法》都可以提起訴訟。
但是,維權之路漫長。
如果要求繼續履行,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事情,還沒等你立案可能比賽都已經打完了,就算能夠馬上立案還有舉證期呢。
如果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在球票預訂界面沒有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這個損失是很難界定或者量化的,舉證較困難。
如果要求採取補救措施,這種特定性很高的商品,補救措施一般很難成行。

當然,如果球迷們實在想要懲罰一下俱樂部,還是可以去告一下的,因為訴訟費是由敗訴方承擔,一個人不多,但一群人加起來可不少呢。

但也有可能是第二種情況。
根據:
1、央視的採訪。
遼寧官方回應漲價 央視:賣票豈能自己當「黃牛」
根據遼寧的回應,這僅僅是是預訂,並沒有付款。

2、中票平台的頁面提示(沒有找到這一場的頁面,只能類推,因此結論不一定正確)。

由此可以看出,在預售期間,票價是可以調整的,在你沒有付款之前,俱樂部單方面調整票價是被允許的。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那麼你很難追究俱樂部的法律責任,俱樂部的行為可以界定為要約邀請(主要條款例如數量、價格等尚未確定),球迷預訂的行為可以界定為要約,而俱樂部此時是可以拒絕你的要約的。
這時候你當然可以主張締約過失責任,但按照實踐情況來看,舉證困難,且這種情形很難得到支持,並且即使得到支持,賠償也很少。


因此,這兩種情況下對應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不能一概而論。

個人看法:不管遼寧俱樂部的做法是否違法,這種行為都是對自身信譽的一種傷害,大戰當前,自損三千。


查了一下,本溪體育館6550個座位,除去七大姑八大姨的預留票,流通票量至少超過5000,按照均價漲幅400左右,這次漲價凈增200萬。話說200萬對於一個俱樂部說大不大,說小也不小,但是敢這麼乾的話,至少說明兩點:一是視法律如草芥,二是是球迷為糞土


機智的小明深夜炸毀八路軍糧倉,迫使鬼子第二天的偷襲行動無功而返。


在瀋陽上學 但不是任何球隊的球迷
這幾天身邊的球迷情緒都非常激動 好多人都認為沒有北京哨子的話遼寧隊已經贏了
微博朋友圈空間里好多支持遼寧損北京的內容 球迷都十分亢奮
因此票價應該被黃牛炒的很高了
而俱樂部之前售出的門票有很多都被黃牛買走了
俱樂部踢球 黃牛掙錢 俱樂部應該不太樂意
所以我推測 俱樂部這麼乾的目的應該是看黃牛不爽 憑什麼讓你賺錢 這錢得叫老子賺 於是乎就把票收回並提價 當然收回的除了有黃牛的票 還一部分是僥倖搶到票的球迷的票 他們的心應該會塞塞的吧
而對於大部分沒買到票的球迷來說 他們應該跟白撿個大便宜似的 就好像你高考考砸了 然後聽說高考成績作廢 交點報名費所有人都重考 我估計你做夢都得笑醒吧
從俱樂部要求每人一張票並且只能排隊買不能網上買看來 他應該是針對黃牛的
我身邊好多同學都是遼寧隊球迷 他們也真的很想去看比賽 但大部分票都在黃牛那裡600的票被炒到1500 這對他們來說是件好事 畢竟能去看了
而對黃牛和已經買到票的球迷來說 只有心塞了 樓上有提到虎撲有球迷倒戈 呢估計是已買到票的球迷吧
因此遼寧隊這麼干本意可能真的不只是多賺錢 他也許是想讓更多的球迷少掏點錢去看比賽呢 畢竟票被黃牛那麼貴
當他們發現這票被炒的那麼貴 自己賣的太便宜了 因此就在撤回之後稍稍加了200(他們認為應該很便宜吧)
雖然說出發點可能並不壞 但這方法貌似也不太好吧(發帖10元,回帖5元,截圖發群里拿報酬,記得刪括弧里的話)


要約承諾後,不要臉地違約了。。。可憐的球迷只能按原價收回退款,連一點利息和違約金都沒有= =從純法律角度來說,已購票的球迷完全可以要求實際履行球票合同,不存在任何阻卻實際履行請求的情形。具體規定在合同法第110條。

只希望已購買球票的球迷不要就這麼簡單地接受退款的做法,趁現在比賽前多打電話給消費者權益保護熱線投訴吧!中立球迷希望能打到第七場哈哈!


說什麼好呢?

遼寧體育局反正從來沒把球迷當回事,之前怎麼拋棄足球迷,今天怎麼拋棄籃球迷。

他們在乎普通人的感受么?或許真的沒有過。

支持預訂成功者投訴到12315。

(遼籃俱樂部和遼寧體育局的關係,自行搜索,不科普了。)


這次遼寧主場漲價事件,只是一個縮影,過往的各種漲價,各種所謂的「聽證」,各種全國人民「喜迎漲價」大家想必也還記得。這麼明目張胆的行為只能說明一個問題,某些人在做決策的時候,給本沒把球迷納入考慮範圍之內,因為球迷的權利受到損害,沒有人站出來維護。
有人覺得遼寧俱樂部此舉是鼠目寸光,我以為這麼說還是沒看到事情的本質,鼠目寸光即是蠢了,那些最終拍板漲價的人原來是因為蠢?只顧及了眼前利益?大錯特
錯,他們精明的很,他們也知道這麼做會損害球迷、損害俱樂部的長遠利益,但這都不在他們的考量範圍之內,因為對於他們的個人利益,這就是「最優決策」,所以票價必須要漲。
最可憐的就是有些遼寧球迷還把這當作是京遼大戰球迷之間的鬥嘴,還替俱樂部辯解那,大有
「我們被宰我們樂意外人別BB」的勁頭,覺得這都是「自家人的家裡事」,這把北京球迷當外人,就會挑撥離間,你們也不想想,要真是把球迷當一家人,能幹出這種事?北京球迷也別幸災樂禍,好像北京人沒」被漲價「過一樣,今天看遼寧球迷的笑話,明天受損害的可能就是自己,在這件事情上遼寧球迷和北京球迷其實立場是一樣的,咱們都是老百姓。
京遼兩隊的球員都是好樣的,為我們球迷奉獻了這麼精彩的比賽,都是場下拚命的練,場上玩命的比,辛辛苦苦的為CBA的品牌形象加了不少分,這邊媒體叫好聲言猶在耳,那邊就有人上來抹黑,真真讓人心寒那。



真有這麼不要碧蓮的呀!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訂立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遼寧隊之前發布公告,明確清晰的表示了第六場球賽的各個不同等級的票價,及可以採用預定的方式,清晰的表達了自己希望和球迷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經構成《合同法》上的要約。

由於筆者之前並沒有關注遼寧隊票務預訂的信息,沒找到之前票務預訂的須知,但從遼寧衡潤飛豹籃球俱樂部3月18日發布的微博上可以看到相關有預定及甲票(1000元)的信息,基本可以斷定遼寧隊之前的確有過相關的要約的意思表示。

而對於遼寧隊之前的這樣的要約,無論是球迷朋友,抑或是遼寧隊所說的黃牛,以下統稱為「預定者」,其按照遼寧隊發布的票價通過相關渠道進行了預定,即構成《合同法》意義上的承諾,而該承諾自預定者按照要約要求完成付款或其他要求即告生效,此時,購票者與遼寧隊的球票買賣合同即告成立。

當然,要約是可以撤銷的,但按照《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事實上,遼寧隊3月20日公告票價上漲等消息時,之前購票者的合同已告成立,針對這些購票者,遼寧隊已經無法撤銷該要約,只能針對未實施預定的人撤銷相應的要約。

然而,實際上,遼寧隊卻於3月20日發布公告稱:

遼寧隊不僅僅是針對未購票或未預定者撤銷了之前的要約,還撕毀了與已預定者之間已經訂立生效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非經雙方協商一致,或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原因,任何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行為。

那麼針對遼寧隊這種不要碧蓮的違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遼寧隊應當承擔怎樣的違約責任,已預定者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也即對已預定者來說,完全可以拒絕遼寧隊的退款,要求遼寧隊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按照原預定票種提供球賽觀看的服務。

作為中立球迷,真心覺得遼寧隊這種漲價的解釋真是呵呵~~ CBA官網 這種官方微博還代為洗地,更是呵呵。


戰士們在前方殺敵,你們在後面拆台


本來非常支持遼寧隊,XXX(自行腦補髒話),這件事直接由迷轉黑
其實心理清楚,遼寧隊和遼寧衡潤飛豹籃球俱樂部應該分開看,我們只是討厭遼寧衡潤飛豹籃球俱樂部而非遼寧隊的隊員們,真心覺得遼寧衡潤飛豹籃球俱樂部的管理層都是XX
本來遼寧隊在總比分輸一場的情況下回到主場作戰,佔到了地利人和,可現在俱樂部卻捅了遼寧球迷一刀,只有地利了,人和是沒了,而且遼寧俱樂部這麼搞,遼寧隊隊員心裡會怎麼想,本來準備安心備戰,俱樂部卻各種不要臉,估計遼寧隊隊員也沒法安心備戰了,這第六場,很難打
總決賽能打到第七場,遼寧隊俱樂部肯定賺得更多,但是它第六場就開始干這種耍賴毀約不要臉的事,遼寧俱樂部的高層肯定是覺得打不到第七場了,宰這些球迷一場是一場,這TM不就是殺雞取卵么
真TM XX


自問自答。
契約精神,民法大家說的很清楚了。
我想從俱樂部的解釋——打擊黃牛談一談。
這肯定不成立啊,如果是打擊黃牛,你只需要讓人重新拿身份證換實名票就夠了,何必漲價?而且必定有很多人買完票因為各種原因沒法買新票,這不就是在傷害球迷?
第二,就算你打擊黃牛,但是很多球迷從黃牛手中買到票不能說有錯吧。這是俱樂部銷售的問題,你的票大量被黃牛買走了,球迷怎麼辦?誰願意買高價票啊,俱樂部的說法好像是把價格定成黃牛價,大家就都來從官方渠道買票了似的。這是什麼邏輯??之前買不到票的球迷只能加價從黃牛那買過來,然後俱樂部再原價退?感覺像個騙局…關鍵最後說不定還要以黃牛價再從「官方渠道」
再買一次,付了兩次黃牛價,買一張票。我都懷疑是不是所謂黃牛都是俱樂部的內部人員了…


按照俱樂部的說法和邏輯,打擊黃牛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賣票,一個觀眾沒有,讓黃牛哭暈在廁所吧


看到這個,即便是作為新疆飛虎的球迷,我也無比希望北京奪冠。讓遼寧體育局去死吧!坐地漲價也就算了,為了多賺點錢把已經賣出去的票也漲價,為了錢步搖碧蓮,遼寧體育局天下獨步。都特么2:3了,還這麼坑自己主場的球迷,遼籃高層是特么北京的卧底吧?!


雖說有神一樣的對手,但起碼也有神一樣的隊友。
沒想到自家高層變豬一樣了。

暴發戶心態啊。


個人對之前幾位從法律角度解釋該事件的朋友的觀點不是十分贊同。
上面有幾位朋友都提到可以要求遼寧俱樂部方面履行合同,並以合同法110條為請求權基礎。那麼我們來看合同法110條原文。
合同法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該情況是否屬於但書中規定的不適於強制履行呢?我認為是的,遼寧俱樂部的行為屬於一票二賣,即同一張票(物)上有兩個買賣合同,如果強制履行,那後買票的球迷的權利如何保障?強制履行於交易安全性不利,因此不甚合理。
從物債二分的角度來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兩種不同的行為,遼寧俱樂部的售票行為是債權行為,債權行為的效力僅是相對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債權行為僅僅是物權行為生效後物權人保持物權的原因。
就本案來說,該債權合同的標的是總決賽第六場的門票,即進進球場看球的有效憑證,前後購票的球迷都與俱樂部簽訂了買賣合同,兩個合同都有效,球迷都有給付請求權。然而球票屬於動產,其物權行為以移轉所有權的合意和移轉佔有為構成要件。我們首先看先買票的球迷,先買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網上買票,一種現場買票。之前球迷在網上購買的球票,實際上僅僅是簽訂買賣合同,僅僅取得了請求遼寧隊交付門票的給付請求權,而並非真正取得了對門票的物權,而之前現場購買門票的球迷,雖然表面上看取得了門票,然而此門票並不是真正具有進進球館看球的憑證(因為很顯然,遼寧俱樂部會在重新售票時製作一套全新的門票),不是合同真正的標的物,即不是進進球館看球的有效憑證。而後買票的球迷,由於是現場買票,當場同時完成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個行為,俱樂部當然轉移達成交付合意並移轉佔有,球迷直接取得了球票的佔有,其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皆無疑問。
因此,真正取得第六場球票物權的是後買票的球迷。之前購票的球迷僅僅能夠依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條請求俱樂部進行賠償。合同法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
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本案中,違約造成的損失如何衡量呢?首先,之前的售票收入屬於不當得利,俱樂部方面負有不當得利返還的義務,但不屬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球迷需要多加200重新購買門票,這自然算在違約損失之內,另外,由於重新購票需要現場購買,交通費之類也可以考慮在內,遼寧俱樂部店大欺客,對球迷造成的精神損失,也應酌情予以賠償。
因此,十分遺憾,根據合同法和法學理論,之前網上或現場購票的球迷恐怕無法要求俱樂部履行合同,唯有請求經濟賠償,稍慰心靈創痛,然遼俱明火執仗,公然違約,置江湖信義於何地?置契約精神於何地?殺雞取卵,必遭後報,私法所不及,當由公法加以規制,唯願管理機關嚴加懲罰,以儆效尤,以正球市之風氣!
以上


「比北京主場便宜」。貌似我記得北京主場最便宜的是180的啊。6000的票是雙人場邊外加晚餐的啊,有可比性嗎?G5的時候,180的黃牛票也就是炒到了1050上下啊。遼寧隊領導的數學是體育老師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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