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周星馳狀告華誼討要《西遊降魔篇》的票房分紅?
2013年2月,周星馳導演的魔幻喜劇電影《西遊降魔篇》在國內上映,創下當時多項票房紀錄。電影雖然叫座,但周星馳控股的影片製作方和合作拍攝方華誼兄弟傳媒公司卻在票房分紅方面發生爭執。周星馳控股公司認為,當初與華誼公司約定一旦票房突破五億元,便可得到票房分紅,周星馳方面認為,華誼方面應給其分紅和收益共計1.77億,至今華誼拖欠其分紅8610萬元。
大家聊聊看法吧
周星馳敗了訴!華誼敗了人心!
關於官司爭議
1雙方對5億定義不同——周星馳方認為,票房過五億就有分紅。
華誼兄弟解釋,分完帳不到5億,哪有分紅。
2簽字是否有效益————周星馳一方,電郵內容顯示,王中軍同意了這份協定,但還未簽。
華誼兄弟表示,沒簽合約,從未達成一致,無法律效益。
3法院判決爭議—————在華誼解釋「5億票房」定義時,或已間接承認他們有過口頭協定,而法院 只因為沒簽字就判定無效,是否過於教條?口頭承諾對華誼兄弟不應具 有法律約束力嗎?電子郵件也需蓋章?
4票房歸功於誰—————華誼兄弟強調,是他們這次不尋常的宣發手段讓該票房得到了保證。另 外,相比崴盈,華誼兄弟承擔了最大風險和最高投資比例。
關於周星馳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他的金錢觀。這是柴靜採訪周星馳的一個片段——
柴靜:你對金錢到底是怎樣的態度?
周星馳:因為這個金錢當然是,希望可以賺多一點錢。你知道小時候窮,就是有機會有能力的話就 期望可以,憑自己的能力可以多賺一點錢這個是絕對的,是真的。有時候賺錢這回已經不 止是我要賺錢,我要吃什麼的,我要住什麼樣的,我要坐什麼車,人有時候你要不斷去達 到一些目標。
柴靜:如果以這個為標準的話,那可就沒有盡頭。
周星馳:不需要有盡頭的。其實你就是不斷達到目標的一個過程嘛。但是呢,我還是相信要把事情 做好,這個是核心的事情,這個然後賺錢是配套的。譬如在《西遊》這個電影裡面,我為 什麼不演呢?賺錢啊,有什麼比賺錢更重要,我那麼愛錢。
首先,不要說周星馳有多貪婪,錢這東西,沒人不愛。要知道,周星馳執導的這部電影,在當時創下了19項票房紀錄,在當時的華語電影排行榜上僅次於《泰囧》的12.54億元票房,收穫12.48億票房位列第二,票房已經這麼高了,要求高的分紅不也是理所當然嘛。每部電影結束都會有導演的分紅,電影票房越高,分紅自然越多。而他只是在做一件最正常的事情。就像小時候,家長騙我們只要你考了第一,就獎勵你100元,而當你考了第一,家長卻說你還小不能給你那麼多錢,你雖然這過程中提高了學習成績,但是你還是覺得白學了這麼多,你覺得自己像個傻瓜一樣被騙了,雖然這例子或不恰當,但是周星馳就是這個狀態,收穫了票房,也把所有觀眾逗笑了,但是給他的獎勵卻沒有了。
其次,有周星馳才有票房,理應得賞。暫不提周星馳為這部電影籌備五年,拼盡全力創作劇本,為了拍好電影費盡心思的這份苦力,我們且看《西遊降魔篇》的品牌效應。試問,如果沒有周星馳這三字的品牌效應,票房能過12億嗎?在這之前,華誼投資過的電影有哪一部是超得了12億的,不管你承不承認,「周星馳」早已在內地電影市場被符號化,只這三個字就是票房,就多了幾億的票房。
另外,不要以為周星馳是多愛花錢,他是要養整個公司的人,那八千多萬是該給公司的錢。五年才出一個作品,終於等到了《西遊降魔篇》票房還不錯,一邊坐等分紅,一邊繼續拍下一步需要投資更多的戲《美人魚》,誰知分紅卻一點沒有,公司也是要資金運作的。《西遊》敗訴了,這也意味著,去掉成本,公司和他都並沒掙到多少錢,相當於白忙活了幾年。
關於華誼兄弟
我個人的觀點是,華誼兄弟此舉確實是目光短淺。
第一,少了這一次的分紅,就等於失去了和票房絕對保證的周星馳的永久合作,星爺帶給華誼創造的價值遠不止八千萬。面對大批美國大片的高票房衝擊,光線等影業的相繼崛起,以及華誼多位內部大牌演員、導演的陸續出走,華誼兄弟如今的日子也並沒有那麼悠哉。華誼亟待打造公司品牌,而不只馮小剛這一個品牌。如果沒有這場官司,華誼是有機會把周星馳打造成又一品牌的,因為雙方已成功合作了《長江7號》、《西遊降魔篇》兩部,如果當時華誼願意支付這筆錢,少些「剝削」,或許便能和周星馳建立長期的品牌合作關係,之後的《西遊降魔篇2》、《美人魚》自然也都是華誼的了。
第二,華誼這次雖贏了官司,卻也輸了民心,要知道,多少個八千萬才能買回一個上市公司的信譽和道德品牌。雖然我們這些圈外人並不知道真相到底如何,但我們看來整場戲就是這樣,華誼先答應了周星馳的合約,讓他儘力宣傳,利用完他的知名度消費完他的人氣便將其一腳踢開。然後,開始鑽法律漏洞,不僅在合約上玩文字遊戲,在法庭上卻辯解「5億票房」之說,更耍賴沒有簽字就是沒有效益,分分鐘一個奸商耍詐的即視感。
關於網友
這一次,網友再沒有分成兩大陣營,相反,統一了隊形堅定地守在周星馳身後。不知為什麼,人們對星爺總是有著一種很特別的情結,看著容顏蒼老,半頭白髮的他,你會不由自主的心疼,看著他又被人罵、與人爭執,你又會替他著急,為什麼他這麼笨從不還嘴。一路看著他的電影長大,總覺得欠了他太多電影票要還他。於是當《西遊降魔篇》創下如此高票房,以為星爺這下終於賺了一筆時,觀眾甚至比他更開心,覺得或多或少已彌補了他一些,誰知,這些錢又被分得七零八碎,卻都不屬於他。
至於,華誼兄弟,贏了官司卻輸了人心。單看王中磊的微博評論,就已滿世界差評,差評不只是因為網友對偌大公司的失信而失望,讓人們見識到了商人剝削的奸惡嘴臉,更是因為一審判周敗訴後,王中磊回應「判決的結果說明了法院比周先生的公司更懂得電影」。這種傷完別人又踩一腳加神補刀的侮辱性話語實在是讓人失望至極,讓網友不禁調侃,法院懂電影您以後去跟法院合作好了。
就像星爺在《情聖》中說,「區區一馱屎值的了幾個錢,何必大驚小怪。」既然那八千萬已經被華誼兄弟在手中捂得熱乎,緊握不放,星爺這次就權當是個教訓吧,早些了解內地市場,早些了解中國的法律,早些了解各家電影公司,也便以後與之鬥智斗勇了,畢竟,你還有《西遊降魔篇2》,還有《美人魚》,還有更多精彩的影片要出呢。
先來放兩個舊聞:
一、
周星馳擔任執行董事的比高公司已經在香港上市。他坦言星輝公司的老員工都不會加入這家新公司,比高和星輝沒有關聯,這是一家有著綜合業務的影視公司,會拍電影和卡通片,還會建電影院。為何要把公司上市?周星馳表示上市公司就是一個平台,通過它,可以籌集資金把創意發展成產品。周星馳拍電影還會缺錢?周星馳呵呵一笑:「我以前不跟別人講而已,其實我常常缺錢。」
二、
印鋼表示,很多人誤會周星馳「扎進錢眼裡」,實際上他和周星馳有個共識,就是「讓電影回歸大眾」。為電影院樹立行業標準,是共識之一。印鋼稱,相比中國電影市場的潛在需求,比高影院的大規模、高標準,將是服務水平領先行業,而且還像海底撈之於餐飲行業一樣,外人學不來,「一家好電影院應該有三個方面的因素決定,一個是地點,佔到20%;影院的規劃、建設、品質等,佔到40%,剩下40%是營運的問題,包含了內容,就是要有好的影片。而好的影院和好的影片,是雞和蛋的關係,相輔相成」。
周星馳脾氣怪?
閉關寫腳本,只帶香蕉和麵包
說到關於周星馳「友叛親離」那些故事,印鋼認為,周星馳工作認真,待人謙和,一起吃飯的時候也挺風趣,工作人員有所怨言,很大程度上可能是他要求太嚴,「比如,演員和他鬧,是他要求太嚴太細了,經常不停地拍,很多人受不了」。引得身邊人不滿,或許與他是工作狂有關,「他都是自己寫腳本,對生活要求又很單一,說他瘦、身材保持得好,我看就是營養不良。寫腳本時,他把自己關在辦公室里,只帶香蕉、麵包,常常連牛奶都不要,徹夜寫,一寫好幾天。這麼工作,別說別人,女朋友也受不了。他生活上確實沒什麼情趣」。
與成龍、周星馳都有合作,印鋼對兩人的個性有所體會。在印鋼印象中,影院管理方面,成龍、周星馳都是「甩手掌柜」,他隔段時間會給他們發去影院近況之類的材料,但兩個人關注點很不一樣,「成龍會問『多少錢』,周星馳問『多少人』。周星馳在乎觀眾人數,哪怕是未來的觀眾,他說拍《長江七號》,是為未來10年培養觀眾」。其二,周星馳因過於堅持有點「不顧情面」,成龍懂處理關係,「為了人情、關係等,成龍會接一些不好的片子,甚至參與投錢,哪怕明知賠錢;周星馳導演的電影從來沒賠過錢,對電影的接演、投拍等都特別挑剔,堅持水準,不大照顧到情面。就說代言方面,我曾經給成龍牽線了一家品牌的代言,成龍馬上就接了;又有一家更大的品牌找到我,要我牽手周星馳代言,結果他一口回絕」。第三,周星馳低調到幾乎成天不見人,成龍屬於熱情型,「比高影院開了一兩年,我向周星馳要求過多次,讓他來影院看看工作人員,他拒絕了;和成龍一說,他都是很爽快就答應了,對人非常熱情」。
另外,據我從業內人士那裡了解所知西遊降魔篇資金就非常緊缺,這點投資給其他導演頂多拍完第一個魚妖的戲份。
——————————————————分割線————————————————
下面回歸正題:
由於華誼兄弟和周星馳的比高集團的12封郵件已經公開,因此可以判斷事情的來龍去脈了:
1. 周星馳的比高集團和華誼兄弟的郵件往來為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間,而周星馳的西遊降魔篇上映時間為2013年2月10日,可以看出比高集團並非因為西遊票房高才要求分紅的;
2. 華誼兄弟與周星馳比高關於5億票房的概念早有爭執,但在2013年1月19日西遊降魔篇上映前最好達成一致為「影院發行之票房收入」,因此華誼兄弟拿5億票房說事不成立,雙方已經達成一致;
3. 在2013年1月21日西遊降魔篇上映前,華誼兄弟發郵件說「我們對合約基本沒有問題。可以隨時簽字了」,同日,周星馳比高的周雅緻回復稱:可以麻煩貴方簽好後給我們掃描件嗎?原件請寄到香港……辛苦了!
4. 2013年2月6日西遊降魔篇上映前,華誼兄弟向比高發郵件說「今天近中午時,剛剛知曉王總今日上午是最後一個工作日,所以非常抱歉農曆新年前沒有辦法提供華誼簽署完畢的合約了。經過協調,會在農曆年前完成其他領導的簽批手續,節後王總上班首日便可簽署此合約。」
5. 2013年2月10日,西遊降魔篇上映,票房飄紅,在「節後王總上班首日」之後再沒有回複比高簽訂該合同。2013年3月1日、11日,周雅緻兩次向婁睿發送電子郵件,催促將2013年1月21日確認的協議書寄回其存檔。
基於此過程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 關於票房的分歧開始有,但是雙方在郵件中已經談妥,華誼兄弟以票房概念分歧作為理由拒絕履行是不成立的;
2. 雙方在西遊降魔篇上映前已經分紅的細節上已經達成一致,華誼兄弟已經承諾在「王總」上班的首日簽訂合同,但在「王總」上班之後,周星馳比高公司曾經催促華誼兄弟簽訂合同,但是華誼兄弟並未回復,因此該合同沒有完成法定程序;
3. 華誼兄弟已經承諾簽訂合同,並且在細節上談妥,但是屢次借故不簽,在他承諾的「王總上班的首日」之後再也沒有回復過周星馳的比高公司,我個人認為華誼兄弟構成欺詐;
4. 從民事行為上來講,華誼兄弟的欺詐行為屬於可變更可撤銷行為,比高集團作為被欺詐方,有權要求華誼兄弟履行承諾,也就是說有權要求向華誼兄弟提出分紅。
最後,我想用周星馳電影的兩個場景來結束:
1. 喜劇之王中,周星馳冒著被吳孟達砍手的危險也要拿走本來應屬於他的三個飯盒;
2. 食神中,「我要爭一口氣!我不是證明我有多了不起,是證明我失去的一定要親手拿回來!」
3.國產凌凌漆中,「我以為我們的交往是建築在感情之上,沒想到還是一盤生意」。
————————————————————分割線————————————————————
附上12封郵件往來:
周星馳敗訴了。
今天,北京市三中院作出判決,駁回周星馳公司崴盈投資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因是,那份關鍵的《補充協議二》並未簽字蓋章。
這究竟是怎樣一份的補充協議?為何最終沒有簽字蓋章?
今晚,娛樂資本論拿到了北京市三中院的判決書,判決書披露了華誼兄弟與周星馳公司的12封來往郵件。
在華誼方面發出的最後一封郵件中,華誼兄弟公司的財務與運營總監婁睿表示,因農曆新年,無法年前提供華誼簽署完畢的合約,「節後王總上班首日便可簽署此合約」。
於是,這一合約並未真正簽署,而《西遊降魔篇》正是在2013年的大年初一(2月10日)在內地上映,並最終獲得了12.48億元的票房,遠超預期。
【前情提要】
2013年,周星馳的《西遊降魔篇》在內地獲得了12.48億的票房,拿下全年票房冠軍,但星爺跟華誼兄弟在票房分成上並沒有達成一致。
2年後的今天,星爺將華誼告上法庭,認為華誼還要支付額外的8610萬元票房分成,並且拿出了一份神秘的《補充協議二》。
【郵件內容】
根據判決書披露的郵件內容,小娛大致歸納了幾個基本點:
1、票房達到5億之後,周星馳方面能拿到額外的分成,雙方已有初步共識;
2、但對於5億這個數字,究竟指的是該片票房,還是華誼兄弟從票房中獲得的收入,在這一點上雙方在郵件中爭執不下;
3、2013年1月19日,周星馳方面向華誼發送電子郵件稱:謝謝你的說明,明白了這只是合同表述的問題,我們大家雙方對分紅基數及計算的理解是一致的。郵件中將分紅基數修改為「影院發行之票房收入」;
4、2013年1月21日,華誼方面發送電子郵件稱:我們對合約基本沒有問題。可以隨時簽字了;
5、2013年2月6日,華誼方面發郵件稱,由於農曆新年無法正常簽署合約,節後王總上班首日便可簽署此合約。
最終,這一合約並未簽署,而《西遊降魔篇》上映日期是2013年2月10日。
北京市三中院的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
1、《補充協議二》是否已成立並生效;
2、若《補充協議二》已成立並生效,其約定的票房收入應為票房數還是收入數。
法院的看法是:
1、《補充協議二》並未簽字、蓋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成立條件。
2、鑒於《補充協議二》並未成立,所以對其中票房收入如何理解,法院不再予以評述。
最終,法院判決周星馳的公司敗訴。
【判決書中披露的雙方郵件往來】
婁睿係為被告華誼兄弟公司的財務與運營總監,其電子信箱為joyce.lou@http://huayimedia.com。周雅緻為原告崴盈公司的股東比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比高公司)的執行監製,經原告崴盈公司授權,代表原告崴盈公司進行涉案電影的談判、簽約等工作,其電子信箱為alice.chow@http://bingogroup.com.hk。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3月11日期間,雙方進行了如下郵件往來。
2012年7月9日,周雅緻向婁睿發送電子郵件稱:現王董及貴司各高層對本片的票房叫座力應有客觀具體的評估,如票房承王董貴言能有直衝5億佳績,相信貴司無論從投資回報、整體營收及商譽上必定創造出極之可觀價值,作為唇齒的夥伴關係,請容許我司大膽地重提當年雙方曾深入商議過的特別分紅機制。
2012年8月1日,婁睿向周雅緻發送電子郵件,主要內容為:看了你的分析,我非常能夠從製片方的角度來理解。也想再次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影片的投資回報市場以及比例,應該是片方來制定的方案。《西遊》應該是一部以華語地區為主,但全球發行的影片。華誼僅僅是大陸地區的發行方,能給出的評估也僅僅是大陸市場的。如果片方認為影片的所有投資額都要從大陸市場回收,華誼無法左右。但是華誼也並沒有責任,全部承擔影片的製作成本。
最初在給華誼開價的時候,相信片方已經是經過的深思熟慮。也一定是考慮了全球市場後做出的評估。不知從何時開始如此看好大陸市場。《畫皮Ⅱ》的成功可以看出華誼在作為發行一方的時候是如何為片方爭取最好的票房的(當然這部影片,華誼也是投資方)。給出《西遊》3D的建議,也是對片方的考慮。
在沒有看片、看劇本以及演員陣容沒有那麼亮眼的情況下,華誼完全是出於對導演的信任和雙方友好合作開始的考慮。同意了對方的開價,並史無前例的在如此高額開價的情況下竟然不包含新媒體。比好萊塢還要不合理的條件,但華誼都一一默許了。
1.06億的投資,大陸地區華誼保底8000萬。單純的算術,3個片方的成本2600萬,每家承擔870萬;華誼一家的成本是8000萬。現在最大的風險方是華誼。5.如果看片後,評估的結果沒有那麼理想。會降低保底金嗎?
2012年8月1日,周雅緻向婁睿發送電子郵件稱:首先再次謝謝王董他同意了在5億票房後每增加1000萬票房片主可獲100萬分紅。我也感謝你的分享,其實我做了那個分析也是想和你分享一下我們這邊的思路:1.片主的投資期較發行方早開始,而發行方將早於片主收回成本。2.我們不是要重整之前的分成比例,我們只是等影片成績達到華誼在看片後預估的票房,在此後增加的成果中才拿取分紅。
2012年8月8日,周雅緻向婁睿發送電子郵件稱,附件是按我們共識的分紅方式草擬之補充合同,以供過目。原被告雙方確認該郵件所附文件為《補充協議二》的最初文本,其主要內容為於雙方《合作協議》第四條第4款發行及收益分配項下增加票房分紅條款,相關表述如下:甲乙雙方同意根據如下標準就第一地區之影院發行之票房收入進行票房分紅分成收益:(a)當上報國家廣電總局的稅前票房收入(以下簡稱票房收入)達到伍億人民幣(RMB500,000,000)並直至超過柒億伍仟萬人民幣(RMB750,000,000)前,票房收入每增加壹仟萬人民幣(RMB10,000,000),乙方可以獲得現金分紅壹佰萬人民幣(RMB1,000,000)……(b)當票房收入超過柒億伍仟萬人民幣(RMB750,000,000),此後票房收入每增加壹仟萬人民幣(RMB10,000,000),乙方可以獲得現金分紅貳佰萬人民幣(RMB2,000,000)。
此後,雙方就上述文本的修改進行了4次郵件往來,並以附件形式將修改後的文本發予對方,上述修改主要針對票房分紅條款:
1、2012年12月10日,婁睿向周雅緻發送了修改文本,其中關於票房分紅計算基數條款的表述修改為:該片於第一地區影院發行甲方取得之票房收入(以甲方收到票房結算單中的金額為準,以下簡稱「票房收入」)。
2、2012年12月28日,周雅緻將再次修改文本發送給婁睿,其中關於票房分紅計算基數條款的表述修改為:該片於第一地區影院發行取得之票房收入(以上報國家廣電總局的稅前金額為準,以下簡稱「票房收入」)。
3、2013年1月9日,婁睿將其修改文本發送給周雅緻,其中關於票房分紅計算基數條款的表述修改為:該片於第一地區影院發行甲方取得之票房收入(以甲方收到票房結算單中的金額為準,以下簡稱「票房收入」)。同日,周雅緻回復稱:按照理解華誼作為發行商從院線收回來的部分已是票房收入的43%了,目前的表述便會變成我們只會在電影票房收入12億才會有分紅,那實在是跟周先生之前和王董的協議差太遠了!
4、2013年1月19日,周雅緻向婁睿發送電子郵件稱:謝謝你的說明,明白了這只是合同表述的問題,我們大家雙方對分紅基數及計算的理解是一致的。知悉貴方收到的第三方報表是由院線給出而上報國家廣電總局的數據則是電影院直接提交,故此票房收入基數要根據院線提供的報表。附件是修改版,煩請看看有何其他問題,如同意,有勞安排周一簽約成嗎?該郵件所附附件即為涉案《補充協議二》,其中關於票房分紅計算基數條款的表述修改為:該片於第一地區影院發行之票房收入(以甲方收到院線給出的票房結算單中的金額為準,以下簡稱「票房收入」)。
該文本主要內容如下:1、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自本補充協議簽署之日起,原協議項下相關內容變更如下:(1)《合作協議》第四條發行及收益分配第4款第(1)(i)項……現變更為:「(i)甲乙雙方同意,自甲方在第一地區通過行使本協議第四條第1款第(1)項約定的發行權和第五條第1款約定的商務開發權所取得的發行毛收益(見第四條第4款第(2)項第(i)部分)中按以下優先順序扣除以下項目後所得餘額(下稱「第一地區發行凈收益」),由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第4款第(1)項第(ii)部分約定的標準進行分成收益:(a)發行代理費(見第四條第4款第(2)項第(ii)部分);(b)宣傳發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費(見第四條第4款第(2)項第(iii)部分);甲方投資額(見第三條第3款第(1)的約定);(d)商務開發代理費(見第五條第1款第(4)項的約定);(e)商務開發相關支出(見第五條第1款第(6)項的約定);(f)該片在中國大陸地區報批的費用(見第二條第7款第(2)項);(g)乙方票房分紅(見本款第(2)(iv)項);(h)利潤的支付按相關法律規定應交納的任何稅費或銀行手續費等。」 (2)在原協議第四條「發行及收益分配」第4款第(2)項第(iii)部分後增加以下第(iv)部分:「(iv)甲乙雙方同意,在該片於第一地區影院發行之票房收入(以甲方收到院線給出的票房結算單中的金額為準,以下簡稱「票房收入」)大於伍億元人民幣(RMB500,000,000)的情況下,乙方可獲得的「乙方票房分紅」計算標準如下:(a)當票房收入大於伍億元人民幣(RMB500,000,000)並且小於柒億伍仟萬元人民幣(RMB750,000,000)時,「乙方票房分紅」計算標準為:票房收入在伍億元基礎上每增加壹仟萬元人民幣(RMB10,000,000),乙方可以獲得「乙方票房分紅」壹佰萬元人民幣(RMB1,000,000)……(b)……超出柒億伍仟萬元人民幣部分之票房收入對應的「乙方票房分紅」,計算標準如下:票房收入在柒億伍仟萬元的基礎上每增加壹仟萬元人民幣(RMB10,000,000),乙方可以獲得「乙方票房分紅」貳佰萬元人民幣(RMB2,000,000)……2、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除補充協議(一)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內容外,原協議之所有其它條款不變。3、本補充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013年1月21日,婁睿向周雅緻發送電子郵件稱:我們對合約基本沒有問題。可以隨時簽字了。同日,周雅緻回復稱:可以麻煩貴方簽好後給我們掃描件嗎?原件請寄到香港……辛苦了!
2013年2月6日,婁睿向周雅緻發送電子郵件稱:有關影片補充協議的華誼已經確認,現在正在華誼這邊走簽批手續。但因為簽批的領導們不在辦公室或是出差,尚未完成簽字的手續。今天近中午時,剛剛知曉王總今日上午是最後一個工作日,所以非常抱歉農曆新年前沒有辦法提供華誼簽署完畢的合約了。經過協調,會在農曆年前完成其他領導的簽批手續,節後王總上班首日便可簽署此合約。
2013年3月1日、11日,周雅緻兩次向婁睿發送電子郵件,催促將2013年1月21日確認的協議書寄回其存檔。
一切對星爺的不敬都是耍流氓!
看著美人魚的票房我就笑而不語了,法院比周星馳更懂電影,呵呵
說句真的,以後和華誼沾邊的電影都不想去電影院看了。
周星馳方認為沒拿到本該拿到的分成,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意圖以文明的方式(訴諸法律)來解決問題,個人認為很贊。
維護合法權益總比吃虧暗忍要好吧,文明總比野蠻好吧。
作為老闆,華誼太傻逼,已經拿下西遊降魔的招牌,既然已經達成口頭承諾,而且現在郵件內容已經公布了,有了周星馳也等於有了票房保證,這次私下和解,八千萬片酬不給,其實也可以折中,掏出來四千萬,星爺已經輸了官司,這樣四千萬,相信星爺也不會賭氣不要,這樣華誼老闆也可以睜眼說瞎話,當時在分紅的概念上和星爺理解不同,所以才會產生這樣的官司,所以這四千萬星爺理所當然,然後再假仁假義的說很欣賞星爺,希望可以以後有更好的合作,可以一起推出西遊二,會把票房分賬提前寫入合同,華誼雖然不厚道,但是還是國內幾大巨頭,發行還是很強大的,華誼又賺了第二票,也可以對西遊二進行炒作,其他就是星爺的事情了,星爺這次不管敗訴還是一分錢拿不到,對於星爺來說上訴就是沒損失,敗訴也是贏,因為不上訴一定拿不到錢,上訴有可能拿到錢,敗訴更能夠引起激憤,讓人掏錢進入影院支持星爺的下一部電影,星爺敗訴只是失去八千萬,下一步美人魚票房應該更高,就是不知道演員有哪些,這已經算星爺很好的一次公關了。
希望星爺以後的每一部電影都能大賣,現在星爺就是弱在發行,希望和光線合作,攪動一下格局我只是心疼周星馳,他總是處理不好這些人際關係,無論公司還是演員,他應該是個特別特別單純的人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
合同一定要簽字蓋章啊!
大家幾乎是一面倒地在支持周星馳,但商業就是商業,很多時候道德是無力的。
最後的結論:
想做大生意,要找一個好律師。我買票看,是覺得欠了星爺太多的電影票了,如果不是星爺的電影,我可能就在網站上看了
要走到開庭基本沒救了。在打官司前庭外和解好,折中估計周星馳也勉強接受,畢竟沒簽字蓋章勝算已經不在自己手裡了。說到底還是華誼老總擺了周星馳一個坑,補充協議遲遲不簽為哪?結果票房大賣,竟然有8千萬人民幣原本說好的分紅,這個金額有點多。華誼還是覺得周星馳不值8千萬然後賴賬吞掉這筆利益。商業社會利字當頭么?反正周星馳也就三年甚至更長磨一劍。。可惜周星馳這種核心不可替代資源失去了損失是不可預估的。華誼低估了周星馳的價值。要命的是送給力直接競爭對手有機可成。而此官司造成華誼公司不誠信,耍賴的莫大負面企業形象這損失更是不可估量。
美人魚有望突破30億,華宜知道錯了吧?
求華誼兄弟現在的心理陰影面積。
電影公司和超級明星之間的關係從來都是很糾結的。首先他們是相互需要的。但他們又是充滿了爭鬥的。老闆一定會覺得,我要是賺的比你還少,那不成了你是老闆,我給你打工了嗎?而明星一定會覺得,可要不是我,你能賺那麼多嗎?尤其是周星馳這種超級明星!
事情如果發現展到了不可調和的時候,就是撕逼。比如這次,比如《諜中諜3》之後的克魯斯和派拉蒙。
法律的是非對錯我不懂,反正現在就是這麼判的。但是從決策層面來想這個問題。華誼確實有些不明智。如果華誼是業內頂峰的華誼,坐擁種種資源和優質IP,那去你媽的,老子就是不給,法律也保護我。可現在的華誼,陳國富離開,馮小剛疲軟。去年唯一一部過億電影是2-3億級別的《撒嬌女人最好命》。今年好一點,有《天將雄師》。但是和博納的《澳門風雲2》比起來,不得不說投入產出比差太多了。如果能夠委曲求全,和周星馳建立全面的合作關係,那先不說星爺在票房上的絕對號召力,就說這個消息本身對華誼在股市上的提振有多大,都是顯而易見的。不用董事長非得去買梵高,好歹弄出點正面消息來。
但是我的用詞沒錯,這麼做確實是有點委曲求全。超級明星的巨大自我,不是普通人能理解的。而老闆這種生物,通常也是極度自我的人,尤其是在中國的環境下。所以今天這個結果,實際上等於是一拍兩散。華誼兄弟今年接下來還有什麼大動作——《老炮兒》《軍中樂園》?我不是說這兩部戲不好,但是10億+,可能嗎?
《碟3》之後派拉蒙和克魯斯大撕逼,到了《碟4》,還是不得不請克魯斯出山。但是華誼和周星馳,我猜十之八九,再無合作的可能。而事件雙方,至少在下一部片出街之前,周星馳還是周星馳。華誼當然也瘦死的駱駝比馬大,可是中國民營影視第一店,就別搞笑了吧?華誼真蠢,為了區區八千萬丟了和星爺繼續合作的機會,更丟了人心。
人在做,天在看
真心是家目光短淺的公司啊
法院的判罰有一定可商榷之處,本人還就此寫過一篇文章,供參考。
星爺,你應該用英國法,更應該有一個好律師!
By Leslie
叔叔絕對是星爺的粉絲,星爺和華誼的新聞叔叔自然也關注了下,兩個感想:第一,儘管在中國法下,北京第三中院的判法有可推敲和商榷之處,但在英國法下,星爺應該有較大的贏面;第二,星爺更需要一個好律師,可以找叔叔啊!
除了汪峰和章子怡結婚的傳聞外,這幾天周星馳和華誼的官司也是娛樂圈的大新聞之一。北京市第三中院一審判決星爺控股的公司敗訴,理由是雙方所討論的《補充協議二》並未簽字蓋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儘管在主合同中有「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的條款,但往來郵件是否已經構成生效的合約這一問題並沒有得到明確的分析。
本文暫不分析在中國法下的Implication,在叔叔看來,即使在中國法下,此案還是有其他解釋的空間的(歡迎大家討論)。在英國法下,往來郵件是否能夠成立合約,每年在英國法院都會出現幾個典型判例。下面介紹一下:
在英國法下,往來的電子郵件是否能成立合同?我們先來看英國上訴院2012年所判的一個案子:
GoldenOcean Group v Salgaocar Mining (2012) Court of Appeal
基本事實:
Golden Ocean與TrustworthShipping在往來郵件中,前者表示其將出租一條船給後者,為期10年。後者的一個關聯公司SalgaocarMining,在往來郵件中表示「Trustworth fullyguaranteed by SMI」
Trustworth拒絕履約,Golden Ocean找Salgaocar Mining要求損害賠償,認為構成了有效的擔保
Salgaocar Mining引用了1677年反欺詐法:「NO action shall be brought… whereby to charge the Defendant upon any specialpromise to answer for the debt… of another person unless the Agreementupon which such Action shall be brought or some Memorandum or Note thereofshall be in Writing and signed by the party to be Charged therewith」,認為擔保必須要書面且簽署才可執行
高等法院與上訴院均確認:1)往來郵件可以構成可執行的擔保;2)往來郵件中的內容及郵件簽名已經滿足了1677年反欺詐法關於書面及簽名的要求 – A、電子郵件:「in writing」;B、電子郵件簽名雖然僅僅只有一個First name「Guy」,的縮寫,但該縮寫仍然構成簽名:「 an electronic signature is sufficient anda first name, initials or perhaps a nickname will suffice」
無獨有偶,2013年英國高院也有一個案例:
ProtonEnergy Group SA v Orlen Lietuva [2013] EWHC 2872
基本事實:
賣家發郵件,給買家賣油品,並提供了詳細參數。郵件里表示這是一個「firm offer」
郵件表明這個報價有效期為郵件當天營業截至時間,需要使用賣家的標準文本
郵件往來
其中賣方在郵件中表明:「 all other contractual terms not indicated… shall be discussed and mutually agreed… upon contract negotiations」
買家回復的最後一個郵件」Confirmed」
高院判的是儘管雙方沒有簽署一個最終雙方同意的完整合同,但往來郵件已經將一個有效成立合約的所有重要條款覆蓋,「Confirm」一詞清楚表明了合同已經有效締結
在2014年,英國高院進一步的在Bieberand others v Teathers Limited一案中確認電子郵件往來能夠構成有約束力的和解協議。而可憐的律師僅僅是在一系列電子郵件往來中在收到的和解要約後以電子郵件里回復了三個詞:「Noted,with thanks.」,結果法院判定往來郵件已經成立了合同。
綜上這些案例,英國法的對電子郵件往來是否成立合約的基本態度是:」At the point at which the partiesagree terms, a contract will have been formed even if it is understood by theparties that the terms of the agreement would be recorded by a formal agreementat a later date」 – 即使締約雙方同意記錄已經達成一致的條款的正式合約將在以後簽署,但只要雙方在電子郵件往來中已經同意的條款已足以構成合約,則合約已經締結。
叔叔認為這樣的認識,是更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的。當然叔叔對星爺和華誼爭議的細節並未完全知悉,基於現有所掌握的信息看,北京市第三中院的判決,恐怕是比較機械的摳了一個未簽署的合同中的文字,而未考慮到往來郵件是否已經足以單獨的成立一個合約,這樣的說理和判法恐怕也是值得再推敲的。
星爺,你真的很需要一個好律師!
啟示:
電子郵件往來的時候要非常小心,特別是在郵件中做出承諾,電子郵件中的內容可能構成有約束力的協議。如果往來交流不注意,即使合同仍然在協商之中,很可能已經達成一致的條款會被視為一個有約束性的協議
在談判合同中的往來郵件中,如果不想某些具體討論合同事項的郵件發生拘束力,永遠在往來郵件中加上「Subject to contract」是避免日後爭議的好方法
不僅僅是郵件,在商務談判中,對於不確定的事項,要謹慎的允諾如果要避免上述情況,注意談判中的言行、郵件等
即使郵件中有「subject to contract」,但是後續言行不要和「subjectto contract」衝突,否則仍然有可能出現問題
如果合約的談判已經全部達成,最好書面明確雙方簽署合約的步驟,並作為合約生效的前提,以免出現問題後,用默示條件來爭論往往達不到自身目的
你如果仔細看周星馳的電影裡面任何一個動作和眼神你就會發現每個人都沒有多餘的動作和眼神,沒有電影可以和周星馳的比
郵件確認也是具有法律效力啊!這場官司就應該在香港起訴。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