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能为目前国内的家暴现状带来哪些改变?
相关问题:家暴的受害者们为什么不选择离开所在家庭?
这个问题下,@小不点儿 知友提到:
「如果是“亲密恐怖行为”,也就是真的成为了“受害者”,真的不逃就没救了,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女性,她基本上没有逃掉的实力!她的丈夫很可能为了控制她而让她辞掉工作,几乎不接触朋友,甚至很少联系娘家亲人,同时,威胁她如果逃跑就会后果惨重,告诉她“我虐待你是因为你做得不够好而我爱你”,让她陷入漫无边际的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然后再保证“我爱你,我不会再虐待你”(当然这不会是真的)」
我想这是一种极端情况,但我还是很想了解,大家觉得这部法律能够切实为国内目前的家暴现状带来哪些改变?
本文基于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
法律的详细内容可以上相关网站上查看,格式控也可以看我下载链接中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docx_免费高速下载
说实在的我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完整看过宪法和少量案例以及扫盲类书籍,以及各种不完整阅读就不提了,分析得肯定漏洞百出,还望知乎上各位法律大神轻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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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刘柯
逐条分析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也就是说在题主提到的@小不点儿(帮你@ 到)家暴的受害者们为什么不选择离开所在家庭? - 知乎用户的回答中加粗提到的同居关系中暴力现象最严重完全没有因为法律的制定而改善,这一点真的让我有些失望,但是也是有原因的,原因后面再说。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这一条非常好,以往各地的反家暴法规或者指导文件也提到以预防为主,这次是放到法律上规定,此类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从原则上杜绝了以往消极对待家庭暴力的方法,即事后批评教育,事后对受害人进行安慰等等敷衍的补救措施。既然预防这两个字提出来了,将来有很大的概率引入或者是自行制定一款《暴力危险评估量表》,对潜在受害者进行保护,对已受害者进行防再次受害保护等等,不可不谓意义重大。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一条是亮点,目的是在于使全社会逐步形成“家庭暴力不是私事”的共识,有了这个共识之后,家暴的处理才能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才能得到社会的支持。别以为全社会都反对家暴,有很多人都是认为家暴只要不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没问题,甚至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旧是合理的。这样的人就算在知乎也有不少,去看看我曾经在家庭暴力下的另一个问题下面形形色色的评论就能看出来,所以一定要让所有民众都知道,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事件,而是社会事件,甚至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条法律的意义就在于此。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这两条是对证据的采集以及保留的法律法规,以往许多家庭暴力事件都会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进行起诉不了了之,原因就是受害者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不知道应该收集证据,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不知道收集什么证据。这个三不知就成了许多受害者多次受害的主要原因,由于提起相关诉讼只有当次受害的证据,加害者得不到有力的惩罚,回到家继续侵害受害人,形成毅种恶性循环。这次法律将采集证据的任务给了公安机关,从采集到保留,避免了推卸责任的可能性,避免了法盲人员三不知导致的多次受害。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这条看似水,但是已经有成功案例了,因为书面告诫是分量很足的证据。
2014 年7 月,南京市某法院以告诫书作证据,判决一对夫妻离婚并责令施暴的男方赔偿女方9万余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顺便把法院拉下水,再次强调家庭暴力是社会事件,国家机关应该对此负责。
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也是整个法案的高能部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三十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内容:
(一)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引入了人身保护令后,可以有效地防止受害者遭受二次侵害,以及加害者对受害者其他形式的报复行为,并且包含了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这个内容。
2014 年9 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发出全国首份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固定居所的“迁出令”,使该案的受害妇女不再流离失所。
的确是一个效果拔群的方式。
最后规定相关执法人员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是保证执法人员不怠政懒政,以法律要求其必须参与到家庭暴力之中,扫除公务员“法不入家门”的心态,如果怀有此类心态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在下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积极影响,这个法律的要点抓得很准,即告知全社会,家庭暴力不是家庭事件,而是彻彻底底的社会事件,各相关机关组织,尤其是公安部门,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处理此类社会问题。
只有打通了意识和思想,这项法律才有可能正常有效作用,有力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
下面谈一谈,这部法律中消极的部分.....
首先就是不承认同居之间的暴力侵害为家庭暴力。而是判定该类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和判罚。
这么做的原因很简单,舆论压力。
在我国主流意见中,非婚同居并不是道德的行为,包括我本人都不希望我自己非婚同居,如果将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就是默许了非婚同居组成的结构名为“家庭”,这可真是往茅坑里扔炸弹——激起民愤了,这样一来,出轨的丈夫或妻子与小三住在一起,包的二奶,未成年人有性同居,都判定为家庭结构,享受家庭类法律的保护,民众怎么可能愿意。
所以对于非婚同居者的家庭暴力保护在我看来可以说是遥遥无期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三十条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由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个人认为这两条也并不是那么合理,即申请人身保护必须要与诉讼挂钩,因为一旦受害者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与加害者离婚的,只想让加害者停止施暴的。以及离婚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这两类行为就因为人身保护与诉讼挂钩被法律的人身保护排除在外了,不得说不说是一个需要补全的法律死角。
另外在这套法律执行时,即使在执法人员已经贯彻了对家庭暴力事件必须一管到底后还有可能遇到一些困难,比如警力的不足。警察尤其是基层民警真的是太辛苦了,上有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除了要处理刑事案件,还要负责户籍、治安甚至辖区内活动的保卫等工作。平均每个月工作290小时,每天要加班4个多小时,而作为全国警民比例最高的北京派出所、刑侦等一线民警周加班时间达26.8小时,所以我每次看到知乎上民警答题都会给个赞。在一些重大的如暴恐,杀人,抢劫,越狱等案件都处理不过来时,警察很难有时间去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这是客观条件所制,不是警察主观上不积极。
但是,这个国家的法律终归是越来越健全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力度也会越来越高,所以这个法律对于深受家庭暴力所害的人们来说终究是一件大好事。
以上
反家暴法本身毫无意义,带不来任何的改变,也不可能带来任何的改变。
离婚是唯一有效的反家暴的方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出台反家暴法呢?
大家不妨问自己一个问题,为什么陌生人之间,男的打女的,或女的打男的,为什么可以很利索的通过相关法律解决,该赔偿的赔偿,该判刑的判刑,可为什么夫妻之间也采取这一套大家就会感到有些不可思议?
是因为大家都是大男子主义者吗?
是因为大家都歧视女性吗?
是因为大家都是法盲吗?
当然不是,原因极其简单,夫妻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普通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对这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适用的,强行套用只会适得其反。
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想要彻底避免家暴,其实很简单,只要一方下定决心离婚就可以了(甚至不需要真的离婚,只要你下定决心即可),因为在这种状态下,你们间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家庭也不复存在,所以你们之间的关系在实质上已经恢复成陌生人之间的关系。
丈夫打了妻子一耳光,妻子立刻报警,警察立刻拘留丈夫。。。合法合理。。。当然这段婚姻也就意味着结束了。
99%的家暴的情况是,夫妻双方之间有了伤害行为,受害的一方却并不打算离婚,那么,这种伤害严格来说,就是两个人互相承认并同意的。
虽说一个愿打,一个未必愿挨,但这种关系是两个人默认的,且互相维持的。
为什么我说家暴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受伤害女性既不打算离婚,又想着用法律来约束丈夫的暴力。。。这不是胡扯淡吗?
难不成真有女性天真的认为,用法律制裁了丈夫后,丈夫还会跟你和好如初的过夫妻生活?
如果他对你采取了暴力,但你依然在情感上或者在经济上或其它方面离不开他,那么也就意味着你认为在失去他和忍受暴力两者之间你选择了后者,这是你自己的选择。
如果他对你采取了暴力,你毫不犹豫的报警,让对方收到法律的制裁,然后离婚,也就意味着你认为宁可失去他也绝不忍受暴力,这同样是你自己的选择。
so,家暴从本质上看,归根到底是你自己的选择,这跟有没有女权意识,男女是否平等没有丝毫的关系,正如我国有很多上门女婿,在女方家中同样忍受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行为,但他们觉的付出和忍受是值得的。
你愿意忍受一些伤害来得到你想要的金钱,感情,或生活。
就这么简单。
女权主义者总是希望夫妻间的家暴能彻底消失,我的回答很简单,只要婚姻这种形式存在一天,夫妻间的家暴就绝对不可能消失,因为夫妻间的家暴是婚姻的一个必然的副产品,当你享受婚姻给你带来的正能量时,就必然要面对婚姻给你带来的副作用。
夫妻间的家暴是婚姻的必然产物,正如父母和孩子间的家暴是生养关系的必然产物一样,只有当人类不需要婚姻了,这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消失了,那么这类家暴才会消失。
同样道理,只有等到未来,科技进化到孩子的生养和父母完全无关的时候,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家暴才会消失。
问题描述:但我还是很想了解,大家觉得这部法律能够切实为国内目前的家暴现状带来哪些改变?
法律刚出台,效果待观察,不过可以看些以往的事例当参考
《寻乌调查》节选
(十七)土地斗争中的妇女
寻乌的女子与男子同为劳动的主力。严格说来,她们在耕种上尽的责任比男子还要多。犁田、耙田、挑粪草、挑谷米等项,虽因体力关系,多属男子担任,但帮挑粪草,帮担谷米、莳田、耘田、捡草、铲田塍田壁、倒田、割禾等项工作,均是男子作主,女子帮助;砻谷、踏碓、淋园、莳菜、砍柴割草、烧茶煮饭、挑水供猪、经管头牲(六畜叫头牲)、洗裙荡衫、补衫做鞋、扫地洗碗等项工作,则是女子作主,男子帮助。加以养育儿女是女子的专职,所以女子的劳苦实在比男子要厉害。她们的工作不成片段,这件未歇,那件又到。她们是男子经济(封建经济以至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品。男子虽已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依然是男子的农奴或半农奴。她们没有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痛苦比一切人大。土地斗争发展,许多地方女子勇敢地参加斗争,这回四军二纵队打篁乡反动炮楼,篁乡的女子成群地挑柴去烧炮楼,又从反动地主家里抢了谷子出来。斗争胜利的地方她们立即有了个人的自觉。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多是女子提出来的。男子虽也有提出来的,却是很少。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男子在这个问题上却采取完全反对的态度,其中一小部分男子就消极起来了。“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这就是他们无力禁阻离婚表示叹息的话,这一部分多是属于贫农。
一大部分男子是非常强硬的。芳田赤卫队队长曾家勋原有一个老婆,后来又勾到人家一个女子。原有老婆要求离婚,他不肯,对她说:“我家是有进没出的,你要离婚就一驳壳打死你!”龙图的富农刘学盛,反对他的老婆离婚,对革委的主席说:“她要离婚,我就捂了渠。捂掉了渠,我死都愿!”(“捂”,当地读无,消灭的意思;“渠”,当地读己,他的意思。)这一部分男子多半属于富农。
政权机关对于这个问题的态度,有过四次变更。第一次是去年十一月农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没有明显地反对一夫多妻,承认原有老婆后有爱人而老婆不反对者无罪;主张有条件的离婚,而其条件并不甚苛,承认一方有疾病的,女子受压迫的,夫妻反目半年不同居的,男子出外一年无消息的,均准离婚;地主阶级毫无条件可离婚。同时在法律外,申明禁止捉奸。这个申明传播后,南半县各地发生很多的男女间纷扰,最显著的是龙图与河角圩两乡(属南八区)的青年男女群众,几乎发生械斗。原因是两乡的青年男子,一群一群地时常调戏对乡成群的青年妇女。两乡的青年妇女都组织了妇女协会,她们有了团结,对于她们自身艰苦的劳动便自由地放松了一些(她们成群上山去砍柴火,比平素归家时间要晏)。同时和她们的男性青年朋友(对乡的)恋爱的行为逐渐有了许多,在山上公然成群地“自由”起来。他们两乡是同姓别房。到今年一月,因为发生捉奸的事,反对捉奸的群众就去干涉,结果几乎弄成械斗。上述事情之外,有老婆又新找一爱人的差不多每个乡村都有,老婆们就群起反对。政府在这种情形之下,来了一条相反的法律。今年二月县革委会扩大会,对“贞操问题”决议:“已结婚之男女,不准与另一男女发生性交,私奸者严办。”同时对所谓“爱人”问题亦定了一条法律:“反对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制度,原有夫或妇未经离婚,不得另找爱人,过去有些错误的应即马上离去,只同一个结为夫妇。”对离婚问题没有变更。这个决议发表后,纠纷停止了,一致对付当时严重的时局,打破了敌人的“进剿”。五月二日占领县城,同时红军第四军占领了反动的北半县,发动会昌、安远、平远的群众。在这种形势之下,五月六日全县第一次苏维埃大会,取消了二月会议的贞操决议,虽然没有明白地规定禁止捉奸,但再不说什么“私奸者严办”了。此次对“爱人”问题采取了二月会议的意见,对离婚问题与前二次会议无异。但大会闭幕不到一个月,第三区苏维埃大会却大大变更了对“爱人”问题、离婚问题的决议,他们的口号是“离婚结婚绝对自由”,当然的结果,不但禁止捉奸,而且什么爱人也可以带了。这个案子通过的地区是寻乌全县斗争最久(一九二八年到今),又是资本主义最先侵入的地区,时候则又在四军到来,会、安、寻、平四县斗争大大发展的时候。当这个案子提出的时候,提案人的演说是:“四军的人说了,有条件的离婚包含了封建思想。”这篇演说过后,案子就马上通过了。城区是新起来的,建设政权不上一月,男女问题已经闹得不亦乐乎。有一乡拒绝县政府派去的宣传员,他们说:“同志!你唔要来讲了,再讲埃村子里的女人会跑光了!”其实宣传员宣传的是“推翻封建势力”、“打土豪分田地”,离婚结婚问题也是照着法律讲的,但一经发动,就如水之就下不可制止。城郊一乡跑了十几个妇人,她们的老公跑到乡苏维埃去哭诉。乡苏维埃在老公们的迫切要求之下出了一张告示,上面说道:“一般青年男女,误解自由,黑夜逃跑,纷纷找爱。原配未弃,新爱复来。似此养成,似驴非驴,似马非马,偷偷摸摸,不伦不类……。”这篇告示,明显地描画了成年老公们的呼声。不过这种“不伦不类”的潮流——民主制度代替封建制度的潮流,是到底无法制止的了。
妇女在土地斗争中是表现非常之喜欢的,因为可以解决她们没有人身自由的束缚。未结婚的青年群众中,差不多不论哪个阶级都拥护婚姻自由的口号。贫农阶级已结婚的成年男子,一般说来是反对离婚自由的,但他们反对的态度不是那种反革命性的顽强态度,他们只觉得老婆跑了不得下地。他们的叹声是:“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他们跑到乡政府请求设个法子,他们也不敢打他们的老婆了,即使是十分呕气的事。富农小地主阶级的成年男子们就完全不同,那种“捂了渠”,“一驳壳打死你”,都是他们反革命性的横蛮无理的表示。至于成年农民男子们为什么要反对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没有问题)呢?非常明显,他们是为了劳动力。
那末,农民男子是反对女子解放到底的吗?不是的,特别是贫农雇农阶级他们很快就会给予女子以完全的解放,在他们整个阶级解放完成了之后。他们之所以惧怕跑掉老婆,乃是在土地斗争尚未深入的时候——他们还没有充分看见推翻封建剥削以后的成果的时候所发生出来的一种思想。只要土地斗争一深入,他们对于婚姻问题的态度就要大大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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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用,亲身经历,我父亲过去常年对母亲施暴,今日我被父亲打并威胁打死我之后报警,警察来了看我没死还责怪我,说家长打孩子没什么关系,我指出这是犯法的,警察一脸不屑,开启嘲讽模式,为我父亲打人的举动叫好,还教训我要报答父母云云。呵呵,我真的对中国的警察和法律不抱希望了。
其实法律的强制性在于处罚。
关本案之处罚,其中有罚款一条。
丈夫打妻子,罚款1000.
其中有妻子的500,因为是共同财产。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法律能做的只能是缔结或解散该关系。至于维护该关系的方式,好像从来都爱莫能助。
不会有任何改变。
我国的任何法律,在遇到家庭人情时就变的极度扭曲,最终的结果必然会是调解,对真正的受害人没有任何公正可言。这是一个自己作死的笨女人爱上一个自私渣男的故事,曲折又狗血。
因为整件事情最后被男方扯到了法庭上,而且涉及家暴,所以发到这个问题下面,拜托大家能帮忙想想办法。
渣男约摸可以称为我名义上的“姐夫”,本来家丑不可外扬,但现在的情况家人实在不知道怎么办了。
男主人公就以M代称吧。
2014年,在M的亲戚的介绍下,我姐姐认识了M。当时,姐姐26,M大我姐六岁。
我姐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上大学,本省数一数二的师范大学毕业,毕业以后为了方便照顾年迈的父母,凭借自己的努力考了特岗教师,现在转正,在我老家那当老师。
M是退役军人,我们同村的,初中没毕业就去当兵了,据他说当了12年,退役后进了我们县环保局做环境监察那方面的工作(月工资1000),这点工资当然养不活他自己的,于是他和别人开了那种私人的小驾校,占用某村的一块耕地。
M和我姐一开始加了QQ好友,说自己是退伍军人,blabla开始吹自己之前的辉煌历史,身高180+,自己是公务员什么什么的。
当时我爸妈知道了这件事也没在意,觉得可能是闹着玩,认为我姐不会看上他。而且M家在我们村里风评不好,基本上在村里没一家关系合适的。
可是爸妈并没有料到我姐最后会到了非他不嫁的地步。后来得知我姐想和M处对象,然后极力反对。多方打听才知道,M平时就到处拈花惹草,脚踩几条船的那种,还跟聊骚的小姑娘说自己当过特种兵班长,云云(这我是不信的,感觉他在扯,但架不住我姐信,哎)。之前处过一个快结婚的,结果不知怎的后来也不了了之。在县城边缘地带有套房,两室一厅。而且买的是二手房,房子也很小。
在和我姐交往初期(估摸那时候算是“热恋”),几乎没有给我姐买过礼物,唯一的一次就是他俩第一次过情人节的时候,送我姐一根玫瑰花,和一块德芙(注意注意,真的是一块啊,就是那种半个巴掌大的巧克力,最后还没给我姐,我姐给了和M一块来的M的外甥女),表示这辈子还没见过做人家[男朋友]做到这种程度的。
相信大家也看出来了,M身上有一个“勤俭持家”的“优点”,当时,我们全家就觉得M在恋爱的时候都不舍得给我姐花钱,肯定不是真心待我姐的。奈何我姐不听劝,哎~后来我才知道,那个中间人跟我姐说现在的男生都这样,没进自己家门的话就是外人,所以不往她身上花钱。mdzz
为了劝他俩分开,我妈甚至连“俩人差六岁,生肖大冲”这种话都说出来了。这也是我一个远亲姨妈和姨夫的故事引出来的。那个姨夫比我那个姨妈大六岁,二人性格都很要强,经常吵架,后来实在过不下去离婚了,后来那位姨夫也英年早逝了。
全家各种劝没用,后来家里稍微松口了,让M来家里吃饭。M呢,第一次来我家,空手来的。这也是我这辈子第一次听说有可能成为别人女婿的人第一次上门就带着一张嘴来的。吃饭的时候,我爸喝上头了,对M说了几句,你家在村里的风评也不好。然后M就扔下一句“我不允许别人说我的家人”,直接摔筷子走人。后来我得知(我在外面上学,大部分时间不在家)这件事以后,跟我姐说,爸爸这么说有些伤人自尊,确实不对,可是你看M连这些都不能为你忍下来,可见他没那么喜欢你。我姐胳膊肘往外拐得厉害,认为一切都怪我爸,M没错。情爱真是迷人眼呐,哎
插播一下,为什么说M一家的风评不好。M爸好吃懒做,M妈逆来顺受,M家平时就靠M妈赚钱养家,M爸尤其擅长骂街打老婆。M的弟弟也是如此,因为M长期在外,M弟作为小儿子也被养成了无法无天的性子,比较出格的事就是他在村里一户人家喝喜酒,结果和女方那边的亲戚打起来了,把桌子都掀了,最后被主人家赶出来。
继续——
后来,我姐可劲儿地折腾,把我爸妈俩人都气病了,尤其是心脏开始出现问题。就这么折腾了两三年,期间,M还新勾搭了一个女公务员,结果人家没看上他,这才又回来找我姐。我们也看出来了,我姐这人实在不吝于以各种方式伤家人的心的,她自己不争气,只想着自己[伟大]的爱情。一句话,纵使M虐她千百遍,她在虐我们千百遍之后,再待M如初恋。她的爱情真是伟大(愚蠢而自私)呵!
后来没办法,2016年初,我爸妈也松口了,但为了保障我姐以后的生活,提出要十万的彩礼。说一下,10万在我家算是比较少的。因为农村现在本来就不好娶媳妇,女方这边不光要求有新房有车,还要高额彩礼,即使是带着孩子二嫁的女方也要求如此。后来M也知道了这个消息,但没有立即派人来商量婚事,后来派媒人来说能不能5万。最后还是说成功了,定了10万彩礼,他亲眼看着钱存在我姐名下。然后走各种流程,采买家具(M的房子里除了一张床,什么也没有,手动再见,我一万次地想敲醒我姐的脑袋,想知道她看上M什么了),哦,对了,家具的钱也是我姐付的。
有些伏笔总是慢慢埋下的。
卖家具的那家是M的熟人,我妈后来去看他们的新房,问及价格,发现比实际价格都略高几百到一千(因为今年一个亲戚家也办喜事,我妈跟着采买家具),不过想想他俩要结婚了,也没说什么。后来选了个黄道吉日办了婚礼。
就在我爸妈以为我姐结婚就万事大吉的时候,没过一个月,M和我姐就吵架了,我姐说你就不能让着我点,M还说,以前他谈的那些小姑娘都是迁就他的,给他买各种东西。后来,M直接家暴,最严重的一次导致我姐的腿和腰摔伤。这次以后我姐直接回娘家来住,过两天她独自去婆家评理(我爸妈事先不知情),结果她婆婆还说了一句:我年轻的时候也这么过来的,言下之意,让我姐忍着。我姐自然不干,接着M的父亲生气地教育(打)M,他们一家人关着门打的,具体打没打我姐也没看到。后来M的妹妹出来,让我姐先回自己家。第二天,我姐去ta俩的家取东西,发现门被换锁了。于是部分证件和财物都被M锁在他们的婚房了,M直接把我姐拉黑了,并要求还回10万块的彩礼。这时,我姐才跟家里坦白,他们一直没领证(在农村办了喜宴大家就都知道你俩结婚了),M说生了孩子再领证,结婚的三个月来,M从来没有往家里拿一分钱,各种家用以及外出买东西都一直是我姐在掏钱,平时在家也是只知道端碗吃饭不做家务的主儿。
从买家具到现在,M一直打着一种要把10万块完完全全索回,即使要不回来,也要花在他自己身上的想法在过日子。喜欢上这么一个人,我姐真是可悲又可恨啊。只是可怜我那年已花甲的爸妈还要为她接下来的事情奔波操劳。
半个月前,我姐发现自己怀孕了。给了M那边的人消息,M一直没有回复,估计也是不想要了吧。就在我们全家要求她打掉这个孩子而她还想生下孩子的同时,她接到法院的电话,说M把她告了。
今天我姐去法院看了一下,M是这么起诉的—
我姐完全被M这招打懵了,他从未找人来跟我姐说要调解,而是直接把我姐的联系方式拉黑,自从那次争执之后基本杳无音信,结果突然来这么一下子。(PS:M此人平时有些自大,感觉自己当过兵是见过世面的人,这也能解释他为什么会如此一招)
我问了一下买家具的各种票据在哪,她说都在他俩的婚房放着,她的钱包和户口本也在婚房,没有来得及取出来M就换锁了。
我查到今年3月1号颁布的《反家暴法》对未婚同居也特别作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当时并没有验伤,不知道能不能以此起诉M。
另一方面,能否以诈骗为由起诉M,告他骗财骗色,我心知这是下下策,但现在实在没有办法了。
最后,像M这种退役军人退役以后这样胡来,军方有什么限制吗?
刚刚聊天说到家暴问题。
还是老一套,肯定是受害人自己不自重,BLABLABLA
呵呵
希望你老公打你的时候你也这么天真
国民意识不改,家暴法的施行将困难重重
有法可依,能维持社会稳定。难道抓小偷成本不高,社会风气会因为出警抓小偷的频率变化很大?现状变化视乎用法,而这部家暴法出来前,故意伤害罪……这部反家暴以预防为主,你们记得在事发前打预防针。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同居的参照,别说暴力,碰到不讲卫生的,同居者随时搬走就行了。
武力高才是硬道理。
纯法律盲说感受。每次我看到新法和新规出台,都不是太看好。题主这个内容也一样。
感觉很多东西在出台时没有考虑执行成本、是否能真正意义落实到最底层。
只是表示:我们有这个法,我们体系健全。
和很多其他法规一样,难免会让我小老百姓误解为“容易发生选择性执法”
先说结论吧
不会有任何改变
家暴的受害者都是被打到扛不住了 才会报警求助,但是在中国,警察第一次来了也只是出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施暴者不疼不痒,并且 地方现在还觉得家暴是家庭事务,根本不出警,所以,家暴的成本太低了。
再者 在受害人报警之前,施暴者的语言暴力之一就是“你他妈敢报警老子弄死你!” 而之前的无数次被家暴的经验告诉受害者 “他真的会这样做”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会选择报警呢? “我大不了死”
别觉得我在开玩笑,你可以问问身边被家暴的人,而且在中国这样的事也不少,地方警察不立案的,不出警的,受害人甚至最后只能把施暴者杀了,然后警察以故意杀人罪抓人,判刑,这种事情在我们国家不少见吧?
而当受害者抱着可能会死的决心报警的时候,警察仅仅是出具一份告诫书,那么谁来告诉我一下 反家暴法的作用在哪里?
而最坑的是,反家暴法只是说,对家暴的行为应该怎样处罚或者是判刑,表面上看,好像是给受害者套了一件铠甲,但是实际上,它没有允许受害者做任何形式的反抗,仅仅是报警 或者是警察在接警后应该怎样处理,而在报警以及警察到之前,施暴者能做的事太多了。
再者 有时候施暴者说的“信不信我弄死你”这件事情在受害者看来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但是,受害者如果要反抗 ,只能是等加害者放松警惕的时候,比如说睡觉,但这时候如果受害人因为担心加害者再以任何理由对他施以家暴行为而杀了施暴者的话,我们操蛋的法律就会以故意杀人罪量刑,哪怕有家暴的情节 ,但判刑是跑不掉的,反家暴法对受害人的保护又在哪里?
所以,对于反家暴法的实施 我就两个字
呵呵
我来说一个,就是今天的经历吧。今天晚上十一点左右,我妈从外面做工回来,把门反锁,他不知道我爸出去溜达了,我爸回来超级生气,说被反锁在门外,而且傍晚我爸去给我妈送饭,送的晚了我妈有点生气,然后我爸也生气了,就把饭倒掉了,前提是我妈叫我爸吃了饭再去送。就是这样的生活琐事,今晚上演了一场家庭暴力,而这样的暴力我经历了二十几年也无能为力,我爸扬言要打我妈,要赶我妈出门,甚至说 要杀我妈,我都只能哭泣并且吼我爸,最后我爸开始拿锤子砸东西,各种破坏,气急败坏出门了,如果我不在家,估计被打的就是我妈,从我记事开始,我就曾经跪着抱住我爸的大腿要他不要打我妈,但是靠不住,我如噩梦般的童年,我多么希望他们离婚。我今晚边哭边给我们这边的庇护中心打电话,而且是新闻上的电话,他们留给了我一个晚上哥周末不上班的法院的电话,我就呵呵了,不过最后,有个工作人员打电话
对于高票答案里面提到的一个问题:同居关系是否适用反家暴法。
附则中是支持适用这一说法的。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不稳定的关系处理起来,行政难度高且没有明确家庭关系,容易落人口实。
所以我仅就本地区的一些实践上的操作作答。
理论上是支持的,实际上也可以按照故意伤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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