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盜版公司暗地成立文件分享網站作為蜜罐收集大量盜版用戶信息,並擬對這些用戶發起訴訟,法院會承認嗎?

這些被收集的信息將會被怎麼使用?作為證據提交的話是否會被法院承認?收集信息的反盜版組織與版權所有人合作對侵權用戶發起訴訟的做法在過往是否有判例?(做一個認真嚴肅小心謹慎的正版用戶太重要了)

&> 文件共享網站UploaderTalk的管理員WDF宣布網站關閉,同時透露了一個驚人的消息:UploaderTalk 是反盜版公司 Nuke Piracy 設立的蜜罐,他為 Nuke Piracy 工作,收集用戶信息,文件託管信息,Web 託管和網站信息。WDF 曾是另一家文件共享網站 WJunction 的資深成員,他的一年前建立了 UploaderTalk,設計吸引用戶上傳版權材料。他在聲明中承認,UploaderTalk 主要是作為一種試探性的收集用戶數據的概念驗證。他宣稱,任何受益於盜版的人將會遇到大麻煩。他沒有透露會採用什麼行動,但反盜版公司顯然會利用收集的用戶數據提起訴訟。

via Solidot | 文件共享網站是反盜版公司的蜜罐


喜聞樂見。我給出一個我國相關的法規,請從業者看看站在受控方律師的角度上是否能證明起訴方非法採集證據。
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

由於此案涉及國外,相信有更完善的法律判定UploaderTalk非法採集並利用用戶隱私,不符合目的明確、公開告知、個人同意、責任明確原則及觸犯其他國外更健全的法律條文。國內的起步晚,大約就只有這個能用了(今年2月出台的)。

上面是說起訴方違法。下面說受控方違法。

如果UploaderTalk引誘用戶上傳版權材料的時候有在顯著的地方警告:「用戶必須確保對材料擁有版權或授權,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追責。」那麼相信被起訴用戶也逃不掉被問責。否則,還真不好說。

對此案例的判決結果還真挺感興趣的。
這事情的動靜要是大一點,第一用戶會有所顧忌,第二有了先例可徇,對版權保護的影響是一定有的。


承蒙 David Chang 邀請,發表一下個人看法。
實際上,這個案子至少涉及兩個層面的內容:
1、用戶侵犯版權的行為
2、收集用於證明1的證據的行為

樓主的問題,應該是問:這種採集證據的行為(或者通過該種行為採集的證據),法院是否認可。

法律上有個術語叫「證據排除」。所以,這個問題相當於是:這種採集證據的行為(或者通過該種行為採集的證據),是否屬於證據排除的範疇。

這個是很大的話題,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規定也不完全一樣。但是,總得趨勢是:證據排除的範圍越來越廣(個人的人權越來越得到尊重)

中國的實踐中,大部分還是重結果(實體結果導向),輕程序(輕視程序正義)。目前的規定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獲得的證據,法院不採用。

例如,在他人的主卧里私自安裝監聽設備,通過該監聽設備得到的錄音、視頻,法院通常不採用。因為採集過程侵害了隱私權。

而公共場合錄製、拍攝到的資料,通常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銀行、保險公司來電話時,也會明確提示本次通話可能會被錄音,也是為了確保錄音能作為證據。

刑事方面,中國的刑訊逼供比較常見;民眾要求排除刑訊逼供的證據的呼聲也一直存在。感謝他們的努力,目前在刑訊逼供的證據排除方面,已經有了一些進步。但是,目前也僅僅是達到了這個層次:
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例如把拷打或者連續幾天不得休息)而得到的訊問筆錄本身,不予採信;但是,有其他證據證明的,採信。

舉個例子:張三因為強姦李四被刑訊逼供,在刑訊逼供中承認還強姦了王五。那麼,這份供述內容,本身是不採信的。但是,如果公安人員根據該線索,發現李四和王五的內褲里有張三的精液,那麼,法院就可以採信該精液所證明的事實(即使該事實與刑訊逼供的內容相同)。

上面的案子,如果在中國,我個人的判斷是:
1、如果網站明示(包括在協議里明示)上傳的內容不得侵犯他人版權,或者明示了網站方有權使用用戶的數據,那麼,法院採信該證據的可能性非常大;
2、如果網站沒有1所提到的明示,甚至明裡或者暗裡鼓勵用戶上傳非法內容,那麼,法院排除該證據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第三人(例如版權方)完全可以利用該證據去起訴上傳盜版內容的用戶)。


謝邀。Just a quick brief during the lunch break.
首先,這個問題涉及程序法和實體法,包括並不限於民事訴訟法、證據法、知識產權保護法、過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等。在不同的法域,相關法律和規定都不盡相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其次,問題本身有待澄清。

反盜版公司暗地成立文件分享網站作為蜜罐收集大量盜版用戶信息,並擬對這些用戶發起訴訟,法院會承認嗎」?
理解一:反盜版公司提起訴訟,法院會「承認」 即立案嗎?
1. 訴訟主體是否適當
反盜版公司具有訴權嗎?反盜版公司本身不是權利所有人,不具備提起訴訟的資格。只有在得到版權所有人的合法授權後(且不論在相關法域內是否能授權)才有可能以代理人身份提起訴訟。否則法院不應立案。
2.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其他立案標準是否達到
除了主體適格之外,各個法域內對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受理還有其他相關標準。法院還會根據案件受理標準對訴訟的進行審核。
在滿足以上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能受理反盜版公司提起的訴訟。

理解二:反盜版公司收集的用戶數據作為侵權訴訟中證明發生侵權行為的證據,是否會被法院採納。
根據問題中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反盜版公司的行為為sting operation/entrapment. 在民事訴訟中,各個法域內對此類證據的採納與否取決於相關的證據法和相關判例(Common Law Jurisdictions). 總的來說,法院需要平衡兩個矛盾的利益: 所有相關證據都應在訴訟中得到展現以保證訴訟結果的公正和因為取證手段的不規範/有違倫理等而對被證明方可能產生的不公正的影響。各國因為法律傳統、社會價值等的差異,在此領域有不同的規定。The court has to weigh the probative value of the evidence and the prejudicial effect on the accused/defendant before it can reach a decision on whether to excercise its exclusionary discretion.

因此,對於這個問題,在沒有具體案情的情況下(以及本人沒有對相關法域的程序法和實體法進行考證的情況下)(還有沒有吃中餐的情況下),以上僅為一點思考。

Thanks for sharing.


謝謝邀請,不太了解。按照法律習慣,執法機關釣魚執法尚視為違法行為,影響證據的證明力。個人感覺同理,受引誘的盜版,證明力一樣會打折扣吧!


1. 反盜版公司的特性,決定了它們必須無所不用其極的收集信息。
參考Nuke Piracy的自述:NukePiracy.Com offers a unique approach to protecting you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eterring Copyright Infringement. (Nuke Piracy提供獨特途徑保護你的知識產權和阻止版權侵犯)
2. 如果是軟體,不需要反盜版公司提供的信息作為證據。
作為蜜罐設立網站,可能也是一種市場拓展手段,初始目標不是收集證據。
以下講的是軟體相關的:
國外的情況比較常規化,該購買的有購買;該追究的一般能追究到;或者提供true up模式追繳。反盜版公司提供的信息,用在第3種情況比較多(最近2013年、14年不斷普及),變成一種市場信息,不付諸於法律訴訟,不會把反盜版公司提供的信息變成法律證據。
國內的情況就以追究為主要工作,這種情形下的軟體反盜版比較依賴自身的軟體設計,因為軟體收集證據很方便,從安裝數量、使用頻度、使用者名稱等等都能實時獲取。
非軟體類的訴訟,可能還要依賴私家偵探、取證公司,進一步獲取實在的證據。


我明確地說這樣的訴訟盈利模式肯定不受法院認可!因為美國司法資源極其緊張 絕對不可能成為一個公司的牟利工具 判例法國家對自身資源的保護是不會拘泥一些有缺陷的證據!


這個問題的本質不外乎證據合法性的問題。
討論證據的合法性離不開對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這對永恆矛盾的取捨。因此,在理論上訴訟雙方都有站得住腳的邏輯,故而在法律實踐中根據實際案件的細節很難說法院會不會採納這樣的證據。所以,個人覺得最後的結果還是會落在法院在案件中更傾向於保護誰的利益的問題。
以中國為例,如果處於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推行的風口浪尖上,法院很可能在網站採證細節工作做得比較好的情況下採納以上的證據。不過最終受到制裁的只是上傳大量盜版文件的少數典型發布者,而對大多數普通下載乃至上傳用戶而言,制裁一說稍顯遙遠。
最後,在法理上這一案例沒有太多的新意,而僅僅是一個吸引眼球的新聞題材罷了。


謝邀。個人認為會被法院認可。


是可以的。會得到法院認可。


首先我國目前沒有反盜版公司,所謂反盜版公司可以為那些權利人進行證據收集是要以的,如果盜版者觸犯了刑法可嚮應公安部門控告舉報或報案,如果是民事侵權,被侵權人自己可以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某些授權的協會和事業單位進行訴訟或收取相關的費用,如商場音樂機械播放收費,無權利人授權或法律授權就無權利起訴,這些反盜版公司無權提起訴訟。


1.這個是理論探討,不區分法域?
如果要嚴格區分,比如,就只考慮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或者,需要看全球各國的規定?需要明確各國的法律規定。
2.假設反盜版公司獲得了權利人的許可,有發起訴訟的資格,則題主的問題還涉及證據保全的的問題,即這些收集的數據是否為訴訟法意義上的證據。這種類似「釣魚執法」收集的數據如何定性?
3.對應p2p下載的最為核心的一個問題,也是與諸多「網路服務」密切相關的制度——避風港規則: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犯著作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需要承擔共同侵權案責任(英美法系是間接侵權責任)。
如果用戶的文件分享行為構成侵權,則網站、下載軟體也構成侵權。當然,他可以因為權利人的諒解(權利人不起訴)而免於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還有另外一個問題:這個蜜罐獲得了A、B權利人的授權,但用戶群體在系統中分享了C、D等其他權利人的作品,則用戶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蜜罐與用戶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蜜罐自己也要承擔侵犯C、D的著作權的責任。
4.最後,大陸(包括其他很多國家和地區)的著作權發並未對個人用戶的盜版行為。比如,印刷、銷售盜版書的廠商,需要承擔侵權的責任,但買盜版書的個人無需承擔責任。同樣,美國國會DMCA(?)的修正中指出,提供iPhone越獄工具的行為構成侵權,但個人用戶進行越獄的行為並不違法。

ps.用戶使用視頻分享網站,上傳了盜版電影,權利人是起訴視頻分享網站,還是起訴用戶?
有可能,這只是一個公關事件。


謝邀,簡單來說,引誘或者陷阱式的取證是無效的,無法成為有效證據。但是可以通過蜜罐網站牽線出可能的盜版網站和用戶,再另取證。


首先假定是在中國境內的法院訴訟,這種反盜版公司正常來說是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因為其並非權利人,對訴訟標的並沒有實體實體請求權。

如果權利人授權其做為委託代理人似乎是可以,但2012b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代理人的資格又有限制,公司做為委託代理人的可能性不大。

再說收集證據,2010年的時候曾經參與過某網站侵權案的前期取證工作(後來權利人並未起訴),按照目前民事訴訟中關於網路侵權案件的取證,要經過公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像問題中這種蜜罐網站的取證形式,在國內訴訟中我個人認為並不涉及到非法證據排除原則,而是證據本身證明力的問題,簡而言之,蜜罐網站搜集的信息本身可以做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但並不一定能夠做為認定侵權事實的證據被法官採信。


謝邀!來晚了,抱歉。案例的基本法律分析樓上都有了,就不贅述;從法律角度來說,我個人基本認同13樓的分析。
另從新聞角度說,此選題太好不過了。同時認為,對於此類社會還沒有共識、法律沒有判定的新興事件,通過媒體廣泛的討論、傳播,不僅能多方面多角度多維度地釐清問題;還有助於傳播新興知識,形成社會共識。


看當事人是否根據版權人的授權 具有適格地位 沒有得到授權 反盜版公司與盜版者之間無法律關係 裁定駁回


知乎的效率太高,當我趕來的時候基本已經被處理地差不多了!理論上我和六樓的兄弟答案差不多!就像樓主所說的這是一種蜜罐模式,也可以叫做陷阱取證,這裡面牽涉到一個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就是說通過不正當手段得到的證據不能作為正式合法有效的證據!西方的法諺說毒樹之果不能食就是這個道理!再說點題外的,唐太宗假裝平民給大臣送禮來判斷對方是否有腐敗,但被魏徵同學勸阻了,可見陷阱取證確實不可取!
如果再補充的話,就不得不提到著名的北大方正案了,相信度娘可以搜到,我就不多贅述啦!當初方正一審勝訴,認定陷阱取證得到的證據有效,二審卻截然相反,這個案子代表著我國司法界對於陷阱取證的態度,我個人還是贊同二審的觀點!如果承認陷阱取證的合法性那麼不僅僅是某個案子,某個行業的問題,實際上是打開潘多拉魔盒,帶來的是司法的倒退!
對於越來越猖狂的盜版業,我覺得司法在進步,手段在增加,對於版權也越來越重視,會有新的措施出台的!我倒是覺得提高民眾對正版的意識是關鍵,太多人喜歡貪小便宜了!


謝謝David Chang 邀請!不了解蜜罐的操作模式,談點粗淺看法:

根據中國的法律和司法實踐,如果按照以下方式操作,可以起訴,證據也能獲得法院認可:蜜罐在引誘用戶上傳受版權保護的文件時作出版權聲明,警告用戶尊重他人的版權,而相關用戶依然上傳;版權人進行證據保全(公證)並通過正式渠道向蜜罐索取用戶信息;起訴。不過,在中國起訴個人用戶維權效果有限,而且成本較高。版權人通常會選擇起訴百度知道這樣的平台。


知識產權打假裡面陷阱取證大把,淘寶,敦煌,亞馬遜買賣並公證是標準流程。
不知道題目中的公司有沒有公證整個證據收集過程,否則由於數據易變動,證據效力,至少在中國法院不能確保


簡單說一下:
1. 「證據」能否被法院採信,是關鍵。
民事訴訟似乎不涉及「釣魚取證」,只涉及取證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即取證手段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他人隱私)。如果以一個侵犯潛在侵權人隱私的手段取得的證據,極有可能不被法院採信。此時,丟了夫人又折了兵,頗有雞飛蛋打的意味。那麼,蜜罐取證對於被侵權人是否經濟?

2. 訴訟主體是否適格,是問題。
侵權訴訟的主體應為被侵權人本人,或者被侵權法人。因此,除非反盜版公司是被侵權公司的分公司,否則其不能作為訴訟主體提起訴訟。

如解決不了第1項,此種做法目前在中國較難實施。一孔之見,貽笑大方。


這是不是陷阱取證呢?如果這種方式侵犯了用戶的個人隱私,由此得來的證據是否具有有效的證明力?我表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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