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2015年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去年的徵求意見稿,今天已經升級為草案了,全文鏈接:http://m.guancha.cn/FaZhi/2015_07_29_328673.shtml


沒事兒我就說說自己的看法。

該"《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屬於程序法,所以具體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實體法的規定進行追責,反程序法的行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進行追責,該"草案"第五章已經說明,所以認為對"家庭暴力"的行為具體如何追責,可以主張修改《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具體法律規定,該"草案"並沒有什麼不合適之處。

個人認為該「草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反正基本都是廢話。

該"草案"作用最大的應該是在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好處就是加強了對家庭暴力的公權力干預,主要是引入(或者建立)了"民事保護令"這一重要的制度,該制度被稱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但是我認為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當"保護裁定"的執行對象一旦違反"裁定",其行為只構成了違反《民事訴訟法》,而一句"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說的又很輕描淡寫,其執行主體僅僅是法院,只是: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後24小時內送達申請人、受害人和加害人,並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我認為這項"裁定"應該加強其強制力。想想就知道,這個人都家庭暴力了,說白了就是都"打老婆"、「打孩子」了,那他的法律意識或者說這個人的素質一定非常低,違反"裁定"的幾率非常大,不加強執法強制力怎麼行?
我認為做出"裁定"的是法院,執行"裁定"的應當以公安機關為主,因為相對於法院,公安機關在執行上更加方便、快速、有效。
說通俗點兒,對於違反"裁定"行為人的處罰最好能將"司法拘留"改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因為畢竟違反的地點不是在法庭,法院的執行會很慢並且很困難,否則估計對於違反"保護裁定"處罰的執行會像違反"欠債還錢裁定"處罰的執行一樣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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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中穿插了一些題外話。
眾所周知,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轉型期,而且這個「彎兒」轉的還挺大。

社會轉型,從一般意義上說,是一種社會文明向另一種更先進的社會文明轉變的過程。從狹義上來說,社會轉型特指傳統社會向現代的、開放的現代型社會的整體轉變過程。我國當前的社會轉型體現在社會的各個方面。其中,從社會關係來看,是從各種以身份為特徵的依賴性關係向以平等自由為基礎的契約性關係轉變。

所以,家庭這種傳統的女性依賴男性生存的親情關係會更多的轉換到一種以自由平等為基礎的親情關係。同時:

轉型期中國,舊的規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遭到破壞,逐漸失去對社會成員的約束力,新的規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還不要具備對社會成員的有效約束力,社會成員的行為缺乏明確的社會規範約束,出現社會規範權威失落、社會規範真空或規範衝突的狀態。那麼,在這一社會轉型時期,失范的發生就會顯得非常普遍。

家庭暴力,在古代、近代甚至是現代初期的中國,根本就不被社會認為是一種「錯誤」,更別談違法犯罪了。「家暴」從數量上雖然比起以前下降了非常非常多,但是由於現代社會根本就不允許「家暴」存在,加上舊的觀念正在消失,而新的規範還沒有普遍形成,所以「家暴」做為一種失范、越軌行為,「堂而皇之」、「大大咧咧」的存在於我們的社會。
所以,在我國目前這麼個社會規範真空、衝突的狀態,做為社會成員行為的唯一強制標準——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顯得尤為重要,公權力干預「家暴」刻不容緩。

美國是家庭暴力比較嚴重的國家,從放任不管到建立起一套相對成熟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
在上世紀70年代後期,隨著女權運動的發展和社會文化的改變,家庭暴力問題日益引起公眾和政府的極大關注,從「家務事」升格為社會問題。目前,美國50個州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律。在聯邦層面,國會先後制定了《兒童虐待防治及收養改革法》《家庭暴力預防和服務法》《援助遺棄嬰兒法》《針對婦女暴力法》等。

其實人類一直、長期處於父系社會中,家庭暴力,尤其是針對女方和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非常普遍,我們的要建立起成熟的法律來約束這種行為,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我國的法律之所以不夠健全,最大的問題出在了法律的執行方面。
一方面,證據的收集力度較弱,公權力干預的程度較弱。

不可否認,不同文化和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在對家庭暴力問題上存在著觀念上現實的差異。說到這裡,我不禁聯想到幾年前國內曾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李陽離婚案。

  李陽是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離婚案則始於家庭暴力。法院的判決顯示,李陽曾對其美國籍妻子李金實施家庭暴力,李陽家庭暴力行為成立。法院最後判決准予李陽和李金離婚,並依李金申請做出為期3個月的人身保護裁定。

  法院判決後,李陽曾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道歉,但在接受採訪的時候又表示,所謂的家庭暴力其實是一個「文化差異」問題。但就李金而言,她之所以敢於公開自己曾遭受家庭暴力,應該說與其所受的教育及成長的社會文化環境有很大關係,更與她自己較強的法律意識有關。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李金產生了比較強的法律意識,不僅拍下自己傷痕纍纍的照片,還保存微信上的恐嚇留言等。正是這些證據,為她最後打贏官司奠定了基礎。

我國社會成員普遍(因為真的很普遍)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了證據意識淡薄,成員在受到家暴時很少做出「錄音錄像」、「截圖」等保留事實證據的行為,受到家暴後很少做出「傷情鑒定」等保留結果證據的行為,導致證據缺失,無法給家暴行為人定性。

並且,我國公權力干預實在太差,《刑法》第260條的虐待罪的第一款,也就是致被害人輕傷及以下的情形屬於「自訴案件」,什麼概念呢,就是受害人不去法院起訴則該罪名不成立,公權力想要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依據幾乎沒有,導致這種「放任」的狀態。

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不完善,間接或直接導致了法律的執行力不足。

通過一系列立法,美國加強了對家庭暴力的公權力干預和民事權利救濟,拓展了相關社會服務的內容,確立了強制逮捕、強制報告和民事保護令等重要制度,明確了相關部門尤其是警察的職責,這些都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國法律中,其中以該《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為例,執法主體不明確,前文所述的第33條規定可見一斑,「抄送」算是怎麼回事兒?那公安機關等行政部門到底有沒有執行「裁定」的權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到底有沒有協助法院和公安機關執行「裁定」的權利?法律規定的並不明確。
並且,相關法律法規的懲罰力度太低(聲明:我並不是提倡通過嚴刑、酷刑來達到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的約束,而是本著「罪責罰相適應原則」的角度出發),大家來看看《刑法》: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多餘的話我就不說了,反正我跟大傢伙兒的想法基本上一樣,刑罰太低,準確說是刑罰的力度跟規定中的「致被害人重傷、死亡」根本不相適應。所以,執行半天,有的都執行不了,有的執行太輕,導致執行力下降。

綜上所述。轉型期的中國,社會成員對於依賴性關係轉向契約性關係的意識不足,進而對於「家庭暴力」的意識不足(說不足都算輕的),而此時我國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規又因為內容體制不健全、證據收集力度較弱、公權干預較弱等問題導致執法效率低下,致使沒有對「家庭暴力」這樣一個現代社會所不容的現象進行有效的控制和約束。這雖然只是中國法治中的一個小小的方面,但是正是千千萬萬這樣小的方面沒有解決,才形成了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大障礙」。希望我國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宣傳部門等國家機器能夠真正發揮其作用,有朝一日我想「肉食者鄙,未能遠謀」這句話能真正從中國消失,中國從上至下能夠有一種良好的法律、道德氛圍。

主要參考文獻:
[1]宋踐,劉洪廣. 犯罪學[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14. 247-248
[2]潘雲召. 美國如何用「法」反家暴[N]. 新華每日電訊,2014-11-26003.載於: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11/26/c_127252607.htm.


一部法律是口號,還是真傢伙要看這部法律有沒有法律效果。簡單講,我違法了,你能把我怎麼滴。
縱觀全部規定提到法律責任的只有四個條款,三十七條、四十條後半段直接說按照治安處罰條例和刑法規定處理。換句話說,家庭暴力,這個法管不了,客官還是請去其他法律菩薩那裡去拜拜。
三十九、四十條前半段所謂的處分,顯然只能機關自己做出來,做出什麼處分決定,夠不夠成處分的標準,顯然由各個機關用規章自己掌握,跟家暴受害者依然沒什麼關係。如果機關不制定相關規章,這個規定就是死的。因為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糾正,即便行政機關制定了相關規章,這個規定還是死的,具體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十八條雖然也是援引民事訴訟法規定,但因為人身保護令這玩意是新東西,所以還是有意義的,等於是多給了民事案件法官一個權利。
其實我看下來,整部法律就第四章有價值,其他章節的法律要麼因為我上面講的原因都是口號,要麼就是原有法律的重複。我隨便舉個例子,第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進行監督。
那是不是意味著沒這條,人民檢察院就不用監督了?莫名其妙。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敢情沒這部法律之前,人民法院不需要及時受理和審理的,可以拖一拖是吧?
總結下來:這部法律把水分甩掉,其實就一個人身保護令。插到民事訴訟法裡面不可以嗎?放到婚姻法里也行啊。偏不,就是要單獨立個法。但條文不夠多,實在不好看怎麼辦?注水。注成這個模樣。
如此看待法律,我又怎麼指望國家認認真真執行法律呢。


你問我資瓷不資瓷,我就明確告訴你,我是資瓷的。

早就該有的東西了,不過來得晚總比不來好。而且最關鍵的有法可依有了,然後能不能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呢?落實下去才是重點。

現在有相當相當相當一部分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到你無法想像的程度:只要沒有人的地方紅燈還是闖;只要半夜兩三點路上沒有交警喝點小酒開車也無所謂;我和我老婆的事輪得到你們干涉?

這只是反家庭暴力的第一步。


幾次上了TL,忍不住還是來噴一發吧。

是進步,但效果有多大?恐怕有待商榷。

一方面是,家務事不好管的破心態。
另一方面,這特么是自訴,自訴,自訴!請問三歲小孩兒怎麼自訴?
然後,農村的認知就是棍棒底下出孝子,指望村委會?

最後,校園暴力的立法呢?

任重而道遠啊。


進步,現在來看只能說聊勝於無,檢驗一部法律的好壞還需在應用法律中討論,執行是法律的命脈。


算是從法律上邁出了一步,但是究竟效果怎麼樣還有待檢驗,畢竟社會思想不太容易改變


中國的法律比大多數國家都多,但是比大多數國家都差點事。為什麼呢?就因為法律太粗,許多地方不詳細。更為關鍵的是配套的條例和實施細則或者辦法幾乎沒有,法律淪為一張空紙,長此以往只能是法律不再可畏懼。


好消息。不僅僅是草案了,通過了。

想看好看排版的版本,點這裡:必讀 | 解讀新家暴法:教你自我預防 利用體系保護

背景:

中新網北京12月27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為中國第一部反家暴法,該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法分為六章,對家庭暴力的範疇、預防、處置、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家庭暴力的範疇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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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夕解讀:


第一章為總則,確定了反家庭暴力的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是被禁止的。其中第五條寫道: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這一處讀起來有些不順。如果受害人不願意追究,就可以揭過了么?受害人真實意願固然重要,但是也需要專業機構的涉入。比如澳洲這邊,就會有警察介入,警察和受害人協調是否需要進一步追究責任。比如受害人心軟,但警察認為造成的事態嚴重,不能隨便處置,就會遞交檢察官處理,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這樣的情況下,受害人是證人的身份,不是被告,家庭暴力就上升到刑事範圍。反家暴法這樣的表述,可能會影響實際操作。至於執法者本身是否會秉公執法幫助受害人,這需要再討論。但作為一部法律,這樣的空間並不能為意願的「真實」提供太多保障。我不想看到類似被人口掛賣後還要被讚頌成最美鄉村女教師的故事再出現,被迫妥協的或者美化過的奉獻精神,並不算「真實意願」,刻意傷害等人性的卑鄙也不是不會存在,也確實是「真實意願」,理解和尊重是不同的態度。這是庫夕暫時的一些疑慮,對這條的具體理解和想法,還要多關註明年的家暴法庭案例中這條的實際操作。


法律也應該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執法人員或干預機構能保證社會公正,那麼也應該被寄予更多信賴。


第二章為家庭暴力的預防,規定了各級的宣傳和教育工作任務。兩個關鍵詞是「反家庭暴力」和「家庭美德」。後者在來年應該會有很多的發揮。「家庭美德」應該是源於習總書記於2015年春節團拜會的發言,不論時代發生多大變化,不論生活格局發生多大變化,我們都要重視家庭建設,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要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以及之後的「四個促進」:「要發揚光大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促進家庭和睦,促進親人相親相愛,促進下一代健康成長,促進老年人老有所養」。如果國家重視起家庭內部和諧和穩定,恭喜,這兩個可能會成為近年高考文科政治重點複習題。能夠通過高考洗禮,讓年輕一代記住反家暴,也是極好的。庫夕真心覺得這是個接地氣又有實際意義的好考題,值得小朋友們好好學習。但對所有小姑娘說一句:你們是獨立的人,選擇你們喜歡的責任去擔當。如果讀到類似「有女則家安」這樣的話,不要太有壓力。庫夕只會把這樣的話當是表揚女性身上男性沒有的特質。我有優勢,但發不發揮,怎麼發揮,取決於自己,誰也強迫不來。


想加入討論家庭道德中女性定位? 戳知乎 如何理解新反家暴法中的家庭美德教育? - 女性主義


第三章為家庭暴力的處置。此處重點說兩處:安全場所(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和法庭審理證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


安全場所有兩種途徑進入,一是由公安機關和民政部門協助,將受害人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二是 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目前國內的家暴庇護場所不算成熟,其餘的比如兒童福利院和收容所不能完全為家暴庇護提供服務。家暴受害者需要專業店庇護場所。民政部、全國婦聯十月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護救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界定工作對象為「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處於無處居住等暫時生活困境,需要進行庇護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尋求庇護救助的成年受害人」,並明確「尋求庇護救助的婦女可攜帶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時申請庇護」,將常住人口及流動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均納入了庇護救助範圍。期待明年可以看見配套完善的收容庇護機構。


法庭審理證據中有一項非常重要:告誡書。這原先是警察檢肅流氓之前的一種警告文書。在新家暴法中,告誡書是警告加害人,並通知受害人和加害人所在社區的正式提醒,以預防事態惡化。告誡書還可作為法庭證據,從而起到法律震懾作用。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對申請、執行都有可操作性、可執行的細化規定。人民法院處理涉家暴人身傷害刑事案件時,加害人曾被告誡的,也可作為酌定從重情節。


第四章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筌說之前有發表過文章科普人身安全保護令,當時這個只限於家庭關係。人身保護令的具體操作參見《審理指南》,如果能辦理得很有效率,可以減少很多傷害。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當事人因故無法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情況下,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此外,反家暴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緊急情況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據受害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同告誡書一樣,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有法律震懾作用。在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效力下,如果加害人不悔改,也會面臨責罰。


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其中的「強制報告義務」值得關注。強制報告義務源自強制報告制度,指一些和兒童直接接觸的工作人員如果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孩子受到了侵害,必須履行報告的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新反家暴法中,這類人被明確規定出來了,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庫夕在澳洲紅十字會工作時也受到這個制度的約束。反家暴法第三十五條:……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這個地方,庫夕工作的環境處理辦法和細則是不同的。新家暴法這部分沒有考慮間接失職的情況,有待完善。但這絕對是個非常好的進步,能減少隱形的青少年家暴案例,如果能推廣到青少年性侵等,亦大有裨益。


第六章為附則,規定了同居關係的人對反家暴法的適用和實施時間。然而同居關係本身在國內法律體系中就不是很明晰。這種關係有可能是婚外同居,同性同居,未婚同居等。同居關係的案例也值得關注。


這些就是我的評論了。還是很高興新的反家暴法能夠很快(明年三月)就實施。


歡迎關注我的人權思考訂閱號 筌說。


立法容易執法難,當然有比沒有好


算是進步吧,總比什麼都沒有的強。不要指望一步就能把反家暴做到位,只有這麼一點點來…至少在法律上有法可依


法律不在於有無,而在於是否公正,什麼都要管,為了多罰款現在已經不擇手段了


為了答題,專門去學習了一下這部法律。不翻不要緊,翻完只想拍大腿。

媽的又浪費了我十幾分鐘的大好時光。

上面評論有一句「聊勝於無」,我覺得說的特別好。畢竟我國是一個08年就已經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事實上,在我看來,最管用的法律是刑法,其他什麼法律都不好使(可能還是得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最後,感慨一下我國立法者對同性戀人群的態度。可能等幾十年以後會好很多。大概現在的三四十歲熬到可以當政的年紀吧。


好事
至少讓家暴受害者有法可依,有制度的保障。
雖然這步走得太慢了,從立法機關到執法機關,再到社會對家暴的認知都還處於非常模糊的階段,但這個法案的通過我覺得至少可以引發社會上的討論,也可以讓受害者知道自己有所保護。

上面的懷疑聲音,說的都很有道理。大部分推動這個法案的民權人士,也知道它的雞肋。有法可依,到執法的層面,有需要政府機關的嚴格執行,更需要社會的包容度,這三者缺一不可。中國社會在後面二者的環境,並不容樂觀。

但是看到這個變化本身,我覺得恐怕更有意義的是讓大家知道推動它的人和事,知道其實一直有activisits,包括婦聯中的人士,還有很多海外的學者,都在孜孜不倦地推動著這個法案的起草和通過. There are people pushing hard for this.


中國家庭中的受害者多為女性。從2011年3月起草的時候,隨之在北京到廣州的女權performance arts的遊行。時隔三年,在2015到婦女節前五姐妹準備遊行,在北京身陷囹圄,直到現在終於通過。

走的非常漫長

但是好事,我們應該高興


立法工作_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評論的有效輸出。


只是對排名第一的答案的一個錯誤進行一個小糾正,@包思聰提到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這是不對的,在新修的行政訴訟法規定抽象的行政行為也是可訴的,包括高級行政單位的紅頭文件,抽象規定等都可以成為被告了


一部遲來的法律


麻煩把精神暴力添加進去


想到了庇護所這點還是不錯的。不過,畢竟是草案,還需要具體的程序法給予執行力保證,別讓虐待罪成為家庭暴力的保護傘。建議將家庭暴力法律擬製為故意傷害罪,同時,施暴者拘留釋放之後應當進行社區矯正。

『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
①若受害人被限制自由或者重傷喪失行動能力是否能由近親屬代為起訴?
②是起訴離婚還是起訴故意傷害,達不到輕傷的程度是否能起訴侵權?

私以為,最好能解除人身保護裁定和訴訟的捆綁,否則將會導致一些受害人因不願起訴離婚或不願起訴丈夫,從而無法得到裁定的保護。


執行差 和沒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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