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血暴》中郵差私闖他人房屋並故意開槍殺死當時並無威脅的犯罪嫌疑人,怎麼理解?

當時嫌疑人小腿骨折受重傷,沒有武器,沒有威脅,郵差開六槍將其殺死,並在事後得到表彰,題主不能理解。在美國,普通人可以進入別人房屋將未定罪的嫌疑人殘忍殺害?


答過好多次這個問題了。其實關於這個有很多種說法,比較簡單的就是這人來路本來就不明,死了也沒人找,又有不知道多少命案在身,molly又是警察局長其實說包庇就包庇了,但molly還是比較正直的,個人認為應該不會。查了一下最有可能的是引用下面這條法律:

A duty to retreat generally means that you can"t resort to deadly force in self-defense if you can safely avoid the risk of harm or death (by running away, for example). If that is not an option, say if you were cornered or pinned down and facing serious harm or death, then you would be authorized to use deadly force in self defense. The following states impose some form of duty to retreat before using deadly self defense: Arkansas Connecticut Delaware Hawaii Iowa Maine Maryland Massachusetts Missouri Minnesota Nebraska New Jersey New York North Dakota Ohio Rhode Island Wisconsin Wy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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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翻譯一下:如果在你可以避免受到傷害或死亡風險的情況下(例如可以逃跑),那麼你有義務進行退讓.。這種退讓義務一般意味著你不能採取可致命的自衛手段。如果這種情況並不存在,比如你走投無路、或者被控制和面臨嚴重的傷害或死亡的情況下,那麼你將被授權在自衛時使用致命武力。明尼蘇達州適用這條法律。

所以只要Gus解釋說自己扔了槍轉身跑也有可能被殺手飛刀飛死就可以了,畢竟molly已經全境通緝了殺手,房間裡面也應該有很多證據證明殺手的危險性。Gus本身又是良民,有家有妻子有女兒還有未出生的小孩,正常法官直接就判無罪釋放了。

殺手在Gus進來之前正在修自己的腿,有用到這把彎刀,後來好像沒有鏡頭了,但應該還在他手邊。


轉自豆瓣
http://movie.douban.com/subject/24297912/discussion/58020155/


看見你們用中國的法律思維去討論美國的案件有點奇怪
這叫citizen arrest
當平民遇到這種情況,平民有3個選擇:
-轉身就跑
-留在原地報警
-citizen arrest
而這三個選擇並非上面所說有先後次序
然後重點就是:面對全境通緝犯只有平民可以shoot on sight,警察反而不能,警察需要在犯人攻擊後才能還擊,如果無任何訓練的平民也要通緝犯攻擊後才能還擊,應該沒幾個能活下來。
這就是為什麼gus去而不是女警去


含少量劇透
我先說說那個郵差
他其實是個很可怕的人
想想他當警察的時候,為了自己的家人,可以放走殺手,雖然他當時不知道。還有,打中女警的是他吧?還好沒死,如果正好打死了呢?有沒有想過。
最後,第三次和殺手相遇,他又一次為了自己的家人,開了槍。是的,按排名第一的答案他應該開槍,但是請看看幾槍都打在了哪,有兩槍是打在臉上的,一槍打在嘴角,一槍打在眼角。
郵差你這麼強悍你媽造嗎???
虐殺?虐屍?
差不多了吧。
我覺得導演想通過這個人來表現普通人的惡,萊斯特其實也是啊
以上,我為殺手的死而難過。

頂起


有證據說明嫌疑人極度危險 所以在陪審團看來這屬於自衛


我記得開槍之前malvo手邊是有一把刀的,以他的能力應該是可以用這把刀反擊的,所以並不算是沒有威脅。


我記得很多反派就是在最後和主角磨磨唧唧才最後失敗的,估計郵差害怕再和他聊下去然後被殺吧因為他並不知道殺手還有沒有同黨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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