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台北故宮訴北京故宮?

台北故宮聲稱將就北京故宮侵權提起訴訟

海外網11月3日電 據台灣「中央社」報道,北京故宮出版《故宮畫譜》,當中收錄台北故宮博物院的《溪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早春圖》但未經授權,台北故宮2日在給「立院教委會」的報告中指出,決議向北京故宮提訴訟。

補充一條鳳凰網的報道:

台北的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林正儀星期三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故宮授權問題進行專案報告。在交給委員會的報告中故宮表示,已決議向北京故宮提起訴訟。

民進黨立委何欣純去年10月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北京故宮出版的故宮畫譜其中「溪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與「早春圖」三幅畫的圖檔是北京故宮徑自掃描台北故宮出版品。

台北故宮在送交立法院教育文化員會的報告中說,它自去年11月在律師建議下即函請北京故宮補辦圖像授權,但台北故宮發出的電話、電子郵件、公文、律師函等都未獲回應,公文還被退回,因此台北故宮文創行銷處委託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循依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局保護合作協議》的處理機制與大陸的國家版權局交涉,但大陸的國家版權局稱,書畫文物照片的原創性並非該局認定的事項無法處理,因此建議台北故宮提起訴訟,確認著作權存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循《海峽兩岸知識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之協處機制辦理,
報告說,台北故宮在10月6日決議向北京故宮提起訴訟,現已完成委託訴訟程序,一旦訴訟文件備齊後將儘速向北京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台北故宮的做法,社科院台研所研究員王建民此前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分析,北京故宮使用台北故宮的圖檔應該是合情合理的事,但由於兩岸尚未統一,台灣當局對台北故宮有管理權;而且兩岸分屬兩個法律體系,文物、專利方面的法律存在很大差異,以台灣當前的法律來說,可能認為北京故宮使用台北故宮的圖檔有侵權嫌疑。王建民還談到,兩岸問題相當複雜,當兩岸缺乏政治互信時,可能就會扯上法律問題。總而言之,台北故宮的文物不屬於台灣當局,而屬於整個中國,台灣方面認為北京故宮侵權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台灣只有故宮文物的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台灣方面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可以看出其更重視背後的經濟利益,沒能得到經濟分成,這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因素。


這事,大陸的故宮博物院應該認真對待,在知識產權方面不能授人以柄。

利益相關:
我姥爺曾在故宮博物院工作,家裡親戚也有幾位在文物系統。
我從事專利行業,屬於知識產權工作人員。

假定台北故宮方面說法均為真,那麼以下事實成立:
1)台北故宮發布了出版物——畫譜,其中有「谿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與「早春圖」三幅畫的圖檔——即這三幅藏於台北故宮的畫作的攝影照片;
2)北京故宮發布了出版物——叢書《故宮畫譜》,其中的《故宮畫譜 山水卷 山石》中收錄了「谿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與「早春圖」三幅畫的圖檔;
3)北京故宮的出版物《故宮畫譜 山水卷 山石》中收錄的上述三幅畫的圖檔是直接掃描台北故宮發布的出版物而得的;
4)北京故宮掃描台北故宮的出版物中三幅畫的圖檔的行為未經台北故宮許可;
5)自2015年11月起,台北故宮即要求北京故宮補辦這三幅畫的圖檔的圖像授權;
6)台北故宮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公文、律師函等多種方式聯繫北京故宮均未獲回應;
7)台北故宮委託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循依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局保護合作協議》的處理機制與大陸的國家版權局交涉;
8)大陸的國家版權局稱,書畫文物照片的原創性並非該局認定的事項,無法處理;
9)大陸的國家版權局建議台北故宮通過提起訴訟,來確認著作權存在。

從中可以看出,台北故宮方面的訴求是:
1 確認「谿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與「早春圖」三幅畫的圖檔——即三幅畫作的攝影照片擁有著作權;
2 北京故宮停止對上述三幅畫作攝影照片的侵權行為,很可能還會訴請賠償。

從上述消息分析,假如台北故宮方面起訴,該訴訟的焦點將是:
1 上述三幅畫作的攝影照片是否具有原創性,從而具有著作權?
2 北京故宮的行為是否侵權?

關於1,版權法保護的是作品,而作品指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可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作品的完成依賴於作者對此付出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假若台北故宮方面舉證了拍攝上述三幅畫作的過程中確實付出了創造性智力勞動,從而具有原創性,那麼從司法實踐來看,有很大可能確認上述三幅畫作的攝影照片具有著作權。
關於2,雖然北京故宮和台北故宮有著扯不清理還亂的關係,但是總體上看,兩者還是屬於不同的機構,如果北京故宮確實自行掃描了台北故宮關於三幅畫作的出版品,然後將掃描圖檔出版發行盈利,那麼將構成對上述三幅畫作的攝影照片的著作權的侵犯。

關於著作權的分析大致如上,關於這事,我有幾點不解:
1 北京故宮平時對著作權保護也挺重視的啊,自己藏品的照片如果別家要用,都要從北京故宮獲得許可的,價錢據說也公道。怎麼遇到台北故宮的作品就自行掃描了呢?事後也沒有回應。這不是授人以柄嗎?而且,按台北故宮的說法,去年底就聯繫了北京故宮,北京故宮幹嗎不低調回應,把這事妥帖解決了呢?當時可是馬英九還在位,台北故宮和北京故宮的合作很熱絡,關係好的時候不解決這事,一年後蔡英文上台,台北故宮的主事者也換了,拿這事出來打大陸臉了。怎麼搞的嗎?本來不應留下這個話把的。
2 所謂「大陸的國家版權局建議台北故宮通過提起訴訟來確認著作權存在」。真是這樣嗎?那大陸這邊的國家版權局也夠奇葩的,兩岸關係中任何小事都隨時可能變成大事,何況兩岸的「國家級」博物院——兩個故宮之間的交流?怎麼能不通過協調就直接建議台北故宮起訴呢?這事有政治影響的好不好?應該問問國台辦啊。不能這麼缺乏政治敏感性啊。
3 北京故宮和台北故宮系出同源,兩岸以前存在正統之爭,故宮裡的文物是國之重器,兩岸都在說自己繼承了明清皇室多年以來的重要藏品。台灣那邊經過幾次政黨輪替後,有將台北故宮中的藏品作為多元文化中的一部分的趨勢,但也沒說要將這些書畫文物還回去。兩岸從法理上看還處於內戰並未結束的狀態,因此台北故宮在和大陸交流的時候,也總是擔心自己藏品的安全。雖然從法理上看,台北故宮起訴北京故宮侵權有其緣由,但是,應該明確,台北故宮迄今為止幾乎所有的文物、典藏,都來自北京故宮,它們都是屬於中華民族、中國人包括整個海峽兩岸的資產,是老祖先留下來的珍貴的寶物。如果僅僅為了幾幅攝影作品的著作權就隔海興訴,未免有些小題大做,顯得小家子氣。
4 真要是較起真來,台北故宮的起訴可能會帶來不可預期的政治後果。雖然台北故宮對上述三幅畫作的攝影照片很可能具有著作權,但是這會引出兩岸故宮交流時一直避諱的一個問題:台北故宮的文物究竟是誰的?台灣不搞台獨還好說,如果要獨立,那麼這些67年前輾轉渡海而來的文物難道能被「台灣共和國」視為己有?台北故宮的文物不屬於台灣當局,而屬於整個中國,這是絕大多數炎黃子孫的共識,哪怕是美歐日也不能挑戰此觀點。而且,如果真要嚴格按照大陸法律的法理邏輯,台北故宮並不是一個合法的機構,這也是由兩岸關係的性質決定的。大陸現行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了「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如果最後逼出了這條兜底條款的使用,對兩岸故宮之間的關係,對兩岸文化交流,對兩岸民眾的相互觀感,都有很大的傷害。

最後要說幾句,為什麼明清皇室珍藏幾百年的藏品會天各一方,分居兩岸?為什麼會有北京故宮、台北故宮兩個故宮?為什麼到現在兩岸所藏的故宮文物仍很難聚首?歸根結底在於中華民族的分裂,在於兩岸尚未統一。這不僅是文化的悲劇,更是中華民族的悲劇。

希冀兩岸早日統一,少動兵戈。


事件起底

台灣民進黨立委何欣純去年10月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北京故宮出版的故宮畫譜其中《谿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與《早春圖》三幅畫的圖檔是北京故宮徑自掃描台北故宮出版品。去年11月在律師建議下即函請北京故宮補辦圖像授權,但台北故宮發出的電話、電子郵件、公文、律師函等都未獲回應,公文還被退回,因此台北故宮文創行銷處委託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循依據《海峽兩岸智慧財產局保護合作協議》的處理機制與大陸的國家版權局交涉,但大陸的國家版權局稱,書畫文物照片的原創性並非該局認定的事項無法處理,因此建議台北故宮提起訴訟,確認著作權存在。台北的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林正儀星期三在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針對故宮授權問題進行專案報告稱,將在10月6日決議向北京故宮提起訴訟,現已完成委託訴訟程序,一旦訴訟文件備齊後將儘速向北京法院提起訴訟。-------------(來自澎湃新聞網)

需要明確的是台北故宮主張著作權被侵權的不是針對谿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早春圖》這三幅古畫的著作權,而是台北故宮針對三幅古畫拍攝的照片的著作權。

還有網友憤慨,「賊喊捉賊,先把偷走的東西還回來,再來談版權」。
對於這個問題還要再明確一點:著作權和所有權是會產生分離的。
試舉一例:

假設你買到一款全球限量3件的屌炸天外套,該款外套是J.K.羅琳親手設計,並縫製了其自創的「28世紀魔法城堡設想圖」!現在羅琳反悔了想要回外套,說這款衣服是她設計的,你一定覺得她在無理取鬧。因為重金買下的屌炸天外套所有權已歸你!那麼,換你跟羅琳說,你買了外套,這款外套上的圖案著作權便屬於你,其他2件你不允許羅琳賣出,羅琳會鳥你么?歷史原因被順走的三幅國畫(三個物件)就是這款屌炸天外套,不管物件的所有權人是誰,創作出承載於物件上的作品的人才是著作權人,並非物件所有權人就是著作權人。

也許台故那些東西所有權存在爭議,但著作權歸屬是沒有爭議的(就是原作品作者或權利繼受者)。

假設這件事沒有通過某些隱秘的政治力量解決,而是放在檯面用「台故訴北故」這種陽光的方式解決的話,我們作出如下的探討。

首先我們要確定適用法律的問題,因為需要承認的是大陸和台灣屬於不同的法域,所以這屬於一起涉外的糾紛,落入區際私法範疇,應當先分析處理這個案件應當適用哪個地方的法律,再在該法律的範疇下進行相應法律性質分析。

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以知識產權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和國際上普遍採用的適用「受請求保護地法」的原則相同,兩地在一般知識產權糾紛適用法上的準據法指向的都是中國的《著作權法》和其他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以,不論台故訴至哪個法院,最終指向的準據法都應當是中國知識產權法律。

著作權法上的分析

一、 三幅國畫的著作權已過保護期限

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最長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死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而台北故宮提及的《谿山行旅圖》、《富春山居圖》、《早春圖》三幅國畫,作者分別為:北宋畫家范寬、元朝畫家黃公望、北宋畫家郭熙《早春圖》。皆是百年歷史風流人物,已遠超著作權保護期限,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 台北故宮對三幅國畫「圖檔」享有著作權?

前面提到,三幅畫的著作權人已經作古數百年,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那麼台北故宮說的北京故宮侵犯「著作權」又是怎麼回事?

去年環球時報報道,民進黨「立委」何欣純質問原台北故宮博物院院長馮明珠時稱:北京故宮出版的《故宮畫譜》,全套共58冊,幾乎每本都用了2—25張台北故宮博物院的圖檔,除北宋山水畫大師範寬的《溪山行旅圖》外,還有著名元朝畫家黃公望的《富春山居圖》以及北宋畫家郭熙的《早春圖》等數十張畫作。畫譜圖文件的畫質解析度很高,看起來並非網路翻拍的粗劣畫質,台北故宮博物院應說明圖檔為何外流。

何欣純意思應為,台北故宮通過拍攝或掃描獲得的三幅名作圖檔,被北京故宮擅自使用,屬侵犯台北故宮著作權的行為。

那麼,現在要重點討論台北故宮對「圖檔」能主張著作權么?

台北博物館的館藏畫作「圖檔」上,想必也是利用各種高科技,什麼找角度,調光線,看比例啊一堆技巧疊加,還費了不少人力物力財力,但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最忠實地還原名畫本身的情況,達到見圖檔如見真畫的神還原,我們認為,這僅屬於精確複製行為(屬於複製作品,未創作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

當然,可能有人會反駁,找一千個專業攝影或掃描人士,獲得的「圖檔」必定有差異的地方,這個無可辯駁,但是,別忘了,這一千個人都有一個目標:怎樣拍才能拍得與實物一般無二,細節清晰可見。請問,他們是否有廣闊的個性化創新空間?比如來個45度角一明一暗對比,再加個高光暗部?顯然不可,且這一千個攝影師精確再現的圖檔,與原畫的差異在視覺上實際難以被客觀識別,對於社會來說,也並無產生「新的創造」,而是高技巧特費神的「人工複製」行為。若認可精確還原的「圖檔」有著作權,恐怕與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初衷相悖(著作權立法是為了保護人的智慧成果,使得著作權人獲益,進一步刺激再創新,充分發揮社會創造力,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


三、 台北故宮著作權在何處?

問題來了,若台北故宮對「圖檔」不享有著作權,那麼沒權利的綠營會在那瞎主張嗎?

實際上,台北故宮著作權還是有的,但是這個權利是在《畫譜》這一出版物上。台北故宮也是辛苦彙集古人名畫,並利用專業且高超技術完美再現原畫,才有這本《畫譜》的問世,其圖文件的畫質解析度之高,絕對不是網路翻拍的粗劣畫質,也是沒有原物的我們絕對拍不出的效果。這般辛苦的付出,有助於社會大眾足不出戶可研究傳世名作,真真是辛苦一人,便利全員。法律為了保障這種經濟投資利益,就規定了彙編作品(大陸著14條;台灣著第7條),同時台灣地區的著作權法還制定了特有的製版權(台灣著第79條)。

1. 彙編作品

大陸地區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彙編作品,是為了保護那些付出勞動及智慧將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獨創性地編排成作品的權利人。也就是說,台北故宮辛苦編撰的《畫譜》,書中古人名畫的著作權肯定不屬於他們,如果該出版物內容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比如非單純按朝代或者作者作畫順序排列,那麼這種選擇或編排設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他人不可以照搬其設計,更不可未經許可複製整本《畫譜》再出版發行。具體台北故宮的《畫譜》是否符合彙編作品要求,未曾見過該本書物,不能妄下定論其屬於彙編作品,而且,北京故宮到底是只用了畫譜里的圖,還是使用了整個版面,無兩冊書的實物對比,需要專業文物或者古代繪畫研究人員提供幫助了。

2. 製版權

有知友提及《台灣著作權法》規定的「製版權」,認為「依照此規定訴北京故宮有侵權嫌疑」。需要說明的是,即便可以主張該條款仍然需要對比《故宮畫譜》是否使用了台北故宮《畫譜》的版面,而非僅使用裡面的三幅圖片便構成侵犯「製版權」。

目前台灣著作權法最新修訂的版本為2014年,關於「製版權」的規定體現在第79條第1款: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文字作品或美術作品,經製版人就文字作品整理印刷,或就美術作品原價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權利。製版人的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也就是,「製版權」保護的是製版人所製版的「版面」,其享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的權利,但製版人就該古籍字畫並未享有專有權利,若未利用其「版面」,只是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文字作品另行製版,並不會侵害其製版權。該權利與彙編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較類似,但是「製版權」的取得條件要求較苛刻,必須是首次被製版發行的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的文字作品,且經登記後才能享有該權利。因此,台北故宮的《畫譜》是否有此權利尚不可知,即便有,也需滿足「北京故宮使用其版面」的條件,才構成台灣著作權法上的製版權侵權。

以上論述可能有些繁瑣,簡言便是:台故如果要起訴,應當適用中國大陸法律。適用中國大陸法律,北故使用台故拍攝的「精準複製」的名畫(已經落入公共領域)照片,應當很難構成著作權侵權。

關於侵權不侵權,哪能三兩句話道清言明,還是多一分嚴謹了。

最後說一些題外話:我們希望更多知友認同——

法治」是一種與「人治」相對應的治理社會的理論、原則、理念和方法。
法治與人治則是相對立的兩種法律文化,法治的核心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動性,但從法律的制定、執行到修改都必須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規則,人的能動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揮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這正是法治內在的本質要求。

能用法律說話就不求人托關係走後門換角度搞運作,一切交給法律,這樣的精神普及了,法制社會的目標差不多就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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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的引文說的很明白了:「兩岸分屬兩個法律體系,文物、專利方面的法律存在很大差異,以台灣當前的法律來說,可能認為北京故宮使用台北故宮的圖檔有侵權嫌疑。」

1.台灣當局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承認博物館對藏品影像有專屬權;但是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依照《伯爾尼公約》制定的相關法律,認為藏品影像的著作權應該歸屬作者,藏品原件的展覽權則歸屬博物館。

2.法律保護的,是創造性智力勞動,這類博物館的藏品圖錄中的圖片,其攝製動機是「對文物的忠實還原」,談不上「創造性智力勞動」,以目前的司法實踐看,平面文物的著作權或者版權官司,博物館一般都打不贏。

所以坐等台故提起法律訴訟,個人認為,以目前大陸的法律,如在大陸提起訴訟,台故是打不贏的。


這事情很可能又是一起官僚主義害死人的典範。

既然台北方面欲來京起訴,則準據法當然為大陸法律,故以下分析均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先明確著作權的歸屬。三幅古畫的作者早已作古,故本案爭議事項並非古畫的著作權侵權,而是以三幅古畫為題材的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糾紛。

因此,古畫的來源與所有權歸屬,台灣故宮與北京故宮的基情,與本案並無直接關係,充其量是個吸(zhuan)引(yi)眼(shi)球(xian)的噱頭而已。

如果涉案的攝影作品的權利歸屬無異議——也基本不會有異議——則剩下的問題無非是北京故宮是否當真拿來主義了。倘若如題目所述,北京故宮系掃描出版,則其至少涉及侵犯了攝影作品著作權人的以下權利:

1、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2、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因此,倘若不撒潑打滾,北京故宮多半要跪。雖然以天朝對於著作權保護的力度,委實賠不了幾個銀子,但丟得起錢,丟不起臉啊╮(╯▽╰)╭

這種權屬明晰,侵權事實清楚的事兒,接到維權函件,早該認慫私了。北京故宮不理不睬活死人的做派,盡顯法盲風采,至於國家版權局的回復嘛——

書畫文物照片的原創性並非該局認定的事項無法處理,因此建議台北故宮提起訴訟,確認著作權存在

翻譯一下:不關我事,與我無關╮(╯▽╰)╭

若連攝影作品有無版權都鬧不明白,版權局趁早收攤得了。打太極可以,但應付完了台北方,是不是該和北京故宮通個氣,以免玩大了?不好意思,只要與我無關,誰管洪水滔天?

自打去年國家商標局因為忘了採購,末了沒紙,導致七八個月全國沒發一張商標註冊證,我已經對朝廷衙門毫無底線的官僚主義作風有了清醒的認識。現下這出無事生非,小事化大,不過又一例證而已。

總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如果只搞一反,裱糊都不算專業。


謝邀

任何台灣問題,我都可以用民進黨兩位立法委員段宜康和邱志偉的話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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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岸政府歷史上非法偷竊我大陸國寶,我們礙於兩岸之間血脈連結,和兩岸一家親不願問你們要回來也不願意告你們,對岸有些人真的不要太過寡廉鮮恥,那些國寶除了在台灣流浪了近70年跟台灣半毛錢關係沒有,你以為你是誰?

有些台灣人真別覺得大陸人欠你們什麼,老蔣帶走了多少黃金,去問問看那是多少大陸民眾家庭的積蓄,就這麼被對岸政府騙光了,您倒是拍拍屁股走了再也不回來,死都沒回來。您可知道大陸怎麼過得生活?一聽到國民黨到處宣傳「本黨蔣總裁從大陸運來的國寶維持了台灣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發展」我就想一口老血吐在國民黨旗上。不過好歹我們撐過來了,要不要的也就那回事。只是大陸人不欠台灣人什麼,統一稅我們老早交了。

對岸好歹華人社會,也有禮義廉恥的追求吧,做的不必太過,不要讓大陸人民把你們歷史上現如今對中國人做的喪盡天良之事公諸於眾,扯下你們最後的遮羞布。

菲律賓和美日主導的南海仲裁我們都不理了,你一個「未被普遍承認的政權」,中國之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官司,我們只能重複:「誰理你」!


公有領域,就是說,你也能出版。


特么這就叫不要臉

台北故宮的東西還是從北京故宮搬走的呢

什麼玩意啊


國家版權局說的很正確,先定著作權,這三幅畫的著作權當然屬於原畫的創作者,而這原畫創作者已經去世至今早已超過50年,著作權已不再受法律保護。這三幅畫顯然屬於歷史文物,儘管台北故宮保存了這三幅畫,也不代表其對著三幅畫有合法所有權,即便台北故宮有所有權,那它也非此三幅畫的著作權人,其不具有著作權。

歷史文物當然應由能代表國家的新政府繼承,代表國家的前朝政府已經滅亡,其曾因政府繼承而佔有的歷史文物理當由新政府繼承,也即由北京政府繼承,因為在國際上,北京政府才能代表中國,而台灣政府並不能代表中國,其所保存的國家歷史文物僅僅系佔有,而非所有。


講道理,統一之後,台北故宮還有保留的必要嗎?


這回理解,漢語對於老外實在挺難學的了

為什麼台北故宮訴北京故宮?

因為台北故宮拆北京故宮了?


抵制台貨,不用台積電;
抵制韓貨,不用三星。

所以在馬路只要看見用手機的,都給他搶過來砸了就對了……反正咱們這邊也投產大型晶圓廠了。


「包大人,你拿前朝的劍斬本朝的官?」


要我說這沒毛病,台灣是哪,中華民國嘛,大陸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嘛,按照歷史來說中華民國在前,共和國在後,應該說是人家民國的東西被你共和國搶走了才對,另外,說到根上,這些東西都是人愛新覺羅家族產,你們兩個強盜還在這爭上了,問過人家愛新覺羅後代的感受嗎?


其實問題很簡單。台北故宮主張的實際上是攝影作品著作權,就像你去九寨溝拍了照片並印刷成了畫冊,別人未經你同意掃描了你的畫冊部分照片印到了自己的產品裡面,自然算是侵權,哪怕是九寨溝管理部門這麼做你也可以起訴,儘管你對九寨溝景區來說只是個遊客。


又多了一條武統的理由,指導員動員材料又豐富了。


台北故宮只對這些畫享有物權,不享有著作權。


我只說一句。
愛新覺羅溥儀同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


按理說這是北京故宮暫時存放在台北的文物,時機到了是要收回去的,匿


差點看成「如何看待台北故宮拆北京故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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