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行業的「山寨電影」寄生營銷是否合法?有哪些案例值得討論?

例如《私人定做》和《私人訂製》,《筆仙驚魂》和《筆仙3》等。
2014年7月3日新聞,"筆仙3"勝訴 電影寄生營銷受法律懲處,我國對寄生營銷終於有了判決。


謝邀。最近好忙啊,這個問題一直想回答,沒時間寫。前兩天剛好《筆仙3》的判例出來,我把思路梳理了一下,藉機讓敝團隊的小朋友寫了一篇專欄文章。我把主要觀點提純一下哈:

涉及寄生營銷的影片很多,《筆仙3》上映前遭遇《筆仙驚魂3》,《神斷狄仁傑》號稱《神探狄仁傑》第四部,《泰囧》暗示為《人在囧途》續集。依託他人既有成名電影、電視作品,製作與其相似或同系列電影、電視,「搭順風車」銷售的行為被稱作「寄生營銷」。

寄生營銷影片的主要盈利模式是使觀眾混淆而錯誤消費,分流票房。原片製片公司的擔憂可能是寄生影片會影響正片的好口碑,分流或影響正片的票房或收視率。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斥資一億美元製作的《超級戰艦》被《美國戰艦》寄生,最終只收穫了6500萬美元的票房,損失慘重。 採取寄生營銷策略的電影往往成本低廉、製作粗糙,卻能夠借大片的「東風」狠賺一筆。高額的投資收益率對一些「沒節操」的小製片公司很有吸引力。在好萊塢,甚至有公司專門從事寄生影片的製作。

我國影視產業中類似的現象已經存在,而且將來還會越來越多。《畫皮》系列第三部還在籌備中,卻已橫空殺出《畫皮外傳之降魔者》;又如《人在囧途》訴《泰囧》,《神探狄仁傑》訴《神斷狄仁傑》,以及近日剛宣判的《筆仙3》訴《筆仙驚魂3》。

此類現象製片公司肯定沒法杜絕,只能通過法律的事後救濟來彌補損失,從而在「不幸」被「寄生」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從目前國內的案例來看,直接應對寄生營銷的司法解決思路多為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之訴的依據主要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於仿冒商品和虛假宣傳的條款。但是考慮到不正當競爭之訴取證難、治標不治本等弊端,很多製片公司在時候訴訟的時候才發現沒有給寄生者設計「圈套」,也就是說:如果不設置這些「圈套」,在司法判決中,法官就很難認定寄生營銷「違法」。


所以,如何把寄生營銷由「可能合法」引向「違法」呢?

出發點和總體思路是——寄生營銷的關鍵在於建立與正片相似的商業元素,從而實現搭便車的目的。法律措施的切入點就是定位這些容易模仿的商業元素並將其保護起來,使得寄生者只要觸及這些元素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針對「片名」這個商業元素:片名雖然是形成「表達」、具有「獨創性」的文字內容,在實踐中卻很難通過著作權中「文字作品」的形式得到保護,應當將其做成 有藝術效果的 logo 並用商標的形式保護起來——比如電影「黃金時代」的片名出現時,都是那個閃閃發光的「黃金時代」片名。一旦把片名 logo 申請為註冊商標,便可以通過商標法獲得保護;他人在電影上使用相似片名就會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需承擔法律責任。為擴大保護的範圍,可以採用經典的商標保護策略,就可能的模仿片名註冊聯合商標或防禦商標;如果說這樣可能增加製作成本,那麼也可以對同一商標進行多種領域的註冊,這對以後將商標許可其他領域開發衍生品和合作營銷時都會帶來便利。其次,還可以作為美術作品進行版權登記,通過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委託設計師設計了專用的字體,就可以作為這種美術作品呈現,因為寄生營銷的混淆策略就包括使用與正片片名相似的字體、樣式、色調等美術設計。經過版權登記,日後製片公司在有關寄生營銷的糾紛中就能夠憑藉清晰的權屬,有力的支持自己的主張。
  • 針對一切可以利用的「視聽內容」商業元素:音樂、服裝、造型、道具、布景等輔料形象都會被寄生者模仿,把他們的片段處理成音樂作品,把設計手稿處理成美術作品,配合版權登記,在確權上更加明晰,利於日後的保護。
  • 針對編劇、導演、演員等核心主創成員:《神斷狄仁傑》的製片公司雖然與《神探狄仁傑》系列不同,但卻有相同的編劇和演員,再如《泰囧》的主演仍然是《人在囧途》中的徐崢和王寶強。這些影視作品之所以會給人以前作續集的誤導,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主創、主演的重疊,相較於簡單的山寨片名,這種實質意義上的「寄生」更為致命。為防止這類商業元素的被他人使用,需要製片公司在與編劇、演員和導演等核心成員的聘用合同中增加相應的排他性條款,便可以增加寄生公司的聘任成本,對於製片公司,也擴寬了賠償途徑。當然,這些條款對於名編劇、名導演、名演員可能略強勢一些,但這可以作為談判內容之一提前與演員溝通與談判,經過雙方討價還價後,再落實到合同中,才不至於招致合同對方的反感。
  • 針對「檔期」:如果寄生影片不能在正片的檔期附近上映,其效果會大大折扣。製片公司在與發行公司及院線的合作中,約定寄生影片的檔期排除或檔期調整機制。不過,這一點執行很難,想跟發行公司博弈的製片公司得是特彆強大的談判主體。否則,這一條手段很難使用。

以上是根據現有實踐和司法判例來看,我能想到的處理寄生營銷的手段,根據這些商業談判策略和法律手段,可以把「寄生營銷」這種行業蛀蟲由「合法」引向「違法」~


在米國,大家會把山寨電影當做飯後娛樂來看,雖然也是正規註冊的影視公司拍攝的,但內容會以逗比為主,中國就不太了解了。
例如《環太平洋》和《環大西洋》


專業法律知識我是不知道,我就知道米國有一批電影公司專門山寨即將上映或者熱映的大片,甚至可以提前吸引一些不明真相的觀眾把其當正版看了。比如當年的2012.等等。但也沒聽說有發生過法律問題。米國都沒有,那應該不怎麼觸犯現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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