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不偷就會餓死,應該偷嗎?
有句法律名言,法律不強人所難,那時候吃人都會特赦噠
有興趣可以研究研究這方面,洞穴奇案,很有意思
@冉阿讓
偷了之後蓄意被發現,被抓進去。短時間之內不會再餓死。
應該,維持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是一切生物最基本的權利。
參造美劇The walking dead和遊戲The last of us,人在快餓死的時候不僅偷,還搶,還自相殘殺。
可以吧 但也別美化這種行為以至於覺得偷還挺正義
假設前提不夠充分。還要追問造成「不偷就會餓死」的原因是什麼。
題主的意思是在生命與尊嚴中如何選擇嗎
如果是我,如果偷只是滿足生命的需求,我選擇生命!
不知道題主看沒看過《偷東西的小人》豆瓣的一篇影評人類才是最壞的小偷
【借東西,是一種「道德的」偷竊】
小矮人依靠」偷竊「而生存,美其名曰「借東西」。正常人類的各種瑣碎物品,或是一塊手錶、或是一顆紐扣,或是一方白糖,小矮人們都能善於物盡其用。當然,他們借人類的東西是不會還的。
所以,想必和人類世界一樣,在小矮人的世界裡,偷竊也是帶有道德貶義的詞語。於是,在教育下一代時,他們會用「借東西」來指代本質上的偷竊。
【為了生存的偷竊是正義的?】
其實,他們的」偷竊「很讓人同情。畢竟,為了生存而偷竊又有什麼不正義可言呢?
如果透過現象看看本質,我們人類向大自然」借東西「和小矮人向人類」借東西「又有什麼分別呢?
我們人類不也以「生存」和「生存得更好」為名義,向大自然無償地」借東西「呢?你幾時見到人類歸還大自然?
【所有權,是虛榮和貪婪的產物】
誰也不曾擁有任何東西,一切都來自大自然。
所以,世界上本沒有偷竊,因為世界上本沒有所有權。
所謂」所有權「,說穿了,不過是在你有生之年向大自然所要的資源的使用權;它是在社會裡分配使用權的一種規則;它是面對無盡慾望卻無法最終獲得而給自己的一種自我安慰。
所有權來自人的佔有慾——它是虛榮和貪婪的產物。
如果以偷竊自然和人力資源的多少作為鑒定好壞的道德標準,那麼,小矮人與人類相比,真是小巫見大巫。
是的,人類才是最壞的小偷。
不應該。
「不偷就會餓死」本來就是個偽命題。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比如被拐賣的孩子被強迫去偷搶,這是可以被原諒的,但同樣不能稱之為「應該」。
如果被脅迫的是一個成年人,我只能說,一個成年人,應該有自己的判斷,也有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這沒啥好論客觀主觀的——「你可以認為你應該偷,但你同樣應該進監獄」。如果是個人小規模盜竊食物,案值一般不夠量刑。
如果很多人都要大規模盜竊食物來保證不被餓死,法律很快就要失效了。
說兩個我所聽到經歷例子吧:
第一件事:
我家在農村小學對面開了一個小賣部,由於家比較小,廚房就和房子獨立分開在小賣部後面了,而且房門還是那種很簡陋,很容易被打開,有次傍晚我媽去廚房拿東西聽到裡面有聲響,準備進去看看。到了門口卻發現門打不開了,原來廚房進去了一個學生在拿東西吃,發現我媽來了便堵住了門,我媽便說你把門打開沒事,他堅決不開,後來周圍路過了很多學生,都讓裡面的學生把門打開,我媽便先讓周圍的人都散了,說沒事,後來周圍看熱鬧的學生都走了,門才被小心的打開,我媽進去後發現他只是偷吃了炒飯和一點兒鍋盔,具體細節我就不是很清楚了,我媽為了維護這個小孩子的自尊,首先並沒把他的名字曝光出來,當然是小事,不過連我們我媽也沒告訴名字,最後走的時候還給了那同學一些鍋盔讓他帶回寢室去吃。小學學校的伙食就是頓頓胡湯(陝北的吃食,玉米磨碎後做成的糊糊),很稀,現在在外面偶爾會吃到,但基本都當稀飯來吃了,可能也許當時的他太餓了吧。
第二件事:
初中的時候在一個小鎮子上學,同班有一個歌喉很好,成績優異的男生(入學年級20名左右,我當時第四),平時能活躍班級氣氛,也挺夠朋友義氣,有一段時間見他花錢大手大腳,給大家買零食,自己買彩屏遊戲機,劉德華的成套專輯磁帶,至少當時的我看來自己沒那個消費能力,冥冥中知道了他喜歡上了班級的一個女生,而這女生對他卻並不感冒。
後來突然有一天來了警察,查到他,才知道他偷了我們數學老師的手機,所有的錢我猜應該都是把手機賣了換來的。作為當時的數學課代表他和數學老師接觸還是比較多的,在有一個早晨收齊大家的作業送去老師辦公室的時候,看到老師並不在房子,把作業放到桌子的同時看到了一部相當洋氣的手機,對於當時手機還不是很普及的情況,手機對我們每個人的誘惑力還是蠻大的,就是這一念之差,他拿了手機,也便決定了他的半生。事情敗露後,不知道他們是採取什麼方式和解的,他還是繼續來學校上學,但是所有人都知道他偷東西這件事,雖然很多並沒有表現出厭惡或者鄙視的情緒,但他的心已經變了,整個人完全無心學習,即使被數學老師耳光抽在臉上。作為朋友,我有些痛心,但是年幼的人也並不能幫助太多,只是簡單的給他說要好好學習,大家還可以一起加油云云。。。
後來我上了省重點,他去了哪兒我就不知道了,但是這樣的經歷對於一個少年來說需要承受的還是太多,也許很多人在年少的時候都有類似偷東西的經歷,只是他沒那麼幸運,遇到的人沒那麼善良。當然這並不是說數學老師就有錯,物質的貧乏、對愛情懵懂的理解和嚮往、家庭教育的缺乏種種原因使他伸出了雙手,造就了這樣一個結局,實在惋惜。
高中的時候有次半夜寢室來過兩個小偷,偷到我的時候我醒了,狠狠的抓住其中一個,被抓傷了臉,直到我扒下他的毛衣他跑掉,後來回來裝作說自己的朋友無奈之下才偷的,願意把東西還回來,讓我們別曝光,我還是同意了。當然當時願意的原因主要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高中生我認為應該已經有了辨別是非能力和承擔後果的責任了。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
年少的心多敏感而脆弱,也許一個溫暖的舉動或者話語便可以讓他牢記一生。
我說這些並不是說小偷這種行為就沒錯了,只是有些偷並不是大奸大惡,有些偷只是一念之差,甚至有些偷只是為了本能的求生,也許舉手之勞我們便可以挽救一個靈魂,一個人的人生,何不為?
和求生相比,踐踏人間一切的法律都不足道。
冉阿讓同志對這個問題最有發言權。考慮到他老人家正在巴黎鬧革命,我無法邀請他來回答問題。
沒有應不應該,只有可不可以。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防止餓死偷個吃的不屬於犯罪,不是因為數額不足,而是因為行為正當。按照三階層學說,緊急避險是在違法性上予以排除的,因此推出的結論是為了防止餓死而偷東西的行為並不違反法律。鑒於對盜竊罪的規定來自刑法,而上述法條引自刑法總則,所以沒有引用其他法條的必要。不僅偷不犯法,搶奪也可以。
有人說該情節設定不合理,因而答案是否定的,這是偷換概念。法理研究的是邏輯問題,不是個案的司法實踐。而且實際上確實有這種可能性。比如一個人餓了很久,終於走到了一個有人的地方,看見有人賣饅頭,但自己沒錢。問店主要一個,店主不給。偷是不偷?不偷當然可以,吃會怎樣,社會實踐中會遭到店主的同情也可能被打一頓,但不代表法律不可以甚至不應當給出一種態度。法律面前,人命重要還是饅頭重要?當然人命重要,所以你拿個饅頭吃不能罰你。在店主眼裡別人的人命重要還是自己的饅頭重要,這個可以各有判斷,非洲天天餓死人也沒說全世界饅頭店去賑災。
綜上餓了吃飯是法律允許的事情,但人們可以有自己的判斷。當然最和諧的方式是人人都避免讓自己陷入這種兩害取其輕的選擇中。畢竟法律只允許你拿,但拿來別人的總是要還回去的。
應該搶 ,而不是去偷。
搶的話一般好可以多活幾年,去偷的話 你會很累。
理由是搶劫一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在搶的時候激烈點 可能判個無期。基本上你下半輩子的吃飯問題都可以解決了。
如果去偷 說實話 你就偷那麼點吃的 一般都是教育為主,可能會遇到個好心的JC將你拘留個幾天,然後 你出來 還是沒飯吃。
所以搶 才是一勞永逸的事。
應該
看自己的價值觀吧。偷,不要搶!!!!搶劫罪的判刑,嗯,很可愛的!!!!!!!!!
請看《悲慘世界》里的冉阿讓
對啊,然後主動自首。不想餓死,吃牢飯就可以。
如果除了偷沒有任何其他辦法可以讓你活著,那麼你應該偷,詳情請搜索關於「期待可能性」的研究論文。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