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社團排演音樂劇《悲慘世界》是否涉嫌侵權?

有校內的公開演出,但是門票不收費。


查了一下,話劇版《悲慘世界》的版權應該在美國,因此屬於外國作品在中國的版權保護問題。

由於我國是《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締約國,外國作品的版權在中國是受到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的。注意,是受到我國的《著作權法》保護,因此題主的問題需要依據我國的法律框架來解決。

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題主明確,在校內公開演出、是不收取費用。根據以上的法律條款,如果對表演者亦未支付任何報酬,即可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不侵權。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表達的作品。滿足一定條件的著作,無論是否以中文創作,甚或並不付諸於文字——如盲文、五線樂譜、舞蹈設計、藝術創作、計算機代碼等——都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原則上,根據著作權法第21條的規定,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自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悲慘世界》作為音樂劇,是否構成「作品」進而屬於何種作品,提出這個問題的法律意義即在於,並非所有構成音樂劇的組成部分都是「作品」並受到著作權保護。但至少包括,音樂劇中的配樂屬於音樂作品,中文劇本基於對《悲慘世界》譯作的演繹,也屬於文字作品,而演員的「表演」雖然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依據著作權法第38條受到表演者權的保護,享有一定的權利。而音樂劇整體作為基於《悲慘世界》原著及譯著演繹而成的作品,實施公演行為的,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至少應徵得《悲慘世界》譯著權利人及劇本權利人同意,授予「表演權」的許可。

但以上論述只是限於音樂劇的商演行為。著作權法在第四節中規定了對廣義著作權的限制,列舉了在符合一定事由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在這種場合實施一定行為的,並不侵犯著作權。其中在第22條第1款第9項中規定的「免費表演」就是其中之一。

什麼是「免費表演」?根據該條款文義,指的是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並且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這個規定十分嚴苛,比如藝術團慰問下鄉演出,翻唱他人享有詞曲著作權的作品,雖然並未向公眾收取門票,但因為須向表演者支付酬勞,而並不符合「免費表演」的定義。同樣地,在賑災晚會上翻唱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因為旨在鼓勵公眾募捐,也不符「免費表演」的意旨。因此,儘管道德上值得張揚,但仍然有侵權之嫌。

所以,對於一般高校的文藝社團,在未向演員支付作為演出對價的酬金,又是面向公眾無償開放,符合「免費表演」的,應當沒有侵犯著作權的風險。

從這個回答的答案群中可以看到很有趣的現象,所有專業或者不專業的回應,都因脫離了現行法語境的就事論事而值得商榷,而唯有張小涼的「不侵權」的答案,看似正確,卻被摺疊了。這在我看來,對於一直崇尚專業、認真的知乎,也許並不見得是一件好的事情。


本人認為不能片面的看待該問題,如果該學校是專業的戲劇學院,並且該演出實際上被用於學校的宣傳推廣,而該演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該學校的知名度,仍應當構成侵犯著作權,應該向音樂劇
《悲慘世界》 的原演繹作者(在使用原劇本的情況下)尋求許可。

補充:著作權法系國家絕大多數將作者的人身權利列為首要權利,所以也不能排除該學校社團所排演的作品實際上歪曲、篡改了《悲慘世界》的原著小說,侵犯了雨果大叔d的人身權利。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死亡後的五十年。在我國。
著作權法歸定了合理使用,即表演非盈利,沒有收費,則並不侵權,詳見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九款。
但是誠如排名第二的phil所言,在實踐中會遇到不同的對待,大致由於出版發行這類侵權行為的類推適用,歐美國家對於著作權的保護等等也會使得我國著作權法一些豁免條款變得很有爭議。在法官的實際判決中也可能會做出侵權的事實認定。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


劇本自己寫的話,原作作品寫出的時候還沒什麼版權概念,即使有,根據《伯爾尼公約》版權保護期已結束。

劇本找現成的話,就會涉及新劇本的版權問題了。國內劇作人的作品可以依照合理使用中的某條,但是如果是國外劇作人,《伯爾尼條約》當中並沒有免費表演的合理使用約定,在適用法律上面會有一定爭議,極有可能侵權。


答友陳小西已經明確指出著作權的時間性,作者創作作品當年至作者死後50年。

鑒於本人對音樂一竅不通,認真查了查百科

悲慘世界,由法國音樂劇作曲家克勞德-米歇爾·勛伯格和阿蘭·鮑伯利(Alain Boublil)共同創作的一部音樂劇,改編自維克多·雨果的同名小說。故事以1832年巴黎共和黨人起義為背景,講述了主人公冉阿讓在多年前遭判重刑,假釋後計劃重新做人、改變社會,但卻遇上種種困難的艱辛歷程。

唔,共同著作權人。

再搜一下作者

克勞德-米歇爾·勛伯格(Claude-Michel Schroenberg,1944-)是法國著名作曲家,與阿蘭·鮑伯利(Alan Boublil)共同創作了多部經典的音樂劇,包括《悲慘世界》、《西貢小姐》、《馬丁·蓋爾》等等。

阿蘭·鮑伯利(Alain Boubil),法國劇作家。鮑伯利是《悲慘世界》、《西貢小姐》等劇的創作者。1973年他寫了第一部音樂劇《法國大革命》,在法國的演出相當成功。1978年他產生寫音樂劇《悲慘世界》的想法,寫好後於1980年9月在法國巴黎開始上演,但當時並不是特別成功。1983年他遇見了卡麥隆·麥金托什,在倫敦寫出了一部音樂劇《阿巴卡達布拉》。舞台表演非常精緻,扣人心弦且喻意深刻,根據劇情還安排了好幾場絕妙的群舞。可以說,鮑伯利和勛伯格是20世紀開創以歌劇為特點的音樂劇紀元的風頭最勁的作家。

所以該作品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且屬於外國著作權保護,鑒於兩位作者的國籍是法國,屬於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享受國民待遇。再看題主描述。

有校內的公開演出,但是門票不收費。

我國立法規定的第九種合理使用情形: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構成這種合理使用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既不能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這裡的費用和報酬包括以任何名義收取或支付的,與欣賞或表演作品有關的直接或間接的費用和報酬。如向表演者支付的車馬費,出場費或實物對價,以及向關總收取的餐飲費,場地費等。

總結一下,校內各種音樂劇,歌唱表演等由於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構成合理使用,所以無需考慮著作權保護問題,但是校外各種咖啡廳,餐館等提供的「免費表演」的作品如仍在保護期內,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

以上。

咦,為什麼他們的回答都在三年前。。。手動再見。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典型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具體請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扯《伯爾尼公約》的答主們怕是沒搞清楚《著作權法》和《伯爾尼公約》的關係,我就不展開了。
扯"雖然免費表演但為學院積累聲譽仍然屬於牟利"的,誰告訴你可以這樣解釋的,找個中國的類似案例我看看。
不要信口開河。


謝邀!

因為有知友發表了一個似是而非的誤導回答,所以下面詳細地分析了一下,以正視聽。篇幅較長,但是絕不枯燥乏味,請耐心閱讀

侵權。

在國際上,任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公開展示演繹行為,都是侵權的,除了以慈善捐款為目的,或者以參加歌曲音樂比賽為目的而演唱演奏的單獨樂曲除外。

我朝半個多世紀沒有知識產權或者著作權概念了,這方面執行的也比較松,而且學校往往都有護犢行為,所以大家都不以為然。但是在海外,尤其是歐美國家,處理起來會很嚴厲的。

這裡給大家看一個真實案例:
有人要討打,那好,我來「打」--講故事

所以如果在國內這麼幹了,可能你個人沒事兒,但是你所在的學校可能就有事兒了,然後你個人可能將來會因為這件事而被納入一些黑名單。所以如果要做,千萬謹慎,低調。

補充於2014年6月2日上午7點15分左右:

樓下看到兩條評論:

史宇航 回復 CArt
不侵權。《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款「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昨天 19:20 回復贊舉報刪除

史宇航
不好意思,您所說的有偏差。《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而不是您所說的「以慈善捐款為目的,或者以參加歌曲音樂比賽為目的而演唱演奏的單獨樂曲除外。」

因此,對於此問題應不構成侵權。

為了讓更多人看到,所以就回復在這裡了:

  1. "但不得出版發行"。表演,尤其是公開表演,就是「出版發行」的一類,因為國外出版發行是不需要像天朝一樣申請所謂的許可證的,演出亦然。所以你可以在寢室里、在小教室里表演,因為那種場地客觀地限制了公開程度,但是如果在一個幾百人可以無差別進入的場合,就屬於「出版發行」的範疇了。就像我說的那個故事裡一樣,外方理所當然認為是侵權行為。
  2. 至於「支付報酬」與否,那是我朝法律的說法,很多國家並不是這麼界定的。因為「報酬」很難界定,金錢?還是機會?比如說你雖然沒有從這次侵權演出獲得什麼直接經濟回報,但是你上傳了視頻後獲得了點擊量,而且可能就此獲得廣告收入等等。
  3.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在那個故事裡提到的,我朝大部分人不太重視的一點:就是侵權演出未獲授權,也同時沒有獲得官方指導,那麼你的演出很有可能是對觀眾和潛在觀眾產生了誤導,歪曲了官方為該劇目作品確定的形象特徵。打個通俗點的比方:你們家一個俊俏的男孩兒被人打扮成了周星馳電影里的如花形象。

補充於2014年6月3日上午十一點左右:

看到另一個回答里提到說要考慮「現行法語境」,這裡將我昨天的一條回複評論的文字轉發一下,以正視聽:
「題主的問題沒有限定是在什麼範圍內,所以廣義來說,就是侵權的。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但是我知道LM的製作公司Cameron Mackintosh Limited在中國有代理的律師事務所,他們如果要發出什麼律師函之類的,肯定也是參考了中國境內的法律條文才會這麼做的。去年底他們就給甘肅師範大學發過。

補充於2014年6月3日下午五點左右:

曹龑 回復 Phil(作者)
那就是了嘛。人家問題也沒說是獨立排一個還是在那個人的作品的基礎上改,你上來就侵權啦。
16:48 回復贊舉報刪除

碰到一位這麼抬扛的,那就在這裡公開作答:題主說的是「排演」,而不是「創作」。請問你能找出現在世界上已存在的第二部名字叫《悲慘世界》的音樂劇么?如果有,請給出其知識產權信息。謝謝!

此外,我想說的是,我本人並非是音樂劇《悲慘世界》製作公司或者著作權人本身及其僱員,所以是否侵權,侵權程度多深,與我都沒有任何直接關係,所以如果覺得沒有問題不侵權的,想演就演唄,到時候要吃官司輪不到我擔責,獲得賠償也輪不到我分錢的。

補充於2014年6月10日下午一點左右:

昨晚偶然發現 @陳詣文 知友居然在 @ggc ccj 知友的回答下提出這樣忽略常識的問題來:

陳詣文
那為什麼用雨果的,就不是偷盜呢?僅僅因為著作權過期就是理由嗎?都是模仿,為什麼卻有不同的結論?
2014-06-02

答主回答:

ggc ccj(作者) 回復 陳詣文
五十年後 悲慘世界是全人類共同的財產,所以,沒有對象可侵。 紅樓夢,三國演義,莎士比亞的戲劇,詩經,論語,聖經。。。。。。。 讀書要讀人類共同的財產,許多都被拋棄了,
2014-06-03

可是陳知友竟然如此回答:

陳詣文 回復 ggc ccj(作者)
你真的是學法律的么?
2014-06-06

如此無知又無禮,不得不出來提醒教育一下了。其實很多內容在網上可以查到,先說中文的:
著作權法全文_2014最新著作權法全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看到沒:即使是根據雨果原著改編的「音樂、戲劇」作品,創作者就享有版權。

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所以,根據雨果的原著改編的音樂劇,創作/改編者享有版權,雨果並沒有版權,除非另有約定。

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維克多·雨果卒於1885年5月22日,因此他所有的作品,在1935年12月31日之後即使按照我朝法律,也不再享有任何版權保護。英美這方面年限略有不同,但是結果是一樣的,因此在1970年代末及根據其原著改編的音樂劇作品,也無需獲得他或者任何人的授權。因此這方面和雨果在法律上沒有半毛錢關係了。

關於英美的版權/知識產權法規,只要稍微懂些英文,也可以很容易搜索到,難度不高的:
U.S. Copyright Office(美國政府版權辦公室的網站)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what is fair use and what is infringement in a particular case will not always be clear or easily defined. There is no specific number of words, lines, or notes that may safely be taken without permission. Acknowledging the source of the copyrighted material does not substitute for obtaining permission (註明版權來源不代表獲得版權許可).


The 1961 Report of the Register of Copyrights on the General Revision of the U.S. Copyright Law cites examples of activities that courts have regarded as fair use: 「quotation of excerpts in a review or criticism for purposes of illustration or comment (在回顧及評論中,為了展示或者評價的目的而引用原作內容); quotation of short passages in a scholarly or technical work, for illustration or clarification of the author』s observations (在學術或者技術類著作中,為了展示或者表明作者的觀察結果而短篇幅地引用原作中章節); use in a parody of some of the content of the work parodied (惡搞作品中部分引用被惡搞的作品); summary of an address or article, with brief quotations, in a news report (在新聞報道中,簡短地引用一段講話或者文章做為總結); reproduction by a library of a portion of a work to replace part of a damaged copy (以圖書館藏為目的,重寫原作的部分內容,以彌補受損的原作複印本); reproduction by a teacher or student of a small part of a work to illustrate a lesson (教師或者學生,以課堂展示為目的,重現原作的部分內容); reproduction of a work in legislative or judicial proceedings or reports (在法律或者司法實踐或者報告中,複製重現原作); incidental and fortuitous reproduction, in a newsreel or broadcast, of a work located in the scene of an event being reported(在新聞影片或者廣播節目中,在場景或者新聞發生地點的背景中,非刻意地重現原作內容).」

Copyright protects the particular way authors have expressed themselves. It does not extend to any ideas, systems, or factual information conveyed in a work.


The safest course is to get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before using copyrighted material (安全的做法就是從版權所有人處獲得許可後再使用有版權的作品內容). The Copyright Office cannot give this permission.


When it is impracticable to obtain permission, you should consider avoiding the use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unless you are confident that the doctrine of fair use would apply to the situation (當許可無法獲得時,你應當考慮避免使用這些有版權的作品內容,除非你十分確信你的使用目的能符合正當使用的定義). The Copyright Office can neither determine whether a particular use may be considered fair nor advise on possible copyright violations. If there is any doubt, it is advisable to consult an attorney (如有疑問,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

然後看看英國政府的知識產權辦公室的說法: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Fair dealing

Certain exceptions only apply if the use of the work is a 『fair dealing』. For example, the exceptions relating to research and private study, criticism or review, or news reporting.

"Fair dealing』 is a legal term used to establish whether a use of copyright material is lawful or whether it infringes copyright. There is no statutory definition of fair dealing - it will always be a matter of fact, degree and impression in each case. The question to be asked is: how would a fair-minded and honest person have dealt with the work?


Factors that have been identified by the courts as releva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articular dealing with a work is fair include:

  • Does using the work affect the market for the original work? If a use of a work acts as a substitute for it, causing the owner to lose revenue, then it is not likely to be fair.
  • Is the amount of the work taken reasonable and appropriate? Was it necessary to use the amount that was taken? Usually only part of a work may be used.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any one factor will vary according to the case in hand and the type of dealing in question.

簡單來說,英國的做法就是根據由此引起的對原著在市場上的後果,以及使用的內容佔到原著的比例是否合理且妥當來判斷的。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英美兩國(世界的音樂劇中心主要是在紐約和倫敦),從上面的法律描述來看,在實踐中,這兩國是根據實際情況而不是發條原文,來確定是否侵權的。這實際上給予版權所有人更大的保護,因為版權所有人只要說一句「All rights are reserved...」就已經排除了題主說的這種未經許可上演該劇的合法性,無論你免費與否
--音樂劇《悲慘世界》的版權聲明裡肯定是有這樣一句話的。

所以還是那句話:你大可以去和版權人爭論按照天朝法律這麼做是否合法,但是實際上你的行為就是侵權了,妥妥的

最後多說一句,知識不了解不清楚,根本不是問題,上知乎就是來交流有無來了,反正誰也不是萬寶全書。但是不懂裝懂還無禮取鬧,就不是知識問題,而是品德問題了。

補充於2014年6月27日上午8點45分左右:

真是樹欲靜而風不止啊,幾位小將「口才」很好,可惜都「審題不清」,如果真是學法律的,估計畢業都困難。

其實你們要是看到我給的那個實例,也該明白,如果你們能不經授權在中國內地排練公開(免費)演出成功,並且在法庭上或者談判桌上「打敗」對方律師,證明在我朝法律下此做法不具侵權性質,對我和我的網站的大批愛好者來說,是一個天大的喜訊!所以我衷心歡迎各位小將把對我的批判動力,化為實踐的能力,來切切實實在我朝進行實踐,而不是只做「鍵盤俠」
--好歹我還實踐了一半兒呢,呵呵。
--騷瑞,我又「呵呵」了。


我一直鼓動我校合唱團排《軍中女郎》。。。
我就不信普契尼能跳出來告我!!!


(?? . ??)突然想到一個問題。《西遊記》有很多個版本,第一個版本是1986年的好像,那麼後面版本的西遊記的攝製,應該屬於對小說《西遊記》的演繹,不需要經過1986年版本西遊記的作者的同意吧。
如果是這樣,怎麼理解「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判斷侵犯文學作品著作權的這一標準呢。。。因為後面版本的西遊記實際上會滿足對1986年西遊記的接觸加實質性相似,這個時候會構成侵權嗎?


我記得悲慘世界25周年慶典的時候製作人承諾對學校開放版權排演悲慘世界的,所以......


悲慘世界的快閃不要太多…
學校社團演出,無工資,無收入,屬於學習性質表演,不夠成侵權的


不盈利不打廣告沒事,國外也有很多U19的悲慘世界在中學裡排的,但是別尼瑪芳汀唱著唱著掏瓶舒化奶出來喝那就尷尬了……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選摘:

  • 對於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言,公約給予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後五十年。這個期限為作品保護的最低期限。
  • 「文學藝術作品」一詞包括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方式或形式如何,諸如書籍、小冊子及其他著作;講課、演講、講道及其他同類性質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舞蹈藝術作品及啞劇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作品或以與電影攝影術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圖畫、油畫、建築、雕塑、雕刻及版畫;攝影作品以及與攝影術類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實用美術作品;插圖、地圖;與地理、地形、建築或科學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及造型作品。
  • 翻譯作品、改編作品、改編樂曲以及某件文字或藝術作品的其他改變應得到與原著同等的保護,而不損害原著作者的權利。

法國版《悲慘世界》音樂劇在1980年公演。應該侵權嗎?且看《著作權法》這條眾所周知的法規: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 

因為是學校演出,符合上面這一條,並非商業盈利用途,所以不算違法。


但仔細想想

演多了不就變成字幕組一類的存在了么……


我們之前排過好多了活人的作品了。
學生社團觀眾又不是社會群眾,演奏者水平一般,影響力不大,只能說是對不起原作曲家的作品,侵權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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