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尼首席大法官為何對斯科特訴桑福德案做出「黑人不是也不能成為美國公民」的判決?


非常有趣的問題。在美國法學院學習憲法課的一年級學生,本國學生也好國際學生也好,基本都產生過這樣的疑問。的確,坦尼法院對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393 (1857))的判決在當今看來簡直難以置信。坦尼首席大法官在國民心中的崇高形象、最高法院歷經艱辛建立起來的威望幾乎一瞬間土崩瓦解,國內南北對峙的形勢也不減反烈,南北戰爭隨後爆發。後世直言,坦尼對 Scott 的判決是最高法院「史(不)上(作)最(死)糟(就)糕(不)判(會)決(死)」。

不過,不論是判決意見本身,還是大部分評論文字,抑或教授課堂分析,似乎都只在闡述法院「依據憲法進行解釋」的部分(Reasoning),卻較少提及坦尼究竟為何如此解釋憲法,放著先例不循而是試圖以「一攬子方案」一次解決這個奴隸制這個棘手問題。畢竟在課上還是以討論法律本身為主,探尋背後原因特別是坦尼的私生活相關略顯八卦了。以下是當時疑惑和查證之後整理的一點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首先是必要的案情回顧,因案情複雜只簡述有關且重要的部分。

Dred Scott 是一個黑人奴隸,曾隨主人前往自由州伊利諾伊和準州威斯康辛生活過兩年,後返回蓄奴州密蘇里。主人身故後,Scott 試圖向主人遺孀贖身獲得自由,無奈遭拒遂提告與法院,主張自己曾經前往並停留在自由州和準州故應依法獲得自由身份。本案一路糾結與州法院、聯邦法院,最後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最終以 7:2 之比例發表判決意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 即便獲得自由的黑人,也不是且不能成為憲法所指的美國公民。
  • Scott 亦不能因到訪過由「密蘇里妥協案」排除奴隸制的自由準州就獲得自由,因為排除奴隸制的條款超出國會的權力而違憲。
  • Scott 亦不能因到訪過自由州伊利諾伊即獲得自由,因其回到密蘇里州故其身份只由密蘇里州法律決定。

然而應當注意的是,坦尼的判決之所以為今人所不齒,相當一部分原因是判決所用的赤裸露骨、毫不掩飾的種族主義侮辱性語言,比如這段:

. . . They had for more than a century before been regarded as beings of an inferior order, and altogether unfit to associate with the white race, either in social or political relations; and so far inferior, that they had no rights which the white man was bound to respect; and that the negro might justly and lawfully be reduced to slavery for his benefit. He was bought and sold, and treated as an ordinary article of merchandise and traffic, whenever a profit could be made by it. . . .

今人看來這些字眼簡直讓人懷疑坦尼失心瘋,實際上放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中,這也許並不是北方人憤怒的重點,就連以「解放黑奴」受讚的林肯亦用過類似字眼。

有人認為,實際上坦尼大可遵循最高法院的先行做法,只消以第三條意見駁回其上訴即可,讓原本南北之間關於奴隸獲得自由的界限繼續模糊下去,而後的一切都不會發生。乍看這種觀點是有道理的,日後相關個案大可據此先例(如 Strader)來一個踢回去一個。

可細想卻有問題:經驗豐富、歷練老成,曾任司法部長、已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二十餘年的坦尼,會沒有想到這個第一直覺的最經濟方案嗎?正值南北矛盾愈演愈烈,此時難道不應該息事寧人、穩妥行事嗎?坦尼為何放著不會遭到指責且相對「成熟」的解決方案不用,難道只是為了一勞永逸、全面解決奴隸制的存廢之爭嗎?更吊詭的是,本案判決最終以 7:2 的五票大分差通過。

其實,坦尼做出「一刀切」判決的原因,一部分是可能的個人原因,一部分是情非得已、情勢所迫的政治原因,一部分是過分樂觀、對最高法院的地位認識不足。

1. 自然的本能——也許存在的個人因素

坦尼來自南方的蓄奴州馬里蘭。其曾經解放了自己所繼承的黑奴,並因此大獲贊賞(包括今天)。但一方面這僅表示其個人道德比較高尚不能表示其政治主張,另一方面其實是他不需要。坦尼是家族的次子,受英國莊園繼承製度的影響他沒有繼承土地,所繼承而來的黑奴沒有用處反而是拖累;加之其對法律之喜好,日後篤定走上律師之路,待那時黑奴仍於他無用,繼承而來的其他財產亦不至於讓他靠賣掉這幾個黑奴過活,索性「解放」好了。

Scott 案上訴至最高法院,已是 1855 年,正值南北衝突愈演愈烈之時。一年前的「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及其引發的「流血的堪薩斯」已經宣告了欲緩和解決南北衝突已是無望,但尚不至於立即訴求武力解決。南方陣營雖然靠「保持正統」和大的社會環境為由態度一直強硬,不過北方陣營站在道德制高點上死死的踩住南方陣營的軟肋,加上不需黑奴亦可正常運作的工業發展,實際上已經佔據越累越多的優勢。

坦尼來自南方,難免顧及南方社會內部會因北方優勝而發生劇變甚至動盪。另一方面,當時最高法院中南方陣營實際上是多數派,或許會有和坦尼一樣的擔憂。人常言最高法院大法官秉持正義,敲下法槌時會將個人情感摘除干淨,但真正遇到如此嚴峻的情勢,任誰也難完全排除大法官自然人的屬性。也許在坦尼看來,如此判決是最靠近「維持現狀」的路線,「維持現狀」犧牲的社會利益或許比讓半個國家動盪而犧牲的社會利益要小,定不曾想南北戰爭讓美國經歷了怎樣的創傷。


2. 捧殺的力量——被政治力量綁架

Scott 之前的幾十年間,最高法院的威望和聲譽的確一路上升,這和坦尼本人的能力亦有很大關係。曾有一度,官民皆以為一件爭議若是走投無路,最高法院總能解決吧。這種「捧殺效應」置坦尼如置青蛙於溫水中煮一般,使得坦尼也下意識地相信最高法院可以解決總統和國會解決不了的棘手難題。

參與捧殺的不止國民,各種「高層捧殺」的官方聲音亦層出不窮。最早的「高層捧殺」大概來自於布坎南總統。布坎南在其就職演說上表示如此案之類的黑奴訴求自由的憲法問題當由最高法院來裁判,表明其寄希望與最高法院從此「一槌子」解決這個難題。當初提議「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而後成為總統候選人的道格拉斯,亦發表聲明「這是一個司法問題」,當交由最高法院解決。後來站在痛批該案判決最前線的林肯,當時亦表示美國最高法院是裁決「此類問題」的裁判機關,其裁決應當被服從。

好了,現在是被架上去下不來了。原本並無特殊之處且有先例可循的訴訟,變成全民矚目的全國事件。即便坦尼可以預見判決一出社會動盪不見得比循規蹈矩要小,現在也為時已晚。退一步說,倘若此時最高法院仍然遵循 Strader 駁回本案上訴,將 Scott 的身份問題交由密蘇里法律來決定,等於最高法院根本沒有回答布坎南、道格拉斯、林肯以及全民的問題。這算什麼,每個人都說「我相信你」,所有人都覺得「這事是你說了算的」,然後你說:「呵呵,這不歸我管」。

確實,這樣做無可厚非,坦尼大可以說我是在遵循先例,技術上並無不妥,但這樣會面對來自所有方面的失望。雖然在今天看來,總統致信最高法院、在就職典禮上發表意願,似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但在當時的歷史環境下,特別是在總統並不能得到全民信任而最高法院可以的時候,人們也沒覺得這樣做有不妥當之處。反倒是這種來自各方面對最高法院的「推崇」,讓坦尼和最高法院產生了一種下意識的錯覺:「什麼憲法問題我們都可以解決。」


3. 威望的慣性——過分看重最高法院的分量

實際上,在最初的討論中,多數大法官理所當然地主張應該效仿前例,謹慎穩妥地迴避自由黑人公民權和「密蘇里妥協案」違憲與否這兩個一觸即燃的炸彈。當這個炸彈被政治力量強行捆綁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坦尼沒有意識到,或許他是「自願」被綁架的。若秉持其一貫的「司法克制」原則,大可如前述一樣循 Strader 將本案一腳踢回去。可當法庭再次討論,大法官韋恩(略坑)卻提出最高法院可以藉此案處理掉另外兩個問題之時,坦尼身為首席大法官卻順水推舟表示支持這個提議。

坦尼和最高法院對自己的自信其實並非毫無道理。最高法院解釋憲法的權力已是共識,進入憲法文本和外延以尋求解決自由黑人公民權這一爭議點本也無可厚非。另一方面,自馬歇爾首席大法官於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中確認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以來,最高法院亦依靠違憲審查確實解決了若干憲法問題。這亦使大眾產生了「憲法問題」就是「司法問題」的錯覺。

這一次,若是不走保守路線反而主動觸及自由黑人公民權和「密蘇里妥協案」合憲性,眼下的問題卻已暗中超出「司法問題」的上限,自信的坦尼和最高法院並未意識到自己已經走到了「捧殺」的刀下。

既已決定要在一條路走到黑,就只能會去死鑽有關「公民」和「國會權力」的憲法文本了。儘管在判決意見中,坦尼依然道「這不是法院可以裁定的問題,而是應當由政治權力、立法機構、締造國家和創制憲法的人決定的問題」,判決行文也只論憲法不論其他,但實際上他卻「回到過去取代立法」,揣測制憲意圖,又「推論式」地創造出兩級公民理論,在多重因素特別是政治力量的影響下,默默地僭越了只屬於法院的有限權力,承擔了超過自己承受能力的負重,最終傾覆一刻。


到這裡,出於下意識的本能、政治力量的「脅迫」以及對最高法院能力和分量的過分自信,坦尼法院做出如是判決,倒似乎也是「情理之外、意料之中」了。因此我並不認為可以簡單地歸結說「坦尼智慧不足」「坦尼在政治上選錯邊」等太過純粹的說法,本案背後的複雜可能遠超大多數美國有史以來的案件。倒是有人稱,坦尼是「史上運氣最差的首席大法官」,某種角度上確實可以這樣說。

相反,總統林肯的運氣就不錯。普遍而言,林肯一直以「解放黑奴」的光輝形象面世,其對黑奴解放運動的付出也多為人拿來與坦尼在這最糟糕的判決裡對黑人的態度作為比較。其實鮮為人知的是,真正在具體言行上,林肯並未比坦尼好在哪裡。比起坦尼「解放黑奴」,林肯對自己黑奴的「解放」是把他們賣給南方奴隸主。另外,雖然林肯主張廢奴,但他並不認為黑人與白人平等,他仍稱黑人為世界上最低等的種族,並稱絕不會賦予黑人選舉權等權利,黑人只配擁有生存權等等之類種族歧視色彩嚴重之言論。他只是主張廢除奴隸制其制度,然後解放的黑人最好都給我回非洲老家去。

後來的事大家都知道,北方對該判決極端憤怒,各種批評接踵而至,法院內部則有柯蒂斯大法官因「覺得坦尼噁心」而主動退休以表抗議,再之後南北戰爭爆發,北方獲勝,憲法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的誕生亦徹底取代這一「史上最糟糕判決」,黑人得到解放,雖然他們亦為徹底平等奮鬥多年。

坦尼孤單離世後,國會甚至違反慣例不願為坦尼修築半身雕像,林肯等政要亦拒絕出席坦尼的葬禮,至今坦尼的個人品質和價值觀仍然遭受很多人的唾棄。可除去此案之外,坦尼亦對美國司法的內容和價值觀塑造曾有積極貢獻。他對正當程序的堅持、對私人財產權的維護、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視亦應得到肯定。

最後,推薦感興趣的同學去尋「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一書來讀,其中亦有關於本案的篇幅。其中觀點固然無需全盤接受,但將本案與前後其他案件一起理解,或許會有更全面客觀的認識。另外,talich 老師在美國南北戰爭的真正原因是什麼?一題中的答案對本案至於南北戰爭的影響也有所提及,亦可移步一閱。


著實很久沒有答題,感謝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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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發佈與「要有光 」:美國最高法院「史上最糟糕判決」的背後


太可惜了,坦尼私德高尚,公正無私,最後卻因為這個案件落得如此下場,錯就錯在不該借斯案推翻密西西比妥協,造成蓄奴制向西部合法拓延。南北方都不滿意,北方從此實際杯葛了逃奴法。南方則蠢蠢欲動,分裂已經無可挽回。坦尼等於獨自一人背起了整個高院的裁決後果。從以後美國高院對平權法案的極力迴避就能發現,高院實際已儘可能迴避這種容易惹眾怒的公共政策的司法核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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