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只講法律不講道德,有沒有錯?
今天在群裡面聊天時談到天一律師的問題,從而產生了兩個觀點,律師只要遵循法律而無需遵守道德,律師遵守道德高於法律。客觀上看待兩種觀念,孰對孰錯,或者兩者都對,又或者時兩者都不對?
有一門課叫legal ethics,有一門考試叫MPRE。
當然上面兩個都是在美國,說說中國的情況吧,從記事起就常跟律師在一起吃飯,在我眼中:
不道德的律師是滿口跟你稱兄道弟,信誓旦旦許諾這事兒「我一定給你擺平。」轉身就能跟別的客戶吹牛時候把你賣了。
不道德的律師是慫恿你法律算個P,吹噓自己跟某某法官是老戰友,暗示你得請法官吃飯送禮,最後判你敗訴讓你去法院門口靜坐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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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件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一年前在北京參加CIETAC moot, 小組賽間隙,我們發現很多隊都在引用一個case,當天晚上我和我的一個學弟查這個case查到了深夜都沒有找到,學弟突然跟我說:「我們自己編一個case來support我們的argument應該也沒人能發現吧?」我說:「永遠都不要有這種想法,這是律師基本的操守,記著我的話。」那個case一直到最後我們都沒能找到,但是我始終相信,如果這件事我的學弟能牢牢記住,那這次比賽就是有收穫的。
謝邀。
律師當然不應該只講法律不講道德,只是你們對道德的理解,與律師不同罷了……
有人堅定地認為李天一是罪犯,然後就理直氣壯地認為為李天一作辯護的律師是在不講道德。對這種神邏輯……我沒有辦法理解和認同。
就我的認識,此時律師應遵循的道德大致是這樣的:
1、如果從證據看,律師認為有罪,則作有罪辯護,看有沒有依法應當或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並向法院提出。
2、如果從證據看,律師認為無罪,則作無罪辯護。
3、如果發現有損害被告人利益的程序違法行為(如刑訊),則依法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
4、如果自行調取到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或者發現檢方證據的漏洞和錯誤,則向法院提出。
5、無論以上哪種情況,都不受熱心網友輿論的影響,依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辯護。而且,此時根本不存在職業需要與道德感的衝突。
6、如果律師為了幫被告脫罪,而去指導或幫助被告偽造銷毀證據、串供、行賄等,那才是違反道德的,而這種情況下毫無疑問同時也觸犯了法律。所以同樣不存在衝突。
僅當一種情況下,律師可能會有內心矛盾,那就是:律師掌握了某種對被告不利、且檢方尚未掌握的證據(例如被告向律師所作陳述、律師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讓律師相信被告有罪,而由於檢方沒有這些證據,可能會導致法院判決無罪或輕罪。此時才可能出現兩種相互矛盾的認識:
A、從維護委託人利益的角度,律師應該作無罪(或輕罪)辯護,法律也規定律師要為委託人保密;
B、從讓罪犯受到懲罰的角度看,律師應該將這些情況向檢方或法院報告,以便讓正義得到申張。
「A認識」大致是提問所說的法律優先,而「B認識」大致是提問所說的道德優先,也是很多熱心網友的看法。但可惜的是,B觀點儘管看起來很有道德,很符合道德,但從社會整體的角度看,實際根本行不通,也是完全錯誤的,必然會導致更大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對類似問題知乎已經有很多討論,我也已經答過兩題了,在這裡引用一下作答,不再重複。
刑事犯罪的辯護律師會從被告處知道他是不是真的違法(比如殺人)嗎?如果是那麼還為之辯護豈不是違背了公平正義?
律師明知當事人違法仍為其辯護,而不是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交證據,是不是也是一種犯罪呢?為什麼?
知乎日報上看到這個答案 律師只講法律不講道德,有沒有錯? - 知乎 有幾點有不少問題,說一下。
道德並不具備嚴格客觀邏輯令人信服、無法辯駁的能力,相比之下,如果學院道德家彼此之間已經對「道德公理」的具體內容爭論不休,對道德兩難的正解相持不下,又如何能說服其它更為「個性」的人承認他們的道德觀是「公理」?
這首先應該就是一個對道德理論的重大誤解。一般來說,「道德家」是一個貶義詞,不清楚答主有沒有貶義在內。實際上,可能在大學裡,或者說學院派里,不存在「學院道德家」這麼一個群體。最相近的,應該叫「道德哲學家」或者「倫理學家」(兩個學家可以看做同義詞)。但是道德哲學家和倫理學家實際上很少對「『道德公理』的具體內容爭論不休」。道德哲學家所關心的,是道德理論,在哲學上道德是什麼,而非道德的具體內容。也許更多的情況是,道德哲學家們對那麼沒有爭議的「道德公理」的「內容」作出不同的理論回答。例如,某一個具體的自由權項(liberty)是什麼,道德哲學家是並沒有什麼大的分歧的,但如何為這個自由權項作出哲學辯護,這個是道德哲學家們是爭論不休的。有了這個說明,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道德哲學家對道德理論的爭論是沒有結論,與存在道德公理或者更弱的「社會公德」,沒有任何關係。再打個比方,哲學家們的另一個分支科學哲學也類似一樣,科學哲學家對科學和什麼是科學也從來沒有得出一個「定於一」的結論,但是這並不影響科學研究本身;同理,法哲學家對法律的概念也從來沒有「定於一」,但也同樣不影響部門法的研究。
其實,如果一定要研究某個社會的道德內容是什麼,更專業的可能是社會學家、民俗學家或任何其他的社會科學家。而這恰恰是可以用「科學」方法所發現的,並且可以做到只有很小的爭議。
下一個問題,道德有沒有客觀性?道德評價有沒有標準?法律呢?
首先有一個令我不解的注釋
2 道德的個體性[3]
[3] 康德道德法則表達形式的第三條「自律原則」——「The idea of the will of every rational being as a will which makes universal law.」
康德的這句話,有不同的形式。在這裡我不做仔細的分析,但根據一般的解釋,康德的意思恰恰不是強調「道德的個體性」。而是強調道德的普遍性,這句話的另一個版本是:「它事實上只是理性的一項純觀念,但它卻有著不容置疑的實踐上的實踐性;它能夠束縛每一個立法者,使他的立法就有如是從整個民族的聯合意志中產生出來的那樣。」實際上康德的意思是,在理性的公共運用(public use of reason)下,儘管道德法則的推理是單獨一個人做出的,但它卻因為實踐理性及實踐推理的緣故,每個理性人將得出同樣的道德原則。用哈貝馬斯的術語,康德的道德法則恰恰是主體間性的(intersubjective),而非主體性的。
那些歷史遺留下來的道德兩難問題何曾有過普遍承認的結果?如「洞穴奇案」[8] 中,那5個被困山洞的人被明確告知如果缺乏食物在救援隊到達之前定然死亡,這種情況下,他們能否通過食用運氣不好、最瘦弱、食量最大或最貧窮的那個人以維繫生命?
這個引用我也同樣不是很理解。洞穴奇案的書沒在手邊,但是我是第一次聽說這是一個道德兩難的問題。這本書明明應當是法理學入門,而且這本書恰恰要告訴我們的是,法理學家對法律的概念和法律的解釋(法律應當如何解釋)沒有一個確定的回答!
而恰恰回答者一個反覆表達的觀點是,法律有其固定標準,而道德沒有固定標準。這句話對,也不對。對的意思是,從確定性程度而言,法律在相對意義上的確是比道德更為明確的社會規範。
但是,道德絕非只是主觀信仰,只不過道德的明確性和約束力有程度上的不同。從社會科學,尤其是制度經濟學這樣的學科看來,道德實際上是我們社會經濟生活中逐漸協調產生的社會規範,雖然軟,但仍然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規範(norm)。
法律和道德規範更像是社會規範在強弱程度上的光譜各端,法律更具備確定性和可執行性,道德規範更弱,不等於沒有,也不等於二者可以截然劃分。
一方面,作為社會規範的道德,沒有立法機關公開宣告,但並不等於它全然不可捉摸的,也不等於沒有處罰的。而且,有的道德規範是異常明確的,比任何一個法律條文都簡單明確,例如,不得撒謊。
譬如說,習慣法究竟是作為道德規則還是法律?沒有人能明確地將習慣道德和習慣法區分開來,二者何時可以說相互轉化也是很難說明的。雖然實證主義者的辯解是,習慣法是得到法院執行的習慣道德,因此它是被法律體系所吸納的。法院不告不理,習慣法必須被違背才能得到法院的判決而執行。那麼,大量被人們執行而並沒有進入法院的習慣法的地位是什麼呢?或者說起碼有一種可能,有大量的習慣法是在得到法院的判決之前就已經具有了相當強大的強制力,法院不過是事後追認。
而且約束力本身也並不是法律區別於道德的標誌——沒有實效(effectivity)的法律也是法律,比如很多禁止吐痰吸煙的地方法規;而反過來,道德也可能是有強制力的,雖然它的強制力不是以國家機關執行來體現,而是體現為社會自發的、非人身強迫的懲罰來實現其約束力的。比如因違背道德而導致的社會評價的下降、社會關係的疏離、社會等級的下降等等。比如律師的商業信用的下降是會直接導致金錢損失的,這就是一種社會懲罰。
另一方面,法律也從來不是明確的,否則就不會出現法律解釋了。實際上,在大量的案件中,不存在「嚴格客觀邏輯令人信服、無法辯駁」的法律條文及其推理。法律技術精湛的大法官也從來不可能對法律作出絕對一樣的解釋,也許爭議少點兒而已。
而又有的法律判斷只能依據直覺。在鑒定什麼是淫穢物品什麼是文學表達時,美國最高法院斯圖爾特大法官有一句很著名的話:
I shall not today attempt further to define the kinds of material I understand to be embraced within that shorthand description, and perhaps I could never succeed in intelligibly doing so. But I know it when I see it, and the motion picture involved in this case is not that.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有一個流傳頗廣的說法,道德不能用於約束別人,只能約束自己的心靈。不過主流的道德哲學理論並不支持這樣的說法。
當然,我這裡沒有區分道德(moral)與倫理(ethics)。
道德跟法律是衝突的嗎?
如果是,題主的問題就是成立的;如果不是,題主的問題就是個偽命題,回答也是浪費精力於無意義的事情上。
學過法理學的人都知道: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低到什麼程度呢?低到國家得通過強制力來保證人們遵守。
要說人的道德層次,那是無上限的,因人而異。但法律關注的,只是在一個歷史時間段,最低層次的道德。
所以,法律跟道德是衝突的嗎?
看到那麼多答案,真的忍不住要來浪費口舌。
這個問題沒有你們群里討論的那麼簡單。
不是遵守這個不遵守那個,或者哪個在哪個之上的問題。
道德的問題在於定義模糊,每個人的理解不一樣,不同群體的理解差異甚大。
而且道德往往是律己的,一旦用來律他,其本身就缺乏道德上的正當性了。
很多時候看起來是法律和道德的矛盾其實根子上是不同層面的道德之間的矛盾。
所以對於行動在各種複雜社會關係前沿的法律人根本不可能去以道德為標準來評判,辯護。
具體到案件裡面,可能會存在律師作為律師這個執業者和作為普通公民的義務之間的矛盾,比如作為普通公民有一定的以為檢舉犯罪,但是律師職業準則不允許律師檢舉自己的當事人,但是這種矛盾我覺得也不難化解,因為律師為當事人保密這一準則是基於更深更大範圍的社會效應上的考慮,原因是如果律師不為當事人保密會導致嫌疑人不敢請律師,於是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進而整個社會會公權泛濫,進而侵犯到每個公民的權利。
從這個辨析裡面你應該可以看到,律師並不是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掙扎,而是在不同層面的道德之間掙扎,是追求小部分人的公正,還是全社會的公正?建議把不讓座給老人的,抓起來判個三五年;
不排隊的,判十年(畢竟時間就是金錢和生命啊):
風景區亂畫的,直接槍斃好了。
簡單說法律中也包含了道德判斷,所以「只講法律不講道德」實際是不可能的。
再說職業道德也是道德,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不可能完全道德中立。
請參考法律究竟是不是道德底線?啥錯啊?我既遵守法律又遵守道德不行么,這兩者不兼容?
在民主的國家裡,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裡,國王就是法律。——馬克思
道德與法律從來都不是絕對的!
私以為從廣義上講,法律也是一種道德。
法律跟道德並不衝突
律師啊,法律和道德相衝突的時候,當然講法律了,不然就不該叫「律」師應該改叫「道」士了吧?
好吧現在開庭,道可道非常道,根據道德經,本庭判你缺德。
至於法律和道德不矛盾的時候,誰說得算……有區別么?手動問號臉
對於律師,講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是道德的底線。當私人道德和這個職業道德發生衝突的時候,遵循職業道德是最道德的。
當代最著名的刑事辯護律師、哈佛大學法學院歷史上最年輕的教授、曾經出任辛普森案、柯林頓案等知名大案辯護人和代理人的亞倫·德蕭維奇,在其《最好的辯護》一書中也提到,「如果我決定接下一個案子,我便只有一個信念:要打贏官司。我會嘗試用所有公平合法的方式讓我的當事人無罪開釋,而不去想到後果如何」。
英國律師亨利·布魯漢曾經將律師對當事人的忠誠上升到信仰的層面,他說:「辯護人對他的當事人有著非常神聖的義務,因而全世界中只知道為他一個人履行職務,且僅止於這個當事人,別無他人。為了拯救當事人而去使用各種適當的方法,或利用各種機會,以他人甚至辯護人自己為代價來保護當事人,這個是身為辯護人最重要也是最毫無疑問的義務。他不能去思考他的辯護可能給其他人緊張、折磨、痛苦或是毀滅。不但如此,如果需要的話,他必須將愛國者的責任同辯護人的義務分開,他必須要不顧後果的繼續下去,保護他的當事人。如果上天註定他的命運如此,及時會導致他的國家陷於混亂也應在所不惜」。
這個東西取決於你對道德的理解。在沒有證據確定一個人就是有罪的時候,僅僅是通過感覺就確定這個人有罪。這樣就符合道德嗎?那麼這和文革時期的群眾審判有什麼區別呢?
每個國家都會有冤案,在中國這個問題尤其突出。原因就是警察覺得這個人有罪。重慶的黑打不就是這樣嗎?在這個過程中抓錯了多少人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如果大家抱著「明明這個人就是有罪,只是抓不到他的把柄而已"這樣的思想,那麼可以試著換位思考問題。假如你是當時人呢?假如你被人誣陷了呢?假如警察就是想要整治你呢?這個時候當全世界都喊你是有罪的時候,卻沒有人為你辯護,你覺得這樣的後果是可以承受的么?
世界上只有一種社會是沒有黑社會的,那就是極權政體的社會。當然後果就是想抓你也可以隨時抓你。因為「覺得你有罪」。
不僅僅是對於律師,對於普通的民眾而言,通過證據說話就是最大的正義。當然律師參與毀滅證據和做假證是違法的,不在討論之列。
證據的問題只能通過證據解決。比如通過修改舉證責任,證據的證明力,等等技術手段來提高或者降低舉證的相應難度。但是因為證據難找,就不找證據,就是因噎廢食。
另外,法律還涉及到責任分配的問題,律師就是幫助自己的當事人得到自己應得的那一份。一個離婚案件,A女出軌了。那麼如果按照有罪的觀點來看,她就是該死了。但是假設A女出軌是因為B男先出軌呢?那麼這樣看起來好像B男的責任更大一點?但是如果B男出軌是因為A女性冷淡呢,是不是A女又可惡一點呢?但是隨著案情的進展,發現B男有性怪癖所以才導致A女性冷淡的,是不是B男責任更大呢?最後B男舉證說A女在和其情人在一起的時候接受情人的同樣的性怪癖,卻不配合我原因是因為她嫌我丑,和我結婚就是看上我的錢,早就設計這個坑給我跳,那麼這樣看起來是不是A女又罪大惡極一點呢。。。。。。
按照道德的評價標準來看,可能B該死,可能A該死,可能AB都該死,這個問題又怎麼區分呢?還是都不給辯護了?
最後,律師和任何一個行業都一樣,水平有高低。可能本來A應得50%(群眾的道德上來看,假設這個東西是確定的話),但是由於其律師厲害爭取到了80%。當然對B來講就是不公平的了,也就是在大多數價值觀中不道德的了。為了減少這種不公平,法律設置了2審和再審,以及新的證據的採納原則。但是無論程序上如何設計,都是無法徹底消除這種不公的。但是世界哪裡又不是這樣的呢?一個好產品,最後沒有賣出去的時候太多了。那麼這個時候是否應該怪競爭對手不道德呢?(當然可能涉及到競爭對手的違法行為,這點也不討論)。
最後附送大家喜聞樂見的《蝙蝠俠黑暗騎士崛起》劇照,讓大家夢迴文化大革命,身臨其境體會一下被群眾審判的樂趣。當然最後的結果應該是這樣的。你可能會高呼「雖然我做錯了很多事,我罪不至死!」這個時候你開始想到責任分配的問題了。但是沒有辦法,你一開始並沒有給法律一個機會。
誰要是說這種話就可以直接和他說:不懂別瞎JB說。中國法律是有漏洞,但是沒有強大的法律功底和機緣巧合,別想著鑽法律的漏洞。在法庭上說假話也就是和客戶裝X而已,法官之所以不揭穿你是給你留面子。大部分律師都知道這個道理,不會做給臉不要臉的事情。
老闆給會計工資,會計靠技術做假帳,病人給大夫紅包,大夫不嚇唬病人。這都是現實中存在的事情,之所有律師躺著也中槍只能總結一句話:TVB害死人!
沒有錯,任何一個職業不以賺錢為目的都是瞎扯
看了那麼多回答,覺得都說的太複雜了。
1 . 法律源於道德,道德是法律的起源和歸宿。
2. 法律伴隨著道德的發展而發展。
3. 法律的根基是法理,如果法理違背了道德,那麼產生出的法律基本也就是無效法乃至惡法。
4. 律師的工作基於法律,如果無視道德而以當事人的權益為第一要務,那麼他的終極發展目標就是訟棍。
5. 法官也是如此,現在無德判決越來越多,是基於法律么?是,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判決沒毛病,但是自由裁定權利下違背了道德和公益的判決,傷害的恰恰是法律和法律準繩。
道德:法律的起源與歸宿
作為一名律師,嚴格依法辦事,積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道不是在遵從著律師的職業道德?!
每個人所處的位子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所以對對立方來說「道德」的標準並不一致,你認為是符合「道德」的事在另一方看來並不「道德」,所以道不道德不是哪一方說的算的,需要無利益關係的群體在充分了解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判斷。
曾經處理過的一個工傷事件,員工嚴重違反操作規則從梯子上摔下來導致腰椎輕微骨折,醫院建議住院半個月即可出院療養,但受傷職工住院1個半月仍拒絕出院,每天打打維生素、吃吃鈣片。後來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希望先預付傷者一部分生活費、療養費讓其出院療養,但經幾次商談都達不成一致,一張口就要十萬、二十萬的先壓著用,總是主張「你們有沒有良心」、「你們換位思考一下嘛」、「公司那麼有錢,還差這幾萬塊錢」 ……真想回他一句:你傷了你就是全世界啊!你弱你有理呀!你賴你光榮啊!
當然,律師在工作中應該努力關注當事人及對方情緒,注意處理問題的方式,不製造多餘矛盾,提升律師行業整體的專業度與親切地,減少人們對群眾的誤解。
有一種道德叫職業道德,有一種規範叫行業規範,有一種事實叫片面事實。有一種統計叫客戶滿意度。
有沒有錯,要看從誰的角度來看。
1.從律師自己的角度看,部分對自身道德要求較低的認為沒錯,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嘛。
部分對自身道德要求較高的律師,他會直接拒絕辯護,你說他是覺得有錯還是沒錯呢?
2.從人渣罪犯的角度,沒有錯,說律師有錯,等於說自己該死。
3.從旁觀者的角度,那些低道德要求的律師當然是有錯的。 --- 有錯但是不違法。
大家會鄙視他,痛恨他,但又無可奈何他。這是法律賦予的專業特權。
4.從受害者的角度,呵呵,你自己慫就不要怪世上壞人多。生存競爭,利己主義總是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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