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按照針對唐家三少的標準,金庸也涉嫌抄襲?(原題目如何評價金庸涉嫌抄襲)?

調色盤原作者見水印
在知乎上提出本問題的誘因:
如何評價唐家三少涉嫌抄襲? http://www.zhihu.com/question/63859357?utm_source=qqamp;amp;utm_medium=social (分享自知乎網)

調色板並非為本事件所做,但所關注的問題一脈相承。

固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唐三的認定和針對金庸先生的認定,其具體分析起來一定是不同,但是其對二人判斷標準有相同之處,其標準也同樣有讓人不以為然之處。

故,現在部分人士的反抄襲標準是否過於寬泛了呢?

本問題實是以金老先生的文字為例探討抄襲標準,實非題主認為金老先生存在抄襲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 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所以,除與周瘦鵑先生相關的內容外,其他引用應該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而與周瘦鵑先生相關的內容,全部都是菊花名稱,並非周先生原創(他自己也說了,是「考之舊時菊譜」)

而引用「舊時菊譜」當然也是沒有問題的

網上搜的明代菊譜


鋪面而來一股友軍氣息
二營長,把……
咳咳,這句話不能亂用,抄了亮劍,罪過罪過


反抄襲反魔怔了。

反抄襲是好事,但先弄清楚引用典故和抄襲的區別。

唐七的友軍為了給唐七洗白,真的是賣力啊……再怎麼洗都洗不白啊。


我認為金庸引用馮夢龍的段子不算抄襲。

我國有一種古裝劇:諷古喻今的戲說歷史劇。

這個劇種經常大量引用公共版權筆記小說民間故事、野史段子、相聲評書等。公眾一直都默認這是可以的,不算抄襲。

這個劇種既不是正史改編的歷史劇(它和歷史並沒有太大的關係,只是用了朝代背景和歷史人物的名字);雖然有愛情戲份,但也並不是主打談情說愛的古偶劇。

代表作:
《宰相劉羅鍋》
《鐵齒銅牙紀曉嵐》
《九歲縣太爺》、《少年大欽差》

裡面機智多才的主人公(劉羅鍋、紀曉嵐、陳文傑)經常對對子、抖機靈,而很多對聯和抖機靈的內容,顯然不是編劇自己寫的,而是古人的經典作品。但大家都默認這是可以的。因此,金庸引用馮夢龍的段子,也應該是可以的。

劇中紀曉嵐、陳文傑的對聯我就不說了,拿《宰相劉羅鍋》的劇情來說吧。它開頭就註明了是「民間故事」,可見此劇有很多劇情是改編自「民間故事」的。

《宰相劉羅鍋》第24、25集的劇情改編自《官場現形記》第二十回 巧逢迎爭制羊皮褂 思振作勸除鴉片煙

《官場現形記》原文:這位知縣連忙拿身子一斜,腰背一挺,說道:「回大人的話:卑職昨日一到省,就聽得人說大人這個章程。卑職何敢故違禁令,自外生成?因此急急要去找一套舊的穿了來見大人。誰知這舊衣服非但找不到,就是有了,卑職也買他不起。」署院道:「這是甚麼緣故呢?」知縣道:「自從大人下了這個號令,通城的官都要遵大人的吩咐,不敢穿新衣裳來稟見,因此不得不買舊的。估衣鋪里曉得大眾都要這個,所以舊的價錢比新的反貴得一兩倍不等。卑職這身袍褂還是到任的那年做的。倘在別人,早已穿舊的了,卑職深知物力艱難,每逢穿到身上,格外愛惜,格外當心,所以到如今還同新的一樣。《朱子家訓》上有句話:『一絲一縷,當思來處不易。』卑職一生最佩服是這兩句。」

《官場現形記》原文:署院聽到這裡,心中甚為高興,面孔上漸漸的換了一副和顏悅色,又說道:「其實舊衣裳何必定要自己去買呢,朋友家有的,借一身穿穿也不妨。古人云:『乘肥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何況又是舊的呢。」知縣更正言厲色的答道:「大人明鑒:朋友的衣服原可以借得,但是借了來只穿著來見大人,下去仍得送還人家。既把舊的還了人家,將來不免總要再穿新的。這便是卑職穿了舊的專門來哄騙大人的了。卑職雖不才,要欺騙大人,卑職實實不敢!今日卑職故違大人禁令,自知罪有應得。大人若把卑職撤任、參官,卑職都死而無怨;若要卑職欺瞞大人,便是行止有虧,卑職寧死不從!」

洋商道:「你們貴國,這幾年為了賠款,國家也弄窮了,百姓也弄窮了。我們的意思,總以為你貴撫台是有錢的;如今聽你的話,看你的這個樣子,才曉得你貴撫台也是一個錢沒有。我還記憶得兩年前頭,我曾到過你們貴省一趟,齊巧亦是冬天,天氣冷得很,你們洋務局裡的老爺們,一個個都穿著很好的皮袍子;這趟來看看,竟其穿不起了,可見得你們貴國的現在情形,實在窮得很!」署院道:「為此,所以要趕緊的想把鐵路開通。能夠商務一興旺,或者有個挽回。」洋商道:「貴省的官都窮到這步田地,我們有點不放心。我們的錢,要回去商量商量再借給你們。只要我們把錢借給你們,你們貴省的官就有了皮衣服穿了。」洋商說完這兩句話,拿眼瞅著署院只是笑。

大家一直默認引用、改編公共版權的筆記小說民間故事、野史段子、相聲評書等的行為是可以的。但如果引用、改編的並非是公共版權的作品,就涉嫌抄襲了。因此,我認為金庸引用明朝馮夢龍的段子,不算抄襲。


這個調色盤真牛逼……厲害。

正常寫作引用,合情合理,某些人反抄襲都反出毛病了,恨不得兩個成語連一塊了,你也敢用,就算抄襲……就跟女權到了恨不得殺盡天下男人,動保到了高速攔車一樣,這都是病態。

我的判定抄襲的標準有兩條,一條是法律,一條是:是否對原作者造成了侵害。這是私人標準,也是我會支持哪一方的標準,不代表對其他人的約束。所以有些案例,我知道官司打不贏,但原創者被傷害了,也還是會支持。有些抄襲案例,我會覺得特么就是事兒逼,會跳出來反對這種事兒逼。

再次說一句,做這個調色盤的傢伙厲害,是真厲害。


恕我直言,當我看到把論語那段也算作抄襲的時候,我就知道做調色盤的人壓根沒用心。

以及,請友軍們擦亮眼。
看這個做調色盤的人的語氣,明顯不是單純為了反抄襲。
而是提醒我們不要雙標,然後變成見到一個就咬的瘋狗,從而降低路人比反抄襲的好感度。


開個腦洞

這一切都是T7的陰謀!

先在微博發起一波看似失敗的洗白攻勢,讓自己打頭陣吸引火力,借著地震,迅速炒熱話題。

引起一連串反抄襲風暴,席捲網路各個角落,誘導部分大V開始翻舊賬,拉一堆已曝光的或存疑的抄抄下水。

然後悄悄派水軍加入反抄襲大軍,各種矯枉過正,開始拉一些沒有不良記錄的作者下水,最後慢慢拉到金庸大大頭上。

然後在一片過激言論中,大家開始批評反抄襲過激的人,此舉得到了被莫名扣上黑鍋的作者的支持,然後形成反對過激反抄襲的風波,進而偷換概念開始全盤攻擊反抄襲人員。

然後借著一股大勢來一波反殺,順手配合官司勝利和媒體宣傳,成功洗白。

這一定是在開始就看清了網路大勢,才選擇的曲線救抄,大家切莫中計。

可以說,T7在下一盤大棋啊~

(圖侵刪)


最最最開始我要表明我的專業是知識產權法,所以下面只會寫一寫著作權法語境下關於相關問題的思考。如果你不贊成以著作權法為基礎來探討本題目涉及的抄襲與反抄襲的問題,請一定立馬收起這篇文章,這篇文章滿口的胡言亂語,說的全是水平低下的法條堆砌,如果你的水平很高,就當本篇文章只是水平很渣的舞文弄墨,如有可能,歡迎指出其中的問題我們可以探討,而不是留下你孤高的諷刺傲然離開。

我承認,我這篇章將如某位高人在我另一個問題回答之下的評論一樣,「只知法條,不明就裡」,如果你想要看到插科打諢的段子、想看到基於道德制高點對於他人的人身攻擊、想看到綜合所謂的國情而開展的對於涉嫌抄襲的諷刺挖苦一黑到底,請直接點一下反對離開便好,這篇文章做不到這些。

————在網路暴力面前瑟瑟發抖的分割線————

————以下內容極不適合無腦噴子進行觀看————

————請一定一定謹慎選擇閱讀瀏覽————

專業是知識產權法,在最開始抄襲與反抄襲進入大眾視野時,我覺得有些高興,因為目前環境下,相關討論的興起代表了大眾版權意識的增強,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可喜的。但隨著近一段時間內,相關事件的變質異化,抄襲與反抄襲逐漸變成道德之爭、口水之爭,各種污言穢語集中展露,反抄襲成為集體非理性網路暴力的斗獸場,才明白任何事情都是過猶不及。讀書時兩種情景讓我覺得寒毛直豎,一種是對於戰爭中人類獸性的描述,比如描寫日軍暴行的張純如《南京大屠殺:被遺忘的二戰浩劫》;另一種是四五十年前中國大地的那場浩劫。如今的網路暴力讓人聯想起當年全民上陣人人做主人的集體暴力。

這篇文章會討論著作權法語境下抄襲認定的相關問題,以及我個人對於近期反抄襲事件的簡單想法。

著作權法語境下認定是否構成抄襲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抄襲並不是法律術語,如果你對抄襲與反抄襲的事情感興趣,可以看看我國的《著作權法(2010)》以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等法律法規中都沒有「抄襲」二字,意思最為接近的是《著作權法》第47條第1款第5項中所寫的「剽竊」一詞,日常生活中的「盜版」也有點相近的意思,但都不是最準確的法律術語。

從法律規定來看,《著作權法》第47條直接規定了各種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是該規定對於在實務中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的指導意義並不大。如果稍微對我國的法律歷史有所了解,就會知道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完全是在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中由美國施壓才被迫創建、完善,直到近兩年才逐漸實現自我發展與進步,但依舊擺脫不了其舶來品的根本屬性。受美國司法實務經驗的影響,我國的司法就著作權侵權的相關實務逐漸形成的判斷標準是「接觸+實質性相似」,相關表述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6日發布的第81號指導案例「張曉燕訴雷獻和、趙琪、山東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中裁判要點第2點指出「判斷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從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作品、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等方面進行。」

首先簡單說下接觸,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有機會接觸權利人作品可以簡稱為「接觸可能性」,接觸可能性的判斷應該是在實質性相似判斷之前,因為沒有接觸可能性,無需再判斷兩者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直接判定不侵權即可。

這是為什麼呢?這要從著作權保護的最基本邏輯來展開。如今,眾人還是普遍接受知識產權應受保護,可喜可賀。但在知識產權誕生之初,其作為一項權益為何應受到保護還是存有質疑的。如果你的手腕上帶著一塊手錶,無論你走到哪個國家哪個地區,一般情況下基本上都不會剝奪你對手錶的佔有。物權的保護較知識產權的保護的更加天然地深入人心。你寫了本書、想了個技術方案、培育了個商標,到其他國家想天然獲得保護,比較難。歷史上有勞動自然學說、人格學說、功利主義學說等。目前基本接受的是功利主義學說,在著作權語境下就是要保證著作權人對於自身作品的獨佔權,使之能夠成為市場交易的產品,進而著作權人可以基於自身作品獲得收益,這保護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可以進一步激發潛在作者的創作動力,從而使整個社會的作品越來越多,社會大眾有機會接觸到越來越多的作品,實現人的自身發展。換句話說,著作權法要打擊那些搭便車的人,他們低成本地利用他人的腦力勞動成果,會擾亂整個市場格局、影響整個邏輯鏈條的良性循環,鳩佔鵲巢、坐享其成,令人不齒。這也是我所理解的反抄襲轟轟烈烈的基本邏輯。美國憲法確定的版權政策,被稱為「三P原則」,即「促進知識」(the promotion of learning)、「公共領域保留」(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保護作者」(the protection of the author)。我國著作權法受美國影響深遠,上述邏輯與美國版權三P原則異曲同工。

那麼,如果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根本就沒有機會接觸到權利人的作品,那就根本談不上被訴作品作者對著作權人的作品坐享其成。在接觸可能性的判斷中,只要求可能性的存在,並不要求著作權人拿出被訴侵權作品作者實際接觸過相關作品的證據,這裡面往往是一種推斷,比如版權作品已經發表、已經公開放映、在網上能夠輕鬆得到等等,我們一般推定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接觸過權利人作品。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接觸談不上,侵權或者說抄襲更是八字沒一撇,談不上。

1、 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被訴侵權作品的權利人從未接觸過相關作品,其獨立創作自身作品,那麼即使兩者的作品100%的完全相似,一字不差,也談不上抄襲。比如相關版權作品從未公開發表,相關人員無法接觸到相關作品。

2、 不能接觸的還有一種司空見慣的情況,就是涉嫌侵權作品的完成時間遠遠早於涉案的權利作品。這種情況是在那些一見有點相似便正義感爆棚開始大談特談抄襲問題卻忽略作品誕生早晚時間極容易發生,相當滑稽。比如今敏的《紅辣椒》與諾蘭的《盜夢空間》。

畫面是今敏的《紅辣椒》,可以注意到彈幕中有人質疑其與《盜夢空間》相似,或者說有彈幕質疑其抄襲《盜夢空間》,我只是倉促之間沒找到如此明顯表達的彈幕罷了。

但事實是《紅辣椒》完成於2006年,《盜夢空間》完成於2010年,試問4年前的《紅辣椒》是怎樣抄襲到4年後的《盜夢空間》呢?在著作權法語境下,先不說其只是創意的相似而非表達的相似,在接觸可能性的判斷上可以直接否定。僅僅因為《盜夢空間》影響更廣泛更有名就質疑《紅辣椒》抄襲《盜夢空間》,也真是滑稽。

說完接觸可能性,再說最重要就是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再強調一遍,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非常非常複雜。為了說明更直白易懂,A作品指的是涉案的有著作權的作品,B作品指的是涉嫌被訴侵權的作品或者說是涉嫌抄襲的作品。A作品與B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總體上需要判斷A作品與B作品在具體表達上的相似度是否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以使得B作品搶奪了A作品的市場利益,鳩佔鵲巢、坐享其成。

首先,要評價的是表達上的相似程度而非思想、情感、創意、對象上的相似。版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非思想,即使思想非常相似但表達完全不同,也不是版權法可以規制的範疇。比如上面舉例中的《紅辣椒》與《盜夢空間》,現在把前面的問題改變一下,在後的《盜夢空間》會形成對《紅辣椒》的抄襲嗎?我個人認為不構成,因為兩者僅僅是採用了相似的一個創意就是夢中夢的劇本結構,但是在人物塑造、故事情節、表現方法等等諸多方面完全不同,看完兩者我覺得真的完全是兩個作品,僅僅是在夢中夢的劇本構造上有交叉相似,但這也僅僅是劇本撰寫劇情組織時的一個創意想法而已,並不構成表達上的相似。也許兩件作品都描寫的是霸道總裁愛上灰姑娘的故事,描寫的感情都是先悲情後奮鬥再激勵人心,男主都是玉樹臨風家財萬貫,而女主都是柔柔弱弱惹人憐,但在具體的情節設計、場景描寫、人物角色塑造等方面完全不同,這兩部作品在著作權法語境下也不能評價為相似。

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非常複雜,還是回到小說的相似判斷上來。啥是小說呢?按照《小說大辭典》所說「文學的一大類別。是指以刻畫人物、塑造性格為中心,通過情節敘述和環境描寫來反映社會生活、寄寓作者思想情感的一種敘事性文學體裁。因此,一般認為,人物、情節、環境是構成小說的三要素。」所以,在小說的實質性相似中往往會考慮到的因素有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情節事件、情節發展串聯、人物與情節的交互關係、矛盾衝突等等(可以參見北京三中院就瓊瑤訴於正案的一審判決書,(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要明確是社會生活是很複雜的,我們總結出評判標準只是為了能夠盡量恰當的解決相關問題,但在紛繁複雜的現實面前,這種簡單化的標準往往表現的無能為力。在民事訴訟法中,舉證要到高度蓋然性的程度,而是否達到高度蓋然性要靠主審法官的自由心證。前面舉出了小說實質性相似判斷考慮的6個考量因素,一般不可能6個因素都完全滿足,那這也抄的太明顯了,可能是2、3個因素相似度比較高其他比較低甚至完全沒有,或者也有可能是一個相似度極高,在每個因素的判斷上究竟高與低也是一項非常細緻的工作。比如A作品是一個只有100字的三行詩小說,B作品是一個10萬字的中篇小說。B小說完全引用了A作品,那對於A作品來說引用比例有100%,對於B作品來說引用的比例只有0.1%,那麼B構成對A的抄襲嗎?A作品對於B作品來說只有0.1%的貢獻,真是大年三十抓個兔子,有你過年,沒你也過年,微不足道。但對於A作品來說,其100%被引用,那從A作品出發它被抄襲了嗎?從A作品和B作品出發直觀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你會覺得B作品權利人吃相難看嗎?這個例子主要用來說明相似程度判斷並非易事,現實遠比這個要複雜,A作品如果是1000字呢?是1萬字呢?是238752個字呢?而且這個例子僅僅是字面上的相似程度,就像被網友推崇的調色盤只會顯示出字面表達的相似部分。中國漢字可以說博大精深,事倍功半和事半功倍字面完全相同但意義相反,甚至有「國足,誰也打不過;國乒,誰也打不過」,誰也打不過,字面完全相同,但意思完全不同。調色盤只是統計工具的一種,而且其只能就字面相同或相似的隻言片語進行統計,在判斷情節、人物關係、人物與情節的交互關係等諸多方面均沒有直接的決定性的意義,僅僅是打個輔助,僅僅迷信於調色盤,那法院只要培養程序員就行,要廣大的相關領域的律師、法官還有何意義?

聯想起個小插曲,在《武林外傳》中秋節那集中,佟掌柜和小貝合作了一首詩「幻境再美終是夢,珍惜眼前始為真。莫使金樽空對月,舉杯慶會有緣人。」第三句引用了李白《將進酒》中一句,如果使用調色盤,必定會顯示出寧財神的劇本中未注名引用了李白的一句詩,假設李白的詩句還有版權的話,會不會有正義感爆棚的網友大張旗鼓批判寧財神抄襲了詩仙李白呢?

再總結一下就兩部小說判定實質性相似有多複雜,首先是小說要考慮到很多因素,比如小說名稱、人物設置、人物關係、情節事件、情節發展串聯、人物與情節的交互關係、矛盾衝突、環境描寫等等諸多因素,每個因素都會在兩部作品的比對中考慮其相似程度綜合影響判斷者對於兩者是否構成相似的自由心證。調色盤僅僅只能就字面的隻言片語做相同或相似程度的比較,僅僅是舉證過程中的一種工具,以調色盤認定兩部作品是否相似也太草率行事。

正面判斷實質性相似非常複雜,有一些情形下是絕對不會構成實質性相似的。

1、 同樣對生活的描寫不能認定為抄襲。比如我要描寫一個在大城市單身打拚的上班族的故事,很可能會使用到的元素有地鐵、居民樓、沙發等,比如我會寫擠地鐵回家,滿身疲憊地回到租的地方,回家過程中可能會經過一個煎餅攤,會路過一個垃圾堆會垃圾桶,打開門來癱坐在沙發上,可能這時候突然就來了一個電話……我相信很多人選擇撰寫相似內容的小說時大概都會是類似的情節發展和基本的環境描寫,生活來源於藝術卻高於藝術,對於生活的描摹刻畫是每個作家應有的創作自由,不應該僅允許第一個對生活描摹刻畫的人對其進行壟斷。

2、 都是利用前人的公有領域的資源進行的改編創作不應該判定為抄襲。舉個簡單例子,作曲家梁弘志先生以蘇軾的《水調歌頭》為詞根據其意境譜寫了《但願人長久》歌曲,如果又有其他人根據蘇軾詞譜以不同曲調,絕對不能認定為其抄襲了梁弘志先生的歌曲。你可以用公有領域的資源進行改編創作,我也可以,他也可以,本就是公有領域的資源不能被一人所獨佔。

3、 作者本人對自身作品的非公開引用不能構成抄襲。比如近期貽笑大方頗為滑稽的,有網友稱《戰狼2》抄襲小說《彈痕》,《戰狼2》的編劇不得以發出聲明其就是《彈痕》的作者,紛舞妖姬只是其筆名而已。著作權法語境下能夠支持本結論的有很多,比如著作權普遍理解為一種禁止權,只要原作者不予追究或者說贊同使用,那麼完全不可能構成侵權。也可以用前述的B作品不得抄襲A作品的基本邏輯,A、B作品同屬於一人,完全談不上A作品的利益被B作品取代進而要打擊這種搭便車行為,兩個作品的作者同屬一人,談何打擊搭便車?讓人貽笑大方。

說完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重點已經說完,總之在實務中認定被訴侵權作品是否抄襲版權作品,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而且在實務中還有很多其他方面也非常重要。比如,如何證明版權作品的權利人是真正的作者,如何證明接觸可能性的存在,如何確定一個合適的訴訟請求等等。訴訟請求這兒還想再說一句,前面例子中,10萬字的B作品確實100%地未注名地引用了100字的A作品,A作品佔B作品的0.1%,假設接觸+實質性相似完成認定抄襲,那麼B作品現在成為暢銷作品盈利100萬元,要賠給A作品多少錢?100W*0.1%=1000元,就該賠A作品1000元嗎?B作品的成功有可能歸功於B作品作者那完全與A作品無關的99%以上的才華、歸功於相關出版公司的營銷等等,要賠給A作品1000元,是不是還應該賠給新華字典出版社一筆錢?在知識產權領域,訴訟請求的確定也非常複雜。

說到這裡,再普及一下關於著作權的基本知識。

首先,著作權是一項無形財產權,是一項需要謹慎對待的財產權利。著作權如果不予保護,那麼違背了前面所述的基本邏輯鏈條,將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和文化作品的減少。但是如果著作權給予強保護,或者極端一點,像現在所掀起的只要涉嫌抄襲就被眾多網友扣上抄襲的帽子然後大加批判,這樣發展下去可能會造成什麼結果呢?文化創作的活力會大大降低,為了避免被扣上抄襲的帽子,相關領域的作家需要慎之又慎,小心謹慎地進行創作。都是被生活的描摹也被認為抄襲,僅僅是很小比例的引用也要被認為抄襲,利用公有領域的資源也要被認為抄襲,只想問後續的作家們還要怎樣進行創作?一頂抄襲的大帽子扣來扣去,人人自危,在先的作者只要稍微做個調色盤鼓動網友掀起反抄襲的浪潮,反正這種環境下我是不敢再進入這一行的。這進一步會導致的是相關大眾閱讀相關作品的難度,在先的作者可以囤積居奇、待價而沽,憑藉自身的市場壟斷提高相關文化消費的價格,相關大眾只會是受害者。法律是一種利益平衡的藝術,眼中既要有那些憑藉自身才華吃飯的作者,也要考慮其他創作者的創作自由,要考慮消費相關文化作品的普羅大眾,要考慮整體的創作環境和市場秩序的維護,甚至要考慮相關政策的選擇對於國家相關產業經濟發展的影響。

因此,著作權在制度設計之初就有各種各樣的限制,著作權不能成為不受控制的洪水猛獸。首先,像有其他人指出的,著作權有時間上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和第21條對於著作權的期限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大致是精神性權利不受時間限制,財產性權利是作者生前加死後五十年。著作權的理念是賦予權利人一定時期內的壟斷權使其能夠獲益,在這段時間結束後相關作品自動進入公有領域。文化創作就像是一條長河,其中每個版權人就像是一座座孤島,在一開始讓你成為島主讓你有機會憑藉自身的創作獲得收益,但是經過一段時間後創作長河中的孤島要將之歸入公有領域,否則幾十年或者幾百年過後,這條河流將擁堵不堪,著作權法將會成為阻礙創作的主要因素。比如老舍舒慶春先生於1966年去世,其精神性權利保護期不受限制,即使幾百年過後也不能有人站出來說這些作品的創作人不是老舍而是自己,但是財產性權益的保護直到2016年的12月31日,現在如果有出版公司對老舍的作品進行彙編收集出版,法理上不需要獲得老舍家屬的同意,也不需要支付酬金。除去時間上的限制,還有合理適用、法定許可制度,在著作權法第22條及以下法條有詳細的規定。在判斷一部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時所確立的接觸+實質性相似判斷規則非常繁複,某種意義上也是為了保證對著作權的權利限制。僅僅簡單看了一下調色盤,或者僅僅是一小部分人發起反抄襲的浪潮給涉案者倉促扣帽子,就掀起對疑似抄襲者的批判諷刺,是對著作權制度的不尊重。

最後,著作權的相關內容已經寫了很多,以後有機會再補充。想談談由反抄襲的一些聯想。版權意識的勃興的原本令人可喜,但現在由大批網友在微博、知乎上掀起的反抄襲越來越成為一種鬧劇,關於烏合之眾的非理性以及語言暴力的傷害我在其他回答中已有涉及,不想再談。但是,在這個事件中真真切切明白了普法的重要性和普法的艱難。當相關話題與道德摻雜在一起的情況下,很多時候普法變成了一件「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的苦差事,就像是我在此說明我所理解的著作權法語境下對於抄襲的相關規則,對於那些扛著反抄襲大旗的居於道德制高點正義感爆棚的網友來說,只是一通胡說八道。不過細細想想,如果普法這麼容易,那要經過短則四年專業訓練、長達六年、九年、十年專業訓練的人幹嘛呢?如果秀才遇上兵,有理說不清,秀才再堅持跟兵說下去,只能說是秀才的迂腐了。道不同不相為謀,沒必要逼著別人都做秀才,當兵自有當兵的樂趣。

有報道稱相關《我們是誰》的原畫作者為美國漫畫家艾麗?布羅什,其從2014年身患抑鬱症逐漸淡出公眾視野,感謝她的創作,豐富了文化市場,帶來了又一場網路的狂歡。


有句話叫打著紅旗反紅旗。這種奪人眼球的操作,無非是想把把水攪渾。抄襲的認定,法律方面有其專業性和門坎。調色盤這種直觀的,可以說最能讓普通人理解的印證抄襲的工具。如果成為笑話,讓其喪失公信力,輿論上很容易帶起節奏,打擊正經做調色盤者的積極性。我可以說任何作者,其作品的漢語部分都引用了新華字典的字和意思。有人會當回事嗎?但當調色盤都成了笑話,最後得利的是誰?


首先得明確一點,針對三少的標準是什麼?

針對三少抄襲的真實標準究竟是什麼。

那一堆證據不算調色盤,漏洞挺多,但不能因為漏洞多就自覺忽略真正抄襲的標準

以偏概全誰都會,做題不審題很差勁。

就複製一張圖過來,題主給的鏈接里的,跟著這段的還有兩張,抄的是同一篇文章。

https://pic4.zhimg.com/v2-af3f8d0c33a2ec922413b95a66fd4d73_b.jpg

遣詞造句幾乎一模一樣,特別紅色部分。相信看的出怎麼來的。

先不說按現在的法律規定,網路資料未經允許也不能商用。這個部分怎麼著也不算資料吧?

如果算的話,我覺得現在我正在寫資料。

再看抄襲定義:

抄襲是對另一作者的語言、思想、思想或表達的不當挪用和竊取和公布,並將其作為自己原創作品的表現。(來自維基百科與百度翻譯的合體技)

金庸沒有這種操作。此題終結。

ps:如果金庸查出來真有,以現在的法律作為標準,那金庸就是抄襲的,沒什麼話可說。以現在法律的角度,莎士比亞抄襲,他活著我照樣懟,他死了我照樣不屑,與名氣無關

另外:

以偏概全的,我懷疑你從小考試考差的時候,老師爸媽都會罵你不審題

網文都這樣的,我懷疑你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法律,過馬路看一起走的人多不多

新華字典的,我懷疑你在抖機靈,偷換概念,差評。

圍三救七的,我懷疑你已經開始草木皆兵,雙標無敵。

作者很累的,我懷疑你是一朵盛世白蓮。

金庸也不註明的,我懷疑你不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來自百度百科)

金庸最後一本小說在1972年寫完。

引用典故的

語文老師沒告訴過你,引號是用來幹什麼的嗎?

數學老師沒告訴過你,抄同學作業不能「引用」其他同學的作業嗎?

政治老師沒告訴過你,把別人的文章放在自己的小說里商用發表是違法的嗎?

歷史老師沒告訴過你,典故這兩個字沒有這麼神通廣大的嗎?這麼一大堆,怎麼都成典故了?發個文章也成典故了?

為轉移目標式洗白再舉個例子。

小時候班上有沒有那種很厲害的同學,看一眼題目就做出答案的那種,做作業過程懶得寫,抄同學的,然後一考試,扣的全都是過程分。

過程分怎麼了?下次再考的時候把學好寫過程不就行了嗎?結果是對的啊!

但過程分必不可少,靠平時應付是對付不了考試的。

這些引用的地方就是過程答案就是故事

過程不捨得下功夫,就會扣分。只有答案寫好,照樣會扣,不留情面。

不匿

口號:實錘是檢驗抄襲的唯一標準。


哈哈沒事,老金已足夠經典所以題主把他搬出來討論我理解,畢竟傷不了他。其實像山茶花那段我很多年前就知道他引自周瘦鵑文章了。當時只覺得引的恰到好處,把陷入絕境的段譽救出來,把故事幾乎要中斷講不下去的危險化解掉,絕處逢生,同時又不失時機刻畫段獃子跟王夫人的形象。我一向認為老金的化功大法比丁春秋還厲害,他很多段落文字構思來自前人,包括中國的外國的,近到民國遠到古希臘。

類型小說其實有類型小說的特點。譬如偵探小說,暴風雪山莊模式,密室殺人模式,各種前人創造的古怪殺人法子都有後來的同行因襲下來。這算不算抄襲?從構思到尋章摘句程度怎樣才算?

武俠,更不好講了。內功的設定,江湖七大門派或九大門派,招式名稱直接拿來用,一男一女聯手闖江湖,跳崖不死定律(金庸之後多少人玩這個梗如果你經歷過那個遍地書肆皆武俠的年代)

台灣有個專門研究武俠的老古董叫葉洪生,不忿「獨尊金庸罷黜百家」經常在文章里指摘金庸各種抄襲沿用,從還珠樓主到蘭陵笑笑生,哦不對應該是平江不肖生。其實老葉一輩子研究武俠出不來,視野太窄,不能跳脫來看,何止是武俠呢。老金讀書既雜,記憶力驚人,人生經驗又豐富(當下這批網路寫手比起來可就too癢to辛跑了),加之寫作技法高明。化成自己的文章便琳琅滿目繁花似錦美不勝收直探人生。化得不好的比如連城訣,基督山伯爵,比如書劍,紅樓水滸。一看便知。

題主舉例還算化得好的,祖千秋談酒論杯化得好不好?夢姑夢郎化得好不好?更多是庄生夢蝶,是耶非耶?不清楚,也沒必要弄那麼清楚,沒勁,也掃興,太較真只適合做研究不適合看小說了。

有些觀念是慢慢進步來的,比如版權保護意識,環保意識。前些年好幾個著名學者被爆論文抄襲,何也?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內還沒有建立一套大家都遵守的引用標準,到了如今,一掛到網上便分外扎眼。學界恩怨又多,相互看不順眼就拿對方批鬥一番,都有小辮子可抓。

過去的東西就放在過去的標準看,但現在再玩就不合適了。為啥?時代在進步,人的觀念也要進步嘛。今年的畢業生寫論文再照八十年代的標準寫就不行了。

其實呢,什麼唐七唐三我都沒看過,說了這麼多,只想讓大家知道,什麼是「歷史反革命」什麼是「現行反革命」。


如果一個作品,無論是詩詞歌賦、小說話本、電影動漫,只要影響力達到一定程度,就上升為社會現象,成為一種社會文化。
一旦達到這個層次,別人在引用,我認為就不算抄襲了,只能算侵權。如果原作者去世的早,那連侵權都沒有了。
比如現在我寫一本小說,裡邊有個丐幫,丐幫有兩樣神功,打狗棒法和降龍十八掌,降龍十八掌里有招亢龍有悔。
嚴格來說我是抄襲金庸了,但是有人真會認為我是抄襲嗎?應該沒人。因為大部分人都知道這個設定是金庸的,不是我原創出來的。


現在不看網文的的都曉得某人的粉絲為了洗白主子瘋狂亂咬。

把別人的道德層面拉底到和自已同一水平,再用豐富的經驗打敗他,很好,看好你喲。


照此說,幾乎所有的學術著作都會涉嫌抄襲,希望題主明白抄襲和引用的區別。


我就一個看法,某人這波煙霧彈配合移花接木大法的還能要點兒臉不了?你以為拖著金老爺子就能讓你摘掉帽子了?對不起,我們不傻!

我說的每一個字都能在新華字典里查到,那我是不是抄新華字典了?
別人說你家雞蛋不好吃,你立刻擺出別人家雞蛋也不好吃來狡辯,別人家雞蛋好不好吃自有嘗過的人公論,可這並不能讓你們家雞蛋變的好吃啊!
這個邏輯大概是想脫一個人下水,讓我們投鼠忌器?我真是服燙漆這公關了,你特么拉誰不好,哪怕你拉小四呢,我也不說啥,你特么居然心思都動到金老頭上,我就問一句,你們覺得夠資格嗎?還有點碧連不?


我的天!

作為一個業餘小說寫手,我突然發現,我居然也是一個卑劣的抄襲者!

我抄襲了新華字典。


如果左右都各是一本小說,且不是名詞解釋,這調色盤就有點意思了。


這是我見過的第一個,把名詞,和形容詞,甚至論語裡面的內容。拿來問,是不是抄襲的。


說個題外話,這其實應該算是典型的計算機笑話,嘲諷對象軟體處理現實問題機械僵化不知變通的。在第一次互聯網泡沫時代,在以嘲諷geek為熱潮的美國,這種笑話極為流行。

隨便引用幾篇:

  據說在一次計算機展覽會上,比爾·蓋茨將計算機行業和汽車行業作了一番比較,並說道:「如果通用(汽車)的發展能像計算機行業一樣的話,那今天人人都能開著僅售25美元的汽車,而且一加侖汽油可以跑1000英里。」
  作為對比爾這番話的回應,通用汽車發布了一份新聞稿,聲明:如果通用像微軟那樣發展技術,那我們駕駛的汽車都將具有以下特點:  
  1.每天汽車會無緣無故地撞車兩次。
  2.每一次道路標線重畫時,你就得買一部新車。
  3.有時你的車會莫名其妙地在高速公路上熄火,你也只好認了,然後重新發動,繼續上路。
  4.有時,駕車完成某個動作,比如左轉,可能會導致熄火,而且無法再次發動,這種情形下惟一的解決方法是重新安裝引擎。
  5.如果你想要請一位機修工幫忙,就得打長途電話,還得在線上等三到四個小時,好不容易通上電話後,他會告訴你怎樣自己維修,而且在你還沒來得及試試他的建議之前電話就被掛斷了。
  6.人們會為微軟式汽車的新性能而激動不已,全然忘了許多年前其它公司的汽車就已具備了這些性能。
  7.車裡的安全氣囊彈出前,會先問:「你確定嗎?」
  8.有時候你的汽車會無緣無故地將你鎖在外面,除非你同時拉著車門把手、轉動車鑰匙、再抓著車上的收音機天線,它才會讓你進去。
  9.每次通用推出一款新車時,買主們就得重新學一遍開車,因為新款與舊款的操作方法完全不同。
  10.你車上的「駕駛員手冊」可能是由某位母語顯然不是英語的傢伙編寫的。
  11.即使撞車你也不知道是怎麼回事。
  12.微軟式汽車會配有專門的收/放音機,但它只能聽微軟調頻台,只能播放微軟磁帶。
  13.如果你依然開著老式車,那你就會被人稱為「老土」,但你的車(和新式車相比)能跑得更快,能上更多的路。
  14.如果你買不起新車,乾脆借朋友的新車,複製一下即可。
  15.每次你買了新車,就得先花上幾天時間調試點火開關,然後它才能正常工作。
  16.關掉引擎的辦法是按下「啟動」鍵。

一部萬能電腦公開展覽,一女子前往參觀。推銷員跟她說:「你可以提出任何問題,這部電腦將會給你正確答案」。那女子於是寫下了她的問題:「我爸爸在哪兒?」推銷員將這句話輸入電腦,一會兒答案便出來了:「你爸爸在海邊釣魚。」「亂講!」該女子說:「我爸爸已經去世十年了。」「電腦是不會出錯的。」推銷員堅持的說著。「不如你試試用別種方式問。」於是那女孩再問:「我媽媽的丈夫在哪裡?」電腦回答說:「他去世十年了,但你的爸爸在海邊釣魚。

電腦是女性的原因
1、每當你擁有了一個,總會有另一個更好的出現。
2、它們用以與其他電腦溝通的語言是別人無法理解的。
3、即使你最小的錯誤也會被記錄下來,以供將來翻舊帳。
4、除了它的創造者,沒有人了解它們的內在邏輯。
5、「錯誤的命令或文件名」這一信息的意思是:「你不明白我為什麼跟你發火,我也不會告訴你!」
6、每當你與其中的一名建立了長期穩定的關係,你就會發現自己必須投入大量花費,來購買各種配件。

早年,某公司,買了一台電腦,放在某人的辦公桌上,有一天這個人被領導談話,領導說:這個電腦呢,雖然是放在你的桌子上,主要是你在用,但是它不是你的個人財產,你在電腦上寫「我的電腦」,影響很不好。
於是,「我的電腦」 被重命名為「我們的電腦」。

據說有一位軟體工程師,一位硬體工程師和一位項目經理同坐車參加研討會。不幸在從盤山公路下山時壞在半路上了。於是兩位工程師和一位經理就如何修車的問題展開了討論。
  硬體工程師說:我可以用隨身攜帶的瑞士軍刀把車壞的部分拆下來,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項目經理說:根據經營管理學,應該召開會議,根據問題現狀寫出需求報告,制訂計劃,編寫日程安排,逐步逼近,alpha測試,beta1測試和beta2測試解決問題。
  軟體工程說:咱們還是應該把車推回山頂再開下來,看看問題是否重複發生。

中國人就是厲害,能把外國人編出來的笑話段子,而且是二十年前的老笑話,當作真事一樣的討論。有此等國民,何愁反清復明大業不成?


嚇死我了。我還以為又有人要提書劍鐵膽庄,倚天冰火島這檔子事。

感情就說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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