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 SPV(特殊目的實體)的用途是什麼?


1. 舉個reverse triangular merger的例子來說吧。 母公司P覬覦小公司T的專利使用權,想要收購T,以獲取這個使用權。 但是T的這個使用權也是問第三方買的,並且專利轉讓合同上規定這個專利不能轉讓。如果P直接收購T,那麼收購完以後T就不存在了,專利使用權就消失了。所以P成立spv,spv購買T 100%的股份,然後SPV被吸收進T,這樣T還是T,專利使用權還在T,但是實際受益人已經是P。

2. 再舉個例子說為什麼方便。假設A,B,C,D 4個人一起辦了公司P,大家各佔20%股份,另外20%給了第三方投資者。P想要收購T。如果P直接收購T,那麼在P以後要賣T的時候就比較不方便,必須要大家坐一起開個會。如果P先設立SPV,任命A作為SPV的董事,SPV買下T,那麼以後要賣T,只要A同意就好了,可以繞開第三方投資者。

3. 惡意收購的時候也一般用spv。主要是為了抗風險。譬如說P想要惡意收購T,但是P對T的業務一知半解,又因為惡意收購,沒辦法做盡職調查。P對於T的一些潛在的商業風險幾乎不知道,這時候P就要想辦法控制這些未知風險。所以P成立一個LLC spv,然後給T發tender offer,把T收購回來。往後T有什麼隱藏的債務什麼,就可以控制在LLC的範圍內了。

補充:
4. 對於delaware的公司法來說,如果P直接收購T,那麼默認情況下需要P和T兩家公司的半數以上股東投票通過。P的默認股東投票有一個例外,這一點是在DE公司法251(f)里,其中一個要求是公司為收購所發行(issue)的普通股不超過原來的20%。對於用股票來收購的公司來說,發行超20%的股票進行收購的話,那麼就需要股東投票了。 如果是用spv來收購,公司可以先發行(issue)超20%的股票來建立spv,因為建立spv不是merger,所以251不適用,這樣只要發行的股票沒有超過公司章程上董事會授權(authorized)可發性數量的上限就不需要股東投票。再用spv收購T,那麼這其中就只需要SPV的股東P來投票,在實際操作中,只需要派一個人來行使P的投票權就好。


趁下一大波郵件襲來前偷懶一會,順便整理一下自己的知識
//以下答案不定期更新

  1. 何謂SPV(及空殼公司)?
    SPV全稱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實體),通常指僅為特定、專向目的而設立的法律實體(常見的是公司,有時也有合夥等。以下除非特別說明,都指公司)。對比普通公司,往往SPV除設立的特定目的外,沒有獨立的經營、業務等職能。有時也被稱為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等。
    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的概念範圍通常和SPV類似,但有時會有所區別。例如,在美國證券法背景下,根據SEC規定,shell company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
    (1) 沒有或僅有名義上的運營;
    (2) 資產形式(根據US GAAP認定):無資產,或者實質上的資產組成只有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但是上述定義不適用於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ABS issuer)。通常涉及資產支持證券時,基本都會用SPV的稱呼。
  2. SPV與離岸公司
    有上述定義可見,SPV是為實現特定目的(如持有資產、便利未來資產交易等),根據(有時或可讀作:利用)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時或可讀作:漏洞),採取適合該特定目的的形式而設立的企業。
    由此引申,選擇註冊SPV的地區/法域,除需滿足上述特定目的外,最好能有儘可能低的稅負成本、寬鬆的公司治理體制、儘可能簡單的政府管理程序,以及被主要的金融服務商(銀行、券商等)認可,方便資金流動等。而由於各離岸地法律通常在上述各方面都有優勢,因此常常成為SPV註冊地的首選(註:各離岸地之間法律規定和管理體制還是有差異的,因此在具體交易中往往根據對上述各因素的不同偏重而有所取捨)。
  3. 從最廣泛的角度來說,SPV的直接目的是,以儘可能低的成本(運作成本、管理費用、稅負成本、時間成本等),持有一定資產。由此衍生出很多進一步用處,比如證券化、資產剝離,比如達到/規避特定法律要求等等。
  4. 舉例一:資產證券化。A公司手裡有一個遊樂園項目,需要資金覆蓋建設、宣傳等前期費用,未來用遊樂園經營收入償還。於是,A公司將遊樂園(或遊樂園未來運營收入的收益權)的法律權益轉給SPV(根據所依據法律,有不同的轉讓方式);通過金融中介機構的服務(如評級、承銷等),SPV的股權可通過證券市場由投資者認購,募集到資金。
    這一塊的例子,國內操作見歡樂谷(華僑城A),國外例子見阿森納。
  5. 舉例二:紅籌上市。在國內說SPV,一部分指的是這種操作。一般來說,境內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在海外設立SPV;SPV回頭收購境內公司股權(或針對限制/禁止外商投資領域,通過VIE形式取得實際控制),並且與境內企業合併報表;SPV向境外證券市場申請上市。
    這一操作的實質是,通過SPV將境內公司的性質變更為外資公司,打開境外上市的門路(註:按現行法規,中國企業也可以直接申請境外上市,但程序複雜、要求很高,通常除了少數大型國企很少選擇)。中國法律要求創始人就SPV設立、SPV收購境內公司(術語:返程收購)、以及未來的上市融資等事項向外管局進行登記。過去許多外管局不予登記,目前有些地方外管局已經放開。
    這一部分例子很多,基本上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十有六七都是這種操作;中國海外上市的互聯網公司則基本都是VIE操作。

看完全部答案,居然沒有一個回答了答主的問題的。。。
其實SPV在很多時候(特別是在非跨境項目,不涉及任何稅務安排的時候),主要優點就是調整結構方便!

比如你想轉讓你持有的A公司的股權,A公司其他股東對於你想轉讓的股權是有優先受讓權的。所以你轉讓前先得經過A公司全體股東同意並且放棄優先受讓權,對嗎?
假如你不是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而是設一個SPV去持有A公司股權。這時情況就變了啊。假設這個SPV的全部投資就只有A公司的股權,那麼,轉讓SPV公司的股權,從實質上就達到了轉讓A公司股權的效果了,還不需要A公司的股東的同意。簡單方便快捷!

呼,簡直無法想像我能花這麼多篇幅說明「間接轉讓」這麼簡單的一個概念!!


最近的一個項目剛好是SPV模式操作的。正是錢乾同學所提到的發電站項目。
mark一下,稍後回答。
------------出差回來更新------------
大型工程項目,為了分擔風險,增加資金來源,大多會採用SPV模式。
SPV從字面上理解,就是「針對特殊目的而成立的實體」。
我的答案,僅以電廠項目為例,來介紹SPV這種運行模式。

對於一些大型的項目來說,項目融資的來源可以分為:

1.純私人運營,單一業主的完全資金支持(資金壓力大,風險大,理想狀態,非常少)

2.純私人運營,多個業主的完全資金支持(可能有銀行的參與,有成本和風險分擔機制和盈利模式)

3.公私合營,有政府支持(在建設期的資金支持或提供購電協議的長期福費廷,在發展中國家中大量存在)


在電廠項目中,如果是有單一的投資方融資並投運,則項目可被視為純IPP(individual power producer)。若政府(公)參與項目中,比如提供融資或者遠期PPA(power purchase agreement),則可以項目可被視為是PPP(公私合營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狀態下的聯營電廠。若為政府單獨投資運行,則為公有模式。若是私人單獨投資運營,則為私有模式(一般來說,電廠,特別是大型電廠項目都是有政府參與的,因此純私有模式的大電廠非常少,在非洲有一些小型的柴油機組電廠,但是由於這種電廠投資規模也較小,與大型項目的融資、以及後期的運行操作相比,難度大大降低)。該融資模式呈現為以下關係(最左為純公有或純私有,中間為PPP,最右為IPP):

在以上所有模式當中,多個參與方為了更好的管理項目實施,管理資金流動,減低資金使用成本和單位風險,便會設立SPV,以方便運作。一個典型電廠的SPV結構如下圖。

在上圖的結構中,SPV的用途就是使多個項目參與方可以在互相制約也互相支持的框架下推進項目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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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對SPV在電廠項目的用途做回答。SPV模式還有其他功能。期待其他知友的精彩答案。


SPV就是特殊目的公司,意思就是你拿個身份證,幾千塊就可以註冊一家香港、澳門、澤西島、維京群島、百慕大群島、開曼、巴拿馬等地公司,你不用有這些國家的任何身份或簽證,無需驗資,註冊資本想填多少都行,不過一般需要按照註冊資本比例交點稅。這些公司完全是合法的空殼公司,沒有實際運營,但往往資產很多,滙豐花旗之類的國際大銀行會給你開銀行賬戶。

我知道的用處是:

1. 避稅。 你在國內設立一個工廠製造產品,在海外設立一個離岸公司(SPV),把自己的產品微利賣給自己的海外公司,海外公司再正常賣給客戶。這樣大陸的公司就可以節省很多稅,這樣把利潤的大頭留在稅收很少很少甚至可以零申報的離岸公司,利潤10萬和1000萬交的稅肯定不一樣多。離岸公司只要能證明業務不在本土發生或沒有跟本土公司發生關係就可以零申報,沒錯, 完全免稅。

2. 享受外企待遇。你直接拿錢開個公司,叫做民企,聽著就土氣稅收還很重,守門大爺都叫你小老闆。如果你先註冊個海外公司,以海外公司的名義來內地開公司,你就是外資企業啦,享受很多優惠;有些地方,你公司名下的車,牌照都是黑色的,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自己想吧,至少,可以跟一般藍色區分開很拉風吧。

3. 避開外匯管制。 國內出口,需要申請出口權你的公司賬戶才可以接受美金,用私人賬戶的話每年允許收5萬美金,而且備註不能有任何與商業有關的信息,如客戶匯款備註下PI NO.,你就完蛋了,銀行知道這個是形式發票號碼的意思, 你的美刀將被原路退回,悲劇了,我就曾這麼悲劇過一次。設立一個SPV的話,就可以利用這個空殼公司的帳號收美金,港幣,英鎊等,收多少都可以,來去自由。

4. 洗黑錢, 轉移/隱藏財富。

5 . 借殼上市。這個不是很熟悉。


我的理解,所有SPV設立的目的無非三個:節稅、轉讓的便利性以及繞過本國的監管。舉例:我在工作中經常碰到SPV設立的情況,海外開發項目就需要首先在海外設立本地公司進行開發項目,有時候是獨資設立,更多情況是跟海外開發商合資,到時候賣項目就是賣公司股權,節稅且方便。


SPV全稱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實體),通常指僅為特定、專向目的而設立的法律實體(常見的是公司,有時也有合夥等。以下除非特別說明,都指公司)。對比普通公司,往往SPV除設立的特定目的外,沒有獨立的經營、業務等職能。有時也被稱為SPE(Special Purpose Entity)等。
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的概念範圍通常和SPV類似,但有時會有所區別。例如,在美國證券法背景下,根據SEC規定,shell company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
(1) 沒有或僅有名義上的運營;
(2) 資產形式(根據US GAAP認定):無資產,或者實質上的資產組成只有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但是上述定義不適用於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人(ABS issuer)。通常涉及資產支持證券時,基本都會用SPV的稱呼


會計處理上說,spv的資產不在資產負債表上
所以,好處
1.把問題資產打包移到spv結構即表外...躲避監管
2.造成的損失不會列在表上,有了收益以分紅形式現金流流入........報表好看
3.損失太大直接就破產好了……風險隔離
4 借用母公司名氣各種信息哄騙投資人....坑蒙拐騙
最後一點將解釋一下:
minibond事件:
雷曼兄弟發行的abs,叫bond對不對?風險低,雷曼兄弟的業務對不對?有大公司信用背書啊!

然而,是公司名字叫minibond,和bond沒一毛錢關係,金融危機里minibond不值錢了投資人索賠時才發現和雷曼兄弟沒一毛錢關係

感興趣查一下,香港好多百姓在銀行當作理財產品買了,後來香港政府兜底所有承銷的銀行賠償,類似產品現在要求更嚴格信息披露義務...


可以讓財務報表很好看。

比如你本來要借錢買設備,這樣負債率會變高好多對吧。

但是你可以新成立一家公司,百分百控股。用這個公司借錢買設備,然後自己花錢跟這個公司租。

這樣負債就不在母公司的報表上了,負債率什麼的都會降下來。

希望對你有用。


兩個核心的目的,一個spv本身的風險和操作隔離目的。二是交易介面的目的。

一:設立了spv,資產放入了spv,既可以跟資產原擁有者的其他資產隔離開,又可以跟spv後面的資產交易服務商隔離開,還可以跟同樣在交易的其他資產隔離開,這樣任意一方出問題,都不會影響spv本身資產質量,對應的投資人也不會受到波及(同樣,spv裡面資產出問題了,也不可能找另外三方中的一方拿到補償,除非有其他協議)。設立spv帶來的操作隔離就容易懂了,多層spv設立可以讓每次交易中節約很多成本,不用每次都真的交易底層資產,二是交易spv層面的權益就行了。

二:設立spv主要都是用於各類資產交易,相應的不管是有形資產還是無形資產,都有各種交易程序、監管規定,這也就造成不同的主體鏈接spv,spv鏈接別的spv,spv鏈接投資人的介面都有各種限制。a可以連b,b可以連c,c可以連d,a不能連c,b不能連d,類似這種,吧啦吧啦一堆。這時候要想把a和d真的鏈接在一下(比如d的錢合法的買走a的資產),就需要設立b和c兩個spv幫忙打通介面。交易結構設計說白了就是介面鏈接設計,跟拼積木沒啥區別,金融交易結構就這麼簡單個事。


我且說一下證券行業里的SPV,在證券行業里,SPV指的是特殊目的機構,其職能是在離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並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組建SPV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之間的風險隔離,即原始權益人的其他債權人在其破產時對已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


SPV在國外『影子銀行』的概念中也有很大的作用。它是影子銀行活動的一種主要方式,用於"off-balance sheet financing",主要是為了規避監管或者會計目的。通過設立表外的一個SPV,進行借貸活動,而這些資產和負債將不會在母體的balance sheet出現。這樣做可以減少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的對資本金需求的壓力


所謂產權交易方便,舉個栗子:
公司A有一個資產B。資產B設立在一個名叫B LLC的SPV下。B LLC由A公司100%持股。資產B為了運營目的簽了很多合同,比如場地租借合同,生產產品的長期購買合同,等等。因為有了B LLC這個SPV,這些合同的直接受益方法律上是B LLC。此時若公司A想要轉讓資產B,只需轉讓其對B LLC的所有權即可。
若沒有B LLC,資產B直接在公司A的資產負債表下,各類合同的收益方也都是A。在轉讓資產時,各類合同受益方都要從A轉到接手B的公司名下,程序繁瑣,時間長,變數多。
這只是其中一個栗子而已。另SPV還有遠程破產的好處。若資產運營不當,母公司可破產SPV,而不會影響到自身的資產負債表。就是其他答案提到的off balance sheet.


兩句話:降低成本,風險隔離


1、SPV與SPC

國內目前只承認SPV,SPC沒有很直接的立法支持,當然不排除特殊的交易安排

2、SPV的目的

主要出於風險隔離和特殊的股權安排,當然產品的註冊地也可能導致稅收的差異

3、SPV的真與假

現在實踐當中最成熟的SPV是信託,例證是銀行間資產證券化都要選信託做SPV,但這兩年由於各監管部門的權力膨脹,很多偽SPV也隨之產生,比如,券商的定向資管,銀行資產管理產品,這些產品我認為主要是委託法律關係,不能起到風險隔離的作用。此外,基金子公司專項是否能夠享有準信託的地位,這個我認為也存疑。

4、SPV的法律基礎

在國內主要是信託法,其他部門立法是否能夠創設信託這種強效力的法律關係,我個人持否定


補充一下,因為根據六部委的十號文,中資背景的spv返程併購境內企業是需要商務部的批准的,但實踐中沒有成功例子,所以才多實行vie構架。但我最近聽說一些下放省級主管單位的商務部審批項目,可能有成功典型,打聽到廣東省的要求是單次低於3億美金的資產併購項目是可以的~

此外,馬雲似乎把vie搞臭了哦


避稅
方便把股權搞來搞去
方便做一些境外上市blabla


維基百科:

A special-purpose entity (SPE; or, in Europe and India, special-purpose vehicle/SPV, or, in some cases in each EU jurisdiction – FVC, financial vehicle corporation) is a legal entity (usually a limited company of some type or, sometimes, a limited partnership) created to fulfill narrow, specific or temporary objectives. SPEs are typically used by companies to isolate the firm from financial risk. They are also commonly used to hide debt (inflating profits), hide ownership, and obscur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ifferent entities which are in fact related to each other.

Normally a company will transfer assets to the SPE for management or use the SPE to finance a large project thereby achieving a narrow set of goals without putting the entire firm at risk. SPEs are also commonly used in complex financings to separate different layers of equity infusion. Commonly created and registered in tax havens, SPEs allow tax avoidance strategies unavailable in the home district. Round-tripping is one such strategy. In addition, they are commonly used to own a single asset and associated permits and contract rights (such as an apartment building or a power plant), to allow for easier transfer of that asset. They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common throughout Europe which rely on a project finance type structure.[1]

A special-purpose entity may be owned by one or more other entities and certain jurisdictions may require ownership by certain parties in specific percentages. Often it is important that the SPE is not owned by the entity on whose behalf the SPE is being set up (the sponsor). For example, in the context of a loan securitization, if the SPE securitisation vehicle were owned or controlled by the bank whose loans were to be secured, the SPE would be consolidated with the rest of the bank"s group for regulatory, accounting, and bankruptcy purposes, which would defeat the point of the securitisation. Therefore, many SPEs are set up as #x27;orphan#x27; companies with their shares settled oncharitable trust and with professional directors provided by an administration company to ensure that there is no connection with the sponsor.


Some of the reasons for creating special-purpose entities are as follow:

  • Securitization: SPEs are commonly used to securitize loans (or other receivables).[2] For example, a bank may wish to issue a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whose payments come from a pool of loans. However, to ensure that the holders of the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have the first priority right to receive payments on the loans, these loans need to be legally separated from the other obligations of the bank. This is done by creating an SPE, and then transferring the loans from the bank to the SPE.
  • Risk sharing: Corporates may use SPEs to legally isolate a high risk project/asset from the parent company and to allow other investors to take a share of the risk.
  • Finance: Multi-tiered SPEs allow multiple tiers of investment and debt.
  • Asset transfer: Many permits required to operate certain assets (such as power plants) are either non-transferable or difficult to transfer. By having an SPE own the asset and all the permits, the SPE can be sold as a self-contained package, rather than attempting to assign over numerous permits.
  • To maintain the secrec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or example, when Intel and Hewlett-Packard started developing IA-64 (Itanium) processor architecture, they created a special-purpose entity which owned the intellectual technology behind the processor. This was done to prevent competitors like AMD accessing the technology through pre-existing licensing deals.[citation needed]
  • Financial engineering: SPEs are often used in financial engineering schemes which have, as their main goal, the avoidance of tax or the manipul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TheEnron case is possibly the most famous example of a company using SPEs to achieve the latter goal.
  • Regulatory reasons: A special-purpose entity can sometimes be set up within an orphan structure to circumvent regulatory restrictions, such as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nationality of ownership of specific assets.
  • Property investing: Some countries have different tax rates for capital gains and gains from property sales. For tax reasons, letting each property be owned by a separate company can be a good thing. These companies can then be sold and bought instead of the actual properties, effectively converting property sale gains into capital gains for tax purposes.

SPV 個人認為最大好處是 在會計上可操作的地方很大,比如操縱利潤稅費等。而且風險過大的時候直接破產即可,算是風險隔離的一個措施,避免引火上身到母公司。

我認為這玩意最BUG的在於,這麼個東西是legal entity,而且可以評級為AAA的。。。


降低投資公司風險和便於股權投資轉讓等


綜合華數傳媒公告的整體情況來看,本次交易實際上應當是阿里巴巴集團對華數傳媒的入股,這也是為什麼與華數傳媒的控股股東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的是阿里巴巴集團。而操作層面上入股華數傳媒的杭州雲溪投資合夥企業是為了完成這次交易而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至於為什麼要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一個重要原因是華數傳媒所在的行業「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製作業」被列於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而準備海外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團是VIE架構的外資公司,不能直接投資華數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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