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家庭成員的虐待罪判刑較輕是否不合理?

刑法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兩年以下,重傷或致死的處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董珊珊案中喪心病狂的丈夫最後只判凌虐罪判了不到七年。申瀟然案中繼母口出狂言「反正也判不了我死刑」,最後被以故意傷害罪判了死刑。
不是很理解這個「虐待罪」存在的意義是什麼?是說虐待家庭成員犯罪成本就低一點就沒關係嗎?即使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傷害?
它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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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邀。
一個罪名的調整,量刑範圍的調整,需要科學系統的法學理論支持,大量的社會調查調查,大量的案例支持。

虐待其實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故意傷害行為,絕大部分是生理上的,少數是純心理的。的確,近年來媒體報道了很多被家庭成員虐待致死的案件,引起了大眾對這個問題的關注。
量刑其實很大部分是對社會危害性的一種衡量。誠然,無論是被虐待而死的被害人或者被趙志紅一樣的的陌生人殺死的被害人,對他們而言結果都是一樣的,那就是死亡。但是法律評價一個行為,並不能單單這樣看待問題,還要考慮很多其他的因素。

在虐待案件中,需要區分是因為長期虐待而引發的死亡,還是因為某一次虐待行為直接導致了死亡。
那個叫囂「不可能判死刑」的人,很有可能是因為證據顯示她具備故意殺人的主觀意圖,假借虐待之名想逃脫法律的制裁。

至於董珊珊,我不太了解案件的證據情況,我個人是傾向證據的確不能證明他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圖,所以最終結果是判了七年。我相信這個案件無論在哪裡起訴在哪裡審理,檢察人員還有法官,肯定已經反覆斟酌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這幾個罪名了。最終的結果,是由證據決定的,不是他們的主觀意圖。

我倒覺得不是虐待罪本身的問題,而是我們社會文化中,對於家庭暴力的合理性的承認,以及容忍。嚴重的家庭暴力屢發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合理性是基於親屬關係的妥協,至親相殘和非親相殘比起來有更複雜的利害關係,親人間的虐待沒有理性的利益動機,就只能是心理問題,因愛成恨或恨鐵不成鋼之類,行為動機對於量刑有重要影響

繼母那個,不是親生的,很容易被當成非親關係的傷害罪,如果是親母就未必這麼判了


沒有合理性,僅僅是減少警察的工作量。中國的家庭暴力,各種虐待的情況令人髮指。現在警力嚴重不足,內地打斷腿都難得有人管,家庭暴力還管得過來?


虐待罪里的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應當是指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加上傳統的親屬關係,所以處罰要輕一些。若是虐待行為之外還有故意傷害,殺人的行為,則成立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與虐待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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